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眼镜租用装置、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3D眼镜租用装置、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05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802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95282.2
申请日:2017-09-06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锋
合议组组长:王敏
参审员:宋淑鹏
国际分类号:G07F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以目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95282.2,名称为“3D眼镜租用装置、系统及方法”的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9月06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中共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7103702A,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3D眼镜租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内放置有待租用的3D眼镜,所述装置设置有出货口与回收口,所述出货口与回收口均设置有电子标签感应器,用于在所述3D眼镜经过所述出货口或回收口时,感应所述3D眼镜上粘贴的电子标签。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出货装置与回收装置,所述出货口设置于所述出货装置上,所述回收口设置于所述回收装置上,所述出货装置与回收装置一体成型或相互独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第一仓储空间与第二仓储空间,所述第一仓储空间与所述出货口连通,用于存储待租用的3D眼镜,所述第二仓储空间与所述回收口连通,用于存储返还的3D眼镜。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标签为无线射频识别RFID标签,且所述电子标签粘贴于所述3D眼镜的镜腿或镜框上。
5.一种3D眼镜租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客户端、3D眼镜租用装置及服务器,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为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3D眼镜租用装置,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与所述服务器通信连接,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设置有图形码,所述客户端通过扫描所述图形码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租用请求;
所述服务器在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所述租用请求向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
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在接收到所述控制指令之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从出货口释放相应数量的3D眼镜,并将所述出货口的电子标签感应器感应到的已释放的3D眼镜对应的ID号作为释放ID号发送至所述服务器;
当所述眼镜租用装置的回收口的电子标签感应器感应到返还的3D眼镜时,将感应到的3D眼镜对应的ID号作为返还ID号发送至所述服务器;
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在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租用请求后还用于:
对所述客户端进行身份校验;
在所述客户端的身份校验通过之后,根据所述租用请求向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还设置有图形码扫码组件,用于读取所述客户端上的图形码;
所述图形码扫码组件在读取到所述客户端上的图形码之后,根据所述客户端上的图形码获取所述客户端的登录账号,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基于所述客户端的登录账号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租用请求;
所述服务器在接收到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租用请求向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以控制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释放相应数量的3D眼镜。
8.根据权利要求5至7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在接收到所述释放ID号之后还用于:
记录所述释放ID号对应的客户端的登录账号,及所述登录账号的租用起始时间。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的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返还ID号,查找与所述返还ID号对应的客户端的登录账号;
基于所述登录账号对应的租用起始时间,计算出所述登录账号的租用时长;
基于所述租用时长生成租用账单,并将所述租用账单发送至所述登录账号对应的客户端。
10.一种3D眼镜租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所述租用请求向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以控制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释放相应数量的3D眼镜;
在接收到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已释放的3D眼镜对应的释放ID号及已返还的3D眼镜对应的返还ID号之后,根据所述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所述租用请求向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的步骤还包括:
当接收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租用请求向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收到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已释放的3D眼镜对应的释放ID号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记录所述释放ID号对应的客户端的登录账号,及所述登录账号的租用起始时间;
所述根据所述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的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返还ID号,查找与所述返还ID号对应的客户端的登录账号;
基于所述登录账号对应的租用起始时间,计算出所述登录账号的租用时长;
基于所述租用时长生成租用账单,并将所述租用账单发送至所述登录账号对应的客户端。”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租用对象为3D眼镜;2)出货口也设置电子标签感应器进行租借物品的电子标签感应。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租用对象为3D眼镜;2)出货口也设置电子标签感应器进行租借物品的电子标签感应,将感应到的已释放的3D眼镜ID号作为释放ID号发送至服务器。3)根据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租用对象为3D眼镜;2)根据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 从属权利要求2-4,6-9,11-12的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4,6-9,11-1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1)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3特征“所述装置包括第一仓储空间与第二仓储空间,所述第一仓储空间与所述出货口连通,用于存储待租用的3D眼镜,所述第二仓储空间与所述回收口连通,用于存储返还的3D眼镜”及“所述第一仓储空间与所述第二仓储空间相互隔离,所述第二仓储空间存储的返还的3D眼镜经过清洗、消毒、干燥之后,重新作为待租用的3D眼镜存储于所述第一仓储空间”并入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9中增加“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为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3D眼镜租用装置”、“其中,所述已返还的3D眼镜经过清洗、消毒、干燥之后,重新作为待租用的3D眼镜”。3)删除权利要求3,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编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3D眼镜租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内放置有待租用的3D眼镜,所述装置设置有出货口与回收口,所述出货口与回收口均设置有电子标签感应器,用于在所述3D眼镜经过所述出货口或回收口时,感应所述3D眼镜上粘贴的电子标签;
所述装置包括第一仓储空间与第二仓储空间,所述第一仓储空间与所述出货口连通,用于存储待租用的3D眼镜,所述第二仓储空间与所述回收口连通,用于存储返还的3D眼镜,所述第一仓储空间与所述第二仓储空间相互隔离,所述第二仓储空间存储的返还的3D眼镜经过清洗、消毒、干燥之后,重新作为待租用的3D眼镜存储于所述第一仓储空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出货装置与回收装置,所述出货口设置于所述出货装置上,所述回收口设置于所述回收装置上,所述出货装置与回收装置一体成型或相互独立。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标签为无线射频识别RFID标签,且所述电子标签粘贴于所述3D眼镜的镜腿或镜框上。
4. 一种3D眼镜租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客户端、3D眼镜租用装置及服务器,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为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3D眼镜租用装置,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与所述服务器通信连接,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设置有图形码,所述客户端通过扫描所述图形码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租用请求;
所述服务器在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所述租用请求向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
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在接收到所述控制指令之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从出货口释放相应数量的3D眼镜,并将所述出货口的电子标签感应器感应到的 已释放的3D眼镜对应的ID号作为释放ID号发送至所述服务器;
当所述眼镜租用装置的回收口的电子标签感应器感应到返还的3D眼镜时,将感应到的3D眼镜对应的ID号作为返还ID号发送至所述服务器;
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在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租用请求后还用于:
对所述客户端进行身份校验;
在所述客户端的身份校验通过之后,根据所述租用请求向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还设置有图形码扫码组件,用于读取所述客户端上的图形码;
所述图形码扫码组件在读取到所述客户端上的图形码之后,根据所述客户端上的图形码获取所述客户端的登录账号,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基于所述客户端的登录账号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租用请求;
所述服务器在接收到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租用请求向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以控制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释放相应数量的3D眼镜。
7. 根据权利要求4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在接收到所述释放ID号之后还用于:
记录所述释放ID号对应的客户端的登录账号,及所述登录账号的租用起始时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的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返还ID号,查找与所述返还ID号对应的客户端的登录账号;
基于所述登录账号对应的租用起始时间,计算出所述登录账号的租用时长;
基于所述租用时长生成租用账单,并将所述租用账单发送至所述登录账号对应的客户端。
9. 一种3D眼镜租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所述租用请求向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以控制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释放相应数量的3D眼镜,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为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3D眼镜租用装置;
在接收到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已释放的3D眼镜对应的释放ID号及已返还的3D眼镜对应的返还ID号之后,根据所述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其中,所述已返还的3D眼镜经过清洗、消毒、干燥之后,重新作为待租用的3D眼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所述租用请求向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的步骤还包括:
当接收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租用请求向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控制指令。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收到所述3D眼镜租用装置发送的已释放的3D眼镜对应的释放ID号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记录所述释放ID号对应的客户端的登录账号,及所述登录账号的租用起始时间;
所述根据所述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的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返还ID号,查找与所述返还ID号对应的客户端的登录账号;
基于所述登录账号对应的租用起始时间,计算出所述登录账号的租用时长;
基于所述租用时长生成租用账单,并将所述租用账单发送至所述登录账号对应的客户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观影者在观看电影时,一直以来都是由影院免费提供或者观影者自行购买的方式,来获取3D眼镜,并不存在任何3D眼镜租用服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不容易想到提供一种3D眼镜租用装置,该装置内放置有待租用的3D眼镜的处理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3D眼镜的使用只有免费领取和自行购买这两种方式,并不存在租用这种方式,因此也就不会将3D眼镜作为共享物品使用。2)对比文件1中所提供的移动电源租借设备的结构与本申请中的3D眼镜租用装置的结构并不相同,本申请中出货口与回收口是相互分开使用的,不能混合使用,本申请中将第一仓储空间与第二仓储空间相互隔离的目的,就主要在于区分待出租的3D眼镜与已归还的3D眼镜,可以有效的避免将已使用过的3D眼镜混淆到待出租的3D眼镜中,这样才能够保证用户每一次租借到的3D眼镜都是干净整洁的。3)在对比文件1中,多个移动电源是分别独立存储在多个出货口,各个出货口通常是以“格子状”分布在租借设备上,租借设备在接收到用户的租用请求时,云端管理平台自动为用户分配一个移动电源,即移动电源在出货口释放之前,租借设备就已经记录了待租用的移动电源的ID信息,因此并不需要再在出货口设置电子标签感应器。本申请的租用装置将多个3D眼镜同时存储在同一个存储空间,当接收到用户租用3D眼镜的请求时,租用装置会从出货口释放3D眼镜,释放的3D眼镜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释放的过程中,通过出货口的电子标签感应器即可记录所有已释放的3D眼镜的电子标签,这样每一次租用请求可以就可以租借到一个或者多个3D眼镜,相较于现有技术具备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前置意见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与对比文件1同样都属于物品共享租赁领域,移动电源和3D眼镜都可以作为共享物品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租借方法应用于3D眼镜的租借。2)首先,对于不同的租赁物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置租赁仓储的结构,例如出货口与回收口是否分开、出货空间与回收空间是否隔离。其次,在出货口租借时对租借物品进行电子标签感应,以记录租借信息,或者在出货之前租借设备预先记录租借物品的标签信息,而出货口租借时不必临时感应,这都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最后,“每一次租用请求可以租借到多个3D眼镜”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3)当针对的租借物品是3D眼镜时,为了确保卫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回收后的眼镜进行消毒。4)特征1是关于将租借方法应用在眼镜上,特征2是关于租用装置的结构设置,特征3是关于消毒流程。三者可以相互搭配或替换,特征1、2、3并不是不可分割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修改文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以目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3D眼镜租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云租充电器系统(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1,22,25,35,36,41段,附图1,2),系统包括有云端管理平台,以及分别与云端管理平台通讯连接的移动电源租借设备、移动电源和用户移动终端。云端管理平台,用于接收用户移动终端的租借请求或转借请求,管理移动终端的租借信息,以及管理控制移动电源租借设备。移动电源租借设备,用于存放保管移动电源,为移动电源充电提供充电,根据云端管理平台控制信号为用户提供移动电源,以及对回收移动电源进行ID信息识别,并上报云端管理平台。