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70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802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39746.3
申请日:2015-12-1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党星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张巍
国际分类号: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现有技术中公开了相应的功能层结构,若技术方案只是基于各功能层的位置关系进行了一系列可预见的排列,并未改变各功能层的独立功能,也未体现排列后特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39746.3,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其中,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散热结构和外壳,所述散热结构包括:散热层、第一隔热层、保护层和第二隔热层;所述散热层为能够散发热量的层结构;其中,
所述保护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且靠近所述外壳的面上,用于起到密封的作用;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且远离所述散热层的面上,用于隔绝热量通过;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与所述保护层之间的位置;
或,所述保护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且靠近所述外壳的面上,用于起到密封的作用;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且远离所述散热层的面上,以隔绝所述散热层与所述外壳之间的热量传递;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第一隔热层且远离所述散热层的面上;其中,所述第二隔热层用于隔绝热量通过;
或,所述保护层用于起到绝缘的作用;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与所述外壳之间;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且靠近所述外壳的面上;所述第一隔热层和所述第二隔热层均用于隔绝热量通过;其中,所述第一隔热层和所述第二隔热层将散热层产生的热量经所述第一隔热层和第二隔热层的表面输送到电子设备的散热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结构还包括:
背胶,所述背胶设置在所述第一隔热层且远离所述散热层的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结 构还包括:
背胶,所述背胶设置在所述第二隔热层且远离所述保护层的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结构还包括背胶,其中:
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且未全部覆盖所述散热层的面上;
所述背胶设置在与所述第一隔热层同层且所述第一隔热层未覆盖所述散热层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结构还包括背胶,其中:
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远离所述散热层的面上,所述第二隔热层未全部覆盖所述保护层;
所述背胶设置在与所述第二隔热层同层且所述第二隔热层未覆盖所述保护层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结构还包括背胶,其中:
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第一隔热层远离所述散热层的面上,所述第二隔热层未全部覆盖所述第一隔热层;
所述背胶设置在与所述第二隔热层同层且所述第二隔热层未覆盖所述第一隔热层的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背胶,其中:
所述背胶设置在所述第一隔热层和所述第二隔热层的面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背胶,其中:
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且未全部覆盖所述散热层的面上;
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靠近所述外壳的面上,所述第二隔热层未全部覆盖所述保护层;
所述背胶设置在与所述第一隔热层同层且所述第一隔热层未覆盖所述散热层和与所述第二隔热层同层且所述第二隔热层未覆盖所述保护层的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3~8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隔热层的厚度为1~80μm;
所述第一隔热层的材料包括气凝胶。
10. 根据权利要求1、3~8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隔热层的厚度为1~80μm;
所述第二隔热层的材料包括气凝胶。”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47032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4737634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9-10的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隔热层虽具有两层结构,但实质上是一个整体的结构。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2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且远离所述散热层的面上;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与所述保护层之间的位置;或,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与所述外壳之间;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且靠近所述外壳的面上。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中仅包括一个绝热层,因此不会公开第一绝热层和第二绝热层之间的位置关系,及第二绝热层将导热层产生的热量经所述第二绝热层的表面输送到电子设备的散热孔,即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2、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实质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和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2-8记载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即使复审请求人按照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2-8进行修改,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10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其中,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三种并列技术方案中的第一、二种删除,保留第三种方案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6删除;将权利要求7-10作适应性修改,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2-5。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散热结构和外壳,所述散热结构包括:散热层、第一隔热层、保护层和第二隔热层;所述散热层为能够散发热量的层结构;其中,
所述保护层用于起到绝缘的作用;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与所述外壳之间;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且靠近所述外壳的面上;所述第一隔热层和所述第二隔热层均用于隔绝热量通过;其中,所述第一隔热层和所述第二隔热层将散热层产生的热量经所述第一隔热层和第二隔热层的表面输送到电子设备的散热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背胶,其中:
