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使用者锻炼监测的装置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使用者锻炼监测的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12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67347
优先权日:2013-09-18
申请(专利)号:201480057410.8
申请日:2014-09-12
复审请求人:邦美全球供应链中心私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晓波
合议组组长:张红梅
参审员:谈泉
国际分类号:A61B5/11,A61B5/00,A63B24/00,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通过比较二者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7410.8,名称为“用于使用者锻炼监测的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PCT国际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邦美全球供应链中心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4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本申请所涉及的锻炼监测装置形如运动手表,在腕表的外壳具有形如表圈的连续输入器件,通过旋转该连续输入器件来接收使用者对输入数据的连续调整,在腕表的顶面具有形如按钮的不连续输入器件,通过按下该不连续输入器件来对输入信息或指令等进行确认等操作。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8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将本申请驳回。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4月1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的译文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图1-10f、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如下权利要求1-12所要求保护的用于使用者锻炼监测的装置,和如下权利要求13-21所要求保护的经由紧固到使用者上的监测装置来监测使用者锻炼的方法:
“1. 用于使用者锻炼监测的装置,包括:
框架;
由所述框架支撑的运动感测单元和使用者输入单元;以及
捆束件,其构造为将所述框架紧固到使用者身体部位;
其中所述使用者输入单元包括连续输入器件,所述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旋转式器件,所述旋转式器件包括旋钮和配合的旋转位移测量元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运动感测单元包括加速度计和陀螺仪中的至少一个。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使用者输入单元进一步包括不连续输入器件。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不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按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由框架支撑的反馈单元。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反馈单元包括多个光源。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反馈单元构造为呈现来自所述输入单元的输入。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单元,并且其中所述存储器和处理单元也由所述框架支撑。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配置为从所述运动感测单元接收数据并且识别所述存储器中存储的运动图样所呈现的锻炼的完成情况。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进一步配置为将已完成锻炼的记录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反馈单元进一步配置为显示来自所述处理单元的反馈。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处理单元;
其中所述旋转位移测量元件包括旋转编码器,所述旋转编码器能够操作以将代表检测到的旋转量的信号传输到所述处理单元。
13. 经由紧固到使用者上的监测装置来监测使用者锻炼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监测装置感测使用者运动;
在所述监测装置内识别出所感测到的与存储在所述监测装置内的锻炼相对应的运动图样;以及
锻炼期间经由所述监测装置接收使用者输入;
其中所述使用者输入经由所述监测装置上的连续输入器件来接收;以及
其中所述使用者输入对应于在锻炼完成期间所述使用者经历的疼痛水平。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接收到的使用者输入存储在所述监测装置上。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识别出对应于所存储的锻炼的运动图样的完成情况后,经由所述监测装置向所述使用者提供反馈。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使用者已完成的锻炼的记录存储在所述监测装置上。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存储的已完成锻炼的记录中,将接收到的使用者反馈与在接收到所述使用者反馈时完成的锻炼相关联。
