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拆式软管接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拆式软管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35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599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8274.6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德美特斯(三明)液压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辉
合议组组长:于德华
参审员:何卿
国际分类号:F16L33/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起到了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的作用,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8274.6,名称为“可拆式软管接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德美特斯(三明)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893146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3443521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
对比文件3:CN202992444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芯子和套筒,所述芯子的外表面的尾部依次设有截面外径逐渐增大的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第一细牙圆柱段,所述套筒的内孔的头部依次设有第二细牙圆柱段、粗牙圆柱段,所述芯子的第一细牙圆柱段与所述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螺接,所述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与软管的内径相适配,所述粗牙圆柱段与软管的外径相适配,所述芯子的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介于2:5和1:1之间,所述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之和小于等于所述套筒的总长,所述套筒的内孔的尾部设有与所述粗牙圆柱段相连的第二圆锥段,沿着套筒从头部到尾部的方向,所述第二圆锥段的直径逐渐增大,所述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上的螺纹与粗牙圆柱段上的螺纹旋向相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子的尾部端面与所述第一圆柱段的连接处设置为圆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子的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为3: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的长度大于等于3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的内孔的第二细牙圆柱段和粗牙圆柱段之间还设有第二圆柱段,所述第二圆柱段的直径大于所述粗牙圆柱段的大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子的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大于等于所述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的长度,同时小于等于所述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和第二圆柱段的长度之和。”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芯子尾部第一圆柱段与细牙圆锥段之间还设有第一圆锥段,且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截面外径逐渐增大;芯子的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介于2:5和1:1之间;2)螺纹防滑面为粗牙螺纹;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上的螺纹与粗牙圆柱段上的螺纹旋向相反;3)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之和小于等于所述套筒的总长;所述套筒的内孔的尾部设有与所述粗牙圆柱段相连的第二圆锥段,沿着套筒从头部到尾部的方向,所述第二圆锥段的直径逐渐增大。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指出:1)设置粗牙螺纹段与细牙圆柱段旋向相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套筒尾部设置导入锥面以便于软管插入的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3未记载锥面还能起到限制软管摆动幅度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其结构预期上述作用,另,对比文件1箍管螺母的长度短于胀管螺栓长度,但是该长度关系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在箍管螺母尾端设置导入锥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4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作出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认定“箍管螺母C内孔还设有退刀槽,其位于管连接螺纹6与螺纹防滑面7之间,且其直径大于螺纹防滑面7的直径”,此部分内容并不能够毫无疑义地直接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2)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圆锥段”,对比文件1、3也未限定套筒与芯子的长度关系,而本申请设置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和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之和小于等于套筒的总长,这样的设置能够保证软管在受到流体脉冲式冲击时,软管在芯子尾部处的摆动受到套筒内壁的限制,能够有效降低软管发生摆动的幅度,有效降低软管与芯子尾部处的摩擦,提高软管与接头的密封寿命;3)对比文件1-3均未对芯子的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进行限定,而本申请设置细牙圆锥段与