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06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500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75843.8
申请日:2014-03-03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驰
合议组组长:赵晓娣
参审员:李燕芳
国际分类号:D06F3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5843.8,名称为“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4日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7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2页(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及加脱键,其中,所述加脱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控制面板相连,在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脱键,当按下加脱键之后,所述洗衣机启动,所述加脱键的加脱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所述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基础上增加了预定脱水时间,
其中,所述加脱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功能,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脱水过程较常规程序的脱水过程增加预定脱水时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常规程序包括标准程序、浸泡程序、轻柔程序、毛毯程序中任一种或几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脱水时间设定为3分钟。
4. 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
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加脱键,其中,所述加脱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所述加脱键的加脱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且加脱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功能;
启动执行,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洗涤参数上进一步优化,使得常规程序与加脱键关联执行的脱水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其中,当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脱水过程较常规程序的脱水过程增加预定脱水时间。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常规程序包括标准程序、浸泡程序、轻柔程序、毛毯程序中任一种或几种。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脱水时间设定为3分钟。”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1(KR97-6587B1,公告日为1997年04月29日)公开了一种洗衣机控制方法,同时公开了一种洗衣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加脱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在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脱键,当按下加脱键,洗衣机启动;加脱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用户对不同洗涤方式的需求并方便用户操作。而在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满足用户对不同材质衣物或污垢程度的洗涤,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加脱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并在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脱键,然后洗衣机启动;为了能够根据不同的洗涤需求,控制增加脱水时间,将加脱键设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功能,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4-6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申请人如下的意见陈述:本申请的加脱键是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洗衣机启动前被触发的,与常规程序关联执行,是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的叠加,并非设置脱水时间,对比文件1中的额外功能键是在相应的洗衣行程中被触发的,脱水时间的增加取决于当前正在执行的脱水行程,因而本申请方便了用户操作;本申请中的加脱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的功能,这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驳回决定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增加脱水时间的额外功能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加脱键),与常规程序关联执行,是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的叠加,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按下额外功能键是在执行脱水程序时操作的,但是由于该结构使得用户在需要增加脱水时间时必须在脱水的时候按下额外功能键,因而给用户带来了不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该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常规程序选择后洗衣机启动之前即按下加脱键以避免中途再按,方便用户操作。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增加脱水时间的基础上,为了能够根据不同的洗涤需求,控制增加脱水时间,将加脱键设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强调的加脱键与对比文件1的额外功能键所代表的功能有区别。本申请设定的加脱键,可在程序选择阶段与所选择的常规程序关联和叠加,在该常规程序执行时通过“加脱键”自动增加脱水时间叠加到常规程序中;对比文件1的额外功能键为触发该按键,再次执行当前正在进行的洗衣行程,其之所以能够增加脱水时间,还取决于当前正在执行脱水行程。本申请的加脱键与对比文件1的额外功能键的触发方式和实际执行功能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的按键本身并非是被设定为增加脱水时间,更不是被设定为在常规程序中顺序执行各个洗衣行程时自动增加脱水时间。(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加脱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功能,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脱水过程较常规程序的脱水过程增加预定脱水时间”。本申请增加的预定脱水时间是在选择常规程序时通过加脱键设定的,并在选择常规程序时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叠加的。(3)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用户希望在常规程序上额外加脱,增加脱水时间,以脱得更干爽。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解决如何兼顾,同时能够满足用户对操作便利性及脱水要求等需求。