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28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70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099715.5
申请日:2018-02-01
复审请求人:北京天仪百康科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天佐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周春艳
国际分类号:B01F7/24,B01F15/00,B01F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099715.5、发明名称为“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天仪百康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8年2月1日,公开日为2018年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5182557U,公告日为2016年4月27日)、对比文件2(CN104117323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对比文件3(CN205323609U,公告日为2016年6月22日)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8年2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搅拌罐和储液罐,所述搅拌罐和储液罐上端均形成有开口,所述搅拌罐设置在储液罐上,所述搅拌罐上端螺纹连接有罐盖,所述罐盖上设置有搅拌机构;
所述搅拌机构包括驱动电机、连接轴、桨叶和螺旋叶片,所述驱动电机的转轴贯穿罐盖伸入搅拌罐内部,所述连接轴固定在所述驱动电机的转轴下端,所述转轴上环绕固定有三个桨叶,所述桨叶以转轴为中心向下做折弯形变的构造,所述桨叶的一侧面向另一侧面做弧形度为80~90°的弯曲,所述转轴在转动过程中始终以所述桨叶内弯面为迎流面,所述连接轴下端通过三个连接梁连接有一个固定环,所述三个桨叶下端均连接在固定环上,所述连接轴自上而下构造有螺旋叶片,所述螺旋叶片围绕连接轴多圈,所述螺旋叶片自上而下面积逐渐变大,所述螺旋叶片的旋向与转轴转动方向相同;
所述搅拌罐底部设有第一排液管,所述第一排液管上安装有第一电磁阀,所述搅拌罐侧壁上设有第一控制器,所述第一控制器分别与驱动电机、第一电磁阀电连接;
所述储液罐内侧壁上设有若干同一旋向的螺旋凹痕,所述螺旋凹痕自储液罐底部向上延伸,所述储液罐内部下表面设有加热装置和温度传感器,所述储液罐的侧壁上部设有第二控制器,所述储液罐的侧壁底部设有第二排液管,所述第二排液管上安装有第二电磁阀和超声波流量计,所述第二控制器分别与加热装置、温度传感器、第二电磁阀和超声波流量计电连接;
所述储液罐的环状顶壁开设有一圈第一台阶槽,所述第一台阶槽包括向储液罐内倾斜的第一接触面、第一水平面,以及位于第一接触面和第一水平面之间的第一竖直止挡面,所述搅拌罐的底部沿周壁向下伸出有环形条,所述环形条底部开设有一圈与第一台阶槽相适配的第二台阶槽,所述第二台阶槽包括与第一接触面倾斜方向相同的第二接触面、第二水平面,以及位于第二接触面和第二水平面之间的第二竖直止挡面,所述第一接触面与第二接触面宽度相同,所述第一竖直止挡面和第二竖直止挡面高度相同,所述第一水平面大于第二水平面,所述第一水平面外缘设有固定圈, 所述固定圈上均匀间隔设有四个有固定件,所述固定件包括端部依次枢转连接的第一横杆、连接杆以及第二横杆,所述连接杆中部通过固定转轴与所述固定圈上端枢转连接,所述第一横杆上远离所述连接杆的一端穿过所述固定圈并伸在第一水平面上,所述环形条外侧设有凹槽,所述凹槽的槽口与所述第二横杆的端面相适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条外壁底部向内凹陷形成第一斜面,所述第一横杆自由端上部形成与所述第一斜面相适配的第二斜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液管连接有环形出液管,所述环形出液管设置在环形条内壁顶部,所述环形出液管下部均匀设有多个贴近环形条内壁的出液管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罐内侧壁上设有若干同一旋向的螺旋凹痕,所述螺旋凹痕的旋向与转轴转动方向相反,所述螺旋凹痕自搅拌罐底部向上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罐盖上还设置有药剂盒,所述药剂盒通过加药管与搅拌罐内部连通,所述加药管上设置有第三电磁阀,所述第三电磁阀与第一控制器电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请求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螺旋凹痕设置在储液罐中,对比文件3的导流槽是设置在搅拌罐中,导流槽的作用是与搅拌机构配合促进混合的;对比文件1中罐体1为三段式结构,不可能将对比文件3中的导流槽11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罐体1中,两者不存在结合启示,而且使用时很难拼接形成完整的螺旋。