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14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593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3721.5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杭州银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米春艳
合议组组长:赵锴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A61L9/0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3721.5,名称为“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8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所述空气除味液包括4~20份精制木醋、5~20份天然醋酸、1~4份丙三醇、1~2份表面活性剂、1~2份天然香料、0.1~0.4份中草药、50~85份蒸馏水精制木醋为木醋液经过蒸馏与活性炭过滤后得到的液体,所述精制木醋的焦油含量低于0.1%,所述精制木醋的天然乙酸的质量百分比不低于6%,所述天然乙酸的天然度大于或等于95%,中草药为山茶、薄荷、丁香和芦荟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天然香料为绿茶香料、红茶香料中的一种或者两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然醋酸为由粮食发酵而来的醋酸,所述天然醋酸的天然度介于95%~12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活性剂为天然表面活性剂,所述天然表面活性剂为烷基多糖苷、茶皂素和皂角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所述空气除味液包括精制木醋9~20份、天然醋酸9~20份、丙三醇2~4份、表面活性剂1.4~2份、天然香料1.4~2份、中草药0.1~0.4份、蒸馏水65~85份。
5. 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具体步骤如下:
(1)、在一容器内按重量份加入5~20份天然醋酸、0.1~0.4份中草药,搅拌均匀然后静置后,接着向其中按重量份缓慢加入50~85份蒸馏水,再次进行搅拌均匀和静置,最后过滤静置后的液体,并收集滤液得到滤液A;
(2)、在另一容器中按重量份加入4~20份精制木醋、1~2份天然香料,搅拌均匀然后静置后得到混合液B;
(3)、在不断搅拌混合液B的同时,将滤液A缓慢加入混合液B中,静置后得到混合液C;
(4)、在不断搅拌合混合液C的同时,按重量份继续加入1~4份丙三醇,搅拌均匀后,按重量份再加入1~2份表面活性剂,搅拌均匀后得到空气除味液。”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569241A)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空气除味液还包括精制木醋,天然有机酸选自天然醋酸,具有天然香料,水为蒸馏水,并对精制木醋、中草药以及天然香料做出了具体限定;(2)限定了采用各组分的重量份数。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CN101433730A)给出了将木醋用于对比文件1以获得一种除味性能好的天然空气除味液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的空气除味液还包括精制木醋,天然有机酸选自天然醋酸,具有天然香料,水为蒸馏水;(2)限定了采用各组分的重量份数;(3)各组分的添加顺序、搅拌步骤以及过滤的时机与对比文件1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将权利要求1、2和3的内容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所述空气除味液包括4~20份精制木醋、5~20份天然醋酸、1~4份丙三醇、1~2份表面活性剂、1~2份天然香料、0.1~0.4份中草药、50~85份蒸馏水;精制木醋为木醋液经过蒸馏与活性炭过滤后得到的液体,所述精制木醋的焦油含量低于0.1%,所述精制木醋的天然乙酸的质量百分比不低于6%,所述天然乙酸的天然度大于或等于95%;所述天然醋酸为由粮食发酵而来的醋酸,所述天然醋酸的天然度介于95%~120%,中草药为山茶、薄荷、丁香和芦荟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天然香料为绿茶香料、红茶香料中的一种或者两种;所述表面活性剂为天然表面活性剂,所述天然表面活性剂为烷基多糖苷、茶皂素和皂角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所述空气除味液包括精制木醋9~20份、天然醋酸9~20份、丙三醇2~4份、表面活性剂1.4~2份、天然香料1.4~2份、中草药0.1~0.4份、蒸馏水65~85份。
3. 一种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具体步骤如下:
(1)、在一容器内按重量份加入5~20份天然醋酸、0.1~0.4份中草药,搅拌均匀然后静置后,接着向其中按重量份缓慢加入50~85份蒸馏水,再次进行搅拌均匀和静置,最后过滤静置后的液体,并收集滤液得到滤液A;
(2)、在另一容器中按重量份加入4~20份精制木醋、1~2份天然香料,搅拌均匀然后静置后得到混合液B;
(3)、在不断搅拌混合液B的同时,将滤液A缓慢加入混合液B中,静置后得到混合液C;
