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植物生长的设备和生长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16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45146
优先权日:2011-07-22
申请(专利)号:201280046243.8
申请日:2012-07-20
复审请求人:自然创意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炎炎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王永秀
国际分类号:A01G9/02(2006.01);;A01G9/12(2006.01);;A01G31/02(2006.01);;A01G3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6243.8,名称为“用于植物生长的设备和生长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自然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7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7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9(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KR10-0771486B1,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植物生长的设备,其包括:
-框架(11),植物(12)可以设置到框架(11)上以在基质(13)中生长,
-灌溉机构(14),其装配到所述框架(11)上,以利用灌溉液体灌溉所述基质(13),
其中
-所述植物(12)和它们的基质(13)一起中的至少某些放置于模块化生长单元(16)中,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16)中,以及
-位点(17)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框架(11)中,所述生长单元(16)能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14)可分离地安装到所述位点(17)内,
其特征在于
-所述框架(11)通过至少一个壁结构界定了空间,所述至少一个壁结构包括布置在壁结构的上部处的开口,并且其中空气流通被布置所述框架内侧;并且所述空气流通经由用于生长单元的位点(17)和框架(11)的所述开口(26)连接到框架(11)的外侧,并且用于空气流通的机构(15)设置到框架(11)的开口用来形成穿过基质(13)的气流,以及
-用来形成穿过基质(13)的气流的机构包括布置于开口(26)中的至少一个风扇装置(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11)包括至少一个壁结构(34),用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位点(17)布置于所述壁结构(34)中,且在所述壁结构(34)中:
-至少所述植物(12)的叶子部分(12')布置成装配到所述生长单元(16)的一侧内,
-布置于所述生长单元(16)中的所述基质(13)的灌溉装配于另一侧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壁结构(34)布置成界定形成于所述框架(11)中的空间(35),所述基质(13)的所述灌溉布置成在所述空间(35)中发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当安装于所述位点(17)时,所述生长单元(16)大部分装配于所述空间(35)内侧。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长单元布置成由容器(16)形成,在所述容器(16)中设有用于所述基质(13)的腔室(36)并且当装配到所述位点(17)中时所述容器(16)为水平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形成于所述框架(11)中的所述空间(35)布置成接纳所述腔室(36)的大部分,所述腔室(36)布置成用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基质(13)。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当安装于所述位点(17)中时,所述生长单元(16)的上部(43)主要是敞开的以便引导灌溉液体到所述生长单元(16)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长单元(16)包括穿孔(20.1 - 20.3),所述穿孔(20.1 - 20.3)布置成允许空气通过所述基质(13)流动并且所述灌溉液体离开所述生长单元(16)。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质(13)为较差地保持水的材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质(13)主要为无机颗粒材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用来形成穿过所述基质(13)的气流的机构(15)可以布置成用于两个流动方向,其中,
-在所述第一流动方向上,所述空气布置成行进穿过所述生长单元(16)到(35)所述设备(10)内并且从所述设备(10)出来,
-在所述第二流动方向,所述空气布置成在相反方向上行进。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保持于所述框架(11)外侧的所述生长单元(16)的端部(18.1)处,设有用于所述植物(12)的朝向上的开口(19)。
13. 根据权利要求8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穿孔(20.1 - 20.3)布置成在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腔室(36)中保持恒定量的灌溉液体。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长单元(16)包括套环(32)以将其紧密地装配于在所述框架(11)中布置的所述位点(17)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生长单元(16)中设置中间结构(33),所述中间结构(33)装配到所述腔室(36)的前边缘以便确保所述空气通过所述基质(13)。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灌溉机构(14)包括:
