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硬质合金以及使用该硬质合金的切削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84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55810
优先权日:2009-08-20
申请(专利)号:201510542673.4
申请日:2010-08-11
复审请求人: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住友电工硬质合金株式会社 联合材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聂春艳
合议组组长:魏巧莲
参审员:易方
国际分类号:C22C29/08,C23C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考量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将紧密相关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而不应割裂其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单独进行考量。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2673.4、名称为“硬质合金以及使用该硬质合金的切削工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人为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住友电工硬质合金株式会社、联合材料公司,申请日为2010年8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8月20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36720.3的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8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分案提交日2015年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JP特开2009-120903A(下称对比文件1),其公开日为2009年6月4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假定硬质合金中的WC粒子的平均直径用x(μm)表示,则所述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X(cm2/sec)满足X>0.055x 0.238;(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预处理中进行将凝集物打破的处理;(3)权利要求1中粘结相还可以含有Ni。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认为:(1)原料的不同及粘结剂的分布和数量均会影响硬质合金的热扩散能力,由《新编实用数控加工手册》(下称证据1,蔡汉明等编,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2008年5月第1次印刷,参见第115页)可知, Co含量越高,WC越小,导热系数越小,由《制药设备与工程设计》(下称证据2,朱宏吉、张明贤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7月第1次印刷,参见第71页)及《粉体工程》(下称证据3,蒋阳、陶珍东主编,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12月第1次印刷,参见第115页)可知,气流粉碎能够获得颗粒规整、表面光滑、形状圆滑的粒子,由《干燥设备设计》(下称证据4,金国淼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86年5月第1次印刷,参见第108页)及《水泥生产粉碎过程设备》(下称证据5,刘建寿、赵红霞编著,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06月第1次印刷,参见第194页)可知,相比于不圆滑、不规整的硬质原料,圆滑、颗粒规整、表面光滑的硬质原料由于其空隙小、堆积致密,能够使其整体热扩散能力提高,故为了提高硬质合金的热扩散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气流磨进行预处理,将凝集物打破是可以预期的;(2)本申请中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表达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调整WC原料形态及测量对应的热扩散率数值容易获得的,其结果是可以预期的;(3)Ni是本领域常见的粘结相,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由于通过PVD法或CVD法在硬质合金基材的表面形成被覆膜以及被覆膜的成分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硬质合金,其中主要由WC构成的硬质相通过主要由Co构成的粘结相而结合,
所述粘结相基本上由Co构成或者由Co和Ni构成,相对于所述硬质合金的总质量,Co和Ni的总含量大于或等于4.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15质量%,
所述硬质合金还仅包含大于或等于0.0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3质量%的Cr,
