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及信息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59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02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54687.9
申请日:2015-04-0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雪
合议组组长:赵晓春
参审员:孙娟
国际分类号:G06F3/0485,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4687.9,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及信息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4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固定结构,用于维持和柱状体的相对位置关系;
N个感应单元,设置在所述固定结构上,所述固定结构的外表面上具有与所述N个感应单元对应的感应区域,N为正整数;其中,所述N个感应单元用于检测获得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操作及与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感应信号,其中,所述感应信号包括所述N个感应单元中的至少两个感应单元检测到的信号;
处理单元,基于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生成一控制指令;
无线通信单元,用于将所述控制指令发给与所述电子设备建立无线连接的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一功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具体为一环状结构,所述N个感应单元按照预定规则排布在所述环状结构上,所述固定结构的外表面包括外环表面和内环表面,所述N个感应单元设置在外环表面,且沿环的方向排列。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方向检测单元,设置在所述固定结构上,用于在所述固定结构与所述柱状体维持所述相对位置关系时,检测获得位置感应参数;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位置感应参数,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相对于所述柱状体的排列方向。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
根据所述排列方向和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并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与所述滑动方向对应的所述控制指令。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状结构包括: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N个感应单元中的M个感应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上,所述述N个感应单元中除所述M个感应单元外的感应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上,其中,1<><>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
判断所述滑动操作是否满足预设条件,所述预设条件具体为所述操作体触摸所述感应区域上的一子区域并持续预设时间,且以所述子区域为起点在所述感应区域上滑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单元包括:
第一电极层;
第二电极层;
其中,在所述操作体接触所述感应区域时,所述第一电极层和所述第二电极层之间产生一电荷信号,并对所述电荷信号进行处理,生成所述感应信号。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区域标识,设置在所述固定结构的外环表面上,所述区域标识用于指示用户以预定佩戴方式将所述电子设备佩戴在所述柱状体上。
9.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和柱状体维持相对位置关系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上的N个感应单元检测获得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操作体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操作及与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感应信号,其中,所述感应区域为与所述N个感应单元对应的区域,其中,所述感应信号包括所述N个感应单元中的至少两个感应单元检测到的信号;
基于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生成一控制指令;
将所述控制指令发给与所述电子设备建立无线连接的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一功能。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感应信号,生成控制指令,具体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和柱状体维持所述相对位置关系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方向检测单元检测获得位置感应参数;
根据所述位置感应参数,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相对于所述柱状体的排列方向;
根据所述排列方向和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并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与所述滑动方向对应的所述控制指令。”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677272A,公开日:2014年03月26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固定结构用于维持和柱状体的相对位置关系;所述感应信号包括所述N个感应单元中的至少两个感应单元检测到的信号;基于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并于2018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并未就这一新的技术方案给予申请人修改和陈述的机会。(2)驳回决定将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各自分别割裂开来单独去讨论,实际上并没有考虑其在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协同作用以及共同所能起到的有益效果。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能起到的有益效果在于:通过固定在手指上的装置实现替代鼠标的滚轮操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在于:提供一种根据滑动方向确定控制指令,该控制指令可以实现特定功能。以上述具体提供的替代鼠标滚轮的方案为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替代鼠标的移动操作所对应的仅是光标的移动,而替代滚轮的移动操作,对应的是执行具体指令,例如浏览网页中的翻页。这事实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操作和两种截然不同的指令。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响应触控部分的操作分别具有移动和点击,并且分别对应不同的感应器,相应的感应信号也均由第二处理器进行处理并发送至电子设备。而电子设备根据该感应信号进行操作时,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明确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触摸滑动所对应的感应信号,用于实现带动光标在设备主体的显示屏上移动,值得说明的是,光标移动并不属于实现特定功能的指令类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4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随后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针对于提交的不同的事实发出了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18年07月24日所进行的修改属于同类缺陷,故已符合听证原则。(2)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手指设备操控电子设备的方式,且移动区域实现了鼠标的滚轮的功能,且通过类似鼠标的操作,无需鼠标所需的操作平面,给用户提供了便利,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中通过电子设备实现鼠标的滚轮操作,无需支撑面,便于用户操作的方案一致。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滑动操作的检测方式不同,具体为:对比文件1中用于检测滑动操作的是移动区域的感应器,没有明确感应器的数量,且没有明确公开如何检测滑动方向,而本申请用于检测滑动操作及与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感应信号的所述N个感应单元以及N个感应单元对应的感应区域,其中,所述感应信号包括所述N个感应单元中的至少两个感应单元检测到的信号,基于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低成本且准确的实现滑动操作的检测。