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观看系统及其摄像端和观看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遥控观看系统及其摄像端和观看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07
决定日:2019-12-21
委内编号:1F234138
优先权日:2015-10-06
申请(专利)号:201510791364.0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张启昭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龙玄耀
合议组组长:陈茜茜
参审员:刘昶
国际分类号:H04N7/18(2006.01),H04N5/2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1364.0,名称为“遥控观看系统及其摄像端和观看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启昭。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10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29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3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4714300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对比文件2:CN203204452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8日;对比文件3:CN103552084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遥控观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摄像端和观看端;
所述摄像端包括摄像仪和图像信息发送模块,还包括能够接受摄像头调控信息的调控信息接收模块、将接收到的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处理的控制模块和摄像头驱动模块,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和/或拍摄范围能够由摄像头驱动模块在控制模块的控制下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调节;
所述摄像仪为能够拍摄立体图像的摄像仪;
所述摄像端还包括摄像头支承基体,所述摄像头能够在摄像头驱动模块作用下相对摄像头支承基体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通过横向摆动和俯仰摆动实现拍摄方向的改变;
所述摄像端还包括能够运动的承载设备,所述摄像头支承基体装设于承载设备上;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摄像端还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用于确定承载设备运动方向进而确定摄像头的基准方向;
所述陀螺仪模块能够即时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
所述观看端包括显示装置和图像信息接收模块,还包括可生成摄像头调控信息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和可将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到摄像仪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
所述摄像头调控模块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相应地所生成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含有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信息;
所述显示装置为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
所述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包括能够生成反应头部摆动幅度信息的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头部俯仰幅度信息的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眼睛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眼球动作探测模块;
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与控制模块连接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
所述摆动座的摆动幅度等于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测得的头部摆动幅度,俯仰摆动的摆动幅度等于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测得的头部俯仰幅度;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
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接收到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再由控制模块进行处理后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
所述摄像头的俯仰的角度与所述头部俯仰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保持一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协助观看者确定方向的方向参照物,所述方向参照物的水平截面为非圆形。
3. 一种遥控观看系统的摄像端,所述摄像端包括摄像仪和图像信息发送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能够接受摄像头调控信息的调控信息接收模块、将接收到的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处理的控制模块和摄像头驱动模块,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和/或拍摄范围能够由摄像头驱动模块在控制模块的控制下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调节;
所述摄像仪为能够拍摄立体图像的摄像仪;
所述摄像端还包括摄像头支承基体,所述摄像头能够在摄像头驱动模块作用下相对摄像头支承基体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通过横向摆动和俯仰摆动实现拍摄方向的改变;
所述摄像端还包括能够运动的承载设备,所述摄像头支承基体装设于承载设备上;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摄像端还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用于确定承载设备运动方向进而确定摄像头的基准方向;
所述陀螺仪模块能够即时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摄像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头驱动模块包括摆动座驱动装置、能够在摆动座驱动装置作用下相对支承基体摆动的摆动座、装设于摆动座上用于驱动摄像头俯仰摆动的俯仰驱动装置;和/或,还包括驱动摆动座上下移动的摆动座上下移动驱动装置。
5. 一种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包括显示装置和图像信息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生成摄像头调控信息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和可将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到摄像仪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
所述摄像头调控模块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相应地所生成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含有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信息;
所述显示装置为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
所述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包括能够生成反应头部摆动幅度信息的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头部俯仰幅度信息的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眼睛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眼球动作探测模块;
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均为角度测量模块;
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与控制模块连接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协助观看者确定方向的方向参照物,所述方向参照物的水平截面为非圆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7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中也有陀螺仪,但其与本申请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陀螺仪模块并不相当。因为本申请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陀螺仪模块”能够解决对比文件2中“陀螺仪、重力感应传感器、三轴磁阻传感器”存在的先天性问题。对比文件2中,由于利用的是与地磁场相关联的磁阻传感器,摄像端的拍摄方向与观看端的显示器方向相对地磁场方向始终保持一致,而由于摄像端本身的运动方向会随着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不停地改变,使得其拍摄方向无法随着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改变,从而所拍摄的画面中物体的移动方向与观看端人的心理预期根本无法保持一致,因而无法得到真实感,还容易产生眩晕感。对比文件2中的“陀螺仪、重力感应传感器、三轴磁阻传感器”与对比文件1结合不能解决本申请提出的问题,所以两者没有结合的启示。(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区别特征2)“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接收到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再由控制模块进行处理后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和区别特征3)“所述摄像头的俯仰的角度与所述头部俯仰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保持一致”。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利用区别特征2)、3)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只是公开了“拍摄开始时相机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也朝着水平方向”,没有建立“观看者基准方向”与“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联系,所以不可能解决本申请提出的“(由于往往为高速移动的车辆及飞机等承载设备的移动)所拍摄的画面中物体的移动方向与观看端人的心理预期无法保持一致,因而无法得到真实感,还容易产生眩晕感”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反向教导:1)(拍摄开始时)相机360拍摄的方向不限于行进方向;2)拍摄开始时相机的朝向“朝着水平方向”。而本申请中,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即限定了与“行进方向”一致的基准方向,还限定了区别特征3)“所述摄像头的俯仰的角度与所述头部俯仰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保持一致”。其次,对比文件3不涉及虚拟现实的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也不涉及高速移动,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3中完全不存在。对比文件3中是摄像头相对于下位机复位,并不涉及与远方观看方向相关的同步或一致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效果及技术方案都完全不同,即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2)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理由,独立权利要求3、5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使用陀螺仪传感器、重力感应传感器、三轴磁阻传感器的结构完成偏转角度的测量,与权利要求1采用的模块数量不同,但为了实现精细化控制或简洁模块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实际需要或成本控制采用不同数量的模块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中影音拍摄装置能跟随头戴式3D显示器同步转动,这与权利要求1中摄像端和观看端同步偏转并无不同。