(4)、在不断搅拌合混合液C的同时,按重量份继续加入1~4份丙三醇,搅拌均匀后,按重量份再加入1~2份表面活性剂,搅拌均匀后得到空气除味液。”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空气除味液还包括精制木醋,天然有机酸选自天然醋酸,表面活性剂为天然表面活性剂,香料为天然香料,水为蒸馏水,并对精制木醋、天然醋酸、中草药、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做了具体限定;(2)限定了采用各组分的重量份数。虽然二者在组分选择和含量上有以上差别,但是在组成结构上都是采用杀菌组分除臭和杀菌、采用有机酸、丙三醇和表面活性剂除臭、采用香料和中草药遮掩气味。对比文件1和2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在空气除味液中添加木醋来抗病毒细菌,与权利要求1中的精制木醋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1)采用经过蒸馏与活性炭过滤后焦油含量低于0.1%、天然乙酸含量不低于4%的草醋是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采用天然醋酸、中草药、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其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料。对于焦点(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包含精制木酸,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含有木醋液,但是并未公开或者给出关于含量的启示。对于焦点(2),本申请中采用了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香精和常规的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没有动机将香精和常规的表面活性剂替换为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至于其它区别,不同意合议组的评述,且效果无法预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82段。
关于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消毒杀菌清新剂,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空气消毒杀菌清新剂由下述成分按重量百分数组成:消毒杀菌剂0.01%~2%;非离子表面活性剂1.5%~3%;多元醇1%~4%;天然有机酸0.1%~1%;香精0.3%~0.7%;乳化分散剂0.3%~0.7%;植物乙醇提取物1%~2%;避光稳定剂0~0.4%;乙醇0~4%;水82.2%~95.79%;其中多元醇为丙二醇、丙三醇、乙二醇;植物乙醇提取物为野菊花、金银花、茶叶、艾草的乙醇提取物。该产品即对细菌和病毒有强大杀灭作用,又能消除空气中的臭气,使空气清新的芳香、无毒、无刺激、无腐蚀性、稳定性好。该产品用消毒杀菌剂杀灭产酸产气的细菌,从根本上消除臭源和杀灭空气中的细菌和病毒;用水、乙醇、多元醇和表面活性剂吸收臭气;天然有机酸与臭气中氨、有机胺反应,沉降臭气;醇与香精的大量存在,阻止了臭气与酶反应的不愉快信号发生。该产品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绿浓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的杀灭率达100%,能有效杀灭枯草杆菌黑色变种和有效灭活乙型肝炎病毒(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3、5、8段,第2页第4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空气除味液还包括精制木醋,天然有机酸选自天然醋酸,表面活性剂为天然表面活性剂,香料为天然香料,水为蒸馏水,并对精制木醋、天然醋酸、中草药、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作了具体限定;(2)限定了采用各组分的重量份数。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植醋液的生活垃圾处理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处理剂含有植醋液76-87%,杀菌剂4-10%,香精1-9%,有机盐2-6%,多糖0.1-2.5%,表面活性剂1-5%,所述的植醋液为竹醋液、木醋液和/或草醋液。其中以纯天然且具有强烈抗病毒细菌活性的植醋液为活性成份。该处理剂具有除臭、消毒、杀菌功效,对细菌,霉菌及病原菌有很强的杀菌、抑菌功能,能减少蚊蝇滋生;同时,还快速吸附恶臭气体,消除和掩盖垃圾中原有恶臭气味(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3段、第5页第2段)。
复审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本申请中的精制木醋的蒸馏过滤处理是发明点;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能够提高除味液的安全环保性能;天然醋酸的性能有利于提高除味液的杀菌除臭效果;本申请能够彻底、快速地去除空气中的异味,有机酸快速中和氨气,丙三醇快速吸附硫化氢和二氧化硫气体,消灭大肠杆菌和金黄葡萄球菌,中草药和天然香料遮掩残余气体味道,技术效果是由于配方的具体选择带来的。