18. 如权利要求15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感测的运动图样与识别出的锻炼的被存储运动图样进行比较以及在所述监测装置中存储使用者已完成锻炼的准确度。
19. 如权利要求15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使用者的锻炼计划存储在所述监测装置上;以及经由所述监测装置向使用者提供指示使用者完成的计划的比例的反馈。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当使用者没有完成所存储的计划时,经由所述监测装置提醒所述使用者。
21.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旋转式器件,所述旋转式器件包括旋钮和配合的旋转位移测量元件,以及所述旋转位移测量元件包括旋转编码器,所述旋转编码器能够操作以将代表检测到的旋转量的信号传输到处理单元。”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包括对比文件1(US2005172311A1,公开日期为2005年08月04日)和对比文件2(US2005209051A1,公开日期为2005年09月22日),在之前的实质审查过程中还使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3(US2011224498A1,公开日期为2011年09月15日)。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腕带式、踝带式或腰带式的锻炼监测装置,其包括加速度计等传感器和触摸屏、键盘或其他的输入装置,并认为触摸屏可以作为连续输入器件,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旋转式器件,旋转式器件包括旋钮和配合的旋转位移测量元件,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如何选择连续输入器件,但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形如腕表的锻炼监测装置,其包括例如为旋钮的可双向旋转的旋转输入装置而实现连续输入,同时该装置必然具有与旋钮配合的旋转测量元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这种可双向旋转的旋转装置作为对比文件1的连续输入装置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邦美全球供应链中心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书中的一组装置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对方法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修改主要是将其中连续输入器件的旋转位置测量元件进一步限定为包括旋转编码器。修改后的一组装置权利要求如下:
“1. 用于使用者锻炼监测的装置,包括:
框架;
由所述框架支撑的运动感测单元、处理单元和使用者输入单元;以及
捆束件,其构造为将所述框架紧固到使用者身体部位;
其中所述使用者输入单元包括连续输入器件,所述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旋转式器件,所述旋转式器件包括旋钮和配合的旋转位移测量元件,所述旋转位移测量元件包括旋转编码器,所述旋转编码器能够操作以将代表检测到的旋转量的信号传输到所述处理单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运动感测单元包括加速度计和陀螺仪中的至少一个。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使用者输入单元进一步包括不连续输入器件。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不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按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由框架支撑的反馈单元。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反馈单元包括多个光源。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反馈单元构造为呈现来自所述输入单元的输入。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由所述框架支撑的存储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配置为从所述运动感测单元接收数据并且识别所述存储器中存储的运动图样所呈现的锻炼的完成情况。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进一步配置为将已完成锻炼的记录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
11.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反馈单元进一步配置为显示来自所述处理单元的反馈。
12.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光源以圆形阵列布置。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在使用中,所述连续输入器件接收对应于在锻炼完成期间使用者所经历的疼痛水平的用户输入。”