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36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914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45904.0
申请日:2017-08-26
复审请求人:毛金霞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永生
合议组组长:栾爱玲
参审员:汤文
国际分类号:H01B17/46;H01B17/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两篇对比文件、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做出的灵活设置,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45904.0,名称为“一种用于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毛金霞(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7年08月26日,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0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185110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05122307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3:CN206312664U,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第1-26段、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包括具有腔体的绝缘壳体、设置在绝缘壳体正上方的用于和架空线缆电连接的夹线金具、上导电棒以及用于和上导电棒形成放电间隙的下导电棒;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夹线金具和上导电棒的验电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其特征在于:上导电棒的底端和下导电棒的顶端各设有一个放电球,该两个放电球分别位于所述腔体的上部和下部,放电间隙位于腔体的中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其特征在于:绝缘壳体的上下两端各设有一个金属盖,各金属盖通过滚压方式固定设置在相应的一端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其特征在于:各金属盖的中心处设有通孔,上导电棒和下导电棒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相应一个通孔中。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其特征在于:绝缘壳体采用陶瓷制成,绝缘壳体的中部设有柱状瓷肚,瓷肚的外周壁上设有外凸的环状伞裙。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其特征在于:瓷肚的壁体上优选设有多条连通腔体的泄气孔。”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连接夹线金具和上导电棒的验电环。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绝缘子验电装置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同,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能够容易想到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加入部分说明书的内容。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包括具有腔体的绝缘壳体、设置在绝缘壳体正上方的用于和架空线缆电连接的夹线金具、上导电棒以及用于和上导电棒形成放电间隙的下导电棒;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夹线金具和上导电棒的验电环;上导电棒的底端和下导电棒的顶端各设有一个放电球,该两个放电球分别位于所述腔体的上部和下部,放电间隙位于腔体的中部;绝缘壳体的上下两端各设有一个金属盖,各金属盖通过滚压方式固定设置在相应的一端上;各金属盖的中心处设有通孔,上导电棒和下导电棒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相应一个通孔中;夹线金具包括上夹块、下夹块和连接固定上夹块及下夹块的螺栓连接件,上夹块和下夹块夹合形成一个用于夹紧架空线缆的夹线孔;上导电棒的上端作为接电端向上伸出相应的金属盖和验电环电连接;验电环包括矩形主体、位于矩形主体顶端的上连接凸台和位于矩形主体下端的下连接凸台;下夹块的底端中心处设有焊接孔,上连接凸台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该焊接孔中。下连接凸台的中心处也设有焊接孔,上导电棒的接电端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该焊接孔中;所述上导电棒和下导电棒位于同一直线上;绝缘壳体采用陶瓷制成,绝缘壳体的中部设有柱状瓷肚,瓷肚的外周壁上设有外凸的环状伞裙;瓷肚的壁体上设有多条连通腔体的泄气孔。”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壳体为封闭式的,并不需要在其壁体上设置泄气孔,对比文件3中的泄气孔不能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中上导电棒、下导电棒伸入腔体内,用于形成放电间隙,而对比文件1中的穿刺电极3、下端金具10也具有相似的结构和功能,故二者相当;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3在壁体上设置气孔,以便于压力快速传递和气体互疏通时,能够想到也在对比文件1的壁体上进行上述设置。申请人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还包括连接金属夹具和上导电棒的验电环,上导电棒的上端作为接电端向上伸出相应的金属盖和验电环电连接;验电环包括矩形主体、位于矩形主体顶端的上连接凸台和位于矩形主体下端的下连接凸台;2、上导电棒的底端和下导电棒的顶端各设有一个放电球,该两个放电球分别位于所述腔体的上部和下部;3、各金属盖通过滚压方式固定设置在相应的一端上,上导电棒和下导电棒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相应的一个通孔中,下夹块的底端中心处设有焊接孔,上连接凸台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该焊接孔中,下连接凸台的中心处也设有焊接孔,上导电棒的接电端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该焊接孔中;4、绝缘壳体采用陶瓷制成,瓷肚的壁体上设有多条连通腔体的泄气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进行绝缘子验电装置的设置;2、如何设置放电端;3、如何配置和固定连接夹线金具、导电棒和金属盖;4、如何选择绝缘壳体材料和如何处理放电产生高温高压气体。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内容,剩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元件的配置要求进行设置的;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内容,剩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具备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并做出了相应的具体分析。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同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审查员把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一个一个割裂开来,然后评价所有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是不可取的。审查员孤立地隔开区别特征界定技术问题是值得商榷的,更应该结合整体技术方案还原应用场景。