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信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24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4931
优先权日:2014-05-14
申请(专利)号:201510243719.2
申请日:2015-05-13
复审请求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燕
合议组组长:胡向莉
参审员:奇琳
国际分类号:H04B5/00;H04B1/40;G06K19/073;H04B1/38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在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或再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能够容易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3719.2,名称为“一种通信模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信模块,其包括:
载体;
环形天线;
与所述环形天线耦合的用于调制或者解调多个信号的调制电路,借助于所述环形天线来加以接收或者传输所述多个信号;
用于将所述环形天线的阻抗匹配至所述调制电路的输入阻抗的阻抗匹配电路;
其中,所述调制电路和所述阻抗匹配电路在所述环形天线内被嵌入在所述载体之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模块,还包括与所述调制电路耦合的处理器,其中,所述调制电路、所述阻抗匹配电路和所述处理器在所述环形天线内被设置在所述载体之上或者所述载体之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通信模块,其中,所述处理器具有加密处理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还包括:
铁芯天线结构,其与所述阻抗匹配电路相耦合;
其中,所述阻抗匹配电路被设置用于将所述铁芯天线结构的阻抗匹配至所述调制电路的所述输入阻抗;
其中,所述铁芯天线结构在所述环形天线内被设置在所述载体之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其中,所述阻抗匹配电路具有至少一个SMD电路和/或至少一个嵌入式电路。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其中,所述环形天线为PCB环形天线。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还包括:
能量供应接口。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还包括:
7816接口。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还包括:
SPI接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其中,所述调制电路为NFC前端。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其中,所述阻抗匹配电路为阻抗匹配网络。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其被设置用于NFC通信。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其被设置用于蓄电池支持的通信。
14. 一种参与者识别模块,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参与者识别模块,其中,所述参与者识别模块为SIM卡。
16. 一种存储卡,优选地为Micro SD存储卡,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
17. 一种通信装置,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嵌入式通信模块。”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060257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02412872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
对比文件3:US 2004140360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2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17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内容“其中,所述通信模块被设置在SIM卡、Micro SIM卡、Nano SIM或者Micro SD卡之上”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明确了本申请中的通信模块具有小的形状因子,其被安装在同样具有小的形状因子的SIM卡、Micro SIM卡、Nano SIM或者Micro SD卡上。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均没有公开上述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该特征用于安装在小的形状因子的卡上的模块。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包含在通信模块中的环形天线。2、对比文件3公开的树脂壳体实际上是一种封装材料,而不是如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载体,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或教导如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中,所述调制电路和所述阻抗匹配电路在所述环形天线内被嵌入在所述载体之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信模块,其包括:
载体;
环形天线;
与所述环形天线耦合的用于调制或者解调多个信号的调制电路,借助于所述环形天线来加以接收或者传输所述多个信号;
用于将所述环形天线的阻抗匹配至所述调制电路的输入阻抗的阻抗匹配电路;
其中,所述调制电路和所述阻抗匹配电路在所述环形天线内被嵌入在所述载体之中,
其中,所述通信模块被设置在SIM卡、Micro SIM卡、NanoSIM或者MicroSD卡之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7项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7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34]段至第[0044]段,附图1A、1B、1C)公开了通信模块被设置在SIM卡或者Micro SD卡之上,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关于通信模块被设置在Micro SIM卡或者Nano SIM卡上的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载体是指承载其他装置的物体,只要能承载装置或部件的物体都可以称为载体,因此,盒体7可相当于本申请的载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针对2019年06月20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载体”修改为“印刷电路板”。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以下意见: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一个模块之上以较小的形状因子来高效地实现NFC功能,而对比文件3旨在提高一种稳定的天线型非接触式IC卡读写器,从而可以容易地安装设备,这与本申请所针对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2、对比文件3公开的树脂壳体实际上是一种封装或包装材料,而不是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印刷电路板,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通信模块的任何组件或电路被嵌入具有顶面和底面的印刷电路板70中并且通信模块所包括的印刷电路板设置在卡1上。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信模块,其包括:
设计为载体的印刷电路板;
环形天线;
与所述环形天线耦合的用于调制或者解调多个信号的调制电路,借助于所述环形天线来加以接收或者传输所述多个信号;
用于将所述环形天线的阻抗匹配至所述调制电路的输入阻抗的阻抗匹配电路;
其中,所述调制电路和所述阻抗匹配电路在所述环形天线内被嵌入在所述印刷电路板之中,
其中,所述通信模块被设置在SIM卡、Micro SIM卡、Nano SIM或者Micro SD卡之上。”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本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7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载体为印刷电路板、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以及天线被嵌入在印刷电路板之中,通信模块可以被设置在SIM卡或者Micro SD卡之上。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在环形天线内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将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以及天线被嵌入在印刷电路板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计为载体的印刷电路板以及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在环形天线内被嵌入在印刷电路板之中的方案。而将通信模块设置在Micro SIM卡、Nano SIM卡之上,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针对2019年09月1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以下意见: 1、在对比文件2中,集成电路20和天线线圈30是设置在基板之上的高分子材料72中,但是高分子材料72是相对于基板独立的部件,因此,集成电路20和天线线圈30并非嵌入印刷电路板之中。也就是,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特征“所述调制电路和所述阻抗电路在所述环形天线内被嵌入在所述印刷电路板之中”;2、对比文件2的卡1自身是SIM/SD卡,并且(由集成电路20、天线线圈30、电容40、41和接合引线构成的)通信模块设置在卡1中,而并非设置在卡1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2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特别是区别特征“所述通信模块被设置在SIM卡、Micro SIM卡、Nano SIM或者Micro SD卡之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2019年09月1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2019年09月1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060257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02412872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
对比文件3:US 2004140360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2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信模块,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集成天线的非接触IC卡读写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8]段至第[0053]段,附图1):盒体7由树脂制成;环形天线1;无线发送部件2用于给环形天线1提供能量和发送数据;无线接收部件3用于从环形天线接收数据;无线发送部件2用于将数据调制到高频信号上,无线接收部件3用于将天线线圈输出信号解调数据,天线线圈连接有负载阻抗和开关,开关根据数据的“0”、“1”位开关以实现数据的幅值调制(无线发送部件2和无线接收部件3相当于与环线天线耦合的用于调制或者解调多个信号的调制电路,借助于环形天线来加以接收或者传输多个信号);谐振匹配电路9包括匹配电路用于匹配发送线的阻抗(相当于用户将环线天线的阻抗匹配至调制电路的输入阻抗的阻抗匹配电路);壳体7中安装有环形天线1,无线发送部件2,无线接收部件3,控制部件4和控制板5以及屏蔽盒体6,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无线发送部件2和无线接收部件3以及谐振匹配电路在环形天线1内(相当于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在环形天线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设计为载体的印刷电路板;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在环形天线内被嵌入在印刷电路板之中;通信模块被配置在SIM卡、Micro SIM卡、Nano SIM或者Micro SD卡之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近场通信模块方便地应用到电话或者环形手表等小型设备中。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手持设备的NFC卡,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0034]段至第[0044]段,附图1A、1B、1C):本发明特别适用于SIM-NFC卡和SD-NFC卡;在图1A至1C所示的实施例中,卡1由印刷电路板(PCB)制成,该印刷电路板包括电绝缘介质基板70、和在基板70的顶面和底面上设置的顶部导电层和底部导电层;集成电路20、天线线圈30、电容40、41和接合引线被封装到在基板70上延伸的高分子材料72中,诸如树脂或聚氯乙烯(PVC),其形成卡的主体10。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载体为印刷电路板、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以及天线被嵌入在印刷电路板之中,通信模块可以被设置在SIM卡或者Micro SD卡之上。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用于将近场通信装置方便地应用到电话等小型设备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在环形天线内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将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以及天线被嵌入在印刷电路板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计为载体的印刷电路板以及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在环形天线内被嵌入在印刷电路板之中的方案。