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性材料及其用途和制造-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磁性材料及其用途和制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96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55368
优先权日:2013-06-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33127.1
申请日:2014-06-10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翻珍
合议组组长:杨颖
参审员:王素燕
国际分类号:C22C38/00,C22C38/10,C22C38/14,H01F1/055,H01F1/05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3127.1,名称为“磁性材料及其用途和制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4年6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6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5年12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磁性材料,其含有至少一种过渡金属(TM)、至少一种稀土金属(RE)和钛,其中过渡金属的含量为82-86原子%,稀土金属的含量为7-9原子% 和钛的含量为7-9原子%,各自基于所述磁性材料的总质量计,并且其中所述过渡金属以8-20原子%的含量包含钴,基于过渡金属的原子%的总含量计,其中所述磁性材料的结构是具有ThMn12-结构的四方形的RE(TM,Ti)12,其中所述稀土金属是Ce和/或La。
2. 权利要求1的磁性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金属包含以下元素的至少之一:Fe、Ni 和Mn或其混合物,优选为Fe。
3. 永久磁体,其包含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的磁性材料。
4. 用于制造磁性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磁性材料的结构是具有ThMn12-结构的四方形的RE(TM,Ti)12,其通过
- 混合至少一种过渡金属(TM)、至少一种稀土金属(RE) 和钛,其中过渡金属的含量为82-86原子%,稀土金属的含量为7-9原子%和钛的含量为7-9原子%,各自基于所述磁性材料的总质量计,并且其中所述过渡金属以8-20原子%的含量包含钴,基于过渡金属的原子%的总含量计,其中所述稀土金属是Ce和/或La,和
- 熔融所得的混合物,直到形成均匀的混合物,
其中在紧随所述熔融的步骤中在500-1500 ℃的温度下进行热处理5-12天的时间。
5. 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紧随所述熔融的步骤中在700-1100℃的温度下进行热处理5-12天的时间。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得的混合物在另一步骤中研磨和/或经受氮化。
7. 塑料粘结的磁体,其含有
- 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的磁性材料,或
- 根据权利要求4-6之一所制造的磁性材料,或
- 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的磁性材料,其通过快速凝固来制造。
8. 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的磁性材料或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3的永久磁体在风力发电机、PKW、NKW、起动装置、电动机、扩音器和微机电系统中的用途。
9. 电机,特别是发电机、机动车、起动装置、电动机、扩音器或微机电系统,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的磁性材料或包含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3的永久磁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性材料。对比文件1(EP0386286A1,公开日为1990年9月12日)公开了一种稀土铁基磁性材料。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磁性材料的结构是具有ThMn12-结构的四方形的RE(TM,Ti)12”;(2)稀土元素为La和/或Ce。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另外一个技术方案给出了制备稀土铁基磁性材料形成三元组合物RTiFe11(相当于RE(Ti,Fe)12)具有ThMn12的体心四方晶体结构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给出了稀土元素优选原子序号57-64的轻稀土元素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磁性材料的方法,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4记载了“混合:直至形成均匀的混合物”;权利要求4记载了“在紧随所述熔融的步骤中在500-1500℃的温度下进行热处理5-12天时间”。