审查员将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特征全部认定为公知和容易想到;明显属于特征的强行拼凑,根本没有考虑对比文件1是否需要这样的改进和改进的技术动机和技术需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5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第1-26段,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两篇对比文件、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做出的灵活设置,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185110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05122307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3:CN206312664U,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0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架空绝缘线路的防雷绝缘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穿刺型防雷绝缘子,也应用于架空线路(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至第6页第2段,附图1-10):包括具有腔体的绝缘壳体、设置在绝缘壳体正上方的用于和架空线缆电连接的夹线金具、穿刺电极3(相当于上导电棒)以及用于和穿刺电极3形成放电间隙的下端金具10(相当于下导电棒);绝缘壳体的上下两端各设有盖部(相当于金属盖),盖部的中心设有通孔;放电间隙位于腔体的中部;金属夹具包括压线盖1(相当于上夹块)、穿刺齿13(相当于下夹块)和连接固定压线盖1及穿刺齿13的压线螺栓和螺母2(相当于螺栓连接件),压线盖1及穿刺齿13夹合形成一个用于夹紧架空线缆的夹线孔;穿刺电极3和下端金具10位于同一直线上;绝缘壳体中部设有柱状肚部,肚部外周设有外凸的环装伞套9(相当于伞裙)。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还包括连接金属夹具和上导电棒的验电环,上导电棒的上端作为接电端向上伸出相应的金属盖和验电环电连接;验电环包括矩形主体、位于矩形主体顶端的上连接凸台和位于矩形主体下端的下连接凸台;2、上导电棒的底端和下导电棒的顶端各设有一个放电球,该两个放电球分别位于所述腔体的上部和下部;3、各金属盖通过滚压方式固定设置在相应的一端上,上导电棒和下导电棒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相应的一个通孔中,下夹块的底端中心处设有焊接孔,上连接凸台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该焊接孔中,下连接凸台的中心处也设有焊接孔,上导电棒的接电端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设置在该焊接孔中;4、绝缘壳体采用陶瓷制成,瓷肚的壁体上设有多条连通腔体的泄气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进行绝缘子验电装置的设置;2、如何设置放电端;3、如何配置和固定连接夹线金具、导电棒和金属盖;4、如何选择绝缘壳体材料和如何处理放电产生高温高压气体。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雷绝缘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包括连接接线夹5和上金具3的验电环,上金具的上端作为接电端向上伸出和验电环电连接;验电环包括矩形主体;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绝缘子上设置验电环的技术启示,而对于验电环具体的形状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放电端为锥形的铜电极,本申请为放电球,无论放电端是何种形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元件的配置要求进行设置的,只要可以实现放电要求即可,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如何配置夹线金具、导电棒和金属盖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元件配置要求进行设置的,而对于上述部件的固定连接方式,例如滚压、焊接等,这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绝缘壳体材料为陶瓷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有多通气孔的绝缘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5段,附图1-2):在绝缘子的绝缘浇筑体1上设有多组通气孔2(相当于多个泄气孔,且泄气孔位于绝缘子壳体外周壁上,并连通腔体),设置多个通气孔后将绝缘子的气体通道面积增加了一倍以上,便于压力快速传递和气体互疏通,当事故造成压力突然上升时,减小破坏力,提高运行可靠性。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用于快速排出绝缘子腔体内气体,提高运行安全性。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的,泄气孔的大小可以根据需要而选择,当需要较大的泄气通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泄气孔设置为多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把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一个一个割裂开来,然后评价所有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是不可取的。审查员孤立地隔开区别特征界定技术问题是值得商榷的,更应该结合整体技术方案还原应用场景。审查员将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特征全部认定为公知和容易想到;明显属于特征的强行拼凑,根本没有考虑对比文件1是否需要这样的改进和改进的技术动机和技术需求。
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从整个方案的整体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的,在整体考虑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和3公开了相应的技术特征,并且其起到的作用也相同;同时结合公知常识是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的。对于对比文件3的泄放孔是否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具体分析如下:
对比文件3是具备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动机的:对比文件1中的防雷电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氧化锌电阻片来实现的,氧化锌电阻片在正常运行状况下是呈现高阻性的,因而在正常情况下,从穿刺电极、放电块、氧化锌电阻片和下端金具之间并不存在电流通路,因而不影响正常的架空线路;但是如果产生了雷电过电压时,氧化锌电阻片转为了低电阻,从而可以通过间隙放电,将电流快速泄放到下端金具,并最终通过铁横担等方式流向大地。
由于在雷电过电压情况下,氧化锌电阻片的极低的电阻特性,可以快速的泄放电流,因而,采用氧化锌电阻片的绝缘子除了可以采用有间隙放电以外,也是可以实现无间隙放电的;因此在封闭的绝缘壳体的空间内,在极短时间内,电流就已经被泄放掉了,因而几乎不会存在产生高温高压气体的问题,所以,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壳体是采用封闭的形式,而如果不采用氧化锌电阻片,那么放电一般均会采用有间隙放电的形式。
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不使用氧化锌电阻片,而又要在绝缘子的内部采用间隙放电,那么就会在放电过程中产生高温高压的气体,这样的气体对绝缘子是有害的,需要尽快排出,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这样的排出气体的手段。
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要采用内部间隙放电,同时不采用氧化锌电阻片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将高温高压气体泄放的技术问题。
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意见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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