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捕鼠笼-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捕鼠笼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22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683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2921.6
申请日:2016-02-26
复审请求人:王本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A01M23/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的应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2921.6,名称为“一种捕鼠笼”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本。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说明书附图第1-2幅、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捕鼠笼,包括笼子本体(1)、防滑凹槽(2)、通孔(3)、转动轴(4)和诱饵投放板(5),其特征在于:所述笼子本体(1)的左右两侧顶部设置有防滑凹槽(2),所述笼子本体(1)的顶部设置有通孔(3),所述笼子本体(1)的顶部中间安装有转动轴(4),且转动轴(4)上安装有诱饵投放板(5);所述笼子本体(1)为梯形中空结构;所述诱饵投放板(5)有八块,八块诱饵投放板(5)均匀的安装在转动轴(4)的四周。”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456194U,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该捕鼠笼笼子本体为梯形中空结构,且还包括防滑凹槽,且笼子本体的左右两侧顶部设置有防滑凹槽,转动轴安装在笼子本体的顶部中间,诱饵投放板有八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捕鼠效率。对于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捕鼠箱2和储鼠箱9组成的箱体结构为中空且近似为直角梯形的基础上,将笼体本体设计为中空等腰梯形结构,在笼子本体两端均设置有斜坡,在笼子本体的左右两侧顶部斜坡上设置防滑凹槽,将转动轴安装在笼子本体的顶部中间,诱饵投放板为八块,均是常规的结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捕鼠笼,主要由笼子本体(1)、防滑凹槽(2)、通孔(3)、转动轴(4)和诱饵投放板(5)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笼子本体(1)为梯形中空结构,所述梯形中空结构由一个与水平面大致平行的顶部和两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面部以及前侧面部和后侧面部组成,所述斜面部的外表面上设置有防滑凹槽(2),所述梯形中空结构的顶部设置有通孔(3),所述梯形中空结构的顶部中间安装有转动轴(4),且转动轴(4)上安装有诱饵投放板(5);所述诱饵投放板(5)有八块,八块诱饵投放板(5)均匀地安装在转动轴(4)的四周,所述防滑凹槽(2)便于老鼠爬到诱饵投放板上,导致所述转动轴(4)上安装的诱饵投放板(5)旋转,老鼠掉落入梯形中空结构中,便于捕捉老鼠。”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致力于如何实现结构更简单、效率更高地捕捉老鼠。本申请从两个方面解决上述问题,其一,本申请通过设置“笼子本体为梯形中空结构,其包括两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面部,所述倾斜面部的外表面上设置有防滑凹槽”的结构,能为老鼠提供两条路径靠近诱饵处,相比于对比文件1中的只有一条路径,效率更高,且本申请中设置了防滑凹槽,更利于老鼠的攀爬;其二,本申请中诱饵投放板有八块,不管转动轴如何转动,均会有诱饵投放板大体呈现水平状态,而对比文件1中设置三个旋转踏板,相应地需要设置磁铁来实现旋转踏板始终有一个处于水平状态,对比文件1设置了转轴 三个踏板 端部磁铁的结构,已能很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动,无法想到舍弃磁铁、折页等构件,将上述结构设置成本申请所述的转轴 八个诱饵投放板。此外,八块诱饵投放板的设置能从视觉和味觉给予老鼠最大的引诱刺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笼子本体形状和其斜面部的外表面上设置有防滑凹槽,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采用斜坡的方式引导老鼠靠近诱饵投放板,而为了方便诱捕不同方位的老鼠,增加斜坡数量和处理斜坡表面适应老鼠攀爬是一种常规的设计思路,将笼子本体增设一个斜坡,笼子本体为具有左右两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面部的梯形中空结构,并且斜面部的外表面上设置有防滑凹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储鼠箱顶盖与旋转踏板端部部分装有磁极相反的磁铁、进出孔使用通过折页连接单向活动门等,这些限定均不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的区别特征,因而并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何种技术启示对这些构件进行舍弃式修改,且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也能够达到便于捕捉老鼠的技术效果。对于诱饵投放板设置为8块,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3块旋转踏板,在增设了斜坡数量后,相应的增加诱饵投放板的数目是本领域的常规的处理思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笼子本体的形状不同,本申请中笼子本体为梯形中空结构,梯形中空结构由一个与水平面大致平行的顶部和两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面部以及前侧面部和后侧面部组成,斜面部的外表面上设置有便于老鼠爬到诱饵投放板上的防滑凹槽,梯形中空结构的顶部设置有通孔,转动轴安装于梯形中空结构顶部的中间,相应地,老鼠掉落入梯形中空结构中;而对比文件1中捕鼠器的笼子本体由捕鼠箱2和呈直角梯形形状的储鼠箱9构成,其中直角梯形形状的储鼠箱9上只有一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坡7,没有公开斜坡7表面设有防滑凹槽以及转动轴的安装位置;(2)诱饵投放板的数量不同,本申请中诱饵投放板为八块;对比文件1中旋转踏板8为三块。但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也仅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诱饵投放板的数量作出的简单变化。