而本申请的螺旋凹痕设置在储液罐中,不是为了促进混合,而是为了防止絮凝剂沉淀、结块。在冬天或者温度较低情况下,通过加热装置25对储液罐2内溶液进行加热,被加热的液体沿着螺旋凹痕24上升从而产生漩涡,相当于加热的同时一直搅拌,可避免出现沉淀。(2)对于连接结构,首先,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搅拌罐和储液罐之间的连接结构,本申请的连接结构通过固定件、搅拌罐的底部结构以及储液罐的环状顶壁结构三者配合实现,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而且该连接结构也不是现有技术。其次,本申请的连接结构所起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的锁扣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 的锁扣在实际使用中很容易脱离,而本申请的连接结构通过提供水平的抵紧和卡槽配合实现在上、下罐体之间的稳定结合,从水平方向更加便于拆卸。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4月8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复习教材 第1分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编写,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5月第3版第3次印刷)。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证据1表明将混合设备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以及为了防止低温导致的絮凝剂沉淀,提高混合和溶解效果而在储液罐中设置加热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公开的罐体侧壁上设置的呈螺旋状的导流槽由罐体的底端部延伸至顶端部的作用是使液体随着导流槽流动,实现不同高度位置处液体的换流,从而改善液体的混匀效果。本申请被加热的液体沿着螺旋凹痕24上升从而产生漩涡,相当于加热的同时一直搅拌,也是为了实现搅拌混匀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的呈螺旋状的导流槽与本申请的螺旋凹痕的作用相同。虽然对比文件3的导流槽设置在搅拌罐中,但是为了混匀储液罐的液体,将螺旋凹痕设置在储液罐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防止低温导致的絮凝剂沉淀,提高混合、溶解絮凝剂的效果,将加热装置与螺旋凹痕结合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结构通过弹性锁扣的固定件、位于下部罐体的凸块和位于上部罐体的凹槽三者配合实现连接不同的罐体,其作用是便于运输、安装和维护。为了方便拆卸和固定搅拌罐和储液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位于上部的搅拌罐和位于下部的储液罐通过卡接和固定件的方式进行固定连接,采用具体的连接结构如相适配的台阶槽的构成及其连接关系、具体的固定件的构成及其连接关系等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应该将区别特征固有能解决的问题作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拆组方便且储存可避免出现沉淀的絮凝剂水解装置。(2)首先,对于搅拌罐和储液罐的连接关系,由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记载的“没有很好地进行过滤处理,影响酸性蚀刻再生剂的品质”可知,泵6和过滤器7是必须的。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能想到将搅拌罐直接设置在储液罐上,否则泵6和过滤器7的安装将成问题,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连接机构用于搅拌罐和储液罐之间。其次,对于搅拌罐和储液罐的连接机构,对比文件1的锁扣结构和本申请的连接结构的结构不同、实现连接的方式不同、作用也不同,对比文件1的锁扣结构在实际使用中很容易脱离,而本申请的连接结构提供水平的抵紧和卡槽配合实现在上、下罐体之间的稳定结合,从水平方向更加便于拆卸。(3)对于储液罐内壁上设置有螺旋凹痕,首先,对比文件3的导流槽11设置在搅拌罐中,必须配合搅拌机构使用;而对比文件1的罐体为三段式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对比文件3的导流槽11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搅拌罐罐体中,也不可能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储液罐中,而且在使用时很难拼接成完整的螺旋。