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自动电动锁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自动电动锁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04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805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97841.4
申请日:2016-07-27
复审请求人:深圳欧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鹿士杰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E05B47/00,E05B15/12,B62H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能认定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97841.4,名称为“一种全自动电动锁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欧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7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685196Y,公告日为2005年3月16日)、对比文件2(CN101922269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2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电动锁结构,包括:锁体,锁紧锁杆和锁紧锁杆控制装置;所述的锁紧锁杆与锁体构成滑动连接,锁紧锁杆在锁体内一端与锁杆弹簧连接,锁杆弹簧的另一端经螺母与锁杆驱动电机输出轴构成螺纹连接,锁杆驱动电机与锁体固定连接;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锁紧锁杆控制装置包括:锁杆弹簧(3)、锁杆驱动电机(4)、锁机卡板(5)、锁机弹簧(6)及锁机驱动电机(7);
所述的锁机卡板(5)与锁体(1)构成可转动的活动连接,锁机卡板(5)一端与锁紧锁杆(2)上卡槽(2-1)对应,锁机卡板(5)另一端与锁机弹簧(6)连接,锁机弹簧(6)的另一端经螺母(3-1)与锁机驱动电机(7)输出轴构成螺纹连接,锁机驱动电机(7)与锁体(1)固定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电动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锁杆(2)上设置有手动控制杆(2-2),手动控制杆(2-2)一端裸露在锁体(1)外,另一端与锁紧锁杆(2)固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的锁机卡板(5)转向卡槽的一侧为圆弧面,在锁紧状态,与锁紧锁杆(2)接触的部分为平面”。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电动锁结构,包括:锁体,锁紧锁杆和锁紧锁杆控制装置;所述的锁紧锁杆与锁体构成滑动连接,锁紧锁杆在锁体内一端与锁杆弹簧连接,锁杆弹簧的另一端经螺母与锁杆驱动电机输出轴构成螺纹连接,锁杆驱动电机与锁体固定连接;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锁紧锁杆控制装置包括:锁杆弹簧(3)、锁杆驱动电机(4)、锁机卡板(5)、锁机弹簧(6)及锁机驱动电机(7);
所述的锁机卡板(5)与锁体(1)构成可转动的活动连接,锁机卡板(5)一端与锁紧锁杆(2)上卡槽(2-1)对应,锁机卡板(5)另一端与锁机弹簧(6)连接,锁机弹簧(6)的另一端经螺母(3-1)与锁机驱动电机(7)输出轴构成螺纹连接,锁机驱动电机(7)与锁体(1)固定连接;
所述的锁机卡板(5)转向卡槽的一侧为圆弧面,在锁紧状态,与锁紧锁杆(2)接触的部分为平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电动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锁杆(2)上设置有手动控制杆(2-2),手动控制杆(2-2)一端裸露在锁体(1)外,另一端与锁紧锁杆(2)固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锁机卡板转向卡槽的一侧为圆弧面,在锁紧状态,与锁紧锁杆接触的部分为平面”不能由说明书附图1、2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记载范围。(2)将两电机平行设置或互相垂直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技术条件及组件功能布置要求所采用的常规设计;平动与转动是锁具组件最基本的运动方式,常用于锁具组件间的传动与驱动机构设置,设置锁机卡板(锁栓卡止件)为平动运动或转动运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技术条件及锁具组件布置及功能要求所采用的常规设置。(3)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锁机弹簧6是如何带动锁机卡板5转动的。附图1与附图2分别描述了本发明在锁紧状态与解锁状态的结构示意图,然而两种状态下卡槽2-1在锁紧锁杆2上的位置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锁杆上卡槽的位置相对于锁杆应当是固定的,本申请的附图1与附图2表示的卡槽位置存在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再次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的锁杆驱动电机(4)的输出轴与锁紧锁杆(2)同轴线设置,锁机驱动电机(7)输出轴与锁杆驱动电机(4)的输出轴平行设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电动锁结构,包括:锁体,锁紧锁杆和锁紧锁杆控制装置;所述的锁紧锁杆与锁体构成滑动连接,锁紧锁杆在锁体内一端与锁杆弹簧连接,锁杆弹簧的另一端经螺母与锁杆驱动电机输出轴构成螺纹连接,锁杆驱动电机与锁体固定连接;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锁紧锁杆控制装置包括:锁杆弹簧(3)、锁杆驱动电机(4)、锁机卡板(5)、锁机弹簧(6)及锁机驱动电机(7);
