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01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4338
优先权日:2013-12-24
申请(专利)号:201410489642.2
申请日:2014-09-23
复审请求人:玖明智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亚娟
合议组组长:程灿
参审员:秦一帆
国际分类号:E04F13/074,F21V21/02,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89642.2,名称为“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申请人原为南宁市磁汇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玖明智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驳回决定,审查过程中引用如下6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05749 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对比文件2:CN202925796U,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2261624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
对比文件4:CN201123158Y,公告日为2008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5:CN10327036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8日;
对比文件6:CN101583220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3;以及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其特征在于:
包括:吊顶板,LED灯接口,控制器,感光器,上级控制系统;所述LED灯与控制器之间,控制器与感光器之间,控制器与上级控制系统之间,上级控制系统或控制器与电脑之间均用电缆线连接,由电脑或其他网络系统控制整个照明系统;所述上级控制系统控制若干个控制器,所述上级控制系统与网络系统连接接收网络信号,能够收发无线信号或者至少能够接收无线信号,上级控制系统可以进行场景存储及节能照明的运算;所述吊顶板上设置若干个LED灯接口,所述安装LED灯的接口设置在天花吊顶板朝下一侧面上任一位置,所述LED灯通过天花吊顶板上的所述接口安装和/或直接设置在天花吊顶板上;所述场景存储通过遥控器按键实现开启和切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灯带有方向头,所述方向头可以调整方向,可以根据需要照亮LED灯周围任何一个地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灯连接驱动电路,所述驱动电路将电源转换成与LED灯匹配的电能并保护LED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灯连接测流电路,所述测流电路检测LED灯的能耗,驱动电路根据测流电路检测到的信息控制LED灯的亮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设置在天花吊顶板朝上一侧面上或其他适当位置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光器检测LED灯的亮度数据传输到所述控制器后由控制器控制发光体的亮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灯、控制器、感光器、上级控制系统具有自己唯一的自动识别地址。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天花吊顶板上的LED灯还与遥控器连接,所述遥控器控制LED灯的开、关和亮度,所述遥控器有多个键,最上面有凹进去的ALLON键,按ALLON键后房间内的所有的LED灯亮到LED灯默认的最大亮度,ALLON键下侧的一横键为AUTO ON键,按AUTO ON键使房间内所有LED灯亮到遥控器储存的基本场景所设定的亮度,遥控器的最下面有凹进去的HardOFF键,按HardOFF键关掉房间内所有的LED灯,HardOFF键的上方有两个横键为AUTO OFF键和ALLOFF键,按AUTO OFF键关掉基本场景、只保留需要的小场景,按ALLOFF键关掉除了夜灯之外的其他LED灯,AUTO ON键和AUTO OFF键之间有三排键,每排根据需要设置多个键,该三排键的每一列分别控制每个分场景,中间排的键是AUTOn 键,具体为AUTO1键、AUTO2键、AUTO3键……AUTOn键,按一下开某个分场景设定的亮度,AUTOn键的上方为 键,按一下比设定亮度亮一度,直到满足需要为止,AUTOn键的下方为-键,按一下比设定亮度暗一度,直到满足需要为止,双击关掉某个分场景设定的LED灯。”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根据发光体设置方式的不同,可被分为两个技术方案:方案一:包含技术特征“LED灯通过天花吊顶板上的所述接口安装或直接设置在天花吊顶板上”、“由电脑控制整个照明系统”的技术方案;方案二:包含技术特征“LED灯通过天花吊顶板上的所述接口安装和直接设置在天花吊顶板上”、“由其他网络系统控制整个照明系统”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感光器和上级控制系统,LED灯接口与控制器之间,控制器与感光器之间,控制器与上级控制系统之间,上级控制系统或控制器与电脑之间均用电缆线连接;所述上级控制系统控制若干个控制器,所述上级控制系统与网络系统连接接收网络信号,能够收发无线信号或者至少能够接收无线信号,上级控制系统可以进行场景存储及节能照明的运算,场景存储通过遥控器按键实现开启和切换。