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水幕式烟雾除尘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81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614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45730.1
申请日:2015-10-09
复审请求人:贵州省遵义市永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陆
合议组组长:杜骁勇
参审员:赵莹
国际分类号:B01D47/06(2006.01),B01D53/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存在启示,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45730.1,发明名称为“水幕式烟雾除尘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贵州省遵义市永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9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365072U,公告日为2015年6月3日)和对比文件2(CN2785690Y,公告日为2006年6月7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第1-4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水幕式烟雾除尘装置,包括罐体,在所述罐体上至上而下设有排气口、进液管和进烟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内部水平方向上至少设有两块溢流板,溢流板之间上下排列,溢流板位于进液管和进烟管之间,溢流板与罐体内壁之间形成溢流口,溢流板的边缘连接有溢流挡板,溢流挡板与溢流口相邻;相邻的上、下溢流口之间反方向设置;除至上向下的第一块溢流板以外,其余溢流板上均设有若干滤水孔,其中第二块溢流板与其上方的溢流口对应的部分不设滤水孔;所述进烟管在罐体内部的一端的开口的口径比进烟管管径宽;所述罐体的底部设有排污管,排污管处设有阀门;所述罐体外部设有循环系统,所述循环系统包括设于进液管上的支管、设于罐体下部的连接口、抽水管、抽水装置和用于放置抽水装置的隔板,所述抽水管上端连接支管、中部连接抽水装置、下端与连接口相连;所述罐体的上部和下部均为锥体结构,中部为圆柱体结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其修改之处包括: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进液管向罐体中灌入水、洗涤液等液体,液面淹至溢流板下方,并淹没进烟管的管口”。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水幕式烟雾除尘装置,包括罐体,在所述罐体上至上而下设有排气口、进液管和进烟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内部水平方向上至少设有两块溢流板,溢流板之间上下排列,溢流板位于进液管和进烟管之间,进液管向罐体中灌入水、洗涤液等液体,液面淹至溢流板下方,并淹没进烟管的管口;溢流板与罐体内壁之间形成溢流口,溢流板的边缘连接有溢流挡板,溢流挡板与溢流口相邻;相邻的上、下溢流口之间反方向设置;除至上向下的第一块溢流板以外,其余溢流板上均设有若干滤水孔,其中第二块溢流板与其上方的溢流口对应的部分不设滤水孔;所述进烟管在罐体内部的一端的开口的口径比进烟管管径宽;所述罐体的底部设有排污管,排污管处设有阀门;所述罐体外部的循环系统,所述循环系统包括设于进液管上的支管、设于罐体下部的连接口、抽水管、抽水装置和用于放置抽水装置的隔板,所述抽水管上端连接支管、中部连接抽水装置、下端与连接口相连;所述罐体的上部和下部均为锥体结构,中部为圆柱体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气体进入罐体后先进入液体内部,烟雾中的固体烟尘在液体中沉淀,可溶的有害气体被液体吸收。对比文件1中废水由喷淋头喷出,由于采用喷淋头喷洒且挡板呈平面,形成的水幕有缝隙;对比文件2由于无溢流堰,液体向下流动时存在间隙;对比文件1和2中烟雾与水均接触不充分。本申请罐体底部为锥体结构,且在锥体结构的底部设置排污管和阀门。吸附了烟雾中的污染物后,污染物会沉淀于罐底,通过排污口可以将沉淀物排放出去,抽水管连接在罐体底部偏上,抽取液体时可避免抽取沉淀物。对比文件1所用的液体为商标布生产车间的废水,沉淀物多,清理不便,循环系统复杂、体积大,不易与喷淋塔牢固固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2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为:
证据1:《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李广超主编,第87-89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公开日:2001年5月。