所述硬质合金中的WC粒子的平均直径为大于或等于0.4μm且小于或等于4μm,
假定所述硬质合金中所述WC粒子的平均直径用x(μm)表示,则所述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X(cm2/sec)满足X>0.055x 0.238,
其中所述硬质合金是通过这样的方法制备的:所述方法包括制备原料、粉碎并混合所述原料、干燥、成型以及烧结的步骤,其中在所述混合之前进行预处理,在该预处理中,进行将凝集物打破的处理。
2. 一种硬质合金,其中主要由WC构成的硬质相通过主要由Co构成的粘结相而结合,
所述粘结相基本上由Co构成或者由Co和Ni构成,相对于所述硬质合金的总质量,Co和Ni的总含量大于或等于4.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15质量%,
所述硬质合金还包含Cr以及选自Ta、Nb、Zr和Ti中的一种或多种元素,并且相对于所述硬质合金的总质量,Cr和所述一种或多种元素的总量为大于或等于0.0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5质量%,
所述硬质合金中的WC粒子的平均直径为大于或等于0.4μm且小于或等于4μm,
假定所述硬质合金中所述WC粒子的平均直径用x(μm)表示,则所述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X(cm2/sec)满足X>0.055x 0.238,
其中所述硬质合金是通过这样的方法制备的:所述方法包括制备原料、粉碎并混合所述原料、干燥、成型以及烧结的步骤,其中在所述混合之前进行预处理,在该预处理中,进行将凝集物打破的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硬质合金,所述硬质合金不包含V。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硬质合金,其中所述硬质合金包含Cr以及选自Ta和Nb中的一种或多种元素,并且相对于所述硬质合金的总质量,Cr和所述一种或多种元素的总量为大于或等于0.0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5质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硬质合金,其中所述粘结相基本上由Co和Ni构成,并且其中Ni的含量相对于Co和Ni的总含量为小于或等于25%。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硬质合金,其中所述硬质合金的矫顽力(Hc)小于或等于16kA/m。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硬质合金,其中:
所述硬质合金还包含大于或等于0.0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2质量%的Cr,并且包含大于或等于0.2质量%且小于或等于5质量%的Ta,
构成所述硬质相的粒子的平均粒径大于或等于1μm且小于或等于4μm,
其中Co的含量大于或等于7质量%且小于或等于12质量%,并且
所述硬质合金用于机轴加工用工具。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合金,其中:
所述硬质合金还包含大于或等于0.0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1.2质量%的Cr,
构成所述硬质相的粒子的平均粒径大于或等于0.5μm且小于或 等于3μm,
其中Co的含量大于或等于4.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9质量%,并且
所述硬质合金用于钛加工用工具。
9. 一种切削工具,包括:
由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硬质合金形成的基材;以及
通过PVD法在所述基材的表面上形成的被覆膜,
所述被覆膜由选自第一元素和第二元素所形成的化合物、以及类金刚石碳(DLC)中的一种或多种构成,其中所述第一元素为在日本使用的元素周期表中第4a、5a和6a族元素、Al和Si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第二元素为碳(C)、氮(N)、氧(O)和硼(B)中的一种或多种。
10. 一种切削工具,包括:
由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硬质合金形成的基材;以及
通过CVD法在所述基材的表面上形成的被覆膜,
所述被覆膜由选自第一元素和第二元素所形成的化合物、以及金刚石中的一种或多种构成,其中所述第一元素为在日本使用的元素周期表中第4a、5a和6a族元素、Al和Si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第二元素为碳(C)、氮(N)、氧(O)和硼(B)中的一种或多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2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在所述硬质合金的横截面中,每个WC粒子的锐边的平均数小于或等于0.25,其中所述每个WC粒子的锐边的平均数是这样确定的:在WC粒子的边角中计算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100nm的锐边个数,然后除以WC粒子的平均数”。