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光学照相机和雷达传感器的监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87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3751
优先权日:2013-11-21
申请(专利)号:201480062686.5
申请日:2014-11-19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秋萍
合议组组长:张惠军
参审员:张静
国际分类号:G01S13/8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2686.5,名称为“具有光学照相机和雷达传感器的监视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5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21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3040274A2,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497952A,公开日为2004年05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2779823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说明书第1-120段以及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16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监视装置,包括
-光学照相机,被配置为基于接收的光捕获图像,所述光学照相机具有取景框,
-雷达传感器,具有被配置为发出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被配置为接收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形成虚拟天线阵列,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相对于所述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所述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所述取景框的所述中心区域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布置在所述监视装置的所述外围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围绕所述取景框布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围绕所述取景框对称地布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中的至少一个和/或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所述取景框的顶部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半透明天线包括导电层,所述导电层包括半透明导电材料和导电网状结构中的至少一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第一导电层包括接地平面和第二导电层包括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接地平面包括用于输送所述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的狭槽。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光学照相机进一步包括半透明照相机盖。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照相机盖包括两个导电层和由玻璃或者半透明聚合物中至少一种制成的至少一个介电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光学照相机进一步包括照相机框架并且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布置在所述框架处。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照相机盖包括半球形照相机拱顶。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雷达传感器适于提供目标相对于所述监视装置的方向、范围和速度中的至少一个。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进一步包括处理电路,所述处理电路处理所述光学照相机的捕获的图像和所述雷达传感器的接收的电磁辐射并且提供一个或多个目标存在的检测的指示。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进一步包括用于所述照相机和/或所述取景框的移动的移动单元,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布置为与所述照相机和/或所述取景框一起移动。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包括具有单个取景框的单个光学照相机,其中,所述取景框的所述中心区域对应于所述取景框的中心点。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包括均具有单独的取景框的两个或多个光学照相机,其中,所述单独的取景框形成单个共用的取景框并且其中,所述共用的取景框的中心区域对应于所述单独的取景框的中心区域。
18.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照相机盖包括具有多边形的、圆柱形的或者圆形的轮廓的照相机拱顶。
19. 一种用于对具有取景框的光学监视照相机进行改装的监视雷达装置,所述监视雷达装置包括
-用于在所述监视照相机处布置所述监视雷达装置的外壳,以及
-雷达传感器,具有被配置为发出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被配置为接收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形成虚拟天线阵列,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相对于所述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所述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所述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
20. 一种监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利用光学照相机基于接收的光捕获图像,所述光学照相机具有取景框,并且
-利用雷达传感器发出和接收电磁辐射,所述雷达传感器具有被配置为发出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被配置为接收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形成虚拟天线阵列,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相对于所述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布置为所述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所述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
21. 一种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其中存储有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在由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被执行。”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19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均在于: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的数量,然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或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监视方法中的步骤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装置中的功能模块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程序产品在由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被执行,然而在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权利要求20中的方法转换为程序存储于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索尼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19、20中,删除了权利要求3、4并将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监视装置,包括
-光学照相机,被配置为基于接收的光捕获图像,所述光学照相机具有取景框,