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不存在结合启示。其次,对比文件3的导流槽11与本申请的螺旋凹痕的结构、设置位置和作用不同:对比文件3的导流槽11为凸出罐体内壁的凸肋结构,而本申请是螺旋凹痕;对比文件3的导流槽11设置在搅拌罐中,其作用是促进液体混合,而本申请的螺旋凹痕设置在储液罐中,其作用是防止絮凝剂沉淀、结块,在冬天或者温度较低情况下,通过加热装置25对储液罐2内溶液进行加热,只要水体在加热的状态稍有搅动即可,被加热的液体沿着螺旋凹痕24上升从而产生漩涡,相当于加热的同时一直搅拌,可避免出现沉淀;而且,如果将本申请的螺旋凹痕替换为对比文件3的凸肋,不仅实现不了加热的液体沿着导流槽上升从而产生漩涡的目的,还会阻碍液体上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8年2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1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配液装置(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高过滤率酸性蚀刻再生剂配液装置,它包括用于盛装酸性蚀刻再生剂的罐体1(相当于搅拌罐),……;所述下部罐体12的底端连接有管道5(相当于第一排液管),管道5依次连接有泵6、过滤器7和储液罐8,弧形过滤网50的过滤面积更大,能有效过滤掉酸性蚀刻再生剂内较大的废渣、杂物和泥沙等物。所述上部罐体10顶端盖设有盖子3(相当于罐盖),盖子3安装有搅拌装置2(相当于搅拌机构),盖子3还开设有可关闭的透气孔20,盖子3上方设置有抽风装置9,抽风装置9通过排气管连接有气体过滤器90。盖子3上开设有可关闭的透气孔20,当搅拌装置2工作时,透气孔20处于关闭状态,当搅拌装置2停止工作完成搅拌后,透气孔20处于打开状态,此时抽风装置9工作,将所排放的气体抽入排气管道,并经过气体过滤器90过滤后排出车间。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确定,搅拌装置2包括垂直的转轴和位于转轴端部的三个桨叶,罐体1位于储液罐8的上方。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搅拌机构的结构;(2)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为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储液罐内壁上设置有螺旋凹痕,储液罐上设置有加热装置、温度传感器、第二控制器、第二排液管、第二电磁阀和超声波流量计及其位置关系;搅拌罐上端螺纹连接罐盖,搅拌罐上设置有第一电磁阀、第一控制器及其位置关系;(3)权利要求1限定了搅拌罐和储液罐通过固定件、搅拌罐的底部结构以及储液罐的环状顶壁结构三者配合的具体连接方式。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拆卸和固定搅拌罐和储液罐,以及防止低温导致的絮凝剂沉淀,提高混合、溶解絮凝剂的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公开了一种搅拌桨,并具体公开了:桨叶3为若干条主叶片32在同一水平面或不同水平面上沿下杆22(相当于转轴)为中心做折弯形变的构造,主叶片32(由附图1可见,其数量为三个)横截面厚度为根部向端部逐渐减小,且主叶片32的一侧面向另一侧面做弧形度为80~90°的弯曲,搅拌桨在旋转过程中始终以主叶片32的根部为迎流面。在使用时,将该搅拌桨的旋转方向要始终保持与弯曲方向位搅拌漩涡流方向,达到省力,搅拌效率高的效果。主叶片32的上端通过固定环31与下杆22进行可拆卸连接,主叶片32的下端亦通过可拆卸连接设有圆环状的桨底33(相当于固定环),该桨底33通过加强筋38(相当于连接梁)与所述下杆22末端连接,该结构使桨叶进行合理固定且可进行拆卸清理或维修等工作,操作方便。对比文件2中搅拌桨的下杆、桨叶、主叶片、桨底、加强筋的作用是用于提高搅拌效果,这与本申请搅拌机构的转轴、桨叶、固定环、连接梁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连接梁的数量进行选择。而对于螺旋叶片,其是本领域常见的桨叶类型,为提高搅拌效果使絮凝剂快速、均匀地扩散到整个水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额外的螺旋叶片,并对螺旋叶片的结构进行优化。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配液装置兼具搅拌储液功能,将其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为了提高混合和溶解絮凝剂的效果而在储液罐上设置加热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1(第30-32页)公开了在水处理过程中,凡是能起到凝聚或(和)絮凝作用的药剂,统称混凝剂;混合设施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对水体的强烈搅动,使所投加的混凝剂在很短的时间内均匀地扩散到整个水体。