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不匹配的实时识别-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背景不匹配的实时识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04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1668
优先权日:2013-02-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08287.0
申请日:2014-01-31
复审请求人:戴尔产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杭雪蒙
合议组组长:韩燕
参审员:朱晓莉
国际分类号:G06F17/27,G06F17/2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8287.0,名称为“背景不匹配的实时识别”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戴尔产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1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指出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 2012/0059580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8日)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社交媒体报告;生成用于管理所述背景不匹配的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且通知用户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中的一个。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 102314640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公开,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社交媒体报告;生成用于管理所述背景不匹配的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且通知用户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中的一个。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3-18是与产品权利要求7-12对应一致的方法,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1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管理事件的信息处理系统,该信息处理系统包括:
环境数据引擎,该环境数据引擎被配置为收集与所述事件的用户相关联的环境背景,该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社交媒体报告;
背景引擎,该背景引擎被配置为收集与所述用户相关联的个人背景;
推荐引擎,该推荐引擎被配置为:
至少基于所述环境背景和所述个人背景确定背景不匹配;以及
生成用于管理所述背景不匹配的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以及
通知引擎,该通知引擎被配置为通知所述事件的多个用户所选择的选项,所选择的选项是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中的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所述推荐引擎还被配置为至少基于所述环境背景、所述个人背景和与所述事件相关联的推荐背景来确定背景不匹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所述推荐背景包括与所述多个用户相关联的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所选择的选项包括重新安排所述事件。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所选择的选项包括可替代的通信机制。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所述推荐背景包括与典型的行为模式相关联的数据。
7. 一种用于管理事件的信息处理系统,该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推荐引擎,该推荐引擎被配置为:
至少基于环境背景和个人背景确定背景不匹配,其中所述环境背景和所述个人背景与事件的第一用户相关联,该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社交媒体报告;
生成用于管理所述背景不匹配的多个事件管理选项;
为用户呈现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以及
将所选择的选项传递给所述事件的多个用户,所选择的选项是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中的一个。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所述推荐引擎还被配置为至少基于所述环境背景、所述个人背景和与所述事件相关联的推荐背景来确定所述环境不匹配。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所述推荐背景包括与所述多个用户相关联的数据。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所选择的选项包括重新安排所述事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所选择的选项包括可替代的通信机制。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所述推荐背景包括与典型的行为模式相关联的数据。
13. 一种用于管理事件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至少基于环境背景和个人背景确定背景不匹配,其中所述环境背景和所述个人背景与事件的第一用户相关联,该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社交媒体报告;
生成用于管理所述背景不匹配的多个事件管理选项;
为用户呈现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以及
将所选择的选项传递给所述事件的多个用户,所选择的选项是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中的一个。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背景不匹配还包括至少基于所述环境背景、所述个人背景和与所述事件相关联的推荐背景来确定所述环境不匹配。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推荐背景包括与所述多个用户相关联的数据。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选择的选项包括重新安排所述事件。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选择的选项包括可替代的通信机制。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推荐背景包括与典型的行为模式相关联的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社交媒体报告”。本申请中是通过社交媒体报告的数据辨认其他用户报告的特定的旅行路线问题,由此确定可能的运输路线的当前状态。而对比文件1仅监控道路状况,至多公开用户的当前位置,没公开其他用户的社交网络报告,也没公开包括简单的当前位置以外信息的报告,如旅行路线问题。对比文件2中的导航路线是基于导航信息源而不是社交网络信息源,社交网络信息源116仅用于验证邀请事件和多个事件之间的冲突;通过社交网络信息源116收集“事件数据”,例如事件、邀请、会议等;因此,这些社交媒体报告没有涉及与旅行路线相关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社交媒体报告,但是对比文件1存在如何寻找最佳路线以节约路程时间避免用户失约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6-0055段):基于导航的信息源112可包括与用户的导航行为有关的信息,用户的导航行为可与阐释导航路线有关。