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连接元件、应用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17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65917
优先权日:2013-08-12
申请(专利)号:201480045260.9
申请日:2014-07-11
复审请求人:阿诺德成形技术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周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16B15/06(2006.01);F16B19/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述其他现有技术的教导下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5260.9,名称为“连接元件、应用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阿诺德成形技术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2月15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即第1-8页)、2016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连接元件,具有:
-杆部(1),
-在所述杆部(1)的一个端部处径向上突出所述杆部(1)的外侧面的连接元件头部(2),
-在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处的转动驱动构造部以及
-前面的杆部端部(7),其中,
-在所述杆部(1)的从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的下侧面(3)出发的保持区段(5、15)中,在所述杆部处布置至少一对封闭的环形凸出(10、11、13、20),其中
-至少一个环形凸出(10、14、16)不是完全地布置在垂直于所述杆部(1)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并且
-在所述对的两个环形凸出(10、11、13、14、16、20)之间的间距沿着周缘是不同大小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杆部(1)的前面的端部(7)构造得钝。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杆部(1)的前面的端部渐细地构造。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定径区域(8)与所述杆部(1)的前面的端部邻接。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杆部(1)具有装配区域(6)。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杆部横截面圆形地和/或多边形地构造,其中,在由圆形和多边形组合的情况下,所述保持区段(5、15)具有圆形的横截面。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杆部(1)柱状地和/或锥状地构造,其中,在由柱状和锥状组合的情况下,所述保持区段(5、15)柱状地构造。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9、13、20)位于垂直于所述连接元件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
9.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10)位于倾斜于所述连接元件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14)波浪状地构造。
11.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16)具有两个阶梯状错开的部分。
12.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在所述保持区段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的齿面轮廓对称地构造。
13.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在所述保持区段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的齿面轮廓不对称地构造。
1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在所述保持区段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的齿面轮廓具有倒圆的横截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杆部(1)的前面的端部构造为弹道的倒圆的尖端(25)。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部分分别位于垂直于紧固元件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面向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的齿面(200)更靠近相对于所述连接元件的纵向轴线的横向平面。
18. 将根据前述的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元件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应用,方法是轴向地移入所述连接元件直至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的下侧面(3)的贴靠并且接下来转动所述连接元件用于锁紧。
19. 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工件彼此上下放置并且轴向移入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元件直至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的下侧面(3)贴靠在外部的工件处,而后转动所述紧固元件用于锁紧。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与在连接区域中被打孔的工件连接,轴向移入所述连接元件直至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的贴靠并且接下来转动所述连接元件用于锁紧。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与在连接区域中没有被打孔的工件连接,使所述连接元件在轴向的压紧力和高转速的条件下旋转直至产生孔且必要时产生卷边,并且接下来在所述转速降低的条件下轴向压入所述连接元件直至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贴靠在所述工件处并且接下来转动所述连接元件用于锁紧。”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3867864A,公开日为1975年02月25日;