复审请求人认为:(1)即使原料相同,采用传统制备方法制造的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X也小于等于0.055x 0.238,本申请在混合之前进行将凝聚物打破的预处理,所制备的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X超过0.055x 0.238,热扩散率足够高,耐断裂性优异,高温下的耐磨性优异,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传统的制备方法,其要进行相对较长时间的粉碎和混合,其中WC被过度粉碎,导致WC粒子具有锐边形状或制得大量非常细的WC粒子,导致WC粒子和粘结相的接触面积提高,因而仅获得了热扩散率低的硬质合金,其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中的制备方法特征及由制备方法导致的热扩散率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2)权利要求1中对于WC粒子锐边平均数的限定反映了具有圆边形状的WC的结构,满足该限定条件的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高,并且其他性能优异,而要获得这样的特征,不仅要进行预处理以打破凝聚物,而且要在预处理后进行较短时间的混合,对比文件1中进行了长时间的混合,与本申请中的比较例类似,由此可以推断其制备的硬质合金不会具备本申请中与WC粒子锐边平均数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基于此,独立权利要求2、9、10及从属权利要求3-8也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项如下:
“1. 一种硬质合金,其中主要由WC构成的硬质相通过主要由Co构成的粘结相而结合,
所述粘结相基本上由Co构成或者由Co和Ni构成,相对于所述硬质合金的总质量,Co和Ni的总含量大于或等于4.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15质量%,
所述硬质合金还仅包含大于或等于0.0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3质量%的Cr,
所述硬质合金中的WC粒子的平均直径为大于或等于0.4μm且小于或等于4μm,
假定所述硬质合金中所述WC粒子的平均直径用x(μm)表示,则所述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X(cm2/sec)满足X>0.055x 0.238,
其中所述硬质合金是通过这样的方法制备的:所述方法包括制备原料、粉碎并混合所述原料、干燥、成型以及烧结的步骤,其中在所述混合之前进行预处理,在该预处理中,进行将凝集物打破的处理,
在所述硬质合金的横截面中,每个WC粒子的锐边的平均数小于或等于0.25,其中所述每个WC粒子的锐边的平均数是这样确定的:在WC粒子的边角中计算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100nm的锐边个数,然后除以WC粒子的平均数。
2. 一种硬质合金,其中主要由WC构成的硬质相通过主要由Co构成的粘结相而结合,
所述粘结相基本上由Co构成或者由Co和Ni构成,相对于所述硬质合金的总质量,Co和Ni的总含量大于或等于4.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15质量%,
所述硬质合金还包含Cr以及选自Ta、Nb、Zr和Ti中的一种或多种元素,并且相对于所述硬质合金的总质量,Cr和所述一种或多种元素的总量为大于或等于0.05质量%且小于或等于5质量%,
所述硬质合金中的WC粒子的平均直径为大于或等于0.4μm且 小于或等于4μm,
假定所述硬质合金中所述WC粒子的平均直径用x(μm)表示,则所述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X(cm2/sec)满足X>0.055x 0.238,
其中所述硬质合金是通过这样的方法制备的:所述方法包括制备原料、粉碎并混合所述原料、干燥、成型以及烧结的步骤,其中在所述混合之前进行预处理,在该预处理中,进行将凝集物打破的处理,
在所述硬质合金的横截面中,每个WC粒子的锐边的平均数小于或等于0.25,其中所述每个WC粒子的锐边的平均数是这样确定的:在WC粒子的边角中计算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100nm的锐边个数,然后除以WC粒子的平均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新增的意见如下:(1)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圆形的WC粒子,而锐边平均数的限定实质是为了保证WC粒子具有较好的圆润性,其确定方式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标准的需要相应选择的,无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并未记载“短时间混合”,即使考虑该限定,由于长时间混合会破坏圆形WC粒子,因此“短时间混合”也是容易想到的;(3)热扩散率的数值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测量方法对满足性能要求的产品及其制造原料进行测量、拟合即可得到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分案提交日2015年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其中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称的申请日在有优先权时应指优先权日,而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8月20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考量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将紧密相关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而不应割裂其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单独进行考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硬质合金,其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与粘结相基本上由Co构成相对应的技术方案一和与粘结相由Co和Ni构成相对应的技术方案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WC基硬质合金,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表1试料编号1、2、9,实施例1):试料编号1:Co 