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在2:5和1:1之间,在保证软管套入芯子尾部的准确性的同时,保证了软管和芯子之间连接的紧密性;4)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关于设置两端旋向相反的螺纹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设置粗牙圆柱段和细牙圆柱段螺纹旋向相反,能形成互锁结构,防止软管从芯子上脱落,并能够提高软管接头的耐流体高压脉冲的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驳回决定的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芯子尾部第一圆柱段与细牙圆锥段之间还设有第一圆锥段,且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截面外径逐渐增大;芯子的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介于2:5和1:1之间;2)套筒内与细牙圆锥段配合锁紧软管的圆柱段为粗牙圆柱段;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上的螺纹与粗牙圆柱段上的螺纹旋向相反;3)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之和小于等于所述套筒的总长;所述套筒的内孔的尾部设有与所述粗牙圆柱段相连的第二圆锥段,沿着套筒从头部到尾部的方向,所述第二圆锥段的直径逐渐增大。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的箍管螺母C的退刀槽安装位置以及作用与本申请中套筒的第二圆柱段安装位置以及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退刀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圆柱段;2)对比文件3中的导入锥面客观上具有便于软管快速插入左套筒的作用;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左套筒尾部长于左内锥管尾部,配合套筒尾部的导入锥面,其客观上可以起到限制软管在冲击流体作用下摆动幅度的作用;3)关于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的具体数值范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效果的可选择范围;4)公知常识证据《机电设备装调技术基础》公开了:通过设置两旋向相反的螺纹可起到防松互锁的作用。而具体地设置粗牙螺纹段与细牙圆柱段旋向相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两螺纹段形成互锁,防止螺纹松动、提高连接锁紧程度所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套筒的外表面上设有方形截面段”,其他权利要求未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除了坚持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外,还提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还存在区别“所述套筒的外表面上设有方形截面段”,其具有可方便用扳手操作将套筒与芯子拧紧,操作便捷的技术效果;2)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箍管螺母C内孔还设有退刀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圆柱段),其位于管连接螺纹6与螺纹防滑面7之间,且其直径大于螺纹防滑面7的直径”,此部分内容并不能够毫无疑义地直接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即使图4中的退刀槽形状类似于本申请的第二圆柱体,也不能认为其等同于本申请的第二圆柱体;3)设置相反的螺纹可起到防松互锁的作用,是公知常识,但是将其应用在该软管接头领域,并不常见;而尤其是只设置在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上的螺纹与粗牙圆柱段上,更是不常见。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芯子和套筒,所述芯子的外表面的尾部依次设有截面外径逐渐增大的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第一细牙圆柱段,所述套筒的内孔的头部依次设有第二细牙圆柱段、粗牙圆柱段,所述芯子的第一细牙圆柱段与所述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螺接,所述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与软管的内径相适配,所述粗牙圆柱段与软管的外径相适配;所述芯子的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介于2:5和1:1之间,所述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之和小于等于所述套筒的总长,所述套筒的内孔的尾部设有与所述粗牙圆柱段相连的第二圆锥段,沿着套筒从头部到尾部的方向,所述第二圆锥段的直径逐渐增大,所述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上的螺纹与粗牙圆柱段上的螺纹旋向相反;所述套筒的内孔的第二细牙圆柱段和粗牙圆柱段之间还设有第二圆柱段,所述第二圆柱段的直径大于所述粗牙圆柱段的直径;所述套筒的外表面上设有方形截面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子的尾部端面与所述第一圆柱段的连接处设置为圆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子的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为3: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的长度大于等于3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式软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子的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大于等于所述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的长度,同时小于等于所述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和第二圆柱段的长度之和。”