(2)权利要求1中承载设备运动与使用者之间的控制关系包含两种,情况一,承载设备运动通过使用者控制,情况二,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不需要使用者进行控制。对于第一种情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拍摄开始时,相机360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也朝着水平方向,使用者US能够通过像操作汽车的方向盘那样操作控制部10来确定遥控车300的行进方向。可见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拍摄开始时使得相机朝向与遥控车行进方向一致,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如果使用者像操控汽车方向盘那样确定遥控车的前进方向,那么使用者目视的方向需要与遥控车前进方向经常保持一致。即对比文件1建立了“观看者基准方向”与“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联系,显然能够克服本申请中不同观看者刚戴上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情况下感觉不真实和不舒服的上述问题,没有给出反向教导。(3)参见驳回决定可知,在权利要求1、3的评述中,对比文件1中“API165控制相机360的拍摄方向与使用者US的头部移动轨道RN1和RN2相对应,其沿轨道RC1和RC2改变拍摄方向,如图2和图5,轨道RN1和RC1代表垂直方向,轨道RN2和RC2代表水平方向”相当于公开了“摄像头的俯仰的角度与头部俯仰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保持一致”,其不属于区别特征。(4)首先,参见驳回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而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5段)的排爆机器人控制系统通过机器人拍摄的图像,传输至电脑实现远距离监视,在机器人行进过程中,控制摄像头进行复位,摄像头的方向与运动方向保持一致,从而使拍摄的画面方向与运动方向保持一致,克服了观看端因为画面方向的变化导致的不适感。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体现“高速移动”的技术特征,即使将“高速移动”的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均涉及到了在承载设备运动时,摄像方向和运动方向一致的情况。承载设备运动的速度可以是高速、低速、中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承载设备运动的速度为高速移动时,摄像头的方向与运动方向保持一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此次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采用对比文件2及惯用手段来评述了权利要求1中的与陀螺仪相关的特征“所述摄像端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所述陀螺仪模块能够即时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上述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只是为了控制摄像头达到期望的调整位置,并不涉及“人看到景物运动方向与人的心理预期不一致而导致不舒适”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摄像端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以及即时测量摄像头的姿态信息(如夹角ω’,磁偏角β’)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摄像头的方向调整,起到的作用也是为了控制摄像头达到期望的调整位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这种结合也不存在技术障碍。对比文件2在调整过程中是使用夹角ω’、磁偏角β’来表征摄像头的姿态,但采用何种角度信息来衡量摄像头的姿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的,具体而言,当在对比文件1中调整摄像头进行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时,选择即时测量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信息并反馈,以准确控制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在摄像端设置陀螺仪模块作为测量模块的基础上,使用陀螺仪模块来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首先,对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在此次复审通知书中并未使用对比文件1、3,而是使用了对比文件2及惯用手段来进行评述。参见上文中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可通过按钮来自由设定头戴式显示器的预定姿态平面Q,并与遥控云台的预设姿态平面Q’建立关联,以在这种关联关系下实现同步转动,而观看者的观看方向、摄像头的拍摄方向是由头戴式显示器、遥控云台的姿态直接决定的,也就是说其实质上通过按钮也设定了观看者基准方向(即姿态平面Q下观看者的观看方向),并将其与摄像头基准方向(即预设姿态平面Q’下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建立了关联,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用户可通过按钮自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并将其与摄像头基准方向建立关联的启示。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观看者基准方向也可以由用户自由定义,并能将自由定义的观看者基准方向与摄像头基准方向建立关联,因此同样能解决本申请中的“所拍摄的画面中物体的移动方向与观看端人的心理预期无法保持一致”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在观看端设置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并在用户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使所设定的观看者基准方向与摄像头基准方向建立关联,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承载在遥控车上的摄像头来说,将摄像头基准方向设置为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是一种常规设置,而由于对比文件1的摄像头可相对于车转动,在用户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摄像头不一定处于基准方向,因此,为了准确的建立这种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用户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控制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基准方向。其次,对于区别特征3),权利要求1中仅包括“所述摄像头的俯仰的角度与所述头部俯仰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保持一致”,并未限定其与区别特征2)中的观看者基准方向之间有任何关联;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得拍摄方向与使用者视线方向相对应的基础上,使得摄像头的俯仰角度与头部俯仰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保持一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均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并于2018年12月30日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两次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相同,经与复审请求人电话沟通,选择了其中一份作为此次审查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2018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的修改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了特征“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包括区别特征1)“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接收到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再由控制模块进行处理后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让用户观看到符合自己预期和视觉体验的图像,具体说:要使观看者在自身不动的情况下通过观看VR中的视频,就能够产生乘坐运动的承载设备(如车辆)观看风景的身临其境式的较强沉浸感,同时避免因视频图像的变化对应的景象变化方式不符合预期而产生不真实和不舒服的感觉。而要达到身临其境式的沉浸感,就应该根据观看者需求区分是模拟坐在朝前的座位游览,还是模拟坐在朝左、朝右和朝后的座位游览,而朝前、朝左、朝右和朝后等都是对应以“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因此必须建立观看者的朝向与“以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对应关系,否则就无法让用户观看到符合自己预期和视觉体验的图像。本申请通过上述区别特征1),采用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并操控其按键或虚拟按键,可以达到使相对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可能朝前、朝左、朝右或朝后等)相一致,如,观看者主要想看道路左侧的风景时,可以将基准方向设置为以车辆前进方向向左调整90度(相当于在车内朝左的座位),如此实现观看者的朝向与希望的相对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关联,由此解决了上述无法让用户观看到符合自己预期和视觉体验的图像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遥控车很小并且遥控车的前进是由用户操控,因此遥控车前进时用户的注意力在控制遥控车,且这种车的速度不可能很快、遥控前进不会一次持续很长时间,而应该是前进一段观察一下然后再前进一段再观察一下,因此用户无法产生乘坐运动的车辆观看风景的沉浸感。而且,用户在通过控制部控制遥控车前进时,用户的注意力只能在于观看遥控车前面的图像,而不可能看两侧或后面的景象,即遥控车运动时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应该都是遥控车的前进方向,不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案不会“因视频图像的变化对应的景象变化方式不符合自己预期而产生不真实和不舒服的感觉”。如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本申请方案所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相应的不存在结合其它对比文件或惯用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的“按钮”与本申请中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不相当,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本方案的启示,因为:①两者的手段不同,对比文件2以观看者当前所处的不同姿态平面与摄像头姿态平面建立关联,其观看者的姿态是不同的;而本申请以当前所处的姿态与摄像头的不同基准方向(相对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建立关联;对比文件2未提及也不关注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而本申请摄像头的不同基准方向是相对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②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产生的效果不同,对比文件2是要适应用户的站、坐、卧等多种姿势,增加用户的舒适度,本申请是要满足用户模拟坐于不同朝向座位游览,避免“因视频图像的变化对应的景象变化方式不符合预期而产生不真实和不舒服的感觉”。(2)权利要求1中包括区别特征2)“所述摄像端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所述陀螺仪模块能够即时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对比文件2中采用磁阻传感器来测量摄像头横向摆动的角度信息,而非采用陀螺仪模块。对比文件2中遥控云台的承载基体是不动的,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手段用于承载基体运动的情况下时,可能出现以下问题:摄像头的方向始终以地磁场方向为基准进行确定,地磁场的方向是不变的,但车辆的前进方向会变化,只要车辆前进方向发生变化,摄像头的方向相对车辆前进方向就会变化,这种即使观看端的用户朝向不变,摄像头的方向也“乱”变的情况,也会带来“无法观看到符合自己预期和视觉体验的图像”的问题,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认识到其对应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区别特征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重力感应传感器、磁阻传感器、陀螺仪传感器不仅结构简单,重要的是能够解决上述问题。虽然采用陀螺仪模块测量角度信息是惯用手段,但因为上述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涉及,发现上述技术问题本身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不应简单的认为采用陀螺仪模块测量摄像头横向摆动的角度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遥控观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摄像端和观看端;