-用于将所述灌溉液体转移到所述生长单元(16)的机构,
-装配到所述框架(11)的上部以用于将所述灌溉液体分配到装配于所述设备(10)的所述上部中的所述生长单元(16)的机构(24)。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长单元(16)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所述框架(11)中,即,所述灌溉液体布置成从一个生长单元(16)向另一个生长单元自由地流动。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的生长装置,在所述生长装置(16)中布置基质(13)和植物(12)布置成在基质中生长,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长装置为模块化生长单元(16),其可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14)可分离地安装于所述设备(10)的所述框架(11)中,并且包括套环(32)或类似密封件或O形环以将所述生长装置(16)附连到布置于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的前壁(34)中的位点。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生长装置,其特征在于,根据权利要求2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生长单元(16)。”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是:风扇设置于上部处开口的位置,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特征“所述框架(11)在覆盖物(29)、前壁(34)、后壁(30)和所述框架(11)的闭合下部之间界定了空间”,将从属权利要求18改写为“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化生长单元(16)还包括O形环以附连到所述设备的前壁”,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19。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植物(12)和它们的基质(13)一起中的至少某些放置于模块化生长单元(16)中,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16)中;位点(17)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框架(11)中,所述生长单元(16)能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14)可分离地安装到所述位点(17)内”;(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空气流通经过植物生长基质,此外,本申请的风扇装置设置在顶部,而对比文件1设置在底部,其气流方向与本申请是相反的;(3)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不连接到孔16a或16b,而是从装置外壳的内部空间吸入空气,空气仅在壳体内循环并且风扇可以用于提供循环,而不以图中箭头所示的方向通过基质;(4)本申请所述框架(11)在覆盖物(29)、前壁(34)、后壁(30)和所述框架(11)的闭合下部之间界定了空间,使得空气流动通过生长单元,没有其他路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框架结构由相应的顶部、前后侧壁以及闭合的下部构成,其内部界定了布置空气流通的空间,可见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仍然仅在于风扇的设置位置,对于该区别驳回决定中已经做出了相应评述;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的诸多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都是无法体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1已经相应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植物和它们的基质一起中的至少某些放置于模块化生长单元中,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中”、“位点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的所述框架中,所述生长单元能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可分离地安装到所述位点内”;(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空气流通经过植物生长基质,至于所限定的基质种类和性状,包括多孔性基质材料等都属于本领域中比较常见的基质种类,空气流通经过多孔性基质材料必然能够对空气进行过滤从而形成事实上的生物过滤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至于风扇的布置位置,不管是设置在框架的上侧开口或下侧开口处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方式;(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结构示意图基础上,能够想到风扇距离开口较远将降低从开口外引入气流的效率,进而能够对风扇的位置做出常规的设置,如将风扇贴近开口设置,以使风扇与开口的配合满足其气流循环方式的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客观上同样能够实现使用植物清洁空气的技术效果;(4)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新限定的结构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中的框架(10,100