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双向旋转的例如旋钮或表冠的器件,但没有具体公开其是连续输入器件且包括可检测旋转量的旋转编码器,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建议存储运动的运动模式,因此并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终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旋转式器件,所述旋转式器件包括旋钮和配合的旋转位移测量元件,所述旋转位移测量元件包括旋转编码器,所述旋转编码器能够操作以将代表检测到的旋转量的信号传输到所述处理单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基于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连续输入器件,以提高监测设备的适用人群范围;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于跟踪阻力训练的便携式记录设备例如是运动手表,包括旋转装置706和按钮708,其中,旋转装置706能够操作以将检测到的旋转量的信号传输到所述记录设备的处理单元且必然包括旋转位移测量元件,同时也具有简化锻炼时的参数输入,提高监测设备的适用人群范围,克服使用监测设备的用户需要较高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作用;至于采用旋转编码器尤其是旋转式光电编码器来检测旋转角位移,这是传感检测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2007年04月出版的《传感器检测技术》的第221-222页指出旋转式光电编码器是用于角位移测量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数字式传感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监测方法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使用者输入对应于在锻炼完成期间所述使用者经历的疼痛水平,但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作用都是用于获取用户的疼痛感受水平以获得医疗诊断用的细节信息,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本申请中的连续输入器件,只是可连续操作来不断改变输入量大小的器件,对比文件2中的旋转装置706正是一个旋转可连续输入的例子;对于运动模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活动的类型就是运动模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单元还包括不连续输入器件,所述不连续输入器件限定旋钮的中心部分并且能够操作使得旋钮的按下将信号发送到处理单元以记录不连续的输入事件,同时增加了8项装置从属权利要求,并对独立方法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为引用在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装置来实施,还限定使用者的输入包括通过不连续输入器件来接收。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增加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无法从中获得启示,因此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所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不是为克服驳回缺陷所作出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改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不连续输入器件限定旋钮的中心部分”,但是“限定”一词难以清楚表达产品的结构关系,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修改增加的技术特征记载“能够操作使得旋钮的按下将信号发送到处理单元以记录不连续的输入事件”,原说明书记载记录不连续的输入事件是由按下按钮所触发,并非按下旋钮,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复审通知书还指出,按照复审请求人的修改意图,增加的技术特征应为“所述使用者输入单元包括不连续输入器件,所述不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按钮,所述按钮设置在旋钮的中央开口内并且能够操作使得按钮的按下将信号发送到处理单元以记录不连续的输入事件”,合议组认为其作用在于方便按压到旋钮中央的按钮,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按钮708也是设置在运动手表的顶面,旋钮706定位在侧面的底边缘,也解决了方便让用户按压到按钮708的问题,至于将侧面的旋钮706设计为环状则是容易想到的,因此,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依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删除了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相关不清楚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使用者锻炼监测的监测装置,包括:
框架;
由所述框架支撑的运动感测单元、处理单元和使用者输入单元;以及
捆束件,其构造为将所述框架紧固到使用者身体部位;
其中所述使用者输入单元包括连续输入器件和不连续输入器件,所述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旋转式器件,所述旋转式器件包括旋钮和配合的旋转位移测量元件,所述旋转位移测量元件包括旋转编码器,所述旋转编码器能够操作以将代表检测到的旋转量的信号传输到所述处理单元,以及
