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缝整焊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缝整焊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10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20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06585.3
申请日:2017-05-04
复审请求人:四川良木道门窗型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振昌
合议组组长:孙征文
参审员:尹雪英
国际分类号:E06B3/96,E06B3/968,E06B3/30,B23P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06585.3,名称为“一种无缝整焊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四川良木道门窗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5月4日,公开日为2017年8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850765U,公告日为2013年4月3日)、对比文件3(EP0448520A1,公开日为1991年9月25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7年5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缝整焊窗,包括横框(1)和竖框(2),其特征在于,进一步还包括角部连接件(5),所述的横框(1)和竖框(2)采用型材相互拼接形成窗框结构,所述的横框(1)和竖框(2)的端面切割出两个拼接面,一面为横框(1)和竖框(2)相互衔接的拼接面一(3),另一面为横框(1)、竖框(2)与角部连接件(5)衔接的拼接面二(4),拼接面一(3)与拼接面二(4)衔接并且不处于同一平面,拼接面一(3)靠近窗框的内侧,拼接面二(4)位于窗框的外侧,横框(1)、竖框(2)和角部连接件(5)为铝合金型材,所述的拼接面一(3)和拼接面二(4)通过无缝焊接连接,所述的角部连接件(5)位于横框(1)与竖框(2)的拼接处靠外一侧,并且角部连接件(5)的顶角呈圆角,圆角半径为3~15mm,并且在横框(1)、竖框(2)和角部连接件(5)的表面喷涂有漆料层(6),成品窗框表面无可视的接缝,拼接面一(3)与横框(1)、竖框(2)的长度方向呈45度,横框(1)、竖框(2)拼接成直角的窗框,拼接面二(4)垂直于横框(1)、竖框(2)的长度方向,所述的拼接面一(3)与拼接面二(4)的分界点位于横框(1)、竖框(2)宽度的一半处;
其采用以下加工步骤制造:
A、根据横框(1)、竖框(2)设定的型材长度尺寸进行型材切割,并且在横框(1)、竖框(2)型材的端面切割出拼接面,拼接面包括拼接面一(3)和拼接面二(4),将横框(1)、竖框(2)型材的拼接面一(3)和拼接面二(4)进行打磨去除表面氧化膜,并且对拼接面一(3)和拼接面二(4)开坡口,然后采用酸洗钝化液对坡口进行清洗;
B、采用双面无缝焊接的方式通过拼接面一(3)将横框(1)、竖框(2)焊接连接成窗框,拼接面一(3)形成焊缝,并将横框(1)、竖框(2)的拼接面二(4)与角部连接件(5)采用双面无缝焊接的方式焊接连接形成窗框,拼接面二(4)形成焊缝;
C、将拼接面一(3)和拼接面二(4)的焊缝进行打磨并且抛光,采用水溶性清洗剂清洗焊缝,最后对窗框进行整体喷涂形成表面无焊缝的成品窗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缝整焊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横框(1)、竖框(2)和角部连接件(5)上还复合有木型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2项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的方案进行删减,只保留横框、竖框组成窗框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具体参数和加工步骤;复审请求人认为:传统的窗框角为尖锐的棱角,存在着安全风险;本申请对由横框、竖框组成的窗框的顶角进行倒圆角加工,窗框结构简单、部件少,加工方便、效率高,避免窗框形成尖锐的顶角伤人,有效避免出现刮伤、撞伤;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技术中用于窗框和窗扇的型材的壁厚薄,在现有的窗框和窗扇的结构上加工圆角结构的顶角会导致顶角处破损,导致窗框和窗扇密封失效,容易被雨水侵蚀,严重影响使用寿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技术中采用型材制成的窗框和窗扇没有动机去将窗框和窗扇的顶角加工成圆角结构;对比文件3采用具有外圆弧侧面的角部件来实现窗框的圆弧顶角是对比文件3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去掉角部件来直接使窗框形成圆角,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无法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缝整焊窗,包括横框(1)和竖框(2),其特征在于,横框(1)、竖框(2)的端面切割成45度的斜面,横框(1)、竖框(2)相互垂直的拼接成窗框,并且横框(1)、竖框(2)拼接成窗框的顶角为圆角,横框(1)、竖框(2)沿着拼接面进行无缝焊接连接,窗框的顶角采用铣削加工或整体切割的方式进行倒圆角,圆角半径为3~15mm,在打磨抛光后在横框(1)、竖框(2)的表面喷涂漆料层(6),所述的横框(1)和竖框(2)上还复合有木型材;
