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豆浆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35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34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8187.4
申请日:2013-04-22
复审请求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贺文晶
合议组组长:李明瑞
参审员:黄斌
国际分类号:A47J31/00,A47J31/44,A47J43/044,A47J43/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8187.4,名称为“一种豆浆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310139532.9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2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6年02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申请人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3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142919Y,公开日为2008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03006067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对比文件3:CN201451238U,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2日;
对比文件4:CN101305889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5:CN201388501Y,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6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说明书附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豆浆机,包括机头和杯体,机头扣置在杯体上,电机固定在机头内,所述机头包括机头上盖和机头下盖,电机带动刀轴、刀体转动,刀轴向下伸入杯体内,刀体设置在刀轴前端,其特征在于:机头下盖下部设有非密闭的小空间粉碎罩,刀体位于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内,所述非密闭的小空间粉碎罩具有一个底部进料口和多个出料口,所述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进料口处设有物料阻挡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料口为条形孔,所述条形孔的宽度小于8毫米。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孔沿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外壁纵向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外壁为光滑曲线形成的回转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体上设有转动时使得杯体内水朝向非密闭的小空间粉碎罩运动的抽水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体上的抽水部为设置在刀体刀翼朝向机头一侧的刀刃;
或者为设置在刀体刀翼朝向杯体底部一侧的背刃;
或者为设置在刀体上水平弯折的刀翼;
或者为设置在刀体上相对水平面扭转的刀翼。
7. 一种豆浆机,包括机头和杯体,机头扣置在杯体上,电机固定在机头内,所述机头包括机头上盖和机头下盖,电机带动刀轴、刀体转动,刀轴向下伸入杯体内,刀体设置在刀轴前端,其特征在于:机头下盖下部设有非密闭的小空间粉碎罩,刀体位于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内,所述非密闭的小空间粉碎罩具有至少一个底部进料口和多个出料口,所述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下端设 置有环状端面板,所述环状端面板形成了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进料口。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状端面板上设置有平板状部件,所述平板状部件上设置有多个进料口;
或者,所述环状端面板上设置有多个骨架,所述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通过多个骨架合围而成,且骨架之间的间隙形成了出料口。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料口为条形孔,所述条形孔的宽度小于8毫米。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孔沿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外壁纵向设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外壁为光滑曲线形成的回转面。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体上设有转动时使得杯体内水朝向非密闭的小空间粉碎罩运动的抽水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体上的抽水部为设置在刀体刀翼朝向机头一侧的刀刃;
或者为设置在刀体刀翼朝向杯体底部一侧的背刃;
或者为设置在刀体上水平弯折的刀翼;
或者为设置在刀体上相对水平面扭转的刀翼。”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豆浆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底部进料口为一个,物料阻挡边设置在进料口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粉碎效果。然而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1已经公开了在侧壁具有对物料进行阻挡的阻挡边,而具体进料口的数量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的常规设置,当设置为单个进料口时,该进料口为底部开口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时对应的物料阻挡边在进料口上方设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豆浆机,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粉碎罩下端设置有环状端面板,具体形成了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进料口。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具体如何设置进料口。然而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1已经公开了在侧壁入料口上具有对物料进行阻挡的阻挡边,即已经公开了入料口周具有阻挡结构。而具体该阻挡结构为一体的物料阻挡边或单独附接同样效果的环状端面板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的常规选择。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环状端面板,并在其下形成相应的进料口。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4、5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4/5/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6,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豆浆机,包括机头和杯体,机头扣置在杯体上,电机固定在机头内,所述机头包括机头上盖和机头下盖,电机带动刀轴、刀体转动,刀轴向下伸入杯体内,刀体设置在刀轴前端,其特征在于:机头下盖下部设有非密闭的小空间粉碎罩,刀体位于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内,所述非密闭的小空间粉碎罩具有至少一个底部进料口和多个出料口,所述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下端设置有环状端面板,所述环状端面板形成了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进料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状端面板上设置有平板状部件,所述平板状部件上设置有多个进料口;
