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45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09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23636.7
申请日:2016-01-14
复审请求人:湖南省森林植物园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孔改荣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程晋美
国际分类号:A01G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23636.7,名称为“一种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省森林植物园,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CN101300946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2日;
对比文件2:“棚架植物栽培与垂直绿化技术”,朱曼嘉,科技信息(科学教研),第14期,第639-640页,2008年05月,公开日为2008年05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选苗,选取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所述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
整地,沿双肩藤架的支撑杆所在直线、并在相邻所述支撑杆之间挖制种植穴,将表土和心土分开,在所述种植穴的穴底施腐殖土和复合肥,将所述表土覆入所述种植穴内与所述腐熟腐殖土和复合肥搅拌均匀,然后将所述心土覆入所述种植穴,其中,所述双肩藤架包括若干支撑杆和若干横梁,所述支撑杆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横梁,所述支撑杆的另一端固定在设置点;
栽植,将所述紫藤容器苗解除容器后,栽种在所述种植穴中;
置缠绕索,选取若干缠绕索,将所述缠绕索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紫藤容器苗的主干,将所述缠绕索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双肩藤架,所述缠绕索的倾斜角小于或等于30°;
引藤,将所述紫藤分叉缠绕在所述缠绕索上,且所述紫藤分叉被固定在所述缠绕索上;
置肩网,在所述双肩藤架的横梁上设置肩网,所述肩网固定连接所述横梁;
抹芽,当所述紫藤容器苗的主干上生出不定芽时,将所述不定芽抹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肩网为热镀锌钢丝网,所述热镀锌钢网设置有均匀的网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穴的尺寸为长70cm、宽50cm和深50c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穴内施15Kg腐殖土和0.5Kg的复合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栽植还包括:
保持所述紫藤容器苗的容器土不松散脱落,用所述种植穴内的土壤将所述容器土全面覆盖并将表土压实。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缠绕索为尼纶缠绕索,所述尼纶缠绕索的倾斜角等于3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紫藤容器苗的栽种株距大于或等于150c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肩网所在平面与所述支撑杆垂直。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导藤与均藤,改变所述肩网上的藤茎的缠绕方向,使所述藤茎均匀的排列在所述肩网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为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选取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还包括整地步骤,沿双肩藤架的支撑杆所在直线、并在相邻支撑杆之间挖制种植穴,将表土和心土分开,在种植穴的穴底施腐殖土和复合肥,将表土覆入种植穴内与腐熟腐殖土和复合肥搅拌均匀,然后将心土覆入种植穴;栽植步骤中,将紫藤容器苗解除容器后,栽种在种植穴中;还包括置缠绕索,选取若干缠绕索,将缠绕索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紫藤容器苗的主干,将缠绕索的另一端连接双肩藤架,缠绕索的倾斜角小于或等于30°;引藤,将紫藤分叉缠绕在所述缠绕索上,且紫藤分叉被固定在缠绕索上;抹芽,当紫藤容器苗的主干上生出不定芽时,将所述不定芽抹去。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选用紫藤用作绿化植物,选用一根长5m以上的独藤,并剪枝留1-2个茎干,挖种植穴并在穴内垫基肥并覆盖一层壤土,在栽植完成后搭竹竿以牵引藤蔓,并在藤蔓生长过程中抹去新芽,并人工牵引藤枝,以促使其排布均匀,每年进行一定的修剪,剪去病虫枝、老枝和枯枝。而其余特征如采用容器苗进行移植、紫藤容器的选用规格、种植穴挖制位置以及将表土和心土分开并将表土与施于穴底的腐殖土和复合肥拌匀后覆入心土的整地方法、缠绕索的选用及其倾斜角度的设置、抹去不定芽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尼纶缠绕索的直径为0.4-0.6cm”。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具有3-4根主分支的容器苗进行垂直绿化不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尺寸不同的容器苗具有不同的生长属性,复审请求人经过长时间的实验摸索和实践才得以确定,选用“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最为合适;2)选择缠绕索为尼纶缠绕索,倾斜角等于30度,也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挖种植槽、穴以及在穴底施肥覆土的方法,但具体的步骤和顺序不同于本申请,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整地步骤。复审请求人强调:心土和表土分开,且表土与肥料拌匀并覆盖心土的整地过程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其不仅保证了紫藤生长所需的养分,使紫藤快速生长,实现快速绿化,还有助于使原来的心土增加养分,成为营养丰富的表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选苗,选取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所述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