然而,混合原料、熔融直到形成均匀混合物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400-900℃下进行1小时退火,其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为了形成硬磁相,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紧随熔炼步骤进行热处理工艺,热处理时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3、7、8和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5、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和3中的过渡金属具体限定为包含Fe,并增加技术特征“且所述磁性材料具有来自Ce(Fe/Co,Ti)12的强的硬磁相”,删除原权利要求2,并对权利要求编号进行相应地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磁性材料,其含有至少一种过渡金属(TM)、至少一种稀土金属(RE)和钛,其中过渡金属的含量为82-86原子%,稀土金属的含量为7-9原子% 和钛的含量为7-9原子%,各自基于所述磁性材料的总质量计,并且其中所述过渡金属以8-20原子%的含量包含钴,基于过渡金属的原子%的总含量计,其中所述磁性材料的结构是具有ThMn12-结构的四方形的RE(TM,Ti)12,其中所述过渡金属包含Fe,和所述稀土金属是Ce和/或La,且所述磁性材料具有来自Ce(Fe/Co,Ti)12的强的硬磁相。
2. 永久磁体,其包含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性材料。
3. 用于制造磁性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磁性材料的结构是具有ThMn12-结构的四方形的RE(TM,Ti)12,其通过
- 混合至少一种过渡金属(TM)、至少一种稀土金属(RE) 和钛,其中过渡金属的含量为82-86原子%,稀土金属的含量为7-9原子%和钛的含量为7-9原子%,各自基于所述磁性材料的总质量计,并且其中所述过渡金属以8-20原子%的含量包含钴,基于过渡金属的原子%的总含量计,其中所述过渡金属包含Fe,和所述稀土金属是Ce和/或La,且所述磁性材料具有来自Ce(Fe/Co,Ti)12的强的硬磁相,和
- 熔融所得的混合物,直到形成均匀的混合物,
其中在紧随所述熔融的步骤中在500-1500 ℃的温度下进行热处理5-12天的时间。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紧随所述熔融的步骤中在700-1100 ℃的温度下进行热处理5-12天的时间。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得的混合物在另一步骤中研磨和/或经受氮化。
6. 塑料粘结的磁体,其含有
- 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性材料,或
- 根据权利要求3-5之一所制造的磁性材料,或
- 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性材料,其通过快速凝固来制造。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性材料或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的永久磁体在风力发电机、PKW、NKW、起动装置、电动机、扩音器和微机电系统中的用途。
8. 电机,特别是发电机、机动车、起动装置、电动机、扩音器或微机电系统,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性材料或包含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的永久磁体。”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实施例和图4教导了优选使用Nd和Sm作为稀土元素R,从图4可以看出,La和Ce导致较低的RTiFe11和RFe17居里温度,属于全部所列稀土元素中最不合意的稀土元素。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选择La和Ce作为稀土元素R的启示。尽管对比文件1的配方5和6中部分钕被Ce替代,但所述替代未达到7-9%的Ce含量。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在一种总的化合物中同时存在Ce、Fe、Co和Ti的组合,也不能得出含有La的组合的启示。本申请使用La和Ce是特别有利的,因为这两种元素具有特别高的可供使用性和相对低的原料成本(本申请说明书第7段)。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大的能量积、高的居里-温度、高的矫顽磁场强度、高的剩磁以及由均匀晶体结构所致的好的机械特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5段)。(2)本申请热处理时间5-12天比对比文件1所提到的1小时处理要长得多,这样巨大的差异不能被视为常规选择。这样的热处理确保完全形成的硬磁相,优异的机械稳定性和热稳定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第1-8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就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和3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磁性材料的终端域是相对宽的,这以约3.0MJ/m3的高的各向异性常数K1反映出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磁性材料,其含有至少一种过渡金属(TM)、至少一种稀土金属(RE)和钛,其中过渡金属的含量为82-86原子%,稀土金属的含量为7-9原子% 和钛的含量为7-9原子%,各自基于所述磁性材料的总质量计,其中所述过渡金属以8-20原子%的含量包含钴,基于过渡金属的原子%的总含量计,并且其中所述磁性材料的结构是具有ThMn12-结构的四方形的RE(TM,Ti)12,其中所述过渡金属包含Fe,和所述稀土金属是Ce和/或La,且所述磁性材料具有来自Ce(Fe/Co,Ti)12的强的硬磁相,其中所述磁性材料的终端域是相对宽的,这以约3.0 MJ/m3的高的各向异性常数K1反映出来。
3. 用于制造磁性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磁性材料的结构是具有ThMn12-结构的四方形的RE(TM,Ti)12,其通过