混凝剂的投配方式可采用湿投法或干投法。整个系统包括药剂溶解、配置、计量、投加和混合等。溶解池(储液池)作用是把固体药剂溶成浓缩液或储存液体药剂原液。一般需加水和适当搅拌,搅拌设备可根据药量、药剂性质采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的方式。当冬季水温低或难溶药需加热。对于罐内壁上设置有螺旋凹痕,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公开了一种混合液搅拌器,并具体公开了:其包括罐体10、上盖20、搅拌轴40以及驱动电机30,罐体10的底端封闭、顶端开口,该罐体10的侧壁上设置有导流槽11,该导流槽11呈螺旋状,并且由罐体10的底端部延伸至顶端部,导流槽11的宽度由下至上逐渐的减小,该导流槽11用于引导罐体10中的液体呈螺旋状的顺延罐体10侧壁流动。在使用时,罐体10内部的液体随着搅拌叶片41转动,位于罐体10边缘靠近罐体10侧壁的部分液体会随着导流槽11流动,由于导流槽11呈螺旋状延伸,因此,在液体随着导流槽11流动时,可实现不同高度位置处液体的换流,从而改善了液体的混匀效果。由对比文件3的附图1可以确定螺旋状导流槽具有同一旋向。对比文件3公开的罐体侧壁上设置的呈螺旋状的导流槽由罐体的底端部延伸至顶端部的作用是导流液体、使液体随着导流槽流动,实现不同高度位置处液体的换流,从而改善液体的混匀效果,这与螺旋凹痕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将导流槽替换为螺旋凹痕以对液体进行导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储液罐内壁上设置螺旋凹痕以在储液罐内达到混匀效果,同时为了防止低温导致的絮凝剂沉淀,提高混合、溶解絮凝剂的效果,将加热装置与螺旋凹痕结合使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储液罐的温度传感器、控制器、排液管、第二电磁阀和超声波流量计及其位置关系,为了瞬时指示、便于控制和调节而采用温度传感器、控制器、在第二排液管上安装第二电磁阀和超声波流量计,以及控制器的电连接等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1(第30-32页)公开了混凝剂的投量需精确计算,设备应便于控制,随时可以调节。应设瞬时指示的计量设备和稳定加注量的措施。常用计量设备有:定量投药泵、转子流量计、电磁流量计和孔口计量设备等。影响混合效果的因素很多,如原水的温度,而采用的混合方式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因此为了瞬时指示、便于控制和调节,在搅拌罐上设置有第一电磁阀、第一控制器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提高混合、溶解絮凝剂的效果,设置储液罐的加热装置、温度传感器、第二控制器、第二排液管、第二电磁阀和超声波流量计的位置关系,搅拌罐上端螺纹连接罐盖,设置搅拌罐的第一电磁阀、第一控制器的位置关系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进一步公开了下述内容:罐体1为三段式结构,包括上部罐体10、中部罐体11和下部罐体12,中部罐体11的顶端和底端均设置有凸块42,上部罐体10的底端和下部罐体12的顶端均开设有凹槽40,凹槽40内嵌置有密封凹圈41,中部罐体11顶端的凸块42插入上部罐体10底端的凹槽40内,中部罐体11底端的凸块42插入下部罐体12顶端的凹槽40内;上部罐体10和中部罐体11在插接位设置有弹性锁扣4,下部罐体12和中部罐体11在插接位也设置有弹性锁扣4。中部罐体11与上部罐体10、下部罐体12的连接处用凹槽40及凸块42的连接结构,并用密封凹圈41进行密封,可保证液体不外渗,再用弹性锁扣4锁紧,使得中部罐体11与上部罐体10、下部罐体12紧紧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加强防漏性能,拆装时只需打开弹性锁扣4,便可将罐体1拆卸为三段,具有便于搬运、安装和维护的优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位于下部罐体的凸块和位于上部罐体的凹槽的卡接方式以及使用弹性锁扣的固定件的方式连接不同的罐体,其作用是便于运输、安装和维护。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拆卸和固定搅拌罐和储液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位于上部的搅拌罐和位于下部的储液罐通过卡接和固定件的方式进行固定连接,采用具体的连接结构如相适配的台阶槽的构成及其连接关系、具体的固定件的构成及其连接关系等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