移动电源,包含有独立ID信息,用于为用户移动终端提供充电电源;移动电源的ID信息可以是贴于移动电源外壳上的二维码或编号,也可以是移动电源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或编号,或者是通过NFC、蓝牙或射频信号无线读取的ID信息。直借控制方法步骤为:租借用户通过用户移动终端读取移动电源租借设备提供的标识码之后,向云端管理平台发送租借请求。经云端管理平台对租借请求认证通过之后,云端管理平台远程控制移动电源租借设备为租借用户提供一个移动电源。归还控制方法为:用户直接到达移动电源租借设备处,或用户移动电源插入移动电源租借设备回收口,移动电源租借设备读取移动电源ID信息,识别成功回收后,并将ID信息上报云端管理平台。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的充电器租借设备内放置有待租用的充电器,该租借设备设置有回收口;对比文件1的移动电源包含有独立ID信息,ID信息可以是贴于移动电源外壳上的二维码或编号,也可以是移动电源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或编号,或者是通过NFC、蓝牙或射频信号无线读取的ID信息。用户移动电源插入移动电源租借设备回收口,移动电源租借设备读取移动电源ID信息,识别成功回收后,并将ID信息上报云端管理平台。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回收口设置有电子标签感应器,以在电源经过回收口时,感应电源上粘贴的电子标签。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回收口设置有电子标签感应器,用于在3D眼镜经过回收口时,感应3D眼镜上粘贴的电子标签,租借设备识别成功并回收后将ID信息上报云端管理平台。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回收物品进行识别,并将信息上传。即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电子标签识别出借物品的方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租用装置租借的是3D眼镜,对比文件1的租借设置租借的是移动电源。本申请的3D眼镜租用装置设置有出货口,在出货口设置有电子标签感应器,用于在3D眼镜经过出货口时,感应3D眼镜上粘贴的电子标签。装置包括第一仓储空间与第二仓储空间,所述第一仓储空间与所述出货口连通,用于存储待租用的3D眼镜,所述第二仓储空间与所述回收口连通,用于存储返还的3D眼镜,所述第一仓储空间与所述第二仓储空间相互隔离,所述第二仓储空间存储的返还的3D眼镜经过清洗、消毒、干燥之后,重新作为待租用的3D眼镜存储于所述第一仓储空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提供3D眼镜租用服务的装置,详细记录每件被租用3D眼镜的信息,对回收的3D眼镜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电源租借装置,其与用户终端及管理平台通信连接进行租借物品的认证,出借、回收管理,尽管共享装置可用于诸如雨伞、移动电源、等物品的租借。虽然3D眼镜与移动电源都是是可被共享出借的小型设备,但是两者对设备的需求是完全不同的。移动电源只需要一个开口即可完成出借和归还的步骤,移动电源出借后只需要归还原位,然后再次充电,其不需要进行消毒清洗,更不能进行消毒清洗。而3D眼镜作为一种私人物品,需要涉及消毒清洗等步骤,因而3D眼镜的租借设备需要分别设置出借口和回收口以及存储空间。对比文件1未公开设置出货口,更不存在出货口设置标签感应器。而本领域均知晓对比文件1移动电源租借设备通常设置是具有多个开口,每个开口对应一个移动电源的存储空间,该开口既是出借口可输出移动电源,同时也是回收口,可将移动电源从回收口放入对应的存储空间,出货时可直接通过存储空间内的充电接口读取电源的ID信息。即移动电源租借装置通常并不存在区别于回收口的出货口,也不存在相隔离的两个存储空间,两个存储空间分别连通出货口和回收口。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租借设备租借的对象物不同,导致租借设备的设计需要和结构布置完全不同。基于对比文件1的租借设备,本领域不会想到针对3D眼镜回收、清洁处理的需求而设置相隔离的存储空间分别连通出货口,回收口及对回收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移动电源的租借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将其改造为专门针对3D眼镜的租借设备,即对比文件1的租借物品是移动电源,而本申请租借物品是3D眼镜,由于租借物品的不同导致对租借设备设计的需求并不相同,导致针对不同租借物品的租借装置的结构必然不同。
针对前置意见,合议组认为:1)3D眼镜本质上也是可被共享出借的小型设备,但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移动电源的租借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设置专门针对3D眼镜的租借设备。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针对移动电源的租借设备,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租借设备租借的对象物不同,导致租借设备的设计需要和结构布置完全不同。基于对比文件1的租借设备,本领域不会想到针对3D眼镜回收、清洁处理的需求而设置相隔离的存储空间分别连通出货口,回收口。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1,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3D眼镜租用系统,其包括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3D眼镜租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云租充电器系统(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0-22,25,35,36,41段,附图1,2),系统包括有云端管理平台,以及分别与云端管理平台通讯连接的移动电源租借设备、移动电源和用户移动终端。云端管理平台,用于接收用户移动终端的租借请求或转借请求,管理移动终端的租借信息,以及管理控制移动电源租借设备。移动电源租借设备,用于存放保管移动电源,为移动电源充电提供充电,根据云端管理平台控制信号为用户提供移动电源,以及对回收移动电源进行ID信息识别,并上报云端管理平台。移动电源,包含有独立ID信息,用于为用户移动终端提供充电电源;移动电源的ID信息可以是贴于移动电源外壳上的二维码或编号,也可以是移动电源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或编号,或者是通过NFC、蓝牙或射频信号无线读取的ID信息。直借控制方法步骤为:租借用户通过用户移动终端读取移动电源租借设备提供的标识码之后,向云端管理平台发送租借请求。已注册用户,通过微信扫描移动电源租借设备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经云端管理平台对租借请求认证通过之后,云端管理平台远程控制移动电源租借设备为租借用户提供一个移动电源。