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控制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21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387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15864.3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昶
合议组组长:王加新
参审员:陈茜茜
国际分类号:H04N5/2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15864.3,名称为“控制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10305296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7日;对比文件2:CN105009562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对比文件3:CN105612439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用于控制成像装置拍照,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包括镜头及与所述镜头连接的微机电系统,所述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镜头位置为待拍照景物的对焦位置,其中,所述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包括: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其中,所述目标电压的个数与所述镜头位置的个数相同;基于所述目标电压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的梳状模块的GND极向正极移动,以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其中,所述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包括:根据预设电压步长递增调整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所述预设电压步长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外部指令是用户根据拍照需求输入的;
控制所述成像装置基于所述镜头位置进行拍照以获取不同的图像,所述图像包括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对焦图像;以及
对所述图像进行处理,以根据处理后的图像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
所述对所述图像进行处理,以根据处理后的图像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包括:
获取每张图像的目标子图像,其中,截取所述每张图像中满足预设清晰度的子区域作为所述目标子图像;
对所述目标子图像进行去重处理,得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
对至少一张的所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进行合成处理,以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之前,还包括:
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预设电压步长。
3. 一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镜头位置为待拍照景物的对焦位置,其中,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包括:调整子模块,用于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其中,所述目标电压的个数与所述镜头位置的个数相同;控制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目标电压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的梳状模块的GND极向正极移动,以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其中,所述调整子模块还用于:根据预设电压步长递增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所述预设电压步长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外部指令是用户根据拍照需求输入的;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成像装置基于所述镜头位置进行拍照以获取不同的图像,所述图像包括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对焦图像;
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图像进行处理,以根据处理后的图像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
所述处理模块包括:
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每张图像的目标子图像,其中,截取所述每张图像中满足预设清晰度的子区域作为所述目标子图像;
去重处理子模块,用于对所述目标子图像进行去重处理,得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
合成处理子模块,用于对至少一张的所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进行合成处理,以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预设电压步长。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和成像装置,所述成像装置位于所述壳体内,所述成像装置包括:MEMS、成像传感器、镜头、处理器和存储器,存储器用于存储可执行程序代码;处理器通过读取存储器中存储的可执行程序代码以执行:
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镜头位置为待拍照景物的对焦位置,其中,所述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包括: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其中,所述目标电压的个数与所述镜头位置的个数相同;基于所述目标电压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的梳状模块的GND极向正极移动,以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其中,所述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包括:根据预设电压步长递增调整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所述预设电压步长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外部指令是用户根据拍照需求输入的;
控制所述成像装置基于所述镜头位置进行拍照以获取不同的图像,所述图像包括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对焦图像;以及
对所述图像进行处理,以根据处理后的图像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