或者,所述环状端面板上设置有多个骨架,所述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通过多个骨架合围而成,且骨架之间的间隙形成了出料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料口为条形孔,所述条形孔的宽度小于8毫米。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孔沿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外壁纵向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外壁为光滑曲线形成的回转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体上设有转动时使得杯体内水朝向非密闭的小空间粉碎罩运动的抽水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体上的抽水部为设置在刀体刀翼朝向机头一侧的刀刃;
或者为设置在刀体刀翼朝向杯体底部一侧的背刃;
或者为设置在刀体上水平弯折的刀翼;
或者为设置在刀体上相对水平面扭转的刀翼。”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环状端面板为横向设置,且上端面连接有小空间粉碎罩的壁,内部边缘形成小空间粉碎罩的进料口;环状端面板正是起到将物料聚集于小空间粉碎罩内进行集中粉碎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整体仅具有循环粉碎的作用,没有理由设置环状端面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9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豆浆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粉碎罩下端设置的环状端面板具体形成了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进料口。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粉碎效率。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给出了混流罩采用环状端面板作为进料口的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5中在混流罩下端面上形成了多个进料口,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想到仅在混流罩的下端面设置环形端面板构成一个进料口,而且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4、5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4/5/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29 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的进料口为较小的混流入口;而本申请中的环状端面板内侧只有一个大的进料口,可以让更多的浆液加速进入,同时,环状端面板还能反弹物料,不让物料通过进料口跑出粉碎罩外部。并且小空间粉碎罩的周壁上开设了多个出料口,能够减小浆液流动的路径,浆液克服重力作用较小,可以快速通过出料口流出,并循环起来。2、对比文件5提升粉碎主要利用的是混流罩的集中粉碎以及虹吸作用;而本申请的提升粉碎效率主要利用的是粉碎罩的小空间集中粉碎与循环粉碎的双重作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6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说明书附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豆浆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豆浆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4-5):包括带有电机1的机头2和杯体7,机头2扣置在杯体7上,根据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电机固定在机头内;所述机头2包括机头上盖和机头下盖;从机头2下端伸出来的电机旋转轴5、刀片6、杯体7、置于杯体7内的导流装置3,刀片6安装在电机旋转轴5上并置于导流装置3内,电机带动电机旋转轴5、刀片6转动,导流装置3固定在所述机头2上或是通过非完全固定的方式限制在机头2和杯体7底部之间;导流装置3为直径不同的两个圆筒33、34通过连接部35相连而成,两个圆筒33、34和连接部可以通过一次出模形成,也可分别出模后再连接形成,出料口设置在连接部35上,出料口31为圆形或椭圆形,当然,也可以为其他形状。出料口可以设置为多个。电机1开始工作,刀片6在电机旋转轴5的带动下高速旋转,并在刀片6的上方会产生正压,下方产生负压,制浆物料在负压的作用下从导流装置3上的进料口32进入导流装置3内部,再经过刀片6的旋转区域被刀片6高速撞击或切割成粉状颗粒,粉状颗粒在正压的作用下,迅速从出料口31排出到杯体内。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电机旋转轴5、刀片6、导流装置3分别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刀轴、刀体、非密闭的小空间粉碎罩;对比文件1中的导流装置3固定在所述机头2上或是通过非完全固定的方式限制在机头2和杯体7底部之间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刀轴向下伸入杯体内,刀体设置在刀轴前端,电机带动刀轴、刀体转动。由对比文件1附图5可知,导流装置下部圆筒34的下端面构成了进料口,而本申请中是粉碎罩下端的环状端面板构成了进料口。