所述不连续输入器件包括被接纳在旋钮的中央开口内的按钮并且能够操作使得按钮的推动将信号发送到处理单元以记录不连续的输入事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测装置,其中所述运动感测单元包括加速度计和陀螺仪中的至少一个。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测装置,其中所述不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按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测装置,进一步包括由框架支撑的反馈单元。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监测装置,其中所述反馈单元包括多个光源。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监测装置,其中所述反馈单元构造为呈现来自所述输入单元的输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测装置,进一步包括由所述框架支撑的存储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监测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配置为从所述运动感测单元接收数据并且识别所述存储器中存储的运动图样所呈现的锻炼的完成情况。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监测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进一步配置为将已完成锻炼的记录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
10.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监测装置,其中所述反馈单元进一步配置为显示来自所述处理单元的反馈。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监测装置,其中所述光源以圆形阵列布置。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测装置,其中在使用中,所述连续输入器件接收对应于在锻炼完成期间使用者所经历的疼痛水平的使用者输入。
13. 经由紧固到使用者上的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监测装置来监测使用者锻炼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监测装置感测使用者运动;
在所述监测装置内识别出所感测到的与存储在所述监测装置内的锻炼相对应的运动图样;以及
锻炼期间经由所述监测装置接收使用者输入;
其中所述使用者输入经由所述监测装置上的连续输入器件和不连续输入器件来接收;以及
其中所述使用者输入至少部分对应于在锻炼完成期间所述使用者经历的疼痛水平。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接收到的使用者输入存储在所述监测装置上。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识别出对应于所存储的锻炼的运动图样的完成情况后,经由所述监测装置向所述使用者提供反馈。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使用者已完成的锻炼的记录存储在所述监测装置上。
17.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存储的已完成锻炼的记录中,将接收到的使用者反馈与在接收到所述使用者反馈时完成的锻炼相关联。
18. 如权利要求15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感测的运动图样与识别出的锻炼的被存储运动图样进行比较以及在所述监测装置中存储使用者已完成锻炼的准确度。
19. 如权利要求15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使用者的锻炼计划存储在所述监测装置上;以及经由所述监测装置向使用者提供指示使用者完成的计划的比例的反馈。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当使用者没有完成所存储的计划时,经由所述监测装置提醒所述使用者。
21.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旋转式器件,所述旋转式器件包括旋钮和配合的旋转位移测量元件,以及所述旋转位移测量元件包括旋转编码器,所述旋转编码器能够操作以将代表检测到的旋转量的信号传输到处理单元。”
复审请求人认为将对比文件2中的按钮708定位在旋转装置706的中心并非是显而易见的,不可能将按钮708移动到手表的一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期间,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最后一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04月1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的译文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图1-10f、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通过比较二者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到本案:
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用者锻炼监测的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85段,图1-14)一种监测使用者健身活动的终端10,其包括:包括用于感测运动的加速度计的传感器34(第32、34段,图1),包括诸如控制器12的处理器,以及包括例如显示器16及其用户输入界面、小键盘18、触摸屏显示器、键盘或其他输入设备的用户输入接口(第29段,图1),以及支撑上述各部件的框架和将整个框架紧固到用户的例如腕带35、踝带37、腰带39等捆束件(第33段,图2A-2E)。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框架、捆束件、运动感测单元、处理单元和使用者输入单元的锻炼监测装置。另外,触摸屏显示器作为一种可编程的输入器件,显然既可以模拟连续输入器件,又可以模拟不连续输入器件,并将相关信号传输到处理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旋转式器件,所述旋转式器件包括旋钮和配合的旋转位移测量元件,所述旋转位移测量元件包括旋转编码器,所述旋转编码器能够操作以将代表检测到的旋转量的信号传输到所述处理单元,所述不连续输入器件包括被接纳在旋钮的中央开口内的按钮并且能够操作使得按钮的推动将信号发送到处理单元以记录不连续的输入事件。
