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蒸汽加热破壁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69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762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8204.X
申请日:2016-08-24
复审请求人:浙江健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尉小霞
合议组组长:李玉林
参审员:许静
国际分类号:A47J43/044,A47F43/0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8204.X,名称为“一种蒸汽加热破壁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健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467876U, 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2:CN2930527Y, 公告日为2007年08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3736059U, 公告日为2014年07月30日;
对比文件4:CN205107471U, 公告日为2016年03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蒸汽加热破壁机,包括主体箱(1),所述的主体箱(1)上具有可分离的萃取杯(2),所述的萃取杯(2)上设置有可分离的杯盖(3),所述的萃取杯(2)底部设置有刀片(21),其特征为,所述的杯盖(3)中间设置有电动转轴(4),所述的电动转轴(4)底部设置有可伸入到所述萃取杯(2)底部且不妨碍所述刀片(21)运转的搅拌棒(5),所述的搅拌棒(5)包括延伸棒(51)、连接棒(52)和转动棒(53),所述的萃取杯(2)底部还设置有靠近所述萃取杯(2)内侧壁的环形凹槽(23),所述的转动棒(53)伸入到所述的环形凹槽(23)内,所述的搅拌棒(5)上设置有面向所述萃取杯(2)内侧壁的刮片(6),所述的刮片(6)包括与所述萃取杯(2)内侧壁接触的刮条(61)以及设置在所述刮条(61)上的弧形片(62),所述萃取杯(2)侧壁靠近所述萃取杯(2)底部处均匀设置有若干个传导孔(22),所述的传导孔(22)两端密封设置有金属片(81),所述的金属片(81)之间连接有弹簧(82),所述的主体箱(1)上还设置有与所述金属片(81)配合的敲打器(9),所述的环形凹槽(23)宽度从里到外逐渐变大,所述的弧形片(62)上均匀密集设置有若干个微小开口(63),所述的弧形片(6)一端连接所述的刮条(61),另一端连接所述的转动棒(52),所述的转动棒(52)与所述的弧形片(6)之间设置有若干个遮挡条(64),所述的延伸棒(51)与所述的连接棒(52)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所述连接棒(52)与所述转动棒(53)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所述转动棒(53)与所述萃取杯(2)底部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所述的杯盖(3)中间设置有转动孔(31),所述的电动转轴(4)可卡在所述的转动孔(31)内,所述的转动孔(31)上还设置有可拆卸的转动盖(32),所述的连接棒(52)上均匀设置有若干个弧形扰流条(55),所述的传导孔(22)两端设置有固定板(25),所述的金属片(81)嵌在所述的固定板(25)内。”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蒸汽加热破壁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料理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上述结构是用于蒸汽加热破壁机,萃取杯与主体箱是可分离的;所述的杯盖中间设置有电动转轴,所述的电动转轴底部设置有可伸入到所述萃取杯底部且不妨碍所述刀片运转的搅拌棒,所述的搅拌棒包括延伸棒、连接棒和转动棒,萃取杯底部还设置有靠近所述萃取杯内侧壁的环形凹槽,转动棒伸入到环形凹槽内,且刮片设置在搅拌棒上;环形凹槽宽度从里到外逐渐变大;延伸棒与连接棒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连接棒与转动棒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转动棒与萃取杯底部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杯盖中间设置有转动孔,电动转轴可卡在转动孔内,转动孔上还设置有可拆卸的转动盖;(2)弧形片上均匀密集设置有若干个微小开口,弧形片一端连接所述的刮条,另一端连接转动棒,转动棒与弧形片之间设置有若干个遮挡条,连接棒上均匀设置有若干个弧形扰流条;(3)萃取杯侧壁靠近所述萃取杯底部处均匀设置有若干个传导孔,所述的传导孔两端密封设置有金属片,所述的金属片之间连接有弹簧,所述的主体箱上还设置有与所述金属片配合的敲打器,传导孔两端设置有固定板,金属片嵌在固定板内。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通过设置通孔以减轻搅拌装置在转动过程中的压力、设置扰流筋以改变溶液流向的发明构思。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减小弧形片所受到的压力,在转动棒与弧形片之间设置有若干个遮挡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将扰流筋设置在连接棒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搅拌的实际结构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产生振动、实现快速落料的发明构思,为了使得振动件产生的振动更好地传递给杯体,而在杯壁上设置传导孔来产生振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传导孔上密封设置有金属片和弹簧,通过敲打器击打金属片、将振动通过弹簧传递给内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金属片容易受到水汽侵蚀,为对其进行保护,在传导孔的两侧设计固定板并将金属片嵌在固定板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工作原理:一旦形成涡流就可以从转动孔内提出电动转轴并停止电动转轴的工作,让搅拌棒脱离食材,这样就不会成为涡流的阻碍,形成涡流的速度会加快很多。