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63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609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0644.4
申请日:2015-12-28
复审请求人:董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波
合议组组长:孙晓明
参审员:张小丽
国际分类号:A61G12/00,A61B50/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结合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0644.4,名称为“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董芳,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411175U, 公告日为:2015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4826144A, 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包括底座(1)、高温蒸汽消毒柜(7)、紫外线消毒柜(10)、医用物品摆放柜(29)、蒸汽发生器(18)、废物回收箱(24)、水箱(16)和电源(21),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7)、紫外线消毒柜(10)和医用物品摆放柜(29)均固定设置在底座(1)顶部并且高温蒸汽消毒柜(7)、紫外线消毒柜(10)和医用物品摆放柜(29)依次相连,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7)外侧设有保温层(8),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7)一侧通过合页(32)连接有蒸汽消毒柜门(6),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7)一侧设有蒸汽发生器(18),所述蒸汽发生器(18)与高温蒸汽消毒柜(7)通过输汽管(3)相连并且蒸汽发生器(18)固定设置在底座(1)顶部,所述蒸汽发生器(18)一侧连接有水箱(16)以及设置在水箱(16)内部的小型水泵(17),所述紫外线消毒柜(10)内部的两侧固定设有紫外线灯管(13)以及紫外线消毒柜(10)一侧通过合页(32)连接有紫外线消毒柜门(12),所述医用物品摆放柜(29)内部设有托盘(30)以及医用物品摆放柜(29)一侧通过合页(32)连接有医用物品摆放柜门(31),所述托盘(30)与医用物品摆放柜(29)滑动连接,底座(1)内部设有电源(21)以及固定设置在电源(21)底部的减震器(19),所述减震器(19)内部设有风扇(20)并且减震器(19)与底座(1)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汽管(3)外部包覆有隔热保护层(4)以及输汽管(3)顶部连接有安全阀(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 在于,所述蒸汽消毒柜门(6)、紫外线消毒柜门(12)和医用物品摆放柜门(31)表层均设有把手(11),所述医用物品摆放柜门(31)由透明玻璃制成,所述蒸汽消毒柜门(6)表层固定设有温度计(9)并且蒸汽消毒柜门(6)为保温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16)一侧设有伸缩杆(25)以及伸缩杆(25)顶部连接有旋转杆(27),所述旋转杆(27)顶部连接有支杆(28)以及支杆(28)两端均固定设有挂钩(26),所述伸缩杆(25)与底座(1)固定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杆(28)一侧设有废物回收箱(24),所述废物回收箱(24)放置在底座(1)顶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一端固定连接推手(2)。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底部固定设有滚轮(22)以及设置在滚轮(22)一侧的滚轮制动(23)。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一侧设有注排水口(15),所述注排水口(15)与水箱(16)连通,所述水箱(16)由透明塑料制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一端固定设有充电接口(33),所述充电接口(33)与电源(21)线性连接,所述电源(21)为可充电蓄电池。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消毒柜(10)与医用物品摆放柜(29)顶部连接成物品摆放台(14)。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发生器(18)、水泵、和紫外线灯管(13)均与电源(21)线性连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毒式多功能护理车,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高温蒸汽消毒柜外侧设有保温层,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一侧通过合页连接有蒸汽消毒柜门,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一侧设有蒸汽发生器,所述蒸汽发生器与高温蒸汽消毒柜通过输汽管相连,所述蒸汽发生器一侧连接有水箱以及设置在水箱内部的小型水泵;所述紫外线消毒柜内部的两侧固定设有紫外线灯管以及紫外线消毒柜一侧通过合页连接有紫外线消毒柜门;2)其具体用于内科,具有底座、废物回收箱,所述医用物品摆放柜内部设有托盘以及医用物品摆放柜一侧通过合页连接有医用物品摆放柜门,所述托盘与医用物品摆放柜滑动连接,底座内部设有电源以及固定设置在电源底部的减震器,所述减震器内部设有风扇并且减震器与底座固定连接,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和医用物品摆放柜均固定设置在底座顶部并且高温蒸汽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和医用物品摆放柜依次相连;蒸汽发生器固定设置在底座顶部。