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预定在线广告活动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43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55351
优先权日:2013-04-29
申请(专利)号:201410178076.3
申请日:2014-04-29
复审请求人:奥誓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洁
合议组组长:王阜东
参审员:唐宇希
国际分类号:G06Q10/02,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78076.3,名称为“预定在线广告活动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奥誓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50165638 A1,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4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0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在服务器系统中,
从文档项目数据库(114)中选择预生成的文档项目以呈现给第三方;
利用以下信息将要约消息(500)格式化:
内容项目流,
所选择的文档项目,该文档项目在外观上显示为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
对于由在线服务提供商向所述第三方推荐的活动的要约,以及
要约接受执行器(520);
将所述要约消息从所述服务器系统传送到所述第三方的设备(124),
接收指示所述第三方选择了所述要约接受执行器的要约接受消息;以及
预定所述推荐的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要约消息(500)格式化还包括:将要约修改执行器(522)包括在所述要约消息中,并且还包括接收指示选择了所述要约修改执行器的要约修改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服务器系统中,
响应于接收到要约修改执行消息,打开所述第三方的设备上的网页(600,700);所述网页显示所述网页上的所述推荐的活动的所述要约的可修改元素;
接收定义与所述网页的第三方交互的数据,以修改对于所述推荐的活动的所述要约的第三方选择的元素;
接收指示接受了具有经修改的元素的所述推荐的活动的修改要约接受消息;以及
预定所述推荐的活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服务器系统中,
响应于接收到所述要约接受消息,将网页传送到所述第三方,所述网页包括条款接受执行器;
提示所述第三方选择所述条款接受执行器;以及
接收指示选择了所述条款接受执行器的条款接受消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传送所述消息包括将电子邮件消息传输到所述第三方的设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预定所述推荐的活动包括:
使用包括所选择的文档项目的广告填充广告数据库;
使用对于所述推荐的活动的所述要约的详情更新账户管理服务器上的所述第三方的账户;以及
将所述广告提供给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文档项目是为吸引受众注意而开发的图形、文本、声音和视频。
8. 一种系统,包括:
存储设备(114),用于存储定义多个预生成文档项目的数据;以及
服务器系统(116),其与所述存储设备(114)进行数据通信,并且被配置为通过网络将通信(500)传送到第三方的数据处理设备,所述通信包括:
定义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的数据,
示例性内容,该示例性内容如所提议的那样与所述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一起显示在所述通信中,
给所述第三方的关于在线推荐的活动的要约,其包括所述预生成文档项目,以及
要约接受执行器(520),在所述第三方的数据处理设备处接收到所述通信时,所述第三方能够选择所述要约接受执行器以接受所述要约。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还包括:
文档项目数据库(114),其被配置为存储定义多个文档项目的数据;
转换引擎,其与所述文档项目数据库进行数据通信,并且能够操作来将所选择的文档项目从初始项目格式修改为要约项目格式以作为预生成文档项目包括在所述通信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
其中所述转换引擎能进一步操作来修改所选择的文档项目以形成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从而在视觉上与和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一起显示在所述通信中的内容项目相符合;并且/或者
其中所述转换引擎能进一步操作来修改所选择的文档项目从而在视觉上与和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一起显示在所述通信中并且与至少一个计算设备和一个或多个移动计算设备相关联的内容项目相一致。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
其中所述服务器系统包括电子邮件服务器(116),其被配置为将发往所述第三方的电子邮件消息格式化,所述电子邮件消息包括:
用于显示给网站的用户的示例内容;以及
为与所述示例内容一起进行流显示而被格式化的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
并且其中所述电子邮件服务器(116)被配置为将所述电子邮件消息格式化,使之具有与所述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相关联并且如所提议的呈现在至少一个台式计算设备和移动计算设备上的那样显示的所述示例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文档项目是为吸引受众注意而开发的图形、文本、声音和视频。”