而Micro SIM卡以及Nano SIM卡均为常见的微型SIM卡,将近场通信模块设置在Micro SIM卡以及Nano SIM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8]段至第[0053]段,附图1):如图1所示,无线发送部件2、无线接收部件3用于实现收发数据的处理,并与控制部件4耦合,无线发送部件2、无线接收部件3、谐振匹配电路9和控制部件4都包围在环形天线1内,且设置在载体7内部。而为了使近场通信模块和SIM卡或者SD卡变薄,而设置调制电路、阻抗匹配电路和处理器在环形天线内被设置在载体之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为了在近场通信中对数据进行加密或者解密,而设置处理器具有加密处理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为了增强磁场强度以及减少通信模块的体积,而设置铁芯天线结构、并使其与阻抗匹配电路相耦合,阻抗匹配电路被设置用于将铁芯天线结构的阻抗匹配至调制电路的输入阻抗,以及铁芯天线结构在环形天线内被设置在载体之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为了能够实现天线和调制电路之间的匹配,而设置阻抗匹配电路具有至少一个SMD电路和/或至少一个嵌入式电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26行至第8页第5行,图4-5):如图5所示,非接触式电子设备B3,例如由树脂铸模而成的印刷基板B11形成卡片的形式,接收来自外部的读写器B14的电磁波的天线L0由利用印刷基板B11的布线形成的螺旋形状的线圈B12(相当于所述环形天线为PCB环形天线)。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即采用PCB环形天线作为近场通信使用的天线,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为了实现通信模块与移动电话的其他组件之间互连、通信,而在通信模块中设置能量供应接口、7816接口、SPI接口以实现多种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8]段至第[0053]段,附图1):集成天线非接触IC卡读写器包括无线发送部件2以及无线接收部件3(相当于调制电路为NFC前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为了实现阻抗匹配,设置阻抗匹配网络作为阻抗匹配电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8]段至第[0053]段,附图1):IC标签和集成天线非接触IC卡读写器之间发送和接收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为了提供电源,由蓄电池为通信模块供电保证其正常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参与者识别模块,其技术特征包括“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至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至13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2(CN 102412872A)公开了用于手持设备的NFC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0034]段至第[0044]段,附图1A、1B、1C):图1A、1B、1C分别是根据本发明的NFC卡1的顶视图、底视图和剖面图,NFC卡可以是用于插入移动电话内的SIM-NFC卡。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与者识别模块具有所述的通信模块;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通信模块应用于SIM卡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0034]段至第[0044]段、附图1A、1B、1C):图1A、1B、1C分别是根据本发明的NFC卡1的顶视图、底视图和剖面图,NFC卡可以是用于插入移动电话内的SIM-NFC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存储卡,优选为Micro SD存储卡,其技术特征包括“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模块”,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至13的评述,权利要求1至13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手持设备的NFC卡,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0034]段至第[0044]段、附图1A、1B、1C):本发明特别适用于SIM-NFC卡和SD-NFC卡。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近场通信装置方便插入到电话等小型设备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通信装置,其技术特征包括“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嵌入式通信模块”,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至13的评述,权利要求1至13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使用嵌入式通信模块来实现通信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手持设备的NFC卡,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0034]段至第[0044]段,附图1A、1B、1C):本发明特别适用于SIM-NFC卡和SD-NFC卡;在图1A至1C所示的实施例中,卡1由印刷电路板(PCB)制成,该印刷电路板包括电绝缘介质基板70、和在基板70的顶面和底面上设置的顶部导电层和底部导电层;集成电路20、天线线圈30、电容40、41和接合引线被封装到在基板70上延伸的高分子材料72中,诸如树脂或聚氯乙烯(PVC),其形成卡的主体10。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卡1由印刷电路板PCB制成,集成电路20、天线线圈30、电容40、41和接合引线被封装到在基板70上延伸的高分子材料72中,高分子材料72是印刷电路板PCB中的一部分,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C中也可以明确看出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以及天线都被嵌入在印刷电路板PCB板1之中。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在环形天线内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将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以及天线被嵌入在印刷电路板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计载体为印刷电路板以及调制电路和阻抗匹配电路在环形天线内被嵌入在印刷电路板之中的方案。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4]段):底部导电层被蚀刻,已形成接触垫C1-C8的组50,集成电路20、天线线圈30、电容40、41和接合引线被封装到基板70上延伸的高分子材料72中,从附图1C中可以看出,通信模块明显被设置在作为SIM卡的组50的上面。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信模块被设置在SIM卡、或者Micro SD卡之上。而将通信模块设置在Micro SIM卡、Nano SIM之上,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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