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透明封装体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透明封装体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73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69226
优先权日:2013-02-08,2013-08-22
申请(专利)号:201410045556.2
申请日:2014-02-08
复审请求人:晶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忠堂
合议组组长:武建刚
参审员:刘天飞
国际分类号:H01L33/48,H01L33/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5556.2,名称为“具透明封装体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及其制造方法” 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晶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08日和2013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5-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02月0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说明书第1-10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包含:
提供一透明基底;
提供一LED管芯固定于该透明基底上,其中该LED管芯包含两个电极;
提供一第二透明基底;
提供两个电极引脚,该两个电极引脚皆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相对于该第一端,且其中该两个电极引脚皆位于该第二透明基底上,以及
连接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以将该LED管芯置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间,使该LED管芯被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
其中,该LED管芯的两个电极分别电性连接于该两个电极引脚,该第一端皆被该LED管芯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该第二端从该透明基底露出,该两个电极中的任一电极与相应电性连接的各电极引脚之间不具有金属线,且该第一端的宽度与该第二端的宽度相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还包括形成包括一透明高导热材料的一自散热层于该透明基底上,且该LED管芯位于该自散热层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其中该自散热层包括非导电材料或导电材料。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其中该非导电材料包括钻石或类钻碳。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其中该导电材料为金属、合金或石墨烯。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还包括提供一散热器与该自散热层接触,或该自散热层与该两个电极引脚接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还包括沿着一第一方向将该发光二极管元件结合于一载体,其中该两个电极设于LED管芯的一第一表面上,该第一方向不平行于该第一表面的法线方向。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其中,该两个电极引脚互相平行且自该LED管芯的同一侧朝着远离该LED管芯的该侧的方向延伸。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其中,连接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使该LED管芯的该两个电极分别直接接触该两个电极引脚。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其中,还包含在该透明基底上形成一荧光粉层。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其中,还包含涂布一荧光粉于该透明基底及/或该第二透明基底。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其中,该第二透明基底包含一荧光粉。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其中,还包含形成一凹槽于该透明基底;及涂布一荧光粉层于该凹槽中,且该LED管芯位于该荧光粉层上。
14. 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包含:
一透明基底;
两个电极引脚于该透明基底上,该两个电极引脚皆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相对于该第一端;
LED管芯,具有两个电极,该LED管芯置于该透明基底上,且该LED管芯的该两个电极分别电性连接于该两个电极引脚,该第一端皆被该LED管芯及该透明基底包覆,该第二端从该透明基底露出,且该两个电极中的任一电极与相应电性连接的该电极引脚之间不具有金属线;以及
一第二透明基底,该LED管芯被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其中,该第一端的宽度与该第二端的宽度相同。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还包括具有一透明高导热材料的一自散热层位于该透明基底上,且该LED管芯位于该自散热层上。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自散热层包括非导电材料或导电材料。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非导电材料包括钻石或类钻碳。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导电材料为金属、合金或石墨烯。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还包括一散热器与该自散热 层接触,或该自散热层与该两电极引脚接触。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该两个电极引脚延伸出该透明基底。
21.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另包含一光学元件,该光学元件设于该透明基底上,且该光学元件为半球体。
22.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两个电极引脚互相平行且由该LED管芯的同一侧朝着远离该LED管芯的该侧的方向延伸。
23.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第二透明基底包含荧光粉。
24.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透明基底具有一凹槽,一荧光粉层位于该凹槽中,且该LED管芯位于该荧光粉层上。
25. 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包含:
一透明基底;
两个电极引脚,该两个电极引脚皆具有一第一端,一第二端相对于该第一端以及由紧邻该第一端的第一部分,且于该透明基底上;
LED管芯,具有两个电极,该LED管芯置于该透明基底上,且该LED管芯的该两个电极对应连接于该两个电极引脚;以及
一第二透明基底,该LED管芯位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间;