-雷达传感器,具有被配置为发出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被配置为接收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形成虚拟天线阵列,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相对于所述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所述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所述取景框的所述中心区域重合,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中的至少一个和/或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所述取景框的顶部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布置在所述监视装置的所述外围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半透明天线包括导电层,所述导电层包括半透明导电材料和导电网状结构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第一导电层包括接地平面和第二导电层包括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接地平面包括用于输送所述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的狭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光学照相机进一步包括半透明照相机盖。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照相机盖包括两个导电层和由玻璃或者半透明聚合物中至少一种制成的至少一个介电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光学照相机进一步包括照相机框架并且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布置在所述框架处。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照相机盖包括半球形照相机拱顶。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雷达传感器适于提供目标相对于所述监视装置的方向、范围和速度中的至少一个。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进一步包括处理电路,所述处理电路处理所述光学照相机的捕获的图像和所述雷达传感器的接收的电磁辐射并且提供一个或多个目标存在的检测的指示。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进一步包括用于所述照相机和/或所述取景框的移动的移动单元,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布置为与所述照相机和/或所述取景框一起移动。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包括具有单个取景框的单个光学照相机,其中,所述取景框的所述中心区域对应于所述取景框的中心点。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包括均具有单独的取景框的两个或多个光学照相机,其中,所述单独的取景框形成单个共用的取景框并且其中,所述共用的取景框的中心区域对应于所述单独的取景框的中心区域。
15.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照相机盖包括具有多边形的、圆柱形的或者圆形的轮廓的照相机拱顶。
16. 一种用于对具有取景框的光学监视照相机进行改装的监视雷达装置,所述监视雷达装置包括
-用于在所述光学监视照相机处布置所述监视雷达装置的外壳,以及
-雷达传感器,具有被配置为发出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被配置为接收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形成虚拟天线阵列,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相对于所述光学监视照相机设置,使得所述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所述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中的至少一个和/或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所述取景框的顶部上。
17. 一种监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利用光学照相机基于接收的光捕获图像,所述光学照相机具有取景框,并且
-利用雷达传感器发出和接收电磁辐射,所述雷达传感器具有被配置为发出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被配置为接收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形成虚拟天线阵列,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相对于所述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布置为所述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所述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中的至少一个和/或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所述取景框的顶部上。
18. 一种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其中存储有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在由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被执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相对于所述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所述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所述取景框的所述中心区域重合”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而且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特征不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本申请中,通过基于来自照相机和雷达传感器两者的信息作出联合决定来改善监视装置的自动目标检测。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于权利要求1包含具有“一个发射天线”和“一个接收天线”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被相对于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2)发射天线和/或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取景框的顶部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相机和雷达天线位置以便于监视装置工作。其中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易于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包含具有“多个发射天线”、“多个接收天线”的技术方案,基于类似的理由,上述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5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6包含具有“一个发射天线”和“一个接收天线”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被相对于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2)发射天线和/或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取景框的顶部上;(3)监视雷达装置用于对光学监视照相机进行改装。其中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易于想到的,区别特征(3)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6包含具有“多个发射天线”、“多个接收天线”的技术方案,基于类似的理由,上述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所要保护的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装置中的功能模块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8,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存储执行该方法的程序产品的可读介质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16、17中加入特征“其中,半透明的发射天线或接收天线包括第一导电层和第二导层,所述第一导电层包括接地平面,所述接地平面包括用于输送所述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的狭槽,所述第二导电层包括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和微带线,天线信号经由所述微带线、所述狭槽和所述接地平面传输”,删除了权利要求3-5,并将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监视装置,包括
-光学照相机,被配置为基于接收的光捕获图像,所述光学照相机具有取景框,