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基本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如下文本作为审查基础:申请日2016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捕鼠笼,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捕鼠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9]段,附图1):捕鼠器由相互连接的捕鼠箱2和储鼠箱9组成,右侧为四周封闭的储鼠箱,其右侧壁为斜坡7,储鼠箱左侧底部开有进出孔,进出孔使用通过折页5连接单向活动门6,储鼠箱左侧为捕鼠箱,固定在前后壁上的转动轴1上装有三片可绕轴旋转间隔为120°的旋转踏板8,旋转踏板上装有顶针状诱饵固定器3,储鼠箱顶盖4与旋转踏板端部分别装有磁极相反的磁铁;结合附图1可知,捕鼠箱2和储鼠箱9具有与水平面大致平行的顶部、前侧面部和后侧面部,储鼠箱9具有一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坡7;该捕鼠器可克服现有的捕鼠器和部捕鼠药不安全不可反复使用的不足,不仅能有效解决捕鼠的不安全因素,而且能一次设置多次捕鼠,即方便又安全。
经特征比对可获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都涉及一种捕鼠装置,其中,对比文件1的“相互连接的捕鼠箱2和储鼠箱9”对应于本申请的“笼子本体”,对比文件1中的“转动轴1”对应于本申请的“转动轴”,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踏板8” 对应于本申请的“诱饵投放板”。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
(1)笼子本体的形状不同,本申请中笼子本体为梯形中空结构,梯形中空结构由一个与水平面大致平行的顶部和两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面部以及前侧面部和后侧面部组成,斜面部的外表面上设置有便于老鼠爬到诱饵投放板上的防滑凹槽,梯形中空结构的顶部设置有通孔,转动轴安装于梯形中空结构顶部的中间,相应地,老鼠掉落入梯形中空结构中;而对比文件1中捕鼠器的笼子本体由捕鼠箱2和呈直角梯形形状的储鼠箱9构成,其中直角梯形形状的储鼠箱9上只有一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坡7,没有公开斜坡7表面设有防滑凹槽以及转动轴的安装位置;
(2)诱饵投放板的数量不同,本申请中诱饵投放板为八块;对比文件1中旋转踏板8为三块。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有效的捕捉老鼠。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转动轴1和旋转踏板8的配合使用,使得旋转踏板8能够通过转动轴1转动,从而达到捕鼠的作用,其中,转动轴1和旋转踏板8设置于捕鼠箱2中,老鼠需要通过斜坡7爬到旋转踏板8上才有可能被捕,为了增加老鼠爬到旋转踏板8上的可能性以更有效地捕捉老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设置多个可供老鼠爬行的斜坡,同时,对称结构是产品设计中的常规布局,在此基础上,将笼子本体设置为由一个与水平面大致平行的顶部和两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面部以及前侧面部和后侧面部组成的梯形中空结构,并进一步在梯形中空结构的顶部设置通孔以提供旋转踏板8的旋转空间,以及将转动轴安装于梯形中空结构顶部的中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为了防滑、便于老鼠爬至诱饵投放板而在斜面部的外表面上设置防滑凹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这种设置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转动轴上设置多个旋转踏板,从而实现“一次设置多次捕鼠”的基础上,为了使旋转踏板能同时对应于两侧的斜面部位置以更有效地捕捉老鼠,将诱饵投放板设置为对称设置的偶数数量例如八块仅是数量的简单变化,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致力于如何实现结构更简单、效率更高地捕捉老鼠。本申请从两个方面解决上述问题,其一,本申请通过设置“笼子本体为梯形中空结构,其包括两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面部,所述倾斜面部的外表面上设置有防滑凹槽”的结构,能为老鼠提供两条路径靠近诱饵处,相比于对比文件1中的只有一条路径,效率更高,且本申请中设置了防滑凹槽,更利于老鼠的攀爬;其二,本申请中诱饵投放板有八块,不管转动轴如何转动,均会有诱饵投放板大体呈现水平状态,而对比文件1中设置三个旋转踏板,相应地需要设置磁铁来实现旋转踏板始终有一个处于水平状态,对比文件1设置了转轴 三个踏板 端部磁铁的结构,已能很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动,无法想到舍弃磁铁、折页等构件,将上述结构设置成本申请所述的转轴 八个诱饵投放板。此外,八块诱饵投放板的设置能从视觉和味觉给予老鼠最大的引诱刺激。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笼子本体的形状,对比文件1中的捕鼠器需要老鼠沿斜坡7爬到旋转踏板8上才能实现捕鼠,为了增加老鼠爬到旋转踏板8上的可能性而增加可供老鼠爬行的斜坡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该捕鼠器结构和捕鼠过程的分析容易想到的,为此,将笼子本体设置为梯形中空结构从而使得笼子本体具有两个与水平面呈一定角度的斜面部仅是常规的形状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至于斜面部上设置防滑凹槽,仅是公知结构的一种具体应用。
对于诱饵投放板的数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转动轴上设置多个旋转踏板,从而“一次设置多次捕鼠”,当将笼子本体设置为梯形中空结构时,将诱饵投放板设置为偶数数量例如八块仅是数量的简单变化。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诱饵投放板有八块,不管转动轴如何转动,均会有诱饵投放板大体呈现水平状态”,事实上,在转动轴上均匀安装八块诱饵投放板的情况下,相邻两块板间的夹角达45°,并不能精确实现“不管转动轴如何转动,均会有诱饵投放板大体呈现水平状态”,比如,当各诱饵投放板在本申请中说明书附图2的基础上绕转动轴转动22.5°后,诱饵投放板与水平面间的最小夹角为22.5°,已经远远超出“大体呈现水平状态”的范围。此外,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结构。本申请未排除设置了磁铁、折页等结构的技术方案,故不具有磁铁、折页结构不能构成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此外,如果捕鼠笼取消了磁铁、折页等结构,其也相应地不具备这些结构所具有的功能,因此这些结构的取消也不能使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另外,复审请求人所述的“8块诱饵投放板的设置能从视觉和味觉给予老鼠最大的引诱刺激”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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