其中,该第一部分皆被该LED管芯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夹,且该第二端伸出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外,该第一端至该第二端具有第一延伸方向,该第一部分具有第二延伸方向,且该第一延伸方向与该第二延伸方向相同。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还包括一透明高导热材料的一自散热层,位于该透明基底上,且该LED管芯位于该自散热层上。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自散热层包括非导电材料或导电材料。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非导电材料包括钻石或类钻碳。
29.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导电材料为金属、合金或石墨烯。
30.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还包括一散热器与该自散热 层接触,或该自散热层与该两个电极引脚接触。
31.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该两个电极引脚延伸出该透明基底。
32.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两个电极引脚互相平行且由该LED管芯的第一侧朝着远离该LED管芯的第一侧的方向延伸。
33.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LED管芯被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
34.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另包含一荧光粉层,形成于该透明基底及/或该第二透明基底上。
35.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任一该电极与对应电性连接的该电极引脚之间不具有金属线。
3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其中,该透明基底具有一凹槽,一荧光粉层位于该凹槽中,且该LED管芯位于该荧光粉层上。”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9-4698A,公开日:2009年01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2544320A,公开日:2012年07月04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一第二透明基底,该LED管芯位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间;其中,该第一部分皆被该LED管芯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夹,且该第二端伸出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外,该第一端至该第二端具有第一延伸方向,该第一部分具有第二延伸方向,且该第一延伸方向与该第二延伸方向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玻璃层410/420包覆发光二极管发光体200 (参见说明书第9-33段、附图1-9),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双层玻璃对LED进行包覆、封装的启示,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关于电极引脚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6-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他说明中认为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还包括第二透明基底,LED管芯位于透明基底及第二透明基底之间;以及该第一部分皆被该LED管芯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夹,且该第二端伸出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外,该第一端至该第二端具有第一延伸方向,该第一部分具有第二延伸方向,且该第一延伸方向与该第二延伸方向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所述两电极引脚3可竖直地插接于透明基底1上,并由透明材料4、5对其进行封装,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再需要结合另一透明基底如第二透明基底;技术特征“该第一端的宽度与该第二端的宽度相同”,“该第一端至该第二端具有第一延伸方向,该第一部分具有第二延伸方向,且该第一延伸方向与该第二延伸方向相同”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为了获得更优的散热,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设置导热层及第二基底;(2)对比文件2并未教导导热层411需要同时连接两个电极,其第[0030]段教导导热层411、421分别各连接一个电极;(3)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只能是水平式LED,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电极引脚引出方式,但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而设置在一个透明基底上;(4)电极引脚第一端、第二端宽度,以及它们的延伸方式是由外界连接需求确定的,另外,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它们能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提供一具两个引脚的第二透明基底,连接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以将该LED管芯置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间,使该LED管芯被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该第一端皆被该LED管芯2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该两个电极中的任一电极与相应电性连接的各电极引脚之间不具有金属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具有第二透明基底,该LED管芯被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该第一端皆被该LED管芯及该透明基底包覆;该两个电极中的任一电极与相应电性连接的该电极引脚之间不具有金属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二透明基底,该LED管芯位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间,其中,该第一部分皆被该LED管芯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4、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15-24、26-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13、15-24、26-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各电极引脚3中靠近LED管芯2的一端(相当于第一端)与远离LED管芯的一端(相当于第二端)的宽度相同,各电极引脚3的远离LED管芯的一端延伸出透明基底1之外,且各电极引脚3均具有直线延伸的形状,也就是说,每一电极引脚中的第一端、第一部分(靠近第一端的部分)、第二端均沿着同一方向延伸(第[0026]-[0033]段,附图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 “该第一端的宽度与该第二端的宽度相同”,“该第二端伸出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外”,“该第一端至该第二端具有第一延伸方向,该第一部分具有第二延伸方向,且该第一延伸方向与该第二延伸方向相同”;其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似,均在于将LED管芯设置于透明基底上,将LED管芯电极与电极引脚电性连接,从而使得LED管芯可以与外部电路的电性连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中采用两个透明基底将LED管芯包覆,而对比文件1中仅采用一块透明基底承载LED管芯;此外,本申请说明书附图2-3对应的实施例均采用一个透明基底,附图4对应的实施例也仅简单记载了可以采用两个透明基底,但并未记载相对于一个透明基底具有何种特别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LED管芯之外设置透明材料将其封装,但是为了进一步提高LED封装结构的稳定性,避免LED管芯在使用过程中受损,采用两个透明基底将LED管芯包覆在其中也仅是一种惯用技术手段,采用该技术手段,所取得的防止LED管芯受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换言之,其并不能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14、25中增加了有关封装材料的技术特征,对从属权利要求2、6、 20、31进行了修改,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1,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提供一个透明基底,而非两透明基底,故其为公开“含有两透明基底”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制造方法,其也与本申请的包括两个透明基底发光二极管元件在构造上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 “提供一第二透明基底;提供两个电极引脚, 该两个电极引脚皆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相对于该第一端, 且其中该两个电极引脚皆位于该第二透明基底上;连接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以将该LED管芯置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间,使该LED管芯被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提供一封装材料覆盖该LED管芯、该透明基底与该第二透明基底,且该封装材料具有一平面;其中,该LED管芯的两个电极分别电性连接于该两个电极引脚,该第一端皆被该LED管芯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特别是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具有平面的封装材料及将引脚露出于该平面之外”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该两个电极中的任一电极与相应电性连接的该电极引脚之间不具有金属线”也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1-2、6、14、20、24、30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包含:提供一透明基底;提供一LED管芯固定于该透明基底上,其中该LED管芯包含两个电极;提供一第二透明基底;提供两个电极引脚,该两个电极引脚皆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相对于该第一端,且其中该两个电极引脚皆位于该第二透明基底上;连接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以将该LED管芯置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间,使该LED管芯被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以及提供一封装材料覆盖该LED管芯、该透明基底与该第二透明基底,且该封装材料具有一平面;其中,该LED管芯的两个电极分别电性连接于该两个电极引脚,该第一端皆被该LED管芯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该第二端从该平面露出,该两个电极中的任一电极与相应电性连接的各电极引脚之间不具有金属线,且该第一端的宽度与该第二端的宽度相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还包括形成包括一透明高导热材料的一具有条纹图案的自散热层于该透明基底上,且该LED管芯位于该自散热层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还包括提供一散热器与该两个电极引脚接触。
14. 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包含:
一透明基底;两个电极引脚于该透明基底上,该两个电极引脚皆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相对于该第一端;LED管芯,具有两个电极,该LED管芯置于该透明基底上,且该LED管芯的该两个电极分别电性连接于该两个电极引脚,该第一端皆被该LED管芯及该透明基底包覆,且该两个电极中的任一电极与相应电性连接的该电极引脚之间不具有金属线;一第二透明基底,该LED管芯被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其中,该第一端的宽度与该第二端的宽度相同;以及一封装材料,该封装材料覆盖该LED管芯、该透明基底与该第二透明基底,且该封装材料具有一平面;其中,该第二端露出于该平面之外。”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还包括具有一具有条纹图案的自散热层位于该透明基底上。”
“24. 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包含:一透明基底;两个电极引脚,该两个电极引脚皆具有一第一端,一第二端相对于该第一端以及由紧邻该第一端的第一部分,且于该透明基底上;LED管芯,具有两个电极,该LED管芯置于该透明基底上,且该LED管芯的该两个电极对应连接于该两个电极引脚;一第二透明基底,该LED管芯位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间;以及一封装材料,该封装材料覆盖该LED管芯、该透明基底与该第二透明基底,且该封装材料具有一平面;其中,该第一部分皆被该LED管芯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夹,且该第二端伸出于该平面之外,该第一端至该第二端具有第一延伸方向,该第一部分具有第二延伸方向,且该第一延伸方向与该第二延伸方向相同。”