归还控制方法为:用户直接到达移动电源租借设备处,或用户移动电源插入移动电源租借设备回收口,移动电源租借设备读取移动电源ID信息,识别成功回收后,并将ID信息上报云端管理平台。用户需预先通过登录微信系统的公众号平台进行身份认证,根据需要预存押金和使用金。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的充电器租借设备内放置有待租用的充电器,该租借设备设置有回收口。对比文件1的用户移动终端相当于本申请的客户端,对比文件1的云端管理平台相当于本申请的服务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充电器租借设备与云端管理平台通信连接,用以上传信息或接收云端管理平台发送的指令。对比文件1租借用户通过用户移动终端读取移动电源租借设备提供的图形码之后,向云端管理平台发送租借请求,已注册用户,通过微信扫描移动电源租借设备显示屏上显示的二维码。经云端管理平台对租借请求认证通过之后,云端管理平台远程控制移动电源租借设备为租借用户提供一个移动电源。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租借设备设置有图形码,客户端通过扫描图形码向服务器发送租用请求,服务器在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租用请求后,根据租用请求向租用装置发送控制命令。租用设备在接收到控制指令之后,根据指令释放相应的物品。由于对比文件1租借设备实时上传内部存储的移动电源的信息,及上传回收的移动电源的信息,因此上传的信息必然包括借出的移动电源的信息,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借出的物品信息发送给服务器。对比文件1用户直接到达移动电源租借设备处,或用户移动电源插入移动电源租借设备回收口,移动电源租借设备读取移动电源ID信息,识别成功回收后,并将ID信息上报云端管理平台。因此对比文件1租用设备的回收口必然具有读取物品ID信息的电子标签感应器,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租用装置的回收口的电子标签感应器感应到返回的物品时,将感应到的物品的ID号作为返还ID号发送给服务器。
由于权利要求4的租借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3的3D眼镜租借装置,因此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区别特征,具体审查意见参见审查意见1。对比文件1还未公开如下特征:1)本申请的3D眼镜租用装置设置有出货口。2)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提供3D眼镜租用服务的装置,详细记录每件被租用3D眼镜的信息,并进行费用结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回收口设置有电子标签感应器,用于在3D眼镜经过回收口时,感应3D眼镜上粘贴的电子标签,租借设备识别成功并回收后将ID信息上报云端管理平台。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回收物品进行识别,并将信息上传。对比文件1未公开设置出货口,更不存在出货口设置标签感应器。而本领域均知晓移动电源租借设备通常设置是具有多个开口,每个开口对应一个移动电源的存储空间,该开口既是出借口可输出移动电源,同时也是回收口,可将移动电源从回收口放入对应的存储空间,出货时可直接通过存储空间内的充电接口读取电源的ID信息。即移动电源租借装置通常并不存在区别于回收口的出货口,也不存在相隔离的两个存储空间,两个存储空间分别连通出货口和回收口。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针对移动电源的租借设备,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租借设备租借的对象物不同,导致租借设备的设计需要和结构布置完全不同。基于对比文件1的租借设备,本领域不会想到针对3D眼镜回收、清洁处理的需求而设置相隔离的存储空间分别连通出货口,回收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租借装置采集并上传服务器的用户借出的物品ID号和回收的物品ID号,服务器再结合物品型号,用户类型,租用时间等参数,对租借费用进行结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8从属于权利要求4,基于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也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3D眼镜租用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0-22,25,35,36,41段,附图1,2)公开的内容参见本决定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租用装置租借的是3D眼镜,对比文件1的租借设置租借的是移动电源。2)在接收到3D租用装置发送的已释放的3D眼镜对应的释放号及已返还的3D眼镜对应的返还ID号之后,根据释放ID号及返还ID号进行租用结算。3)其中已返还的3D眼镜经过清洗、消毒、干燥之后,重新作为待租用的3D眼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提供3D眼镜租用服务的装置,进行费用结算,对回收物品进行清洁消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3D眼镜本质上也是可被共享出借的小型设备,但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移动电源的租借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设置专门针对3D眼镜的租借设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租借装置采集并上传服务器的用户借出的物品ID号和回收的物品ID号,服务器再结合物品型号,用户类型,租用时间等参数,对租借费用进行结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针对移动电源的租借设备,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租借设备租借的对象物不同,导致租借设备的设计需要和结构布置完全不同。基于对比文件1的租借设备,本领域不会想到针对3D眼镜回收、清洁处理的需求而设置消毒干燥部件。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
6. 权利要求10-11从属于权利要求9,基于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基于目前的证据,权利要求1-11是具备创造性的,但是合议组不排除还存在其他证据能影响权利要求1-11创造性的情形。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对本申请2019年01月07日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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