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控气氛多用炉炉口余热利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22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61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36848.3
申请日:2017-01-18
复审请求人:山东海利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冰
合议组组长:孙平
参审员:段晓宁
国际分类号:F27D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常用技术手段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36848.3,名称为“一种可控气氛多用炉炉口余热利用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海利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月18日,公开日为2017年3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302397Y,公告日为2009年9月2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月1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1-3;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控气氛多用炉炉口余热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可控气氛多用炉炉口的热盘管机构以及储水箱,所述储水箱的上部设置有进水管,下部设置有出水管,所述出水管上设置有水压泵,所述热盘管机构包括承载壳体,所述承载壳体内部设置有热水盘管,所述热水盘管的进口端设置在承载壳体外侧的上部,出口端设置在承载壳体外侧的下部,所述进口端通过输水管与出水管连接设置,所述出口端通过输水管与进水管连接设置,所述承载壳体通过转动机构与可控气氛多用炉连接设置;
所述转动机构包括设置在可控气氛多用炉上的支撑底座、设置在支撑底座上的连接杆以及设置在承载壳体背部的固定套筒;
所述支撑底座包括支撑板以及设置在支撑板上的固定柱;
所述连接杆包括7型连接部以及设置在7型连接部一端与固定柱相配合的固定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控气氛多用炉炉口余热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7型连接部通过螺栓与固定套筒固定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储水箱的上部设置有进水管,下部设置有出水管,出水管上设置有水压泵;热水盘管的进口端设置在承载壳体外侧的上部,出口端设置在承载壳体外侧的下部,进口端通过输水管与出水管连接设置,出口端通过输水管与进水管连接设置;(2)本申请具体限定了转动机构的具体结构组成。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采用自重力循环和水压泵实现不断循环;而对比文件1则是采用蓄水式加热,在进行热交换时,水是静止不流动的,只有在完成换热后,才回流至清洗槽内。对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的转动机构是各个部件之间的组合,形成的整体转动机构,能够改变热盘管机构与炉口的位置,使设备使用方便。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控气氛多用炉炉口余热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可控气氛多用炉炉口的热盘管机构以及储水箱,所述储水箱的上部设置有进水管,下部设置有出水管,所述出水管上设置有水压泵,所述热盘管机构包括承载壳体,所述承载壳体内部设置有热水盘管,所述热水盘管的进口端设置在承载壳体外侧的上部,出口端设置在承载壳体外侧的下部,所述进口端通过输水管与出水管连接设置,所述出口端通过输水管与进水管连接设置,所述承载壳体通过转动机构与可控气氛多用炉连接设置;所述转动机构包括设置在可控气氛多用炉上的支撑底座、设置在支撑底座上的连接杆以及设置在承载壳体背部的固定套筒;所述支撑底座包括支撑板以及设置在支撑板上的固定柱;所述连接杆包括7型连接部以及设置在7型连接部一端与固定柱相配合的固定套;所述7型连接部通过螺栓与固定套筒固定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区别特征1实际仅在于:本申请储水箱的进水管设置在上部,出水管设置在下部,出水管上设置有水压泵。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旋转机构以及其具体结构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现有机械知识而不难得到的,且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自重力循环和水压泵实现不断循环;而对比文件1则是采用蓄水式加热,在进行热交换时,水是静止不流动的,只有在完成换热后,才回流至清洗槽内;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转动机构,其也不是本领域现有技术的置换;3)本申请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拆开某个特征来进行评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月1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1-3;2019年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常用技术手段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控气氛多用炉炉口余热利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能交换器,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可控气氛网带炉炉口余热利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页,图1-6):余热利用装置包括设置在可控气氛网带炉炉口的交换器主体(对应于热盘管机构)以及清洗槽(对应于储水箱),清洗槽设置有进水管和出水管,设置有循环泵(对应于水压泵),交换器主体包括外壳(对应于承载壳体),外壳内部设置有内部管道,内部管道是由多根管道组成,每根管道成一个“S”或多个“S”首尾相连的形状(即内部管道公开了热水盘管),内部管道的进水口设置在外壳外侧的上部,出水口设置在外壳外侧的下部,进水口通过输水管与出水管连接设置,出水口通过输水管与进水管连接设置,自来水经过循环泵加压,输送到热能交换器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 本申请储水箱的进水管设置在上部,出水管设置在下部,出水管上设置有水压泵;2) 承载壳体通过转动机构与可控气氛多用炉连接设置,转动机构包括设置在可控气氛多用炉上的支撑底座、设置在支撑底座上的连接杆以及设置在承载壳体背部的固定套筒;所述支撑底座包括支撑板以及设置在支撑板上的固定柱;连接杆包括7型连接部以及设置在7型连接部一端与固定柱相配合的固定套,7型连接部通过螺栓与固定套筒固定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管道的位置、循环加热水箱的水以及实现承载壳体的可转动。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洗槽设置有进水管和出水管,在此基础上,根据落入清洗槽中的淬火零件表面的去污需求,而将进水管设置在清洗槽的上部,出水管设置在清洗槽的下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换热器和水箱间设置水泵以循环加热介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水泵的具体位置及相应产生的效果也是本领域中所公知的;对于区别特征2),交换器主体在吸收火帘的热量之后,为了不影响炉子的正常工作,需将其从炉口处移走,而在需要使用时,又需将其放置在炉口处,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在炉窑领域,为了方便设备的移动,而将外壳通过转动机构与可控气氛网带炉可转动连接(如炉窑门盖的启闭的形式),且设置转动机构的具体结构,如与炉体连接的支撑底座、连接杆、固定套筒等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可以灵活选择组合设置的,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且其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自重力循环和水压泵实现不断循环是本领域常用的流体循环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设置水箱进出水口的位置。而在换热器和水箱间设置水泵以循环加热介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水泵的具体位置及相应产生的效果也是本领域中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选择。
2)对于旋转机构以及其具体结构的设置,交换器主体在吸收火帘的热量之后,为了不影响炉子的正常工作,如在进料时,需将其从炉口处移走,而在需要使用时,又需将其放置在炉口处。在炉窑领域,为了方便设备的移动,而将外壳通过转动机构与可控气氛网带炉可转动连接,如炉窑门盖侧开式启闭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同时,设置转动机构的具体结构,如与炉体连接的支撑底座、旋转连接杆、固定套筒、固定柱,均是实现可转动连接的常用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现有机械知识而不难得到的,且其效果可以预期。
3)流体循环方式的选取与换热器的转动机构设置,一个是为了更好地循环增强流动性,而另一个则为了方便使用,二者是相对独立的特征,没有任何的协同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采纳,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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