所述摄像端包括摄像仪和图像信息发送模块,还包括能够接受摄像头调控信息的调控信息接收模块、将接收到的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处理的控制模块和摄像头驱动模块,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和/或拍摄范围能够由摄像头驱动模块在控制模块的控制下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调节;
所述摄像仪为能够拍摄立体图像的摄像仪;
所述摄像端还包括摄像头支承基体,所述摄像头能够在摄像头驱动模块作用下相对摄像头支承基体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通过横向摆动和俯仰摆动实现拍摄方向的改变;
所述摄像端还包括能够运动的承载设备,所述摄像头支承基体装设于承载设备上;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摄像端还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用于确定承载设备运动方向进而确定摄像头的基准方向;
所述陀螺仪模块能够即时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
所述观看端包括显示装置和图像信息接收模块,还包括可生成摄像头调控信息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和可将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到摄像仪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
所述摄像头调控模块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相应地所生成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含有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信息;
所述显示装置为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
所述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包括能够生成反应头部摆动幅度信息的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头部俯仰幅度信息的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眼睛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眼球动作探测模块;
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与控制模块连接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
所述摆动座的摆动幅度等于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测得的头部摆动幅度,俯仰摆动的摆动幅度等于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测得的头部俯仰幅度;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
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接收到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再由控制模块进行处理后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
所述摄像头的俯仰的角度与所述头部俯仰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保持一致。”
“5. 一种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包括显示装置和图像信息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生成摄像头调控信息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和可将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到摄像仪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
所述摄像头调控模块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相应地所生成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含有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信息;
所述显示装置为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
所述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包括能够生成反应头部摆动幅度信息的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头部俯仰幅度信息的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眼睛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眼球动作探测模块;
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均为角度测量模块;
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与控制模块连接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2。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第一,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由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所确定,其并不涉及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根据观看者需求区分是模拟坐在朝前的座位游览,还是模拟坐在朝左、朝右和朝后的座位”以及“观看者主要想看道路左侧的风景时,可以将基准方向设置为以车辆前进方向向左调整90度(相当于在车内朝左的座位),如此实现观看者的朝向与希望的相对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关联”。第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6-0112段,附图6):“……10轴传感器66及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获取图像显示部20的方向作为初始值(步骤S11)(所获取的作为初始值的图像显示部20的方向即相当于观看者基准方向);输入处理部168及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基于相对于获取到的初始值的变化来进行各种处理;若获取到初始值,则遥控车300的相机360开始外景的拍摄,图像处理部160使拍摄到的外景图像在图像显示部20显示(步骤S12);在拍摄开始时,相机360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也朝着水平方向(拍摄开始时相机的朝向即为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可见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为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在步骤S12的处理后,若检测到按下确定键11或辉度切换键15的按键操作(步骤S13:是),则API165使遥控车300前进或后退(步骤S14);在步骤S15中没有检测到控制部10的角速度的情况下(步骤S15:否),10轴传感器66及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检测使用者US的视线方向的变化(步骤S17)。在检测到视线方向有变化的情况下(步骤S17:是),API165与使用者US的视线方向的变化相应地改变遥控车300的相机360的拍摄方向”。首先,由对比文件1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在遥控车前进的过程中,用户能够通过头戴式显示装置的图像显示部持续观看遥控车上的摄像头所拍摄的景象,并且在遥控车前进的过程中也能够基于用户视线方向的变化相应地改变遥控车的相机的拍摄方向,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说“应该是前进一段观察一下然后再前进一段再观察一下”及“用户的注意力只能在于观看遥控车前面的图像,而不可能看两侧的景象”,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同样能够产生沉浸感。其次,由对比文件1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在系统启动后,获取图像显示部20的方向作为观看者基准方向,并且使得相机的基准方向朝向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定观看者基准方向和相机的基准方向(这两者显然是关联的),并且将相机的基准方向设为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已经解决了用户所认定的前方可能与摄像头所拍摄的景象不一致的问题,用户同样能够观看到符合自己预期和视觉体验的图像,不会因视频图像的变化对应的景象变化方式不符合预期而产生不真实和不舒服的感觉。不同之处在于,对比文件1中是在初启动时由系统自动完成基准方向的设定和关联,而权利要求1中是在用户端设置了按键,在用户按下按键时实现基准方向的设定和关联,其所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方便用户操控,提高灵活性。而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观看端设置按键,用户通过按键来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并将其与摄像头基准方向建立关联的启示,其同样方便了用户操控,提高了灵活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在观看端设置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并在用户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使所定义的观看者基准方向与摄像头基准方向建立关联,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一步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摄像头基准方向为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的基础上,在定义基准方向时发送控制信号以使得摄像头的方向回复到基准方向也即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机的承载基体是运动的小车,并且公开了相机的拍摄方向与用户的视线方向相对应的改变,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中,相机的方向变化仅由用户的头部移动也即视线的方向变化引起,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即使观看端的用户朝向不变,摄像头的方向也乱变”的情形。