-雷达传感器,具有被配置为发出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被配置为接收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形成虚拟天线阵列,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相对于所述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所述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所述取景框的所述中心区域重合,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中的至少一个和/或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所述取景框的顶部上,
其中,半透明的发射天线或接收天线包括第一导电层和第二导层,所述第一导电层包括接地平面,所述接地平面包括用于输送所述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的狭槽,所述第二导电层包括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和微带线,天线信号经由所述微带线、所述狭槽和所述接地平面传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布置在所述监视装置的所述外围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光学照相机进一步包括半透明照相机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照相机盖包括两个导电层和由玻璃或者半透明聚合物中至少一种制成的至少一个介电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光学照相机进一步包括照相机框架并且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布置在所述框架处。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照相机盖包括半球形照相机拱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雷达传感器适于提供目标相对于所述监视装置的方向、范围和速度中的至少一个。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进一步包括处理电路,所述处理电路处理所述光学照相机的捕获的图像和所述雷达传感器的接收的电磁辐射并且提供一个或多个目标存在的检测的指示。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进一步包括用于所述照相机和/或所述取景框的移动的移动单元,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布置为与所述照相机和/或所述取景框一起移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包括具有单个取景框的单个光学照相机,其中,所述取景框的所述中心区域对应于所述取景框的中心点。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
包括均具有单独的取景框的两个或多个光学照相机,其中,所述单独的取景框形成单个共用的取景框并且其中,所述共用的取景框的中心区域对应于所述单独的取景框的中心区域。
12.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监视装置,
其中,所述照相机盖包括具有多边形的、圆柱形的或者圆形的轮廓的照相机拱顶。
13. 一种用于对具有取景框的光学监视照相机进行改装的监视雷达装置,所述监视雷达装置包括
-用于在所述光学监视照相机处布置所述监视雷达装置的外壳,以及
-雷达传感器,具有被配置为发出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被配置为接收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形成虚拟天线阵列,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相对于所述光学监视照相机设置,使得所述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所述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中的至少一个和/或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所述取景框的顶部上,
其中,半透明的发射天线或接收天线包括第一导电层和第二导层,所述第一导电层包括接地平面,所述接地平面包括用于输送所述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的狭槽,所述第二导电层包括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和微带线,天线信号经由所述微带线、所述狭槽和所述接地平面传输。
14. 一种监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利用光学照相机基于接收的光捕获图像,所述光学照相机具有取景框,并且
-利用雷达传感器发出和接收电磁辐射,所述雷达传感器具有被配置为发出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被配置为接收电磁辐射的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形成虚拟天线阵列,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和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被相对于所述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布置为所述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所述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发射天线中的至少一个和/或所述一个或多个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所述取景框的顶部上,
其中,半透明的发射天线或接收天线包括第一导电层和第二导层,所述第一导电层包括接地平面,所述接地平面包括用于输送所述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的狭槽,所述第二导电层包括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和微带线,天线信号经由所述微带线、所述狭槽和所述接地平面传输。
15. 一种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其中存储有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在由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被执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新增的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也不是本领域常规设置,本申请基于微带线的互连使得基板的互连更简单,且使得天线的制造更便利。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和2019年09月27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以及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16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监视装置,其包含具有“一个发射天线”和“一个接收天线”的方案以及具有“多个发射天线”和“多个接收天线”的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合成孔径雷达(SAR)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03]-[00107]段,附图12、16、18及20):SAR吊舱116包括支撑结构140、雷达系统144等,支撑结构140包括壳体141。雷达系统144包括天线结构154,天线结构154包括第一天线154A和第二天线154B。第一天线154A可操作地连接到雷达发射器150,第二天线154B可操作地连接到混合器156和雷达接收器152。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安装在天线头147上(参见说明书第[00103]段,附图12)。参考图16,每个天线154A,154B包括表现相位中心183,185。 第一天线154A的表现相位中心183是发射的雷达信号看起来起源的位置。第二雷达天线154B的表现相位中心185是接收的反射雷达信号看起来最强的位置。天线结构154整体包括位于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的相位中心183,185之间的中间的模拟相位中心181。换句话说,天线结构154作为整体的相位中心181可以近似为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的各自相位中心183,185之间的位置(参见说明书第 [00105]段,附图16)。
SAR吊舱116包括可操作用于瞄准天线结构154的瞄准系统174,瞄准系统174包括机器视觉系统187(图12),其包括能够产生视频和/或摄影图像的照相机184形式的视觉设备。照相机184在天线头147上位于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之间。照相机184以与天线结构154大致相同的方向瞄准。照相机184可以用作机器视觉技术中的视觉设备,以保持天线结构154朝向扫描区域SA。专用目标111位于扫描区域SA中的特定位置,例如扫描区域的中心。经由照相机184的机器视觉系统187获取并跟踪目标111,测量照相机184相对于目标的瞄准偏差,并引导致动机构191,195使主体141和天线头147围绕目标旋转。轴193,197保持照相机184朝向目标111,从而天线结构154朝向扫描区域SA。图20描绘了位于扫描的感兴趣目标区域的专用目标111的计算机视觉相机视图,该描绘表示天线结构指向目标111,也可以看出,目标111位于视野的中心(参见说明书第[00106]-[00107]段,附图12、16、18及20)。