)通过其顶部、前壁、后壁和框架的闭合下部之间限定了封闭的空间(参见图1、4、7),也限定了空气流动仅通过生长单元30,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限定的结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分别根据说明书第[0036]、[0038]和[0040]段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基质(13)为较差地保持水的材料,其中较差地保持水的基质材料指基质(13)的滞留百分比,即通过材料流动的水与保留在其中的水的比例,可以为1%至30%”、“其中,设有泵P,其沿着管泵送液体到设备(10)上部”和“其中,生长单元(16)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框架(11)中,即,灌溉液体被布置成从一个生长单元(16)向下一个生长单元自由地流动,过量液体流回到设备(10)下部中的储集器(31),从那里,其通过设备(10)的上部再循环回到植物”,根据说明书第[0034]段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18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模块化生长单元(16)还包括套环(32)或密封结构以将它们紧密地附连到布置于设备(10)框架(11)的前壁(34)中的位点(17),其中套环(32)或密封结构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生长单元(16)上,即所述生长单元的轴向长度的30%至95%在设备(10)的框架(11)内侧延伸”;删除了原权利要求9,重新编号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17。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植物(12)和它们的基质(13)一起中的至少某些放置于模块化生长单元(16)中,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16)中;位点(17)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框架(11)中,所述生长单元(16)能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14)可分离地安装到所述位点(17)内”;对比文件1中的生长单元并不是独立于灌溉机构;(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空气流通经过植物生长基质,本申请的基质为多孔性基质材料,空气经过多孔性基质材料形成了生物过滤器;此外,本申请的风扇装置设置在顶部,而对比文件1设置在底部,其气流方向与本申请是相反的;(3)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不连接到孔16a或16b,而是从装置外壳的内部空间吸入空气,空气仅在壳体内循环并且风扇可以用于提供循环,而不以图中箭头所示的方向通过基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设计空气流,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气流布置方式,本申请实现了使用植物清洁空气的技术效果;(4)本申请所述框架(11)在覆盖物(29)、前壁(34)、后壁(30)和所述框架(11)的闭合下部之间界定了空间,使得空气流动通过生长单元,没有其他路径;(5)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如本申请的基质,其当然不可能公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基质(13)为较差地保持水的材料”,也不可能公开其定义;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沿着管泵送液体到设备(10)上部的泵,也没有公开“生长单元(16)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框架(11)中,即,灌溉液体被布置成从一个生长单元(16)向下一个生长单元自由地流动,过量液体流回到设备(10)下部中的储集器(31),从那里,其通过设备(10)的上部再循环回到植物。”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记载了在模块化生长单元30中种植有植物以及放置有植物生长的基质,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30中,位点12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的所述框架中;对比文件1已经相应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植物和它们的基质一起中的至少某些放置于模块化生长单元中,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中”、“位点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的所述框架中,所述生长单元能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可分离地安装到所述位点内”;(2)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用于空气流通的机构70包括布置于开口16a内的一个风扇装置72,同时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空气流通的布置方式:用于空气流通的机构70将气流引入框架结构内部后,气流能够进入生长单元30中的基质内(参见图7标示的气流方向),之后再从基质表面排出,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空气流通经过植物生长基质,至于所限定的基质种类和性状,包括多孔性基质材料等都属于本领域中比较常见的基质种类,空气流通经过多孔性基质材料必然能够对空气进行过滤从而形成事实上的生物过滤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风扇的布置位置,不管是设置在框架的上侧开口或下侧开口处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方式;(3)对比文件1中的开口16a的设