对比文件2:US3473433A,公开日为1969年10月21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连接元件头部处的转动驱动构造部,至少一个环形凸出不是完全地布置在垂直于杆部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2)在对的两个环形凸出之间的间距沿着周缘是不同大小。区别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常规设置,区别特征2)也属于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8、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7、9-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3-14、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将根据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元件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应用,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连接元件的应用,在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的连接元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元件,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的连接元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0-2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阿诺德成形技术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
(1)在对比文件1中径向环16、18用于锁紧,而在对比文件2中凹槽3’用于锁紧,对比文件1、2的锁紧机理是不同的,为了解决实现锁紧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择一地应用对比文件1或2的技术方案,而不会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
(2)在对比文件1中,在径向环16、18之间存在凹口,该凹口对应于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只会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在径向环16和18之间的凹口,而不是改进径向环16和18。
(3)对比文件2为了建立可靠的连接,凹槽3应该与帽4中的隆起或珠5互相作用,而这与对比文件1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3的功能不但与对比文件1中的径向环16、18不同,而且与对比文件1中的在径向环16、18之间的凹口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径向环16和18,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在径向环16和18之间的凹口。
(4)从对比文件2的图19可知,沟槽12用于旋拧在杆9的上部分中的螺线,而不是凹槽3’。即使沟槽12能够应用于其他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其用于旋拧螺线而不是凹槽。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沟槽12和螺线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而不是沟槽12和凹槽3’。对比文件2中的螺线不能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环形凸出(10、14、16),因此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螺钉类部件的锁紧方式即是利用杆部与被锁紧件之间的凹凸配合进行固定,且请求人也已指出,对比文件1是利用径向环16和18进行锁紧,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用于锁紧的沟槽结构的设置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同样用于锁紧的径向环的设置。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并未涉及被连接元件的具体结构,因此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确定被连接元件与连接元件的配合关系如何,且即使对比文件2中涉及与帽4中的隆起或珠5互相作用,而实际起到锁紧作用的结构仍然是凹槽。对比文件2的图19的沟槽12是连接元件的一部分,请求人将其与连接元件上的凹槽3’和螺线割裂开来本身是不合理的,利用凹槽旋拧连接元件的同时,凹槽3’和螺线是同步转动的,不能得出沟槽只用于旋拧螺线而不旋拧凹槽的结论。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1、2中的紧固装置都是通过将所述紧固装置插入工件实现锁紧,并通过凹凸结构进一步加强锁紧。对比文件1、2中均涉及环形凹槽和环形凸起,两者之间可互相借鉴所述环形凹槽和环形凸起的设置方式(例如间距、倾斜方式),将对比文件1、2进行结合并不存在技术障碍。(2)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中在径向环16和18之间的凹口对应于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会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在径向环16和18之间的凹口。对比文件2的图14、15、18均示出了多个相对于螺栓轴线倾斜的环形槽,所述环形槽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环形槽改造为相对于螺栓轴线倾斜时,对比文件1中的一对环形凸出16、18自然也将成为相对于螺栓轴线倾斜,即至少一个环形凸出不是完全地布置在垂直于杆部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3)对比文件2图17-20中的螺栓并不与帽4配合,图17-20中的螺栓像本申请一样被驱动插进工件中,因此对比文件2中对于环形凹槽和凸起的设置方式可以无障碍地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环形凹槽和凸起的设置中。(4)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沟槽12不用于旋拧凹槽并不符合事实。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栏第29-37行和图19,当利用对比文件2图19的沟槽12对杆9进行旋拧时,凹槽3’随杆9一同受到旋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沟槽12和环形凹槽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障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具有并列选择关系的多个特征中的其中一个特征“杆部横截面多边形地构造”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6,并适应性地调整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来结合现有技术时,就不会破坏发明的创造性,此时,结合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无关紧要。在对比文件1中径向环16和18用于锁紧,在对比文件2中凹槽3'用于锁紧,对比文件1、2的锁紧机理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2结合。对比文件1中径向环16、18之间存在与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相对应的凹口,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强行结合对比文件2,也只会改进径向环16、18之间的凹口而不是改进径向环16和18。因此,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会破坏本申请的创造性。