(4)对比文件1是通过额外功能键延长或增加当前的执行程序,这种调整方式单一,随着使用环境的不同,模式不同,洗涤档位不同等,对比文件1的调整方式都是固定的,本申请的脱水时间是随着设定档位等变化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增加脱水时间的额外功能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强洗键),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按下额外功能键是在执行脱水程序时操作的,但是这样设置使得用户在需要增加脱水时间时必须在脱水的时候按下额外功能键,因而给用户带来了不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该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常规程序选择后即按下加脱键再进行洗衣机启动,从而实现智能化,方便用户操作;(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增加脱水时间的基础上,为了能够根据不同需求选择不同的脱水时间,将加脱键设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的功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3)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关于脱水时间随着设定档位变化的相关技术特征,而一项申请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的记载范围为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且可被选择,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控制面板上设置多个不同类别常规程序按键;2)权利要求1中常规程序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脱键,当加脱键按下后,洗衣机启动;对比文件1中在洗衣机脱水程序运行时,增加功能键被选择;3)权利要求1中加脱键包括时间选择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按键及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的洗衣机。将多个常规程序按钮设置在控制面板上方便用户选择是本领域对洗衣机面板程序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先选择加脱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加脱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加脱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选择加脱键,都能够达到增加脱水时间强化脱水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另外,将按键设置为具有时间选择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限定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加脱键,加脱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功能;启动执行;对比文件1中脱水程序进行时,按下增加功能键。根据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的洗衣机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增加功能键和权利要求1中的加脱键均是设定为可增加一定脱水时间的功能键,将增加脱水时间的程序叠加到常规脱水程序中,选择功能按键后,将自动叠加增加的脱水程序到常规脱水程序中。且由对比文件1附图2的程序可知,洗涤到脱水的程序为顺序进行。另外加脱键的触发时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并确定的。2)设置时间选择是脱水键设置时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是否需要而选择设置方式。而不论加脱键或增加功能键的触发时机在启动前还是脱水程序中,控制器都能够控制整个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一预定的时间。3)对比文件1同时兼顾了强化脱干效果和满足用户对操作便利和脱水的要求。4)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加脱键仅限定了能够较常规程序增加预定脱水时间,这和对比文件1的增加功能键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另外,水位档位通常是由洗涤物品的重量确定的,洗涤物品重量增加,水位增加,相应的所需的脱水速度或时间也需要增加,以达到所需脱水效果。增加脱水时间、加强脱水强度均是本领域在对洗涤物品脱水时的惯用手段,其所带来的效果也能够预期。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并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补正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水位档设置加脱键按下后的叠加脱水时间,以将洗涤物洗涤的更干净。本申请的“加脱键”与对比文件1的“额外功能键”不同。1)对比文件1的“额外功能键”需在相应的洗衣行程中被触发,被触发后,仅仅是使得洗衣机额外执行一次当前正在执行的洗衣行程,而本申请所限定的“加脱键”是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且洗衣机启动前被触发,被触发后,洗衣机在执行所选择的常规程序的基础上,仅仅是增加脱水时间,以增加衣物的洗净度。2)对比文件1若要实现增加脱水时间,则需要洗衣机当前在执行脱水行程,即在脱水行程开始后结束前按下“额外功能按键”,因此,需要用户在脱水行程的工作时间内到达洗衣机处,增加用户时间上的负担。3)对比文件1中的“额外功能按键”在一次洗衣程序中,可多次被触发,而本申请的“强洗键”在一次洗衣程序中,只能被触发一次。对比文件1中“额外功能键”被触发后,多执行一次脱水行程,即当前脱水完成后,再进行一次脱水,而本申请用户按下“脱水键”后,在脱水过程中并不增加脱水程序,仅仅是增加一定的脱水时间。二者不仅在时间长度上,在运行程序上也存在区别。因此,并不能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按键的触发时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并确定的。4)本申请中“加脱键”被触发增加脱水时间时,所增加的脱水时间还与水位档进行了关联。具体地,1-3档水位对应的增加时间相同,4-6档水位对应的增加时间相同,且比1-3档水位增加的时间长,7-8档水位对应的增加时间相同,且比4-6档水位增加的时间长。对此,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公开和教导。即使如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脱水时间随着设定档位变化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针对不同的档位设定不同的增加时间,并不容易想到个别不同档位设定相同的增加时间,其他档位设定不同的时间。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在选择常规程序、水位档阶段、洗衣机启动前按下加脱键确定增加的脱水时间后,控制洗衣机以当前水位档对应的常规程序上叠加相应的预设时间的方式运行的技术方案,从而方便可控地提高洗衣机的脱水效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体现在:在权利要求1和4中分别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一预定脱水时间,4-6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二预定脱水时间,以及7-8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三预定脱水时间,其中,第一预定脱水时间为1分钟,第二预定脱水时间为2分钟,第三预定脱水时间为3分钟”,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加脱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功能”。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及加脱键,其中,所述加脱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控制面板相连,在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脱键,当按下加脱键之后,所述洗衣机启动,所述加脱键的加脱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所述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基础上增加了预定脱水时间,
其中,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脱水过程较常规程序的脱水过程增加预定脱水时间,其中,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一预定脱水时间,4-6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二预定脱水时间,以及7-8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三预定脱水时间,其中,第一预定脱水时间为1分钟,第二预定脱水时间为2分钟,第三预定脱水时间为3分钟。