对比文件1-4均没有涉及食材形成涡流后搅拌棒脱离食材的概念。现有技术中虽然有电动转轴应用于破壁机来控制搅拌棒转动的案例,但是没有让电动机转轴能够提出使搅拌棒脱离食材的案例。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蒸汽加热破壁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料理杯,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第0040-0055段,附图1-5):提供一种料理杯,使食材可以均匀地接触刀俎,同时解决粘稠的食物粘在料理杯壁上时无法被刀俎打碎造成食物浪费等问题。料理杯包括基座12(相当于主体箱),杯体1包括主体11(相当于萃取杯),连接于主体11下方的基座12(相当于萃取杯位于主体箱上);包括盖体2,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该盖体可与杯体1的主体11分离(相当于萃取杯上设置有可分离的杯盖);搅拌机构3设置于杯体1的底部,用于搅拌杯体1内部的食材等,搅拌机构3包括刀俎31、转轴32以及电机33,刀俎31设置于杯体1的主体11底部(相当于萃取杯底部设置有刀片);抹刀4设置于盖体2的底部,向杯体1内延伸(相当于具有面向所述萃取杯内侧壁的刮片),且抹刀4至少部分与杯体1的本体11内壁相贴(相当于刮片包括与萃取杯内侧壁接触的刮条);抹刀4的第一端41向第二端 42弯曲延伸是指抹刀4的第二端42向盖体2的中心弯曲(也就是说在抹刀4上形成了弧形片,该弧形片与如前所述的与内壁相贴的部分相连,相当于设置在所述刮条上的弧形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上述结构是用于蒸汽加热破壁机,萃取杯与主体箱是可分离的;所述的杯盖中间设置有电动转轴,所述的电动转轴底部设置有可伸入到所述萃取杯底部且不妨碍所述刀片运转的搅拌棒,所述搅拌棒包括延伸棒、连接棒和转动棒,萃取杯底部还设置有靠近所述萃取杯内侧壁的环形凹槽,转动棒伸入到环形凹槽内,且刮片设置在搅拌棒上;环形凹槽宽度从里到外逐渐变大;延伸棒与连接棒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连接棒与转动棒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转动棒与萃取杯底部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杯盖中间设置有转动孔,电动转轴可卡在转动孔内,转动孔上还设置有可拆卸的转动盖;(2)弧形片上均匀密集设置有若干个微小开口,弧形片一端连接所述的刮条,另一端连接转动棒,转动棒与弧形片之间设置有若干个遮挡条,连接棒上均匀设置有若干个弧形扰流条;(3)萃取杯侧壁靠近所述萃取杯底部处均匀设置有若干个传导孔,所述的传导孔两端密封设置有金属片,所述的金属片之间连接有弹簧,所述的主体箱上还设置有与所述金属片配合的敲打器,传导孔两端设置有固定板,金属片嵌在固定板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果汁机的搅拌棒结构,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行至说明书第5页第4行,附图1-7):一种果汁机的搅拌棒结构,该搅拌棒1由操作主体2及搅拌主体3构成,该搅拌主体3包含一搅拌杆32,该搅拌杆32在运转时不会干扰底部的刀具(相当于可伸入到所述萃取杯底部且不妨碍所述刀片运转的搅拌棒)。即在杯体中设置搅拌棒这一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搅拌杆32内侧开设十字肋槽321,而外侧横设一扰流板322及数片肋片323;通过扰流板322可以增加刀具对食物旋切的机会。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搅拌棒带动扰流板或弧形片,使食物与刀具充分接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杆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的抹刀4相连接并带动其转动,使抹刀4部分与内壁接触、并通过搅拌杆带动抹刀的弧形部分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中通过操作主体2搅动搅拌杆,而在盖体上设置电动转轴、通过电机带动转轴转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搅拌棒与抹刀相连接,在搅拌棒带动抹刀运动时既要搅动杯内食物,还要将杯壁的食物刮下,且不能妨碍杯底的刀片正常工作,因此,将搅拌棒设为分段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将分段结构设置为延伸棒、连接棒和转动棒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为了保证搅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搅拌的过程中,搅拌棒需要按照固定轨迹稳定地转动,因此在靠近杯内侧壁设置一个环形凹槽,使转动棒伸入到环形凹槽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方便转动棒放入,使环形凹槽宽度从里到外逐渐变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蒸汽加热破壁机常用于粉碎食物,打碎的食物容易粘在杯壁上影响搅拌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问题;因此,将上述搅拌结构用于蒸汽加热破壁机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为了方便使用,将杯体与主体箱设置为可分离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7-0048段,附图4-5):抹刀4的第一端41连接于盖体2的底部,抹刀4的第二端42向杯体1的本体11内延伸。