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感光器和上级控制系统,LED灯接口与控制器之间,控制器与感光器之间,控制器与上级控制系统之间,均用电缆线连接;所述上级控制系统控制若干个控制器,所述上级控制系统与网络系统连接接收网络信号,能够收发无线信号或者至少能够接收无线信号,上级控制系统可以进行场景存储及节能照明的运算,场景存储通过遥控器按键实现开启和切换;(2)本申请中的发光体通过天花吊顶板上的接口安装和直接设置在天花吊顶板上、由其他网络系统控制整个照明系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5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玖明智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2月19日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主动控制功能实质是一种LED路灯的电路保护系统,其要解决的问题实质是保证LED路灯工作运行中的安全性,其说明书明确说明是熄灭路灯后向上级控制系统发送处理信息,即并非由上级控制系统控制路灯,而是将路灯的控制情况反馈给上级控制系统,从其公开文本表述分析,对比文件6所述上级控制系统应指由工作人员操纵的路灯管理中心,即LED路灯本身根据预设的温度、电流保持安全运行并将异常情况信息反馈给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判断是否需要额外人工操作干预,与权利要求1的上级控制系统可以进行节能照明的运算完全不同,不存在启示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其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还包括LED灯接口,吊顶板上设置若干个LED灯接口,接口设置在天花吊顶板朝下一侧面上任一位置,所述LED灯通过天花吊顶板上的所述接口安装和/或直接设置在天花吊顶板上;(2)权利要求1的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还包括上级控制系统,控制器与上级控制系统之间、上级控制系统或控制器与电脑之间均用电缆线连接,由电脑或其他网络系统控制整个照明系统,所述上级控制系统控制若干个控制器,所述上级控制系统与网络系统连接接收网络信号,能够收发无线信号或者至少能够接收无线信号,上级控制系统可以进行场景存储及节能照明的运算;(3)权利要求1中所述LED灯与控制器之间,控制器与感光器之间均用电缆线连接;(4)通过遥控器按键实现场景存储的开启和切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4)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5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LED灯安装在天花板吊顶板朝下一侧面上任意位置”,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的目的在于“照亮整个天花板”,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覆盖天花板的天花照明系统,而非照亮天花板下的对应空间,对比文件5中的LED光源安装在波导上,而非直接独自设置于天花板朝下一侧面任意位置,对比文件5明显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为天花板下的对应空间提供充足的照明的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一种简便的照明系统场景切换和节能照明的方法,实现的技术效果是通过与光源控制器连接的上级控制系统进行场景存储及节能照明的运算,并通过无线遥控器进行操作选择需要的场景和节能照明模式,能够避免原本照明系统实现场景切换所需要的控制布线等额外工程以及简化了对应所需照明场景的复杂手动控制操作,对比文件3和4均没有提出该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也没有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自然没有产生相应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3;以及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对比文件5(参见说明书第1-5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侧光式模块化天花板灯组件,天花板灯组件10包括天花板12和设置在天花板内的灯组件14(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模块化天花板灯组件10设计成允许灯组件14设置或附接于天花板12(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灯组件14包括一个或多个光源22和波导24(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一个或多个光源22设置在反射表面与波导边缘26、28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一个或多个光源22沿第二组波导边缘28定位,一个或多个光源22通常包括发光二极管(LED) (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灯组件10还包括功率供应和控制单元16,功率供应和控制单元16还包括控制光源22的光照和强度的控制器(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附图3和4),功率供应和控制单元16的控制器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例如微处理器、微控制器、数字信号处理器(DSP)、通用处理器、专用集成电路(ASIC)、专用处理器或构造成执行软件的其他软件控制的装置,通常,软件承载在有形存储器或用于由处理器执行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非瞬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可包括存储器,诸如硬盘驱动器、CD-ROM、DVD-ROM、互联网服务器等(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光源22被设置于天花板朝下一侧面上。
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技术特征:一种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包括吊顶板、LED灯、控制器,所述LED灯安装在天花吊顶板朝下一侧面上。
因此,对比文件5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还包括LED灯接口,吊顶板上设置若干个LED灯接口,接口设置在天花吊顶板朝下一侧面上任一位置,所述LED灯通过天花吊顶板上的所述接口安装和/或直接设置在天花吊顶板上;(2)权利要求1的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还包括上级控制系统,控制器与上级控制系统之间、上级控制系统或控制器与电脑之间均用电缆线连接,由电脑或其他网络系统控制整个照明系统,所述上级控制系统控制若干个控制器,所述上级控制系统与网络系统连接接收网络信号,能够收发无线信号或者至少能够接收无线信号,上级控制系统可以进行场景存储及节能照明的运算;(3)权利要求1中所述LED灯与控制器之间,控制器与感光器之间均用电缆线连接;(4)通过遥控器按键实现场景存储的开启和切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如何设置LED灯,如何控制LED灯,如何连接各部件以及如何实现场景的开启和切换。