置目的就是与其内的风扇72相配合,提供气流进入的通道,即对比文件1中的气流循环方式与本申请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结构示意图基础上,能够想到风扇距离开口较远将降低从开口外引入气流的效率,进而能够对风扇的位置做出常规的设置,如将风扇贴近开口设置,以使风扇与开口的配合满足其气流循环方式的要求;(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中的框架10,100(参见上面标记,附图标记有的加括号,有的没加,建议统一同意参审)通过其顶部、前壁、后壁和框架的闭合下部之间限定了封闭的空间(参见图1、4、7),也限定了空气流动仅通过生长单元30,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限定的结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相同;(5)首先,在本领域中,设置泵将灌溉液体输送至栽培装置的上部,并使得灌溉液体从一个生长单元向下一个生长单元流动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如《花卉蔬菜无土栽培技术》(王鹄生编著,第77页,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03)一书中记载了“排灌系统与贮液池:由电泵的动力通过管道将营养液送入上层槽的进水口,槽满时由另一端虹吸管至中层,复至下层,最后流入贮液池”,而将最后收集起来的多余的灌溉液体重新通过循环再次使用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操作方式,在此基础上,由于灌溉液体需从一个生长单元流入下一个生长单元,那么选择持水性能较差的植物基质,以利于灌溉液体的流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要容易想到的;其次,“其中较差地保持水的基质材料指基质的滞留百分比,即通过材料流动的水与保留在其中的水的比例,可以为1%至30%”并非本领域中公知的定义,而是复审请求人进行的定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体地选择一定的持水性能的基质,如以通过基质流动的水与保留在其中的水的比例为指标,将其调节在适当的范围内,也是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的,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依据权利要求8、14-15、17以及说明书第[0023]、[0031]和[0035]段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生长单元(16)包括穿孔(20.1 - 20.3),所述穿孔(20.1 - 20.3)布置成允许空气通过所述基质(13)流动并且所述灌溉液体离开所述生长单元(16),通过将穿孔(20.1 - 20.3)的位置合适地布置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护套中,可以个别地调节植物(12)的生长条件,通过将穿孔离所述生长单元(16)的底部(21)相对较远地定位,可以影响在所述生长单元(16)中液体储集的大小,使得能在同一设备(10)中生长不同类型的植物,所述生长单元(16)的腔室(36)的上部(43)保持敞开,以便将灌溉液体传导到所述生长单元(16),其中,在所述生长单元(16)中设置中间结构(33),所述中间结构(33)装配到所述腔室(36)的前边缘以便确保所述空气通过所述基质(13),装配到腔室(36)的前边缘的中间结构(33)防止吸入到所述生长单元(16)的空气立即逸出到设备(10)内,其中,灯光布置于设备(10)外侧以向植物12提供充分照明并且灯光可以附连为从设备(10)的上端悬挂,其中,所述模块化生长单元(16)包括密封结构以将它们紧密地附连到布置于设备(10)框架(11)的前壁(34)中的位点(17),其中密封结构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生长单元(16)上,即所述生长单元的轴向长度的30%至95%在设备(10)的框架(11)内侧延伸”,删除了权利要求8、14-15和17,并对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形成权利要求1-1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与前次基本相同:(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植物(12)和它们的基质(13)一起中的至少某些放置于模块化生长单元(16)中,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16)中;位点(17)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框架(11)中,所述生长单元(16)能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14)可分离地安装到所述位点(17)内”;对比文件1中的生长单元并不是独立于灌溉机构;(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空气流通经过植物生长基质,本申请的基质为多孔性基质材料,空气经过多孔性基质材料形成了生物过滤器;此外,本申请的风扇装置设置在顶部,而对比文件1设置在底部,其气流方向与本申请是相反的;(3)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进一步限定风扇的设置位置“布置于开口中”,使风扇的进风口和出风口位于不同的空间并且可以提供压力差,从而设备的壳体的内部空间可以被设定为比周围环境更高或更低的压力,当通过其的流动阻力高于通过孔的流动阻力时,压差对于提供通过基质的气流是必不可少的。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不连接到孔16a或16b,而是从装置外壳的内部空间吸入空气,空气仅在壳体内循环并且风扇可以用于提供循环,而不以图中箭头所示的方向通过基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设计空气流,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气流布置方式,本申请实现了使用植物清洁空气的技术效果;(4)本申请所述框架(11)在覆盖物(29)、前壁(34)、后壁(30)和所述框架(11)的闭合下部之间界定了空间,使得空气流动通过生长单元,没有其他路径;(5)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如本申请的基质,其当然不可能公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基质(13)为较差地保持水的材料”,也不可能公开其定义“其中较差地保持水的基质材料指基质(13)的滞留百分比,即通过材料流动的水与保留在其中的水的比例,可以为1%至30%”;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沿着管泵送液体到设备(10)上部的泵,也没有公开“生长单元(16)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框架(11)中,即,灌溉液体被布置成从一个生长单元(16)向下一个生长单元自由地流动,过量液体流回到设备(10)下部中的储集器(31),从那里,其通过设备(10)的上部再循环回到植物。”
