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14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52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02854.8
申请日:2016-10-17
复审请求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瑞梅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任七华
国际分类号:E06B3/36,E06B7/22,E06B5/16,E06B3/66,E06B3/64,E06B3/263,E06B3/964,E06B7/14,E06B7/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期的范围内,则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得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02854.8,名称为“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5558722U,公告日为2016年9月7日)、对比文件2(CN202125215U,公告日为2012年1月25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42段,申请日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包括窗框(1)、窗扇(2)、加强支架(3)和玻璃护框(4),所述窗框(1)通过卡式固定件(100)固定安装于墙体上,所述窗扇(2)一侧与窗框(1)通过摩擦铰链(200)连接,另一侧与窗框(1)的搭接处设置有防火密封胶条(6);所述玻璃护框(4)通过螺钉与窗扇(2)相固接,所述窗框(1)与窗扇(2)内均形成有中空腔体(300),所述加强支架(3)设置于中空腔体(300)内,所述中空腔体(300)内注有耐火隔热填充材料,所述防火密封胶条(6)的内部形成O型空腔,O型空腔内设有用于抵御火灾对防火密封胶条破坏的硅酸铝纤维绳(9),还包括用于固定玻璃并对窗框起支撑作用的中挺(5),所述中挺(5)一侧与玻璃护框(4)通过螺钉固接,另一侧与窗扇(2)的搭接处通过设置防火密封胶条(6)相连接;所述中挺(5)内形成有中空腔体(300),且中空腔体(300)内设置有加强支架(3)并注有耐火隔热填充材料;所述窗框(1)内的横向方向的加强支架(3)与竖直方向的加强支架(3)通过角码(12)连接,所述窗扇(2)内的横向方向的加强支架(3)与竖直方向的加强支架(3)通过角码(12)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避雷片(7),所述避雷片(7)绕窗框(1)外侧一圈,并与墙体内的避雷引出点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所述窗框(1)与窗扇(2)、窗扇(2)与中挺(5)之间还设置有用于密封的防火等压密封胶条(8)。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护框(4)与玻璃(10)端部之间注有耐火隔热填充材料,所述玻璃(10)分为三层两腔型和双层中空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若干条用于调整玻璃厚度的压线(11),其设置于玻璃(10)一侧,且与窗扇(2)、中挺(5)或窗框(1)相卡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所述窗框(1)外表面涂有防渗漏的防水涂料。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挺(5)上开设有气压平衡孔和排水孔,所述气压平衡孔与排水孔相连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加强支架设置在中空腔体内中部位置,可对填充的耐火隔热材料起到提高强度的作用,还可为螺钉固定提供基座以便于通过螺钉将玻璃护框、窗框、加强支架、耐火填充材料连成一体;提高窗体整体在高温、遇火的耐火完整性性能;对比文件2中的冷弯镀锌钢型材紧贴合窗框铝合金型材腔体内壁形状设置,防火填充材料填充于冷弯镀锌钢型材的腔体内,且冷弯镀锌钢型材贯穿铝合金型材的外层和内层,该结构为“骨包肉”结构,不同于本申请的“肉包骨”结构,因此其耐火性能不如本申请的结构;(2)本申请中,技术特征“防火密封胶条的内部形成O型空腔且其内设有用于抵御火灾对防火密封胶条破坏的硅酸铝纤维绳”和“角码将横向和竖向的加强支架连成一体”都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且不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包括窗框(1)、窗扇(2)、加强支架(3)和玻璃护框(4),所述窗框(1)通过卡式固定件(100)固定安装于墙体上,所述窗扇(2)一侧与窗框(1)通过摩擦铰链(200)连接,另一侧与窗框(1)的搭接处设置有防火密封胶条(6);所述玻璃护框(4)通过螺钉同时与窗扇(2)、加强支架(3)相固接,所述窗框(1)与窗扇(2)内均形成有中空腔体(300),所述加强支架(3)设置于中空腔体(300)内中部位置,所述中空腔体(300)内注有耐火隔热填充材料,所述防火密封胶条(6)的内部形成O型空腔,O型空腔内设有用于抵御火灾对防火密封胶条破坏的硅酸铝纤维绳(9),还包括用于固定玻璃并对窗框起支撑作用的中挺(5),所述中挺(5)一侧与玻璃护框(4)通过螺钉固接,另一侧与窗扇(2)的搭接处通过设置防火密封胶条(6)相连接;所述中挺(5)内形成有中空腔体(300)中部位置,且中空腔体(300)内设置有加强支架(3)并注有耐火隔热填充材料;所述窗框(1)内的横向方向的加强支架(3)与竖直方向的加强支架(3)通过角码(12)连接,所述窗扇(2)内的横向方向的加强支架(3)与竖直方向的加强支架(3)通过角码(12)连接;