基于导航的信息源112可包括(但不限于)路线历史和导航设置(例如,交通避免、风景路线、最短路线等)。在本领域中,导航路况信息可以由用户通过网络上报分享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该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社交媒体报告”修改为“该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的当前交通相关问题的实时社交媒体报告”,以及将“至少基于所述环境背景和所述个人背景确定背景不匹配”修改为“至少基于所述环境背景和所述个人背景实时确定背景不匹配”,并对权利要求7、13作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环境数据引擎104可以识别其他用户正在报告特定旅行路线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日历应用最多教导与其他用户有关的历史数据作为环境背景的使用,并且这些历史数据既不是实时的也与当前交通无关,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社交网络信息源116仅针对个人背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通过其他用户的实时社交媒体报告来收集关于与旅行路线有关的当前交通相关问题的环境背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被启示去组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7、13如下:
“1. 一种用于管理事件的信息处理系统,该信息处理系统包括:
环境数据引擎,该环境数据引擎被配置为收集与所述事件的用户相关联的环境背景,该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的当前交通相关问题的实时社交媒体报告;
背景引擎,该背景引擎被配置为收集与所述用户相关联的个人背景;
推荐引擎,该推荐引擎被配置为:
至少基于所述环境背景和所述个人背景实时确定背景不匹配;以及
生成用于管理所述背景不匹配的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以及
通知引擎,该通知引擎被配置为通知所述事件的多个用户所选择的选项,所选择的选项是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中的一个。
7. 一种用于管理事件的信息处理系统,该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推荐引擎,该推荐引擎被配置为:
至少基于环境背景和个人背景实时确定背景不匹配,其中所述环境背景和所述个人背景与事件的第一用户相关联,该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的当前交通相关问题的实时社交媒体报告;
生成用于管理所述背景不匹配的多个事件管理选项;
为用户呈现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以及
将所选择的选项传递给所述事件的多个用户,所选择的选项是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中的一个。
13. 一种用于管理事件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至少基于环境背景和个人背景实时确定背景不匹配,其中所述环境背景和所述个人背景与事件的第一用户相关联,该环境背景包括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的当前交通相关问题的实时社交媒体报告;
生成用于管理所述背景不匹配的多个事件管理选项;
为用户呈现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以及
将所选择的选项传递给所述事件的多个用户,所选择的选项是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中的一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以上替换页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US 2012/0059580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8日;
对比文件2:CN 102314640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管理事件的信息处理系统。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会议通知和自动变更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0146-0175段及图13-17):
用户可以使用在不同位置发生的约会来填充电子日历。如图13所示,步骤1305-1325,识别日历应用程序内的约会及约会的地理位置、将要开始的时间、参与者;在识别约会的参与者之后,日历应用程序识别第一参与者的地理位置;之后,日历应用程序识别从第一参与者的地理位置延伸到约会的地理位置的路线(相当于背景引擎,该背景引擎被配置为收集与所述用户相关联的个人背景)。
步骤1330,日历应用程序还识别与路线相关联的旅行时间,旅行时间可以通过确定距离相对应的平均旅行时间来识别,还可以使用参与者相关的历史数据、参与者以外的用户相关的历史数据(相当于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来识别;日历应用程序可以确定所有已知用户在该路线上旅行所花费的平均时间。在识别旅行时间时,日历应用程序可以考虑一天中的时间、日期、当前旅行条件或可能影响旅行时间的任何其他信息;例如,当旅行在高峰时间期间会花费更长的旅行时间;当日历应用程序确定沿着路线发生事件(例如,游行,车祸,道路工程等)时,日历应用程序还可以识别比典型的更长的旅行时间。日历应用程序还可以考虑交通状况,交通状况可包括当前交通流量(相当于当前交通相关问题)或历史交通流量;可以通过联系包括交通数据的服务器来确定当前交通流量,以获得用户约会之间的当前道路状况(相当于环境数据引擎,该环境数据引擎被配置为收集与所述事件的用户相关联的环境背景)。
步骤1340-1345,日历应用程序识别当前到约会开始剩余的时间量;剩余时间可以通过识别当前时间,并从约会的开始时间减去当前时间来确定;确定旅行时间是否超过剩余时间量(相当于推荐引擎,该推荐引擎被配置为:至少基于所述环境背景和所述个人背景实时确定背景不匹配)。
步骤1350,如果确定行进时间超过剩余时间,则日历应用程序发送消息。例如,日历应用程序可以通过向第一参与者显示向第一参与者通知的警报显示来警告第一参与者。日历应用程序还可以向约会的其他参与者发送消息,指示第一参与者可能将迟到约会;该消息可以是来自第一参与者的重新安排请求(相当于通知引擎,该通知引擎被配置为通知所述事件的多个用户所选择的选项,所选择的选项是所述多个事件管理选项中的一个)。
图17示出了示例性警报界面1700,其显示呈现给第一参与者的选项以避免调度冲突。选项包括:(1)向第二参与者发送消息,通知他或她第一参与者的估计到达时间,(2)重新安排约会,和/或(3)改变旅行方式(相当于生成用于管理所述背景不匹配的多个事件管理选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环境背景中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来自于实时社交媒体报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从何种信息源获得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管理个人信息和事件的基于车辆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6-0055段):可从一个或多个信息源(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语音、文本、社交联网信息源、日程表信息、电话簿信息等)获得安排的个人事件或将安排的个人事件。社交联网信息源116可包括来自社交联网工具(例如,FACEBOOK和 TWIFFER)的与用户有关的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可包括社交联网账户中的事件、邀请、约会、简档信息和/或用户的联系人以及会员俱乐部、团体和组织。 将理解,社交联网信息源116还可包括即时通信(IM)工具,所述IM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的IM程序和在电子邮件程序中作为工具包括的IM程序、社交联网程序等。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从社交联网信息源获得与个人事件相关的信息,给出了可以从社交联网信息源获得所需信息的技术启示。