所述对所述图像进行处理,以根据处理后的图像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包括:
获取每张图像的目标子图像,其中,截取所述每张图像中满足预设清晰度的子区域作为所述目标子图像;
对所述目标子图像进行去重处理,得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
对至少一张的所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进行合成处理,以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3、5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和“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合成全景图像的记载,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不属于同一个全景拍摄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用于合成全景图像;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所述第一对焦位置捕获第一数字图像;在所述第二对焦位置处捕获第二数字图像;其中所述注册包括通过应用数字或机械图像稳定化或者这二者来对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第二数字图像进行对准。由“对准”的含义可知,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在不同焦点拍摄的图像的内容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数字图像和第二数字图像的取景范围是相同的。那么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数字图像和第二数字图像只能进行图像配准,而不能合成全景图像。并且用于合成全景图像的多个图像,需要这多个图像之间具有不同的取景范围。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想到进行全景图像的合成。并且,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焦距拍摄从而对具有失焦对象的图像进行处理。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是如何提高全景图像的拍摄效果,提高拍摄精度。两者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想到将其方案应用到全景拍摄上,因为全景拍摄主要是拍摄覆盖的面积广,并不关心具体每一个对象的对焦情况,也不能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焦距,所以如果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用到全景拍摄上将不能解决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障碍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进行这样的转用。(2)微机电系统仅仅是对小尺寸的机电系统的通称,而实际上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以及针对不同的技术问题,所设计的微机电系统的结构是完全不同的。例如对比文件2中同样也是使用MEMS,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对准补偿元件适用于负责特定焦距、以及照相机模块定位和至少一个可移动镜头的非线性位移属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MEMS驱动的镜头移动是非线性位移。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的MEMS在驱动镜头移动时并不是基于电源电压与镜头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的。由此可见,即使将对比文件2中的MEMS系统用于对比文件1中,那么也只能得到镜头非线性位移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成像装置中的镜头移动距离不成线性的问题。对比文件2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而且MEMS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即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还存在区别特征: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带来以下有益技术效果:通过使终端的电源电压与镜头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提高了全景拍摄的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将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一起进行存储、传送、组合、捕获或显示”,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说明组合的结果是全景图像,但是全景图像属于组合的下位概念,并且利用多幅图像合成全景图像的技术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技术,当面对需要合成的是全景图像时,利用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数字图像和第二数字图像采用全景图像组合技术合成全景图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根据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118段中的公式、说明书附图11-12,以及电压与电容之间的关系,能够明确看出电压与MEMS对焦驱动机构的位移之间是线性关系。(3)对比文件3中明确公开MEMS装置300包括顶部电极130与底部电极120,顶部电极130与底部电极120可以包含正的、负的或零电压,MEMS装置300的顶部电极130与底部电极120之间的间隙可通过力的平衡来确定,模拟致动电压可施加到所述电极120,从而响应于施加所选择的致动电压引起所述可移动电极从开始位置306到多个终端位置中所选择的终端位置的移动;梳状致动器可用于实现像素的模拟致动(例如,模拟MEMS装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记载了“GND极”和“正极”以及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梳状模块进行咬合,但是当静电力的作用足够大时,使得梳状模块进行咬合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在实际应用和实现中,当对多个图像进行合成时,各个图像都需要对准以便让对应位置拼接在一起,全景合成通常也会用到图像对准,因此由图像需要对准这一点并不必然得出对比文件1拍摄的图像是相同的场景。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段):至于多个脸部对焦,可以创建单个图像以使得所有脸部中的两个或更多被清晰对焦,多个脸部对焦的图像可以具有比来自序列中的每个个体图像更高的分辨率。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多个数字图像并不必然是拍摄同一场景生成的,对比文件1的方案通过改变焦距拍摄多个数字图像并将其合成为复合图像,而本申请采用驱动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拍照并将其合成全景图像,区别仅在于合成的图像是否是全景图像。