所述的锁机卡板(5)与锁体(1)构成可转动的活动连接,锁机卡板(5)一端与锁紧锁杆(2)上卡槽(2-1)对应,锁机卡板(5)另一端与锁机弹簧(6)连接,锁机弹簧(6)的另一端经螺母(3-1)与锁机驱动电机(7)输出轴构成螺纹连接,锁机驱动电机(7)与锁体(1)固定连接;
所述的锁杆驱动电机(4)的输出轴与锁紧锁杆(2)同轴线设置,锁机驱动电机(7)输出轴与锁杆驱动电机(4)的输出轴平行设置。
所述的锁机卡板(5)转向卡槽的一侧为圆弧面,在锁紧状态,与锁紧锁杆(2)接触的部分为平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电动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锁杆(2)上设置有手动控制杆(2-2),手动控制杆(2-2)一端裸露在锁体(1)外,另一端与锁紧锁杆(2)固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2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能认定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自动电动锁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自行车防盗报警器,并公开了用于连接在电动自行车龙头上的龙头锁结构,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行、第2页第13-18行、第3页第5-8行,附图1):一种电动自行车防盗报警器,主要由安装连接在电动自行车龙头上的一个龙头锁1,安装在壳体16(相当于锁体)内的防盗器主机2、遥控器组成的,遥控器内设有与防盗器主机内接收模块相对应的遥控发射接收电路;龙头锁1的锁舌3(相当于锁紧锁杆)与DJ1第一继电器4相连接;锁舌3的侧面上开有环形槽3-1(相当于卡槽);设有锁紧杆5(相当于锁机卡板),其一端与抵压在环形槽3-1上,另一端与DJ2第二继电器6相连接;DJ1第一继电器4和DJ2第二继电器6与防盗器主机2的第一输出线7和第二输出线8相连接(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18行)。通过防盗器主机2内的电路部分,控制第二继电器6导通或截止,相应的锁紧杆5作左右住复运动,当锁紧杆5向右运动时,锁紧杆5抵压在锁舌3侧面上开有的环形槽3-1上,锁紧锁舌3;当锁紧杆5向左运动时,锁紧杆5离开锁舌3侧面上开有的环形槽3-1上,这时控制第一继电器4导通或截止,相应的锁舌3作前后住复运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8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确定锁舌3与龙头锁1构成滑动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锁机卡板与锁体构成可转动的活动连接,锁机卡板另一端与锁机弹簧连接,锁机弹簧的另一端经螺母与锁机驱动电机输出轴构成螺纹连接;锁机驱动电机输出轴与锁杆驱动电机的输出轴平行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小锁体体积,避免卡死的情况。
对于上述区别,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通知书认为:平动与转动是锁具组件最基本的运动方式,常用于锁具组件间的传动与驱动机构设置,设置锁机卡板(锁栓卡止件)为平动运动或转动运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技术条件及锁具组件布置及功能要求所采用的常规设置。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的驱动器布置位置不同,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两个驱动器实现对锁紧锁杆(锁舌)的控制及限位卡止功能,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驱动器的布置位置进行适应性修改,以使其满足不同的锁具组件布置及安装要求,而将两电机平行设置或互相垂直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技术条件及组件功能布置要求所采用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可预期,且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电动自行车防盗报警器,锁紧杆与锁舌上设置的环形槽相对应,锁紧杆只能伸缩移动并不能转动,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壳体16内的DJ1第一继电器4连接锁紧杆5,DJ2第二继电器6与锁舌3连接,且锁紧杆5及其连接的DJ1第一继电器4与锁舌3及其连接的DJ2第二继电器6相互垂直,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锁机卡板与锁体构成可转动的活动连接”且“锁机驱动电机输出轴与锁杆驱动电机的输出轴平行设置”。