驳回理由具体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要约消息格式化时还利用对于由在线服务提供商向第三方推荐的活动的要约,预定的活动是推荐的活动。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线服务提供商在为客户提供在线广告服务中如何由被动变为主动。上述区别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服务器与客户的通信还包括给所述第三方的关于在线推荐的活动的要约,其包括所述预生成文档项目。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线服务提供商在为客户提供在线广告服务中如何由被动变为主动。上述区别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9-12的限定部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文档项目在外观上显示为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修改为“该文档项目以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的方式在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中显示”,并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基于用户做出的选择生成(单个)定制广告,但对比文件1不提供(多个)内容项的流,其中(多个)文档项被显示具有外观以匹配上下文中与(多个)内容项的流的外观;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或教导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利用以下信息将要约消息格式化:所选择的文档项目,该文档项目以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方式在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中显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在服务器系统中,
从文档项目数据库(114)中选择预生成的文档项目以呈现给第三方;
利用以下信息将要约消息(500)格式化:
内容项目流,
所选择的文档项目,该文档项目以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的方式在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中显示,
对于由在线服务提供商向所述第三方推荐的活动的要约,以及
要约接受执行器(520);
将所述要约消息从所述服务器系统传送到所述第三方的设备(124),
接收指示所述第三方选择了所述要约接受执行器的要约接受消息;以及
预定所述推荐的活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的将要约信息格式化是利用内容项目流与选择的文档项目在上下文外观上匹配来实现格式化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什么是内容项目流,而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内容来理解,内容项目流是所传输的数据流中除了所选择的预生成的文档项目外的其他数据内容,是最终要与所选择的文档项目所一起呈现在同一个界面上的数据内容。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0023]段、附图4-5所示,用户选择广告模板,模板中包括布局,颜色,背景显示,图片位置,文本位置;用户选定项目后,形成格式化的广告页面;用户所选定的模板和项目与其他项目数据比如选择框、内容框、外观框等内容项目,其显示也是在同一个界面上,且上下文外观也匹配,对模板中所包含的例如布局,颜色,图片文本位置等内容进行设定,是对广告最终所呈现的外观上的格式上的设定。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定制界面中,其定制要约也是格式化的,同样也是利用内容项目流与选择的文档项目在上下文外观上匹配来实现格式化的。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利用以下信息将要约信息格式化:所选择的文档项目,该文档项目以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方式在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中显示;选择文档项目以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其次,本申请当前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内容项目和文档项目为多个,而如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4-5所示,对比文件1中的内容项目和文档项目也不止一个。最后,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本申请说明书[0073]段中关于广告格式化的具体内容加入权利要求,本申请也不具备创造性,因为为了提升用户体验,使广告的显示界面在视觉上更加吸引眼球,将流广告格式化,使其文本、图形和其他内容的大小、颜色和相对定位方面匹配于周围流内容,以使得整个界面看起来更加美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利用内容项目流、对于由在线服务提供商向所述第三方推荐的活动的要约将要约消息(500)格式化;该文档项目以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的方式在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中显示;将所述要约消息从所述服务器系统传送到所述第三方的设备(124);预定的活动是推荐的活动。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线广告提供商如何主动为客户服务。