对比文件1揭示了与本申请方案相同的拍摄多张图像的步骤,与本申请一样,这种拍摄过程同样不会妨碍其应用于全景图像领域的可能性,而且对比文件1中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焦距拍摄的目标与本申请生成全景图像的目标之间不存在矛盾,可以被同时实现。并且,通过拍摄和/或合成的手段让图像的视野更宽阔,实现图像全景化,是图像生成和处理中的常见目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案,让其合成的图像具有全景的效果。(2)特征“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将梳状电极执行器的活动电极设置为GND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得到的设计;线性控制即系统的输入与输出呈线性关系,作为控制系统中的常见设计目标,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控制系统中。用作位移控制的MEMS作为一种控制设备,实现线性控制,即输入电压与输出位移呈线性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也容易实现的。从而,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MEMS来移动镜头的情况下,在图像拍摄过程中,特别是变焦操作过程中,需要精确控制镜头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具有线性控制功能的MEMS来完成这项工作。(3)特征“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梳状电极执行器,是MEMS执行器中最可靠的一种,其电极分为固定电极和活动电极,两者成手指状交叉,这样的结构,可以保证活动电极沿着与固定电极相互咬合的方向运动,而与电极相互咬合的方向垂直的方向上的力互相抵消。此外,活动电极采用GND极、固定电极采用正极、以及活动电极与固定电极在相互接触时才停止运动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得到的设计。(4)相机拍摄中,特别是变焦操作过程中,都需要精确地控制镜头的移动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一种能够精确控制镜头移动的手段。根据之前的评述,移动镜头时使用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的MEMS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线性控制的MEMS,从而拍摄出效果更好的图像,进而让合成多个不同图像形成的复合图像(或全景图像)的效果更好。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3,删除权利要求2、4、5,并对权利要求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原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是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基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MEMS来移动镜头的情况下,在图像拍摄过程中,特别是变焦或对焦操作过程中,需要精确控制镜头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采用具有线性控制功能的MEMS来完成这项工作。进一步地,既然存在线性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考虑将位移与输入电压以一定步长递增地划分为对应的个数,当希望获得指定位移时输入对应的电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设计;最后,拍照时,特别是在变焦或对焦移动镜头前,由用户根据拍照需求来输入指令以设置镜头移动的速度和步长也是成像装置的常见设计。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2中增加了特征“对每张图像的所有像素点进行扫描和质量评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合成全景图像的记载,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不属于同一个全景拍摄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用于合成全景图像;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所述第一对焦位置捕获第一数字图像;在所述第二对焦位置处捕获第二数字图像;其中所述注册包括通过应用数字或机械图像稳定化或者这二者来对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第二数字图像进行对准。由“对准”的含义可知,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在不同焦点拍摄的图像的内容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数字图像和第二数字图像的取景范围是相同的。那么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数字图像和第二数字图像只能进行图像配准,而不能合成全景图像。并且用于合成全景图像的多个图像,需要这多个图像之间具有不同的取景范围。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想到进行全景图像的合成。并且,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焦距拍摄从而对具有失焦对象的图像进行处理。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是如何提高全景图像的拍摄效果,提高拍摄精度。两者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想到将其方案应用到全景拍摄上,因为全景拍摄主要是拍摄覆盖的面积广,并不关心具体每一个对象的对焦情况,也不能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焦距,所以如果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用到全景拍摄上将不能解决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障碍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进行这样的转用。(2)微机电系统仅仅是对小尺寸的机电系统的通称,而实际上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以及针对不同的技术问题,所设计的微机电系统的结构是完全不同的。例如对比文件2中同样也是使用MEMS,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对准补偿元件适用于负责特定焦距、以及照相机模块定位和至少一个可移动镜头的非线性位移属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MEMS驱动的镜头移动是非线性位移。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的MEMS在驱动镜头移动时并不是基于电源电压与镜头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的。由此可见,即使将对比文件2中的MEMS系统用于对比文件1中,那么也只能得到镜头非线性位移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成像装置中的镜头移动距离不成线性的问题。