“30.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元件,还包括具有一具有条纹图案的自散热层位于该透明基底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35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2月0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9-4698A,公开日:2009年01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2544320A,公开日:2012年07月0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0056]段、附图1-5):提供一透明基底1;提供一LED管芯2固定于该透明基底上,其中该LED管芯包含两个电极2b;在该透明基底1上设置两个电极引脚3,该两个电极引脚3皆具有一第一端(靠近LED管芯2的一端)及相对于该第一端的一第二端(远离LED管芯2的一端),该LED管芯2的两个电极2b分别通过布线1a电性连接于该两个电极引脚3,该两个电极引脚3的第二端均延伸至该透明基底1的边缘之外(相当于两个电极引脚的第二端从该透明基底露出),该第一端的宽度与该第二端的宽度相同,提供一封装材料4覆盖该LED管芯2和透明基底1,且两个电极引脚3从封装材料4的下表面露出(图2(a))。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1)还包括提供一具两个引脚的第二透明基底,连接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以将该LED管芯置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间,使该LED管芯被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该第一端皆被该LED管芯2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该封装材料覆盖第二透明基底,封装材料具有一平面,电极引脚从平面露出;(2)该两个电极中的任一电极与相应电性连接的各电极引脚之间不具有金属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LED管芯以防止其受损,及如何简化电性连接LED管芯与电极引脚的工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将LED管芯夹设于两个透明基底之间,形成两个透明基底包覆LED管芯的结构以防止LED管芯受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防止LED管芯受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当形成两透明基底包覆LED管芯的结构以后,与LED管芯电极电性连接的电极引脚一端则会被包覆于两透明基底之间,且封装材料也会覆盖用于包覆LED管芯的第二透明基板;其次,将两个电极引脚设置于包覆LED管芯的另一透明基底上仅是为LED管芯提供电性连接引脚的一种常规方式,该种设置方式与直接在安装有LED管芯的透明基底上设置电极引脚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均是为LED管芯提供电性连接,换言之,该种设置方式并不会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再者,根据出光方向的需求将对比文件1中封装材料的下表面设置为平面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此时,电极引脚即可从该平面露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直接将LED管芯的电极与两个电极引脚连接以形成两者的电性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简化连接工艺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另外,当LED管芯电极直接与电极引脚接触连接之后,电极引脚的一端则会被LED管芯与透明基底覆盖。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且公开了还包括形成包括一透明高导热材料411(相当于自散热层)于透明基底410上,且将LED管芯200设置于该透明高导热材料411上(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3]段、附图1-9)。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优化散热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而采用条纹图案作为透明高导热材料的几何图案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透明高导热材料411包括玻璃导电导热胶、石墨导电胶、碳纤维导电导热胶、或石墨烯(相当于导电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附图8);而采用非导电材料构成透明高导热材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提高散热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采用包括钻石或类钻碳的非导电材料形成透明高导热材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透明高导热材料411包括导电材料石墨烯(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附图8);而采用导电的金属或合金作为透明高导热材料是本领域技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设置与两个电极引脚相接触的散热器以提高散热效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上述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提高散热效果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还包括沿着一第一方向(附图2、3的水平方向)将该LED管芯2结合于透明基底1上,其中该两个电极2b设于LED管芯2的一第一表面2c上,该第一方向不平行于该第一表面的法线方向(水平方向与第一表面2c的法线垂直,并非平行)(说明书第[0033]-[0041]段,附图2-3)。而将LED管芯首先置于一载体上承载该LED管芯以便于将其安装于透明基底上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该两个电极引脚3互相平行且自该LED管芯2的同一侧朝着远离该LED管芯2的该侧的方向延伸(第[0026]-[0033]段,附图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将LED管芯的电极与电极引脚直接接触形成电性连接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透明基底上形成荧光粉以改变出射波长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选择在第一、或第二基底上涂布荧光粉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选择含有荧光粉的透明基底作为透明基底以简化形成荧光粉的工艺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3、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透明基底中形成容纳LED管芯的凹槽,在凹槽中涂布荧光粉层,并将LED管芯设置与荧光粉层上以提高出光效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4、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0056]段、附图1-5):一透明基底1;两个电极引脚3设于该透明基底1上,该两个电极引脚3皆具有一第一端(靠近LED管芯2的一端)及相对于该第一端的一第二端(远离LED管芯2的一端);LED管芯2,具有两个电极2b,该LED管芯2置于该透明基底1上,且该LED管芯2的该两个电极2b分别通过布线1a电性连接于该两个电极引脚3,该两个电极引脚3的第二端均延伸至该透明基底1的边缘之外(相当于两个电极引脚的第二端从该透明基底露出),该第一端的宽度与该第二端的宽度相同,提供一封装材料4覆盖该LED管芯2和透明基底1,且两个电极引脚3从封装材料4的下表面露出(图2(a))。