所述背胶设置在所述第一隔热层和所述第二隔热层的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背胶,其中:
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且未全部覆盖所述散热层的面上;
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靠近所述外壳的面上,所述第二隔热层未全部覆盖所述保护层;
所述背胶设置在与所述第一隔热层同层且所述第一隔热层未覆盖所述散热层和与所述第二隔热层同层且所述第二隔热层未覆盖所述保护层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 第一隔热层的厚度为1~80μm;
所述第一隔热层的材料包括气凝胶。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隔热层的厚度为1~80μm;
所述第二隔热层的材料包括气凝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与所述外壳之间;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且靠近所述外壳的面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隔热层以双重结构构成,包括第一隔热层和第二隔热层,但实质上是一个整体的结构。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明确公开了两个完全独立的隔热层,位置能够分别进行设置。对比文件2中第二隔热层层叠于第一隔热层的一面,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两隔热层不一定是层叠关系,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且保护层与第二隔热层相连,不一定与第一隔热层相连。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隔热层、保护层和第二隔热层能够将散热层包围起来,防止散热层的热量到达外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只看到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容易想到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包括隔热片(相当于本申请的散热结构),贴设于发热配件上,应用于后盖(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区域,上述隔热片包括(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80】、【0141】-【0144】段,附图14):散热层(相当于本申请的散热层),隔热层,层叠于隔热层一面的保护膜(相当于本申请的保护层),用于密封和保护隔热层的一面,采用PET等树脂材质制成(同时具备绝缘能力)。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201】段)隔热层能够以双重结构构成,即包括第一隔热层和第二隔热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隔热层和第二隔热层)。
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两层隔热层、保护层在外壳与散热层之间设置的相对位置;2)将散热层产生的热量经过第一隔热层和第二隔热层热层的表面输送到电子设备的散热孔。对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对相对位置的描述为“所述第一隔热层设置在所述散热层与所述外壳之间;所述第二隔热层设置在所述保护层且靠近所述外壳的面上”,其中第一隔热层的位置是明确的,位于散热层与外壳之间,而第二隔热层与保护层的位置相对于散热层、第一隔热层并没有明确限定,可以为任意合理的位置情形,例如可以理解为“外壳-第一隔热层-第二隔热层-保护层-散热层”的层叠关系。对于本申请提出的各种层间位置关系,说明书中未对其机理和优势予以任何说明,结合本申请说明书中对于两层隔热层“隔绝热量传递”、“隔绝热量通过”以及保护层用于密封或绝缘的作用记载,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理解,其仅仅是为具备两层隔热层和保护层的隔热结构提供了若干可能的解决方案。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备两层隔热层和保护层的隔热结构基础上,在散热层和外壳之间对两层隔热层和保护层的相对位置进行设置或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的。另外,即使按照说明书附图6示例的位置关系来理解,其散热路径被分为了左右两个部分,左边部分为:散热层-隔热层-外壳,该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0075】-【0080】段)。右边部分为:散热层-保护层-隔热层-外壳,对于该位置关系,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备隔热层和保护层的隔热结构基础上,在散热层和外壳之间对隔热层和保护层的相对位置进行设置或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同样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电子设备设置散热孔是本领域惯用的散热手段,当采用该散热手段后,在隔热层本身隔绝热量通过的前提下其表面能够将散热层传递过来的部分热量输送至散热孔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限定了背胶在权利要求1所述散热结构中的设置方式,采用与功能层同层设置,占据功能层的一部分空间,既能实现粘结又能有效减小散热结构的厚度。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电子设备上的复合片,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51】、【0178】段,附图1a、5a):壳体(相当于本申请外壳)与绝热层(相当于本申请隔热层)之间存在粘接层(相当于本申请背胶),绝热层贯通粘接层,出现在粘接层的上下表面,绝热层和粘接层的上下表面成为相同的面。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2、3限定的设置方式,其同样起到将散热结构粘结在外壳上、并能有效减少散热结构厚度的作用,即存在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3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5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62】-【0066】段):绝热层包括气凝胶;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88】段):隔热部件(相当于本申请的隔热层)厚度为5-30微米。同时,在两层隔热层均起到相同的阻止热量传递作用的前提下,如果第一隔热层选择采用气凝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二隔热层也采用包含气凝胶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4、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之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201】段)隔热层能够以双重结构构成,即包括第一隔热层和第二隔热层,第二隔热层层叠于上述第一隔热层的一面。虽然在该对比文件中两层隔热层的位置关系记载为层叠关系,但并未排除其它位置关系的可能,且两隔热层各自具备隔热机理和功能,并不必须互相依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分别独立设置也能够发挥其阻止热量通过的作用。本申请提出了两层隔热层、一层保护层在外壳与散热层之间的多个位置关系排列方案,但并未就任何一种排列方案的机理和优势作出任何说明,结合本申请说明书中对于两层隔热层“隔绝热量传递”、“隔绝热量通过”以及保护层用于密封或绝缘的作用记载,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理解,其仅仅是为具备两层隔热层和一层保护层的隔热结构提供了若干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请求人所陈述的“第一隔热层、保护层和第二隔热层能够将散热层包围起来”也仅仅是其中一种解决方案,各功能层仍旧独立发挥各自的作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备两层隔热层和一层保护层的隔热结构基础上,在散热层和外壳之间对两层隔热层和保护层的相对位置进行设置或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的,其并不能达到发明对创造性的要求,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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