其采用以下加工步骤制造:
A、根据横框(1)、竖框(2)设定的型材长度尺寸进行型材切割,并且在横框(1)、竖框(2)型材的端面切割出拼接面,将横框(1)、竖框(2)型材的拼接面进行打磨去除表面氧化膜,并且对拼接面开坡口,然后采用酸洗钝化液对坡口进行清洗;
B、采用双面无缝焊接的方式通过拼接面将横框(1)、竖框(2)焊接连接成窗框,拼接面形成焊缝;
C、将拼接面的焊缝进行打磨并且抛光,采用水溶性清洗剂清洗焊缝,然后对窗框的顶角进行倒圆角加工,采用铣削加工或整体切割的方式进行倒圆角,最后对窗框进行整体喷涂形成表面无焊缝的成品窗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7年5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所采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850765U,公告日为2013年4月3日;
对比文件3:EP0448520A1,公开日为1991年9月25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缝整焊窗,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门窗无缝安装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9-28段、图1):门窗无缝安装结构,包括:门窗框1;门窗扇2,枢接于所述门窗框1内,所述门窗框1和所述门窗扇2由两端具有45度角的拼接缝3的铝合金型材组合而成;固定扇5,安装在所述门窗框1上;门窗扇2和固定扇5内安装玻璃4;除了适用于铝合金型材的门窗还适用于铝木复合型材门窗,即所述门窗框、所述门窗扇和所述固定扇中间还设有实木层;外立面材料铝合金,铝合金型材通过45度角切割组合成外框,在45度拼接处有拼接缝,对接缝处铝型材进行材料分析、切割、焊接、打磨、抛光、喷涂,形成整框无缝面;具体处理过程为:1,铝型材成分分析;2,铝型材切割;3,切割面处理,具体包括:切割面开坡口,切割面酸洗、切割面清理;4,组框焊接,具体包括组框,选用焊条,电焊,组框整形,焊接拼缝处;5,拼缝处打磨;6,拼缝处抛光;7,拼缝处喷涂;8,成型、铝木复合成框、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窗框的顶角为圆角,横框、竖框沿着拼接面进行无缝焊接连接,窗框的顶角采用铣削加工或整体切割的方式进行倒圆角,圆角半径为3~15mm;加工制造步骤文字描述有差异,具体为:将横框、竖框型材的拼接面进行打磨去除表面氧化膜,采用酸洗钝化液对坡口进行清洗;采用双面无缝焊接的方式通过拼接面将横框、竖框焊接连接成窗框,采用水溶性清洗剂清洗焊缝,然后对窗框的顶角采用铣削加工或整体切割的方式进行倒圆角。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金属窗框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栏47行至第4栏45行、图1-9):金属窗框采用铝或者铝合金材料,金属窗框由横框、竖框以及角部单元拼接构成,横框、竖框的型材端部沿45度角切割并且移除角的端部,横框、竖框拼接后在空缺位置插入角部单元,角部单元外部呈倒圆形,角部单元固定于方形角部支架上,方形角部支架的凸缘伸出了角部单元,角部单元与方形角部支架同材质或者不同材质,角部单元与方形角部支架可以在各自成型后组装在一起,组装时,横框和竖框可以通过棘爪、螺栓连接或者焊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窗框顶角为圆角的技术启示,而圆角的加工方式采用铣削加工或整体切割、圆角的半径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型材进行灵活选定的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本的门窗加工制作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结构、材料特点对加工制作步骤适度调整,例如,为了便于后续焊接加工打磨去除表面氧化膜,并对坡口采用酸洗钝化液进行清洗;采用成熟的双面无缝焊接技术将横框、竖框焊接连接成窗框以及为了便于喷涂采用水溶性清洗剂清洗焊缝。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客观上存在尖角,容易伤人,因此存在改进的现实需求,而对比文件3恰恰给出了窗框顶角采用圆角避免伤人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尖角进行倒角处理以克服尖角容易伤人的缺陷,在型材厚度薄进行倒角容易导致破孔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型材进行加厚处理,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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