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感测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感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16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80844
优先权日:2015-12-31
申请(专利)号:201611036506.3
申请日:2016-11-23
复审请求人:群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一帆
合议组组长:王娜
参审员:程灿
国际分类号:G01J1/02,G01J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整体上不存在设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需求,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36506.3,名称为“光感测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07日,申请人为群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9年03月05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311323Y,公开日期为2009年09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4011517A,公开日期为2014年08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感测器,用以感测一局部区域的一照度,其特征在于,该光感测器包括:
一第一壳体,包括一直穿孔和一斜穿孔,每一穿孔均具有一轴线;
一第二壳体,与该第一壳体卡固,且该第一壳体和该第二壳体之间形成一容置空间,该第二壳体的外表面设置有通孔状的外部卡固件,一外部卡固带穿过该通孔状的外部卡固件与一外部物体卡固;
一第一光吸收层,设于该第一壳体;
一第二光吸收层,设置该第二壳体;
一基板,设置于该容置空间且固定于该第二壳体上;
一遮蔽件,该遮蔽件用以盖住该直穿孔或该斜穿孔;以及
二感测模块,固定于该基板上且设置于该容置空间,且该二感测模块的位置分别位于该直穿孔和该斜穿孔的该轴线上,其中该二感测模块分别用以感测穿过该直穿孔和该斜穿孔对应的该局部区域的光线,以测出该局部区域的该照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感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光吸收层位于该容置空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感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二壳体更包括至少一卡固件和至少一卡固部,该至少一卡固件卡固该基板于该至少一卡固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感测器,其特征在于,该穿孔的一穿孔直径的范围介于3至6毫米。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感测器,其特征在于,该垂直穿孔与对应的该感测模块之间的一距离的范围介于6至8毫米。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光感测器,其特征在于,该局部区域是一圆锥形区域,该圆锥形区域的一底部圆面的直径的范围介于80至120厘米,该圆锥形区域的一高度的范围介于130至170厘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感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壳体更包括一侧面,该侧面自该第一壳体朝该穿孔的方向形成渐缩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感测器,其特征在于,该感测模块为一被动 式环境检测模块。”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为:(1)斜穿孔,具有一轴线,还包括固定于基板上的第二感测模块,第二感测模块位于斜穿孔的轴线上,用于感测穿过斜穿孔对应的局部区域的光线,以测出该局部区域的照度;(2)第二壳体与该第一壳体卡固,第二壳体的外表面设置有通孔状的外部卡固件,一外部卡固带穿过该通孔状的外部卡固件与一外部物体卡固;(3)第一光吸收层,设于该第一壳体,第二光吸收层,设于该第二壳体;(4)遮蔽件用于遮住直穿孔或斜穿孔。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使两个感测模块的感测视角不交叉以检测多个范围内照度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和(3)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群光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第二壳体作为外部保护壳体,其外表开设与外部物体固定的通孔,以方便其固定于欲监控的外部物体下方,基于该特征,本申请具有内置传感器及特定外观构造的光感测器产品区别于对比文件1中仅为封装芯片的光传感器。2)对比文件1的目的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提高封装感光芯片的感测精准度,尽可能使感光芯片垂直受光,其根本没有开多个孔的技术需求,也更没有开斜穿孔的技术需求。