且抹刀4的第一端41向第二端42弯曲延伸,与第二端42形成一夹角a;其中,抹刀4 的第一端41与抹刀的第二端42之间的夹角a可以为10°~35°,更优选地为夹角a为25°~35°;抹刀4的第二端42向杯体1的本体11底部延伸,抹刀4的第二端42至少延伸至本体11高度的二分之一处,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当抹刀4的第二端42延伸至本体11高度的四分之三处或者延伸至本体11高度的五分之四处时,其旋转后的搅拌效果更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抹刀上下两末端呈角度设置的结构能够使搅拌效果更好这一发明构思;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的需求,将分段的搅拌棒的不同部位相对设置为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转动棒要与杯底的旋转凹槽23配合,因此,将转动棒设置为与萃取杯底部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为了安装电机,在杯盖中间设置有转动孔、将电动转轴卡在转动孔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保护电机同时方便清洁,在转动孔上设置可拆卸的转动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搅拌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段,附图1-3):搅拌装置为搅拌叶片7,搅拌叶片7的装配可随电机转轴6.1的转动而转动,搅拌叶片7上具有不定数量的通孔7.1,通孔7.1可减轻电机6工作负荷以延长电机6使用寿命。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小搅拌装置在转动过程中的压力,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前所述,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杆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的抹刀4相连接并带动其转动,使抹刀4部分与内壁接触、并通过搅拌杆带动抹刀的弧形部分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本申请中弧形片的一端连接刮条另一端连接搅拌棒。而连接搅拌棒的转动棒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内胆1上的扰流筋1.2起到改变溶液的流向使其翻滚均匀的作用。即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通过设置通孔以减轻搅拌装置在转动过程中的压力、设置扰流筋以改变溶液流向的发明构思。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减小弧形片所受到的压力,在转动棒与弧形片之间设置有若干个遮挡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将扰流筋设置在连接棒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搅拌的实际结构所作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产生振动、实现快速落料的发明构思,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振动使得容器内的物料快速掉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使得振动件产生的振动更好地传递给杯体,而在杯壁上设置传导孔来产生振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传导孔上密封设置有金属片和弹簧,通过敲打器击打金属片、将振动通过弹簧传递给内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金属片容易受到水汽侵蚀,为对其进行保护,在传导孔的两侧设计固定板并将金属片嵌在固定板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的振动下料装置有一对板弹簧、衔铁和电磁铁组成,其结构和权利要求1中的“萃取杯侧壁靠近所述萃取杯底部处均匀设置有若干个传导孔,所述的传导孔两端密封设置有金属片,所述的金属片之间连接有弹簧,所述的主体箱上还设置有与所述金属片配合的敲打器,传导孔两端设置有固定板,金属片嵌在固定板内”的结构差异较大,即使对比文件4给出了设置振动结构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振动下料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振动机构。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振动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振动机构能让附着于萃取杯上的粉体震下,让这些粉体加入涡流,最后使得所有食材都能被粉碎成粉体,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上述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由对比文件1-4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地劳动也得不到区别技术特征(3)的振动结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3)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充分粉碎食材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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