(2)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图17-20所示的螺栓不与帽4配合,对此请求人有不同观点。如在对比文件2中的说明书第3栏第9-15行(图1-6的实施例)中公开的那样,窝状帽4的内部具有隆起或珠5,其能够作用到螺栓头1的凹槽3中。图17-20显示了具有开槽的柄的头部的各种构造,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为了表达的清楚性而在这些图中省略了帽。对比文件2中没有任何说明来证明可以使用图17-20中所示的螺栓而无需与帽配合。以图17和20中的螺栓为例,仅通过将螺栓插入工件而没有帽以及帽中的隆起或珠5与螺栓头1的凹槽3'接合,很难想象如何固定工件。因此,请求人认为如图17-20所示的螺栓应该与帽配合使用。实际上,在对比文件2中为了建立可靠的连接,凹槽3应该与帽4中的隆起或珠5互相作用,而这与对比文件1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3的功能不但与对比文件1中的径向环16和18不同,而且与对比文件1中的在径向环16和18之间的凹口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既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径向环16、18,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在径向环16、18之间的凹口。
(3)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沟槽12用于旋拧凹槽,对此请求人持有不同观点。首先,在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栏第32-37行(图19的实施例)中明确公开:根据图19的螺栓在杆9的上部分具有螺线。安装的实现方法是:驱动这些螺栓进入螺线的点之上的支撑部,接着螺栓通过沟槽12的接合转入预定位置。显然,沟槽12用于旋拧在杆9的上部分中的螺线,而不是凹槽3’。沟槽12的确可以旋转该凹槽,但是仅当沟槽12旋拧在杆9的上部分中的螺线时才伴随发生;“旋拧凹槽”并不是其目的,也没有特别的效果。此外,结合对比文件2的图19可以看出,凹槽3'在杆9上彼此平行地布置,凹槽3'的旋转没有实际意义,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中也无法得知“旋拧凹槽”有任何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中沟槽2并非用于旋拧凹槽。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沟槽和螺线而不是沟槽和凹槽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这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4)请求人将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杆部横截面多边形地构造”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现有技术没有公开上述特征,合议组认为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却没有对此举出相应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该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连接元件,具有:
-杆部(1),
-在所述杆部(1)的一个端部处径向上突出所述杆部(1)的外侧面的连接元件头部(2),
-在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处的转动驱动构造部以及
-前面的杆部端部(7),其中,
-在所述杆部(1)的从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的下侧面(3)出发的保持区段(5、15)中,在所述杆部处布置至少一对封闭的环形凸出(10、11、13、20),其中
-至少一个环形凸出(10、14、16)不是完全地布置在垂直于所述杆部(1)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并且
-在所述对的两个环形凸出(10、11、13、14、16、20)之间的间距沿着周缘是不同大小的,并且其中,杆部横截面多边形地构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杆部(1)的前面的端部(7)构造得钝。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杆部(1)的前面的端部渐细地构造。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定径区域(8)与所述杆部(1)的前面的端部邻接。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杆部(1)具有装配区域(6)。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杆部(1)柱状地和/或锥状地构造,其中,在由柱状和锥状组合的情况下,所述保持区段(5、15)柱状地构造。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9、13、20)位于垂直于所述连接元件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10)位于倾斜于所述连接元件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
9.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14)波浪状地构造。
10.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16)具有两个阶梯状错开的部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在所述保持区段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的齿面轮廓对称地构造。
12.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在所述保持区段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的齿面轮廓不对称地构造。
13.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在所述保持区段中至少一个环形凸出的齿面轮廓具有倒圆的横截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杆部(1)的前面的端部构造为弹道的倒圆的尖端(25)。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所述部分分别位于垂直于紧固元件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连接元件,其中,面向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的齿面(200)更靠近相对于所述连接元件的纵向轴线的横向平面。
17. 将根据前述的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元件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应用,方法是轴向地移入所述连接元件直至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的下侧面(3)的贴靠并且接下来转动所述连接元件用于锁紧。
