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照明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纤照明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35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59316
优先权日:2011-10-07
申请(专利)号:201280054681.9
申请日:2012-10-01
复审请求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卢萍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任志伟
国际分类号:G02B6/00,G02B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4681.9,名称为“光纤照明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0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0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4年05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申请人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1063214A1,公开日为 2011年05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所提交的说明书第1-14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明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光源,所述光源产生具有在200nm至2000nm之间的至少一个波长的光;
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具有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光源的输入端并具有输出端,且构造成将被至少一个光源接受的光提供到输出端,作为导向光;以及
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所述光漫射光纤具有玻璃内芯、包围玻璃内芯的包层,以及多个位于所述玻璃内芯内或在内芯-包层的边界处的纳米级结构,所述光漫射光纤还包括外表面和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输出端的输入端,其中,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构造成接受来自低散射光导光纤的导向光,并藉由所述纳米级结构将导向光散射远离玻璃内芯和通过外表面,使得对于所述至少一个波长而言,所述光纤的平均散射损失大于50dB/km,以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光源光纤部分,在该长度上连续发射散射光;
弧形聚焦镜子,所述镜子具有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的焦距F且构造成形成焦点或焦线;
其中,在该长度上连续发射散射光的所述光源光纤部分基本布置在所述焦点处或大致沿着所述焦线布置;
其中,所述镜子将来自所述光源光纤部分的至少一些散射光反射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光纤部分包括卷绕部分。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绕部分基本布置在所述焦点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个光源包括第一和第二光源,它们产生第一和第二光;
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包括第一和第二低散射光导光纤,它们分别连接到第一和第二光源;以及
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光学上连接到第一和第二低散射光导光纤,这样,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沿相对方向移动,作为通过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的第一和第二导向光。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包括:(i)多个形成在其内的弯头,以藉由所述纳米级结构将导向光优选地散射远离玻璃内芯和通过外表面;和/或(ii)荧光和散射品种中的至少一个,以使散射光具有基本上均匀的强度。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个具有输出端的光漫射光纤,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至少一个光学上偶联到输出端的镜子,以反射导向光而沿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返回朝向至少一个光源。
7.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光源光纤部分,该光源光纤部分包括环形部分。
8.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是多模态的,且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i)直径大于50μm而小于500μm的玻璃内芯;以及(ii)数值孔径NA,其中,NA>0.2。
9.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包括多个光漫射光纤,它们一起捆绑在以下中的至少一个:带子、带子叠和圆形捆。
10. 一种照明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光源,所述光源产生具有在200nm至2000nm之间的至少一个波长的光;
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具有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光源的输入端并具有输出端,且构造成将被至少一个光源接受的光提供到输出端,作为导向光;以及