上述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只是为了控制摄像头达到期望的调整位置,并不涉及“无法观看到符合自己预期和视觉体验的图像”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即时测量摄像头的姿态信息(如夹角ω’,磁偏角β’)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摄像头的方向调整,起到的作用也是为了控制摄像头达到期望的调整位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将这种实时测量反馈以调整摄像头方向的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摄像头方向的调整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在调整过程中采用了重力感应传感器、磁阻传感器和陀螺仪传感器来测量夹角ω’、磁偏角β’以表征摄像头的姿态,但具体采用何种测量工具、采用何种角度信息来衡量摄像头的姿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情形来选择的,具体而言,当在对比文件1中调整摄像头进行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时,选择即时测量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信息并反馈,以准确控制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陀螺仪模块是本领域公知的测量模块,例如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可在摄像端设置陀螺仪模块作为测量模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陀螺仪模块来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9日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并于2019年06月1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的具体修改如下:对于权利要求1,在其中增加了特征“所述遥控观看系统用于模拟旅游”和“所述承载设备的运动非由观看者操纵”,将其中的“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修改为“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将其中的“接收到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再由控制模块进行处理后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修改为“接收到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再由控制模块进行处理后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对于权利要求3,在其中增加了特征“所述遥控观看系统用于模拟旅游,所述摄像端”、“所述承载设备的运动非由观看者操纵”、“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所述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摄像头驱动模块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与所述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对于权利要求5,在其中增加了特征“所述遥控观看系统用于模拟旅游,所述观看端”,将其中的“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修改为“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5如下:
“1. 一种遥控观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遥控观看系统用于模拟旅游,包括摄像端和观看端;
所述摄像端包括摄像仪和图像信息发送模块,还包括能够接受摄像头调控信息的调控信息接收模块、将接收到的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处理的控制模块和摄像头驱动模块,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和/或拍摄范围能够由摄像头驱动模块在控制模块的控制下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调节;
所述摄像仪为能够拍摄立体图像的摄像仪;
所述摄像端还包括摄像头支承基体,所述摄像头能够在摄像头驱动模块作用下相对摄像头支承基体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通过横向摆动和俯仰摆动实现拍摄方向的改变;
所述摄像端还包括能够运动的承载设备,所述摄像头支承基体装设于承载设备上,所述承载设备的运动非由观看者操纵;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摄像端还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用于确定承载设备运动方向进而确定摄像头的基准方向;
所述陀螺仪模块能够即时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
所述观看端包括显示装置和图像信息接收模块,还包括可生成摄像头调控信息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和可将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到摄像仪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
所述摄像头调控模块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相应地所生成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含有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信息;
所述显示装置为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
所述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包括能够生成反应头部摆动幅度信息的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头部俯仰幅度信息的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眼睛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眼球动作探测模块;
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与控制模块连接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
所述摆动座的摆动幅度等于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测得的头部摆动幅度,俯仰摆动的摆动幅度等于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测得的头部俯仰幅度;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
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接收到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再由控制模块进行处理后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
所述摄像头的俯仰的角度与所述头部俯仰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保持一致。”
“3. 一种遥控观看系统的摄像端,所述摄像端包括摄像仪和图像信息发送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遥控观看系统用于模拟旅游,所述摄像端还包括能够接受摄像头调控信息的调控信息接收模块、将接收到的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处理的控制模块和摄像头驱动模块,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和/或拍摄范围能够由摄像头驱动模块在控制模块的控制下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调节;
所述摄像仪为能够拍摄立体图像的摄像仪;
所述摄像端还包括摄像头支承基体,所述摄像头能够在摄像头驱动模块作用下相对摄像头支承基体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通过横向摆动和俯仰摆动实现拍摄方向的改变;
所述摄像端还包括能够运动的承载设备,所述摄像头支承基体装设于承载设备上,所述承载设备的运动非由观看者操纵;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摄像端还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用于确定承载设备运动方向进而确定摄像头的基准方向;
所述陀螺仪模块能够即时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
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所述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摄像头驱动模块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与所述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
“5. 一种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包括显示装置和图像信息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遥控观看系统用于模拟旅游,所述观看端还包括可生成摄像头调控信息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和可将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到摄像仪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
所述摄像头调控模块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相应地所生成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含有眼睛观察方向和/或关注位置变化信息;
所述显示装置为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
所述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包括能够生成反应头部摆动幅度信息的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头部俯仰幅度信息的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眼睛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眼球动作探测模块;
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均为角度测量模块;
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与控制模块连接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
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
对比文件1:CN104714300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3204452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遥控观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头戴型显示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1-0090、0102-0115、0128-0131、0139段,附图1-3、5-6):
如附图1所示,遥控操作系统500(相当于遥控观看系统)包括头戴型显示装置100(相当于观看端)和遥控车300(相当于摄像端);
如附图2、3所示,头戴型显示装置100具备图像显示部20和控制部10;图像显示部20包括右光学像显示部26、左光学像显示部28(相当于显示装置)和作为姿势传感器的10轴传感器66;控制部10具有通信部132、操作部135、CPU140;操作部135接受使用者US所进行的操作,其包括显示切换键13、触摸垫14、陀螺传感器9;CPU140作为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输入处理部168、应用接口165(API165)、图像处理部160等发挥作用;显示切换键13检测按下操作而输出例如将内容动画的显示模式切换为3D(相当于所述显示装置为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和2D的信号;
10轴传感器66是检测加速度(3轴)、角速度(3轴)、地磁场(3轴)及气压(1轴)的传感器,10轴传感器66检测使用者US的头部的移动和/或位置,例如检测使用者US脖子纵向运动那样的沿轨道RN1的移动(即头部俯仰幅度信息)和使用者脖子横向运动那样的沿轨道RN2的移动(即头部摆动幅度信息);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基于由10轴传感器66检测到的图像显示部20的朝向来确定使用者US的视线方向(即眼睛观察方向);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经由通信部132向遥控车300发送基于特定的视线方向改变形成于遥控车300的相机的角度的信号(该‘基于特定的视线方向改变形成于遥控车300的相机的角度的信号’即摄像头调控信息,10轴传感器66和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共同构成了摄像头调控模块,头部俯仰幅度信息和头部摆动幅度信息均是由10轴传感器66检测得到,因此上述公开的内容相当于:观看端包括可生成摄像头调控信息的摄像头调控模块,所述摄像头调控模块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相应地所生成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含有眼睛观察方向,可将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到摄像仪;所述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包括能够生成反应头部摆动幅度信息的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头部俯仰幅度信息的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模块);对于各传感器的方式也可以进行各种变形;作为姿势传感器和/或、检测控制部10的位置和/或位置变化的传感器,也可以使用陀螺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地磁场传感器及气压传感器等(可见,除了使用10轴传感器66外,还可使用陀螺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地磁场传感器等作为姿势传感器);