窗扇外层和窗扇内层由隔热条连接,窗框外层和窗框内层由连接件连接,多个中空腔体(300)分别位于窗扇外层、窗扇内层、窗框外层、窗框内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避雷片(7),所述避雷片(7)绕窗框(1)外侧一圈,并与墙体内的避雷引出点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所述窗框(1)与窗扇(2)、窗扇(2)与中挺(5)之间还设置有用于密封的防火等压密封胶条(8)。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护框(4)与玻璃(10)端部之间注有耐火隔热填充材料,所述玻璃(10)分为三层两腔型和双层中空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若干条用于调整玻璃厚度的压线(11),其设置于玻璃(10)一侧,且与窗扇(2)、中挺(5)或窗框(1)相卡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所述窗框(1)外表面涂有防渗漏的防水涂料。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挺(5)上开设有气压平衡孔和排水孔,所述气压平衡孔与排水孔相连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加强支架的位置设置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的,其具备的优缺点都是可预期的,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相关内容的创造性评述,此处不再赘述;(2)首先,通过角码将横向和竖向的加强支架连成一体,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参见《建筑幕墙创新与发展2016全国铝门窗幕墙行业年会论文集》,第257页附图7,黄圻 主编,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6年2月);其次,关于防火密封胶条内部O型空腔内设置硅酸铝纤维绳,如前所述,硅酸铝纤维绳是本领域常用的防火隔热材料,而防火密封胶条的性能优于硅酸铝纤维绳从而其成为目前更经常采用的防火密封材料,因此将上述硅酸铝纤维绳设置在防火密封胶条的内部空腔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即硅酸铝纤维绳对防火密封胶条又叠加了一重防火效果,但是其增加了成本,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理由概述如下:1、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窗体的机械强度来提升整体防弹性能,再在此基础上提高其防火性能,其中的窗框冷弯镀锌钢型材设置在窗框铝合金型材腔体内壁设置一圈是提高窗框的机械性能用来防弹;且其使窗体两侧形成了导热效率高的路径,隔热效果极差,而本申请中的支架设置在窗框中空腔体的中部,埋设在耐火隔热填充材料中,对耐火隔热填充材料进行支撑防止其解体,并为螺钉固定提高基座,提高了窗体整体性;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无结合动机:对比文件1涉及隔热窗技术,对比文件2则为防弹的非隔热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不同的技术领域寻找研发构思;3、区别技术特征2不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审查员提供的技术手册中仅公开了直接采用石棉绳作为密封条防火密封性能差,并没有公开将其填充到防火密封条空腔内,而将其填充到防火密封条空腔内使得防火密封条遇火软化后对其进行支撑保证胶条密封功能支撑作用,同时密封胶条可塑性强易于安装;4、区别技术特征3不是本领域常规设置,中挺的中空腔体中部设置加强支架并填充耐火隔热材料不是本领域常规设置,而通过角码将横向和竖向的加强支架连成一体,与玻璃护框、窗扇等形成一个整体,提高了窗体整体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8年10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申请日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期的范围内,则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得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558722U,公告日为2016年9月7日;
对比文件2:CN202125215U,公告日为2012年1月25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铝合金隔热耐火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隔热铝合金耐火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8-26段及附图1):其包括窗框1、窗扇2、玻璃托架11(相应于玻璃护框),窗框通过五金连接件与窗扇连接,另一侧与窗框搭接处设有防火胶条10,玻璃托架通过螺钉12与窗扇连接;窗框和窗扇内均形成有中空腔体,中空腔体内注有吸热材料6,多个中空腔体分别位于窗扇的内、外层和窗框的内、外层,窗扇外层和内层由吸热材料连接,窗框的内、外层由连接件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中空腔体内中部位置设有加强支架,窗框/扇的横向和竖直方向的加强支架通过角码进行连接,玻璃护框同时还与窗扇的加强支架固接;(2)窗框通过卡式固定件固定在墙体上,窗扇一侧通过摩擦铰链与窗框连接;防火密封胶条内部形成O形空腔,内设防火的硅酸铝纤维绳;(3)还包括用于固定玻璃并对窗框起支撑作用的中梃,中梃一侧与玻璃护框通过螺钉固接,另一侧与窗扇搭接处通过防火密封胶条相连接,中梃内也形成有中空腔体且其中部位置上有加强支架并填充耐火隔热材料。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中空腔体内设置加强支架的技术内容(参加说明书第18-19段及附图1):该防火窗包括窗框1、窗扇2,其中窗框和窗扇内均形成有填充了防火材料的中空腔体,窗框冷弯镀锌钢型材104和窗扇冷弯镀锌钢型材203(相应于加强支架)设置在上述中空腔体的周边并通过防火镀锌螺栓与其它结构部件(如L形镀锌钢条玻璃护框、合页)相固接。该冷弯镀锌钢型材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加强支架在权利要求1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防火和支撑加强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防火冷弯镀锌钢型材用于窗框和窗扇的中空腔体内以解决防火和加强支撑强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上述加强支架设置在腔体的中部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加强支架的设置位置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的,其所具备的优缺点也都是可预期的,如设置在周边位置时,其支撑加强作用更明显,连接更稳固,防火性能方面会弱一些,但是其腔内设置的防火填充材料弥补了上述不足,因此当其设置在周边时门窗框的整体防火效果是较好的,而设置在中部位置时,其防火性能更明显,但是支撑加强作用就比较弱,这对于其作为连接件的功能显然是不利的,容易造成门窗框整体结构的强度不足。