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通路稳定流供水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通路稳定流供水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00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09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89234.X
申请日:2015-04-20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萍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李欣
国际分类号:A01G2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89234.X,名称为“一种多通路稳定流供水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692107U, 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3446312U, 公告日为2014年02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通路稳定流供水装置,其特征在于,储水箱(2)前面下缘位置设置有通过乳胶固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滴管(7),在储水箱(2)的侧壁设置具有进气口(4),进气口(4)连接有进气管(5),进气管(5)上设置有进气口阀门(3),滴管(7)上设置有滴斗(8),滴管(7)上还设置流量调节器(9),在滴管(7)的末端设置毛细滴管(10);储水箱(2)的顶盖(1)上设置有进水阀(1),进水阀(1)上设置有进水阀橡皮塞(12)、进水阀旋盖(13);储水箱(2)上设置有排气阀(11),排气阀(11)上设置有排气阀橡皮塞(14)、排气阀旋盖(15);滴管(7)顶端与进气口(4)在同一平面上。”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滴管设置在储水箱前面下缘位置且通过乳胶固定,进气口设置在储水箱的侧壁,进气管上设置有进气口阀门,在滴管的末端设置毛细滴管,储水箱的顶盖上设置有进水阀,进水阀上设置有进水阀橡皮塞、进水阀旋盖,储水箱上设置有排气阀,排气阀上设置有排气阀橡皮塞、排气阀旋盖,滴管顶端与进气口在同一平面上。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公开的在滴管末端设置毛细滴管且滴管顶端与进气管处于同一平面上的技术特征,不仅是为了实现精细灌溉还为了消除管道内的激振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多通路稳定流供水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多头恒流花盆滴灌器均是根据马氏瓶液体静压原理,保证出水处的压强不变,从而实现滴头处流速保持恒定,主要的不同在于进气管的设置位置,由于进气管位置设置的不同导致出水口处的压强不同,具体为:本申请中进水管与滴管顶端在同一平面上,出水口处的液体压强基本与大气压相等;对比文件1中进气管设置在水中的P点处,P处的压强恒等于大气压强,而出水口(Q)处的压强恒等于液体在P、Q之间的压强差。由于压强差的存在,若是采用相同的滴定速度,尤其是滴管下端接毛细滴管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中管道所承受的压力要大于本申请中管道的压力,容易导致管道损坏。根据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调整进气管的位置缩小P、Q处的压强差。 对比文件2中的自动浇灌装置,进气管与滴管顶端处于同一平面上,出水时滴管处的压强等于大气压强,且该装置也能实现稳定供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2中进水管中的设置位置对对比文件1中的进水管设置进行调整,其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为了实现精细灌溉,在滴管末端设置毛细滴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滴管设置在储水箱前面下缘位置且通过乳胶固定,进气口设置在储水箱的侧壁,进气管上设置有进气口阀门,在滴管的末端设置毛细滴管,进水阀设置在储水箱的顶盖上,进水阀上设置有进水阀橡皮塞、进水阀旋盖,储水箱上设置有排气阀,排气阀上设置有排气阀橡皮塞、排气阀旋盖,滴管顶端与进气口在同一平面上。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在进水机构与出水机构的布置方式以及其相互配合所达到的特殊技术效果方面存在不同,对比文件1是采用浮子控制进水量,其进水机构配合排水机构没有对水流压力引起的激振力进行调控,极易使得排水机构磨损拉裂。若将对比文件2的家庭绿色植物自动浇灌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的最接近的新方案为:进水机构或者采用浮子带动长柄控制进水量的结构,或者采用直接通过水箱顶部的进水口进水,通过排气孔控制箱内气压,排水机构为若干个出水软管并处于水箱侧壁的底端位置,由此可见,其依然没有对排水管内产生的水流激振力进行调控的设计。本申请所公开的在滴管末端设置毛细滴管且滴管顶端与进气管处于同一平面上的技术特征,不仅是为了实现精细灌溉还为了消除管道内的激振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通路稳定流供水装置。