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的密封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箱的密封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21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1757
优先权日:2014-03-07
申请(专利)号:201580012314.6
申请日:2015-02-26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T.RAD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冰
合议组组长:孙洁
参审员:董统永
国际分类号:F28F9/02;F28D1/03;F28D9/00;F28F3/10;F16L2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在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即可进行常规选择,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2314.6,名称为“箱的密封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T.RAD。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3月7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EP2458312A1,公开日为2012年5月30日;对比文件2:US4881595A,公开日为1989年11月21日;对比文件3:DE4243495A1,公开日为1994年6月23日;对比文件4:JP特开2013-96632A,公开日为2013年5月2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9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2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箱的密封结构,具备:
内芯(2),其由多个扁平管(1)的层叠体构成,且所述内芯(2)的端部的横截面的外周形成为矩形;
外壳(3),其外嵌于该内芯(2)的外周,且在端部具有矩形的开口;
箱承接件(9),其以与该外壳(3)的开口端部的内周匹配的方式设置,平面呈框形且剖面形成为曲柄状;
环状槽(4),其形成在该箱承接件(9)与外壳(3)之间;以及
箱(6),其端部隔着密封件(5)被压入环状槽(4),且外周通过铆接而被固定,
所述扁平管(1)通过嵌合装配具有端部在厚度方向上扩张的扩张部(1b)的一对槽状板而形成,在各扁平管(1)的所述扩张部(1b)相互接触而形成所述内芯(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箱的密封结构,其中,
在箱(6)的外周呈窗状地排列有多个凹部(20),在外壳(3)的所述开口的端部的外周以恒定间隔形成有狭缝(10),该外壳(3)的比狭缝(10)靠开口端侧的部分被向凹部(20)侧平行地压入,从而将箱(6)铆接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箱的密封结构,其中,
所述环状槽(4)在大致矩形的四角具有宽度比其他部分宽且以圆弧状弯曲的角部(7),
所述密封件(5)具有:剖面呈圆形的相互平行的一对短边部(5a)和一对长边部(5b);以及将所述一对短边部(5a)和一对长边部(5b)之间连结且形成于四角的剖面呈圆形的芯部(5c)及与所述芯部(5c)一体形成的平面呈扇形状的凸缘部(8),该凸缘部(8)向四角方向外侧突出设置,
该密封件(5)在所述四角将芯部(5c)和凸缘部(8)一起嵌入所述环状槽(4),
所述箱(6)隔着所述密封件(5)被压入外壳(3)的环状槽(4), 且通过铆接而被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箱的密封结构,其中,
所述箱(6)通过在除外壳(3)的环状槽(4)的所述角部(7)以外的部位从该外壳(3)的外侧进行的铆接而被固定。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箱的密封结构,其中,
所述箱(6)通过铆接而固定于环状槽(4),所述铆接通过从该外壳(3)的外侧使设置于外壳(3)的多个爪向箱(6)侧以直角折弯来实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在外壳的外周形成有环状的突出部,存在缺乏紧凑性并且成形复杂”的缺点,没有环状的突出部的外壳3的开口端部的内周整合的方式配置剖面曲柄状的箱承接件,由此能够使箱的密封结构的紧凑性提高;对比文件1存在突出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本没有必然的动机会想到将箱承接件18改进成为剖面曲柄状;(2)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中“在四角将芯部与平面呈扇形状的凸缘部一起嵌入环状槽,由此能够提高环状槽的角部处的密封性”这样的密封件在原理、具体结构以及效果上是完全不同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5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的描述中并没有相应的特征体现出外壳的外周不设有环状的突出部。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密封结构特征,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实际给出了扁管端部带扩张部,扩张部相互接触而形成内芯的一种换热器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4的扁管端部带扩张部的内芯的换热器形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换热器结构中,从而省去管板。而由于设置了互相抵靠的扩张部,省去了管板,其换热器外壳形状也会相应的做出调整,其密封结构也会适应性的做出与外壳匹配的调整,这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3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定位和密封,这与本申请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实际给出了密封件角部设置定位部件从而起到更好的密封效果的启示。而为了定位并且对角部进行密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在密封件角部具体设置加大加宽的凸缘部,起到定位和密封的作用,这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3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其余权利要求2-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只是将密封件可靠地固定于管板上并准确安装,不能实现角部区域的密封,其与本申请中凸缘部设置位置和作用不同,没有给出任何启示。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箱的密封结构,具备:
内芯(2),其由多个扁平管(1)的层叠体构成,且所述内芯(2)的端部的横截面的外周形成为矩形;
外壳(3),其外嵌于该内芯(2)的外周,且在端部具有矩形的开口;
箱承接件(9),其以与该外壳(3)的开口端部的内周匹配的方式设置,平面呈框形且剖面形成为曲柄状;
环状槽(4),其形成在该箱承接件(9)与外壳(3)之间;以及
箱(6),其端部隔着密封件(5)被压入环状槽(4),且外周通过铆接而被固定,
所述扁平管(1)通过嵌合装配具有端部在厚度方向上扩张的扩张部(1b)的一对槽状板而形成,在各扁平管(1)的所述扩张部(1b)相互接触而形成所述内芯(2),
所述环状槽(4)在大致矩形的四角具有宽度比其他部分宽且以圆弧状弯曲的角部(7),
所述密封件(5)具有:剖面呈圆形的相互平行的一对短边部(5a)和一对长边部(5b);以及将所述一对短边部(5a)和一对长边部(5b)之间连结且形成于四角的剖面呈圆形的芯部(5c)及与所述芯部(5c)一体形成的平面呈扇形状的凸缘部(8),该凸缘部(8)向四角方向外侧突出设置,
该密封件(5)在所述四角将芯部(5c)和凸缘部(8)一起嵌入所述环状槽(4),
所述箱(6)隔着所述密封件(5)被压入外壳(3)的环状槽(4),且通过铆接而被固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9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在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即可进行常规选择,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3-4。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箱的密封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箱的密封结构(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19]-[0029]段,附图1-4),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密封结构,具备:内芯14,其由多个扁平管16的层叠体构成,且内芯14的端部的横截面的外周形成为矩形;外壳22,其外嵌于该内芯的外周,且在端部具有矩形的开口;箱承接件18,其与该外壳的开口端部的内周匹配的方式设置,平面呈框形且在剖面形成为单直角弯曲状,即L形;环状槽,其形成在该箱承接件18与外壳之间;以及箱12,其端部隔着密封件42被压入环状槽,且外周通过铆接而被固定,密封件具有相互平行的一对短边部和一对长边部。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 扁平管通过嵌合装配具有端部在厚度方向上扩张的一对槽状板而形成,在各扁平管的所述扩张部相互接触而形成内芯;(2) 箱承接件的剖面形成为曲柄状;(3)环状槽在大致矩形的四角具有宽度比其他部分宽且以圆弧状弯曲的角部,密封件具有:剖面呈圆形的相互平行的一对短边部和一对长边部;以及将一对短边部和一对长边部之间连结且形成于四角的剖面呈圆形的芯部及与芯部一体形成的平面呈扇形状的凸缘部,该凸缘部向四角方向外侧突出设置,该密封件在四角将芯部和凸缘部一起嵌入环状槽,箱隔着密封件被压入外壳的环状槽,且通过铆接而被固定。
其中区别(1)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热交换器(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9]段,附图1-10):热交换器具有内芯,外壳以及箱,内芯由多个扁平管层叠构成,扁平管通过嵌合装配具有端部在厚度方向上扩张的的一对槽状板1,2而形成,在各扁平管的扩张部相互接触而形成内芯。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形成无管板换热芯体结构,即该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在外壳端部设置一个类似L形板的承接件,并与壳体一起形成环形槽的密封结构,从而与箱进行配合进行密封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扁管端部带扩张部,扩张部相互接触而形成内芯的一种换热器整体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4的扁管端部带扩张部的内芯的换热器形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换热器结构中。而由于设置了互相抵靠的扩张部,省去了管板,其外壳形状也会相应做出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换热器的具体结构的变化对其密封结构也做出适应性的调整,使其与外壳匹配。如在具体设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设置L形板或曲柄状等剖面形状的承接件,从而与外壳进行连接固定并形成凹槽,进行密封,这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密封结构(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4行至第2栏第2行):环状槽在大致矩形的四角具有宽度比其他部分宽,密封件1具有:剖面呈圆形的相互平行的一对短边部和一对长边部;以及将一对短边部和一对长边部之间连结且形成于四角的剖面呈圆形的芯部,还具有与芯部一体形成的平面呈条连接环形状的凸缘部6,该凸缘部6向四角方向外侧突出设置,密封件1在四角将芯部和凸缘部6的部分结构一起嵌入环状槽,箱隔着密封件1被压入管板2外围结构的环状槽。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凸缘部6进行角部的定位,从而起到更好的密封效果,此外,芯部与凸缘部6连接的部分也可以起到填充箱体角部以实现角部区域的密封定位作用,即该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设置呈扇形状的凸缘部;将凸缘部一起嵌入环状槽”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实现角部密封这一技术问题时,自然会想到使用对比文件3中垫片角部的各种凸出结构,如呈扇形状结构一起嵌入环状槽来实现角部的密封;而“环状槽以圆弧状弯曲的角部”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以及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对比文件3只是将密封件可靠地固定于管板上并准确安装,不能实现角部区域的密封,其与本申请中凸缘部设置位置和作用不同,没有给出任何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对比文件3的密封件1的四角具有凸缘部6,达到更好的定位效果,而凸缘部6与密封件1具有连接部分,即其密封件1的4个角部是设有密封件的;而为了定位并且对角部进行密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在密封件角部具体设置加大加宽的凸缘部,从而更好的起到密封的作用,这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采纳,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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