由上述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粉碎罩下端设置的环状端面板具体形成了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进料口。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粉碎效率。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豆浆机的混流罩(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至倒数第2段,附图1-4):混流罩下端面2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混流入口2a,罩体上端面1、混流罩下端面2,以及混流罩侧壁3可以为一体化形成,也可以为各自加工后连接,这种可拆卸结构更便于清洗,从附图1-4中可以看出,混流罩下端面外周环状的部分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环状端面板。豆料进入混流罩后不断和刀片以及混流罩内壁发生碰撞切削,因为侧壁无孔加大豆料的被切削次数,直至豆料从混流罩上端面的混流出口流出。由此可见,混流罩可以起到将物料与内壁碰撞反弹到刀具提高粉碎效率的作用。另外,可以推知混流罩还能通过使得物料下落到环状端面板时,物料因高速旋转接触到环状端面板,被反弹进一步提高粉碎效率的作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混流罩采用环状端面板作为进料口的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5中在混流罩下端面上形成了多个进料口,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想到仅在混流罩的下端面设置环形端面板构成一个进料口,而且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于进料口或出料口做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于进一步限定为多个进料口的技术方案,从对比文件5的附图1-4中还可以看出,混流罩下端面对应于本申请中位于环状端面板上的平板状部件,且该平板状部件上设置有多个进料口。因此,关于进料口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5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进一步限定侧壁上出料口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4具体公开了一种通过侧壁叶片(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骨架)设置间隙构成物料交换口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至第3页第1段,附图1-8)。而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与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具体构成物料交换口,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侧壁设置物料交换口时,利用多个骨架合围,令其间隙构成开口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设置侧壁上开口时能够根据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将环状端面板上部构建为多个骨架,间隙构成出料口。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该并列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要求引用权利要求3,并分别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出料口具体设置为条形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其具体的尺寸限定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操作的需求能够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条形孔沿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外壁纵向设置也属于设置该滤孔时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用。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的另外一个实施例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3):所述导流装置3大致呈圆筒状(也可为其他旋转体),其底部为流线型的旋转体并向杯体7底部突出(对应于光滑曲线形成的回转面),从外型上看类似子弹头形状,在该流线型底面上开设有若干进料口32,从而形成半封闭的底面;导流装置3中部位置部分向内弯折,出料口31设置在导流装置3弯折的部分与未弯折的部分之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非密闭小空间粉碎罩的外壁设为光滑曲线形成的回转面的技术启示。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豆浆机及其漩涡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3段、附图1-4):该豆浆机的粉碎刀11的刀片形成可产生向下轴流的结构,例如将向上弯折的刀片刃口设置在下方,向下弯折的刀片刃口设置在上方(对应于刀体上设有转动时使得杯体内水朝向杯体底部运动的抽水部),豆浆机具有漩涡罩9,罩体的下方形成有多个能产生横向喷射流的排出圆孔91(对应于出料口),排出圆孔91排出的横流形成回流34,进入到上方的进入孔中,如此循环(参见说明书第23-33段、附图2-4)。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在刀体上设置转动时向下抽水的抽水部,以在粉碎过程中保证浆液液面平稳和电机稳定工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要求引用权利要求6,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粉碎刀11的刀片形成可产生向下轴流的结构的较佳方式是将向上弯折的刀片刃口设置在下方,而向下弯折的刀片刃口设置在上方,粉碎刀11一般包括四刀片,两向上弯折的刀片和两向下弯折的刀片,向上弯折的刀片和向下弯折的刀片相间设置,刀片的折弯角及相反向的刀刃,配合旋涡罩和制作程式,就可以产生一个有作用的涡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令刀翼在刀体上水平弯折或相对水平面扭转,以在转动时形成涡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刀片刃口的具体朝向向上或向下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进料口的大小进行限定,无法将权利要求1中的进料口与对比文件5的进料口区别开来。而且,在本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对于进料口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环状端面板上设置有平板部件,平板状部件上述设置有多个进料口。但是上述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同(参见对于权利要求2的评述,在此不再赘述),都能反弹物料,不让物料通过进料口跑出粉碎罩外部。另外,权利要求1也没有对多个出料口的具体设置位置进行限定。而且,在本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对于多个出料口的位置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上述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同(参见对于权利要求2的评述,在此不再赘述),都能够减小浆液流动的路径,浆液克服重力作用较小,可以快速通过出料口流出,并循环起来。
2、对比文件5中记载(参见说明书第4页):经过第一次搅打的豆浆从顶部下沉的过程中,混流罩无侧孔不会立即被吸入罩内,沿罩外壁下沉直至底部等待吸入,在此下沉过程中,原有底部豆料有足够时间与几率进入混流罩进行第一次切削,如此循环达到好的制浆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也利用了循环粉碎的作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5均使用了集中粉碎与循环粉碎的双重作用,而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二者作用不同。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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