5%、Cr 0.6%、WC为余量,平均WC粒径0.9μm;试料编号2:Co 6%、Cr 0.7%、WC为余量,平均WC粒径1.0μm;试料编号9:Co 11%、Cr 0.75%、WC为余量,平均WC粒径1.0μm。制备方法为:用磨碎机湿式混合原料12小时,干燥后,添加蜡和溶剂进行混炼、挤出成型、烧结,在用磨碎机进行湿式混合的前阶段,仔细地进行湿式预混合处理,直到改善含有分散剂的溶剂和原料粉末的分散状态。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混合之前进行预处理,在预处理中进行将凝集物打破的处理;(2)在硬质合金的横截面中,每个WC粒子的锐边的平均数小于或等于0.25,其中所述每个WC粒子的锐边的平均数是这样确定的:在WC粒子的边角中计算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100nm的锐边个数,然后除以WC粒子的平均数;(3)假定硬质合金中WC粒子的平均直径用x(μm)表示,则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X(cm2/sec)满足X>0.055x 0.238。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2、14、35、42-43、47、51-52、64-65、74、78、86、90段):基材热扩散率的下降导致耐热断裂性下降;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耐热断裂性和耐磨性都优异并且适合用作切削工具用材料的硬质合金;优选制备这样的硬质合金,使得作为硬质合金原材料的WC具有并保持圆形边缘的形状,为近球形的形状,这导致高的热扩散率和优异的耐热断裂性;与具有锐边形状的 WC相比,具有圆形形状的各WC粒子之间可能具有宽的接触面积,因此,通过具有高热扩散率的各WC粒子容易发生热扩散;具有圆形形状的WC容易提供小的表面积,从而导致在整个硬质合金中WC和Co之间的界面较小,这导致整个硬质合金中的热扩散率提高,从WC和Co之间的界面处,热不太可能被扩散;每个WC粒子的锐边平均数小,具体来说小于或等于0.25,这反映了具有圆边形状的WC的结构,其中所述硬质合金采用具有圆边形状的WC作为其原料并保持该形状而制得,因此,满足每个WC粒子的锐边平均数≤0.25这个条件的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高,并且其它特性优异,因此该硬质合金期望适合用作切削工具用材料;本申请硬质合金(其由上述的特定组成形成,并包含均具有上述特定形状和大小的硬质相粒子)的最独特的特征在于,假定硬质合金中WC粒子的平均直径由x(μm)表示,则其热扩散率X(cm2/sec) 满足X>0.055x 0.238,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与WC粒子的平均直径(粒度)相关,并且WC粒径的改变对其热扩散率的改变起主导作用;已经发现,即使使用相同的原料,采用传统制备方法所制造的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X也小于或等于0.055x 0.238,与之相比,已经发现,采用下面所述的特定制备方法制造的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X超过 0.055x 0.238;传统情况下采用球磨机或磨碎机进行相对较长时间(数小时至数十小时)的粉碎和混合,然而,通过本发明人的调查发现,在充分混合从而不会产生空隙的传统方法中,WC被过度粉碎,从而导致各WC粒子具有锐边形状,或导致制得大量非常细的WC粒子,这导致WC粒子和粘结相之间的接触面积(WC-Co界面的面积)提高,因此,热扩散率低于WC粒子的粘结相(如Co)存在于WC粒子之间,从而仅获得了热扩散率低的硬质合金;经过各种考虑,结果,在混合之前进行下述预处理,即使混合时间短,也能获得热断裂性优异的硬质合金,具体而言,满足X >0.055x 0.238的硬质合金,在预处理中,进行将凝集物打破的处理,其示例性工艺为采用气流磨在高压下处理原料粉末;采用如上所述打破凝集物后进行了相对较短时间混合的原料而制备的硬质合金具有高的热扩散率,这是因为与传统硬质合金中的 WC粒子相比,硬质合金结构中各WC粒子的形状更圆,并且导致热扩散率降低的WC-Co界面小;对于样品No.1-27,首先,采用气流磨对一起加入的原料粉末进行预处理,在预处理后,采用表1中示出的混合方法和混合时间将一起加入的原料粉末粉碎并混合(湿式混合);样品No.101-106均没有进行预处理,并采用表1中示出的混合方法和混合时间将原料粉末湿式混合;由以上获得了X=0.055x 0.238作为区分样品No.1-25(它们是采用含有4.5质量%至15质量%Co的原料并在预处理之后采用轴向混合机或球磨机将其混合较短一段时间而制造的)和样品No.101-106(它们是采用球磨机或磨碎机通过长时间混合和粉碎而制造的)的直线;通过在短时间混合之前进行预处理而获得的样品No.1-25的硬质合金,与采用传统制备方法获得的样品No.101-106的硬质合金相比,在样品No.1-25的硬质合金中WC粒子的平均直径与样品No.101-106的硬质合金中WC粒子的平均直径相同的情况下,热扩散率高并且满足X>0.055x 0.238;如图2(I)所示,可以看出,样品No.12的硬质相粒子呈圆形,并且样品No.12的结构中微粒较少,其中所述样品No.12是通过在短时间混合之前进行特定的预处理而获得的,与之相比,经过长时间混合的样品No.103的硬质相粒子具有锐边形状,并且样品No.103的结构中微粒多;如表3所示,满足X>0.055x 0.238的样品No.6、 8和12的锐边平均数小,具体而言小于或等于0.25,因此硬质合金中的WC具有圆形形状。