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进液管向罐体中可灌入洗涤液,液面位于溢流板下方并淹没进烟管的管口,进烟管在罐体内部的一端的开口的口径比进烟管管径宽;罐体下部为锥体结构,底部设有排污管,排污管处设有阀门;循环系统设置不同;与溢流口相邻的溢流板边缘连接有溢流挡板;除顶部第一块溢流板以外,其余溢流板上均设有若干滤水孔,其中第二块溢流板与其上方的溢流口对应的部分不设滤水孔。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为了节约资源、降低设备成本而使用商标布生产车间废水作为吸收液。采用洗涤液作为除尘吸收液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水浴除尘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为了提高除尘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进烟管位于液面下方,通过水浴除尘的手段实现烟气中颗粒的初步净化。降低流速可减少颗粒被气流的夹带、有利于颗粒沉降,为了促进气流中颗粒的沉降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进烟管口的直径。为了便于汇集污水并排污,本领域中通常采用锥体结构的罐底,由此可直接利用锥形罐底实现沉淀而不再单独设置沉淀池和蓄水池,并在底部设置排污管口。为了更好的控制排污过程,通常进一步在排污口处采用阀门控制排污。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输出管道、沉淀池、蓄水池、喷淋水管、水泵、喷淋头实现吸收液的循环使用,采用输入水管将吸收液注入吸收液循环系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采用其他的管路连接方式。水泵的安装固定可根据具体场所环境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挡板上设置若干滤水孔。为了增加溢流板上的液面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挡板上进一步设置溢流挡板。而且,为了避免吸收液流量较小时因水量不足而不能形成稳定的溢流和水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需要设置第一溢流板上不含滤水孔。为了避免进气短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溢流口上方的溢流板处设置为不含滤水孔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水浴除尘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为了提高除尘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进烟管位于液面下方,通过水浴除尘的手段实现烟气中颗粒的初步净化,先向罐体中灌入吸收液,使液面淹没进烟管的管口,实现气液接触、气体净化。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技术方案均通过使液体与含尘气体充分接触除尘。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能提供更为严密的水幕(参见说明书第5段)。在除尘器挡板上设置溢流堰来维持塔板上的液面高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设置溢流堰后,因挡板上具有一定高度的液体,溢流口形成的水幕和滤水孔形成的水帘均有稳定的水源供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合理预期其有助于提供更为严密的水幕、水帘,保证烟雾与水能更充分接触。对比文件1为了节约资源、降低设备成本而使用商标布生产车间废水作为吸收液。采用洗涤液作为除尘吸收液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89页第4-5行:塔顶喷淋洗涤液)。为了便于汇集污水并排污而采用锥体结构的罐底,并在底部设置排污管口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图4-32a)。为了更好的控制排污过程,通常进一步在排污口处采用阀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输出管道、沉淀池、蓄水池、喷淋水管、水泵、喷淋头实现吸收液的循环使用,其中沉淀池对污水进行沉淀,沉淀后的清液通过溢流管进入蓄水池。设置锥形罐底有利于收集沉淀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直接利用锥形罐底作为沉淀池实现沉淀,并在其上部设置溢流管(连接口)取清液循环回用,不再单独设置沉淀池和蓄水池。采用上述结构带来的效果(循环系统简化、体积小,便于与喷淋塔固定)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罐体中部为圆柱,能避免气流死角、利于气流净化。本申请溢流挡板的设置能使挡板处水幕和滤水孔处水帘更加严密,利于气流充分净化,对比文件1和2中均无溢流堰,形成的水幕、水帘有缝隙。证据1中的溢流堰是为了维持液面高度,而本申请中通过严密的水幕、水帘使烟雾更好的在罐体内净化。本申请第二块溢流板与其上方的溢流口对应的部分不设滤水孔,可防止烟雾从滤水孔溢出。本申请进烟管管径大的一端开口朝向罐底,能延长烟雾在液体内的停留时间,并且可以避免罐底液体进入烟管内。本申请罐体底部为锥体结构,且在锥体结构的底部设置排污管和阀门,吸附了烟雾中的污染物后,污染物会沉淀于罐底,通过排污口可以将沉淀物排放出去。