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快速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80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52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26053.1
申请日:2016-05-17
复审请求人: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磊
合议组组长:梁月明
参审员:芦秋敏
国际分类号:F26B9/06,F26B25/12,F26B23/10,F26B25/00,B22F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此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26053.1,名称为“一种用于快速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5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01666577A,公布日为2010年3月10日)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4]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快速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能够实现封闭的炉体,该炉体的炉壁中设有水浴腔,该水浴腔通过一水泵连接一热水箱,使得热水箱的热水能够被送入水浴腔内,从而实现对放入炉体内腔的硬质合金成型制品进行水浴烘干;在炉体内腔的底部的左、中、右位置分别装有一个热电偶,以用来对炉体内腔的温度进行检测;所述炉体上还设有三个温度显示器,三个温度显示器分别与三个热电偶相连接,以显示出对应热电偶的温度值,同时将温度值反馈到水浴加热控制器上,通过调节水浴温度调节炉体内腔的温度;所述炉体上还装有用来测试炉体内腔压力值的压力表;该炉体设有用来与炉体内腔相连通的第一开口,该第一开口通过一个压力调节开关与一个旋片泵相连接,以通过压力调节开关调节炉体内腔的压力;所述装置还包括第四管道和第五管道,所述第四管道连接在炉体的第一开口与压力调节开关之间,所述第五管道连接在旋片泵与压力调节开关之间,所述压力调节开关为真空管道阀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快速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一管道和第二管道,所述第一管道连接在炉体的炉壁的水浴腔与水泵之间,所述第二管道连接在热水箱与水泵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快速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管道还装有切换阀门,所述切换阀门还通过第三管道连接冷水箱,以通过切换阀门向炉体的炉壁的水浴腔切换输送热水或冷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快速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上还装有抽气机构,以及时排出硬质合金成型制品挥发的成型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干燥过程,属于脱蜡前处理,而对比文件3是脱蜡过程;2.对比文件3脱蜡阶段未实现脱蜡时炉内压力调节,脱蜡管道的压力仪表只具备脱蜡时压力监测功能,本申请的压力调节阀调节控制炉内压力的功能对比文件3无法实现;3.对比文件3的炉体内没有水浴腔,只有脱蜡装置8中在脱蜡时通入70-80℃的热水水浴加热;4.本申请中,水浴腔通过一水泵连接热水箱。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快速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能够实现封闭的炉体,该炉体的炉壁中设有水浴腔,该水浴腔通过一水泵连接一热水箱,使得热水箱的热水能够被送入水浴腔内,从而实现对放入炉体内腔的硬质合金成型制品进行水浴烘干;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一管道和第二管道,所述第一管道连接在炉体的炉壁的水浴腔与水泵之间,所述第二管道连接在热水箱与水泵之间;所述第二管道还装有切换阀门,所述切换阀门还通过第三管道连接冷水箱,以通过切换阀门向炉体的炉壁的水浴腔切换输送热水或冷水;在炉体内腔的底部的左、中、右位置分别装有一个热电偶,以用来对炉体内腔的温度进行检测;所述炉体上还设有三个温度显示器,三个温度显示器分别与三个热电偶相连接,以显示出对应热电偶的温度值,同时将温度值反馈到水浴加热控制器上,通过调节水浴温度调节炉体内腔的温度;所述炉体上还装有用来测试炉体内腔压力值的压力表;该炉体设有用来与炉体内腔相连通的第一开口,该第一开口通过一个压力调节开关与一个旋片泵相连接,以通过压力调节开关调节炉体内腔的压力;所述装置还包括第四管道和第五管道,所述第四管道连接在炉体的第一开口与压力调节开关之间,所述第五管道连接在旋片泵与压力调节开关之间,所述压力调节开关为真空管道阀门;结合成型剂挥发的温度、压力条件,采用阀门开启度控制烘干炉内压力,并在烘干的不同温度段控制炉内压力,从而控制成型剂的挥发速度,进而实现快速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快速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上还装有抽气机构,以及时排出硬质合金成型制品挥发的成型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中采用热风烘干,无法综合温度、压力与挥发速度之间的关系,本申请通过设置三个热电偶进行炉内温度的准确测量、通过压力调节开关调节炉体内腔的压力,对比文件3仅仅调节炉内压力,未提到与加热温度相匹配;2. 本申请是干燥过程,属于脱蜡前处理,而对比文件3是脱蜡过程;3.对比文件3中使用热水进行脱蜡,未对炉内温度起到加热作用,而是在过程中起到冷却作用,加热作用的为电加热器。