对于权利要求2、3,形成适配的第一斜面和第二斜面、第一排液管连接环形出液管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公开了搅拌罐体侧壁上设置的呈螺旋状的导流槽由罐体的底端部延伸至顶端部,由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附图1可以确定螺旋凹痕具有同一旋向。为了保证导流效果,将螺旋凹槽的旋向与转轴转动方向相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5,通过药剂盒、加药管的方式进行添加药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保证自动化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加药管上设置第三电磁阀并使其与第一控制器连接;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应当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絮凝剂遇水溶解时发生水解,搅拌使得水解得充分、不产生沉淀,可以提高污水处理的效果,因此搅拌会提高混合的效果,水解得充分即提高了溶解絮凝剂的效果。本申请的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方便拆卸和固定搅拌罐和储液罐、防止低温导致的絮凝剂沉淀,从而提高混合、溶解絮凝剂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拆卸和固定搅拌罐和储液罐,以及防止低温导致的絮凝剂沉淀,提高混合、溶解絮凝剂的效果,这与申请人声称的“提供一种拆组方便且储存可避免出现沉淀的絮凝剂水解装置”并不矛盾。
(2)首先,对比文件1的位于上部的罐体1中弧形过滤网50的作用是初步过滤掉较大的废渣、杂物和泥沙等物,过滤器7的作用是过滤掉更为细小的废渣、杂物和泥沙等物,泵6的作用是将位于上部的罐体1经管道5排出的再生剂液体输送至储液罐。在不需要过滤掉更为细小的废渣、杂物和泥沙等物时可以不使用过滤器7;当罐体1位于储液罐8的上方时,仅依靠液体自身的重力也能实现将位于上部的罐体内液体输送到位于下部的储液罐中,即当将对比文件1的装置用于不需要过滤的场合,例如本申请的絮凝剂水解领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省略过滤器7和泵6。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带搅拌的罐体1直接设置在储液罐8上不存在技术障碍。其次,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位于下部罐体的凸块和位于上部罐体的凹槽的卡接方式以及使用弹性锁扣的固定件的方式连接不同的罐体以便于运输、安装和维护的基础上,为了方便拆卸和固定搅拌罐和储液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位于上部的搅拌罐和位于下部的储液罐通过卡接和固定件的方式进行固定连接,采用具体的连接结构如相适配的台阶槽的构成及其连接关系、具体的固定件的构成及其连接关系等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弹性锁扣结构在需要经常拆卸的产品中应用更可靠,板插接固定结构的插舌易折断、可拆卸次数有限,因此本申请使用的提供水平的抵紧和卡槽配合的连接结构与对比文件1使用的凸块、凹槽的卡接方式和弹性锁扣的固定件的连接结构相比,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证据1表明将混合设备用于污水处理的絮凝剂水解装置,以及为了防止低温导致的絮凝剂沉淀,提高混合和溶解效果而在储液罐中设置加热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公开的罐体侧壁上设置的呈螺旋状的导流槽由罐体的底端部延伸至顶端部,其没有公开导流槽为凸出罐体内壁的凸肋结构,导流槽的作用是使液体随着导流槽流动,实现不同高度位置处液体的换流,从而改善液体的混匀效果。退一步讲,即使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凸肋结构,但是各凸肋之间也形成与本申请相对应的螺旋凹痕。本申请被加热的液体沿着螺旋凹痕24上升从而产生漩涡,相当于加热的同时一直搅拌,也是为了实现搅拌混匀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的呈螺旋状的导流槽与本申请的螺旋凹痕的作用相同,将对比文件3的凸肋替换为凹槽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使用搅拌机构与导流槽配合的作用是提高混合、搅拌的效果,这与本申请使用水体加热产生稍有搅动与螺旋凹槽配合使用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不仅实现不了加热的液体沿着导流槽上升从而产生漩涡的目的,还会阻碍液体上升”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3的导流槽设置在搅拌罐中,但是为了混匀储液罐的液体,将螺旋凹痕设置在储液罐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防止低温导致的絮凝剂沉淀,提高混合、溶解絮凝剂的效果,将加热装置与螺旋凹痕结合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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