简单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提供了一种包括旋钮和按钮且按钮设置在旋钮中央开口内的使用者输入单元。本申请在背景技术部分描述了现有技术的监测设备一般通过连接到使用者的计算机、智能手机或其他设备来显示捕获的信息,但部分患者或者老年人群体的计算机拥有率及计算机能力水平比普通人群显著低,具有限制适用人群的缺陷。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基于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使用者输入单元,以提高监测设备的适用人群范围。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54段,图7)公开了一种用于跟踪阻力训练的便携式记录设备,其例如是通过腕带722(图7)紧固于用户手腕的运动手表,该运动手表包括:用户界面700、模式按钮704、旋转装置706和按钮708(第14、15段,图7),其中,旋转装置706例如是旋钮或表冠,其可以在两个方向中的任一方向上容易地转动以提供双向输入(第31段),通过操纵旋转装置706来设置例如锻炼者的体重、锻炼重量的值或改变锻炼的目标重复次数等,旋转装置706的每次旋转增量变化可以设定为不同的量,例如每次增量对应运动重量变化5磅,并通过按下按钮708完成上述设置的确认(第33-35段);以及旋转装置706可以沿着表的底部边缘定位,以便通过任一手容易地致动,按钮708优选地位于手表的顶面上,以便于接近(access)(第52段的第4-11行),通过操纵旋转装置706,使用者可以选择与显示的锻炼不同的一个锻炼(步骤108),然后在步骤110中通过按下按钮708以确认该锻炼,在确认之后,逻辑在步骤112中用所选择的锻炼的数据初始化内部存储器(第33段的第11-16行)。对比文件2也公开使用上述旋钮和按钮组合的用户输入单元的目的在于防止具有精细输入和显示的设备对于部分用户学习使用该装置的阻止(第7段),为用户,包括老年人(第2段)提供简单有效的设置和显示(第5段),使用户可以快速和容易地输入例如阻力训练参数等锻炼参数(第13段)。
显然,对比文件2的旋转装置706能够操作以将检测到的旋转量的信号传输到所述记录设备的处理单元,且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的旋转装置706可以检测出每次旋转增量,说明其可以检测每次旋转的量的大小,同时,旋转装置706还可以针对双向旋转提供双向输入,说明其还可以检测旋转的方向,即,旋转装置706不但可以检测旋转量的大小还可以检测旋转的方向,也就是旋转装置706可以检测旋转的角位移,因此旋转装置706必然还包括旋转位移测量元件。
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包括旋钮和配合的旋转位移测量元件的旋转式的连续输入器件,和例如按钮的不连续输入器件的组合的使用者输入单元,来为锻炼记录设备输入各种锻炼参数,以简化锻炼时的参数输入,提高监测设备的适用人群范围,克服使用监测设备的用户需要较高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缺陷的技术启示。
至于采用旋转编码器尤其是旋转式光电编码器来检测旋转角位移,这是传感检测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施涌潮、梁福平、牛春晖编著,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年04月出版的工具书《传感器检测技术》的第221-222页指出,“旋转式光电编码器是用于角位移测量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数字式传感器,并已有各种系列产品可供选用,……,旋转式光电编码器有两种:绝对编码器和增量编码器,……,增量编码器又称脉冲编码器,……,在编码器的相对两侧分别安装光源和光电器件,当码盘转动时,检测光路时通时断,形成光电脉冲。”
虽然对比文件2中附图所示出的旋转装置706定位在运动手表的侧边(例如参见图7),说明书文字部分也仅仅记载旋转装置706可以具体表现为表冠形态,可以沿着表的底部边缘定位(第52段),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按钮708位于旋钮706的中央开口内,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按钮708位于该运动手表的顶面以便于操作者接近并作出按压操作,且对按钮708的操作不能影响旋转装置706的转动的情况下,除了将旋转装置706以表冠的形式设置在运动手表的侧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常规的方式,是将旋转装置706设计为中央开口的、围绕运动手表的外壳的环状,以使按钮708定位在其中央开口内。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认为本申请专门描述了“连续”和“离散”输入器件,解释了“连续输入器件可包括线性或旋转式器件,并且可以包括可移位元件和位移测量元件”,以及“位移测量元件可以例如是电位计或编码器”,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类似连续输入器件或教导的意见。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连续输入器件,本申请记载有“连续输入器件可包括线性或旋转式器件,并且可以包括可移位元件和位移测量元件。位移测量元件可以例如是电位计或编码器”(第6页第2段)。从上述记载可知,本申请中的所谓“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旋转编码器。由于旋转编码器的编码数总是可数的,因此对于某一输入物理量,即使其数值范围在数学上而言是连续区间范围上的数值,当采用旋转编码器来将其转化为输入量时,旋转编码器即已经将该在一定区间范围内数学上连续的数值范围转变成了在该区间范围内数学上离散化了的一系列数值点,或者说,旋转编码器本身是一种分档输入或按一定增量可连续操作而输入的器件。可见,本申请中所谓的“连续”并非是数学意义上的“离散”的对应概念,本申请中所谓的“连续输入器件”只是可连续操作而可不断改变输入量大小的输入器件的意思。关于离散或不连续输入器件,本申请记载有“不连续输入器件74包括按钮100”(第6页第5段),而按钮一般是单次输入器件,可见本申请所谓的“离散输入器件”或“不连续输入器件”,也就是一次输入即确定输入量或确定输入操作的意思。而对比文件2中的旋转装置706正是一个旋转可连续输入的例子,按钮708是一个单次输入即确定输入的例子,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旋转装置706可以充当本申请中的“连续输入器件”,对比文件2中的按钮708可以充当本申请中的“不连续输入器件”。此外,对于连续输入器件,本申请虽然也描述了包括电位计等可无级调节输入量的器件,这种器件可以认为可以无需离散化地对数学上连续的物理量进行输入,但这种器件作为连续量输入器件也是生活中的常识,例如普通收音机中用于调节音量的线性无级可调的旋钮式可变电阻器,就是公知的能连续调节音量的输入器件,因此即使采用这种可无级可调的输入器件,也是一种惯用技术手段。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将对比文件2中的按钮708定位在旋转装置706的中心并非是显而易见的,不可能将按钮708移动到手表的一侧。对此,合议组认为:
合议组并非认为要将按钮708移动到手表的一侧以将其设置在旋转装置706的中央开口内,而是认为将旋转装置706设计成环状,具体而言也就是围绕表壳的表圈的形状,以将位于表的顶部的按钮708定位在环状的旋转装置706的中央开口内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唯有如此,得到的才是形如本申请的锻炼监测装置,也就是说容易想到的是改变旋转装置706的形状,而不是改变按钮708的位置。由于定位在表侧的表冠和围绕表壳定位的表圈都是手表尤其是运动手表中的常用输入旋钮,将输入旋钮设计成围绕表壳的环状旋钮在表类设备中是十分常见的,例如于1955年推出的手表品牌劳力士(Rolex)GMT-Master,其表壳外圈就设计有用于改变时区的可双向旋转的环状旋钮。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1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的传感器34包括两轴或三轴加速度传感器(第32段),而陀螺仪也是常用的运动传感器;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的输入单元包括按钮708和模式按钮704(图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5、10、11,对比文件1公开了装置的活动(运动)检测应用程序30可以用在一定时间内记录到的值与该段时间的目标值做比较,并在显示器16上以例如改变闭环56的部分或全部的颜色的形式来响应用户达到目标的百分比以反馈锻炼的完成情况,所述的比较和得到的百分比显然是通过包括诸如控制器12的处理器所完成(第71、72段,图4),对于显示器16或显示的闭环56,采用多个光源例如LED光源来构成也是常规手段,并且将光源配置为圆形阵列也是实现闭环56的反馈形式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6,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反馈用户输入,例如将通过旋转装置706输入的锻炼重量在显示器710上以运动重量274显示,并使得显示闪烁以指示输入量可以变化(第34段,图2C),而作为反馈单元的显示器710,采用多个光源例如LED光源来构成也是常规手段;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9,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框架支撑的非易失性存储器28(图1、图2),活动检测应用程序30在“自动检测”(“automatic detection”)模式下,在一定的样品窗口块上从检测的X轴和Y轴加速度值计算其平均值并例如以平方欧几里德距离d确定每个可检测活动相关联的质心的距离,再以数据库中与该确定的距离具有最短距离的活动作为检测到的活动,从而识别出用户的活动类型(第74-76段,图3的步骤38-42),并将已完成锻炼的记录,例如步数记录在前述存储器中(图3的步骤52)。显然,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从获得的数据识别存储的运动图样所呈现的锻炼的完成情况来识别用户的活动,并对完成锻炼的情况进行记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涉及为使用者跟踪反馈设定目标的百分比,并没有建议存储运动的模式,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驳回所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9,也就是本决定所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关于运动图样或运动模式,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图3中的步骤38-42公开了利用接收的加速度计数据等确定活动的类型,在说明书第74-76段详细描述了其利用加速度计数据检测活动相关联的质心的距离,并选择具有最短距离的活动类型作为检测到的活动类型,显然对比文件1中的活动的类型也就是复审请求人所主张的运动图样或运动模式,因此,对比文件1不但公开了可以识别运动模式,其识别原理与本申请公开的识别原理也是相同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该主张,合议组也不予支持。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连续输入器件接收对应于在锻炼完成期间使用者所经历的疼痛水平的用户输入”构成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用户的痛疼感受水平以获得医疗诊断用的细节信息。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9、108段,图15)公开了一种穿戴式体征检测器,同属于体征监测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使用者可以通过触摸板上显示的一系列疼痛系数和对应的疼痛水平图样选择输入自己感受的疼痛水平,以将医疗诊断用细节信息发送给医生。