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所述光漫射光纤具有玻璃内芯、包围玻璃内芯的包层,以及多个位于所述玻璃内芯内或在内芯-包层的边界处的纳米级结构,所述光漫射光纤还包括外表面和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输出端的输入端,其中,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构造成接受来自低散射光导光纤的导向光,并藉由所述纳米级结构将导向光散射远离玻璃内芯和通过外表面,以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光源光纤部分,在该长度上连续发射散射光;
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上的荧光和散射品种中的至少一个,这样,所述散射光具有在所述长度上基本上均匀的强度。
11. 一种照明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产生光的光源;
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具有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光源的输入端并具有输出端,且构造成将被至少一个光源接受的光提供到输出端,作为导向光;
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所述光漫射光纤具有玻璃内芯、周围的包层,以及多个位于所述玻璃内芯内或在内芯-包层的边界处的纳米级结构,所述光漫射光纤还包括外表面和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输出端的输入端,以接受和导向来自其中的导向光;以及
其中,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构造成藉由所述纳米级结构将在其中行进的导向光散射通过外表面和一定的长度,在该长度上连续地发射散射光;
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所述至少一个具有输出端的光漫射光纤,镜子可操作地设置在该输出端上,以反射导向光而沿一方向返回朝向光源。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个光源,光源包括第一和第二光源,两个光源分别发射第一和第二光,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光学地偶联到一个光漫射光纤,这样,第一和第二光作为导向光沿着相对方向在其中移动。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且具有焦点或焦线的镜子,其中,所述光源光纤部分基本上布置在所述焦点上或大致沿着焦线布置。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光源光纤部分,该光源光纤部分包括环形部分。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光漫射光 纤是多模态的,且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i)直径大于50μm而小于500μm的玻璃内芯;以及(ii)数值孔径NA,其中,NA>0.2。
17. 一种执行来自发射光的光源照明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来自光源的光传导到光漫射光纤,作为导向光通过低散射光导光纤;以及
所述光漫射光纤具有一定长度、玻璃内芯、形成内芯-包层边界的包围包层、外表面,以及设置在玻璃内芯内或内芯-包层边界处的纳米级结构,且构造成将在光漫射光纤内行进的导向光从玻璃内芯散射出外表面,以在光漫射光纤的长度上形成连续发射的导向光,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荧光和散射品种中的至少一个设置在光漫射光纤上,以使散射光具有大致均匀的强度。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反射在光漫射光纤内行进的至少一部分导向光,而返回朝向光源。”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弧形聚焦镜子具有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的焦距F且构造成形成焦点或焦线;其中,在该长度上连续发射散射光的所述光源光纤部分基本布置在所述焦点处或大致沿着所述焦线布置;其中,所述镜子将来自所述光源光纤部分的至少一些散射光反射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12-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16不具备创造性。6、独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7、从属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1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将侧发光光纤转变为点光源或气体放电管的替代品或者如何实现这一点。相反,对比文件1涉及侧发光光纤在生物应用中的应用,其中生长介质需要相等的光分布,因此没有教导使用弧形镜子重定向从发光光纤侧面发出的光。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
(一)、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中的“镜子”限定为“弧形聚焦镜子”,并限定镜子“具有离开光漫射光纤的焦距F且构造形成焦点或焦线”。原说明书在说明书第0140段及附图12B提到“在一个实例中,照明系统200包括相对于光漫射光纤部分12布置的反射构件172,这样,相应的反射构件可沿要求的方向反射从其中发出的散射光152S。反射构件172可具有任何合理的形状,例如,平的或弧形的,以根据需要提供特殊类型的反射。反射构件172还可以是镜面反射或漫反射”,其仅公开了反射构件可以为弧形的,并未对弧形反射构件的焦点或焦线以及弧形反射构件与光漫射光纤部分12的相对位置关系进行任何描述。此外,根据基本常识可知,“弧形”为圆或椭圆的一部分。原说明书第0141、00142段及附图13A、13B公开了照明系统包括凹面镜220或圆柱形凹面镜220,光漫射光纤基本布置在焦点处或大致沿着焦线布置,但是其并未公开反射镜的形状为弧形。 由此可见,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基本在其焦点处设有光源光纤部分或大致沿其焦线处设有光源光纤部分的反射镜为“弧形聚焦镜子”。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聚焦镜子”改为本申请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15中的“镜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9仍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照明系统还包括镜子,所述镜子具有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的焦距F且构造成形成焦点或焦线,其中,在该长度上连续发射散射光的所述光源光纤部分基本布置在所述焦点处或大致沿着所述焦线布置,其中,所述镜子将来自所述光源光纤部分的至少一些散射光反射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12-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16不具备创造性。