18. 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工件彼此上下放置并且轴向移入根据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元件直至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的下侧面(3)贴靠在外部的工件处,而后转动所述紧固元件用于锁紧。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与在连接区域中被打孔的工件连接,轴向移入所述连接元件直至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的贴靠并且接下来转动所述连接元件用于锁紧。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与在连接区域中没有被打孔的工件连接,使所述连接元件在轴向的压紧力和高转速的条件下旋转直至产生孔且必要时产生卷边,并且接下来在所述转速降低的条件下轴向压入所述连接元件直至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贴靠在所述工件处并且接下来转动所述连接元件用于锁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2016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连接元件。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涉及一种锚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用于使工件26、支撑件22(即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紧固装置10(即连接元件),具有:杆部14;在所述杆部14的上端部处径向上突出所述杆部14的外侧面的头部12;位于下端(即本申请的前面)的杆部端部;其中,在所述杆部14的从所述头部12的下侧面出发的保持区段中,在所述杆部处布置多个(即至少一对)封闭的环形凸出18、16(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8行-第3栏第37行、图1-4)。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是:(1)设置在连接元件头部处的转动驱动构造部;(2)至少一个环形凸出不是完全地布置在垂直于所述杆部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并且在所述对的两个环形凸出之间的间距沿着周缘是不同大小的;(3)杆部横截面多边形地构造。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螺栓,具体公开了:在螺栓的头部1处具有凹槽12,凹槽12(即本申请的转动驱动构造部)用于对螺栓进行转动(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1行-第4栏第42行、图19),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连接元件进行转动驱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的图14公开了多个凹槽3’在两个不同方向上交替倾斜,图15、18公开了成对的彼此交叉的凹槽3’,图14、15、18中的凹槽倾斜于垂直于杆部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即不是完全地布置在垂直于杆部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而且图14中相邻的两个凹槽、图15和图18中交叉的两个凹槽之间的间距沿着周缘是不同大小的。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栏第21-24行公开了图15交叉设置的环形凹槽使得螺栓牢固地保持在材料中。此外,在螺栓式连接元件的表面设置凹槽和凸起以提高连接的紧固性或可靠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图14、15、18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对比文件1中的环形凸出作出同样的设置,即设置交叉的环形凸出或交替倾斜的环形凸出,而交叉的环形凸出或交替倾斜的环形凸出显然属于两个环形凸出之间的间距沿着周缘是不同大小的、而且至少一个环形凸出不是完全地布置在垂直于杆部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即交叉的环形凸出或交替倾斜的环形凸出显然对应区别技术特征(2)所描述的特征。综上,在螺栓式连接元件的表面设置环形凹槽和凸起的间距和倾斜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而且对环形凹槽和凸起的间距和倾斜方式的设置对于连接元件的紧固作用来说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杆部横截面的形状设置为多边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杆部横截面形状的设置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图1公开了杆部14的前面端部构造得钝,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的图11、17、19公开了杆部9的前面的端部渐细地构造,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2的图18、20公开了:从杆部的尖端数第一个凹槽与尖端之间具有等直径部分(即定径区域),该等直径部分与杆部的前面的端部邻接,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2的图17-20公开了:从杆部的尖端数第一个凹槽与尖端之间具有用于装配螺栓时首先与工件接合的区域(即装配区域),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2的图13-20公开了:杆部柱状地和/或锥状地构造,其中在由柱状和锥状组合的情况下,保持区段柱状地构造,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1的图1公开了:环形凸出16、18位于垂直于紧固装置10(即连接元件)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2的图13公开了:环形凸出位于倾斜于连接元件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9、10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2的图15、18公开了:环形凸出波浪状地构造、环形凸出具有两个阶梯状错开的部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1的图1公开了:保持区段中环形凸出18、16的齿面轮廓对称地构造,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2或3,从属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2、16的附加技术特征,保持区段中环形凸出的齿面轮廓对称地或不对称地构造均属于常规设置,将面向连接元件头部的齿面设置为更靠近相对于连接元件的纵向轴线的横向平面也属于常规设置,而且这些附加技术特征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保持区段中环形凸出的齿面轮廓的横截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环形凸出的齿面轮廓具有倒圆的横截面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2的图11公开了:杆部的前面的端部构造为弹道的倒圆的尖端,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从属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2的图15、18公开了:环形凸出具有两个阶梯状错开的部分,所述部分分别位于垂直于紧固元件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将根据前述的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元件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应用。