复审请求人2019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植物生长的设备,其包括:、-框架(11),植物(12)可以设置到框架(11)上以在基质(13)中生长,
-灌溉机构(14),其装配到所述框架(11)上,以利用灌溉液体灌溉所述基质(13),所述灌溉机构(14)包括:
-用于将所述灌溉液体转移到所述生长单元(16)的机构,
-装配到所述框架(11)的上部以用于将所述灌溉液体分配到装配于所述设备(10)的所述上部中的所述生长单元(16)的机构(24),
其中:
-所述植物(12)和它们的基质(13)一起中的至少某些放置于模块化生长单元(16)中,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16)中,以及
-位点(17)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框架(11)中,所述生长单元(16)能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14)可分离地安装到所述位点(17)内,
其特征在于
-所述框架(11)在覆盖物(29)、前壁(34)、后壁(30)和所述框架(11)的闭合下部之间界定了空间,所述前壁(34)包括布置在壁结构的上部处的开口(26),并且其中空气流通被布置所述框架内侧,并且所述空气流通经由用于生长单元的位点(17)和框架(11)的所述开口(26)连接到框架(11)的外侧,并且用于空气流通的机构(15)设置到框架(11)的开口用来形成穿过基质(13)的气流,以及
-用来形成穿过基质(13)的气流的机构包括布置于开口(26)中的至少一个风扇装置(15),
其中,所述基质(13)为较差地保持水的材料,其中较差地保持水的基质材料指基质(13)的滞留百分比,即通过材料流动的水与保留在其中的水的比例,可以为1%至30%,
其中,设有泵P,其沿着管泵送液体到设备(10)上部,
其中,生长单元(16)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框架(11)中,即,灌溉液体被布置成从一个生长单元(16)向下一个生长单元自由地流动,过量液体流回到设备(10)下部中的储集器(31),从那里,其通过设备(10)的上部再循环回到植物,
其中,所述生长单元(16)包括穿孔(20.1 - 20.3),所述穿孔(20.1 - 20.3)布置成允许空气通过所述基质(13)流动并且所述灌溉液体离开所述生长单元(16),通过将穿孔(20.1 - 20.3)的位置合适地布置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护套中,可以个别地调节植物(12)的生长条件,通过将穿孔离所述生长单元(16)的底部(21)相对较远地定位,可以影响在所述生长单元(16)中液体储集的大小,使得能在同一设备(10)中生长不同类型的植物,所述生长单元(16)的腔室(36)的上部(43)保持敞开,以便将灌溉液体传导到所述生长单元(16),
其中,在所述生长单元(16)中设置中间结构(33),所述中间结构(33)装配到所述腔室(36)的前边缘以便确保所述空气通过所述基质(13),装配到腔室(36)的前边缘的中间结构(33)防止吸入到所述生长单元(16)的空气立即逸出到设备(10)内,
其中,灯光布置于设备(10)外侧以向植物12提供充分照明并且灯光可以附连为从设备(10)的上端悬挂,
其中,所述模块化生长单元(16)包括密封结构以将它们紧密地附连到布置于设备(10)框架(11)的前壁(34)中的位点(17),其中密封结构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生长单元(16)上,即所述生长单元的轴向长度的30%至95%在设备(10)的框架(11)内侧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11)包括至少一个壁结构(34),用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位点(17)布置于所述壁结构(34)中,且在所述壁结构(34)中:
-至少所述植物(12)的叶子部分(12')布置成装配到所述生长单元(16)的一侧内,
-布置于所述生长单元(16)中的所述基质(13)的灌溉装配于另一侧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壁结构(34)布置成界定形成于所述框架(11)中的空间(35),所述基质(13)的所述灌溉布置成在所述空间(35)中发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当安装于所述位点(17)时,所述生长单元(16)大部分装配于所述空间(35)内侧。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长单元布置成由容器(16)形成,在所述容器(16)中设有用于所述基质(13)的腔室(36)并且当装配到所述位点(17)中时所述容器(16)为水平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形成于所述框架(11)中的所述空间(35)布置成接纳所述腔室(36)的大部分,所述腔室(36)布置成用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基质(13)。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当安装于所述位点(17)中时,所述生长单元(16)的上部(43)主要是敞开的以便引导灌溉液体到所述生长单元(16)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质(13)主要为无机颗粒材料。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用来形成穿过所述基质(13)的气流的机构(15)可以布置成用于两个流动方向,其中,