6、独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7、从属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19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83段、附图8A)公开了连接到散光光纤中的连续亮光源可用于不同的应用,如标志或显示装置,散光光纤还可应用于出口照明、道路照明、汽车/航空器照明等。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光纤12可以应用于除生物领域之外其他多种照明场合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公开了所述照明系统和方法利用了光纤将光有效传递到远处的能力,并且这种光纤即使为了满足应用需要而被布置成不同形状(例如弯曲、盘绕或直形),也能较均匀地散射光。其中,直线形光源光纤可视为线光源。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光纤可作为线光源,并且给出了光源光纤可以设置为不同形状的启示。线光源和点光源是最常见的两种光源,当需要点光源时,将光纤盘绕形成较短一段从而作为点光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将光纤12应用于例如道路照明等应用场合时,需要单方向照明,为提高光利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反射镜重新定向及准直从类似点光源或线光源的侧发光光纤侧面发出的光。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聚焦镜子”改为“凹面镜子”,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两处“所述镜子”具体为“所述凹面镜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照明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光源,所述光源产生具有在200nm至2000nm之间的至少一个波长的光;
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具有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光源的输入端并具有输出端,且构造成将被至少一个光源接受的光提供到输出端,作为导向光;以及
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所述光漫射光纤具有玻璃内芯、包围玻璃内芯的包层,以及多个位于所述玻璃内芯内或在内芯-包层的边界处的纳米级结构,所述光漫射光纤还包括外表面和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输出端的输入端,其中,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构造成接受来自低散射光导光纤的导向光,并藉由所述纳米级结构将导向光散射远离玻璃内芯和通过外表面,使得对于所述至少一个波长而言,所述光纤的平均散射损失大于50dB/km,以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光源光纤部分,在该长度上连续发射散射光;
凹面镜子,所述凹面镜子具有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的焦距F且构造成形成焦点或焦线;
其中,在该长度上连续发射散射光的所述光源光纤部分基本布置在所述焦点处或大致沿着所述焦线布置;
其中,所述凹面镜子将来自所述光源光纤部分的至少一些散射光反射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光纤部分包括卷绕部分。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绕部分基本布置在所述焦点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个光源包括第一和第二光源,它们产生第一和第二光;
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包括第一和第二低散射光导光纤,它们分别连接到第一和第二光源;以及
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光学上连接到第一和第二低散射光导光纤,这样,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沿相对方向移动,作为通过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的第一和第二导向光。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包括:(i)多个形成在其内的弯头,以藉由所述纳米级结构将导向光优选地散射远离玻璃内芯和通过外表面;和/或(ii)荧光和散射品种中的至少一个,以使散射光具有基本上均匀的强度。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个具有输出端的光漫射光纤,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至少一个光学上偶联到输出端的镜子,以反射导向光而沿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返回朝向至少一个光源。
7.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光源光纤部分,该光源光纤部分包括环形部分。
8.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是多模态的,且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i)直径大于50μm而小于500μm的玻璃内芯;以及(ii)数值孔径NA,其中,NA>0.2。
9.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包括多个光漫射光纤,它们一起捆绑在以下中的至少一个:带子、带子叠和圆形捆。
10. 一种照明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光源,所述光源产生具有在200nm至2000nm之间的至少一个波长的光;