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9-37行、图17-20)公开了一种螺栓(即连接元件),用于连接多个金属片、多个夹层等(即至少两个工件),连接方法包括,轴向地驱动螺栓进入支撑件直至达到螺纹点,然后通过沟槽12转动所述螺栓用于锁紧。虽然对比文件2的螺栓是支撑件达到螺纹点后再转动螺栓,本申请是连接元件头部的下侧面贴靠后再转动连接元件,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先把连接元件轴向插入工件然后再转动连接元件的技术启示,确定连接元件插入工件的程度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螺钉时,通常是先将螺钉插入工件一定的深度再旋拧螺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由确定螺钉预先插入工件的深度,螺钉预先插入工件的深度无论是螺钉长度的一半还是将螺钉基本全部插入工件使得螺钉头部贴靠工件,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于用螺钉实现紧固连接来说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均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中连接元件头部的下侧面贴靠后再转动连接元件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16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元件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独立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方法。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9-37行、图17-20)公开了一种螺栓(即连接元件),用于连接多个金属片、多个夹层等(即至少两个工件),即公开了用于使至少两个工件相互连接的方法,且隐含公开了将工件彼此上下放置,连接方法包括,轴向地驱动螺栓进入支撑件直至达到螺纹点,然后通过沟槽12转动所述螺栓用于锁紧。虽然对比文件2的螺栓是支撑件达到螺纹点后再转动螺栓,本申请是连接元件头部的下侧面贴靠在外部的工件处后再转动连接元件,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先把连接元件轴向插入工件然后再转动连接元件的技术启示,确定连接元件插入工件的程度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螺钉时,通常是先将螺钉插入工件一定的深度再旋拧螺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由确定螺钉预先插入工件的深度,螺钉预先插入工件的深度无论是螺钉长度的一半还是将螺钉基本全部插入工件使得螺钉头部贴靠工件,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于用螺钉实现紧固连接来说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均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中连接元件头部的下侧面贴靠在外部的工件处后再转动连接元件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16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元件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从属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涉及将权利要求18的方法应用在“连接元件与在连接区域中被打孔的工件连接”,然而将工件预先打孔以利于连接元件插入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如对比文件1的图2-3所示,紧固装置10插入工件26和支撑件22之前在工件26中已具有孔28,在支撑件22中也已具有孔24、24a,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从属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8。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涉及将权利要求18的方法应用在“连接元件与在连接区域中没有被打孔的工件连接”,该附加技术特征提供的打孔方法为“使所述连接元件在轴向的压紧力和高转速的条件下旋转直至产生孔且必要时产生卷边”,然而通过轴向压紧力和高转速产生孔属于常规的打孔方法。此外,在打孔后,由于不再需要打孔所需的高转速,因此接下来在转速降低的条件下将连接元件轴向压入工件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技术特征“轴向压入所述连接元件直至所述连接元件头部(2)贴靠在所述工件处并且接下来转动所述连接元件用于锁紧”已记载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中,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这些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被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2都是通过将螺栓杆部插入工件实现锁紧,并且都是通过螺栓杆部表面的凹凸结构加强锁固,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锁紧机理存在明显差异”并不成立。对比文件1、2中均涉及利用螺栓杆部的环形凹槽和环形凸起与被插入工件的材料变形的凹凸配合来加强锁固,因此对比文件1、2之间可互相借鉴所述环形凹槽和环形凸起的设置方式(例如间距、倾斜方式),两者之间的结合不仅不存在技术障碍,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将两者结合以改变对比文件1的环形凸起的设置方式。此外,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中在径向环16、18之间的凹口对应于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会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在径向环16、18之间的凹口。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图14、15、18均示出了多个相对于螺栓轴线倾斜的环形槽,所述环形槽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也就是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环形槽改造为相对于螺栓轴线倾斜时,对比文件1中的一对环形凸出16、18自然也将成为相对于螺栓轴线倾斜,即至少一个环形凸出不是完全地布置在垂直于杆部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图1-6示出了螺栓头(bolt head)和帽的配合,图7-11示了螺栓杆(shank),图12示出了具有相似的沟槽和缺口的螺栓头和螺栓杆,图13-15示出了螺栓杆上的各种环形缺口,图16示出了螺纹形状的缺口,图17-19示出了带槽螺栓杆上的各种结构的头(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4-60行)。