对比文件1所用的液体为商标布生产车间的废水,沉淀物多,清理不便,循环系统复杂、体积大,不易与喷淋塔牢固固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第1-4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存在启示,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幕式烟雾除尘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商标布生产车间废水除尘装置(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图1),包括喷淋塔1(相当于罐体),喷淋塔1下端连接锅炉烟道2(相当于进烟管),喷淋塔1内设有喷淋头11,喷淋头11(和喷淋头连接的部分水管相当于进液管)下方设有多个在喷淋塔1内壁两侧交错设置的挡板10;喷淋塔1底部通过输出管道3(相当于位于罐体下部的连接口)与沉淀池4连通,沉淀池4通过溢流管7与蓄水池5相连,蓄水池5通过输入水管6连接至商标布生产车间的废水池;蓄水池5通过喷淋水管9(相当于抽水管)和水泵8(属于抽水装置,位于抽水管中部)与喷淋头11连通。挡板10的长度为喷淋塔1内径(可知喷淋塔截面为圆形)的0.6至0.7倍。该装置工作原理:水泵将蓄水池的废水打入喷淋头对烟气进行喷淋除尘,然后挡板将收集到的喷淋水形成水幕,对烟气进行水幕除尘。夹杂烟尘的水到达喷淋塔底部后,通过输出管道进入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沉淀后的水顺着溢流管回到蓄水池,进行再利用。由图1可见,罐体至上而下设有排气口、进液管和进烟管;罐体内部水平方向上设有三块挡板,挡板之间上下排列,挡板位于进液管和进烟管之间;进液管向罐体中灌入废水;挡板与罐体内壁之间的缺口处形成水幕,相邻的上、下缺口之间反方向设置;输出管道、沉淀池、蓄水池、喷淋水管、水泵、喷淋头构成了罐体外部的循环系统。由上述公开内容和图1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商标布生产车间废水除尘装置属于水幕式烟雾除尘装置。喷淋塔内径表明喷淋塔截面为圆形,故该除尘装置的罐体上部为锥体结构,中下部为圆柱体结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进液管向罐体中可灌入洗涤液,液面位于溢流板下方并淹没进烟管的管口,进烟管在罐体内部的一端的开口的口径比进烟管管径宽;罐体下部为锥体结构,底部设有排污管,排污管处设有阀门;循环系统设置不同;(2)与溢流口相邻的溢流板边缘连接有溢流挡板;除顶部第一块溢流板以外,其余溢流板上均设有若干滤水孔,其中第二块溢流板与其上方的溢流口对应的部分不设滤水孔。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气液接触效率。
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节约资源、降低设备成本而使用商标布生产车间废水作为吸收液(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段)。采用洗涤液作为除尘吸收液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89页第4-5行:塔顶喷淋洗涤液)。水浴除尘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87页图4-30),为了提高除尘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进烟管位于液面下方,通过水浴除尘的手段实现烟气中颗粒的初步净化,具体而言,先向罐体中灌入吸收液,使液面位于挡板下方并淹没进烟管的管口,实现气液接触、气体净化。降低流速可减少颗粒被气流的夹带、有利于颗粒沉降,为了促进气流中颗粒的沉降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进烟管口的直径,设置进烟管在罐体内部的一端的开口的口径比进烟管管径宽,从而降低流速,并防止液体倒灌。为了便于汇集污水并排污,本领域通常采用锥体结构的罐底,并在底部设置排污管口(参见证据1图4-32a)。为了更好的控制排污过程,通常进一步在排污口处采用阀门控制排污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输出管道、沉淀池、蓄水池、喷淋水管、水泵、喷淋头实现吸收液的循环使用。采用锥形罐底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有利于收集沉淀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直接利用锥形罐底实现沉淀而不再单独设置沉淀池和蓄水池。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输入水管6将吸收液注入吸收液循环系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采用其他的管路连接方式。水泵的安装固定可根据具体场所环境确定。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烟尘废气除清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图1):为了提高烟气的净化效果,还可以在壳体1中水平设置阻挡板8,阻挡板8上带有通孔(相当于滤水孔)。烟气进入壳体1中以后受阻挡板8的阻挡作用延长了在壳体1中的滞留时间和行走路线,同时由于阻挡板8上带有喷淋的液体,也增加了液体与烟尘的接触面积,可以更好地提高烟气的净化效果。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液体能从通孔流出,形成水帘。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阻挡板上设置滤水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起到了增加气液接触面积、提高除尘效率的作用,给出了在挡板上设置滤水孔的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挡板上设置若干滤水孔。