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具有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光源的输入端并具有输出端,且构造成将被至少一个光源接受的光提供到输出端,作为导向光;以及
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所述光漫射光纤具有玻璃内芯、包围玻璃内芯的包层,以及多个位于所述玻璃内芯内或在内芯-包层的边界处的纳米级结构,所述光漫射光纤还包括外表面和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输出端的输入端,其中,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构造成接受来自低散射光导光纤的导向光,并藉由所述纳米级结构将导向光散射远离玻璃内芯和通过外表面,以形成 具有一定长度的光源光纤部分,在该长度上连续发射散射光;
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上的荧光和散射品种中的至少一个,这样,所述散射光具有在所述长度上基本上均匀的强度。
11. 一种照明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产生光的光源;
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具有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光源的输入端并具有输出端,且构造成将被至少一个光源接受的光提供到输出端,作为导向光;
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所述光漫射光纤具有玻璃内芯、周围的包层,以及多个位于所述玻璃内芯内或在内芯-包层的边界处的纳米级结构,所述光漫射光纤还包括外表面和光学上偶联到至少一个低散射光导光纤输出端的输入端,以接受和导向来自其中的导向光;以及
其中,至少一个光漫射光纤构造成藉由所述纳米级结构将在其中行进的导向光散射通过外表面和一定的长度,在该长度上连续地发射散射光;
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所述至少一个具有输出端的光漫射光纤,镜子可操作地设置在该输出端上,以反射导向光而沿一方向返回朝向光源。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个光源,光源包括第一和第二光源,两个光源分别发射第一和第二光,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光学地偶联到一个光漫射光纤,这样,第一和第二光作为导向光沿着相对方向在其中移动。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且具有焦点或焦线的镜子,其中,所述光源光纤部分基本上布置在所述焦点上或大致沿着焦线布置。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光源光纤部分,该光源光纤部分包括环形部分。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光漫射光 纤是多模态的,且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i)直径大于50μm而小于500μm的玻璃内芯;以及(ii)数值孔径NA,其中,NA>0.2。
17. 一种执行来自发射光的光源照明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来自光源的光传导到光漫射光纤,作为导向光通过低散射光导光纤;以及
所述光漫射光纤具有一定长度、玻璃内芯、形成内芯-包层边界的包围包层、外表面,以及设置在玻璃内芯内或内芯-包层边界处的纳米级结构,且构造成将在光漫射光纤内行进的导向光从玻璃内芯散射出外表面,以在光漫射光纤的长度上形成连续发射的导向光,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荧光和散射品种中的至少一个设置在光漫射光纤上,以使散射光具有大致均匀的强度。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反射在光漫射光纤内行进的至少一部分导向光,而返回朝向光源。”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第1-19项的修改替换页,本决定以2014年05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所提交的说明书第1-14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第1-19项为基础作出。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照明系统,对比文件1(WO2011063214A1)公开了一种照明系统(参见权利要求1、13、22,说明书第0084段,附图8B),并且具体公开了所述照明系统包含:光源,所述光源发出在200-2000nm之间具有至少一个波长的光,以及至少一根散光光纤12(对应于光漫射光纤),所述散光光纤12具有纤芯(对应于内芯)、初级包覆层和多个位于所述纤芯内或纤芯-包覆层边界处的纳米尺寸结构,所述散光光纤12还包含外表面和与光源光耦合的端部,其中所述散光光纤12被构造成通过所述纳米尺寸结构将导向光从纤芯经外表面散射出去,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光源光纤部分,该部分在其长度上发出基本上均匀的辐射(对应于在该长度上连续发射散射光),所述散光光纤12对所述波长具有大于50dB/km的散射诱导衰减(参见权利要求1);所述纤芯每个部分包括二氧化硅玻璃(参见权利要求13);照明系统还可以包括光连接系统160和低散射光导纤维12A,光源和光连接系统160被构造为将光从光源耦合进低散射光导纤维12A的输入端,低散射光导纤维12A的输出端与散光光纤12的输入端相连,散光光纤12接收来自低散射光导纤维12A的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4段,附图8B);照明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散光光纤涂层中的荧光和/或散射物质,以提供基本均匀的散射强度(参见权利要求22)。