而且由用户通过社交联网实时上报分享路况信息,由此让更多用户获得的实时路况,这是生活中获得路况的常用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将其他用户通过社交媒体向用户发送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社交媒体报告作为数据源,从中获取路线上的相关路况信息。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63-0165段):步骤1340-1345,日历应用程序识别当前到约会开始剩余的时间量;剩余时间可以通过识别当前时间,并从约会的开始时间减去当前时间来确定;确定旅行时间是否超过剩余时间量。步骤1350,如果确定行进时间超过剩余时间,则日历应用程序发送消息。例如,日历应用程序可以通过向第一参与者显示向第一参与者通知的警报显示来警告第一参与者。日历应用程序还可以向约会的其他参与者发送消息,指示第一参与者可能将迟到约会;该消息可以是来自第一参与者的重新安排请求。为了重新安排约会,在一个实现中,日历应用程序访问第二参与者的日历应用程序以识别第二参与者的时间可用性,并且基于第一和第二参与者的时间可用性,日历应用程序在a处重新安排约会,第一和第二参与者的相互方便的时间(相当于其中所述推荐引擎还被配置为至少基于所述环境背景、所述个人背景和与所述事件相关联的推荐背景来确定背景不匹配)。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71段):为了重新安排约会,在一个实现中,日历应用程序访问第二参与者的日历应用程序以识别第二参与者的时间可用性,并且基于第一和第二参与者的时间可用性,日历应用程序在a处重新安排约会,第一和第二参与者的相互方便的时间(相当于其中所述推荐背景包括与所述多个用户相关联的数据)。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65、0168段):日历应用程序还可以向约会的其他参与者发送消息,该消息可以是来自第一参与者的重新安排请求(相当于其中所选择的选项包括重新安排所述事件)。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9段):如图6所示,用户可以选择通过例如通过拨打电话的音频呼叫,电子邮件,即时消息和/或“其他”选项(例如短消息服务(“SMS”)来接收提醒(相当于其中所选择的选项包括可替代的通信机制); 此外,在推荐选项中让用户获得可替代的通信机制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0054段):用户行为信息源120可包括关于用户的学习信息、该学习信息可与对未管理信息进行管理有关。这种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决定/谈话结果、用户的准时性、用户的常规路线、和GPS导航。作为非限制的示例,用户行为在生成导航路线时是有用的。在一些实施例中,可使用关于用户行为的历史信息(如下描述)。例如,如果用户一般拒绝墨西哥餐作为晚饭的选择,则管理器100将来可不提供该选项作为推荐。作为另一示例,如果用户定期去同一意大利会所吃午饭,则当管理器100(基于个人通信)检测到正在制定午饭计划时,管理器100可询问用户他或她是否想要被导航到同一意大利会所(相当于:其中所述推荐背景包括与典型的行为模式相关联的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推荐也考虑用户的行为模式。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管理事件的信息处理系统。
如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0146-0175段及图13-17)可知,其公开的第一参与者即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第一用户。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环境背景中其他用户关于旅行路线问题来自于社交媒体报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从何种信息源获得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6-0055段)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从社交联网信息源获得与个人事件相关的信息,给出了可以从社交联网信息源获得所需信息的技术启示。而且由用户通过社交联网上报分享路况信息,由此让更多用户获得的实时路况,这是生活中获得路况的常用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将其他用户通过社交媒体向用户发送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社交媒体报告作为数据源,从中获取路线上的相关路况信息。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8-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2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6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6相同的理由,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13-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8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6的系统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1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环境数据引擎104可以识别其他用户正在报告特定旅行路线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日历应用最多教导与其他用户有关的历史数据作为环境背景的使用,并且这些历史数据即不是实时的也与当前交通无关,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社交网络信息源116仅针对个人背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通过其他用户的实时社交媒体报告来收集关于与旅行路线有关的当前交通相关问题的环境背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被启示去组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使用历史数据作为环境背景,还公开了“日历应用程序还可以考虑交通状况,交通状况可包括当前交通流量或历史交通流量;可以通过联系包括交通数据的服务器来确定当前交通流量,以获得用户约会之间的当前道路状况”,其中可以通过交通数据服务器确定当前交通流量,即公开了使用当前交通作为环境背景的。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步骤1340-1345,日历应用程序识别当前到约会开始剩余的时间量;剩余时间可以通过识别当前时间,并从约会的开始时间减去当前时间来确定;确定旅行时间是否超过剩余时间量”,其中识别当前到约会开始剩余的时间量不能是实时的确定环境背景和所述个人背景是否匹配。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当前交通和实时匹配的技术特征。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从一个或多个信息源(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语音、文本、社交联网信息源、日程表信息、电话簿信息等)获取事件信息,虽然其在社交联网信息源中获取的具体内容与本申请不同,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从上述信息源获取相关信息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社交媒体报告中可以包括很多数据信息,不仅仅是事件信息,由用户通过社交联网实时上报分享路况信息,由此让更多用户获得的实时路况,这是生活中获得路况的常用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将其他用户通过社交媒体向用户发送关于旅行路线问题的实时社交媒体报告作为数据源,从中获取路线上的相关实时路况信息。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1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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