如附图5所示,遥控车300具有主体部310、相机360、连接件340和通信部305;相机360可以是立体相机(相当于所述摄像端包括摄像仪,所述摄像仪为能够拍摄立体图像的摄像仪);通信部305将相机360拍摄到的外景图像作为图像信号向头戴型显示装置100的通信部132发送(即:摄像端发送图像信息,观看端接收图像信息),以使拍摄到的外景图像在头戴型显示装置100的图像显示部20显示;遥控车300的通信部305接收从头戴型显示装置100的通信部132发送的控制相机360的拍摄方向的信号(即:摄像端接受摄像头调控信息);连接件340将主体部310(如附图5所示,主体部310中与连接件340连接的部分即为摄像头支承基体)与相机360连接,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改变主体部310与相机360的相对角度,连接件340(即摄像头驱动模块)与经由通信部305接收的使用者US的视线方向相对应地使相机360的拍摄方向沿轨道RC1及轨道RC2改变(结合附图5可知,沿轨道RC1及轨道RC2改变分别表示俯仰摆动和横向摆动,因此上述公开的内容相当于: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能够由摄像头驱动模块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调节,所述摄像头能够在摄像头驱动模块作用下相对摄像头支承基体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通过横向摆动和俯仰摆动实现拍摄方向的改变);
主体部310具备轮胎,通过操作部135接受到的行进操作来使遥控车300行进(相当于所述摄像端还包括能够运动的承载设备,所述摄像头支承基体装设于承载设备上);
图6表示了在遥控操作处理中在头戴型显示装置100以及遥控车300的启动后所进行的处理的流程;首先,陀螺传感器9及输入处理部168获取控制部10的位置作为初始值,10轴传感器66及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获取图像显示部20的方向作为初始值(步骤S11)(所获取的作为初始值的图像显示部20的方向即相当于观看者基准方向);输入处理部168及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基于相对于获取到的初始值的变化来进行各种处理。若获取到初始值,则遥控车300的相机360开始外景的拍摄,图像处理部160使拍摄到的外景图像在图像显示部20显示(步骤S12);在拍摄开始时,相机360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也朝着水平方向(拍摄开始时相机的朝向即为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可见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为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
在步骤S12的处理后,若检测到按下确定键11或辉度切换键15的按键操作(步骤S13:是),则API165使遥控车300前进或后退(步骤S14);在步骤S15中没有检测到控制部10的角速度的情况下(步骤S15:否),10轴传感器66及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检测使用者US的视线方向的变化(步骤S17)。在检测到视线方向有变化的情况下(步骤S17:是),API165与使用者US的视线方向的变化相应地改变遥控车300的相机360的拍摄方向。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
1)摄像端包括图像信息发送模块、摄像头调控信息接收模块,观看端包括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图像信息接收模块;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与控制模块连接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摄像端还包括将接收到的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处理的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摄像头驱动模块;
2)所述摆动座的摆动幅度等于头部摆动幅度,俯仰摆动的摆动幅度等于头部俯仰幅度,并且摄像头的俯仰的角度与所述头部俯仰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保持一致;
3)所述观看端的摄像头调控模块还包括能够生成反应眼睛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眼球动作探测模块,所述摄像头调控模块能够感知关注位置变化,所生成的摄像头调控信息还含有关注位置变化信息;所述摄像头驱动模块还能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调节摄像头的拍摄范围;
4)所述摄像端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所述陀螺仪模块能够即时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
5)所述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接收到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再由控制模块进行处理后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
6)所述遥控观看系统用于模拟旅游;所述承载设备的运动非由观看者操纵。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功能模块,采用何种装置进行角度测量,以及如何进行驱动控制;2)如何实现拍摄方向与使用者视线方向的精确对应;3)如何实时提供与观看者关注位置相应的图像;4)如何控制摄像头达到期望的调整位置;5)如何方便用户操控,提高设置的灵活性;6)应用于何种场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摄像端的通信部305发送图像信息、接收摄像头调控信息,观看端的通信部132接收图像信息、发送摄像头调控信息,在此基础上,设置独立的图像信息发送模块、摄像头调控信息接收模块、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图像信息接收模块来实现相应的信息收发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测量模块即10轴传感器66,并且公开了除了使用10轴传感器外,还可以使用陀螺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地磁场传感器及气压传感器等作为姿态传感器,在此基础上,使得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与控制模块连接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与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使用控制模块来进行信息处理、功能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在摄像端设置控制模块,以对接收到的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处理,并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检测使用者头部沿轨道RN1的俯仰运动和沿轨道RN2的横向摆动以获得使用者视线方向的改变,并且公开了通过连接件340的俯仰摆动和横向摆动来使相机360的拍摄方向与使用者视线方向相对应地改变,在此基础上,使得连接件340的摆动幅度等于头部摆动幅度,俯仰摆动的摆动幅度等于头部俯仰幅度,由此实现拍摄方向与使用者视线方向相对应地改变,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得拍摄方向与使用者视线方向相对应的基础上,使得摄像头的俯仰的角度与所述头部俯仰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保持一致,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采用摆动座来摆动摄像头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头部转动、眼球转动均是导致观看者视线变化的常见情形,探测眼球动作以确定关注位置变化也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头部转动导致的视线方向变化来调控摄像头方向从而提供与观看者视线方向一致的图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眼球转动来调控摄像头拍摄范围以便提供与观看者关注位置相应的图像,因此,在摄像头调控模块中设置能够生成反应眼睛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眼球动作探测模块,生成含有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摄像头调控信息,使得摄像头驱动模块根据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相应的调节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与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3D视听觉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048、0055段,附图1、3):如附图1所示,该系统包括头戴式3D显示器100,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遥控云台500和3D影音拍摄装置600;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测量头戴式3D显示器100的转动信息,然后发送给遥控云台500,遥控云台500根据该转动信息控制其平台使得3D影音拍摄装置600随头戴式3D显示器100同步转动。从而实现,当用户向希望观看的方位转动时,3D影音拍摄装置600即随用户头部的转动向该方位转动,以获得该方位范围内的实时音视频;遥控云台500包括第二处理器DSP、第二重力感应传感器、第二三轴磁阻传感器、第二陀螺仪传感器(结合附图3可见,各传感器均与处理器DSP连接,也即公开了:摄像端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第二陀螺仪传感器能测得三轴的角加速度数据,DSP将根据这些数据解算出以水平面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以及以预定平面Q’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如果收到来自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发射的转动信息,DSP将按照接收到的以用户预定平面Q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转化为以云台预定平面Q’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控制高速步进电机对云台进行水平和垂直姿态快速调整;云台的DSP会根据重力感应传感器和三轴磁阻传感器所测的数据,解算出相对于预定平面Q’的夹角ω’和与北极地磁场之间的磁偏角β’,通过即时对比调整中的云台实时动态姿态数据(夹角ω’,磁偏角β’)与无线数字接收模块接收到的目标姿态数据(夹角ω、磁偏角β),当在误差范围内相等,则DSP停止姿态调整(即:即时测量摄像头的姿态信息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摄像头的方向调整)。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控制摄像头达到期望的调整位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这种即时测量反馈以调整摄像头方向的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摄像头方向的调整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在调整过程中采用了重力感应传感器、磁阻传感器和陀螺仪传感器来测量夹角ω’、磁偏角β’以表征摄像头的姿态,但具体采用何种测量工具、采用何种角度信息来测量、表征摄像头的姿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情形来选择的,具体而言,当在对比文件1中调整摄像头进行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时,选择即时测量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信息并反馈,以准确控制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而陀螺仪模块是本领域公知的测量模块,如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可在摄像端设置陀螺仪模块作为测量模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陀螺仪模块来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4段):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固定在头戴式3D显示器100上,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测量头戴式3D显示器100的转动信息,然后发送给遥控云台500,遥控云台500根据该转动信息控制其平台使得3D影音拍摄装置600随头戴式3D显示器100同步转动;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包括预定平面设定按钮,用于用户设定预设姿态平面即预定平面Q,当没有按此按钮时,预定平面Q默认为水平面W,当按此按钮瞬间,所述的头戴式无线语音遥控发射器的所处姿态平面将被设定为预定平面Q,该预定平面Q与设定时头戴式3D显示器所处的姿态相对应,这样可以方便用户采用站、坐、卧等多种姿势舒适地通过头戴式3D显示器进行视频观看和遥控云台的控制;遥控云台的预设姿态设定为预定平面Q’,如果收到来自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发射的转动信息,DSP将按照接收到的以用户预定平面Q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