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还具有第二透明基底,该LED管芯被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覆,该第一端皆被该LED管芯及该透明基底包覆,封装材料覆盖第二透明基底,封装材料具有一平面,电极引脚从平面露出;(2)该两个电极中的任一电极与相应电性连接的该电极引脚之间不具有金属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LED管芯以防止其受损,及如何简化电性连接LED管芯与电极引脚的工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LED管芯夹设于两个透明基底之间,形成两个透明基底包覆LED管芯的结构以防止LED管芯受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防止LED管芯受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当形成两透明基底包覆LED管芯的结构以后,封装材料会覆盖用于包覆LED管芯的第二透明基板,其次,根据出光方向的需求将对比文件1中封装材料下表面设置为平面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此时,电极引脚即可从该平面露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直接将LED管芯的电极与两个电极引脚连接以形成两者的电性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简化连接工艺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另外,当LED管芯电极直接与电极引脚接触连接之后,电极引脚的一端则会被LED管芯与透明基底覆盖。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且公开了还包括形成包括一透明高导热材料411(相当于自散热层)于透明基底410上,且将LED管芯200设置于该透明高导热材料411上(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3]段、附图1-9)。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优化散热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6、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透明高导热材料411包括玻璃导电导热胶、石墨导电胶、碳纤维导电导热胶、或石墨烯(相当于导电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附图8);而采用非导电材料构成透明高导热材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提高散热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7、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采用包括钻石或类钻碳的非导电材料形成透明高导热材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8、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透明高导热材料411包括导电材料石墨烯(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附图8);而采用导电的金属或合金作为透明高导热材料是本领域技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9、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自散热层上设置散热器将自散热层上的热量导出到散热效果更好的散热器上以进一步提高散热效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将自散热层与电极引脚接触以通过电极引脚作为散热通道进一步提高散热效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上述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提高散热效果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0、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且公开了还包括形成包括一透明高导热材料411(相当于自散热层)于透明基底410上,且将LED管芯200设置于该透明高导热材料411上(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3]段、附图1-9)。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优化散热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而采用条纹图案作为透明高导热材料的几何图案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1、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该两个电极引脚3互相平行且自该LED管芯2的同一侧朝着远离该LED管芯2的该侧的方向延伸(第[0026]-[0033]段,附图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2、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选择含有荧光粉的透明基底作为透明基基底以简化形成荧光粉的工艺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3、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透明基底中形成容纳LED管芯的凹槽,在凹槽中涂布荧光粉层,并将LED管芯设置与荧光粉层上以提高出光效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5、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元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0056]段、附图1-5):一透明基底1;两个电极引脚3,该两个电极引脚皆具有一第一端(靠近LED管芯2的一端),一相对于该第一端的第二端(远离LED管芯2的一端),以及由紧邻该第一端的第一部分(靠近第一端的一部分),且于该透明基底1上;LED管芯2,具有两个电极2b,该LED管芯2置于该透明基底1上,且该LED管芯2的该两个电极2b通过布线1a对应连接于该两个电极引脚3;该两个电极引脚3的第二端均延伸至该透明基底1的边缘之外(相当于两个电极引脚的第二端从该透明基底露出),附图1中的两个电极引脚3的第一端、第一部分、第二端均在一条直线上延伸(相当于该第一端至该第二端具有第一延伸方向,该第一部分具有第二延伸方向,且该第一延伸方向与该第二延伸方向相同),提供一封装材料4覆盖该LED管芯2和透明基底1,且两个电极引脚3从封装材料4的下表面露出(图2(a))。