- 混合至少一种过渡金属(TM)、至少一种稀土金属(RE) 和钛,其中过渡金属的含量为82-86原子%,稀土金属的含量为7-9原子%和钛的含量为7-9原子%,各自基于所述磁性材料的总质量计,并且其中所述过渡金属以8-20原子%的含量包含钴,基于过渡金属的原子%的总含量计,其中所述过渡金属包含Fe,和所述稀土金属是Ce和/或La,且所述磁性材料具有来自Ce(Fe/Co,Ti)12的强的硬磁相,其中所述磁性材料的终端域是相对宽的,这以约3.0 MJ/m3的高的各向异性常数K1反映出来,和
- 熔融所得的混合物,直到形成均匀的混合物,
其中在紧随所述熔融的步骤中在500℃-1500 ℃的温度下进行热处理5-12天的时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限定所述稀土金属是Ce和/或La”,对比文件1提及常规的磁性材料Nd和Sm优选用作稀土元素R,其在实施例中和在对比文件1的图4中得到证实。从图4可以看出,La和Ce导致在RTiFe11和RFe17情况下最低的居里温度,属于所列稀土元素中最为不利的。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一般性提及了优选的稀土元素的范围是Y和选自原子序数57-64的轻稀土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仍不会认真考虑La和Ce作为稀土元素。本申请使用La和Ce是特别有利的,因为这两种元素具有特别高的可供使用性和相对低的原料成本(本申请说明书第7段)。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展现出至少下面的有利效果:大的能量积、高的居里-温度、高的矫顽磁场强度、高的剩磁以及由均匀晶体结构所致的好的机械特性。(2)对比文件1中Co的加入并非总是有利的,从对比文件1实施例4,配方11-14可知,Co的含量增加尽管会升高居里温度,但也以矫顽力的降低为代价,因而本申请所达到的有利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实现本申请磁性材料Ce(Fe/Co,Ti)12的启示或动机,即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般性的原则:用Co替代Fe增加居里温度,但是各稀土材料具备其自身的特性,特别是对于La和Ce(其具有最低的居里温度),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用Co替代Fe的动机,而仅仅针对Nd(表4)和Sa(表5)给出了用Co替代Fe的动机。(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何实现Ce(Fe/Co,Ti)12的硬磁相。本申请的磁性材料通过特定方法形成硬磁相,且图1证明了磁性材料以硬磁相存在。权利要求1和3中“终端域是相对宽的,这以约3.0MJ/m3的高的各向异性常数K1反映出来”,说明书图2所示出的非本申请的磁性材料的终端域明显更窄,表现为约2.5MJ/m3的较低的各向异性常数和因此较差的磁性参数。(4)本申请热处理时间5-12天比对比文件1所提到的1小时处理要长得多,这样巨大的差异不能被视为常规选择。本申请这样的热处理确保完全形成的硬磁相,优异的机械稳定性和热稳定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核实,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9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12月10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性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稀土铁基磁性磁性材料,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0-13行、第7页表4实施例3配方8):一种新型的具有高性能的永久磁铁,组成为,质量%:Nd为18.44%、Ti为5.88%、Fe为67.68%、Co为8%;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计算可知,其中Nd为8原子%、Ti为7.68原子%、Fe为75.81原子%、Co为8.52原子%;Fe Co为84.33原子%(过渡金属的含量),Co基于过渡金属的原子%的总含量计,为10.10%。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稀土元素为La和/或Ce;②磁性材料的结构是具有ThMn12-结构的四方形的RE(TM,Ti)12,具有来自Ce(Fe/Co,Ti)12的强的硬磁相,所述磁性材料的终端域是相对宽的,这以约3.0MJ/m3的高的各向异性常数K1反映出来。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磁性材料的磁性性能并降低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稀土元素选自Y和原子序号为57-71的元素中至少一种,如La、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优选原子序号57-64的轻稀土元素(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8行、第4页第1-4行)。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优选使用La、Ce等轻稀土元素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公知La和Ce是价格较为便宜的稀土元素,为了降低磁性材料的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La和/或Ce代替Nd。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形成的三元化合物RTiFe11(相当于RE(Ti,Fe)12)具有一种ThMn12的体心四方晶体结构(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6-48行、第4页第53-55行)。为了提高三元化合物RTiFe11的居里温度,可用Co代替部分Fe形成具有ThMn12的体心四方晶体结构的四元磁性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6-38行)。