整地,沿双肩藤架的支撑杆所在直线、并在相邻所述支撑杆之间挖制种植穴,将表土和心土分开,在所述种植穴的穴底施腐殖土和复合肥,将所述表土覆入所述种植穴内与所述腐熟腐殖土和复合肥搅拌均匀,然后将所述心土覆入所述种植穴,其中,所述双肩藤架包括若干支撑杆和若干横梁,所述支撑杆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横梁,所述支撑杆的另一端固定在设置点;
栽植,将所述紫藤容器苗解除容器后,栽种在所述种植穴中;
置缠绕索,选取若干缠绕索,将所述缠绕索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紫藤容器苗的主干,将所述缠绕索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双肩藤架,所述缠绕索为尼纶缠绕索,所述尼纶缠绕索的倾斜角等于30°,所述尼纶缠绕索的直径为0.4-0.6cm;
引藤,将所述紫藤分叉缠绕在所述缠绕索上,且所述紫藤分叉被固定在所述缠绕索上;
置肩网,在所述双肩藤架的横梁上设置肩网,所述肩网固定连接所述横梁;
抹芽,当所述紫藤容器苗的主干上生出不定芽时,将所述不定芽抹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肩网为热镀锌钢丝网,所述热镀锌钢网设置有均匀的网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穴的尺寸为长70cm、宽50cm和深50c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穴内施15Kg腐殖土和0.5Kg的复合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栽植还包括:
保持所述紫藤容器苗的容器土不松散脱落,用所述种植穴内的土壤将所述容器土全面覆盖并将表土压实。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紫藤容器苗的栽种株距大于或等于150c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肩网所在平面与所述支撑杆垂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藤在双肩藤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导藤与均藤,改变所述肩网上的藤茎的缠绕方向,使所述藤茎均匀的排列在所述肩网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中采用具有3-4根主分枝的容器苗进行垂直绿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园林植物栽培与养护》,庞丽萍等,第85页,黄河水利出版社,2012年04月第1版),而采用紫藤容器苗进行绿化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参见《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技术及政策研究》,戴广翠等,第137页,地资出版社,2012年02月第1版),进而,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实际绿化成活率及绿化效果等因素,选取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设置常规的试验即可获得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攀爬的引导架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于攀爬的竹竿,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设置相应的攀爬引导措施,而设置绳索供藤本植物攀爬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可参见《园林植物造型技术》,祝志勇,第181页,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年08月第1版),进而为了便于紫藤的攀爬,根据其攀爬特点,合理设置缠绕索的倾斜角以及直径和材质,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即可获得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也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挖种植穴的位置、大小以及在穴底施肥、覆土的方法,挖制种植穴时,将表土与心土分开堆放,回填时先回填表土,将表土与有机肥拌匀,再回填心土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可参见《图说柿子高效栽培技术》,龚榜初,第34页,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且本领域中,利用腐殖土和复合肥来提高土壤肥力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可参见《2008北京奥运园林绿化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园林学会等,第472页,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本申请所保护的整地方法,从而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紫藤在双肩紫藤架上的绿化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藤本植物在双肩藤架上的绿化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选择紫藤作为绿化藤本植物以及紫藤的选苗、栽植以及后期养护过程:如紫藤容器苗的选择规格、整地方法、栽植、缠绕索的选用和设置角度、引藤以及不定芽的抹去。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选用一根长5m以上的紫藤独藤,并剪枝留1-2个茎干,挖种植穴并在穴内垫基肥并覆盖一层壤土,在栽植完成后搭竹竿以牵引藤蔓,并在藤蔓生长过程中抹去新芽,并人工牵引藤枝,以促使其排布均匀,每年进行一定的修剪,剪去病虫枝、老枝和枯枝。