-在所述第一流动方向上,所述空气布置成行进穿过所述生长单元(16)到(35)所述设备(10)内并且从所述设备(10)出来,
-在所述第二流动方向,所述空气布置成在相反方向上行进。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保持于所述框架(11)外侧的所述生长单元(16)的端部(18.1)处,设有用于所述植物(12)的朝向上的开口(19)。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穿孔(20.1 - 20.3)布置成在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腔室(36)中保持恒定量的灌溉液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长单元(16)包括套环(32)以将其紧密地装配于在所述框架(11)中布置的所述位点(17)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长单元(16)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所述框架(11)中,即,所述灌溉液体布置成从一个生长单元(16)向另一个生长单元自由地流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57段)、说明书附图第1-8页(即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植物生长的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同样公开了一种用于植物生长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30-69段、末页附图说明以及附图1-7):包括框架10,100,植物可以设置到框架上以在基质中生长;灌溉机构20,其装配到所述框架上,以利用灌溉液体灌溉所述基质;
所述灌溉机构20包括:用于将所述灌溉液体转移到所述生长单元的机构60,装配到所述框架的上部以用于将所述灌溉液体分配到装配于所述设备的所述上部中的所述生长单元的机构(根据图4、5a确定);
其中,所述植物和它们的基质一起放置于模块化生长单元30中,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30中;
位点12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的所述框架中,所述生长单元能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可分离地安装到所述位点内(根据图1、2b、2c确定);
所述框架10,100在顶部(相当于覆盖物)、前壁、后壁和框架的闭合下部之间限定了空间(参见图1、4、7),前壁包括布置在壁结构的上部及下部处的开口16a、16b,并且其中空气流通被布置所述框架内侧;所述空气流通经由用于生长单元的位点12和框架的所述开口16a、16b连接到框架的外侧,并且用于空气流通的机构70设置到框架的开口16a内侧用来形成穿过基质的气流(图7);
用来形成穿过基质的气流的机构70包括布置于开口16a内侧的一个风扇装置72;
生长单元30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框架中,灌溉液体分别流入各个生长单元中,过量液体回到设备下部中的储集器50;所述生长单元包括穿孔33,所述穿孔布置成允许空气通过所述基质流动;生长单元的腔室的上部保持敞开,以便将灌溉液体传导到所述生长单元。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风扇设置于上部处开口中;2)基质为较差地保持水的材料,其中较差地保持水的基质材料指基质的滞留百分比,即通过材料流动的水与保留在其中的水的比例,可以为1%至30%;设有泵P,其沿着管泵送液体到设备上部;灌溉液体被布置成从一个生长单元向下一个生长单元自由地流动,过量液体从储集器通过设备的上部再循环回到植物;3)穿孔布置成允许灌溉液体离开生长单元;穿孔的设置方式,即“通过将穿孔的位置合适地布置于生长单元的护套中,可以个别地调节植物的生长条件,通过将穿孔离生长单元的底部相对较远地定位,可以影响在生长单元中液体储集的大小,使得能在同一设备中生长不同类型的植物”;中间结构的设置方式,即“在生长单元中设置中间结构,中间结构装配到腔室的前边缘以便确保空气通过基质,装配到腔室的前边缘的中间结构防止吸入到生长单元的空气立即逸出到设备内”;以及“灯光布置于设备外侧以向植物提供充分照明并且灯光可以附连为从设备的上端悬挂”;4)模块化生长单元包括密封结构以将它们紧密地附连到布置于设备框架的前壁中的位点,其中密封结构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生长单元上,即所述生长单元的轴向长度的30%至95%在设备的框架内侧延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以及气流循环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风扇装置的位置作出常规的设置,如选择将其放置在框架的上部开口处,并将设置于开口内侧的风扇紧贴开口设置,以提高风量满足气流的方向按预设的方式进行循环,这些常规设置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设置泵将灌溉液体输送至栽培装置的上部,并使得灌溉液体从一个生长单元向下一个生长单元流动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如《花卉蔬菜无土栽培技术》(王鹄生编著,第77页,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03)一书中记载了“排灌系统与贮液池:由电泵的动力通过管道将营养液送入上层槽的进水口,槽满时由另一端虹吸管至中层,复至下层,最后流入贮液池”,而将最后收集起来的多余的灌溉液体重新通过循环再次使用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操作方式,在此基础上,由于灌溉液体需从一个生长单元流入下一个生长单元,那么选择持水性能较差的植物基质,以利于灌溉液体的流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操作需要容易想到的,进而具体地选择一定的持水性能的基质,如以通过基质流动的水与保留在其中的水的比例为指标,将其调节在适当的范围内,也是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