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装有中空分配头的无水除臭剂的喷雾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26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69160
优先权日:2013-07-04
申请(专利)号:201480037888.4
申请日:2014-07-04
复审请求人:莱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方志远
国际分类号:B05B1/06(2006.01);A61Q15/00(2006.01);A61L9/01(2006.01);B65D83/20(2006.01);B65D83/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特征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7888.4,名称为“装有中空分配头的无水除臭剂的喷雾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莱雅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5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即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059181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3:CN1201408A,公开日为1998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4:US6916465B2,公告日为2005年07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化妆品组合物的分配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分配头(1),所述分配头(1)适于装在容纳待分配的所述化妆品组合物的容器上,
i. 所述分配头包括:
-本体(3),其相对的两个轴向端部是开放的,
-配合部分(10),其相对的两个轴向端部是开放的,其至少部分地限定至少一个分配孔(12)从而允许形成中空喷雾,所述分配孔的横截面面积在0.05 mm2与0.5 mm2之间,以及
- ii. 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其在可接受的化妆用介质中包括:
-至少一种油相,其包括选自硅油、烃基油和氟化油中的一种或多种油,
-至少一种化妆品活性成分,尤其至少除臭活性成分及/或止汗活性成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所述分配孔(12)是环形的,并且优选地在圆周方向上具有恒定的宽度(l)。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一个或多个所述分配孔(12)是轴向对称的,优选旋转对称。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所述分配孔(12)具有三角形的横截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所述配合部分(10)至少部分地限定多个分配孔(12),所述分配孔的总横截面面积在0.05 mm2与0.5 mm2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所述分配孔(12)的数量大于或等于5个,优选大于或等于10个。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所述分配孔的横截面面积在0.03 mm2与0.4 mm2之间,并且优选地在0.05 mm2与0.4 mm2之间。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油相包括至少一种烃基油。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油相包括至少一种硅油。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所述化妆品组合物不含固体颗粒和填料。
11. 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到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的实施方案的化妆品工艺。”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分配装置用于分配化妆品组合物,分配头适于装在容纳待分配的所述化妆品组合的容器上,且分配孔的横截面积在0.05mm2与0.5mm2之间,并形成中空喷雾;(2)化妆品组合物的可接受化妆用介质中包括:至少一种油相,其包括选自硅油、烃基油和氟化油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至少一种化妆品活性成分,尤其至少除臭活性成分及/或止汗活性成分。但是,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需要将具有中空喷淋结构的分配装置用于分配化妆品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具体数值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权利要求4、6、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化妆品工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开口(90)轴向地穿过所述配合部分(10),所述开口(90)还能够允许手指或一缕头发穿过所述分配头”和“其中,通过中空杆所递送的产品到达进入通道(7),所述进入通道(7)通往所述本体(3)的凹槽(8)中,所述进入通道(7)的横截面大于分配孔(12)的横截面;所述本体与所述配合部分中的至少一个能够具有使所述配合部分相对于所述本体定心的至少一个定心凸起部,所述定心凸起部能够延伸直至分配孔(12)的边缘并且限定多个孔,从而准许以多个射流的形式递送产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不产生喷雾,和本申请、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不同,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的花洒无法手动使用,对比文件3的分配头用于手动使用,两者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中的排水孔204无法与对比文件3中的排放孔44结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化妆品组合物的分配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分配头(1),所述分配头(1)适于装在容纳待分配的所述化妆品组合物的容器上,
i. 所述分配头包括:
-本体(3),其相对的两个轴向端部是开放的,
-配合部分(10),其相对的两个轴向端部是开放的,其至少部分地限定至少一个分配孔(12)从而允许形成中空喷雾,所述分配孔的横截面面积在0.05 mm2与0.5 mm2之间,开口(90)轴向地穿过所述配合部分(10),所述开口(90)还能够允许手指或一缕头发穿过所述分配头,以及
- ii. 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其在可接受的化妆用介质中包括:
-至少一种油相,其包括选自硅油、烃基油和氟化油中的一种或多种油,
-至少一种化妆品活性成分,尤其至少除臭活性成分及/或止汗活性成分;
其中,通过中空杆所递送的产品到达进入通道(7),所述进入通道(7)通往所述本体(3)的凹槽(8)中,所述进入通道(7)的横截面大于分配孔(12)的横截面;
所述本体与所述配合部分中的至少一个能够具有使所述配合部分相对于所述本体定心的至少一个定心凸起部,所述定心凸起部能够延伸直至分配孔(12)的边缘并且限定多个孔,从而准许以多个射流的形式递送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所述分配孔(12)是环形的,并且优选地在圆周方向上具有恒定的宽度(l)。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一个或多个所述分配孔(12)是轴向对称的,优选旋转对称。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所述分配孔(12)具有三角形的横截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所述配合部分(10)至少部分地限定多个分配孔(12),所述分配孔的总横截面面积在0.05 mm2与0.5 mm2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所述分配孔(12)的数量大于或等于5个,优选大于或等于10个。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所述分配孔的横截面面积在0.03 mm2与0.4 mm2之间,并且优选地在0.05 mm2与0.4 mm2之间。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油相包括至少一种烃基油。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油相包括至少一种硅油。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所述化妆品组合物不含固体颗粒和填料。