而其余特征如采用容器苗进行移植、紫藤容器的选用规格、种植穴挖制位置以及将表土和心土分开并将表土与施于穴底的腐殖土和复合肥拌匀后覆入心土的整地方法、缠绕索的选用及其倾斜角度的设置、抹去不定芽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丝网设置已由对比文件1公开,而选用热镀锌钢丝材料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4限定的种植穴的挖制、整地方法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然而具体种植穴尺寸以及施加腐殖土和复合肥则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限定的使藤茎均匀排列的方法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通过导藤和均藤使得藤茎排布均匀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在复通中指出:1)用容器苗移植藤本绿化植物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2)选用可以绑缚的材料对藤蔓主枝和分叉进行绑缚引导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选用尼龙(尼纶)作为缠绕索来进行绑缚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情况适当选择倾斜角度来进行牵引,以利于藤蔓的攀爬,并且根据藤蔓的长度适当选用适当粗细(即直径)的尼龙(尼纶)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3)根据实际绿化需要和两个立柱之间的长度大小来选择合适的地方挖种植穴,而将种植穴的位置选择在两相邻立柱(即支撑杆)之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证据表明,将心土和表土分开堆放处理的这种整地翻土方法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选苗步骤是绿化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复审请求人经过长时间的实验摸索和实践才确定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且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最为合适,尺寸不同的容器苗的生长属性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未经实际验证和实践前无法得知何种尺寸的容器苗适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在复通中例举的现有技术的记载只能说明紫藤容器苗本身所具有的特点,而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并无关系;2)“选择缠绕索为尼纶缠绕索,且缠绕索的倾斜角等于30度,直径设置为0.4-0.6cm”是经过复审请求人无数实验验证得出的最佳设置方式,其他方式的设置均无法达到本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效果,也无法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3)本申请不仅包括具体的步骤、顺序,还包括关键的技术参数,本申请在相邻支撑杆之间挖制种植穴,将表土和心土分开,在种植穴的穴底施腐殖土和复合肥,将表土覆入种植穴内与腐熟腐殖土和复合肥搅拌均匀,然后将心土覆入所述种植穴,不仅保证了紫藤生长所需的养分,使紫藤的藤茎的生长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长满肩网,实现快速绿化,还有助于使原来的心土增加养分,成为营养丰富的表土,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紫藤在双肩紫藤架上的绿化方法。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停车场绿化网架,其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藤本植物在双肩藤架上的绿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3-5段,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2段,图1-4):该停车场绿化网架采用藤本植物和安装绿荫棚架的工程手段实现停车场绿荫遮蔽的绿化方案,其利用藤本植物的枝蔓既能够攀援向上生长又能够匍匐向前生长的生物特性,安装高空绿化网架,让藤本植物的根在地面生长,先垂直绿化,待枝蔓长到一定高度后,让其枝蔓在人工设置的网架上生长,对停车场形成棚架式绿荫遮蔽,以避免阳光对汽车和地面的直接照晒。该停车场绿化网架包括高空棚架(相当于本申请的双肩藤架)和垂直攀援的引导架,高空棚架包括框架和用于支撑框架的立柱1(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杆),框架由横梁4和纵梁5组成,上立柱2用于支撑上横梁3,悬索6的上端固定在上横梁3上,下端固定在横梁4和纵梁5的交接点部分,拉线8固定在纵梁5和横梁4上,丝网9(相当于本申请的肩网)铺装和固定在纵梁5和横梁4上(该步骤相当于本申请的“置肩网,在双肩藤甲的横梁上设置肩网,肩网固定连接横梁)”;用于垂直攀援的引导架包括竖直的竖立柱10、水平的横杆11和其上铺装的丝网12或13 ,如选择缠绕攀援向上生长的植物选用如丝网12的矩形网格丝网,如选择卷须攀援向上生长的植物则选用如丝网13的交叉网格丝网,垂直攀援的引导架的安装部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植物尽可能种在深厚的土壤里使其根深叶茂,以使其枝蔓能顺引导架攀援向上到棚架最近为好,其立面网格的宽窄依绿化面积的大小和种植植物的多少而定(由此可以确定,其中必然包括选苗和栽植步骤);焊接式停车场绿化网架,可以是单排立柱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3),也可以是双排立柱网架(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将藤本植物具体选择为紫藤和紫藤的选苗、整地、栽植以及后期养护有关过程:①选苗:选取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②整地:沿双肩藤架的支撑杆所在直线、并在相邻支撑杆之间挖植种植穴,将表土和心土分开,在种植穴的穴底施腐殖土和复合肥,将表土覆入种植穴内与腐熟腐殖土和复合肥搅拌均匀,然后将心土覆入种植穴;③栽植:将紫藤容器苗解除容器后,栽种在种植穴中;④置缠绕索:选取若干缠绕索,将缠绕索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紫藤容器苗的主干,将缠绕索的另一端连接双肩藤架,缠绕索为尼纶缠绕索,尼纶缠绕索的倾斜角等于30度,直径为0.4-0.6cm;⑤引藤:将紫藤分叉