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导航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55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42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77635.4
申请日:2013-05-14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亚玲
合议组组长:张惠军
参审员:张静
国际分类号:G01C2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二者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本领域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77635.4,名称为“导航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14日,公开日期为2014年11月19日,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0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374864 A,公开日期为2012年03月14日。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还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 102054359 A,公开日期为2011年05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航方法,包括:
获取输入的关键字;
获取地图信息,根据所述关键字和所述地图信息获取目标位置;
跟踪获取定位信息;
根据所述目标位置、定位信息以及所述地图信息生成导航信息,所述导航信息为地理位置序列,由获取到的定位信息作为起始,并包含依次经过的路口,最终目标位置作为终点,其中,路口的位置信息还包括转向信息;
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导航信息;
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导航信息包括:在定位信息和导航信息中与该定位信息最接近的路口位置之间的预定距离播报该路口位置,并播报该路口位置对应的转向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输入的关键字的步骤包括:
获取输入的音频片段;
对所述音频片段进行语音识别得到关键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
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根据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修改所述导航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定位信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根据所述地图信息获取与所述定位信息对应的兴趣点信息;
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兴趣点信息。
6. 一种导航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关键字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输入的关键字;
目标位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地图信息,根据所述关键字和所述地图信息获取目标位置;
跟踪定位模块,用于跟踪获取定位信息;
导航信息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位置、定位信息以及所述地图信息生成导航信息,所述导航信息为地理位置序列,由获取到的定位信息作为起始,并包含依次经过的路口,最终目标位置作为终点,其中,路口的位置信息还包括转向信息;
语音播报模块,用于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导航信息,在定位信息和导航信息中与该定位信息最接近的路口位置之间的预定距离播报该路口位置,并播报该路口位置对应的转向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导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键字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输入的音频片段,对所述音频片段进行语音识别得到关键字。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导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实时交通信息通知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导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航信息生成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修改所述导航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导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兴趣点通知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地图信息获取与所述定位信息对应的兴趣点信息,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兴趣点信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导航信息为地理位置序列,由获取到的定位信息作为起始,并包含依次经过的路口,最终目标位置作为终点,其中,路口的位置信息还包括转向信息;(2)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导航信息包括:在定位信息和导航信息中与该定位信息最接近的路口位置之间的预定距离播报该路口位置,并播报该路口位置对应的转向信息。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航方法,包括:
获取输入的关键字;
获取地图信息,根据所述关键字和所述地图信息获取目标位置;
跟踪获取定位信息;
根据所述目标位置、定位信息以及所述地图信息生成导航信息;
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导航信息;
根据所述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
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