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并给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依据说明书记载增加特征“所述输汽管(3)一端固定在蒸汽发生器(18)的顶部,所述输汽管(3)另一端固定在高温蒸汽消毒柜的侧面”,删除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设置依次相连的高温蒸汽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和医用物品摆放柜的方式,方便对医护工具进行消毒和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对比文件1中护理车缺少一些必要的消毒功能。2)本申请采用物品柜内部设置托盘,并进行滑动连接,对医用物品统一管理,便于准备和使用,对比文件1在消毒柜上方设置医用工具放置格,无法解决医用物品统一管理问题。3)本申请在输汽管顶部设置安全阀,医护人员活动区域远离安全阀,避免危险情况,使蒸汽消毒柜使用安全,对比文件2中具有两个蒸汽输送管,只在其中一个管路上设置安全阀会带来安全隐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毒式多功能护理车,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高温蒸汽消毒柜、蒸汽发生器、水箱,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外侧设有保温层,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一侧通过合页连接有蒸汽消毒柜门,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一侧设有蒸汽发生器,所述蒸汽发生器与高温蒸汽消毒柜通过输汽管相连并且蒸汽发生器固定设置在底座顶部,所述蒸汽发生器一侧连接有水箱以及设置在水箱内部的小型水泵,所述输汽管一端固定在蒸汽发生器的顶部,所述输汽管另一端固定在高温蒸汽消毒柜的侧面;所述输汽管外部包覆有隔热保护层以及输汽管顶部连接有安全阀。2)应用于内科护理,还包括底座、医用物品摆放柜、废物回收箱、电源,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和医用物品摆放柜均固定设置在底座顶部并且高温蒸汽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和医用物品摆放柜依次相连,所述医用物品摆放柜内部设有托盘以及医用物品摆放柜一侧通过合页连接有医用物品摆放柜门,所述托盘与医用物品摆放柜滑动连接,底座内部设有电源以及固定设置在电源底部的减震器,所述减震器内部设有风扇并且减震器与底座固定连接。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并给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9-10。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包括底座(1)、高温蒸汽消毒柜(7)、紫外线消毒柜(10)、医用物品摆放柜(29)、蒸汽发生器(18)、废物回收箱(24)、水箱(16)和电源(21),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7)、紫外线消毒柜(10)和医用物品摆放柜(29)均固定设置在底座(1)顶部并且高温蒸汽消毒柜(7)、紫外线消毒柜(10)和医用物品摆放柜(29)依次相连,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7)外侧设有保温层(8),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7)一侧通过合页(32)连接有蒸汽消毒柜门(6),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7)一侧设有蒸汽发生器(18),所述蒸汽发生器(18)与高温蒸汽消毒柜(7)通过输汽管(3)相连并且蒸汽发生器(18)固定设置在底座(1)顶部,所述蒸汽发生器(18)一侧连接有水箱(16)以及设置在水箱(16)内部的小型水泵(17),所述紫外线消毒柜(10)内部的两侧固定设有紫外线灯管(13)以及紫外线消毒柜(10)一侧通过合页(32)连接有紫外线消毒柜门(12),所述医用物品摆放柜(29)内部设有托盘(30)以及医用物品摆放柜(29)一侧通过合页(32)连接有医用物品摆放柜门(31),所述托盘(30)与医用物品摆放柜(29)滑动连接,底座(1)内部设有电源(21)以及固定设置在电源(21)底部的减震器(19),所述减震器(19)内部设有风扇(20)并且减震器(19)与底座(1)固定连接;所述输汽管(3)一端固定在蒸汽发生器(18)的顶部,所述输汽管(3)另一端固定在高温蒸汽消毒柜的侧面;所述输汽管(3)外部包覆有隔热保护层(4)以及输汽管(3)顶部连接有安全阀(5);所述紫外线消毒柜(10)与医用物品摆放柜(29)顶部连接成物品摆放台(14);所述蒸汽发生器(18)、水泵、和紫外线灯管(13)均与电源(21)线性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消毒柜门(6)、紫外线消毒柜门(12)和医用物品摆放柜门(31)表层均设有把手(11),所述医用物品摆放柜门(31)由透明玻璃制成,所述蒸汽消毒柜门(6)表层固定设有温度计(9)并且蒸汽消毒柜门(6)为保温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16)一侧设有伸缩杆(25)以及伸缩杆(25)顶部连接有旋转杆(27),所述旋转杆(27)顶部连接有支杆(28)以及支杆(28)两端均固定设有挂钩(26),所述伸缩杆(25)与底座(1)固定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杆(28)一侧设有废物回收箱(24),所述废物回收箱(24)放置在底座(1)顶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 底座(1)一端固定连接推手(2)。