缠绕在缠绕索上,且紫藤分叉被固定在缠绕索上;⑥抹芽:当紫藤容器苗的主干上生出不定芽时,将所述不定芽抹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紫藤在双肩藤架上进行快速绿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棚架植物栽培与垂直绿化技术,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紫藤在棚架上的快速绿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三节(“三、棚架植物栽植及施工方法”)):1)植物处理处理(即选苗):藤本植物如紫藤等,最好选一根5m以上长的独藤;2)种植槽、穴准备:在花架边栽植藤本植物或攀援灌木,种植穴应当确定在花架柱子的外侧,穴深40-60cm,直径40-80cm,穴底垫一层基肥并覆盖一层壤土,然后才栽种植物(相当于本申请的整地过程);3)栽植:具体栽植方法同一般树木,但是在根部栽种施工完成之后,还要用竹竿搭在花架柱子旁,把植物的藤蔓牵引到花架顶上(相当于本申请的引藤步骤),若花架顶上的檩条比较稀疏,还应在檩条之间均匀地方一些竹竿,增加承托面积,以方便植物枝条生长和铺展开来,特别是对缠绕性的藤本植物如紫藤、金银花、常绿油麻藤等更需如此,不然以后新生的藤条相互缠绕在一起,难以展开(该过程相当于本申请的置肩网步骤);4)养护管理:在藤蔓枝条生长过程中,要随时抹去花架顶面以下主藤茎上的新芽,剪掉其上萌生的新枝,促使藤条长得更长,滕端分支更多;对花架顶端上藤枝分布不均匀的,要作人工牵引,使其排布均匀;每年进行一定的修剪,剪掉病虫枝、衰老枝和枯枝;5)著名生物学家达尔文根据攀援植物向上攀援的特性将其分为四大类型。垂直绿化的施工方法主要依照这些植物不同的攀援方式,确立不同的施工方法,因大部分攀援植物对土壤等条件的要求不十分严格,其栽植方法和其他树木的栽植方法没有大的区别,但攀援植物类型不同,攀援方式不同,这就要求在施工时对引导向上生长的方法也不同。紫藤属于四大类型之一的缠绕藤本,该类攀援植物在种植前要挖较大的栽植坑,埋入足量的腐殖质土,同时,需要搭好支架和引导架,藤蔓才能沿着支架向上攀援生长。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栽植紫藤的主要栽植步骤和注意事项,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容器苗移植藤本绿化植物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选用的容器苗越长地径越大,其成活率越高,绿化成效越快,如《园林植物栽培与养护》(庞丽萍等主编,黄河水利出版社,2012年04月,ISBN:978-7-5509-0224-4,第85页)记载:“用于垂直绿化的藤本植物应选择枝叶丰满、根系发达的良种壮苗;用于墙面贴植的植物应选择有3-4根主分支,枝叶丰满,可塑性强的植株;常绿植物非季节性栽植应用容器苗,栽植前或栽植后都要进行疏叶”(见第85页的1)选苗)。因而,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整地过程中的穴址选择、回填表土并将其与穴内腐殖土和复合肥拌匀最后覆入心土的这种表土和心土分开处理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记载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双肩藤架的支撑杆所在直线、并在相邻所述支撑杆之间挖制种植穴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想到选择合适位置进行栽植以有利于藤本植物的攀援和均匀绿化;而且,在《图说柿子高效栽培技术》(龚榜初编著,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12月,ISBN:978-7-5341-3453-1,第34页)记载:“定植穴大小为宽80厘米、深70厘米以上,挖穴时表土与心土分开堆放,每穴施入腐熟的栏肥30-40千克或饼肥5-10千克。回填时,先填表土,后填心土,表土与有机肥拌匀,最后将穴填满,并高出地面20-30厘米,待日后有机肥腐烂下沉后正好与地面持平(图42)”(参见第34页第1-5行),由此可见,将表土与肥料拌匀后再覆上心土即将心土和表土分开堆放处理的这种整地翻土方法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引藤中所用的尼纶缠绕索选择及其角度设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置垂直攀援的引导架供缠绕攀援向上生长的植物攀爬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竹竿搭架以将植物藤蔓牵引到花架顶上的基础上,根据紫藤生长的实际需要,选择采用缠绕索作为紫藤缠绕攀爬的引导措施亦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在设置缠绕索的过程中,将其一端与藤本植物主干连接,另一端与双肩藤架连接,并将紫藤分叉与缠绕索连接固定以引导紫藤攀爬上架,显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达到使紫藤向上攀爬所必然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显然可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期;至于具体选用直径为0.4-0.6的尼纶缠绕索并将其倾斜角设置为30也显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关于抹芽,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去除新芽的技术内容,而新芽包括定芽和不定芽,根据实际需要,为了减少不定芽对紫藤生长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抹去不定芽,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横梁4上设置丝网9(相当于本申请的肩网),且丝网网格均匀(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3);而为了提高丝网的抗腐蚀性能,用热镀锌钢丝设置丝网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穴深40-60厘米,直径40-80厘米,而且,紫藤属于四大类型之一的缠绕藤本,该类攀援植物在种植前要挖较大的栽植坑,埋入足量的腐殖质土。