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照明系统还包括凹面镜子,所述凹面镜子具有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的焦距F且构造成形成焦点或焦线,其中,在该长度上连续发射散射光的所述光源光纤部分基本布置在所述焦点处或大致沿着所述焦线布置,其中,所述凹面镜子将来自所述光源光纤部分的至少一些散射光反射离开所述光漫射光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直光源光纤部分发出的光,使得光源光纤部分发出的光向一个方向射出。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83段、附图8A)还公开了耦合到散光光纤12中的连续亮光源可用于不同的应用,如标志或显示装置,散光光纤还可应用于出口照明、道路照明、汽车/航空器照明等。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中,公开了散光光纤用于显示屏的亮边照明器,该照明使用单根光纤12环绕显示屏,所述光纤12具有反射涂层,将光导向一个方向。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还公开了光纤为了满足应用需要而被布置成不同形状(例如弯曲、盘绕或直形),也能较均匀地散射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给出了光纤12可以应用于多种照明场合并设置成各种形状的技术启示,给出了通过设置反射装置将光纤12的光导向一个方向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反射装置是以反射涂层形式设置在光纤12上,但是在本领域中,反射装置以涂层形式存在或者是以单独的反射镜形式存在均是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场景,进行相应的选择,例如,在道路照明等应用场合,需要将光线引导至道路侧,即单方向照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反射镜作为反射装置,此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提高光利用率,设置具有焦点或焦线的凹面反射镜,并且将连续发射散射光的光源光纤部分设置为点光源形式放置在焦点处、或者设置为线光源形式放置在焦线处,利用凹面反射镜将光源光纤部分出射的光准直并且使得光向一个方向射出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者暗示使用镜子准直光,对比文件1未讨论道路照明应用,相反,对比文件1讨论了照亮车辆的内舱(例如,汽车和飞机的出口照明和照明路径),标牌,家用家具或电器;“照明路径”并非“道路照明”,而是在车辆或飞机内舱的照明路径。对比文件1仅讨论将光传送到远程位置,并且仅专门讨论为生物质燃料和照明装置提供光,在这方面,仅提供图8A和8B所示两种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83段、附图8A)公开了 “散光光纤12也可用于出口照明、道路照明、为室内检测器反射IR辐射,或者用作衣物,特别是防护/反射衣物中的线,以进一步提高穿着者的可见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散光光纤可应用于除说明书附图图8A和8B所示实施例之外的其他方面的应用,并非仅专门讨论为生物质燃料和照明装置提供光。其中,明确公开了散光光纤可用于“道路照明”,并且并未限定“道路照明”是在车辆或飞机内舱。此外,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光纤12可以应用于多种照明场合并设置成各种形状的技术启示,以及通过设置反射装置将光纤12的光导向一个方向的技术启示。根据本领域基本常识可知,“道路照明”通常为单侧照明,需要将光纤中的光单向射向“道路”上。如上所述,当需要单向照明时,使用凹面镜子准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附图5、8B公开了散光光纤12包括卷绕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散光光纤12可以根据应用场合设置成不同形状以及可以设置反射装置使得光源出射光线向一个方向射出的启示。而点光源是一种常见光源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散光光纤卷绕形成近似点光源并将其基本布置在反射装置的焦点处以准直光纤的出射光线并使其向一个方向射出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附图5)公开了:图5呈现了散光光纤12的一种设置,该设置沿光纤长度得到均匀照明,并且在单一散光光纤12中利用双光程。在此设置中,将反射镜M置于散光光纤12的端部。光源150(对应于第一光源)提供给散光光纤12的输入光沿散光光纤12的轴传播,余下的光被反射镜反射,回过来沿散光光纤12的轴朝输入端传播。图5中的反射镜M也可用第二光源代替。此时光源150发射的光和第二光源发射的光必然沿相对方向移动。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4段,附图8B)公开了照明系统还可以包括光连接系统160和低散射光导纤维12A,光源和光连接系统160被构造用来将光从光源耦合进低散射光导纤维12A的输入端,低散射光导纤维12A的输出端与散光光纤12的输入端相连,散光光纤12接收来自低散射光导纤维12A的光。当需要将光源的光引导人散光光纤1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得对比文件1附图5所示实施例的两个光源与散光光纤12之间分别增加附图8B实施例中的低散射光导纤维12A。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22公开了光纤具有多个形成于其中的弯曲部,以便通过纳米尺寸结构优先将导光从纤芯经外表面散射出去;照明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散光光纤涂层中的荧光和/或散射物质,以提供基本均匀的散射强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附图5)公开了:图5呈现了光纤12的一种设置,该设置沿光纤长度得到均匀照明,并且在单一散光光纤12中利用双光程。在此设置中,将反射镜M置于散光光纤12的端部。光源150(对应于第一光源)提供给散光光纤12的输入光沿散光光纤12的轴传播,余下的光被反射镜反射,回过来沿光纤12的轴朝输入端传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散光光纤12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光源光纤部分(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且对比文件1附图5公开了散光光纤部分包括环形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9-11公开了光纤是多模光纤,纤芯的直径大于50μm且小于500μm;散光光纤是多模光纤,纤芯的NA>0.2;纤芯包含二氧化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1公开了多根散光光纤被捆绑形成以下中的至少一个:带子、带子叠和圆形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照明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照明系统,其具体公开的技术方案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光源,提高光线利用率。