11. 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到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的实施方案的化妆品工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的中空花洒实质上是一种流体分配装置,通过对其结构进行适当改进将其应用于分配化妆品组合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转用。其次,本申请分配孔的横截面积在0.05m2和0.5m2之间,是液体排出孔时孔的尺寸,并未具体限定其流道的具体结构;而对比文件3中排放孔也是液体排出孔时孔的尺寸,并且,其是为了形成喷雾而设置的孔径;对比文件2虽然与对比文件3的应用领域不同,但在当对比文件2的喷头结构转用于化妆品组合物的分配装置时,为了配合化妆品组合物以喷雾的形式喷出,对其分配孔的尺寸进行结构改进,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权利要求1新增的技术特征“开口(90)轴向地穿过所述配合部分(10),所述开口(90)还能够允许手指或一缕头发穿过所述分配头”,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可知,该结构也可以实现手指或一缕头发穿过上盖中空孔(即分配头);其余新增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并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分配装置用于分配化妆品组合物,分配头适于装在容纳待分配的化妆品组合物的容器上,分配头的配合部分形成中空喷雾,分配孔的横截面面积在0.05 mm2与0.5 mm2之间;(2)化妆品组合物在可接受的化妆用介质中包括:至少一种油相,其包括选自硅油、烃基油和氟化油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至少一种化妆品活性成分,尤其至少除臭活性成分及/或止汗活性成分。但是,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进行适应性改进而容易实现的;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化妆品工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还指出:(1)花洒也是一种液体分配装置,与本申请的分配装置一起都属于液体分配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花洒的结构转用到化妆品组合物的雾化分配中,不需要克服技术难题,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实质上是给出了一种分配头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其手柄更换为容器,实现如对比文件3中的手动使用模式。(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雾化所需排放孔尺寸的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排水孔设置成如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尺寸,由此实现针对化妆品组合物的雾化。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关于特征“开口轴向地穿过所述配合部分,所述开口还能够允许手指或一缕头发穿过所述分配头”的任何启示,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清楚的是,并不会有人将手指或者头发穿过花洒。(2)对比文件2的排水孔204周向地布置在环形排出腔体的周围,且存在多个此类孔,对比文件3在中心处仅存在一个排放孔44,没有动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将对比文件3中的单个的分配孔44的尺寸应用在对比文件2的多个分配孔中;对比文件3的叶片48是必须存在的,然而,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此类布置。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和对比文件2结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化妆品组合物的分配装置。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中空花洒(实质上也是一种液体分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6-28段以及附图1-3):实施例一的中空花洒(相当于本申请的分配头)包括外壳2(相当于本申请的本体),其相对的两个轴向端部是开放的,上盖1(相当于本申请的配合部分),其相对的两个轴向端部是开放的,其至少部分地限定至少一个出水孔204(相当于本申请的分配孔)从而允许形成中空喷淋,开口轴向地穿过上盖1,通过手柄3的中空杆递送的水到达进入进水管21(相当于本申请的进入通道),进水管21通往外壳2的环状腔12(相当于本申请的凹槽)中,进入管21的横截面大于出水孔204的横截面;外壳2与上盖1中的至少一个能够具有使上盖1相对于外壳2定心的至少一个凸起光滑面202(相当于本申请的定心凸起部),凸起光滑面202能够延伸直至出水孔204的边缘并且限定多个孔,从而准许以多个射流的形式递送水。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分配装置用于分配化妆品组合物,分配头适于装在容纳待分配的化妆品组合物的容器上,分配头的配合部分形成中空喷雾,开口还能够允许手指或一缕头发穿过所述分配头;(2)分配孔的横截面面积在0.05 mm2与0.5 mm2之间;(3)化妆品组合物在可接受的化妆用介质中包括:至少一种油相,其包括选自硅油、烃基油和氟化油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至少一种化妆品活性成分,尤其至少除臭活性成分及/或止汗活性成分。
对于区别特征(1),其在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使化妆品组合物均匀地涂覆在手指或头发上。然而,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的目的是实现汇聚碰撞水流的功能,由于技术领域的差异,对比文件2不需要雾化,更没有启示要将手指或头发穿过花洒的中空部分进行涂覆。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改进以适应本申请的化妆品组合物的涂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应用上述区别特征(1),从而将其技术方案改进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压旋流式喷雾器,其具有多个叶片状通道、一旋流腔以及一排放孔。对比文件3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改进的雾化喷嘴,具有较细微喷雾的特性的结构,且启动液体压力较低。虽然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但是,对比文件3不涉及中空喷雾的分配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中设置中空结构的分配头。由于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中的中空喷雾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雾化喷嘴结构中获得启示而改进对比文件2中的花洒。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化妆品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至少一种油相,其包括选自硅油、烃基油和氟化油中的一种或多种油。对比文件4也不涉及中空喷雾的分配头,由于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化妆品组合物中获得启示而改进对比文件2中的花洒。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中的中空雾化的结构,且对比文件2-4单独或结合均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1)的任何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解决了均匀地在手指或头发上施用化妆品组合物的技术问题,通过中空喷雾的结构,取得了喷射头构造相对简单、功能可靠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由于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引用其的独立权利要求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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