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胸痛急救的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胸痛急救的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95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845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21976.5
申请日:2014-12-25
复审请求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庞艳
合议组组长:付凌霄
参审员:毛韵楠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M1/725,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21976.5,名称为“用于胸痛急救的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6:“基于智能终端的远程数字医疗系统的研发”,刘耀东,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开日为2012年11月31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胸痛急救的网络急救系统,包括服务器,以及通过移动互联网和服务器连接的移动终端;移动终端包括患者界面、社区医师界面和急救医生界面;
所述患者界面提供给患者使用,所述患者界面包括患者登陆窗口界面、患者自我评分系统、患者就医建议界面;
患者登陆窗口界面,患者登陆后,可选择1)胸痛难忍,一键直接拨打120,同时给当地胸痛中心及亲情号码发送短信;2)胸痛尚可忍耐,进行自我评分,指导进一步措施;3)胸痛已经缓解,查看就近社区医院位置,及时就诊或拔打电话咨询;4)已拨打急救电话,或需要即时医学指导,一键直达胸痛中心联系;通过“2)胸痛尚可忍耐,进行自我评分,指导进一步措施”选项,进入患者自我评分系统,在患者自我评分系统中,用户选择首次胸痛时间、近2周内发作次数、每次胸痛平均时间、本次胸痛持续时间、服用药物后能否缓解、胸痛位置、胸痛程度、放射痛,点击确定后,进入患者就医建议界面,患者就医建议界面包括建议立即就诊于三级医院胸痛中心、建议立即就诊于二级医院、建议去社区医院看病、或者选择一键直达当地胸痛中心24小时咨询电话;
社区医师界面提供给社区医生使用,所述社区医师界面包括社区医生入口界面以及患者评价界面;
社区医生进入社区医生入口界面后可了解病人相关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病史、吸烟史、心率、血压、ECG、胸痛时间、近期发作次数、胸痛位置、胸痛性质、放射痛、伴随症状,点击确定后,进入患者评价界面,评价患者为“高危患者:一键拨打120,或当地胸痛中心电话,请求支援”、“中危患者,需在社区医院密切观察,半小时后自动跳转评分界面”、或者“低危患者:留下患者电话号码,定期随访;嘱患者改变生活方式,密切观察”;
急救医生界面提供给急救医生使用,急救医生界面包括胸痛中心界面、急救医生评分界面以及院前120界面;
急救医生登陆胸痛中心界面中,选择进入“院前急救120”或者“胸痛中心或急诊科”;点击之后,可进入急救医生评分界面,对下述事项进行评价:ECG、快速听诊、快速超声、心率、血压、血氧饱和度;或者是选择“20分钟后将跳转至该界面再次评分”;点击确认之后,进入院前120界面,给出急救建议:“极高危,请就地抢救,建议转入三级医院”、“STEMI患者立即一键拨打胸痛中心住院总医师电话:听班电话1、听班电话2”、“高危,建议转入三级医院”、“中危, 建议转入二级医院”、“低危,建议转入社区医院”;
服务器设置在中心三甲医院,胸痛评价体系建立后将评分系统镶嵌入移动终端APP应用中的患者界面、社区医师界面和急救医生界面,实现智能化评分并上传胸痛患者及时资料,同时服务器可实时监控各移动终端人群情况,实现患者-社区医师-急救医师的即时通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6的各章节属于拼凑成技术方案,不是对比文件6公开的整体技术方案;(2)本申请的胸痛急救系统中的患者界面模块不需要体征数据的测量,患者自我评分系统是患者对于自身胸痛程度的预估,对比文件6属于家庭健康监护部分,不是急救的组成体系;(3)对比文件6的急救体系是通过便携式医疗设备进行患者体征数据测量并进行远程传输从而实现对急救患者的救护的,没有公开患者界面功能模块可以实现一键自救的功能;(4)本申请提出了针对胸痛高危、中危、低危分级就医的概念,针对医疗资源的利用也进行了有效分级,避免低危患者造成的120急救体系资源占用不足和本该及时救治的高危患者造成救治延迟问题。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6。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虽然部分特征涉及具化的APP应用操作,但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高危胸痛救治延迟、低危胸痛诊疗过度的问题,这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未在现有技术中提出过,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 “如何具体实现胸痛急救情形下的APP应用”。(2)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没有专门针对胸痛特点和胸痛急救问题所设计的系统,这些手段在胸痛急救领域并非“常用”,本发明设计出了针对胸痛急救的分级和分流的方案,不仅实现了“下转上”社区医院患者送往三甲医院和胸痛中心,而且实现 “上转下”胸痛从急救120直接转送往社区医院进行医治的情形,这在以前的医院急救体系中的胸痛急救中是没有过的,本发明所述的分级和分流概念在现有的医院分级就医体系中并不存在。(3)根据本发明的内容,通过一键自救,手机一方面给至亲发去短消息、联系120 联动系统、自动打开手机GPS 定位,通过患者- 社区医师- 急救医师的即时通讯,可以场外指导进行自救处理,也可以通过与(胸痛中心)专家进行即时通讯,及早开展有效胸痛诊治;对于未发出一键自救的患者,通过自我评分系统(患者就医建议界面)、社区医生患者评价界面、院前120界面三个模块进行主动和被动的提醒高危及时就医治疗,并且患者可随时切换至一键自救,以增强高危胸痛救治的时效性;而根据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患者需等最近的社区医生或救护车等通过诊疗设备进行体征监测、甚至进行远程诊疗后,将该类患者送往三甲医院或胸痛中心进一步治疗,因此对比文件6也没有给出本申请的相应教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6:“基于智能终端的远程数字医疗系统的研发”,刘耀东,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开日为2012年11月31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胸痛急救的网络急救系统,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基于智能终端的远程数字医疗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2、2、4.1、4.2.2、4.5、4.6.2、5.1节):远程医疗在急救医学中也有比较广泛的应用。