4. 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
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加脱键,其中,所述加脱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所述加脱键的加脱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
启动执行,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洗涤参数上进一步优化,使得常规程序与加脱键关联执行的脱水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其中,当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脱水过程较常规程序的脱水过程增加预定脱水时间;其中,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一预定脱水时间,4-6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二预定脱水时间,以及7-8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三预定脱水时间,其中,第一预定脱水时间为1分钟,第二预定脱水时间为2分钟,第三预定脱水时间为3分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2页(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洗衣机的运行增加方法,同时也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包括控制洗衣机所有动作的电脑(1),根据电脑(1)输入动作命令的输入键(2),根据电脑(1)控制标志着洗衣机动作的图标键(3),根据电脑(1)控制进行洗衣驱动的洗衣电机驱动键(4),根据电脑(1)控制可驱动进水阀门及排水阀门动作的阀门驱动键(5)等。若在洗涤物进行脱水的情况下,会持续进行脱水程序,同时电脑(1)判别使用者按下的输入键(2)的增加功能,若按下增加功能键,则一边计算脱水时间一边进行脱水程序。洗衣机可一边进行洗涤动作一边可任意增加洗涤时间、清洗次数、脱水时间,增加的洗涤动作可非常方便地根据使用者的想法进行正确增加程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第3-4段,说明书附图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洗衣机的运行方式:在洗涤物品进行洗涤程序时,关联现有洗涤物的洗涤程序、清洗程序及脱水程序的运行第1过程,第1过程中洗涤物的洗涤程序进行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洗涤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所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并计算洗涤时间,同时进行洗涤程序的第2过程…第1过程进行着脱水程序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脱水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增加脱水时间后进行第4过程(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2)。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电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输入键也即增加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加脱键,且可毫无疑义确定对比文件1具有控制面板,电脑必然与控制面板相连。对比文件1中增加功能键与洗涤、清洗、脱水程序(上述程序属于洗衣机运行中的常规程序)关联,增加功能键可与脱水程序功能叠加,相当于权利要求1加脱键的加脱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叠加。对比文件1中电脑在脱水程序参数上能够进一步增加并计算一定脱水时间(则该增加的脱水时间必然为一预定的时间),使总的脱水时间多于常规的脱水时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控制器在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预定的脱水时间,使整个脱水过程较常规程序的脱水过程增加了预定的脱水时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且可被选择,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控制面板上设置多个不同类别常规程序按键;(2)权利要求1中常规程序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加脱键,当加脱键按下后,洗衣机启动;对比文件1中在洗衣机脱水程序运行时,增加功能键被选择;(3)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一预定脱水时间,4-6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二预定脱水时间,以及7-8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三预定脱水时间,其中,第一预定脱水时间为1分钟,第二预定脱水时间为2分钟,第三预定脱水时间为3分钟,对比文件1未公开洗衣档位与脱水时间的关系。
由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洗衣机的一些常规程序上,额外加脱,多增加脱水时间,以脱得更干爽。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洗衣机的常规程序之外,增设了加脱键,该加脱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该常规程序与加脱键关联执行的脱水总运行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脱水运行时间(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5-13行)。本申请还记载:如果用户未选择控制面板中的加脱键,则洗衣机进行洗涤时,控制器按照用户选择的水位档以及该档位对应的标准程序设置参数运行;如果用户触发加脱键,则控制器控制洗衣机以带有加脱键的常规标准程序参数运行,根据标准程序下每一设定水位档对应不同衣物重量的水位情况,加脱键程序对应增加的脱水时间不同,1-3档位较标准脱水程序增加1分钟,4-6档位较标准脱水程序增加2分钟,7-8档位较标准脱水程序增加3分钟(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20行-第5页第3行,表1)。本申请通过洗衣机的控制面板中的加脱键被触发,控制器可以将常规程序与加脱键叠加进行参数优化,进而控制洗衣机运行,增加了脱水时间,达到强力脱水效果,使衣物脱得更干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10-14行)。可知,本申请是通过增加脱水时间提高脱水程度。
而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是在洗衣机进行洗涤、清洗、脱水程序运行的情况下,使洗涤时间、清洗次数、脱水时间增加(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5段)。可见,对比文件1在常规脱水程序运行的基础上启动增加功能键,也是以增加脱水时间来强化脱水程序、脱干衣物。因此,对比文件1 已经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增加脱水时间提高脱水程度的技术问题。另外,本申请中并没有记载洗衣机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再按下加脱键,然后再启动洗衣机能够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按键及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脱水程序设置随水档位不同而变化的洗衣机。