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通过LED灯接口设置LED灯以及将LED灯直接设置于其所附着的基板上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当以类似于对比文件5中的天花板为基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天花板上设置若干个LED灯接口,LED灯可通过LED灯接口和/或直接设置于天花板上,同时,在对比文件5中已经公开了光源22被设置于天花板朝下一侧面上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LED灯接口设置于天花板朝下一侧面上。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中已经公开了可使用多个模块化天花板灯组件100(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而照明的多样化以及节能照明均为照明领域的普遍追求,且当存在多个照明模块时,利用上级控制系统控制各个照明模块的控制器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利用上级控制系统存储所需的场景以实现照明多样化并进行节能照明的运算以实现节能照明的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合需要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还包括上级控制系统,利用上级控制系统控制分别设置于各个设置有LED灯的天花吊顶板上的控制器,并进行场景存储以及节能照明的运算。同时,对比文件5中还公开了功率供应和控制单元16的控制器包括至少一个可执行软件的处理器,软件承载在有形存储器或用于由处理器执行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非瞬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可包括存储器,诸如硬盘驱动器、CD-ROM、DVD-ROM、互联网服务器等,且目前正被积极推广的智能楼宇和智能家居也是基于电脑或其他网络系统的控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电脑或其他网络系统控制整个照明系统,当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控制时,使上级控制系统与网络系统连接接收网络信号,且能够收发或至少能够接收无线信号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利用电缆线连接各个元器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使控制器与上级控制系统之间、上级控制系统或控制器与电脑之间均用电缆线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3-6页,附图1-3)中公开了一种照明管理系统,包括控制单元10、多个照明单元11和多个环境传感器12,控制单元10实际操作可根据环境传感器12所感测到的环境感测信号来对这些照明单元11调整光源亮度,环境传感器12可以是光传感器(相当于感光器)。由于控制单元10可根据光传感器12的信号来对照明单元11进行调整,照明单元与控制单元之间以及控制单元与光传感器之间必然相连,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感光器和控制单元结合对照明单元进行控制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对灯组件的自动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5,使得对比文件5具有感光器,且LED灯与控制单元之间以及控制单元与感光器之间相连。同时,利用电缆线连接各个元器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LED灯与控制单元之间以及控制单元与感光器之间均用电缆线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8页,附图1)公开了一种可遥控投光位置的照明装置,每个照明装置具备30个储存空间,由此组成的照明系统具备30组照明场景供选用(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利用遥控装置200对完成调整的一组照明装置进行全局记录、储存和控制,以及利用预设数字转变照明场景(参见说明书第[0042]-[0046]段)。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遥控器按键实现场景存储的开启和切换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5,从而利用遥控器实现设置LED灯的天花吊顶板的场景存储的开启和切换。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根据对比文件5的附图3和4可知,包含光源22和波导24的灯组件14被安装于天花板12朝下一侧面上,即设置于波导侧面的光源22(LED)被间接设置于天花板12朝下一侧面上,即对比文件5实质上已经公开了将LED灯设置于天花板朝下一侧面上;通常意义的天花板灯组件是被构成为天花板形式或面积和结构可与天花板适配等结构的灯组件,这些灯组件通常被用于对被天花板覆盖的室内空间进行照明,即照明天花板下方的空间,其中一种照明方式为从光源发出的光先入射至天花板,照亮天花板,然后通过天花板反射向下照亮下方的室内空间,或是从光源发出的光先在波导中传播,使得光源与波导实质上组合形成了向下照明的面光源或线光源,对比文件5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传统天花板灯组件使用常规荧光灯以照亮整个天花板”,但是这仅表明光源发出的光直接照射天花板,而非直接向下照明,并不意味着对比文件5本身排斥使光源发出的光向下照明;尽管对比文件5的模块化天花板灯组件中的光源22发出的光被入射至波导24中,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这实际上是利用光源22和波导24构成了一个面光源,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利用该面光源对下方进行照明,而非将光局限于天花板或波导中,以仅对天花板或波导进行照明;