以远程胸痛急救为例,远程胸痛急救网络是急救医学发展的最新进展,它将现代胸痛急救(Chest Pain Rescue)技术与当前最尖端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互相融合,以达到中心医院的相关领域医学专家对远端的急救现场可以进行详细的诊疗咨询指导的目的,从而极大的增加远端和基层地区的急救成功率。本文中提到了一种可以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多种智能终端为接入,实现用户心电、血压、血糖和血氧等医学指标的远程医疗监护和告警以及用户个人电子病历档案的管理功能的远程健康管理与急救系统(相当于用于胸痛急救的网络急救系统),针对以上提到的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运用远程医疗技术与现今的无线通信技术相结合,依托于现在最为流行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计和实现了基于这些智能终端平台的远程健康管理与急救客户端。系统的整体架构如图4-1所示,由外围医疗设备、智能终端(相当于移动终端)和网络服务器(相当于服务器)三个主要部分构成,智能终端的客户端系统支持多种方式接入Internet,与网络服务器进行通信(相当于移动终端通过移动互联网和服务器连接),可以下载用户配置以及用户的健康参数,从而可以在本地对于收集的医疗数据进行初步诊断并上传服务器,以完善网络服务器端的用户健康档案和电子健康病例(EHR)。用户可以通过网页登陆来访问网站服务器,与之进行交互,包括设置自己的健康参数、查询健康档案以及健康咨询、预约就医等方面的服务(相当于移动终端包括患者界面,提供给患者使用,患者界面包括患者登陆窗口界面、患者就医建议界面)。服务器可维护于大型医院中,并面向医护人员提供访问病人档案和实时体征数据的B/S后台系统,令医护人员可以随时掌握病人病情变化、在线做出初步诊断以及给救护现场提供指导(相当于服务器设置在中心三甲医院,可实时监控各移动终端人群情况,包括急救医生界面,实现患者-医生的即时通讯)。一旦用户在测量中体征参数出现异常,客户端即可检测到并控制智能终端启动告警系统,并根据客户端对于告警的级别的判定,将会釆取自动上传告警发生期间的用户测量数据到服务器、自动发送告警信息给用户配置中预先设置的监护人手机号等策略。告警系统还设置有一键告警功能,即用户长按指定按键几秒钟,则会进入紧急告警状态,客户端自动向急救中心拨通电话呼救,同时向网络服务器和监护人发送求救信息以及用户GPS位置(相当于一键直接拨打120,同时给当地急救中心及亲情号码发送短信)。如图2-1,个人健康信息采集与服务系统包括自测自评问卷(相当于患者界面包括患者自我评分系统)、健康与疾病评估区分一般人群、高危人群、慢病人群和急重病人,个性化处方等。文中详细介绍了融合多种接入方式的远程医疗服务系统的客户端,其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为平台,既可给家中需要进行健康护理的病人使用,又可应用于社区医院(相当于移动终端包括社区医师界面)。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移动终端还包括急救医生界面,患者在胸痛的情况下如何在APP应用中进行选择的具体步骤,社区医生如何了解病人信息并评价建议的具体步骤,急救医生如何评分和建议的具体步骤,以及建立患者-社区医师-急救医师的即时通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具体实现胸痛急救情形下的APP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在远程医疗急救领域,胸痛急救是常见的急救情况,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胸痛的特点设计需要患者提交的问题,社区医师和急救医生根据紧急程度的不同进行评分并给出对应建议,这都是急救时通常的医疗过程,属于常用手段,根据需求设计APP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具体化,应用于患者、社区医师和急救医生,并在急救时建立三者的即时通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14段),我国存在高危胸痛救治延迟、低危胸痛诊疗过度的情况,本发明的目的之一是为解决现有急性胸痛救治中的成本较高,效率降低,耗时费力的问题,通过充分利用智能手机几乎人手一台的社会特点,平衡医疗资源分配,本发明用于胸痛急救的移动终端相对于现有的用于急性胸痛救治方式成本较低,效率较高;而对比文件6同样通过智能终端实现了急性胸痛救治等急救方式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效果,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参见本决定第二点中的评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仅在于胸痛急救情形下的具体步骤实现,这些区别在本申请中实际要解决的问题并非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问题,如上所述,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采用智能手机这一关键手段得以解决,而对比文件6同样通过智能终端解决了类似的问题,而区别特征“胸痛急救情形下的具体步骤实现”在本申请中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胸痛急救情况下APP应用的具体化。(2)对比文件6与本申请一样,也体现了分级就医的思想,即针对一般人群、高危人群、慢病人群和急重病人,给出个性化处方,针对告警也给出了一般报警和严重告警,提醒用户注意或直接发送求救信息;本申请提出的针对胸痛特点的“上转下”和“下转上”方案只是对医疗管理领域医疗资源分级这一常见概念的具体化,属于医疗管理的方案,其并没有对技术提出相应改进。(3)参见本决定第二点中的评述,对比文件6明确记载了一键自救的功能,个人健康信息采集与服务系统包括自测自评问卷,健康与疾病评估也区分一般人群、高危人群、慢病人群和急重病人,个性化处方等;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6在实现过程中也与本申请的方案是类似的。综上,仅通过将对比文件6公开的现有技术内容具体化为医疗管理时胸痛急救情况下的APP设计,并不能使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03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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