对比文件1(CN203692107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9日)公开了一种多头恒流花盆滴灌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通路稳定流供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15段以及附图1-2):包括有水箱、位于水箱底左部的进水系统、位于密封水箱底右部的出水系统,所述水箱为密封水箱1(相当于本申请的储水箱),在所述密封水箱1顶部设置进气管14与排气管15,由图1及说明书中相应说明可知,密封水箱上设有进气口,进气口连接有进气管,在所述排气管15内设置单向阀16,所述进水系统包括进水管2、进水阀3,所述进水系统包括进水管2、设置在所述进水管2上端的进水阀3及支架4,所述进水阀3的长柄5一端与所述进水阀3相连,其另一端与浮子6相连,所述长柄5设置在所述支架4顶部。所述出水系统包括出水主管7、设置在所述出水主管7下方的一组出水滴头8(相当于本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滴管),每个所述出水滴头8包括依次连接的滴斗上导管9、滴管10、滴斗11、滴斗下导管12,在所述滴斗下导管12上设置流量调节器1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滴管上设置有滴斗、滴管上还设置有流量调节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滴管设置在储水箱前面下缘位置且通过乳胶固定,进气口设置在储水箱的侧壁,进气管上设置有进气口阀门,在滴管的末端设置毛细滴管,进水阀设置在储水箱的顶盖上,进水阀上设置有进水阀橡皮塞、进水阀旋盖,储水箱上设置有排气阀,排气阀上设置有排气阀橡皮塞、排气阀旋盖,滴管顶端与进气口在同一平面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储水箱上设置滴管和进气管等的具体连接方式以更好地提供多个稳定供水通路。
对比文件2(CN203446312U,公告日为2014年02月26日)公开了一种家庭绿色植物自动浇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14段及图1):家庭绿色植物自动浇灌装置由高位储水箱、出水软管、进气软管、低位溢水槽及渗水条组成。高位储水箱顶部设置带胶塞的喇叭形注水孔及排气孔,高位储水箱侧面底部设置出水口6及进气孔7,分别通过出水软管及进气软管与低位溢水槽连通(即在储水箱的侧壁上设置进气口,进气口连接有进气管,储水箱侧壁下缘位置设置有出水管),出水软管及进气软管固定于低位溢水槽内壁,出水软管管口距底部2cm处,进气软管管口距槽顶部2cm处。所述的出水软管及进气软管上设置流量调节器,用于调节水和空气流速(即进气管上设置有进气口阀门),以及用于高位储水槽加水时暂时关闭出水管和进气管;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出水管的顶端与进气口在同一平面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采用乳胶来固定两部件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滴管、进水阀的具体设置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基于实际装置结构需要易于选择设置的;在阀门上设置相应的橡皮塞及旋盖以便于控制液体或气体的进出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使得:将滴管设置在储水箱前面下缘,储水箱的顶盖上设置有进水阀,进水阀上设置有进水阀橡皮塞、进水阀旋盖,储水箱上设置有排气阀,排气阀上设置有排气阀橡皮塞、排气阀旋盖。利用毛细滴管非常小的出流孔口将水一滴一滴地均匀而缓慢地滴在需要浇水的作物相应位置处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在滴管的末端设置毛细滴管,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在进水机构与出水机构的布置方式以及其相互配合所达到的特殊技术效果方面存在不同,对比文件1是采用浮子控制进水量,其进水机构配合排水机构没有对水流压力引起的激振力进行调控,极易使得排水机构磨损拉裂。若将对比文件2的家庭绿色植物自动浇灌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的最接近的新方案为:进水机构或者采用浮子带动长柄控制进水量的结构,或者采用直接通过水箱顶部的进水口进水,通过排气孔控制箱内气压,排水机构为若干个出水软管并处于水箱侧壁的底端位置,由此可见,其依然没有对排水管内产生的水流激振力进行调控的设计。本申请所公开的在滴管末端设置毛细滴管且滴管顶端与进气管处于同一平面上的技术特征,不仅是为了实现精细灌溉还为了消除管道内的激振力。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的多通路稳定流供水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多头恒流花盆滴灌器均是根据马氏瓶液体静压原理,保证出水处的压强不变,从而实现滴头处流速保持恒定,达到多通路的稳定流供水。其次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每个出水滴头的流速能独立调节,且其流速恒定,流速可观察;水箱自动补水,滴灌不间断,结构简单实用”、“随着滴灌的进行,排气管15上的单向阀16关闭,外界的的空气只能通过进气管14从水中P点进入,虽然液面下降了,而密封水箱1中液面上方空气的压强与P点上方液体的压强之和却始终不变”,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设置能够达到保持出水处的压强不变,消除管道内的激振力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出水管的顶端与进气口在同一平面上,其在对比文件2中实质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故而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从而设置使得滴管顶端与进气口在同一平面上。在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实际浇水的需要选择相应大小的滴管,从而选择采用毛细滴管,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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