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和地形条件确定种植穴的形状和尺寸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穴底垫一层基肥,并覆盖一层壤土,然后才栽种植物(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页3.1.2),而腐殖土、复合肥均为本领域常规的营养物质,而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紫藤属于四大类型之一的缠绕藤本,该类攀援植物在种植前要挖较大的栽植坑,埋入足量的腐殖质土”(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2页3.2.1),根据实际需要,施加充足的腐殖土(15Kg)和复合肥(0.5Kg)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栽植时,保持紫藤容器苗的容器土不松散脱落,用种植穴内的土壤将容器土全面覆盖并将表土压实,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然而,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紫藤容器苗的栽种株距如大约或等于150cm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丝网9所在平面与立柱1垂直(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对花架顶上藤枝分布不均匀的,要作人工牵引,使其排布均匀(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页第3.1.4(2))。在此基础上,根据紫藤的实际生长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还包括导藤与均藤,改变网上的藤茎的缠绕方向,使藤茎均匀的排列在肩网上,以提交绿化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选苗步骤是绿化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复审请求人经过长时间的实验摸索和实践才确定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且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最为合适,尺寸不同的容器苗的生长属性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未经实际验证和实践前无法得知何种尺寸的容器苗适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在复通中例举的现有技术的记载只能说明紫藤容器苗本身所具有的特点,而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并无关系;2)“选择缠绕索为尼纶缠绕索,且缠绕索的倾斜角等于30度,直径设置为0.4-0.6cm”是经过复审请求人无数实验验证得出的最佳设置方式,其他方式的设置均无法达到本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效果,也无法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3)本申请不仅包括具体的步骤、顺序,还包括关键的技术参数,本申请在相邻支撑杆之间挖制种植穴,将表土和心土分开,在种植穴的穴底施腐殖土和复合肥,将表土覆入种植穴内与腐熟腐殖土和复合肥搅拌均匀,然后将心土覆入所述种植穴,不仅保证了紫藤生长所需的养分,使紫藤的藤茎的生长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长满肩网,实现快速绿化,还有助于使原来的心土增加养分,成为营养丰富的表土,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有不同意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容器苗移植藤本绿化植物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紫藤容器苗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遵循容器苗的自身特点进行选苗也必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园林植物栽培与养护》(庞丽萍等主编,黄河水利出版社,2012年04月,ISBN:978-7-5509-0224-4,第85页)记载:“用于垂直绿化的藤本植物应选择枝叶丰满、根系发达的良种壮苗;用于墙面贴植的植物应选择有3-4根主分支,枝叶丰满,可塑性强的植株;常绿植物非季节性栽植应用容器苗,栽植前或栽植后都要进行疏叶”(见第85页的1)选苗),由此可见,选用的容器苗越长地径越大,其成活率越高,绿化成效越快,而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地径等于6cm且主干长度等于150cm的紫藤容器苗,紫藤容器苗的顶端包括3-4个紫藤分叉”显然也遵循了紫藤容器苗自身的特点以及选苗的一般原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用可以绑缚的材料对藤蔓主枝和分叉进行绑缚引导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选用尼龙(尼纶)作为缠绕索来进行绑缚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情况适当选择倾斜角度来进行牵引,以利于藤蔓的攀爬,并且根据藤蔓的长度适当选用适当粗细(即直径)的尼龙(尼纶)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这种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期;3)首先,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挖植种植穴、在穴底垫基肥后覆盖壤土、栽植的步骤;其次,在《图说柿子高效栽培技术》(龚榜初编著,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12月,ISBN:978-7-5341-3453-1,第34页)记载:“定植穴大小为宽80厘米、深70厘米以上,挖穴时表土与心土分开堆放,每穴施入腐熟的栏肥30-40千克或饼肥5-10千克。回填时,先填表土,后填心土,表土与有机肥拌匀,最后将穴填满,并高出地面20-30厘米,待日后有机肥腐烂下沉后正好与地面持平(图42)”(参见第34页第1-5行),由此可见,将表土与肥料拌匀后再覆上心土即将心土和表土分开堆放处理的这种整地翻土方法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通过上述步骤和手段获得的技术效果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期。
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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