对比文件2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而且MEMS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即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还存在区别特征: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带来以下有益技术效果:通过使终端的电源电压与镜头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提高了全景拍摄的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该通知书中指出(1)在实际应用和实现中,当对多个图像进行合成时,各个图像都需要对准以便让对应位置拼接在一起,全景合成通常也会用到图像对准,因此由图像需要对准这一点并不必然得出对比文件1拍摄的图像是相同的场景。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段):至于多个脸部对焦,可以创建单个图像以使得所有脸部中的两个或更多被清晰对焦,多个脸部对焦的图像可以具有比来自序列中的每个个体图像更高的分辨率。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多个数字图像并不必然是拍摄同一场景生成的,对比文件1的方案通过改变焦距拍摄多个数字图像并将其合成为复合图像,而本申请采用驱动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拍照并将其合成全景图像,区别仅在于合成的图像是否是全景图像。对比文件1揭示了与本申请方案相同的拍摄多张图像的步骤,与本申请一样,这种拍摄过程同样不会妨碍其应用于全景图像领域的可能性,而且对比文件1中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焦距拍摄的目标与本申请生成全景图像的目标之间不存在矛盾,可以被同时实现。并且,通过拍摄和/或合成的手段让图像的视野更宽阔,实现图像全景化,是图像生成和处理中的常见目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案,让其合成的图像具有全景的效果。(2)特征“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将梳状电极执行器的活动电极设置为GND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得到的设计;线性控制即系统的输入与输出呈线性关系,作为控制系统中的常见设计目标,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控制系统中。用作位移控制的MEMS作为一种控制设备,实现线性控制,即输入电压与输出位移呈线性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也容易实现的。从而,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MEMS来移动镜头的情况下,在图像拍摄过程中,特别是变焦操作过程中,需要精确控制镜头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具有线性控制功能的MEMS来完成这项工作。(3)特征“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梳状电极执行器,是MEMS执行器中最可靠的一种,其电极分为固定电极和活动电极,两者成手指状交叉,这样的结构,可以保证活动电极沿着与固定电极相互咬合的方向运动,而与电极相互咬合的方向垂直的方向上的力互相抵消。此外,活动电极采用GND极、固定电极采用正极、以及活动电极与固定电极在相互接触时才停止运动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得到的设计。(4)相机拍摄中,特别是变焦操作过程中都需要精确地控制镜头的移动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一种能够精确控制镜头移动的手段。根据之前的评述,移动镜头时使用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的MEMS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线性控制的MEMS,从而拍摄出效果更好的图像,进而让合成多个不同图像形成的复合图像(或全景图像)的效果更好。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2中增加了特征“包括:在每个镜头位置对待拍照景物进行拍照,获取不同的图像”。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技术特征“控制所述成像装置基于所述镜头位置进行拍照以获取不同的图像,包括:在每个镜头位置对待拍照景物进行拍照,获取不同的图像,所述图像包括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对焦图像”,本申请首先确定镜头的移动步长,然后在每个移动步长获取图像,而对比文件1是预先确定感兴趣区域,然后对感兴趣区域进行对焦步骤。对比文件1针对不同的感兴趣区域,需要执行多次对焦操作,否则无法得到感兴趣区域的清晰图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的控制方法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方法,并且本申请只需要执行一次移动镜头的位置即可完成全部图像的获取。因此在采集图像过程中,不需要像对比文件1那样反复多次对焦。显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显著提高现有技术中的图像采集效率。而且对比文件2、3也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上述改进。(2)对于技术特征“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微机电系统仅仅是对小尺寸的机电系统的通称,而实际上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以及针对不同的技术问题,所设计的微机电系统的结构是完全不同的。例如对比文件2中同样也是使用MEMS,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对准补偿元件适用于负责特定焦距、以及照相机模块定位和至少一个可移动镜头的非线性位移属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MEMS驱动的镜头移动是非线性位移。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的MEMS在驱动镜头移动时并不是基于电源电压与镜头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的。由此可见,即使将对比文件2中的MEMS系统用于对比文件1中,那么也只能得到镜头非线性位移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成像装置中的镜头移动距离不成线性的问题。对比文件2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而且MEMS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即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3)对于特征“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而对比文件3中的梳状致动器仅仅是一个独立于电极的组件,对比文件1中的梳状致动器本身并不包括电极。并且对比文件3根本没有记载“GND极”和“正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梳状致动器和本申请的梳状模块仅仅是名称相似,但却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特征。