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底部固定设有滚轮(22)以及设置在滚轮(22)一侧的滚轮制动(23)。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一侧设有注排水口(15),所述注排水口(15)与水箱(16)连通,所述水箱(16)由透明塑料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一端固定设有充电接口(33),所述充电接口(33)与电源(21)线性连接,所述电源(21)为可充电蓄电池。”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如下区别: 1)高温蒸汽消毒柜(7)、紫外线消毒柜(10)和医用物品摆放柜(29)依次相连;所述紫外线消毒柜(10)与医用物品摆放柜(29)顶部连接成物品摆放台(14)。2)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7)、紫外线消毒柜(10)和医用物品摆放柜(29)均固定设置在底座(1)顶部。3)所述蒸汽发生器(18)、水泵、和紫外线灯管(13)均与电源(21)线性连接;底座(1)内部设有电源(21)以及固定设置在电源(21)底部的减震器(19)。区别1)可形成紧凑结构,增大可用空间,使用时更加方便。区别2)可抬高消毒柜和物品摆放柜的高度设置,减小医护人员使用时的工作量,便于使用。区别3)可以无需外部电源方便使用,现有蓄电池并不能输出220V,通过减震器增强使用安全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结合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科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毒式多功能护理车(即护理医用组合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6]段及附图1-3):护理车车身1正面设有消毒柜5,消毒柜5上设有消毒柜把手6,消毒柜5内部设有分隔板7,分隔板7左侧设有紫外线消毒灯8(消毒柜5即本申请中的紫外线消毒柜);消毒柜5顶部设有医用工具放置格23,医用工具放置格23右侧设有固定杆29,固定杆29右侧设有长度调节阀30,固定杆29上方设有输液支撑杆31,输液支撑杆31上方设有挂钩32;由附图3可知紫外线消毒柜一侧通过连接机构连接有紫外线消毒柜门。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包括高温蒸汽消毒柜、蒸汽发生器、水箱,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外侧设有保温层,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一侧通过合页连接有蒸汽消毒柜门,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一侧设有蒸汽发生器,所述蒸汽发生器与高温蒸汽消毒柜通过输汽管相连并且蒸汽发生器固定设置在底座顶部,所述蒸汽发生器一侧连接有水箱以及设置在水箱内部的小型水泵,所述输汽管一端固定在蒸汽发生器的顶部,所述输汽管另一端固定在高温蒸汽消毒柜的侧面;所述输汽管外部包覆有隔热保护层以及输汽管顶部连接有安全阀。2)应用于内科护理,还包括底座、医用物品摆放柜、废物回收箱、电源,所述高温蒸汽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和医用物品摆放柜均固定设置在底座顶部并且高温蒸汽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和医用物品摆放柜依次相连,所述医用物品摆放柜内部设有托盘以及医用物品摆放柜一侧通过合页连接有医用物品摆放柜门,所述托盘与医用物品摆放柜滑动连接,底座内部设有电源以及固定设置在电源底部的减震器,所述减震器内部设有风扇并且减震器与底座固定连接;所述紫外线消毒柜(10)与医用物品摆放柜(29)顶部连接成物品摆放台(14);所述蒸汽发生器(18)、水泵、和紫外线灯管(13)均与电源(21)线性连接。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将多种医用设备进行组合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医用清洗消毒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8]段及附图1-4) :包括柜体、柜门、电力蒸汽发生器、控制器,所述柜门通过铰链转动安装在柜体的前部(即本申请中的高温蒸汽消毒柜一侧通过合页连接有蒸汽消毒柜门),所述柜体采用双层结构,分为内层和外层,且中间留有空腔,所述空腔的内部紧贴柜体的内层设置有隔热层,所述电力蒸汽发生器包括蒸汽发生器主体和蒸汽输送管,所述蒸汽发生器主体安装在柜体的外层的背部侧壁上(即本申请中的高温蒸汽消毒柜一侧设有蒸汽发生器),且与控制器电性连接,所述蒸汽输送管的蒸汽进口端连接于蒸汽发生器主体顶部的蒸汽出口处,蒸汽输送管的蒸汽出口端从柜体的两侧连接到柜体上(即本申请中输汽管一端固定在蒸汽发生器的顶部,所述输汽管另一端固定在高温蒸汽消毒柜的侧面),与柜体的内部相连通(即本申请中的蒸汽发生器与高温蒸汽消毒柜通过输汽管相连);柜体顶部还安装有安全阀。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医用物品高温蒸汽消毒,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高温蒸汽消毒柜进行组合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实现的技术方案。