而本领域中常用的成本低廉的各种感应器如单点感应器、单片感应器、阵列感应器均可以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区域中用于对用户的滑动动作的感应和检测,而基于多个感应单元进行感测时,确定用户的滑动方向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操作,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所述触控主体在移动区域241上触摸滑动,感应器感应上述滑动动作,反馈至设备主体10后,带动光标在设备主体10的显示屏13上移动”,而这样的控制移动也是一种移动指令,实现的是移动的功能。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独立权利要求1、9中特征“基于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生成一控制指令”修改为“在用户手心朝向地面时,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的排布方法,基于所述排布方向和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生成一控制指令”,以及将从属权利要求3、10中特征“根据所述位置感应参数,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相对于所述柱状体的排列方向”修改为“根据所述位置感应参数,确定用户手心是否朝向地面,在用户手心朝向地面时,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相对于所述柱状体的排列方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3、9、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固定结构,用于维持和柱状体的相对位置关系;
N个感应单元,设置在所述固定结构上,所述固定结构的外表面上具有与所述N个感应单元对应的感应区域,N为正整数;其中,所述N个感应单元用于检测获得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操作及与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感应信号,其中,所述感应信号包括所述N个感应单元中的至少两个感应单元检测到的信号;
处理单元,在用户手心朝向地面时,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的排布方向,基于所述排布方向和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生成一控制指令;
无线通信单元,用于将所述控制指令发给与所述电子设备建立无线连接的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一功能。”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方向检测单元,设置在所述固定结构上,用于在所述固定结构与所述柱状体维持所述相对位置关系时,检测获得位置感应参数;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位置感应参数,确定用户手心是否朝向地面,在用户手心朝向地面时,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相对于所述柱状体的排列方向。”
“9.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和柱状体维持相对位置关系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上的N个感应单元检测获得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操作体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操作及与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感应信号,其中,所述感应区域为与所述N个感应单元对应的区域,其中,所述感应信号包括所述N个感应单元中的至少两个感应单元检测到的信号;
在用户手心朝向地面时,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的排布方向,基于所述排布方向和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生成一控制指令;
将所述控制指令发给与所述电子设备建立无线连接的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一功能。”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感应信号,生成控制指令,具体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和柱状体维持所述相对位置关系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方向检测单元检测获得位置感应参数;
根据所述位置感应参数,确定用户手心是否朝向地面,在用户手心朝向地面时,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相对于所述柱状体的排列方向;
根据所述排列方向和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并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与所述滑动方向对应的所述控制指令。”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产品与本申请所公开的产品,都能实现不依赖支撑面而模拟实现传统鼠标的部分功能。但在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明确的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概念,在结构上不同。在控制逻辑上,对比文件1通过移动区域检测滑动或点击,而在点击区域只检测点击操作,且针对滑动的检测,仅对应于光标的移动,光标仅作为用户执行某操作的位置指示,并不能使电子设备执行某一功能。而本申请中,已明确限定根据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生成的控制指令可以使得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一功能。
(2)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N个感应单元用于检测获得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操作及与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感应信号,其中,所述感应信号包括所述N个感应单元中的至少两个感应单元检测到的信号;2)处理单元,在用户手心朝向地面时,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的排布方向,基于所述排布方向和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生成一控制指令;3)无线通信单元,用于将所述控制指令发给与所述电子设备建立无线连接的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一功能。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在于:如何根据滑动操作确定滑动方向并进而生成实现一功能的控制指令。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由感应信号确定操作体的滑动方向,是根据感应单元的排布方向而定的,且预设情况为用户手心朝向地面。对比文件1并不能构成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形式的公开。因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本身不能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8月26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4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均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CN 103677272A,公开日:2014年03月26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指设备、利用手指设备操控的电子设备(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8]段):所述响应部分24包括用以套在食指上柔性材料的第二套体,点击区域242设置于该第二套体的一侧,移动区域241与第二套体连接(相当于“固定结构,用于维持和柱状体的相对位置关系”)。所述移动区域241、点击区域242分别设有感应器,感应器感应触控部分23在移动区域241、点击区域242形成的动作(相当于“感应单元,设置在所述固定结构上,所述固定结构的外表面上具有与所述感应单元对应的感应区域”),并将感应信号发送至第二处理器21;第二处理器21将接收的感应信号通过第二通讯模块22发送至第一处理器21,第一处理器21根据接收的控制信号对设备主体10进行控制(相当于“处理单元,基于所述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生成一控制指令”)。所述触控主体在移动区域241上触摸滑动,感应器感应上述滑动动作,反馈至设备主体10后,带动光标在设备主体10的显示屏13上移动(相当于“感应单元用于检测获得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操作及与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感应信号”,“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一功能”);所述第二通讯模块22、第一通讯模块12为无线通讯模块,可以为蓝牙模块或Zigbee模块或红外线收发模块等(相当于“无线通信单元,用于将所述控制指令发给与所述电子设备建立无线连接的第二电子设备”)。