而且对比文件1的壳体16内需要安装防盗器主机,其占用的空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要减小壳体16的体积,也就没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的锁紧杆5及其连接的DJ1第一继电器4与锁舌3及其连接的DJ2第二继电器6相互垂直的位置关系。而通过设置锁机卡板与锁体构成可转动的活动连接,锁机驱动电机输出轴与锁杆驱动电机的输出轴平行设置可以减小锁体体积。即便将锁紧杆的伸缩移动改为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锁紧杆5及其连接的DJ1第一继电器4与锁舌3及其连接的DJ2第二继电器6相互垂直的位置关系改进为锁机驱动电机输出轴与锁杆驱动电机的输出轴平行设置的位置关系。而且通过将锁机卡板与锁体构成可转动的活动连接,锁机卡板另一端与锁机弹簧连接,锁机弹簧的另一端经螺母与锁机驱动电机输出轴构成螺纹连接也能够避免锁机卡板卡死,提高了锁体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
驳回决定中还采用了对比文件2来评述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为此,合议组考察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植入式车轮电机遥控密码锁,其公开了通过齿轮微电机13连接螺杆14、螺母15进而带动锁头12的伸出和缩回。但是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没有给出相关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而缩小容纳上述部件的壳体的体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还指出其他两条意见:
(1)仅由附图1、2所示的剖面图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锁机卡板转向卡槽的一侧”具体为锁机卡板的哪一侧,剖面图也只是反映了锁机卡板的一个切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这个切面确定“锁机卡板转向卡槽的一侧为圆弧面,在锁紧状态,与锁紧锁杆接触的部分为平面”。因此,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2)说明书中记载了“锁机驱动电机7转动,由于螺纹作用,螺母3-1移动压缩锁机弹簧6,锁机弹簧6推动锁机卡板5绕轴转动,锁机卡板5一端卡入锁紧锁杆2上卡槽2-1内,由于锁机卡板5无法绕轴继续转动,锁机卡板5将锁紧锁杆2卡死”,以及“全自动电动锁解锁时,锁机驱动电机7反向转动,由于螺纹作用,螺母3-1移动拉伸锁机弹簧6,锁机弹簧6拉动锁机卡板5绕轴反向转动,锁机卡板5一端离开锁紧锁杆2上卡槽2-1内”,但附图1、2所示的锁机弹簧并没有直接连接锁机卡板。根据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锁机弹簧6是如何带动锁机卡板5转动的。附图1与附图2分别描述了本发明在锁紧状态与解锁状态的结构示意图,然而两种状态下卡槽2-1在锁紧锁杆2上的位置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锁杆上卡槽的位置相对于锁杆应当是固定的,本申请的附图1与附图2表示的卡槽位置存在问题。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根据说明书第[0019]段、第[0020]段记载的内容可知,锁机卡板5绕轴转动,转入锁紧锁杆2上的卡槽2-1时,锁机卡板5将锁紧锁杆2卡死,无法实现向锁体1内缩回;锁紧卡板5一端离开锁紧锁杆2上卡槽2-1内,锁紧锁杆2可向锁体1内缩回。再结合附图1、2示出的本申请锁紧状态与解锁状态的结构示意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锁机卡板5转向卡槽而将锁紧锁杆2锁紧,那么必然存在转向卡槽的一侧,在锁紧状态,锁机卡板5将锁紧锁杆2卡死时,存在与锁紧锁杆接触的部分,再结合附图1、2可知,转向卡槽的一侧为圆弧面,在锁紧状态,与锁紧锁杆接触的部分为平面。因此,上述内容可以由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并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附图1、2虽然没有明确的示出锁机弹簧如何连接锁机卡板,但是说明书第[0019]段、第[0020]段中记载了“锁机驱动电机7转动,由于螺纹作用,螺母3-1移动压缩锁机弹簧6,锁机弹簧6推动锁机卡板5绕轴转动,锁机卡板5一端卡入锁紧锁杆2上卡槽2-1内,由于锁机卡板5无法绕轴继续转动,锁机卡板5将锁紧锁杆2卡死”以及“全自动电动锁解锁时,锁机驱动电机7反向转动,由于螺纹作用,螺母3-1移动拉伸锁机弹簧6,锁机弹簧6拉动锁机卡板5绕轴反向转动,锁机卡板5一端离开锁紧锁杆2上卡槽2-1内”,由上述内容可知,锁机驱动电机通过螺母能推动或拉动锁机卡板5,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锁机卡板是一种可以绕轴旋转,其一端为如图1、2所示的卡入槽中的形状,而与锁机弹簧连接的另一端能推动锁机卡板旋转的部件,例如是一种具有从轴的位置伸出至少两个支脚的部件,其中一个支脚为如图1、2示出的剖面形状。虽然图1、2的两种状态下卡槽2-1在锁紧锁杆2上的位置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锁杆上卡槽的位置相对于锁杆必然是固定的,因此,虽然本申请的附图1与附图2表示的卡槽位置存在问题致使说明书不清楚,但这并不影响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2创造性的判断。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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