转化为以云台预定平面Q’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控制高速步进电机对云台进行水平和垂直姿态快速调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观看端包括用于定义头戴式显示器的预设姿态平面的定义模块,所述模块包括按键;与对比文件1中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类似,对比文件2中定义头戴式显示器的预设姿态平面也是为了定义观看端的基准方位,以此为基础来测量用户头部的转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观看端设置按钮来定义观看端基准方位以增加可操控性及设置灵活性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通过按钮的方式来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以增加可操控性及设置灵活性,也就是说,所述观看端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拍摄开始时相机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也即公开了在开始时使得摄像头朝向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一致、同时也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摄像头基准方向,具体如何能让摄像头朝向该基准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设计的,在观看端用户通过按钮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同时发送控制信号以控制摄像头回复到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一致、同时也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所述摄像头基准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而通过信息发送/接收模块、控制模块、摄像头驱动模块等模块来完成相应控制处理也是本领域熟知的,因此,使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接收到所述信息,再由控制模块进行处理后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的将摄像头调整到基准方向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陀螺仪模块是本领域常见的定向模块,由陀螺仪模块来确定承载设备运动方向进而确定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6),将遥控观看系统应用于何种场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的,为了游览观光目的而将其用于模拟旅游,以及将摄像端置于无需由观看者操作其运动的承载设备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需求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与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帮助观看者确定方向而设置方向参照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显然,方向参照物一般不能是圆形物体,因此,观看端包括协助观看者确定方向的方向参照物,所述方向参照物的水平截面为非圆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遥控观看系统的摄像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头戴型显示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1-0090、0102-0115、0128-0131、0139段,附图1-3、5-6):
如附图1所示,遥控操作系统500(相当于遥控观看系统)包括头戴型显示装置100和遥控车300(相当于摄像端);如附图5所示,遥控车300具有主体部310、相机360、连接件340和通信部305;相机360可以是立体相机(相当于所述摄像端包括摄像仪,所述摄像仪为能够拍摄立体图像的摄像仪);通信部305将相机360拍摄到的外景图像作为图像信号向头戴型显示装置100的通信部132发送(即发送图像信息);遥控车300的通信部305接收从头戴型显示装置100的通信部132发送的控制相机360的拍摄方向的信号(即接受摄像头调控信息);连接件340将主体部310(如附图5所示,主体部310中与连接件340连接的部分即为摄像头支承基体)与相机360连接,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改变主体部310与相机360的相对角度,连接件340(即摄像头驱动模块)与经由通信部305接收的使用者US的视线方向相对应地使相机360的拍摄方向沿轨道RC1及轨道RC2改变(结合附图5可知,沿轨道RC1及轨道RC2改变分别表示俯仰摆动和横向摆动,因此上述内容公开了: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能够由摄像头驱动模块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调节,所述摄像头能够在摄像头驱动模块作用下相对摄像头支承基体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所述摄像仪的摄像头通过横向摆动和俯仰摆动实现拍摄方向的改变);
主体部310具备轮胎,通过操作部135接受到的行进操作来使遥控车300行进(相当于所述摄像端还包括能够运动的承载设备,所述摄像头支承基体装设于承载设备上);
图6表示了在遥控操作处理中在头戴型显示装置100以及遥控车300的启动后所进行的处理的流程;首先,陀螺传感器9及输入处理部168获取控制部10的位置作为初始值,10轴传感器66及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获取图像显示部20的方向作为初始值(步骤S11);输入处理部168及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基于相对于获取到的初始值的变化来进行各种处理。若获取到初始值,则遥控车300的相机360开始外景的拍摄,图像处理部160使拍摄到的外景图像在图像显示部20显示(步骤S12);在拍摄开始时,相机360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也朝着水平方向(拍摄开始时相机的朝向即为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可见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为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包括图像信息发送模块、调控信息接收模块;包括将接收到的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处理的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摄像头驱动模块;2)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调节摄像头的拍摄范围;3)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所述陀螺仪模块能够即时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4)所述陀螺仪模块还用于确定承载设备运动方向进而确定摄像头的基准方向;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所述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摄像头驱动模块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与所述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5)所述遥控观看系统用于模拟旅游;所述承载设备的运动非由观看者操纵。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功能模块,以及如何进行驱动控制;2)如何提供与观看者关注位置相应的图像;3)如何控制摄像头达到期望的调整位置;4)如何控制摄像头调整到基准方向;5)应用于何种场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信部305发送图像信息、接收摄像头调控信息,在此基础上设置独立的图像信息发送模块、调控信息接收模块实现相应的信息收发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使用控制模块来进行信息处理、功能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设置控制模块对摄像头调控信息进行处理,并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调节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而拍摄方向、拍摄范围均是常见的摄像头调节目标,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摄像头调控信息调节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以提供与观看者关注位置相应的图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3D视听觉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048、0055段,附图1、3):如附图1所示,该系统包括头戴式3D显示器100,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遥控云台500和3D影音拍摄装置600;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测量头戴式3D显示器100的转动信息,然后发送给遥控云台500,遥控云台500根据该转动信息控制其平台使得3D影音拍摄装置600随头戴式3D显示器100同步转动。从而实现,当用户向希望观看的方位转动时,3D影音拍摄装置600即随用户头部的转动向该方位转动,以获得该方位范围内的实时音视频;遥控云台500包括第二处理器DSP、第二重力感应传感器、第二三轴磁阻传感器、第二陀螺仪传感器(结合附图3可见,各传感器均与处理器DSP连接,也即公开了: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第二陀螺仪传感器能测得三轴的角加速度数据,DSP将根据这些数据解算出以水平面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以及以预定平面Q’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如果收到来自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发射的转动信息,DSP将按照接收到的以用户预定平面Q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转化为以云台预定平面Q’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控制高速步进电机对云台进行水平和垂直姿态快速调整;云台的DSP会根据重力感应传感器和三轴磁阻传感器所测的数据,解算出相对于预定平面Q’的夹角ω’和与北极地磁场之间的磁偏角β’,通过即时对比调整中的云台实时动态姿态数据(夹角ω’,磁偏角β’)与无线数字接收模块接收到的目标姿态数据(夹角ω、磁偏角β),当在误差范围内相等,则DSP停止姿态调整(即:即时测量摄像头的姿态信息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摄像头的方向调整)。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控制摄像头达到期望的调整位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这种即时测量反馈以调整摄像头方向的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摄像头方向的调整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在调整过程中采用了重力感应传感器、磁阻传感器和陀螺仪传感器来测量夹角ω’、磁偏角β’以表征摄像头的姿态,但具体采用何种测量工具、采用何种角度信息来测量、表征摄像头的姿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情形来选择的;具体而言,当对比文件1中调整摄像头进行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时,选择即时测量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信息并反馈,以准确控制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而陀螺仪模块是本领域公知的测量模块,如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可在摄像端设置陀螺仪模块作为测量模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陀螺仪模块来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拍摄开始时相机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也即公开了在开始时使得摄像头朝向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一致、同时也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摄像头基准方向,而具体如何能让摄像头朝向所述摄像头基准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设计的,通过接收从用户端发送的指令来将摄像头调整到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