对于将保温层设置于消毒柜外侧,将蒸汽发生器固定设置在底座顶部,所述蒸汽发生器一侧连接有水箱以及设置在水箱内部的小型水泵,将输汽管外部包覆隔热保护层以及输汽管顶部连接有安全阀,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保温层可设置于柜体上的合理位置发挥保温作用,蒸汽发生器可根据具体需要合理安装于底部顶部进行固定,对于蒸汽发生器其通常配置有水箱、水泵,用于工作时供水,输汽管出于保温和保护的目的,可外部包覆隔热保护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选择安全阀的设置位置,输汽管顶部安装安全阀只是一种常规设计方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消毒多功能护理车的具体使用科室可以为多种需要消毒的科室,如内科、外科等。医用物品摆放柜内部设有托盘以及医用物品摆放柜一侧通过合页连接有医用物品摆放柜门,托盘与医用物品摆放柜滑动连接是常见的物品摆放柜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实现多功能应用目的,将多种不同设备进行组合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实现的技术方案,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相互位置关系和安装位置;废物回收箱、电源也是常用组成设备,废物回收箱用于回收各种垃圾,电源为相应设备提供电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合理选用;将各种设备整合安装于统一底座平台上,以及底座上用于搭载电源单元,配置为电源单元提供安全保障用的减震器和风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实现的各设备和电源布置方案;另外在对比文件1附图公开了在消毒柜顶部设置医用工具放置格23的前提下,将紫外线消毒柜与物品摆放柜的顶部连接成更宽大的物品摆放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设计方案;同时将多个设备的电器部件与电源线性连接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紫外线消毒柜的柜门表层设有把手,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消毒柜柜门设有把手。而在医用物品摆放柜上设置把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设计。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柜体双层结构空腔的内部设置有隔热层的基础上,将柜门也设置为保温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物品摆放柜门设置为由透明玻璃制成也是一种常用设计。对于高温箱体在其柜门的表层固定设有温度计也是一种用来检测温度的常用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6]段及附图1):固定杆29右侧设有长度调节阀30,固定杆29上方设有输液支撑杆31,输液支撑杆31上方设有挂钩32。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度可调的输液架,其具体的结构形式以及放置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另外对于废物回收箱的具体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可知,其具有拉杆12、滚轮和固轮装置33。而具体连接方式以及类型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透明塑料制成的水箱是常见的水箱类型,在底座上设置注排水口,并使注排水口与水箱连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多功能车上设置蓄电池作为供电电源以及配置相应的充电接口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电源位于底座的前提下,将充电接口设置在底座的一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设计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各个医用设备设置在医用手推车上,方便人员使用,这只是多种医用设备进行组合放置的常用设计方案,其中各个医用设备各自进行工作,医护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选用,并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将紫外线消毒柜与物品摆放柜的顶部连接成更宽大的物品摆放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设计方案。
2)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实现多功能应用目的,将多种不同设备进行组合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实现的技术方案,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相互位置关系和安装位置;抬高安装位置方便人员操作使用,这也是基于常识可合理设计的技术方案。
3)为了实现装置自主供电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装置上相应搭载电源单元,现有蓄电池通过逆变电源提供市电输出是常用技术。另外出于安全性考虑,提供安全保障用的减震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实现的结构布置方案。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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