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离心风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20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660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9413.0
申请日:2015-03-31
复审请求人: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孔改荣
合议组组长:高丽敏
参审员:屈威
国际分类号:F04D25/08(2006.01);F04D29/66(2006.01);F04D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9413.0,名称为“离心风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6:CN202833291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对比文件7:CN202792772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心风机,所述离心风机包括电机、轮圈、轮盖及叶片,所述轮盖设于所述轮圈内且与所述轮圈同轴设置;所述叶片设于所述轮圈和轮盖之间,且连接所述轮圈和轮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轮盖形成有一端开口的离心腔,所述电机从所述开口的一端设于所述离心腔内,所述电机的旋转轴与所述轮盖连接固定;
所述离心风机还包括用于固定所述电机的固定件,所述固定件面对所述轮盖形成所述开口的一侧;所述固定件具有位于所述轮圈在所述固定件上投影位置外围的安装位;
所述离心风机还包括位于所述固定件与所述轮圈之间的隔离件,所述隔离件与所述固定件连接固定;
所述隔离件包括外环和多个筋条,各所述筋条的一端与外环连接固定,各所述筋条的另一端与所述固定件连接固定;其中,所述外环的直径大于或者等于所述轮圈的径向截面的直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包括相互连接的支撑板及至少一个固定脚;所述支撑板与所述电机背向所述旋转轴的一侧连接固定;所述安装位设于所述固定脚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离心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呈圆形,所述电机、轮圈和呈圆形设置的支撑板同轴设置,呈圆形设置的所述支撑板的直径大于所述电机背向所述驱动轴的一侧侧面的直径,且小于所述轮圈的径向截面的直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离心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脚的数量为多个,且沿呈圆形设置的所述支撑板的周向均匀设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位为固定孔。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离心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孔包括圆形孔、方形孔和梅花孔三者中的一者。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离心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上在所述固定孔的外围均匀设有多个弹性孔。”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离心风机,对比文件6也公开了一种离心风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固定件具有位于轮圈在固定件投影位置外围的安装位,以及隔离件的具体结构。然而对比文件7则公开了一种风机的固定结构,离心风机的固定件具有位于轮圈在固定件上投影位置外围的安装位,而且对比文件6公开了呈板状部分的隔离件,在此基础上隔离件选用镂空结构则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中连接部10的作用是保证风机强度,不起隔离作用;板状部分(用A表示)仅仅可以看出其用于电机的安装固定,其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件50的支撑板51,且本申请的隔离件和固定件并非同一部件。此外,对比文件6也没有公开隔离件的具体结构。而对比文件7 公开了一种风机的固定结构,不涉及隔离件,因此,对比文件7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6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6的板状部分(即复审请求人所指的图6中的A结构)为隔离件,板状部分A的直径大小可根据隔离效果设置,此外,镂空形式的结构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离心风机,对比文件6也公开了一种离心风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固定件具有位于轮圈在固定件上投影位置外围的安装位;隔离件位于固定件和轮圈之间,并与固定件连接固定,隔离件包括外环和多个筋条,各筋条的一端与外环连接固定,各所述筋条的另一端与固定件连接固定,所述外环的直径大于或等于轮圈的径向截面的直径。然而对比文件7则公开了一种风机的固定结构,离心风机的固定件具有位于轮圈在固定件上投影位置外围的安装位,而将隔离件外环的直径设置成大于或等于轮圈的径向截面的直径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将固定件与隔离件一体或分开设置则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隔离件选用镂空结构则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由对比文件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由对比文件6或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心风机,所述离心风机包括电机、轮圈、轮盖及叶片,所述轮盖设于所述轮圈内且与所述轮圈同轴设置;所述叶片设于所述轮圈和轮盖之间,且连接所述轮圈和轮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轮盖形成有一端开口的离心腔,所述电机从所述开口的一端设于所述离心腔内,所述电机的旋转轴与所述轮盖连接固定;