提示用户是否修改导航信息,若是,则根据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修改所述导航信息;若否,则维持原导航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输入的关键字的步骤包括:
获取输入的音频片段;
对所述音频片段进行语音识别得到关键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定位信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若处于驾驶状态,跟踪获取定位信息;
当获取到所述定位信息附近的兴趣点信息时,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兴趣点信息。
4. 一种导航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关键字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输入的关键字;
目标位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地图信息,根据所述关键字和所述地图信息获取目标位置;
跟踪定位模块,用于跟踪获取定位信息;
导航信息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位置、定位信息以及所述地图信息生成导航信息;
语音播报模块,用于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导航信息;
实时交通信息通知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
所述导航信息生成模块还用于在用户需要修改导航信息时,根据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修改所述导航信息;在用户不需要修改导航信息时,维持原导航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导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键字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输入的音频片段,对所述音频片段进行语音识别得到关键字。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导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兴趣点通知模块,用于若处于驾驶状态,跟踪获取定位信息,当获取到所述定位信息附近的兴趣点信息时,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兴趣点信息。
7. 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导航方法的步骤。
8. 一种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导航方法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根据兴趣点查找目标位置,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提高导航的便利性,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通过语音播报导航信息;根据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并通过语音播报这些信息;(2)提示用户是否修改导航信息,若是,则根据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修改导航信息;若否,则维持原导航信息。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1)中的“根据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并将实时路况信息显示给用户,以及可对导航信息进行语音提示”的技术特征,而“根据导航信息获取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并通过语音播报这些信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提供三篇参考文献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7、8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3、6的特征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4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航方法,包括:
获取输入的关键字;
获取地图信息,根据所述关键字和所述地图信息获取目标位置;
跟踪获取定位信息;
根据所述目标位置、定位信息以及所述地图信息生成导航信息;
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导航信息;
根据所述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
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
提示用户是否修改导航信息,若是,则根据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修改所述导航信息;若否,则维持原导航信息;
所述获取定位信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若处于驾驶状态,跟踪获取定位信息;
当获取到所述定位信息附近的兴趣点信息时,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兴趣点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输入的关键字的步骤包括:
获取输入的音频片段;
对所述音频片段进行语音识别得到关键字。
3. 一种导航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关键字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输入的关键字;
目标位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地图信息,根据所述关键字和所述地图信息获取目标位置;
跟踪定位模块,用于跟踪获取定位信息;
导航信息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位置、定位信息以及所述地图信息生成导航信息;
语音播报模块,用于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导航信息;
实时交通信息通知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
所述导航信息生成模块还用于在用户需要修改导航信息时,根据所述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修改所述导航信息;在用户不需要修改导航信息时,维持原导航信息;