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对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滑动操作的检测方式不同,具体为:本申请用于检测滑动操作及与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感应信号的所述N个感应单元以及N个感应单元对应的感应区域,其中,所述感应信号包括所述N个感应单元中的至少两个感应单元检测到的信号,在用户手心朝向地面时,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的排布方法,基于所述排布方向和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而对比文件1中用于检测滑动操作的是移动区域的感应器,没有明确感应器的数量,且没有明确公开如何检测滑动方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低成本且准确的实现滑动操作的检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感应器如何检测滑动操作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中常用的成本低廉的各种感应器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区域,如单点感应器、单片感应器、阵列感应器,从而实现低成本的对用户的滑动动作的感应和检测;且当采用多个感应单元组成的阵列式感应器时,为了能够准确检测滑动操作,需要准确检测滑动方向,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少需要两个感应单元才能准确获取用户的滑动方向,且通过确定佩戴方式后,如设置手心或者手指的基准位置(例如手心朝向固定位置,或者固定手指固定方向),然后基于该基准位置获取多个感应单元的分布方式,从而确定滑动操作的方向则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确定触摸操作方向的常规手段。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如对比文件1的图2所示242为一指环,本身就是一个环状设备(相当于“所述固定结构具体为一环状结构,述固定结构的外表面包括外环表面和内环表面”)。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手指设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当采用多个感应单元的方式时,将多个感应单元沿环的方向排列在环的外表面上,便于对用户的触摸的检测,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获得感应单元的排列方向,需要确定手指设备的佩戴方向,为了获取佩戴方向,需要先获取佩戴手的方向,设置手心或者手指的基准位置(例如手心朝向固定位置,或者固定手指固定方向),然后基于该基准位置确定佩戴方向,再确定感应单元的排列方向,这是本领域中获得可穿戴设备的感应单元排列方向时常用的检测方式,因此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础上,为了准确获得用户的滑动方向,根据感应单元的排列方向和用户的操作的感应信号,确定滑动方向,并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与所述滑动方向对应的所述控制指令,这是确定用户的操作方向中常用的确认方式,因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根据实际需求将感应单元在设备上划分区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通过预设的操作确定滑动起点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采用常规的多个电极获取电荷信号的方式获取感应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2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便于用户佩戴设备,设置标识指示用户佩戴的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组合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3、4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中用于检测滑动操作的是移动区域的感应器,虽然没有明确感应器的数量,但是采用本领域中常用的成本低廉的各种感应器如单点感应器、单片感应器、阵列感应器均可以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区域中用于对用户的滑动动作的感应和检测。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领域中常用的感应器设置方式。对于控制逻辑不同:首先,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内容是“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生成一控制指令;将所述控制指令发给与所述电子设备建立无线连接的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一功能”,由于上述内容没有明确具体实现的什么功能,而实现光标的移动也是实现了功能的一种,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触控主体在移动区域241上触摸滑动,感应器感应上述滑动动作,反馈至设备主体10后,带动光标在设备主体10的显示屏13上移动”公开了本申请的上述内容。其次,基于上述对于“功能”的解释,对比文件1中通过感应在移动区域上触摸滑动实现设备主体上光标的移动,与本申请的通过在感应区域感应滑动操作实现第二电子设备实现功能,其本质是一致的。
(2)基于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和上述答复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触控主体在移动区域241上触摸滑动,感应器感应上述滑动动作,反馈至设备主体10后,带动光标在设备主体10的显示屏13上移动;所述第二通讯模块22、第一通讯模块12为无线通讯模块,可以为蓝牙模块或Zigbee模块或红外线收发模块等”相当于本申请的“感应单元用于检测获得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操作及与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感应信号;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执行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一功能;无线通信单元,用于将所述控制指令发给与所述电子设备建立无线连接的第二电子设备”。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手指设备操控电子设备的方式,且移动区域实现了鼠标的滚轮的功能,且通过类似鼠标的操作,无需鼠标所需的操作平面,给用户提供了便利,其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中通过电子设备实现鼠标的滚轮操作,无需支撑面,便于用户操作的方案一致。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对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滑动操作的检测方式不同,具体为:本申请用于检测滑动操作及与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感应信号的所述N个感应单元以及N个感应单元对应的感应区域,其中,所述感应信号包括所述N个感应单元中的至少两个感应单元检测到的信号,在用户手心朝向地面时,确定所述N个感应单元的排布方法,基于所述排布方向和所述至少两个感应单元的所述感应信号,确定所述操作体在所述感应区域上的滑动方向,而对比文件1中用于检测滑动操作的是移动区域的感应器,没有明确感应器的数量,且没有明确公开如何检测滑动方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低成本且准确的实现滑动操作的检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感应器如何检测滑动操作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中常用的成本低廉的各种感应器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区域,如单点感应器、单片感应器、阵列感应器,从而实现低成本的对用户的滑动动作的感应和检测;且当采用多个感应单元组成的阵列式感应器时,为了能够准确检测滑动操作,需要准确检测滑动方向,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少需要两个感应单元才能准确获取用户的滑动方向,且通过确定佩戴方式后,获取多个感应单元的分布方式,从而确定滑动操作的方向则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确定触摸操作方向的常规手段。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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