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多个常规程序按钮设置在控制面板上方便用户选择是本领域对洗衣机面板程序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增加功能键能够与脱水程序功能叠加,给出了在需要进行加强洗涤物品脱水时,通过设置增加功能键叠加脱水程序功能增加一定的脱水时间来实现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先选择加脱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加脱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加脱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选择加脱键,都能够达到增加脱水时间强化脱水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洗衣机可一边进行洗涤动作一边可任意增加脱水时间,增加的洗涤动作可非常方便地根据使用者的想法进行正确增加程序,洗衣机在第1过程进行着脱水程序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脱水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增加脱水时间后进行第4过程。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强化脱水时,可根据情况增加不同脱水时间的启示。另外,通常全自动洗衣机根据待洗衣物的重量设定进水量,即确定水档位。衣物重、进水量大、水档位高时,衣物轻、进水量小、水档位低。衣物重的情况较衣物轻的情况则需要更多的脱水时间以保证衣物的脱干程度,所以,根据衣物量以及对应的水档位调整脱水时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论在标准程序时还是加强脱水程序时,设定高水档位所对应的脱水时间长、低水档位所对应的脱水时间短,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那么,本申请设定加强脱水时,随着水档位增加(衣物重),脱水时长增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能够预期效果的。进而上述加脱功能的不同档位脱水时长相对于本申请所述的标准程序的相同脱水时长增加不同的脱水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水档位的确定及各档位具体的脱水增加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洗衣机的运行增加方法(即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4限定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加脱键,加脱键包括脱水时间选择功能;启动执行;对比文件1中脱水程序进行时,按下增加功能键;(2)权利要求4具体限定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一预定脱水时间,4-6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二预定脱水时间,以及7-8档水位下所述加脱键被按下时的脱水时间较常规程序的脱水时间增加第三预定脱水时间,其中,第一预定脱水时间为1分钟,第二预定脱水时间为2分钟,第三预定脱水时间为3分钟,对比文件1未公开洗衣档位与脱水时间的关系。基于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按键及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脱水程序设置随水档位不同而变化的洗衣机控制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多个常规程序按钮设置在控制面板上方便用户选择是本领域对洗衣机面板程序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增加功能键能够与脱水程序功能叠加,给出了在需要进行加强洗涤物品脱水时,通过设置增加功能键叠加脱水程序功能增加一定的脱水时间来实现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先选择加脱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加脱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加脱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选择加脱键,都能够达到增加脱水时间强化脱水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2):与评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3)的理由相同。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3分别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6分别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根据衣物洗涤方式设置具体的常规程序、根据所需脱水程度设定脱水预定时间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基于前文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 已经解决了本申请通过增加脱水运行时间以增加脱干程度的技术问题。基于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按键及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脱水程序设置随水档位不同而变化的洗衣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洗涤物进行脱水的情况下,电脑(1)判别使用者按下的输入键(2)的增加功能,若按下增加功能键,则一边计算脱水时间一边进行脱水程序”,还公开了“洗衣机的运行方式:第1过程进行着脱水程序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脱水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增加脱水时间后进行第4过程”。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增加功能键”增加的是由电脑判别并计算的额外的脱水时间,而并非多执行一次脱水行程。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相同,按下“增加功能键”或 “加脱键”后增加的均为脱水时间,而非脱水行程。2)无论是在洗衣机启动前按下“加脱键”还是在脱水程序进行时按下“加脱键”,均是用户在有限的时间中做出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增加功能键能够与脱水程序功能叠加,给出了在需要进行加强衣物脱水时,通过设置增加功能键叠加脱水程序功能增加一定的脱水时间来实现的启示下,先选择加脱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加脱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加脱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在洗衣机脱水程序运行时选择加脱键,都能够达到增加脱水时间加强脱水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 中“增加功能键”增加的是由电脑判别并计算的额外的脱水时间,而并非多执行一次脱水行程。对于按键的可触发次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按键设定的选择方式可进行调整的,效果可预期。4)通常,全自动洗衣机根据待洗衣物的重量设定进水量,即确定水档位。衣物重、进水量大、水档位高时,衣物轻、进水量小、水档位低。衣物重的情况较衣物轻的情况则需要更多的脱水时间以保证衣物的脱干程度。所以,根据衣物量以及对应的水档位调整脱水时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论在标准程序时还是加强脱水程序时,设定高水档位所对应的脱水时间长、低水档位所对应的脱水时间短,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那么,本申请设定加强脱水时,随着水档位增加(衣物重),脱水时长增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能够预期效果的。进而上述加脱功能的不同档位脱水时长相对于本申请所述的标准程序的相同脱水时长增加不同的脱水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不容易想到个别不同档位设定相同的增加时间,而其他档位设定不同的时间”,而将相近档位归为一类,从而简化程序,仅是对脱水时长的微小改变,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按下增加键的情况下,洗衣机可一边进行洗涤动作一边可任意增加脱水时间,增加的洗涤动作可非常方便地根据使用者的想法进行正确增加程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加强脱水时,可根据情况增加不同脱水时间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洗涤衣物量大、水档高时也容易想到增加较多的脱水时间以确保脱干程度。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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