所述兴趣点通知模块,用于若处于驾驶状态,跟踪获取定位信息,当获取到所述定位信息附近的兴趣点信息时,通过语音播报所述兴趣点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导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键字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输入的音频片段,对所述音频片段进行语音识别得到关键字。
5. 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导航方法的步骤。
6. 一种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导航方法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若处于驾驶状态,跟踪获取定位信息,当获取到定位信息附近的兴趣点信息时,语音播报该兴趣点信息。对比文件2未给出语音播报兴趣点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对兴趣点进行语音播报;参考文献2是在导航出现障碍不能继续前进时,才触发兴趣点搜索行为,而本申请是为了解决安全问题,用户处于驾驶状态时,通过语音播报其途径的餐馆、超市等兴趣点,并没有触发条件。因此,语音播报兴趣点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参考文献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9日和2019年09月20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二者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本领域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航方法,旨在解决在驾驶时司机通过显示屏获取导航信息存在安全风险、安全性降低的问题,具体通过语音播报导航信息,使司机在驾驶时无需专注于显示屏上的行车路线,而将注意力放在驾驶视野上,从而避免注意力不集中,提高安全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语音导航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62]段,图1-3、5):语音接收单元10接收外界的语音数据V,该语音数据V是驾驶者发出的导航目的地的语音命令,语音数据V为“A市B区C路D号”的格式;语音识别单元11根据关键字数据库12中存储的关键字对语音数据V进行匹配识别,将该语音数据V转换为语音导航设备1可识别的输入形式,并在电子地图14中可视化地显示出导航目的地的位置与路线;如,定位模块116根据识别出的“深圳市宝安区东环二路2号”的地名信息,将该地名信息在电子地图中进行定位,并可视化地显示出导航目的地的位置与路线。
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语音导航方法接收外界语音数据并识别出其中的关键词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取输入的关键字”;定位模块根据识别出的地名信息在电子地图中进行定位并显示导航目的地位置和路线,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取地图信息,根据关键字和地图信息获取目标位置”。对比文件1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出导航路线,而导航路线即当前位置(或出发位置)到目的地的路线,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目标位置、定位信息(当前位置)以及地图信息生成的导航信息,亦隐含公开了跟踪获取定位信息。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通过语音播报导航信息;根据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并通过语音播报这些信息;若处于驾驶状态,跟踪获取定位信息,当获取到定位信息附近的兴趣点信息时,通过语音播报该兴趣点信息;(2)提示用户是否修改导航信息,若是,则根据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修改导航信息;若否,则维持原导航信息。基于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向驾驶员提示导航/兴趣点信息以及更新导航信息。
对于区别(1),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交通信息的提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8]-[0049]、[0063]-[0064]段):接收用户添加的关注道路路段,根据关注道路路段显示所对应的关注道路路段信息,所述关注道路路段信息包括关注道路路段的名称、关注道路路段的交通信息及关注道路路段的设置信息,该关注道路路段的交通信息包括畅通、缓行、堵塞,关注道路路段的设置信息包括正常、回避、禁行;所述关注道路路段为所述关注道路上任意两个位置点之间的路段,该位置点可为路口、转弯处、分岔、高速路入口等。根据出发地信息、目的地信息、关注道路路段的设置信息和预先存储的地图数据进行路径规划,并获得规划路径;根据所述规划路径和所述当前位置进行导航,所述规划路径根据不同关注道路路段的交通信息显示为不同颜色,通过GPS信号确定当前位置(即定位信息),在当前位置到达或者接近信号灯、转弯处、路口、分岔路、高速公路入口等需要提示的地方时,进行语音提示。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并将实时路况信息显示在地图上。对比文件2的信号灯即是本申请的交通红绿灯,导航路径上所包含的红绿灯的数量是路径规划过程中经常会考虑的信息,行车速度、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等驾驶参数是在行驶过程中用户比较关注的信息;在导航过程中,当需要时,将这些实时路况信息、红绿灯状态信息和驾驶参数信息进行语音提示,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诸如参考文献1(CN 101097137 A,公开日期为2008年01月02日)公开了一种依据时间特性调整路径规划的导航系统及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段):导航系统进行路径规划,使用者进入特殊路段后(即在规划的路径上行驶过程中)进行语音提示,如全天候开启大灯,或者本路段限速60公里、前方路段因大雨塌方请改道行驶等。参考文献2(CN 101451853 A,公开日期为2009年06月10日)公开了一种导航装置根据实时交通信息进行导航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用语音提醒用户前方道路阻塞,需要绕行,从而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导航。