为了向水幕充分的供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挡板上维持一定的液面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泡沫除尘器一般分为无溢流泡沫除尘器和有溢流泡沫除尘器,其中有溢流泡沫除尘器利用供水管向筛板供水,通过溢流堰维持塔板上的液面高度,液体横穿塔板经溢流堰和溢流管流出(参见证据1第89页)。因此为了增加溢流板上的液面高度,使液体横穿塔板经溢流堰在溢出位置有效形成水幕和水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挡板上进一步设置溢流堰(即溢流挡板)。而且,为了避免吸收液流量较小时因水量不足而不能形成稳定的溢流和水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需要设置第一溢流板上不含滤水孔。为了避免进气短路(即气体直接从溢流口通过滤水孔流出而不通过折流途径)而未与吸收液充分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溢流口上方的溢流板处设置为不含滤水孔的结构。
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挡板的长度与喷淋塔内径的关系,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喷淋塔中部为圆柱形,同样能避免气流死角、利于气流净化。对比文件1公开了挡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阻挡板上带有通孔,二者水流均形成水幕,对烟气进行水幕除尘,增加了烟气与水幕的接触,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水幕存在间隙。溢流板上设置滤水孔时,若气速较大,部分气体会从通过滤水孔向上流出。为了向水幕充分供水,并使通过滤水孔的气体与水充分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挡板上维持一定的液面高度,从而能使水幕更为严密,避免供水不足或不均匀造成缝隙。溢流泡沫除尘器利用供水管向筛板供水,通过溢流堰维持塔板上的液面高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89页)。为了增加溢流板上的液面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挡板上设置溢流堰(即溢流挡板)。此外,在含有通孔的圆缺形挡水板边缘设置溢流挡板,使得部分水从挡水板边缘的溢流挡板处溢流成水幕、同时部分水穿过透水孔漏下形成水帘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油脂加工工艺与设备》,陶渝 主编,第170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公开日:1999年11月)。为了避免进气短路(即气体直接在溢流口处通过滤水孔流出而不通过折流路径)而未与吸收液充分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溢流口上方的溢流板处设置为不含滤水孔的结构。湿法除尘过程是通过气液接触实现的,因此为了使气液能充分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进烟管朝向罐底设置,以尽可能延长气流在液体中通过的路径和时间。相比小管径而言,大管径进气管倒吸液体需要更大的压差,因此为了避免液体倒灌入进烟管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进烟管末端为更大的管径。对比文件1为了节约资源、降低设备成本而使用商标布生产车间废水作为吸收液。采用洗涤液作为除尘吸收液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89页第4-5行:塔顶喷淋洗涤液)。为了便于汇集污水并排污而采用锥体结构的罐底,并在底部设置排污管口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图4-32a)。为了更好的控制排污过程,通常进一步在排污口处采用阀门来控制排污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输出管道、沉淀池、蓄水池、喷淋水管、水泵、喷淋头实现吸收液的循环使用。其中沉淀池对污水进行沉淀,沉淀后的清液通过溢流管进入蓄水池。设置锥形罐底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有利于收集沉淀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直接利用锥形罐底作为沉淀池实现沉淀,并在其上部设置溢流管(连接口)取清液循环回用,不再单独设置沉淀池和蓄水池。采用上述结构带来的效果(如循环系统简化、体积小,便于与喷淋塔固定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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