在继续审查的基础上,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芯子尾部第一圆柱段与细牙圆锥段之间还设有第一圆锥段,且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截面外径逐渐增大;芯子的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介于2:5和1:1之间;2)套筒内与细牙圆锥段配合锁紧软管的圆柱段为粗牙圆柱段;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上的螺纹与粗牙圆柱段上的螺纹旋向相反;3)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之和小于等于所述套筒的总长;所述套筒的内孔的尾部设有与所述粗牙圆柱段相连的第二圆锥段,沿着套筒从头部到尾部的方向,所述第二圆锥段的直径逐渐增大;4)所述套筒的外表面上设有方形截面段。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以及区别技术特征4)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1)对于螺纹紧固的两部件,比如套筒和芯子的螺合,为了方便操作套筒与芯子的拧紧,在套筒的外表面上设有方形截面段用于夹持定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操作便捷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2)对比文件1附图4公开的箍管螺母C管连接螺纹6与螺纹防滑面7之间的槽在其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技术术语,准确的说称之为容纳槽更合适,该容纳槽位于管连接螺纹6与螺纹防滑面7之间,且其直径大于螺纹防滑面7的直径,其作用也是用于容纳挤压变形的软管,因此对比文件1中容纳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圆柱段。3)对比文件1中的箍管螺母显然是一种软管接头,且具有两段螺纹连接或紧固段,因此,设置粗牙螺纹段与细牙圆柱段旋向相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两螺纹段形成互锁,防止螺纹松动、提高连接锁紧程度所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除了坚持提复审请求以及上次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外,进一步强调认为:1)从百度百科以及查阅的部分专利文献看,对比文件1中的容纳槽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圆柱段;2)设置相反的螺纹可起到防松互锁的作用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拆式软管接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软管接头,其可用扳手或直接用手安装装配或拆卸,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可拆卸式软管接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31段,附图1-2、4):包括胀管螺栓B(相当于本申请的芯子)和箍管螺母C(相当于本申请的套筒);胀管螺栓B包括圆柱形的软管导入段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圆柱段)、圆锥形的细牙胀管外螺纹3(相当于本申请的细牙圆锥段)、圆柱形的细牙管连接外螺纹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细牙圆柱段),结合附图2可知,软管导入段4、胀管外螺纹3、管连接外螺纹2依次设置在胀管螺栓B外表面尾部且截面外径逐渐增大;箍管螺母C包括圆柱形的细牙管连接螺纹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细牙圆柱段)、圆柱形的螺纹防滑面7(与本申请的粗牙圆柱段作用相同),结合附图4可知,管连接螺纹6、螺纹防滑面7依次设在箍管螺母C内孔的头部中;管连接外螺纹2与管连接螺纹6螺接;软管导入段4、管连接外螺纹2、胀管外螺纹3的直径根据被连接软管D的内径确定(相当于本申请的与软管的内径相适配);螺纹防滑面7的内径与被连接软管D的外径确定(相当于本申请的与软管的外径相适配);结合附图1、4可知,箍管螺母C内孔还设有容纳槽(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圆柱段),其位于管连接螺纹6与螺纹防滑面7之间,且其直径大于螺纹防滑面7的直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芯子尾部第一圆柱段与细牙圆锥段之间还设有第一圆锥段,且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截面外径逐渐增大;芯子的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介于2:5和1:1之间;(2)套筒内与细牙圆锥段配合锁紧软管的圆柱段为粗牙圆柱段;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上的螺纹与粗牙圆柱段上的螺纹旋向相反;(3)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之和小于等于所述套筒的总长;所述套筒的内孔的尾部设有与所述粗牙圆柱段相连的第二圆锥段,沿着套筒从头部到尾部的方向,所述第二圆锥段的直径逐渐增大;(4)所述套筒的外表面上设有方形截面段。
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引导软管套紧在芯子上以及在软管插入套筒时防止软管摇摆幅度过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塑料管道的带有连接心轴的导管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1-0026段,附图1-2):导管连接器1的管状连接心轴2(相当于本申请的芯子的尾部);连接心轴2具有引入锥体10(与本申请的第一圆柱段作用相同,都是初步导入软管)、扩展锥体12.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圆锥段)、密封段16(与本申请的细牙圆锥段作用相同,都是使软管内径径向扩展并形成密封面),结合附图2可知,引入锥体10、扩展锥体12.1、密封段16截面外径逐渐增大,从自由心轴端2a依次设在连接心轴2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芯子尾部依次设置初步导入段、锥形预扩展段、扩展密封段使得软管能准确导入、套接、套紧在芯子上,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芯子初步导入段与扩展密封段之间设置锥形预扩展段以准确套接管件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在面对如何准确引导软管套紧在芯子上这一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扩展锥体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软管接头中,将其设置在软管引导段与胀管外螺纹之间,并使得软管导入段、扩展锥体段、胀管外螺纹段截面外径逐渐增大,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的具体数值范围,为了使软管易于套接在第一圆锥段上,并与细牙圆锥段形成足够长的密封面以保证接头连接的紧密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获得一个合适的长度比例数值范围,