参考文献3(CN 102097012 A,公开日期为2011年06月15日)公开了一种呈现替代路线的个人导航装置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当个人导航装置10通过交通资讯介面24接收关于“主要大街”前方道路拥塞的信息时(相当于实时交通信息),使用者正行驶于“主要大街上”,扬声器18会向使用者进行语音提示“主要大街的前方道路拥塞,您是否要通过第一大道以及公园大街进行绕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导航信息获取实时路况信息并将实时路况信息显示给用户,以及可对导航信息进行语音提示的技术特征,而“根据导航信息获取红绿灯状态信息和/或驾驶参数信息并通过语音播报这些信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在用户出行时,尤其是自驾旅游中,旅途中通常有多个感兴趣的旅游点(相当于兴趣点),如景点、住宿酒店、加油站等,如前述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将出发地信息、目的地信息、关注道路路段信息进行预先存储一样,用户通常会将这些兴趣点信息亦进行预先存储,当行驶到这些兴趣点附近时,导航终端通常会给出信息提示,如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语音播报是常用的信息提示方式。诸如参考文献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1-2段):车载导航器的存储设备中存有地图数据,地图数据包括兴趣点地址信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数据库中检索出邻近当前位置的多个兴趣点或休闲场所或服务器提供给用户,以便用户前往兴趣点、休闲场所等,这样用户既能获得较理想的路径,又能统筹安排好时间。
对于区别(2),当遇到道路拥堵等状况时,提醒用户是否进行路线变更,重新进行导航路径规划,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考文献2公开了一种导航装置根据实时交通信息进行导航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实施例1部分):导航装置按预设引导路径导航,且接收实时交通信息,并实时判断在引导路径上的当前位置与目的地之间是否存在障碍;若存在障碍且障碍为道路关闭或事故阻塞或缓行,则根据当前位置与目的地的位置信息,计算出适于绕过障碍的多条新引导路径,并通过显示或语音喇叭提示告知用户,最后按用户选择的新引导路径生成引导界面。参考文献3公开了一种呈现替代路线的个人导航装置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7]-[0049]段):使用者在原始路线上前进,同时接收新的交通资讯(即实时路况信息),当接收的交通资讯指出在原始路线上产生交通问题时,如交通事故、道路封闭、车速较缓等,路线选择软件便会根据道路限速、道路类型、交通状况等,开始搜寻替代路线,并可通过扬声器产生提示语音,使用者可利用语音或按钮进行回应,来接受或拒绝所提议的替代路线(即是否修改导航信息)。参考文献4(CN 101097148 A,公开日期为2008年01月02日)公开了一种自动提示绕道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当导航装置的移动速度(即驾驶参数信息)低于预定速度时,判断使用者可能遇到塞车或行车状况不好的情况(即实时路况信息),导航装置会开始计时;然后判断前方预定距离内是否有交叉路口可供绕道使用,若有,则可通过语音提示询问使用者是否重新规划路径,若是选择重新规划路径,则导航装置会以交叉路口为起点,重新规划路径供使用者参考;若不选择绕道而行,则不重新规划路径,继续执行计时(即继续按原导航路径前行)。上述参考文献2、参考文献3和参考文献4所记载的内容,均可以佐证区别(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若处于驾驶状态,跟踪获取定位信息,当获取到定位信息附近的兴趣点信息时,语音播报该兴趣点信息。对比文件2未给出语音播报兴趣点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对兴趣点进行语音播报;参考文献2是在导航出现障碍不能继续前进时,才触发兴趣点搜索行为,而本申请是为了解决安全问题,用户处于驾驶状态时,通过语音播报其途径的餐馆、超市等兴趣点,并没有触发条件。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语音播报导航信息的技术内容,至于将兴趣点信息亦进行语音播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特别是为了提高驾驶的安全性容易想到的信息播报方式。另外,参考文献2所公开的若存在障碍不能继续前行实质上是若存在道路关闭或事故阻塞或缓行,导航装置会给出新的引导路径以便绕行,或者给出邻近兴趣点信息,以便用户统筹安排好时间,这个期间,用户实质上仍是处于驾驶状态,这与本申请并无不同;为了驾驶安全,通过语音播报各种信息,而不是需要改变驾驶员视线的屏幕显示信息,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是普通用户的生活常识。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进行语音播报的触发条件,参考文献2记载了一种可进行语音播报的可能情况,而当用户在其他情况下亦需要语音播报时,同样可以采取这种信息通知手段;如参考文献2第4页最后一段和第5页第1段记载了:地图数据还包括以下兴趣点地址信息,常常是有关使用频率高或者一定地域内比较主要的地址……,当用户需要把其中某个兴趣点地址作为导航目的地时,可以方便的进行设定操作。这说明,用户在行驶过程中可以接收语音播报的兴趣点信息。实质上,作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无论是对兴趣点信息进行语音播报,还是其他信息如红绿灯、主要路口等的语音播报,均需要触发条件,通常是在距离这些点附近,如200米(这个距离阈值可以根据用户实际需求进行设定)时进行播报。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导航装置,其所包含的各个模块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导航方法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2]-[0039]):语音接收单元10如麦克风接收外界的语音数据V,语音识别单元11根据关键字数据库12中存储的关键字对语音数据V进行分段,生成n段语音数据Vi(相当于获取输入的音频片段);语音识别单元11中的关键字获取模块110、地名信息获取模块112等,采用多段识别的方法对语音片段进行识别,匹配出关键字,获取地名信息(相当于对音频片段进行语音识别得到关键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一致,因此,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设备,如对比文件1图1所示,语音导航设备包括的存储单元、电子地图、地名数据库和关键字数据库等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存储器,中央处理器、语音识别单元等相当于处理器,其在处理器上运行实现权利要求1-2任一的导航方法。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处理器执行实现权利要求1-2任一导航方法。同理,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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