况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梳状致动器可用于实现像素的模拟致动。而本申请是使用梳状模块实现镜头的移动。对比文件3控制的对象也与本申请不同。上述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要调节的是电极120和电极130之间的距离,而不是电极130与梳状致动器之间的距离。由此可见,无论电极130如何移动,电极130和梳状致动器之间的梳齿都无法实现咬合。因此,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中进行改进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梳状结构。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用于控制成像装置拍照,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包括镜头及与所述镜头连接的微机电系统,所述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镜头位置为待拍照景物的对焦位置,其中,所述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包括: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其中,所述目标电压的个数与所述镜头位置的个数相同;基于所述目标电压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的梳状模块的GND极向正极移动,以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其中,所述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包括:根据预设电压步长递增调整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所述预设电压步长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外部指令是用户根据拍照需求输入的;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
控制所述成像装置基于所述镜头位置进行拍照以获取不同的图像,包括:在每个镜头位置对待拍照景物进行拍照,获取不同的图像,所述图像包括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对焦图像;以及
对所述图像进行处理,以根据处理后的图像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
所述对所述图像进行处理,以根据处理后的图像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包括:
获取每张图像的目标子图像,其中,对每张图像的所有像素点进行扫描和质量评价,截取所述每张图像中满足预设清晰度的子区域作为所述目标子图像;
对所述目标子图像进行去重处理,得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
对至少一张的所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进行合成处理,以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
在所述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之前,还包括:
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预设电压步长。
2. 一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镜头位置为待拍照景物的对焦位置,其中,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包括:调整子模块,用于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其中,所述目标电压的个数与所述镜头位置的个数相同;控制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目标电压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的梳状模块的GND极向正极移动,以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其中,所述调整子模块还用于:根据预设电压步长递增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所述预设电压步长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外部指令是用户根据拍照需求输入的;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成像装置基于所述镜头位置进行拍照以获取不同的图像,包括:在每个镜头位置对待拍照景物进行拍照,获取不同的图像,所述图像包括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对焦图像;
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图像进行处理,以根据处理后的图像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
所述处理模块包括:
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每张图像的目标子图像,其中,对每张图像的所有像素点进行扫描和质量评价,截取所述每张图像中满足预设清晰度的子区域作为所述目标子图像;
去重处理子模块,用于对所述目标子图像进行去重处理,得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
合成处理子模块,用于对至少一张的所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进行合成处理,以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
设置模块,用于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预设电压步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1:CN103052960A,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5009562A,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处理方法,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0016]、[0035]-[0037]、[0041]-[0045]段以及权利要求1-10):利用包括数字图像获取设备获取包括多个特征的景象;标识出对应于所述景象内的第一特征的第一像素群组;使用MEMS组件将光器件实时调节至第一对焦位置以将所述设备对焦在所述第一特征上;在所述第一对焦位置捕获第一数字图像;标识出对应于近似相同景象内的第二特征的第二像素群组;使用所述MEMS组件将所述光学器件实时调节至第二对焦位置以将所述设备对焦在所述第二特征上;在所述第二对焦位置处捕获第二数字图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控制方法,控制所述成像装置基于所述镜头位置进行拍照以获取不同的图像,包括:在每个镜头位置对待拍照景物进行拍照,获取不同的图像,所述图像包括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对焦图像);注册包括所述第一特征和第二特征的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以及将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一起进行存储、传送、组合、捕获或显示,或者其组合。