另外,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窗框/扇的横向和竖直方向的加强支架通过角码进行连接”,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窗框通过卡式固定件固定在墙体上,窗扇通过摩擦铰链与窗框连接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硅酸纤维绳为本领域常规的防火填充物(参见《中国防火建材产品技术手册2000》第196页,冯永成 卢国建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6月),将其填充到防火密封胶条内部形成的O形空腔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其涉及中梃的设置及在其内部也设置中空腔体和加强支架的技术内容,其中在门窗中根据需要设置中梃是本领域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而在上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其内部也同样地设置中空腔体和加强支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理由,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如何提高窗体的机械强度以防弹,再在此基础上防火,而是在防火的基础上再防弹,具体地,参见其说明书第5-7段:“为提高阻燃隔热性能,本防火防弹窗在窗框与窗扇结合处及窗扇与防火防弹中空玻璃结合处设有防火膨胀胶条,窗框和窗扇铝合金型材内填充有阻燃隔热条,为进一步提高防火性能,窗框和窗扇冷弯镀锌钢形成的内腔也填有防火材料,而为提高防弹性能,中空玻璃中的浮法夹胶之间及浮法夹胶玻璃与防火铯钾玻璃之间均设有PVB防弹胶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防弹功能主要由上述PVB防弹胶片实现,且一般而言,窗户的防弹难点主要是防弹玻璃的选取,而不是通过提高窗框/窗扇的机械强度来实现,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冷弯镀锌钢材的设置是为了提高窗体的整体强度而不是防弹;其次,关于冷弯镀锌钢型材设置在铝合金型材腔体内壁设置一圈而使得窗体两侧形成了导热效率高的路径,隔热效果不好的问题,如前所述,加强支架的设置位置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的,其所具备的优缺点也都是可预期的,如对比文件2中加强支架设置在周边时,其支撑加强作用更明显,防火性能方面会弱一些,但是其外部防火木质层和空腔内防火填充材料弥补了上述不足,因此窗体的整体强度得到提高,同时也满足了防火的要求,而本申请加强支架设置在中部时,防火性能更明显,但是由于其离窗体框架太远且支架体积很小,支撑作用就很弱,对耐火隔热填充材料的支撑和为螺钉固定提供基座的作用有限,对窗体整体强度的加强作用就更小了,这对于其作为连接件的功能显然是不利的,容易造成门窗框整体结构的强度不足;2、关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动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为提高阻燃隔热性能而在窗扇和窗框/玻璃结合处设置防火膨胀胶条,为提高防火性能而在窗框/扇内腔中填充防火材料,可见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阻燃隔热的防火窗领域,和对比文件1属相同技术领域;3、如上所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道直接采用石棉绳来防火密封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将其加个外壳间接来使用是容易想到的,而防火密封条则是本领域最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石棉绳放入防火密封条中来防火密封,此时其防火性能是石棉绳和防火密封条的防火密封作用的简单叠加,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关于密封胶条的可塑性易于安装,则是防火材料所必备的性能之一,也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常规设置:首先,中梃是窗户拼接框的一种横向或竖向的分割,当将窗体根据需要进行分割时其整体强度容易受影响,因此中梃是为了加强窗体整体强度而设置的,其是本领域用来加强窗体的整体强度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为提高窗体的防火和整体强度,在窗框和窗扇的中空腔体中部设置加强支架并填充耐火隔热材料的基础上,对中梃也做同样的设置是容易想到的,而角码的作用本来就是将横向和竖向的结构部件连成一体以保证窗体的一体化和整体性能,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通过角码将窗体的各结构部件,如加强支架、玻璃护框、窗框、窗扇等连接为一个整体以提高窗体的整体强度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理由不能被合议组接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7所涉及的在窗框外侧设置避雷片、在窗框外表面涂覆防水涂料及在中梃上开设相通的气压平衡孔和排水孔,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基本上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窗框与窗扇之间、玻璃与护框之间还设有用于密封的防火膨胀橡胶条107、209,防火填充材料109等,玻璃为四层中空型。至于其它未被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基本上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窗扇还包括用于调整玻璃厚度的压线,其位于玻璃的室内侧,与窗扇相卡合。在此基础上,设置多条压线并与中梃或窗框相卡合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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