一致、同时也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摄像头基准方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设计,而通过接收模块、控制模块、摄像头驱动模块等模块来完成相应处理也是本领域熟知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调控信息接收模块接收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所述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控制模块控制所述摄像头驱动模块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与所述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的摄像头调整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陀螺仪模块是本领域常见的定向模块,由陀螺仪模块来确定承载设备运动方向进而确定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5),将遥控观看系统应用于何种场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的,为了游览观光目的而将其用于模拟旅游,以及将摄像端置于无需由观看者操作其运动的承载设备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需求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与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4段,附图5):连接件340(即摄像头驱动模块)将主体部310(如附图5所示,主体部310中与连接件340连接的部分即为摄像头支承基体)与相机360连接,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改变主体部310与相机360的相对角度,连接件340与经由通信部305接收的使用者US的视线方向相对应地使相机360的拍摄方向沿轨道RC1及轨道RC2改变(结合附图5可知,沿轨道RC1及轨道RC2改变分别表示俯仰摆动和横向摆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件340也即摄像头驱动模块能够使得摄像头相对于摄像头支承基体俯仰摆动和横向摆动;而通过设置摆动座和相应的横向、俯仰等驱动装置来实现相应的摄像头摆动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也就是说,使得摄像头驱动模块包括摆动座驱动装置、能够在摆动座驱动装置作用下相对支承基体摆动的摆动座、装设于摆动座上用于驱动摄像头俯仰摆动的俯仰驱动装置和/或驱动摆动座上下移动的摆动座上下移动驱动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遥控观看系统的观看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头戴型显示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1-0090、0102-0115、0128-0131、0139段,附图1-3、6):
如附图1所示,遥控操作系统500(相当于遥控观看系统)包括头戴型显示装置100(相当于观看端)和遥控车300;
如附图2、3所示,头戴型显示装置100具备图像显示部20和控制部10;图像显示部20包括右光学像显示部26、左光学像显示部28(相当于显示装置)和作为姿势传感器的10轴传感器66;控制部10具有通信部132、操作部135、CPU140;操作部135接受使用者US所进行的操作,其包括显示切换键13、触摸垫14、陀螺传感器9;CPU140作为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输入处理部168、应用接口165(API165)、图像处理部160等发挥作用;显示切换键13检测按下操作而输出例如将内容动画的显示模式切换为3D(相当于所述显示装置为头戴式立体显示装置)和2D的信号;遥控车300的通信部305将相机360拍摄到的外景图像作为图像信号向头戴型显示装置100的通信部132发送(即:观看端接收图像信息),以使拍摄到的外景图像在头戴型显示装置100的图像显示部20显示;
10轴传感器66是检测加速度(3轴)、角速度(3轴)、地磁场(3轴)及气压(1轴)的传感器,10轴传感器66检测使用者US的头部的移动和/或位置,例如检测使用者US脖子纵向运动那样的沿轨道RN1的移动(即头部俯仰幅度信息)和使用者脖子横向运动那样的沿轨道RN2的移动(即头部摆动幅度信息);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基于由10轴传感器66检测到的图像显示部20的朝向来确定使用者US的视线方向(即眼睛观察方向);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经由通信部132向遥控车300发送基于特定的视线方向改变形成于遥控车300的相机的角度的信号(该‘基于特定的视线方向改变形成于遥控车300的相机的角度的信号’即摄像头调控信息,10轴传感器66和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共同构成了摄像头调控模块,头部俯仰幅度信息和头部摆动幅度信息均是由10轴传感器66检测得到,因此上述内容公开了:包括可生成摄像头调控信息的摄像头调控模块,所述摄像头调控模块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相应地所生成的摄像头调控信息含有眼睛观察方向,可将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到摄像仪;所述能够感知眼睛观察方向的摄像头调控模块包括能够生成反应头部摆动幅度信息的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或能够生成反应头部俯仰幅度信息的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所述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模块);对于各传感器的方式也可以进行各种变形;作为姿势传感器和/或、检测控制部10的位置和/或位置变化的传感器,也可以使用陀螺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地磁场传感器及气压传感器等(可见,除了使用10轴传感器66外,还可使用陀螺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地磁场传感器等作为姿势传感器);
图6表示了在遥控操作处理中在头戴型显示装置100以及遥控车300的启动后所进行的处理的流程;首先,陀螺传感器9及输入处理部168获取控制部10的位置作为初始值,10轴传感器66及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获取图像显示部20的方向作为初始值(步骤S11)(所获取的作为初始值的图像显示部20的方向即相当于观看者基准方向);输入处理部168及10轴传感器处理部167基于相对于获取到的初始值的变化来进行各种处理。若获取到初始值,则遥控车300的相机360开始外景的拍摄,图像处理部160使拍摄到的外景图像在图像显示部20显示(步骤S12);在拍摄开始时,相机360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也朝着水平方向(拍摄开始时相机的朝向即为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可见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为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包括图像信息接收模块、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与控制模块连接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2)所述摄像头调控模块还包括能够生成反应眼睛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眼球动作探测模块,能够感知关注位置变化,所生成的摄像头调控信息还含有关注位置变化信息;3)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4)所述遥控观看系统用于模拟旅游。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功能模块;以及采用何种装置进行角度测量;2)如何提供与观看者关注位置相应的图像;3)如何方便用户操控,提高设置的灵活性;4)应用于何种场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观看端的通信部132接收图像信息、发送摄像头调控信息,在此基础上,设置独立的图像信息接收模块、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来实现相应的信息收发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测量模块即10轴传感器66,并且公开了除了使用10轴传感器外,还可以使用陀螺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地磁场传感器及气压传感器等作为姿态传感器,在此基础上,使得所述头部摆动幅度探测模块和头部俯仰幅度探测模块为同一与控制模块连接的陀螺仪角度测量模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头部转动、眼球转动均是导致观看者视线变化的常规情形,探测眼球动作以确定关注位置变化也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头部转动导致的视线方向变化来调控摄像头方向从而提供与观看者视线方向一致的图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眼球转动来调控摄像头拍摄范围以便提供与观看者关注位置相应的图像,因此,在摄像头调控模块中设置能够生成反应眼睛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眼球动作探测模块,生成含有关注位置变化信息的摄像头调控信息,使得摄像头驱动模块根据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对摄像头进行相应调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与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4段):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固定在头戴式3D显示器100上,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测量头戴式3D显示器100的转动信息,然后发送给遥控云台500,遥控云台500根据该转动信息控制其平台使得3D影音拍摄装置600随头戴式3D显示器100同步转动;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包括预定平面设定按钮,用于用户设定预设姿态平面即预定平面Q,当没有按此按钮时,预定平面Q默认为水平面W,当按此按钮瞬间,所述的头戴式无线语音遥控发射器的所处姿态平面将被设定为预定平面Q,该预定平面Q与设定时头戴式3D显示器所处的姿态相对应,这样可以方便用户采用站、坐、卧等多种姿势舒适地通过头戴式3D显示器进行视频观看和遥控云台的控制;遥控云台的预设姿态设定为预定平面Q’,如果收到来自头戴式无线遥控发射器200发射的转动信息,DSP将按照接收到的以用户预定平面Q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转化为以云台预定平面Q’为基准的X’、Y’、Z’三轴旋转方向和旋转矢量,控制高速步进电机对云台进行水平和垂直姿态快速调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观看端包括用于定义头戴式显示器的预设姿态平面的定义模块,所述模块包括按键;与对比文件1中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类似,对比文件2中定义头戴式显示器的预设姿态平面也是为了定义观看端的基准方位,以此为基础来测量用户头部的转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观看端设置按钮来定义观看端基准方位以增加可操控性及设置灵活性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通过按钮的方式来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以增加可操控性及设置灵活性,也就是说,所述观看端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拍摄开始时相机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也即公开了在开始时使得摄像头朝向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一致、同时也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摄像头基准方向,具体如何能让摄像头朝向该基准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设计的,在观看端用户通过按钮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同时发送控制信号以控制摄像头回复到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一致、同时也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所述摄像头基准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使得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将遥控观看系统应用于何种场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的,为了游览观光目的而将其用于模拟旅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需求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与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帮助观看者确定方向而设置方向参照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显然,方向参照物一般不能是圆形物体,因此,观看端包括协助观看者确定方向的方向参照物,所述方向参照物的水平截面为非圆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9日和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包括区别特征1)“所述观看端还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与所述摄像头调控信息发送模块电连接,用于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所述调控信息接收模块接收到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再由控制模块进行处理后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所述遥控观看系统用于模拟旅游;所述承载设备的运动非由观看者操纵”。