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确定所述第一特征在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中显现为模糊、或者所述第二特征在所述第一数字图像中显现为模糊、或者这二者,并且其中将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一起进行存储、传送、或显示或者其组合包括生成复合图像,所述复合图像包括来自所述第一数字图像的所述第一特征以及来自所述第二数字图像的所述第二特征,从而得到所述第一特征和所述第二特征这二者在所述复合图像中都显现为清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所述图像进行处理,以根据处理后的图像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合成图像,包括:获取每张图像的目标子图像,其中,截取所述每张图像中满足预设清晰度的子区域作为所述目标子图像;对所述目标子图像进行去重处理,得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对至少一张的所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进行合成处理,以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合成图像)。所述方法中所述复合图像包括将所述第一图像和所述第二图像进行混合。所述注册包括通过应用数字或机械图像稳定化或者这二者来对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进行对准。一种数字图像获取设备包括用于获取数字图像的透镜和图像传感器。对焦操作包括:MEMS透镜被快速调节(步骤26),一旦通过略微为对焦的分量实现了更好的匹配,则进一步减小透镜移动的增量并且进行调节直至清晰对焦分量的分数大于略微未对焦分量的分数,随后确定脸部分区域被准确对焦(步骤3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成像装置包括镜头及与所述镜头连接的微机电系统,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镜头位置为待拍照景物的对焦位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合成的图像是全景图像;(2)所述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包括: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其中,所述目标电压的个数与所述镜头位置的个数相同;获取至少一个目标电压的步骤具体包括:根据预设电压步长递增调整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所述预设电压步长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外部指令是用户根据拍照需求输入的,该设置是在所述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之前;电源电压与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3)基于所述目标电压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的梳状模块的GND极向正极移动,以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4)对每张图像的所有像素点进行扫描和质量评价。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满足用户希望观看更宽视角图像的需求;(2)如何方便用户和设备控制镜头的移动;(3)如何提高镜头移动的稳定性和准确性;(4)如何提高全景图像的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通过拍摄和/或合成的手段让图像的视野更宽阔,实现图像全景化,是图像生成和处理中的常见目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方案的基础上生成全景图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2]-[0033]、[0118]段):MEMS驱动机构构造为沿着光学路径移动至少一个可移动镜头,以将物体对焦在图像传感器上。用于惯量或电压分别转换为用于照相机模块的MEMS对焦驱动机构的位置的机械和/或电气装置的示例。可以响应于输入电压产生外力Fext用作驱动机构电容器板之间的静电力。用于图11A的系统的外部电压Fext可以根据惯量、阻尼力和弹簧力的共同表示来分布:Fext=ma bv kx(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包括: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方便设备控制镜头的移动,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特征“所述目标电压的个数与所述镜头位置的个数相同;获取至少一个目标电压的步骤具体包括:根据预设电压步长递增调整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所述预设电压步长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外部指令是用户根据拍照需求输入的;电源电压与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线性控制即系统的输入与输出呈线性关系,作为控制系统中的常见设计目标,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控制系统中。用作位移控制的MEMS作为一种控制设备,实现线性控制,即输入电压与输出位移呈线性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也容易实现的。从而,基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MEMS来移动镜头的情况下,在图像拍摄过程,特别是变焦或对焦操作过程中,需要精确控制镜头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采用具有线性控制功能的MEMS来完成这项工作。进一步地,既然存在线性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考虑将位移与输入电压以一定步长递增地划分为对应的个数,当希望获得指定位移时输入对应的电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设计;最后,拍照时,特别是在变焦或对焦移动镜头前,由用户根据拍照需求来输入指令以设置镜头移动的速度和步长也是成像装置的常见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梳状电极执行器是一种常见且可靠的MEMS执行器,本领域公知,梳状电极执行器的电极通常分为固定电极和活动电极,两者成手指状交叉,这种结构可以保证活动电极沿着与固定电极相互咬合的方向运动,而与咬合方向垂直的方向上的静电力可以相互抵消,当向相互咬合的方向上的驱动力和悬挂弹簧弹力平衡的时候,活动电极就不再运动了,就达到平衡位置,对应的电极力就是驱动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采用了MEMS驱动机构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选取梳状电极执行器作为MEMS驱动机构,并且容易想到活动电极采用GND极、固定电极采用正极、活动电极与固定电极在相互接触时停止运动。