光学隔离器是一种只允许单向光通过而阻止反方向光通过的光学器件,其能防止光路中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后向传输光对光源以及光路系统产生的不良影响。在光学系统中,在光源和光学元件之间合适位置处设置光学隔离器以保护光源提高光线利用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附图8B所示实施例中光线有效射出部分是散光光纤12的侧面,为了使得光源射出的光线尽量从散光光纤12的侧面射出并且防止光线反方向射入光源进而保护光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光源150与散光光纤12之间的低散射光导光纤12A内设置光学隔离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镜子M放置在光漫射限位12的末端”,光漫射光纤设计用于散射来自光纤的所有光,光将通过光纤向前散射,并且达到光漫射光纤末端的任何光被反射回来被光漫射光纤再次散射,使得95%-98%或更多光输出功率被利用,设置光学隔离器是不必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镜子M放置在光漫射限位12的末端”时,返回光源的光输出功率小于起始光功率的2%-5%(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但是仍有光返回光源,此时,为了避免有光返回光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光源150与散光光纤12之间的低散射光导光纤12A内设置光学隔离器,这也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使用第二光源替代反射镜M(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此时,必然有光射向光源,为了保护光源提高光线利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光源150与散光光纤12之间的低散射光导光纤12A内设置光学隔离器,这也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照明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照明系统,其具体公开的技术方案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光源,提高光线利用率。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0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附图5)公开了:图5呈现了光纤12的一种设置,该设置沿光纤长度得到均匀照明,并且在单一散光光纤12中利用双光程。在此设置中,将反射镜M置于散光光纤12的端部。光源150(对应于第一光源)提供给散光光纤12的输入光沿散光光纤12的轴传播,余下的光被反射镜反射,回过来沿光纤12的轴朝输入端传播。而反射镜M是否可操作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附图5)公开了:图5呈现了光纤12的一种设置,该设置沿光纤长度得到均匀照明,并且在单一散光光纤12中利用双光程。在此设置中,将反射镜M置于散光光纤12的端部。光源150(对应于第一光源)提供给散光光纤12的输入光沿散光光纤12的轴传播,余下的光被反射镜反射,回过来沿光纤12的轴朝输入端传播。图5中的反射镜M也可用第二光源代替。此时光源150发射的光和第二光源发射的光必然沿相对方向移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1,如前所述,照明系统还包括离开光漫射光纤且具有焦点或焦线的镜子,光源光纤部分基本上布置在焦点上或大致沿着焦线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具体理由参见本通知书第二点第1条)。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1,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同样的理由,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1,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同样的理由,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执行来自发射光的光源照明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0011、0084段,附图8B)公开了一种利用光源150发射光的光照明的方法,光源150和光连接系统160被构造用来将光从光源150接入低散射光导纤维12A的输入端,低散射光导纤维12A的输出端与散光光纤12(对应于光漫射光纤)的输入端相连,散光光纤12具有纤芯(对应于内芯)、初级包覆层和多个位于所述纤芯内或纤芯-包覆层边界处的纳米尺寸结构,散光光纤12被构造成通过所述纳米尺寸结构将导向光从纤芯经外表面散射出去,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光源光纤部分,该部分在其长度上发出基本上均匀的辐射(对应于连续发射的导向光),所述纤芯每个部分包括二氧化硅玻璃。
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照明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低散射光导光纤内的光学隔离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光源,提高光线利用率。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0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2公开了照明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散光光纤涂层中的荧光和/或散射物质,以提供基本均匀的散射强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附图5)公开了:图5呈现了光纤12的一种设置,该设置沿光纤长度得到均匀照明,并且在单一散光光纤12中利用双光程。在此设置中,将反射镜M置于散光光纤12的端部。光源150(对应于第一光源)提供给散光光纤12的输入光沿散光光纤12的轴传播,余下的光被反射镜反射,回过来沿光纤12的轴朝输入端传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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