从以上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中SAR吊舱116包括雷达系统144及照相机184,能够对目标区域进行扫描,SAR吊舱11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监视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照相机18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光学照相机,照相机拍摄图像自然是基于接收的光捕获图像,且照相机也必然具有取景框;对比文件1中的雷达系统14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雷达传感器,雷达系统144具有连接到雷达发射器150的第一天线154A和连接到雷达接收器152的第二天线154B,第一天线154A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被配置为发出电磁辐射的发射天线,第二天线154B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被配置为接收电磁辐射的接收天线;对比文件1中包括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的天线结构154整体包括位于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的相位中心183,185的中间的模拟相位中心181,可见对比文件1中第一天线154A(即发射天线)和第二天线154B(即接收天线)形成虚拟天线阵列,模拟相位中心181即为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其所在区域即为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对比文件1中照相机184以及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均安装在天线头147上,照相机184位于第一天线154A和第二天线154B之间,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学照相机位于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之间的区域。
由以上分析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被相对于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2)发射天线和/或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取景框的顶部上;半透明的发射天线或接收天线包括第一导电层和第二导层,所述第一导电层包括接地平面,所述接地平面包括用于输送所述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的狭槽,所述第二导电层包括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和微带线,天线信号经由所述微带线、所述狭槽和所述接地平面传输。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相机和雷达天线位置以便于监视装置工作以及如何布置天线的具体结构。
对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照相机184在天线头147上位于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之间,且在附图12中示出了SAR吊舱的正视图,其中用两个矩形结构表示第一天线154A和第二天线154B,用圆圈表示在第一天线154A和第二天线154B之间的照相机184,在附图12中,照相机184大体位于第一天线154A和第二天线154B中间区域;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的相位中心183,185的中间为天线结构154的模拟相位中心181并且在附图16中示出,该模拟相位中心181所在区域即为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由于附图12中示出的照相机184大体位于第一天线154A和第二天线154B的中间区域,因此照相机184大体位于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因此,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监视装置中,照相机均被设置为大体上位于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差异仅仅在于,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照相机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
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照相机184在天线头147上位于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之间,以与天线结构154大致相同的方向瞄准;照相机184获取并跟踪扫描区域SA中的目标111,通过照相机184相对于目标的瞄准偏差,控制天线头147旋转,使得照相机184朝向目标111,从而天线结构154也朝向扫描区域SA;图20中描绘了当目标111位于视野中心时,天线结构指向目标111(参见说明书第[00106]-[00107]段,附图16、18及20)。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照相机与雷达天线结构以大致相同的方向瞄准以观测相同的目标,为了使得照相机和雷达准确瞄准观测相同的目标,通常的做法是使得照相机与雷达天线的观测中心范围一致,即使得照相机的视野中心和天线结构的扫描中心保持一致,而照相机的视野中心取决于取景框的中心区域,天线结构的扫描中心取决于虚拟出的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由此为了瞄准相同目标,将雷达发射天线与接收天线的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与照相机取景框中心区域设置为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影响。
对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包括相机和雷达的监视装置中,相机和雷达一起对目标进行跟踪监测,而对于相机与雷达天线的布置位置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常规选择的。在对比文件1中天线设置在相机的外围(参见附图12、42),这样不会遮挡照相机的取景,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易于理解这种外围配置方式会使得整个装置体积较大,尤其对于尺寸较大的天线再放置在相机外围会大大增加装置体积,而小型化也是本领域普遍需求,将天线放置在相机顶部自然会节省一定空间,但是这样可能会遮挡照相机的取景,为解决遮挡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天线使用可以透光的材料,如半透明材料。因而将发射天线/接收天线设置为半透明并布置在相机取景框的顶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及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微带天线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类平面印刷电路天线,具有体积小、质量轻、电性能容易实现多样化、能方便地与其他电子器件集成为一体的优点,已广泛应用于卫星通信、雷达、移动通信等系统中,微带缝隙天线是一种常见的微带天线形式,其一般通过在接地板上开槽(缝隙),由介质基片另一侧的微带线进行馈电,例如文献1(《现代天线技术》,杨莘元等,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公开了(参见第102-104页,图2-85、图2-88)微带天线的基本结构如图2-85所示,在介质衬底两侧,分别敷设以金属底板和金属辐射小片,就构成了基本的微带天线。微带天线可用微带传输线馈电。微带天线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如图2-88所示。若利用开在接地板上的缝隙,由介质基片另一侧的微带线或其他馈线对其馈电,这就构成了微带缝隙天线,如(d)图所示。可见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以前,微带缝隙天线为本领域公知且常见的天线形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天线设置为本领域常规的微带缝隙天线形式,即将发射天线或接收天线设置为包括接地平面的导电层和包括发射天线或接收天线和微带线的导电层,在接地平面上设置用于输送天线的狭槽,天线信号经由微带线、狭槽和接地平面传输,因而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天线的上述具体结构,但是由于天线的上述具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常规设置的,其所带来的使得天线的制造更便利等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影响。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具有“多个发射天线”、“多个接收天线”的方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2]段,图42):图42中示出了雷达系统844包括第一和第二天线结构854,855,每个天线结构包括一对天线。