的,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所述穿孔布置成允许所述灌溉液体离开所述生长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通过合理的分析,将对比文件1中生长单元的排水孔38替换为设置在生长单元下侧的穿孔,即得到“所述穿孔布置成允许所述灌溉液体离开所述生长单元”;在上述基础上,基于植物种植的实际需要合理地设置穿孔的位置,以调节植物的生长条件或液体储集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基于使得空气能够通过基质的实际需要,在生长单元中设置中间结构及其具体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常规设计,并且这些常规选择/常规设计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种植设备外侧布置灯光以对植物提供照明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将其附连为从设备上端悬挂也属于常规的设置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中的生长单元设置于框架的前壁中的位点(参见说明书30-69段、末页附图说明以及附图1-7),在此基础上,根据装配需要使用常见的套环或密封结构将生长单元与位点进行连接,并使得生长单元的部分长度在框架内侧、部分长度露出框架外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所述框架包括至少一个用于生长单元的所述位点布置于其中的壁结构(参见图1、4、7),且在所述壁结构中:植物的叶子部分布置成装配到所述生长单元的一侧内,布置于所述生长单元中的所述基质的灌溉装配于另一侧上(参见图4),可见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壁结构布置成界定形成于所述框架中的空间(根据图1、4、7确定),所述基质的所述灌溉布置成在所述空间中发生(根据图4确定),可见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当安装于所述位点时,所述生长单元大部分装配于所述空间内侧(根据图1、4确定),可见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所述生长单元由容器形成,在所述容器中设有用于所述基质的腔室,并且当装配到所述位点中时所述容器为倾斜的(根据图1、4、7确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容器的设置方向作出常规的选择,如选择当装配到所述位点中时所述容器为水平的,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形成于所述框架中的所述空间布置成接纳所述腔室的大部分,所述腔室布置成用于所述生长单元的所述基质(根据图1、4、7确定),可见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其进一步限定的生长单元形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8-12,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分别限定的基质性状、气流方向、穿孔功能以及生长单元形状和结构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常规设计,并且这些常规选择/常规设计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3,其中对于生长单元的结构以及灌溉方式的进一步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要能够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植物(12)和它们的基质(13)一起中的至少某些放置于模块化生长单元(16)中,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16)中;位点(17)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16)的所述框架(11)中,所述生长单元(16)能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14)可分离地安装到所述位点(17)内”;对比文件1中的生长单元并不是独立于灌溉机构;
(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空气流通经过植物生长基质,本申请的基质为多孔性基质材料,空气经过多孔性基质材料形成了生物过滤器;此外,本申请的风扇装置设置在顶部,而对比文件1设置在底部,其气流方向与本申请是相反的;
(3)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进一步限定风扇的设置位置“布置于开口中”,使风扇的进风口和出风口位于不同的空间并且可以提供压力差,从而设备的壳体的内部空间可以被设定为比周围环境更高或更低的压力,当通过其的流动阻力高于通过孔的流动阻力时,压差对于提供通过基质的气流是必不可少的。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不连接到孔16a或16b,而是从装置外壳的内部空间吸入空气,空气仅在壳体内循环并且风扇可以用于提供循环,而不以图中箭头所示的方向通过基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设计空气流,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气流布置方式,本申请实现了使用植物清洁空气的技术效果;
(4)本申请所述框架(11)在覆盖物(29)、前壁(34)、后壁(30)和所述框架(11)的闭合下部之间界定了空间,使得空气流动通过生长单元,没有其他路径;