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在线广告提供商会主动为用户提供推荐活动的要约以供用户选用,并向用户呈现在线播放广告时、广告与在线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匹配的视觉效果,从而进一步改进广告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限定部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示例性内容,该示例性内容如所提议的那样与所述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一起显示在所述通信中;给所述第三方的关于在线推荐的活动的要约。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线广告提供商如何主动为客户服务。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在线广告提供商会主动为用户提供推荐活动的要约以供用户选用,并向用户呈现在线播放广告时、广告与在线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匹配的预览效果,从而进一步改进广告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9-12的限定部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进一步指出:为了增强广告效果,在线广告提供商向用户呈现在线广告时,会使所述广告呈现与在线内容项目的上下文的外观匹配的视觉效果,即使在线广告与在线的内容项目无缝匹配(例如网站设计中需要考虑网页上同时显示的新闻内容和广告内容的外观一致性),从而改进了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2的限定部分并入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9的限定部分并入原权利要求8,并适应性地将原权利要求8中的“存储设备”修改为“文档项目数据库”。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利用内容项目流将要约消息(500)格式化,所选择的文档项目以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的方式在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中显示,将所述要约消息(500)格式化还包括:将要约修改执行器(522)包括在所述要约消息中,并且还包括接收指示选择了所述要约修改执行器的要约修改消息”。该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是:主动地且自动地将包含取自现有活动的广告创意的信息转换为适合特定新广告产品和特定预期的广告商的提议,而不是仅仅着眼于使预期的广告商更容易开发其自身的广告创意。
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在服务器系统中,
从文档项目数据库(114)中选择预生成的文档项目以呈现给第三方;
利用以下信息将要约消息(500)格式化:
内容项目流,
所选择的文档项目,该文档项目以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的方式在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中显示,
对于由在线服务提供商向所述第三方推荐的活动的要约,以及
要约接受执行器(520);
将所述要约消息从所述服务器系统传送到所述第三方的设备(124),
接收指示所述第三方选择了所述要约接受执行器的要约接受消息;以及
预定所述推荐的活动,
其中将所述要约消息(500)格式化还包括:将要约修改执行器(522)包括在所述要约消息中,并且还包括接收指示选择了所述要约修改执行器的要约修改消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服务器系统中,
响应于接收到要约修改执行消息,打开所述第三方的设备上的网页(600,700);所述网页显示所述网页上的所述推荐的活动的所述要约的可修改元素;
接收定义与所述网页的第三方交互的数据,以修改对于所述推荐的活动的所述要约的第三方选择的元素;
接收指示接受了具有经修改的元素的所述推荐的活动的修改要约接受消息;以及
预定所述推荐的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服务器系统中,
响应于接收到所述要约接受消息,将网页传送到所述第三方,所述网页包括条款接受执行器;
提示所述第三方选择所述条款接受执行器;以及
接收指示选择了所述条款接受执行器的条款接受消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传送所述消息包括将电子邮件消息传输到所述第三方的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预定所述推荐的活动包括:
使用包括所选择的文档项目的广告填充广告数据库;
使用对于所述推荐的活动的所述要约的详情更新账户管理服务器上的所述第三方的账户;以及
将所述广告提供给用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文档项目是为吸引受众注意而开发的图形、文本、声音和视频。
7. 一种系统,包括:
文档项目数据库(114),用于存储定义多个预生成文档项目的数据;以及
服务器系统(116),其与所述存储设备(114)进行数据通信,并且被配置为通过网络将通信(500)传送到第三方的数据处理设备,所述通信包括:
定义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的数据,
示例性内容,该示例性内容如所提议的那样与所述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一起显示在所述通信中,
给所述第三方的关于在线推荐的活动的要约,其包括所述预生成文档项目,以及
要约接受执行器(520),在所述第三方的数据处理设备处接收到所述通信时,所述第三方能够选择所述要约接受执行器以接受所述要约,以及
转换引擎,其与所述文档项目数据库进行数据通信,并且能够操作来将所选择的文档项目从初始项目格式修改为要约项目格式以作为预生成文档项目包括在所述通信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
其中所述转换引擎能进一步操作来修改所选择的文档项目以形成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从而在视觉上与和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一起显示在所述通信中的内容项目相符合;并且/或者