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二透明基底,该LED管芯位于该透明基底及该第二透明基底之间,其中,该第一部分皆被该LED管芯及该第二透明基底包夹,封装材料覆盖第二透明基底,封装材料具有一平面,电极引脚从平面露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LED管芯以防止其受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将LED管芯夹设于两个透明基底之间,形成两个透明基底包覆LED管芯的结构以防止LED管芯受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防止LED管芯受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当形成两透明基底包覆LED管芯的结构以后,与LED管芯电极电性连接的电极引脚一端的第一部分则会被包覆于两透明基底之间,且封装材料也会覆盖用于包覆LED管芯的第二透明基板,再者,根据出光方向的需求将对比文件1中的下表面设置为平面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此时,电极引脚即可从该平面露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5、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且公开了还包括形成包括一透明高导热材料411(相当于自散热层)于透明基底410上,且将LED管芯200设置于该透明高导热材料411上(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3]段、附图1-9)。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优化散热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6、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透明高导热材料411包括玻璃导电导热胶、石墨导电胶、碳纤维导电导热胶、或石墨烯(相当于导电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附图8);而采用非导电材料构成透明高导热材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提高散热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7、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26的从属权利要求,采用包括钻石或类钻碳的非导电材料形成透明高导热材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8、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2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透明高导热材料411包括导电材料石墨烯(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附图8);而采用导电的金属或合金作为透明高导热材料是本领域技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9、权利要求29是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自散热层上设置散热器将自散热层上的热量导出到散热效果更好的散热器上以进一步提高散热效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将自散热层与电极引脚接触以通过电极引脚作为散热通道进一步提高散热效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上述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提高散热效果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0、权利要求30是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发光二极管元件的形成方法,且公开了还包括形成包括一透明高导热材料411(相当于自散热层)于透明基底410上,且将LED管芯200设置于该透明高导热材料411上(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3]段、附图1-9)。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优化散热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而采用条纹图案作为透明高导热材料的几何图案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1、权利要求31是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该两个电极引脚3互相平行且自该LED管芯2的同一侧朝着远离该LED管芯2的该侧的方向延伸(第[0026]-[0033]段,附图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2、权利要求32是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形成LED管芯夹设于两个透明基底之间的结构后,该LED管芯则被两个透明基底包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3、权利要求33是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透明基底上形成荧光粉以改变出射波长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将荧光粉选择形成在两个透明基地中的任意一个上仅是一种常规选择,其并不能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4、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直接将LED管芯的电极与两个电极引脚连接以形成两者的电性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简化连接工艺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5、权利要求35是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透明基底中形成容纳LED管芯的凹槽,在凹槽中涂布荧光粉层,并将LED管芯设置与荧光粉层上以提高出光效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发光二极管元件包括位于透明基底1上的两电极引脚3,且该两电极引脚3具有靠近LED管芯2的一端(相当于第一端)与远离LED管芯2的一端(相当于第二端),LED管芯的两个电极2b电性连接两电极引脚3,封装材料4包覆LED管芯2及透明基底1,且两个电极引脚3从封装材料4的下表面露出(图2(a))(第[0026]-[0033]段,附图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另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似,均在于将LED管芯设置于透明基底上,将LED管芯电极与电极引脚电性连接,从而使得LED管芯可以与外部电路的电性连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采用两个透明基底将LED管芯包覆,而对比文件1中仅采用一块透明基底承载LED管芯,然而,本申请说明书附图2-3对应的实施例也均采用一个透明基底,附图4对应的实施例也仅简单记载了可以采用两个透明基底,但并未记载相对于一个透明基底具有何种特别的技术效果。其次,对于发光二极管元件封装这一技术领域,为了进一步提高LED封装结构的稳定性,避免LED管芯在使用过程中受损,采用两个透明基底对合并将LED管芯包覆在其中也仅是一种惯用技术手段,采用该技术手段,所取得的防止LED管芯受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换言之,其并不能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再者,为了简化电连接工艺,及避免因连接上述两者的金属线断裂带来的短路,而将LED管芯的电极与两个电极引脚之间直接连接提高电性连接的稳定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上述技术手段所获得提高电性连接稳定性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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