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意见答复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4]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9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此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快速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的装置,对比文件3(CN101666577A,公布日为2010年3月10日)公开了一种多气氛烧结脱蜡(相应于成型剂)一体炉,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烘干硬质合金成型制品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行-第4页第17行、附图1-2):该装置包括炉体6、脱蜡装置8、真空装置9、电控装置10、气控装置、冷热水供给装置,炉体6结构由带夹套的不锈钢外壳、工作内胆、加热器、保温层、热电偶、带滚轮的导轨、六个电极和一个快冷装置组成。电控装置10主要用于控制炉子加热速率和温度的控制。脱蜡装置8为夹套结构,夹套内有由冷热水供给装置供给的热水循环。气控装置由管道、阀门、减压阀、电磁阀、流量计、压力开关、压力传感器及气控柜等组成,主要用于炉内压力及炉内碳气氛的控制。真空装置9由前级泵、罗茨泵、真空管道、真空阀、压力开关等组成,它有两个支路,一个支路抽取炉内真空,用于真空烧结;一个支路抽取炉胆内真空,用于脱蜡。在真空主管道上有一个旁通阀,安装了一个压力自动调节阀,在负压脱蜡,气氛烧结、分压烧结时调节炉内压力;冷热水供给装置由水加热装置、多个阀门及水流量监控装置所组成,主要作用是在脱蜡时供给炉体70-80℃的热水,烧结时供给炉体等处的冷却水。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炉体设有用来与炉胆内相连通的第一开口,该第一开口与一个压力开关和一个前级泵相连接,以通过压力开关调节炉体内腔的压力。
对比文件1(CN201992955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8日)公开了一种真空干燥炉,并具体公开了一种(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9]段,附图1):将硬质合金挤压成型后的毛坯件放入密闭炉膛1的腔体11中,并盖好盖体12,然后利用热水循环系统3对密闭炉膛1及其中毛坯件进行加热,同时利用真空系统2的真空泵23对密闭炉膛1进行抽气抽湿,使密闭炉膛1处于真空状态,毛坯件的干燥速率大大加快。
对比文件2(CN203928630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5日)公开了一种真空干燥箱,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7]段,附图1-2):工作时,烘架6放上待干燥物料,闭合箱盖2,烘架6随烘架滑轨5进入箱体1,锁紧锁紧装置7,热水从热水进口8通入箱体1的夹层,对干燥箱加热升温,开启真空泵15将箱体1内的空气从抽气口9抽出,使箱体1内呈真空状态,降低待干燥物料中水分的沸点,将水分蒸发掉达到干燥的物料。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水浴腔、第一管道、水泵、第二管道、热水箱依次连接,切换阀门设置在第二管道,切换阀门通过第三管道连接冷水箱,通过切换切换阀门向水浴腔切换输入热水或冷水;在炉体内腔的底部的左、中、右位置分别装有一个热电偶,以用来对炉体内腔的温度进行检测;炉体上还设有三个温度显示器,三个温度显示器分别与三个热电偶相连接,以显示出对应热电偶的温度值,同时将温度值反馈到水浴加热控制器上,通过调节水浴温度调节炉体内腔的温度;前级泵为旋片泵,第一开口、第四管道、压力调节开关、第五管道、旋片泵顺次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加热、提供冷热水、检测和控制温度、真空装置的选择和调整。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炉体包括带夹套的不锈钢外壳、工作内胆等,冷热水供给装置由水加热装置、多个阀门及水流量监控装置所组成,主要作用是在脱蜡时供给给炉体及收蜡装置和管道70-80℃的热水。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脱蜡时供给炉体70-80°的热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该热水不可能直接供给到炉体的工作内胆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热水是供给到炉体的夹套内,即对比文件3的炉体设有水浴腔。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通过挥发成型剂从而实现烘干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中虽然公开了挥发成型剂从而实现烘干的目的,并具体公开了“在脱蜡时供给炉体、脱蜡装置及管道70-80℃的热水,且脱蜡装置中接收炉体来的混合气体,并在卧罐和气体的引出管道中凝聚为液态石蜡,最终的载气从脱蜡装置的过滤层经由真空装置排往大气,真空装置还与炉胆相连用于抽真空,炉体设置有加热器”(参见同上),合议组经分析对比文件3后得出,石蜡在炉体内气化成蒸汽并在脱蜡装置中凝结为液体,在真空装置与炉体和脱蜡装置均相连且均通入70-80℃的热水的情况下(即相同的温度和压力),石蜡不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物质形态(即液态和气态),而且炉体设置有加热器,因此炉体中石蜡能成为气态不是因为热水的加热,而是因为炉体的加热器,所以炉体的夹套不相应于本申请中的用于加热的水浴腔,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将对文件3中的夹套变换成用于加热的水浴腔,因为如果对比文件3中的夹套用于加热,则不会既在炉体中形成石蜡蒸汽又在脱蜡装置中形成液态石蜡,所以对比文件3无法用于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基于现有证据,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综上所述,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的观点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