对比文件2并没有多个开口,而只有一个视角范围很大的开口部10,通过设置多个电极及反射膜实现多个视角尽量不相互交错设置,使得传感器元件通过一个开口部10而尽可能地扩大侦测范围,因此,对比文件2的开口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通过遮蔽件和分别感测穿过直穿孔和斜穿孔的光线的二感测模块,可以同时检测两个特定局部区域的光照度,也可以单独检测一特定局部区域的光照度,使用更加灵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光感测器并不只限于用于内置传感器,也可以作为具有外观结构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一光感测产品,其目的也可以是形成一方便检测的特定区域,与本申请中的二壳体的设置目的相同;在传感器底部壳体的外表面设置通孔状的外部卡固件、一外部卡固带穿过其与一外部物体卡固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中通过反射膜的设置,将传感器元件的侦测范围分为2个或3个不同的区域,因此给出了使两个感测模块的感测视角不交叉以检测不同角度范围内照度的技术启示。当在对比文件1设置两个芯片及两个不同方向的开孔时,也能够使感光元件只检测小角度范围内的光线强度,只要斜开孔轴线与感光元件法线夹角不过大,不会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背道而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因而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整体上不存在设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需求,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感测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传感器,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和第8页第1段和附图5):通过一感光芯片被罩设于一不透光的屏蔽体内的组合设计,而该屏蔽体上设有一供光线射入的开孔,以限制感光芯片可接收到的光线的入射角度,进而达到减少长波长的入射光(如:红外线光...等的非可见光)穿透感光芯片表面的镀膜所导致误判情形的发生,以增进感光芯片对于可见光的感测精准度;该SMD型的光传感器包括有一基座1、一感光芯片30及一屏蔽体40,该基座1设有二支架,而该二支架呈弯折状且由基座1内延伸至基座1外的两侧,该二支架包括有一第一支架10及一第二支架20,而该第一支架10上设有一承载部101;该感光芯片30上设有一镀膜31,该感光芯片30设于该第一支架10的承载部101上,且该感光芯片30与第二支架20之间设有一连接导线 32以形成电性连接;该屏蔽体40为不可透光体,该屏蔽体40内形成有一容置空间401,该屏蔽体40结合于基座1上,且该屏蔽体40并将感光芯片30罩设于其容置空间401内,该屏蔽体40上设有一开孔41,以供感光芯片30感光用。另外,该屏蔽体40亦可采用反光材料(如金属材料)或吸光材料等。
通过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具有开孔的、用于感测可见光的光传感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用以感测一局部区域的一照度的光感测器,对比文件1中的屏蔽体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壳体,屏蔽体40内形成有一容置空间401,对比文件1中的开孔4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直穿孔,该直穿孔具有一轴线,对比文件1的基座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板,对比文件1的感光芯片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感测模块,固定于基座1上且设置于容置空间401,其位置位于开孔41的轴线上,用以感测穿过开孔41对应的局部区域的光线,以测出该局部区域的照度。
由上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第一光吸收层,设于第一壳体;(2)还包括第二壳体,与该第一壳体卡固,与该第一壳体之间形成一容置空间,该第二壳体的外表面设置有通孔状的外部卡固件,一外部卡固带穿过该通孔状的外部卡固件与一外部物体卡固,第二光吸收层,设置该第二壳体,基板设置于该容置空间且固定于该第二壳体上;(3)第一壳体还包括一斜穿孔,该斜穿孔具有一轴线,还包括固定于基板上且设置于容置空间的一感测模块,其位置位于该斜穿孔的轴线上,用以感测该斜穿孔对应的该局部区域的光线,以测出该局部区域的该照度,还包括一遮蔽件,该遮蔽件用以盖住该直穿孔或该斜穿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造一适于连接至外部物体的光感测器,以及如何灵活地实现同时检测直入射、斜入射两个局部区域或单独检测其中一个局部区域的照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屏蔽体40为不可透光体,可采用吸光材料,基于此,将屏蔽体40设计为具有光吸收层的壳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光传感器中,屏蔽体40与基座1一起形成容置空间并构成SMD封装态样,而基于不同的安装环境和应用要求,另外设置第二壳体从而构造成一非封装应用、而是连接至外部物体直接应用的光感测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种情况下,为继续保持限制感光芯片可接收到的光线的入射角度,在第二壳体上设置光吸收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适应性修改,而设计第二壳体与该第一壳体卡固并形成容置空间,基板设置于该容置空间且固定于该第二壳体上,以及,为了便于第二壳体与外部物体的固定连接,设计第二壳体的外表面具有通孔状的外部卡固件,一外部卡固带穿过该通孔状的外部卡固件与一外部物体卡固,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感测器结构上的常规设计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一个感测模块检测正前方的光线,另一个感测模块检测倾斜的角度范围内的光线,从而使两个感测模块的感测视角不交叉以检测多个范围内照度的技术启示,且将孔相对于感测模块设置在倾斜方向和将孔直接设置成斜穿孔以使感测模块检测倾斜角度处的光线都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感光芯片和穿孔均设置成两个,使一个感光芯片感测正前方光线即从垂直穿孔入射的光线,另一个感光芯片感测倾斜方向的光线,从而使两个感光芯片的感测视角不交叉以检测两个不同范围内照度。