所述离心风机还包括用于固定所述电机的固定件,所述固定件面对所述轮盖形成所述开口的一侧;所述固定件具有位于所述轮圈在所述固定件上投影位置外围的安装位;
所述固定件包括相互连接的支撑板及至少一个固定脚;所述支撑板与所述电机背向所述旋转轴的一侧连接固定;所述安装位设于所述固定脚上;
所述支撑板呈圆形,所述电机、轮圈和呈圆形设置的支撑板同轴设置,呈圆形设置的所述支撑板的直径大于所述电机背向所述驱动轴的一侧侧面的直径,且小于所述轮圈的径向截面的直径;
所述离心风机还包括位于所述固定件与所述轮圈之间的隔离件,所述隔离件与所述固定件连接固定;
所述隔离件包括外环和多个筋条,各所述筋条的一端与外环连接固定,各所述筋条的另一端与所述固定件连接固定;其中,所述外环的直径大于或者等于所述轮圈的径向截面的直径;
所述固定件上在所述安装位的外围均匀设有多个弹性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脚的数量为多个,且沿呈圆形设置的所述支撑板的周向均匀设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位为固定孔。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离心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孔包括圆形孔、方形孔和梅花孔三者中的一者。”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离心风机,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用于风冷冰箱的紧凑型离心风机、送风系统和风冷冰箱(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23-34段,图2-6):离心风机包括电机3、风板7、轮毂4(相当于本申请轮盖)和叶片5,轮毂设于风板内且与风板同轴设置;轮毂4形成有一端开口的离心腔,电机从开口的一端设于离心腔内,电机的转轴11(即旋转轴)与轮毂连接固定;叶片设于风板和轮毂4之间,且连接风板和轮毂;轮毂4一端开口且电机经该开口安装于该轮毂内(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设有开口并从该开口一端安装电机于其内的离心腔),电机的转轴11(即旋转轴)与轮毂4连接固定;离心风机通过支撑结构(即固定件)固定安装于风道的一端,该支撑结构面对轮毂形成开口的一侧;支撑结构12(即固定件)包括相互连接的支撑板(即板状部分A)和至少一个固定脚,其与电机背向旋转轴的一侧连接固定,安装位设于固定脚上。该支撑板呈圆形设置,轮圈、电机和支撑板同轴设置,且支撑板的直径大于电机背向驱动轴的一侧侧面的直径,并小于轮圈的径向截面的直径。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1)固定件具有位于轮圈在固定件上投影位置外围的安装位;固定件在安装位的外围均匀设有多个弹性孔;2)隔离件位于固定件和轮圈之间,并与固定件连接固定,隔离件包括外环和多个筋条,各筋条的一端与外环连接固定,各所述筋条的另一端与固定件连接固定,所述外环的直径大于或等于轮圈的径向截面的直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7(CN202792772U)公开了一种风机的固定结构,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7的说明书第25-29段,图1-5):风机固定件20大体呈圆盘状,在其中心位置开有用于风机电线穿过的通孔,在风机固定件的圆周边缘的圆周方向等间隔设置有三个沿径向向该圆周外侧伸出的锁定部21(其所在位置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位),该安装位位于轮圈在固定件上投影位置的外围(参见对比文件7的图3)。此外,风机固定件20的圆盘形主体部分的直径与轮圈的径向截面的直径大致相同(参见对比文件7的图3)。橡胶柱40嵌合在风机固定件20的锁定部21(即固定脚)中。
由对比文件7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7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7用于解决离心式风机因装配固定不良时产生变大的噪音的问题,通过设置可将风机固定在其上的风机固定件,并将风机和风机固定件作为一个整体固定在风道盖板上,避免了将风机直接安装在风道盖板上,从而降低了风机运行时的振动和噪音。而对比文件6则用于解决因风机和电机装配后的轴向尺寸过大导致的送风系统占用空间过大、噪音高等的技术问题,其通过设置呈喇叭口状的轮毂并将电机安装于轮毂内部,从而减小了风机和电机装配后的轴向尺寸,降低了送风系统占用的空间。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都公开了包括支撑板和固定脚的固定件,但并未公开外环直径大于轮圈的径向截面直径的隔离件,对比文件7与对比文件6结合也不能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的轮圈沿轴向设置在叶片外周,在叶片和轮圈一起随轮毂转动时会产生电源线与轮圈接触的问题,因而通过设置隔离件来隔离电源线与轮圈间的接触。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可以在离心风机安装后,隔离其他物件如电机的电源线接触轮圈,从而避免影响轮圈的转动。此外,通过将隔离件设置成由外环和多个筋条组成的网状,减少了空间的占用,避免阻挡风的流动,外环的直径大于或等于轮圈的径向截面的直径能够保证起到更好的隔离作用,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6和7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7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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