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热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均热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23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49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5151.3
申请日:2015-08-25
复审请求人: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洁
合议组组长:孙平
参审员:韩冰
国际分类号:F28D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在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5151.3,名称为“均热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8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3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202403584U,公告日为2012年8月29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018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均热板,包括冷凝板和蒸发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板包括蒸发面,所述蒸发板为平面板,所述冷凝板包括冷凝面,所述冷凝面设有凹槽,所述冷凝板与所述蒸发板结合为一体,所述冷凝面与所述蒸发面相对设置并密封所述凹槽,所述凹槽内设有若干隔离板,所述凹槽被所述隔离板分为若干相互独立的腔室;所述隔离板交叉设置且各交叉点重合;所述隔离板为直线型,所述腔室为形状规则的多边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板设有侧壁,所述侧壁自所述冷凝面的周缘背向所述冷凝板延伸,所述冷凝面和所述侧壁围设形成所述凹槽。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板自所述冷凝板的冷凝面背向所述冷凝板延伸,所述隔离板的高度等于所述凹槽的深度。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每一腔室由所述隔离板和所述侧壁围设形成,每一腔室的至少一侧面由所述侧壁构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腔室的所述侧壁上设有一充液孔,所述充液孔为矩形或者圆形。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板与蒸发板相互配合后,每一所述充液孔处焊接一铜管用于抽真空以及工质充装。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板和蒸发板均由铜制成,两板相互配合后通过标准分子扩散焊接技术或者普通焊接技术使相对位置固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还包括:减少或避免各独立的腔室之间的相互影响,在其中一腔室故障或损坏时,其他各腔室对应的区域的散热性能受到较小的影响。本申请中的隔离板交叉设置且交叉点重合,隔离板为直线型,腔室为规则的多边形,从而使相互独立的各个腔室除隔离板所在的公共面之外,不存在其他相互重叠或相互交错的区域。当其中一腔室故障或损坏时,除隔离板所在的公共面之外,不会因腔室的交错而影响到其他腔室所覆盖的区域的散热效率。而对比文件1的支撑结构和腔体均是蛇形延伸,因此,各个腔体之间相互交错,相邻的两腔体所覆盖的区域均存在重叠,故而当其中一个腔室失效时,相邻腔体的覆盖面积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且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单一腔体形式的均热板因腔体失效而无法工作,对比文件1通过将单一腔体设计为多个独立腔室的技术方案已经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在于分隔腔体的形式差异。2)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减少或避免各独立的腔室之间的相互影响”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且复审请求人也没有阐述清楚,当其中一腔室故障或损坏时,腔室的交错如何会影响到其他腔室所覆盖的区域的散热效率,并且也没有阐述清楚本申请的设置方式是如何减少相邻腔室的相互影响的。事实上,本申请的直线型隔离板以及多边形腔室同样也会有腔室之间的边缘接触,当一个腔室失效时同样会对相邻的腔室有相关影响,和对比文件1并无本质区别。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原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说明书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蒸发面上和凹槽内设有毛细结构,而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毛细结构;2)本申请中直线型并垂直的隔离板和矩形的腔室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独立腔室之间的接触面积,即减少各独立腔室之间的热传递面积,对比文件1没有上述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均热板,包括冷凝板和蒸发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板包括蒸发面,所述蒸发板为平面板,所述冷凝板包括冷凝面,所述冷凝面设有凹槽,所述冷凝板与所述蒸发板结合为一体,所述冷凝面与所述蒸发面相对设置并密封所述凹槽,所述蒸发面上和所述凹槽内设有毛细结构;所述冷凝板设有侧壁,所述侧壁自所述冷凝面的周缘背向所述冷凝板延伸,所述冷凝面和所述侧壁围设形成所述凹槽;所述凹槽内设有若干隔离板,所述凹槽被所述隔离板分为若干相互独立的腔室;所述隔离板交叉设置且各交叉点重合;所述隔离板为直线型并垂直于与其相接的相对的两个所述侧壁,所述腔室为矩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板自所述冷凝板的冷凝面背向所述冷凝板延伸,所述隔离板的高度等于所述凹槽的深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每一腔室由所述隔离板和所述侧壁围设形成,每一腔室的至少一侧面由所述侧壁构成。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腔室的所述侧壁上设有一充液孔,所述充液孔为矩形或者圆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板与蒸发板相互配合后,每一所述充液孔处焊接一铜管用于抽真空以及工质充装。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热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板和蒸发板均由铜制成,两板相互配合后通过标准分子扩散焊接技术或者普通焊接技术使相对位置固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作为审查文本。