通过上述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及其对应的数据和图表可知,本申请技术方案一中,正是通过区别特征(1)所述的在混合之前进行将凝集物打破的预处理,才得以明显缩短混合时间,避免了WC被过度粉碎导致各WC粒子具有锐边形状或导致制得大量非常细的WC粒子,从而能够得到区别特征(2)所述的横截面中每个WC粒子的锐边的平均数小于或等于0.25的硬质合金,亦即使得WC具有并保持圆形边缘的形状,其与具有锐边形状的 WC相比,各WC粒子之间具有宽的接触面积,因此,通过具有高热扩散率的各WC粒子容易发生热扩散,并且提供小的表面积,从而导致在整个硬质合金中WC和Co之间的界面较小,这导致整个硬质合金中的热扩散率提高,满足了区别特征(3)所述的热扩散率关系式X>0.055x 0.238,优于采用相同原料时传统制备方法所制造的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可见,预处理以缩短混合时间的制备方法、WC粒子的锐边平均数小于或等于0.25的结构特征、热扩散率满足X>0.055x 0.238的性能参数三者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是紧密相关的技术特征,三者之间互为限定和呼应,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在进行创造性评述时,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而不应割裂其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单独进行考量。
如前所述,提高热扩散率是本申请明确提出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则是本申请为解决这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正是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才使得本申请的硬质合金的热扩散率得以提升,使其具有更好的切削性能,获得了明显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这从前述本申请说明书有关本申请实施例和对比例的数据和文字说明中可以得到很好的证实。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中,对于WC粒子锐边平均数的限定实质上是对硬质合金WC粒子结构的限定,其也隐含了对于预处理后较短混合时间的限定,因为长时间的混合将导致WC粒子锐边平均数的增大,其同时也与热扩散率满足的关系式相对应,即该结构特征对应着制备方法和性能参数。可见,对于锐边平均数及热扩散率满足的关系式的限定并非简单的参数范围定义和选择,其具有技术上的意义和贡献,否定其技术贡献应能从现有技术中找到相关技术指引,而不能简单地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选择、测量、拟合等理由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在本申请创造性的判断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所述选择、测量、拟合并非问题的关键,如何想到进行以及具体如何进行参数的选择和限定才是问题的关键,亦即如何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从而进行所述参数的选择和限定以得到热扩散性能提升的硬质合金才是问题的关键。热扩散性能提升的硬质合金产品本身无从获得,测量、拟合即失去了对象和基础。
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制备方法为:用磨碎机湿式混合原料12小时,干燥后,添加蜡和溶剂进行混炼,之后挤出成型、烧结。可见,其所公开的制备方法为采用磨碎机长时间湿式混合,与本申请中对应传统制备方法的对比例101-106相似。因此,其所制备的硬质合金的结构和性能应与对比例101-106相似,即WC粒子锐边平均数较大,热扩散率X<>
由于驳回决定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1-5亦均未就区别技术特征(2)-(3)所述特定参数范围的选择给出技术指引,更未对区别技术特征(1)-(3)之间的相互限定和呼应给出技术启示,因此,证据1-5也不能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而破坏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的创造性。同时,亦无其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二及独立权利要求2、9、10中均包含前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二、独立权利要求2、9、10、从属权利要求3-8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基于目前证据,尚不能否定本请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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