对比文件1在拍摄开始时摄像头方向(即基准方向)都朝向“行进方向”,观看者同时作为遥控车的操控者,为控制遥控车的需要,所认定的前方(对应基准方向)自然也是行进方向,如此不存在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不一致情形带来的观看者感觉不真实和不舒服的问题。因为对比文件1不会产生该问题,所以更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了“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带来的问题”。对比文件1不存在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即便认为该区别特征1)是惯用手段,也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1)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带来的观看者感觉不真实和不舒服的问题,其解决的问题不是“使所定义的观看者基准方向与摄像头基准方向建立关联”,也不是“方便用户控制,提高操作的灵活性”。没有现有技术提出上述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本申请发明人在研究虚拟旅游时经过深入分析才发现了要解决的问题,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
对比文件2中的“按钮”与本申请中的“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不相当,作用也不同,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具体来说:①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产生的效果不同,对比文件2是要适应用户的站、坐、卧等多种姿势,增加用户的舒适度,本申请是要适应用户认定的前方相对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的不同,以避免观看者感觉不真实和不舒服的问题;②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2以观看者当前所处的不同姿态平面与摄像头姿态平面建立关联,完全不会关注基准方向,对比文件2未提及也无需关注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本申请以认定的不同前方与摄像头的不同基准方向(相对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建立关联,自然需要关注基准方向,本申请摄像头的不同基准方向是相对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
本申请中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能与本申请的相应模块配合实现“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功能,以实现“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由此使两者一致”,本领域惯用的按键并没有这种功能。
(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区别特征2)“所述的遥控观看系统的摄像端还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陀螺仪模块,所述陀螺仪模块能够即时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而对比文件2中“重力感应传感器、磁阻传感器、陀螺仪传感器”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的“陀螺仪”模块不相当。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观看端和拍摄端的两个磁阻传感器测量与地磁场的磁偏角来控制摄像头的方向,即摄像头的方向与观看方向始终相对地磁场保持一致,而与承载设备是否运动以及其运动方向没有关系。如此,当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变化、用户的观看方向不变时,摄像头的方向相对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就会变化。这种即使观看端的用户朝向不变,摄像头的方向也相对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乱变的情况,会带来观看者感觉不真实和不舒服的问题。本申请的上述区别特征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仅结构简单,重要的是能解决上述问题。上述问题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涉及,发现上述问题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所以不应简单的认为采用陀螺仪模块测量摄像头横向摆动的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图像显示部20的方向作为观看者基准方向,以及在拍摄开始时使得相机360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对比文件1中摄像头的朝向相对于承载设备是可动的,容易出现开始时摄像头不朝着承载设备前方的情形(例如上个观看者结束时摄像头可能是朝向承载设备的其它方向如左方),如果在开始时摄像头不朝着承载设备的前方也即不朝着承载设备的行进方向,就会出现拍摄方向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所带来的不真实和不舒服的问题,对比文件1通过在拍摄开始时使得摄像头的方向朝向行进方向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
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特征1)主要限定了在观看端用户按下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按键时发送控制信号使得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可见,其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不同在于,对比文件1中,是由系统在开始时自动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以及使得摄像头朝向所述摄像头基准方向,而权利要求1中,是基于观看端用户的按键操作来触发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及控制摄像头回复到所述摄像头基准方向,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设置按键,可由用户来控制何时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以及将摄像头调整到基准方向,提高了可操控性以及设置的灵活性。而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观看端包括用于定义头戴式显示器的预设姿态平面的定义模块,所述模块包括按键;与对比文件1中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类似,对比文件2中定义头戴式显示器的预设姿态平面也是为了定义观看端的基准方位,以此为基础来测量用户头部的转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观看端设置按钮来定义观看端基准方位以增加可操控性及设置灵活性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通过按钮的方式来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以增加可操控性及设置灵活性,也就是说,所述观看端包括用于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所述观看者基准方向定义模块包括按键或虚拟按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拍摄开始时相机的朝向朝着行进方向,也即公开了在开始时使得摄像头朝向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一致、同时也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摄像头基准方向,具体如何能让摄像头朝向该基准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设计的,在观看端用户通过按钮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的同时发送控制信号以控制摄像头回复到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一致、同时也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所述摄像头基准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此外,合议组还要指出的一点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是“在观看者定义观看者基准方向时向拍摄端发出使所述摄像头回复到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的信息,以将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不一致的所述摄像头的基准方向调整到一致……控制摄像头驱动模块依据此信息将所述摄像头的拍摄方向调整到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的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可见其仅限定了摄像头的基准方向是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由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为基准确定的摄像头的基准方向与观看者所认定的前方一致,其并未限定基准方向可以与承载设备运动方向不同,也未限定可以包括与认定的不同前方对应的摄像头的不同基准方向。
(2)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机的承载基体是运动的小车,并且公开了相机的拍摄方向与用户的视线方向相对应的改变,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中,相机的方向变化仅由用户的头部移动也即视线的方向变化引起,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即使观看端的用户朝向不变,摄像头的方向也相对承载设备的运动方向乱变”的情形以及由此带来的“观看者感觉不真实和不舒服”的问题。上述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只是为了控制摄像头达到期望的调整位置,并不涉及“观看者感觉不真实和不舒服”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即时测量摄像头的姿态信息(如夹角ω’,磁偏角β’)并将信息向控制模块反馈,以准确控制摄像头的方向调整,起到的作用也是为了控制摄像头达到期望的调整位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将这种实时测量反馈以调整摄像头方向的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摄像头方向的调整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在调整过程中采用了重力感应传感器、磁阻传感器和陀螺仪传感器来测量夹角ω’、磁偏角β’以表征摄像头的姿态,但具体采用何种测量工具、采用何种角度信息来衡量摄像头的姿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情形来选择的,具体而言,当在对比文件1中调整摄像头进行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时,选择即时测量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信息并反馈,以准确控制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幅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陀螺仪模块是本领域公知的测量模块,例如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可在摄像端设置陀螺仪模块作为测量模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陀螺仪模块来测量所述摄像头横向摆动和/或俯仰摆动的角度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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