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在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均热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腔体相变均温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42]段,说明书附图2-8):通过铝压铸工艺或利用CNC加工技术,用铝合金板制作出多腔体相变均温板的铝合金下壳体,所述铝合金下壳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冷凝板)包括基板(基板所在的面即为冷凝面)、位于所述基板边缘且高于所述基板的侧壁(结合附图2可知,各侧壁围绕的内部空间即构成了凹槽,即公开了冷凝面设有凹槽)、固定在所述基板上并位于侧壁之内的用来形成所述多个腔体的支撑结构(支撑结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隔离板,即公开了凹槽内设有若干隔离板,凹槽被隔离板分为若干个相互独立的腔室)。以四腔体为例,如图2所示,所述铝合金下壳体以其中的三个蛇形的支撑结构7将所述铝合金下壳体分为四个空腔,形成具有第一腔体51a、第二腔体51b、第三腔体51c和第四腔体51d的铝合金下壳体。其中,所述支撑结构7不仅可以使相变均温板结构加强,而且,也是四个腔体51a-51c焊接密封的台阶。所述铝合金下壳体的四周侧壁6加工密封台阶8,所述密封台阶8与所述支撑结构7同高。依照多腔体相变均温板的铝合金下壳体的密封台阶8的尺寸,将铝合金板切削加工出扣合并密封所述铝合金下壳体上的铝合金上壳体(铝合金上壳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蒸发板,其必然包括有蒸发面,且其由于是通过铝合金板切削加工所得,因此其为平面板状结构,并进一步公开了冷凝板与蒸发板结合为一体,冷凝面与蒸发面相对设置并密封所述凹槽),如图3所示,其表面加工有焊接沟槽10和带有倾角的焊接侧边9。也就是说,制作出的所述铝合金上壳体要与所述铝合金下壳体相配,具有分别与所述密封台阶8和所述支撑结构7相配的焊接侧边9和焊接沟槽10;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铝合金下壳体设有侧壁6,侧壁6自基板的周缘背向基板延伸,基板和四周的侧壁6围设形成凹槽。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区别在于:1)隔离板交叉设置且各交叉点重合,隔离板为直线型并垂直于与其相接的相对的两个所述侧壁,腔室为矩形;2)蒸发面上和凹槽内设有毛细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加工方便且节约隔离板的用材。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采用三个蛇形支撑结构7将均温板分割为四个独立的腔室,而从节省隔离板用材和加工方便的角度进行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于隔离腔室的支撑结构设置为直线型并垂直于与其相接的相对的两个所述侧壁,且进行交叉设置并使得各交叉点重合,从而采用数量较少的隔离板以及简便的安装获得数量较多且大小形状相似的矩形腔室,上述对隔离板设置方式的改进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且其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毛细结构促进气相工质冷凝和导流液相工质。利用毛细结构,使蒸汽快速冷凝,从而提高冷却工质的循环速率,达到提高散热性能的效果,是换热器中热管领域最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能够获得毛细结构在蒸发面及冷凝面中的使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支撑结构7自铝合金下壳体的基板背向铝合金下壳体延伸,支撑结构7的高度等于凹槽的深度;每一腔室由支撑结构7和侧壁6围设形成,每一腔室的至少一侧面由侧壁6构成。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3的附件技术特征也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地限定,而对比文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在铝合金上壳体的四个角部开有四个工艺孔11(对应于充液孔),所述工艺孔11用于焊接为各个腔体排气和充注工质的工艺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充液孔的位置和形状进行设置,具体将充液孔设置于侧壁上或是上壳体上等位置处,并将充液孔的形状具体设置为圆形或是矩形等,上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求可以作出的常规技术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地限定,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铝合金上壳体(对应于蒸发板)与铝合金下壳体(对应于冷凝板)相互配合后,每个工艺孔(对应于充液孔)处焊接一工艺管用于为各个腔体排气和充注工质。在此基础上,选用铜管作为工艺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上下壳体均为铝合金制成,两板相互配合后通过搅拌摩擦焊技术将焊接沟槽10和边缝沟槽12密封焊接(即公开了两板相互配合后通过普通焊接技术使其相对位置固定)。在此基础上,选用铜作为蒸发板和冷凝板的制作材料、以及选用标准分子扩散焊接技术对两板进行密封固定,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效果均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利用毛细结构,使蒸汽快速冷凝,从而提高冷却工质的循环速率,达到提高散热性能的效果,是换热器中热管领域最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能够获得毛细结构在蒸发面及冷凝面中的使用。2)首先,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单一腔体形式的均热板因腔体失效而无法工作,对比文件1通过将单一腔体设计为多个独立腔室的技术方案已经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主要的发明构思,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在于分隔腔体的形式差异。其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采用三个蛇形支撑结构7将均温板分割为四个独立的腔室,而从节省隔离板用材和加工方便的角度进行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于隔离腔室的支撑结构设置为直线型并垂直于与其相接的相对的两个所述侧壁,且进行交叉设置并使得各交叉点重合,从而采用数量较少的隔离板以及简便的安装获得数量较多且大小形状相似的矩形腔室。最后,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能够减少腔室发生泄漏影响热传递效率的问题,事实上,本申请的直线型隔离板以及多边形腔室同样也会有腔室之间的边缘接触,当一个腔室失效时同样会对相邻的腔室有相关影响,和对比文件1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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