而且本申请所限定的数值范围也处于正常的可选择范围之内,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范围,且该具体的数值范围的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套筒能对被连接软管施加足够的箍紧力,以保证被连接软管胀紧在芯子上形成密封连接,选择高强度的粗牙螺纹作为螺纹防滑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该具体选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进一步,为了防止软管在振动工作环境下引起的套筒与芯子细牙螺纹连接的松动,连同带动粗牙圆柱段与软管螺纹咬合的松动,造成软管与套筒脱离,密封连接失效,设置粗牙圆柱段的螺纹旋向与细牙圆柱段螺纹旋向相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两螺纹段形成互锁防止松动所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螺纹旋向相反的两螺纹段可以形成互锁防止松动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机电设备装调技术基础》,夏宇平等,第64-65页,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版,2015年01月31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直升机燃油系统的管路连接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6-0024段,附图2):左导管1为软管,左导管1插入左内锥管3(相当于本申请的芯子)与左套筒2(相当于本申请的套筒)之间,左内锥管3与左套筒2螺接,结合附图2(也即下图一的标示)可知,左套筒2内孔的尾部设有与施压面相连的导入锥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圆锥段),沿着左套筒从头部到尾部的方向,导入锥面的直径逐渐增大,左套筒2的尾部长于左内锥管3的尾部,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客观上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在套筒内孔尾部设置锥面以便于软管快速插入套筒,以及设置套筒尾部长于芯子尾部并配合套筒尾部设置的圆锥孔以限制软管在与套筒连接部位摆动幅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套筒尾部设置锥孔以便于软管快速插入套筒以及设置套筒尾部长于芯子尾部以限制软管摆动幅度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便于软管快速插入套筒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套筒尾部锥孔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可拆式软管接头中,在面对如何防止软管摇摆幅度过大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套筒尾部长于芯子尾部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可拆式软管接头中,进一步,根据可拆式软管接头芯子的实际结构适应性地设置套筒长度大于等于芯子插入套筒部分的总长,即设置套筒长度大于等于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第一圆锥段、细牙圆锥段、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之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图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方便操作套筒与芯子的拧紧,在套筒的外表面上设有方形截面段用于夹持定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将芯子尾部端面与第一圆柱段的连接处设置为圆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芯子割破软管内壁造成接头处爆管泄漏所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芯子的细牙圆锥段和第一圆锥段的长度比例数值范围内,选择一个较为合适的数值点是通过有限的试验容易获得的,且该选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软管易于套在芯子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管径以及管材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芯子的第一圆柱段的长度在一范围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保证芯子与套筒的细牙螺纹连接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设置芯子的第一细牙圆柱段长度大于等于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长度,以使得细牙螺纹连接长度尽量长,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同时设置芯子的第一细牙圆柱段的长度小于等于套筒的第二细牙圆柱段和第二圆柱段的长度之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套筒的粗牙圆柱段与芯子的细牙圆锥段配合胀紧软管的长度尽量长,所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争论容纳和槽的定义以及区别没有实际意义,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箍管螺母C管连接螺纹6与螺纹防滑面7之间位置处的技术术语,为了评述表达方便,在通知书中采用了容纳槽进行区分,而不论采用何种术语进行区分,该位置的容纳槽位于管连接螺纹6与螺纹防滑面7之间,且其直径大于螺纹防滑面7的直径,其作用也是用于容纳挤压变形的软管,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箍管螺母C的容纳槽安装位置以及作用与本申请中套筒的第二圆柱段安装位置以及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容纳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圆柱段;2)公知常识证据:《机电设备装调技术基础》给出了螺纹旋向相反的两螺纹段可以形成互锁防止松动的教导,该教导为一般性、通用的教导,适合于任何需要这样设置的场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上述教导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螺纹旋向相反的位置。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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