(5)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如本申请的基质,其当然不可能公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基质(13)为较差地保持水的材料”,也不可能公开其定义“其中较差地保持水的基质材料指基质(13)的滞留百分比,即通过材料流动的水与保留在其中的水的比例,可以为1%至30%”;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沿着管泵送液体到设备(10)上部的泵,也没有公开“生长单元(16)以这样的方式装配到框架(11)中,即,灌溉液体被布置成从一个生长单元(16)向下一个生长单元自由地流动,过量液体流回到设备(10)下部中的储集器(31),从那里,其通过设备(10)的上部再循环回到植物。”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记载了在模块化生长单元30中种植有植物以及放置有植物生长的基质,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30中(根据图1、2b、2c确定),位点12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的所述框架中;此外,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供水阀门66这一部件,用于分别独立地控制每个生长单元的供水(参见图5b、说明书第46-47段),在灌溉系统工作期间如果移走其中某个生长单元,对该生长单元供水的阀门66可单独地关闭,不影响灌溉机构对其它生长单元进行灌溉,也不会导致灌溉水不受控制地进入框架内部,即对比文件1中的生长单元是独立于灌溉机构可以从框架分离的,即对比文件1已经相应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植物和它们的基质一起中的至少某些放置于模块化生长单元中,使得所述植物彼此单独地生长于生长单元中”、“位点布置于用于所述生长单元的所述框架中,所述生长单元能独立于所述灌溉机构可分离地安装到所述位点内”;
(2)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用于空气流通的机构70包括布置于开口16a内的一个风扇装置72(参见附图6-7),同时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空气流通的布置方式:用于空气流通的机构70将气流引入框架结构内部后,气流能够进入生长单元30中的基质内(参见图7标示的气流方向),之后再从基质表面排出(参见图6中生长单元位置标示的气流方向),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空气流通经过植物生长基质,至于所限定的基质种类和性状,包括多孔性基质材料等都属于本领域中比较常见的基质种类,空气流通经过多孔性基质材料必然能够对空气进行过滤从而形成事实上的生物过滤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风扇的布置位置,不管是设置在框架的上侧开口或下侧开口处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选择和应用,这些常规设置所带来的气流方向的变化以及获得的相应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虽然对比文件1中风扇72位置并非位于开口16a中,但其给出了明确的气流循环方式,即:设备外部的空气在风扇72的引导下,通过孔16a进入设备内部的气体输送管路,气体在管路的导引下吹向每个生长单元内侧,形成通过生长单元内部基质的气流后从生长单元外侧排出(参见图6-7)。可见其开口16a的设置目的就是与其内的风扇72相配合,提供气流进入的通道,即对比文件1中的气流循环方式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因此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本申请的气流循环方式,同时给出了风扇通过开口引入气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结构示意图基础上,能够想到风扇距离开口较远将降低从开口外引入气流的效率,进而能够对风扇的位置作出常规的设置,如将风扇贴近开口设置,以使风扇与开口的配合满足其气流循环方式的要求。事实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构思是完全一致的,在气流布置上,二者都是通过风扇提供设备内外气流的循环,使气流穿过设备上的每一个植物生长单元,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客观上同样能够实现使用植物清洁空气的技术效果;
(4)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新限定的结构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中的框架(10,100)通过其顶部、前壁、后壁和框架的闭合下部之间限定了封闭的空间(参见图1、4、7),也限定了空气流动仅通过生长单元30,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限定的结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相同;
(5)首先,在本领域中,设置泵将灌溉液体输送至栽培装置的上部,并使得灌溉液体从一个生长单元向下一个生长单元流动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如《花卉蔬菜无土栽培技术》(王鹄生编著,第77页,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03)一书中记载了“排灌系统与贮液池:由电泵的动力通过管道将营养液送入上层槽的进水口,槽满时由另一端虹吸管至中层,复至下层,最后流入贮液池”,而将最后收集起来的多余的灌溉液体重新通过循环再次使用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操作方式,在此基础上,由于灌溉液体需从一个生长单元流入下一个生长单元,那么选择持水性能较差的植物基质,以利于灌溉液体的流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要容易想到的;其次,“其中较差地保持水的基质材料指基质的滞留百分比,即通过材料流动的水与保留在其中的水的比例,可以为1%至30%”并非本领域中公知的定义,而是复审请求人进行的定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体地选择一定的持水性能的基质,如以通过基质流动的水与保留在其中的水的比例为指标,将其调节在适当的范围内,也是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的,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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