螺栓具有多个纵向槽2,由于这些槽,螺栓可以容易地插入墙体中(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1行-第3栏第3行)。可以根据帽的使用方式确定帽的结构,例如作为管夹或作为固定螺母,帽的头部可以具有凹口,用于容纳管线、线缆等(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9-53行)。图9的螺栓1将永久固定在墙壁内,缺口3’具有倒钩作用,对于螺栓的取出来说提供了相对高的阻力(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2-69行)。图12的螺栓头1和螺栓杆9被构造为相同,因此当装配时不必特别考虑区分螺栓头和螺栓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15行)。图13-15中,围绕螺栓杆9设置有环形凹槽3’。图15中具有交叉的凹槽3’,螺栓杆9可以牢固地保持在材料中(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23行)。图16中螺栓杆9具有螺纹形式的凹槽3’,螺栓杆冲击插入然后稍微进行转动,对于轴向取出来说产生了相对大的阻力(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4-28行)。图17-20示出了螺栓的各种形式的头(head),以及螺栓杆9上的不同类型的凹槽3’,这些螺栓类型可以用于固定多个金属片、多个夹层等。图19的螺栓在螺栓杆9的上部部分具有螺纹,执行安装操作时,驱动螺栓使其进入支承件中直至达到螺纹点,然后通过沟槽12转动螺栓(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9-37行)。图20中,安装后的螺栓从工件上露出的部分、即螺栓杆9上部形成有螺纹11,通过在螺纹11上旋拧螺母,工件被快速紧固。
通过分析对比文件2的上述记载可知,图1-6示出了螺栓头1与帽4配合,图7-11、13-16仅示出了螺栓杆9,图12同时示出了螺栓头1和螺栓杆9。对比文件2的螺栓的一端为螺栓头1,另一端为螺栓杆9,螺栓头1用于与帽4套接配合,螺栓杆9并不与帽4配合,螺栓杆9用于插入工件。帽4并不插入工件中,否则帽无法作为管夹使用,帽也无法利用头部的凹口容纳管线和线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9-53行)。图9所示的螺栓杆9必然是在不与帽套接的情况下插入工件,否则就无法利用缺口3’的倒钩使得螺栓1永久固定在墙壁内(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2-69行)。图17-20的螺栓杆9用于插入工件,螺栓头1上并不设置图1-6那样的凹口3,图17-20的螺栓头1的形状无法与图1-6中的帽4配合套接。
综上,合议组认为,图17-20所示的螺栓可被理解为不需要帽。图17-20的螺栓杆9插入多个金属片或多个夹层中即可固定工件(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栏第29-37行),复审请求人所说的“仅通过将螺栓插入工件而没有帽以及帽中的隆起或珠5与螺栓头1的凹槽3'接合,很难想象如何固定工件”并不成立。此外,对比文件2的螺栓头1和帽4的配合过程与螺栓杆9插入工件的过程是互相独立的,对比文件2的螺栓头1和帽4的配合过程与本申请无关,对比文件2的螺栓杆9插入工件的过程与本申请连接元件的杆部插入工件的过程相同,而且都是利用螺栓杆/杆部的凹凸形状的表面与被插入的工件材料配合以达到牢固连接的效果(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栏第21-23行)。对比文件1、2中均涉及利用环形凹槽和环形凸起与被插入工件的材料的凹凸配合来加强锁固,因此对比文件1、2之间可互相借鉴所述环形凹槽和环形凸起的设置方式(例如间距、倾斜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者结合以改变对比文件1的环形凸起的设置方式。
(3)复审请求人认为无法得知对比文件2中“旋拧凹槽”有任何技术效果,然而本申请旋拧的也是凹槽,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为何本申请旋拧凹槽却能够产生特别的效果。此外,对比文件2的图17-20示出了螺栓的各种形式的头(head)以及螺栓杆9上的不同类型的凹槽(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9-31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的理解是,图17-20中的各种形式的头和不同类型的凹槽不应当被认为必须是固定的搭配组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图17-20中的各种形式的头和不同类型的凹槽完全可以自由组合,例如图18中成对的彼此交叉的凹槽可以替换图19中的凹槽3’,因此当旋拧图19的螺栓时,成对的彼此交叉的凹槽也被旋拧,这与本申请中所旋拧的凹槽的形状特点相同。
(4)对杆部横截面形状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杆部横截面形状的设置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杆部横截面多边形地构造”能够解决何种技术问题或者具有何种技术效果。此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0017、0044、0046段和图4、6的记载,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谓的“多边形”是倒圆多边形、具有倒圆的角和倒圆的齿面,也就是说杆部横截面的“多边形”不是通常理解的由多个直线部分构成的多边形,而是由多段曲线部分构成的“多边形”。对比文件2的图1、7-20都示出了螺栓外表面设有纵向槽2或2’,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栏第61行-第3栏第2行公开了螺栓具有多个纵向槽2(grooves),由于这些槽,螺栓可以容易地插入墙体中。因此,对比文件2的螺栓杆部的横截面的形状不是完整的圆形,而是由多段曲线构成,这从侧面佐证了“杆部横截面多边形地构造”属于常规设置。
(5)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者推理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螺栓杆部具有环形凸起和凹槽(参见对比文件1和2),在螺栓杆上设置成对交叉的环形凹槽,螺栓杆可以牢固地保持在材料中(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栏第16-23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者推理能够想到,对比文件1、2是在螺栓杆的表面设置凹槽和凸起,通过螺栓杆表面的凹凸形状与被插入工件材料的配合来提高连接的紧固性或可靠性,在对比文件2的图15、18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环形凸出作同样的设置,即设置交叉的环形凸出,而交叉的环形凸出显然属于两个环形凸出之间的间距沿着周缘是不同大小的、而且至少一个环形凸出不是完全地布置在垂直于杆部的纵向轴线延伸的平面中,因此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工件连接的紧固性来说,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并没有产生令人信服的更有效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本申请不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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