第一天线结构854包括第一天线854A和第二天线854B。提供第一天线与发射器850A可操作地连接,并且第二天线与混合器856A和接收器852A可操作地连接。第二天线结构855包括第三天线855A和第四天线855B。提供第三天线855A与另一发射器850B可操作地连接。提供第四天线855B与另一混频器856B和接收器852B可操作地连接。对比文件1中第一天线854A和第三天线855A均为发射天线,第二天线854B和第四天线855B均为接收天线,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可以为多个,因而,参见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中具有“多个发射天线”、“多个接收天线”的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2,图42):由对比文件1附图12可见,第一天线154A(相当于发射天线)和第二天线154B(相当于接收天线)布置在合成孔径雷达吊舱116(相当于监视装置)的外围上;由对比文件1附图42也可以看出,第一天线854A和第二天线854B以及第三天线855A和第四天线855B布置在合成孔径雷达吊舱116的外围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给照相机设置一个半透明照相机盖以保护相机免受灰尘或湿气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固体摄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 [0052]、[0114]-[0125]段及附图2):固体摄像装置包括线栅偏振器,线栅偏振器由包括导电层和介电层的层叠体形成,并且层叠体的整个表面由导电膜覆盖,线栅偏振器包括带状导电层和用于将多个带状导电层电连接的导电层。介电层33的材料由对于可见光透明的光学材料制成。介电层33由例如SiO2、Al2O3和MgF2等材料制成。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为了应用于摄像结构、能够实现半透明效果并且可对摄像结构进行保护,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照相机盖上设置导电层和介电层,导电层和介电层的数量为本领域常规设置,选择由玻璃或者半透明聚合物中至少一种制成介电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照相机184和天线154A,154B均布置在天线头147上,照相机184位于第一和第二天线154A,154B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103]、[00106]段及附图12和16)。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天线布置在照相机周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易于想到为照相机设置框架,并将天线布置在框架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12引用权利要求3,为保护镜头,照相机机盖常常设置成拱顶,其具体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常规选择的,比如常见的半球形、多边形、圆柱形或圆形轮廓等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9]段)合成孔径雷达吊舱适于沿扫描路径移动,用于扫描扫描区域处的体积表面下方的体积中的材料,合成孔径雷达吊舱的雷达系统包括雷达发射器、天线结构和雷达接收器,雷达接收器用于接收来自天线结构的反射雷达信号,反射的雷达信号指示在产生雷达信号的时间延迟内,体积表面下方的材料与天线结构之间的距离(即公开了范围)。而且利用雷达传感器获取目标方向以及通过时间差、相位差等获取目标速度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7]、[00101]、[00107]段及附图9)如下内容:雷达系统与计算机48可操作地通信,计算机48可以包括处理器60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62,处理器适于读取和执行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指令并用于在存储介质上存储数据。存储介质可以包括用于操作SAR雷达系统的组件的各种指令。SAR吊舱还可以包括增强SAR扫描能力和/或补充由SAR扫描生成的图像数据的其他组件,例如照相机84,其可以共享计算机。照相机184朝向目标111,从而天线结构154朝向扫描区域SA。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处理电路处理照相机捕获的图像和雷达传感器接收的电磁辐射并且提供目标存在的检测的指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04]-[00106]段及附图12、14、16)公开了如下内容:合成孔径雷达吊舱116的瞄准系统174还包括作为取向调节系统176的一部分的垂直轴致动机构191(图14),其适于使主体141(并因此天线头147)围绕大致垂直的旋转轴193旋转。水平轴致动机构195(图16)适于使天线头围绕大致水平的旋转轴197(图14)旋转,以保持天线结构154瞄准扫描区域SA的方向。对比文件1中的致动机构191、195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用于所述照相机和/或所述取景框的移动的移动单元,对比文件1中天线与照相机均安装在天线头上,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被布置为与所述照相机和/或所述取景框一起移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6]段及附图12)合成孔径雷达吊舱116(相当于监视装置)包括照相机184(相当于光学照相机);对比文件1的单个照相机必然具有单个取景框,取景框的中心区域自然对应于取景框的中心点。而且照相机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常规设置的,在设置具有单独取景框的多个照相机时,则为观测同一目标,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单独的取景框形成共用的取景框且共用的取景框的中心区域对应于单独的取景框的中心区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具有取景框的光学监视照相机进行改装的监视雷达装置,其包含具有“一个发射天线”和“一个接收天线”的方案以及具有“多个发射天线”和“多个接收天线”的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以上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被相对于光学照相机设置,使得虚拟天线阵列的中心区域和取景框的中心区域重合;(2)发射天线和/或接收天线中的至少一个是半透明的并且布置在取景框的顶部上;半透明的发射天线或接收天线包括第一导电层和第二导层,所述第一导电层包括接地平面,所述接地平面包括用于输送所述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的狭槽,所述第二导电层包括发射天线或者接收天线和微带线,天线信号经由所述微带线、所述狭槽和所述接地平面传输;(3)监视雷达装置用于对光学监视照相机进行改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相机和雷达天线位置以便于监视装置工作。
上述区别特征(1)(2)与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2)相同,参见上文评述,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易于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通过在照相机上加装雷达传感器进行改装来实现监视雷达装置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3中具有“多个发射天线”、“多个接收天线”的方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雷达系统包括多个发射天线和多个接收天线(参见说明书第[00122]段,图42)因而,参见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3中具有“多个发射天线”、“多个接收天线”的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监视方法,且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装置中的功能模块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该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的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 [0098]段):计算机48可以包括处理器60和有形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62,处理器适于读取和执行存储在存储介质62上的指令并用于在存储介质上存储数据。存储介质62可以包括用于操作SAR雷达系统10的组件(例如SAR吊舱16和/或悬臂14)的各种指令。参见上文评述,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存储执行该方法的程序产品的可读介质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第1-15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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