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由Co代替部分Fe形成具有ThMn12的体心四方晶体结构的四元磁性化合物的技术启示,其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相同,均是为了提高化合物的居里温度。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磁性材料的磁性性能,有动机用Co代替部分Fe形成具有ThMn12的体心四方晶体结构的四元磁性化合物,相应地结构由三元结构变为RE(Ti,Fe/Co)12,并获得RE(Ti,Fe/Co)12的强的硬磁相。对于各向异性常数K1,其属于磁性材料磁性性能的组织不敏感参量,该参量主要决定于晶体结构与成分,基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易于获得ThMn12的体心四方晶体结构的Ce(Ti,Fe/Co)12,其相应地具有高的各向异性常数K1,即磁性材料的终端域是相对宽的。
综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永久磁体,其包含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性材料。基于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高性能的永久磁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0-13行)。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磁性材料的不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磁性材料的方法。基于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按表4的No.8的磁性材料准备纯度为99.9%的Nd、Ti、Fe和Co金属,将其在高频感应炉中进行熔炼,然后浇注到钢模中,然后将铸锭通过喷射式磨机进行磨碎至粉末平均直径为2-10 μm,并采用氮气作为喷射气体;通过液压机在成形压力为1.5T/cm2下进行冲压成型,然后将压坯在氩气气氛中进行烧结,烧结温度为1000-1200℃,时间为1小时,然后在400-900℃下进行1小时的退火(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2-58行、第6页第1-4、31-34行、第7页表4实施例3配方8)。可见,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1)磁性材料的不同;(2)权利要求3限定了混合原料、熔融直到形成均匀的混合物,在紧随所述熔融步骤中在500-1500℃下进行5-12天的时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各种原料混合并熔融直到形成均匀的混合物是磁性材料制备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熔融后的磁性材料进行热处理,热处理的作用均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晶粒尺寸并保证硬磁相析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紧随所述熔炼步骤进行上述热处理工艺并综合考虑保证硬磁相析出和控制晶粒尺寸结合常规实验确定合适的热处理温度和时间。
综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和5
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紧随熔融步骤的热处理条件和对混合物进行研磨和/或氮化步骤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完全形成硬磁相形式的磁性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紧随所述熔炼步骤进行上述热处理工艺并确定合适的热处理温度和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然后将铸锭通过喷射式磨机进行磨碎至粉末平均直径为2-10 μm,并采用氮气作为喷射气体(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5-56行)。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塑料粘结的磁体。结合权利要求1或3-5的评述内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或3-5制造的磁性材料,将其用于塑料粘结的磁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快速凝固是本领域中磁性材料制备的常规工艺步骤。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7和8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性材料或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的永久磁体在风力发电机、PKW、NKW、起动装置、电动机、扩音器和微机电系统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9行):目前工业上生产的磁性材料,如钐-钴合金作为高性能的磁性材料广泛应用于音响、电动马达、测量仪器等;将其用于风力发电机、PKW、NKW、起动装置、电动机、扩音器和微机电系统中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对权利要求1和2的评述内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机,特别是发电机、机动车、起动装置、电动机、扩音器或微机电系统,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性材料或包含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的永久磁体。