针对以上区别和复审请求人提及的焦点(1)和(2),合议组认为:通过对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虽然二者在组分选择和含量上有以上差别,但是在组成结构上都是采用杀菌组分除臭和杀菌、采用有机酸、丙三醇和表面活性剂除臭、采用香料和中草药遮掩气味。对比文件1和2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在空气除味液中添加木醋来抗病毒细菌,与权利要求1中的精制木醋作用相同。另外,木醋原液具有强烈的烟熏味,对人畜健康有一定的危害以及味道令人讨厌,需要进行精制(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棉杆热解特性及产物木醋液的研究》,周岭等,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第16页)公开了粗竹醋液与粗木醋液因含有焦油等物质,需要精制)。精制木醋液可以去除有害物质以及烟熏味,而采用蒸馏与活性炭过滤是本领域制备精制木醋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精制到什么程度能够根据常规试验进行确定,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空气除味液中添加精制木醋来达到杀菌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天然有机酸与臭气中氨、有机胺反应,沉降臭气的教导,天然醋酸是本领域常见的天然有机酸,香精、天然香料和中草药也本领域常用的除味和遮味剂,水和蒸馏水也都是常用的混合溶剂,天然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都是用于吸收臭气的,且上述物质都容易获得,天然醋酸、天然香料的组分、蒸馏水、中草药组分和表面活性剂的具体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选用天然材料对于提高环保性能也是显而易见的。至于精制木醋和天然醋酸的制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手段即可确定精制木醋中的焦油含量、天然乙酸的质量百分比和天然度、天然醋酸的天然度。对于各组分的重量份数,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各组分的百分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去除的具体异味气体、消毒灭菌效果等实际需求,借助常规的试验手段通过合乎逻辑的比较分析即可确定各组分的合适重量份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效果可以预期。
且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3段-第3页第2段)的空气消毒杀菌清新剂的杀菌、除臭、使空气清新的原理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用消毒杀菌剂杀灭产酸产气的细菌,从而达到从根本上消除臭气的臭源和杀灭空气中的细菌和病毒;(2)用水、乙醇、多元醇和表面活性剂吸收臭气;(3)天然有机酸与臭气中氨、有机胺反应,沉降臭气;(4)醇与香精的大量存在,使人嗅觉中的酶与醇和香精的反应快于酶与臭气的反应,使酶暂时短缺,阻止了臭气与酶反应的不愉快信号发生;本发明的产品还有以下方面的特点:(1)无毒,对皮肤无刺激,对眼及粘膜无刺激;(2)杀菌消毒力强,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绿浓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的杀灭率达100%,能有效杀灭枯草杆菌黑色变种和有效灭活乙型肝炎病毒;(3)含天然植物提取物和天然有机酸和多元醇类,能与空气中的氨、有机氨等臭气反应而沉降,又赋予本制剂一种天然自然香气,使人们犹如置身于大自然中;它一方面把普通空气清新剂暂时的除臭空气清新变成根治臭源,永保空气清新;另一方面又克服了空气消毒剂有刺激性和对人体毒性的缺点。可见,对比文件1也能达到除臭杀菌的效果,且有机酸、丙三醇、中草药和香料的作用与本申请的相应物质作用相同。本申请由于配方所带来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各组分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实验参数,通过简单的对比实验和比较分析对各组分具体含量进行优化调整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含木醋的空气除味液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空气消毒杀菌清新剂的工艺制备方法:(1)香精及乳化分散剂加入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中高速混合5~15分钟后,加入多元醇、天然有机酸和植物乙醇提取物,低速混合5~15分钟;(2)将消毒杀菌剂与避光稳定剂、占总水量10%~30%的水混合,或将消毒杀菌剂用浓度为95%(重量)的乙醇溶解后,与避光稳定剂、占总水量10%~30%的水混合;(3)以上两种溶液混合在一起后,加入剩余水量,低速搅拌10~30分钟后送到过滤泵中过滤,除去机械杂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8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香精、表面活性剂、丙三醇、天然有机酸、中草药混合搅拌,并通过过滤泵过滤,除去机械杂质。
可见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2)各组分的添加顺序、搅拌步骤以及过滤的时机。
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使各组分能够混合充分,将部分组分先混合搅拌均匀静置后再加入其它组分混合,或者与其他部分已混合好的组分混合并搅拌均匀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操作,组分的添加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性质可常规选择的,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混合后进行过滤获得滤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混合物质的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在易于出现杂质的混合步骤后进行静置过滤以获得滤液,且静置过滤与过滤泵过滤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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