其中所述转换引擎能进一步操作来修改所选择的文档项目从而在视觉上与和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一起显示在所述通信中并且与至少一个计算设备和一个或多个移动计算设备相关联的内容项目相一致。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
其中所述服务器系统包括电子邮件服务器(116),其被配置为将发往所述第三方的电子邮件消息格式化,所述电子邮件消息包括:
用于显示给网站的用户的示例内容;以及
为与所述示例内容一起进行流显示而被格式化的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并且其中所述电子邮件服务器(116)被配置为将所述电子邮件消息格式化,使之具有与所述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相关联并且如所提议的呈现在至少一个台式计算设备和移动计算设备上的那样显示的所述示例内容。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文档项目是为吸引受众注意而开发的图形、文本、声音和视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申请日2014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0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50165638 A1,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8日。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基于电视的网络系统上生成定制广告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19]、[0028]段,图4-7):自动广告服务器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服务器系统”)包括基于网络的广告数据库,用于根据在线互联网用户输入的选择及数据、提供并检索用于处理并配置定制广告1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从文档项目数据库(114)中选择预生成的文档项目以呈现给第三方”);在步骤70,客户登录特定网站的主页;所述网站的主页上显示多个特定广告类别的超链接列表;在步骤72,客户选择特定类别;显示涉及所选的特定类别的网站,示出用户可以选择的多个广告模板,每个目标提供不同的布局和颜色策略;在步骤73,客户选择相应的选择模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选择的文档项目”),以生成定制广告;在步骤74,客户在每个数据域内键入描述性信息;客户决定将显示的信息和显示的信息的格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将所述要约消息(500)格式化还包括:将要约修改执行器(522)包括在所述要约消息中,并且还包括接收指示选择了所述要约修改执行器的要约修改消息”);在键入数据域后,客户将点击继续按钮;在步骤78,客户选择显示定制广告的持续时间(隐含公开权利要求1的“预定活动”);根据客户键入的信息生成总成本;客户然后选择结账选项(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要约接受执行器(520)”,隐含公开权利要求1的“接收指示所述第三方选择了所述要约接受执行器的要约接受消息”),被导航到结账网站;在结账网站上显示客户进行的详细选择的概述;在结账网站上包括涉及联系信息及支付的多条数据域;在步骤80,客户键入关于联系信息和支付方法的具体信息;在结账网站上提供了详细信息后,客户选择完成广告按钮,提交订单。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利用内容项目流、对于由在线服务提供商向所述第三方推荐的活动的要约将要约消息(500)格式化;该文档项目以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的方式在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中显示;将所述要约消息从所述服务器系统传送到所述第三方的设备(124);预定的活动是推荐的活动。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线广告提供商如何主动为客户服务。
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在线广告提供商会主动为用户提供推荐活动的要约以供用户选用,并向用户呈现在线播放广告时、广告与在线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匹配的视觉效果,从而进一步改进广告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说明书第[0028]段,图5):在步骤74,客户在每个数据域内键入描述性信息;客户决定将显示的信息和显示的信息的格式(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在所述服务器系统中,响应于接收到要约修改执行消息,打开所述第三方的设备上的网页(600,700);所述网页显示所述网页上的所述要约的可修改元素;接收定义与所述网页的第三方交互的数据,以修改所述要约的第三方选择的元素”);在步骤78,客户选择显示定制广告的持续时间(隐含公开权利要求2的“预定活动”);在网站上提供了详细信息后,客户选择完成广告按钮,订单提交(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接收指示接受了具有经修改的元素的修改要约接受消息”)。另外,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在线广告提供商会主动为用户提供推荐活动的要约以供用户选用,从而进一步改进广告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说明书第[0028]段,图7):根据客户键入的信息生成总成本;客户然后选择结账选项,被导航到结账网站;在结账网站上显示客户进行的详细选择的概述(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在所述服务器系统中,响应于接收到所述要约接受消息,将网页传送到所述第三方”);在结账网站上包括涉及联系信息及支付的多条数据域;在步骤80,客户键入关于联系信息和支付方法的具体信息;在结账网站上提供了详细信息后,客户选择完成广告按钮,提交订单(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所述网页包括条款接受执行器”,隐含公开权利要求3的“提示所述第三方选择所述条款接受执行器;以及接收指示选择了所述条款接受执行器的条款接受消息”)。