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2页第7-9行):目前工业上生产的磁性材料,如钐-钴合金作为高性能的磁性材料广泛应用于音响、电动马达、测量仪器等;将其用于风力发电机、PKW、NKW、起动装置、电动机、扩音器和微机电系统中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对权利要求1和2的评述内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优选使用La、Ce等轻稀土元素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公知La和Ce是价格较为便宜的稀土元素,为了降低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La和/或Ce代替Nd。虽然从图4可以看出,La和Ce导致在RTiFe11和RFe17情况下最低的居里温度,属于所列稀土元素中最为不利的,但是,对比文件1图4是未加入Co元素的三元磁性材料,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为了提高三元化合物RTiFe11的居里温度,可用Co代替部分Fe形成具有ThMn12的体心四方晶体结构的四元磁性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6-38行)。即Co的加入可以提高磁性材料RTiFe11化合物的居里温度,因而由稀土元素导致的居里温度低的问题也可以克服。综合考虑磁性材料的成本,当La和Ce导致的居里温度低的问题可以由加入Co克服时,基于La和Ce的价格低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La和/或Ce。相应地,磁性材料所具有的大的能量积、高的居里-温度、高的矫顽磁场强度、高的剩磁以及由均匀晶体结构所致的好的机械特性等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39-46行公开了Co含量的选择取决于居里温度的期望值,在提高居里温度的同时也对磁性材料有负面影响。Co含量每增加10wt%,磁性材料居里温度增高约90℃。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Co代替部分Fe。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5-39行还公开了稀土元素含量影响ThMn12的结构稳定性,当稀土元素含量小于12%,磁性材料矫顽力明显降低。也就是说,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实施例4中配方11-14中随Co含量增加,居里温度提高,矫顽力有所降低的问题,以及稀土元素对磁性材料矫顽力的影响均是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的,在稀土元素和Co含量对磁性材料性能的利弊明确公开的情况下,即使La和Ce(其具有最低的居里温度)或是Co的含量增加以矫顽力的降低为代价,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4行已经明确公开了优选原子序号57-64的轻稀土元素,且说明书第4页表1中也明确记载了CeTiFe11的化合物,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用Co代替部分Fe,并综合考虑磁性材料的居里温度和矫顽力确定合适的Co加入量和选择合适的稀土元素,上述选择对磁性材料性能的影响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3)首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形成的三元化合物RTiFe11(相当于RE(Ti,Fe)12)具有一种ThMn12的体心四方晶体结构(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6-48行、第4页第53-55行)。为了提高三元化合物RTiFe11的居里温度,可用Co代替部分Fe形成具有ThMn12的体心四方晶体结构的四元磁性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6-38行)。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由Co代替部分Fe形成具有ThMn12的体心四方晶体结构的四元磁性化合物的技术启示,相应的结构由三元结构变为RE(Ti,Fe/Co)12,并结合对磁性材料矫顽力的要求获得RE(Ti,Fe/Co)12的强的硬磁相。其次,由于对比文件1给出了针对Nd(表4)和Sa(表5)用Co替代Fe,但是La和Ce与Nd和Sm均属于稀土元素,性质近似,且La和Ce的成本较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成本与性能的实际要求出发有动机尝试使用La和Ce替代Nd和Sm。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表1中也明确记载了CeTiFe11的化合物,基于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Co可以代替部分Fe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获得Ce(Ti,Fe/Co)12化合物。
(4)本领域公知通过改变热处理参数可以有效地控制晶粒的尺寸,合适的退火温度能够使磁性能达到最佳,温度过低,硬磁相析出不充分,温度过高,虽然保证了硬磁相的析出,但又会造成晶粒过渡长大,减弱晶间交换作用,使磁性能受到影响。合适的保温时间,是综合保证硬磁相析出和控制晶粒尺寸两方面考虑的结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熔融后的磁性材料进行热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紧随所述熔炼步骤进行上述热处理工艺并综合考虑保证硬磁相析出和控制晶粒尺寸结合常规实验能够确定合适的热处理时间。热处理时间的长短是为了保证硬磁相的析出,虽然本申请的热处理时间为5-12天,但说明书并未记载不同热处理时间对磁性材料硬磁相析出的影响,无法证明本申请的热处理时间为磁性材料的性能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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