线性控制即系统的输入与输出呈线性关系,作为控制系统中的常见设计目标,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控制系统中,用作位移控制的MEMS作为一种控制设备,实现线性控制,即输入电压与输出位移呈线性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也容易实现的;MEMS系统中通过对电极施加电压形成静电力作用到MEMS质量块上是MEMS的常见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5]-[0036]段):进一步减小透镜移动的增量并且进行调节直至清晰对焦分量的分数大于略微未对焦分量的分数,随后确定脸部区域被准确对焦。由于MEMS透镜组件能够快速改变其焦距,所以可能在单个景象内的多个脸部上重复该序列并且确定每个脸部区域的最优焦距。在某些实施例中,可以捕获相同景象的多于一个的图像并且将其融合/混合为单个复合图像以提供多个最优对焦的脸部。由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通过分数计算得到的最优焦距来保障每个子区域的图像质量,而出于简化过程减少计算量为目标,直接拍摄多张图像再扫描图像所有像素点获得每张图像的质量评价,从而找到每张图像中质量高的子区域以用于生成合成的全景图像则是图像处理中的常见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处理方法,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0016]、[0035]-[0037]、[0041]-[0045]段以及权利要求1-10):利用包括数字图像获取设备获取包括多个特征的景象;标识出对应于所述景象内的第一特征的第一像素群组;使用MEMS组件将光器件实时调节至第一对焦位置以将所述设备对焦在所述第一特征上;在所述第一对焦位置捕获第一数字图像;标识出对应于近似相同景象内的第二特征的第二像素群组;使用所述MEMS组件将所述光学器件实时调节至第二对焦位置以将所述设备对焦在所述第二特征上;在所述第二对焦位置处捕获第二数字图像(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一种控制装置,第二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成像装置基于所述镜头位置进行拍照以获取不同的图像,包括:在每个镜头位置对待拍照景物进行拍照,获取不同的图像,所述图像包括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对焦图像);注册包括所述第一特征和第二特征的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以及将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一起进行存储、传送、组合、捕获或显示,或者其组合。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确定所述第一特征在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中显现为模糊、或者这二者,并且其中将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一起进行存储、传送、或显示或者其组合包括生成复合图像,所述复合图像包括来自所述第一数字图像的所述第一特征以及来自所述第二数字图像的所述第二特征,从而得到所述第一特征和所述第二特征这二者在所述复合图像中都显现为清晰(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图像进行处理,以根据处理后的图像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所述处理模块包括: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每张图像的目标子图像,其中,截取所述每张图像中满足预设清晰度的子区域作为所述目标子图像;去重处理子模块,用于对所述目标子图像进行去重处理,得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合成处理子模块,用于对至少一张的所述处理后的目标子图像进行合成处理,以合成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全景图像)。所述方法中所述复合图像包括将所述第一图像和所述第二图像进行混合。所述注册包括通过应用数字或机械图像稳定化或者这二者来对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进行对准。一种数字图像获取设备包括用于获取数字图像的透镜和图像传感器。对焦操作包括:MEMS透镜被快速调节(步骤26),一旦通过略微为对焦的分量实现了更好的匹配,则进一步减小透镜移动的增量并且进行调节直至清晰对焦分量的分数大于略微未对焦分量的分数,随后确定脸部分区域被准确对焦(步骤32)(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镜头位置为待拍照景物的对焦位置)。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合成的图像是全景图像;(2)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包括:调整子模块,用于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其中,所述目标电压的个数与所述镜头位置的个数相同;其中,所述调整子模块还用于:根据预设电压步长递增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所述预设电压步长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外部指令是用户根据拍照需求输入的,该设置是由设置模块完成的;电源电压与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3)控制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目标电压控制所述微机电系统的梳状模块的GND极向正极移动,以驱动所述镜头沿光轴方向移动至不同的镜头位置;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4)对每张图像的所有像素点进行扫描和质量评价。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满足用户希望观看更宽视角图像的需求;(2)如何方便用户和设备控制镜头的移动;(3)如何提高镜头移动的稳定性和准确性;(4)如何提高全景图像的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通过拍摄和/或合成的手段让图像的视野更宽阔,实现图像全景化,是图像生成和处理中的常见目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方案的基础上生成全景图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2]-[0033]、[0118]段):MEMS驱动机构构造为沿着光学路径移动至少一个可移动镜头,以将物体对焦在图像传感器上。用于惯量或电压分别转换为用于照相机模块的MEMS对焦驱动机构的位置的机械和/或电气装置的示例。可以响应于输入电压产生外力Fext用作驱动机构电容器板之间的静电力。用于图11A的系统的外部电压Fext可以根据惯量、阻尼力和弹簧力的共同表示来分布:Fext=ma bv kx(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包括:调整子模块,用于调整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所述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方便设备控制镜头的移动,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特征“所述目标电压的个数与所述镜头位置的个数相同;获取至少一个目标电压的步骤具体包括:根据预设电压步长递增调整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并将调整后的电源电压作为目标电压,以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的目标电压;所述预设电压步长根据外部指令设置,所述外部指令是用户根据拍照需求输入的”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线性控制即系统的输入与输出呈线性关系,作为控制系统中的常见设计目标,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控制系统中。