并且还提出:当在对比文件1设置两个芯片及两个不同方向的开孔时,也能够使感光元件只检测小角度范围内的光线强度,只要斜开孔轴线与感光元件法线夹角不过大,不会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背道而驰。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关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3段中明确记载了“经由实验还发现:红外线光...等长波长的非可见光的入射角越大时,则越容易穿透该感光芯片30上的镀膜31而被感光芯片30感测到,故,本设计人以实验结果所得进行设计改良,通过减小入射光光线的入射角度,以达到减少该感光芯片30受红外线光...等长波长的非可见光的影响所造成感测误判的发生机率”,可见,对比文件1旨在克服感光芯片30上的镀膜31透过斜入射长波长光从而影响芯片测量可见光精准度的问题,为此,对比文件1在罩设芯片的屏蔽体40上设置开孔41以限制芯片可接收到的光线的入射角度;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通过缩小该屏蔽体上的开孔和改变屏蔽体的高度来减小入射光角度,以增进感测精准度,对比文件1还通过设计感光芯片上的镀膜来增进芯片反射长波长光的效果,以增进感测精准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发明内容第1-4段)。可见,对比文件1关注光传感器对可见光的感测精度,为避免误测情况发生尽可能地减少外界斜入射光到达感光芯片,为此,对比文件1所提出的技术手段围绕于设置开孔、缩小开孔、改变屏蔽体高度以及设计芯片镀膜,虽然对比文件1在屏蔽体上设置开孔限制入射角的方案实际上也是仅获取了来自局部区域的光线以进行感测,但获得来自局部区域的光以检测局部区域照度并不是对比文件1的本意,对比文件1亦没有披露或暗示在屏蔽体上再设置第二个开孔,因而,基于对比文件1披露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容易地想到改进其光传感器,去设计一种能够同时检测直入射、斜入射两个局部区域或单独检测其中一个局部区域照度的光感测器。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3段阐述“因为本设计人进行研究及实验发现:当入射光光线的入射角度小于20度时,该入射光中如红外线光...等长波长的非可见光会被该感光芯片30上的镀膜31所反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这一描述旨在阐述屏蔽体上设置开孔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情况,并不表示对比文件1追求获得诸如入射角度为20度的斜入射光。综上,对对比文件1披露的内容进行整体考虑可知,对比文件1所述的光传感器并不存在着另设一斜穿孔以感测斜入射方向的局部区域的照度的需求,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在其屏蔽体上再增设一斜穿孔。
其次,关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释电型红外线传感器,具体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74-76段和附图10-13):当测量对象物从图的左侧进入左侧的视角11b时,正面电极2a附近的电中性状态崩解,以Vout的电压为基准在负极侧检测到电位,进而持续移动而进入视角11a时,检测到正极侧的电位,进而往右持续移动而进入右侧的视角11b时,正面电极2b附近的电中性状态崩解,从Vout检测到负极的电位,另外,在视角11a与11b之间,建立不属于任何视野范围的死区区域,由此可将侦测区域细分化,不仅在穿越各区域时,在进行细微的动作时也可获得传感器输出;附图11和12示出了正面电极2a、2b和背面电极3a、3b的连接图案;如图13所示,以覆盖连接图案的方式形成反射膜9,因此正面电极2a的视角与正面电极2b的视角不会重叠,传感器输出不会相抵消。对比文件2涉及热释电型红外传感器,这类传感器通常用来侦测对象物的运动,而并不作为照度感测器,这类传感器包含受光电极和温度补偿电极来完成测量,上述实施例中的正面电极2a、2b并不能相当于感测模块,它们每一个均与相邻的电极成对连接以完成测量而并不独立地构成感测模块,且在此基础上,设计反射膜9使得正面电极2a、2b的视角不重叠,从而传感器输出不会相抵消,能够进行细分区域的侦测,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该实施例中,基于热释电型红外传感器的本身结构和功能对正面电极、背面电极、反射膜及开口部等做了整体设计,从而构造了一个具有大视角且能够进行细分区域侦测的传感器,鉴于热释电型红外传感器结构和功能与照度光传感器的明显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以得到一个光照度感测器,且能够同时检测直入射、斜入射两个局部区域的光照度或单独检测其中一个局部区域的光照度。
本申请的光感测器借由区别技术特征(3)的另一斜穿孔和位于其轴线上的另一感测模块,能够同时检测两个不同方向的局部区域的光照度,并进一步通过区别技术特征(3)中遮蔽件的设置,实现了这种情况下单独检测一个局部区域光照度的可能,增加了使用的灵活性。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容易地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8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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