(2)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利用感光器、环境传感器和控制单元结合对照明单元进行控制(参见说明书第3-6页,附图1-3),可根据室内空间的环境变化(如室内亮度或温度)来相对调整照明亮度,以提供充足的室内空间照明,且满足人性化的需求,以及可根据有无人员在室内而自动对室内的照明作开启或关闭的控制,以降低人员操作照明的不便,同时也可节约照明的耗电量(参见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二段),即,对比文件4实际上已经公开了照明系统场景切换和节能照明的方法;同时,如上所述,照明的多样化以及节能照明均为照明领域的普遍追求,当存在多个照明模块时,利用上级控制系统控制各个照明模块的控制器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利用上级控制系统存储所需的场景以实现照明多样化并进行节能照明的运算以实现节能照明的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合需要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即利用上级控制系统配合感光器、环境传感器和控制单元,以及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遥控装置实现可遥控的照明系统场景切换和节能照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同时将它们应用于对比文件5实现对天花板灯组件的场景切换和节能照明的可遥控控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且这种应用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且在进行应用之后,自然能带来“通过与光源控制器连接的上级控制系统进行场景存储及节能照明的运算,并通过无线遥控器进行操作选择需要的场景和节能照明模式,能够避免原本照明系统实现场景切换所需要的控制布线等额外工程以及简化了对应所需照明场景的复杂手动控制操作”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LED灯带有方向头,所述方向头可以调整方向,可以根据需要照亮LED灯周围任何一个地方”,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公开了每个照明装置各自有两个电机(相当于方向头),两个电机分别垂直安装和水平安装,用于使灯做水平和垂直的转动,把照明装置的投光位置调整到满足照明场景的最佳要求(即可以根据需要照亮灯周围任何一个地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LED灯连接驱动电路,所述驱动电路将电源转换成与LED灯匹配的电能并保护LED灯”,对比文件5(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公开了功率供应和控制单元16包括电功率调制和调节电子器件和电路、变压器、电源等,以将标准线电压转换成适合的电压来操作光源22(相当于LED灯连接驱动电路,所述驱动电路将电源转换成与LED灯匹配的电能)。而通过驱动电路保护LED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LED灯连接测流电路,所述测流电路检测LED灯的能耗,驱动电路根据测流电路检测到的信息控制LED灯的亮度”,而利用与LED灯相连的测流电路检测LED灯的能耗,并使驱动电路根据测流电路检测到的信息控制LED灯的亮度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控制器设置在天花吊顶板朝上一侧面上或其他适当位置上”,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功率供应和控制单元16被设置于天花板朝上一侧面上(参见附图3和4)。而将上述功率供应和控制单元16设置在其他适当位置也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感光器检测LED灯的亮度数据传输到所述控制器后由控制器控制发光体的亮度”,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控制单元10实际操作可根据环境传感器12所感测到的环境感测信号来对这些照明单元11调整光源亮度,环境传感器12可以是光传感器,控制单元10可根据光传感器得知目前室内环境的亮度,并决定对照明单元11的照明亮度强弱作调整。例如当控制单元10得知室内环境的亮度与一预设亮度值比较而得知较暗时,控制单元10即可控制这些照明单元11的亮度朝预设亮度值作调亮调整,反之当室内环境的亮度与预设亮度值比较而得知较亮时,控制单元10就可控制这些照明单元11的亮度朝预设亮度值作调暗调整(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第4页第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LED灯、控制器、感光器、上级控制系统具有自己唯一的自动识别地址”,为了便于控制维护,使各个部件具有自己唯一的自动识别地址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6之一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8、从属权利要求8对LED灯的控制方式及遥控器的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3-5页)已经公开了利用遥控器对照明装置进行控制(照明装置自然与遥控器连接),将照明装置110设置在开或关的状态:设置照明装置灯的开和关,由遥控装置200的按钮211完成,连续按压按钮211可依次重复进行照明装置灯的开或关的设置;调整照明装置110的亮度:按压按钮209、按钮210对照明装置110进行亮度的调整,按钮209为调亮钮(相当于 键),按钮210为调暗钮(相当于-键),持续按压按钮209或按钮210,遥控装置显示屏会给出00到99的亮度指示;此外,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利用预设数字转变照明场景。在此基础上,利用各个键分别控制各个场景,即根据预存的场景数目在遥控器上设置相应数目的键以分别对各个场景进行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将这些键命名为ALLON、AUTO ON、HardOFF、AUTO OFF、ALLOFF、AUTO1、AUTO2、AUTO3……AUTOn、 、-键,且将ALLON键设置为遥控器最上面有凹进去的键,按ALLON键后房间内的所有的LED灯亮到LED灯默认的最大亮度,ALLON键下侧的一横键为AUTO ON键,按AUTO ON键使房间内所有LED灯亮到遥控器储存的基本场景所设定的亮度,HardOFF键为遥控器的最下面有凹进去的键,按HardOFF键关掉房间内所有的LED灯,AUTO OFF键和ALLOFF键为HardOFF键的上方的两个横键,按AUTO OFF键关掉基本场景、只保留需要的小场景,按ALLOFF键关掉除了夜灯之外的其他LED灯,AUTO ON键和AUTO OFF键之间有三排键,每排根据需要设置多个键,该三排键的每一列分别控制每个分场景,中间排的键是AUTOn 键,具体为AUTO1键、AUTO2键、AUTO3键……AUTOn键,AUTOn键的上方为 键,按一下比设定亮度亮一度,直到满足需要为止,AUTOn键的下方为-键,按一下比设定亮度暗一度,直到满足需要为止,双击关掉某个分场景设定的LED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7之一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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