用作位移控制的MEMS作为一种控制设备,实现线性控制,即输入电压与输出位移呈线性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也容易实现的。从而,基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MEMS来移动镜头的情况下,在图像拍摄,特别是变焦或对焦操作过程中,需要精确控制镜头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采用具有线性控制功能的MEMS来完成这项工作。进一步地,既然存在线性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考虑将位移与输入电压以一定步长递增地划分为对应的个数,当希望获得指定位移时输入对应的电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设计;最后,拍照时,特别是在变焦或对焦移动镜头前,由用户根据拍照需求来输入指令通过设置模块设置镜头移动的速度和步长也是成像装置的常见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梳状电极执行器是一种常见且可靠的MEMS执行器,本领域公知,梳状电极执行器的电极通常分为固定电极和活动电极,两者成手指状交叉,这种结构可以保证活动电极沿着与固定电极相互咬合的方向运动,而与咬合方向垂直的方向上的静电力可以相互抵消,当向相互咬合的方向上的驱动力和悬挂弹簧弹力平衡的时候,活动电极就不再运动了,就达到平衡位置,对应的电极力就是驱动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采用了MEMS驱动机构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选取梳状电极执行器作为MEMS驱动机构,并且容易想到活动电极采用GND极、固定电极采用正极、活动电极与固定电极在相互接触时停止运动;线性控制即系统的输入与输出呈线性关系,作为控制系统中的常见设计目标,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控制系统中,用作位移控制的MEMS作为一种控制设备,实现线性控制,即输入电压与输出位移呈线性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也容易实现的;MEMS系统中通过对电极施加电压形成静电力作用到MEMS质量块上是MEMS的常见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5]-[0036]段):进一步减小透镜移动的增量并且进行调节直至清晰对焦分量的分数大于略微未对焦分量的分数,随后确定脸部区域被准确对焦。由于MEMS透镜组件能够快速改变其焦距,所以可能在单个景象内的多个脸部上重复该序列并且确定每个脸部区域的最优焦距。在某些实施例中,可以捕获相同景象的多于一个的图像并且将其融合/混合为单个复合图像以提供多个最优对焦的脸部。由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通过分数计算得到的最优焦距来保障每个子区域的图像质量,而出于简化过程减少计算量为目标,直接拍摄多张图像再扫描图像所有像素点获得每张图像的质量评价,从而找到每张图像中质量高的子区域以用于生成合成的全景图像则是图像处理中的常见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技术特征“控制所述成像装置基于所述镜头位置进行拍照以获取不同的图像,包括:在每个镜头位置对待拍照景物进行拍照,获取不同的图像,所述图像包括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对焦图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利用包括数字图像获取设备获取包括多个特征的景象;标识出对应于所述景象内的第一特征的第一像素群组;使用MEMS组件将光器件实时调节至第一对焦位置以将所述设备对焦在所述第一特征上;在所述第一对焦位置捕获第一数字图像;标识出对应于近似相同景象内的第二特征的第二像素群组;使用所述MEMS组件将所述光学器件实时调节至第二对焦位置以将所述设备对焦在所述第二特征上;在所述第二对焦位置处捕获第二数字图像。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对焦位置”和“第二对焦位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每个镜头位置”,对比文件1中的“在对焦位置捕获图像”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图像包括所述待拍照景物的对焦图像”。至于复审请求人争辩的“本申请首先确定镜头的移动步长,然后在每个移动步长获取图像,而对比文件1是预先确定感兴趣区域 ,然后对感兴趣区域进行对焦步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一样,都是合成对焦位置不同的多个图像,以形成合成图像。只是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在确定对焦位置时的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的方式是标识出对应于所述景象内不同特征的不同像素群组,根据像素群组确定对焦位置,使用MEMS组件将光学器件实时调节至不同对焦位置以将设备对焦在不同特征上,而本申请简单地采用以确定的步长移动对焦位置。然而为了简化处理,采用简单的、不考虑图像特征的以一个固定间隔步长改变对焦位置以获取全景深图像的手段是图像采集领域的常见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特征“所述微机电系统的电源电压与梳状模块的GND极的移动距离成线性关系”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将梳状电极执行器的活动电极设置为GND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得到的设计;线性控制即系统的输入与输出呈线性关系,作为控制系统中的常见设计目标,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控制系统中。用作位移控制的MEMS作为一种控制设备,实现线性控制,即输入电压与输出位移呈线性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也容易实现的。从而,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MEMS来移动镜头的情况下,在图像拍摄,特别是变焦操作过程中,需要精确控制镜头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具有线性控制功能的MEMS来完成这项工作。
(3)特征“所述梳状模块包括GND极和正极;所述梳状模块的GND极受静电力的作用向梳状模块的正极靠近,在静电力的作用下使梳状模块进行咬合”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MEMS系统中通过对电极施加电压形成静电力作用到MEMS质量块上是MEMS的常见设计;梳状电极执行器,是MEMS执行器中最可靠的一种,其电极分为固定电极和活动电极,两者成手指状交叉,这样的结构,可以保证活动电极沿着与固定电极相互咬合的方向运动,而与电极相互咬合的方向垂直的方向上的力互相抵消。此外,活动电极采用GND极、固定电极采用正极、以及活动电极与固定电极在相互接触时才停止运动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得到的设计。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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