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电子邮件是本领域常用的信息传输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说明书第[0028]段,图5):在网站上提供了详细信息后,客户选择完成广告按钮,订单提交(隐含公开权利要求5的“将所述广告提供给用户”)。另外,填充广告数据库、更新客户账户、给客户提供广告是在线广告服务的常规操作,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说明书第[0019] 、[0022]段,图4):图4图示了客户可选来辅助创建定制广告19的多个模板28;将包括布局、颜色、背景显示、照片位置及文本位置的各种选择作为模板提供,以辅助客户跟进客户的个人偏好进行选择;编程中心14将定制广告19的视频/音频内容和指定的播放次数传送给有线广播局。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放定制广告19的自动广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19]段,图2-7):自动广告服务器10(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服务器系统(116),其与所述存储设备(114)进行数据通信”)包括基于网络的广告数据库,用于根据在线互联网用户输入的选择及数据、提供并检索用于处理并配置定制广告19;基于网络的广告数据库(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文档项目数据库(114),用于存储定义多个预生成文档项目的数据”)包括广告类别、在线互联网用户可选择的模板(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所述通信包括:定义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的数据”)、在线互联网用户可键入用于创建定制广告19的数据域;在线互联网用户通过链接到在线互联网用户的计算机11或类似设备、访问自动广告服务器10(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配置为通过网络将通信(500)传送到第三方的数据处理设备”);关于定制广告19的设计、布局、格式以及涉及销售物品、服务、声明或要广告的事件的信息的输入,进行选择(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给所述第三方的要约,其包括所述预生成文档项目”,隐含公开权利要求7的“转换引擎,其与所述文档项目数据库进行数据通信,并且能够操作来将所选择的文档项目从初始项目格式修改为要约项目格式以作为预生成文档项目包括在所述通信中”);自动广告服务器10耦接到提供自动广告服务器10与处于编程中心14的服务器或计算机之间的网格的网络接口13;编程中心14接收定制广告,包括定制广告的预订播放次数(隐含公开权利要求7的“要约接受执行器(520),在所述第三方的数据处理设备处接收到所述通信时,所述第三方能够选择所述要约接受执行器以接受所述要约”)。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示例性内容,该示例性内容如所提议的那样与所述一个或多个所选择的预生成文档项目一起显示在所述通信中;给所述第三方的关于在线推荐的活动的要约。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线广告提供商如何主动为客户服务。
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在线广告提供商会主动为用户提供推荐活动的要约以供用户选用,并向用户呈现在线播放广告时、广告与在线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匹配的预览效果,从而进一步改进广告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在线广告提供商向用户呈现在线广告时,会使所述广告形成与在线内容项目的上下文的外观匹配的预览效果,从而进一步改进广告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电子邮件是本领域常用的信息传输手段,将电子邮件信息格式化,以与接收电子邮件信息的计算设备相适配,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说明书第[0019] 、[0022]段,图4):图4图示了客户可选来辅助创建定制广告19的多个模板28;将包括布局、颜色、背景显示、照片位置及文本位置的各种选择作为模板提供,以辅助客户跟进客户的个人偏好进行选择;编程中心14将定制广告19的视频/音频内容和指定的播放次数传送给有线广播局。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做的意见陈述(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参见上述对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评述,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了客户在每个数据域内键入描述性信息、客户决定将显示的信息和显示的信息的格式。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将所述要约消息(500)格式化还包括:将要约修改执行器(522)包括在所述要约消息中,并且还包括接收指示选择了所述要约修改执行器的要约修改消息”。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利用内容项目流将要约消息(500)格式化,所选择的文档项目以匹配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的外观的方式在所述内容项目流的上下文中显示”,但向用户提供在线广告时,若所述广告呈现与在线内容项目的上下文的外观相匹配的视觉效果,则会使用户的体验更佳,从而增强广告的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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