由于输入的疼痛水平或疼痛系数也是一在输入时可能需要改变的值,因此在输入该值时,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于运动重量等需要变化的值的输入适合采用具有旋转装置706的连续输入器件来输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该疼痛水平输入也采用类似的具有旋转式器件的连续输入器件来进行输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经由紧固到使用者上的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监测装置来监测使用者锻炼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85段,图2A-图3)一种监测使用者健身活动的终端10及其监测方法,其包括:通过例如腕带35等捆束件将终端10紧固到用户(图2A-图2E),接收终端10的加速度计的数据并预处理(图3的步骤38、步骤40),识别使用者活动的类型(图3的步骤42),并在锻炼期间经终端10接收使用者输入(图3的步骤36、步骤54);其中,输入设备包括例如显示器16及其用户输入界面、小键盘18、触摸屏显示器、键盘或其他输入设备(第29段,图1);其中,识别使用者活动的类型包括其装置的活动检测应用程序30在“自动检测”(“automatic detection”)模式下,在一定的样品窗口块上从检测的X轴和Y轴加速度值计算其平均值并例如以平方欧几里德距离d确定每个可检测活动相关联的质心的距离,再以数据库32(图1)中与该确定的距离具有最短距离的活动作为检测到的活动,从而识别出用户活动的类型(第74-76段,图3的步骤38-42)。
触摸屏显示器作为一种可编程的输入器件,显然既可以充当连续输入器件使用,又可以充当不连续输入器件使用。此外,对比文件1中所谓识别使用者活动的类型显然就是通过终端10识别出所感测到的与存储在终端内的锻炼相对应的运动图样。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监测装置感测和识别使用者运动,并可在锻炼期间接收使用者通过连续输入器件和不连续输入器件的输入的监测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使用者输入经由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监测装置上的连续输入器件和不连续输入器件来接收;(2)使用者输入至少部分对应于在锻炼完成期间所述使用者经历的疼痛水平。如前所述,本申请的连续输入器件和不连续输入器件的使用具有改善监测装置的适用人群的效果;同时,本申请在背景技术部分描述了现有技术的监测设备通常不能提供医疗执业者监测具体锻炼计划的完成所需的细节的信息,提供用户的疼痛感受水平可获得医疗诊断用的细节信息。因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基于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使用者输入方式,以提高监测设备的适用人群范围,以及提供用户的疼痛感受水平以获得医疗诊断用的细节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包括旋钮的连续输入器件和按钮的不连续输入器件的组合的使用者输入单元供用户进行输入以提高监测设备的适用人群范围的技术启示,且将表类物品中的旋钮输入装置设计为形如表圈的环状也是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9、108段,图15)公开了一种穿戴式体征检测器,同属于体征监测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使用者可以通过触摸板上显示的一系列疼痛系数和对应的疼痛水平图样选择输入自己感受的疼痛水平,以将医疗诊断用细节信息发送给医生。由于对比文件3中对于疼痛水平的输入也是通过触摸板这样一种连续输入器件而进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疼痛水平输入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输输入器件来接收,以提供用户的疼痛感受水平,获得医疗诊断用的细节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4-20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装置的活动检测应用程序30并确定或计算各种值,可以在例如终端10的数据库32中记录一个或多个值(第68段),此外,既然可以记录一个或多个值,记录输入的值显然也是容易想到和常规的选择;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5-18,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所述装置记录的值可以与先前值或使用者目标进行比较,以改进用户执行给定活动的技术(第69段)。这表明使用者将目前的各种值和之前锻炼的记录存储在了所述监测装置上,且可被用于监测反馈锻炼的准确度;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9、20,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将一定时间内记录到的值与该段时间的目标值做比较,并在显示器16上以例如改变闭环56的部分或全部的颜色的形式来响应用户达到目标的百分比以反馈锻炼的完成情况(第71、72段,图4),其中,显示完成的百分比本身是一种反馈与提醒,而当计划未完成时,对使用者进行提醒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14-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限定所述连续输入器件包括旋钮和可以检测旋转角位移的旋转编码器,是相对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旋转式的连续输入器件来为锻炼记录设备输入各种锻炼参数,以简化锻炼时的参数输入,提高监测设备的适用人群范围,克服使用监测设备的用户需要较高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缺陷的技术启示,而采用旋转编码器尤其是旋转式光电编码器来检测旋转角位移是传感检测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没有克服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因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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