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叠加制造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19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0515
优先权日:2013-11-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65178.2
申请日:2014-06-06
复审请求人:MTU飞机发动机有限公司 EOS有限公司电镀光纤系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炆
合议组组长:王京
参审员:刘巾娜
国际分类号:B22F3/105(2006.01);;B22F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5178.2,发明名称为“叠加制造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的方法和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MTU飞机发动机有限公司、EOS有限公司电镀光纤系统,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05月27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7-8、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5月27日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27段(即第1-8页),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8/0241392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2:WO2013/041195A2,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叠加制造组件,尤其是涡轮机或压缩机的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的方法,其中至少进行以下步骤:
a)将粉末层(10a-c)施加在的组件平台的构建连接区附近;
b)局部熔化和/或烧结所述粉末层(10a-c),其中,在所述构建连接区附近,至少一个高能束相对于组件平台移动并选择性撞击所述粉末层(10a-c),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沿着线性供料方向(12)布置的平行排列结构(16)形式的一些区域中相对移动;
c)将所述组件平台沿着下降方向下降预定层厚;然后
d)重复步骤a)制c),直到完成所述组成区域,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至少两个不同粉末层(10a-c)中相对移动,使得在沿着下降方向摞在一起的粉末层区域中,相应粉末层(10a-c)的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与相应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至少两个连续的粉末层(10a-c)中和/或在所有粉末层(10a-c)中相对移动,使得在沿着下降方向摞在一起并彼此相邻的粉末层区域中,相应粉末层的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与相应线性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一些区域中相对移动,从而沿着至少一个线性供料方向(12)交替,尤其是严格交替线性运动以形成平行排列结构(16)。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至少两个不同粉末层(10a-c)中相对移动,使得相应线性供料方向(12)在沿着下降方向摞在一起的粉末层区域中朝向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借助至少一个感应线圈至少在一些区域中和/或至少数次感应加热组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根据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来选择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16)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12)的角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至少一个粉末层(10a-c)中相对移动,使得所涉及平行排列结构(10a-c)的至少两条直线(14)具有相同和/或不同的长度。
8. 用于叠加制造组件,尤其是涡轮机或压缩机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的装置,包括:
-至少一个供粉器,用于将至少一个粉末层(10a-c)施加在能够下降的组件平台的构建连接区;
-至少一个辐射源,用于产生至少一个高能束,借助所述辐射源,能够在构建连接区附近局部熔化和/或烧结所述粉末层(10a-c);以及
-移动装置,借助所述移动装置,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能够至少在沿着线性供料方向(12)布置的平行排列结构(16)形式的某些区域内相对移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装置形成为使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至少两个不同粉末层(10a-c)内相对移动,使得所涉及粉末层(10a-c)的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在粉末层区域中与相应线性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这些粉末层区域在组件平台的下降方向上相互摞起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
提供至少一个感应线圈,借助所述感应线圈能够在一些区域中和/或数次感应加热组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感应线圈布置成防止相对于组件平台旋转。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装置形成为根据所述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调节所述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16)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12)的角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8-1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
提供控制和/或调节装置,所述控制和/或调节装置用于根据将要制造的组成区域的层信息和/或根据粉末层的材料信息操作所述移动装置和/或所述辐射源。
13. 涡轮机或压缩机的组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组件能够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和/或借助根据权利要求8-12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制造。”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叠加制造组件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成式制造的构件的多频感应加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叠加制造组件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当权利要求1的方法用于涡轮机或压缩机的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对于该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当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和/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叠加制造组件的装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当权利要求8的方法用于涡轮机或压缩机的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对于该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和/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涡轮机或压缩机组件,参见权利要求1-12的评述,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和权利要求8-12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将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和权利要求8-12任一项所述的装置运用于涡轮机或压缩机的组件,是本领域的常规运用,因此,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分别将原权利要求5、6以及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新的权利要求6,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根据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来选择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的角度。换句话说,一个、多个或全部粉末层的暴露适应于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这允许特别精确地影响出现的组件纹理。由此可知本申请实际上解决了“如何特别精确地设计出现的组件纹理”这一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根据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来选择平行排列结构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的角度,且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特征的作用是“防止不希望的熔化或烧结事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了避免由过强的温引起的应力裂纹或热裂纹损害已经被制造的构件5,构件5尤其是在通过虚线圈出的作用区域8和9被感应加热,为此设置两个线圈6、7”,由此可知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避免熔化或烧结粉末层与已成型构件之间的温差而导致裂纹,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至少一个感应线圈至少在一些区域中和/或至少数次感应加热组件的技术启示。而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必然会对粉末层的纹理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来选择平行排列结构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的角度,且原始申请文件以及意见陈述中均未详细记载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对组件纹理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根据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选择平行排列结构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的角度,也未记载该技术特征具体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6、9的技术方案因术语“线性供料方向”和“平行排列结构”含义不清楚而导致权利要求未能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以致难以基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应当对本复审通知书中涉及的问题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澄清性解释,并基于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权利要求书的相应部分进行适应性修改,其中上述解释与修改的内容均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是在复审请求时提交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1、2中的“相应粉末层(10a-c)的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与相应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相应粉末层的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与相应线性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修改为“相应粉末层(10a-c)的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的独立线条与相应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相应粉末层的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的独立线条与相应线性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复审请求人同时指出:线性供料方向12指的就是“平行排列结构16的供料方向”。(?决定文本中不用下划线等)
并且,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提交了补正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是在2019年09月23日提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根据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来选择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修改为“根据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来选择构成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将权利要求6的“使得所涉及粉末层(10a-c)的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在粉末层区域中与相应线性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所述移动装置形成为根据所述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调节所述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16)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12)的角度”修改为“使得所涉及粉末层(10a-c)的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的独立线条在粉末层区域中与相应线性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所述移动装置形成为根据所述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调节构成所述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16)的独立线条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12)的角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叠加制造组件,尤其是涡轮机或压缩机的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的方法,其中至少进行以下步骤:
a)将粉末层(10a-c)施加在的组件平台的构建连接区附近;
b)局部熔化和/或烧结所述粉末层(10a-c),其中,在所述构建连接区附近,至少一个高能束相对于组件平台移动并选择性撞击所述粉末层(10a-c),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沿着线性供料方向(12)布置的平行排列结构(16)形式的一些区域中相对移动;
c)将所述组件平台沿着下降方向下降预定层厚;然后
d)重复步骤a)制c),直到完成所述组成区域,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至少两个不同粉末层(10a-c)中相对移动,使得在沿着下降方向摞在一起的粉末层区域中,相应粉末层(10a-c)的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的独立线条与相应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借助至少一个感应线圈至少在一些区域中和/或至少数次感应加热组件;根据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来选择构成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16)的独立线条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12)的角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至少两个连续的粉末层(10a-c)中和/或在所有粉末层(10a-c)中相对移动,使得在沿着下降方向摞在一起并彼此相邻的粉末层区域中,相应粉末层的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的独立线条与相应线性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一些区域中相对移动,从而沿着至少一个线性供料方向(12)交替,尤其是严格交替线性运动以形成平行排列结构(16)。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至少两个不同粉末层(10a-c)中相对移动,使得相应线性供料方向(12)在沿着下降方向摞在一起的粉末层区域中朝向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至少一个粉末层(10a-c)中相对移动,使得所涉及平行排列结构(10a-c)的至少两条直线(14)具有相同和/或不同的长度。
6. 用于叠加制造组件,尤其是涡轮机或压缩机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的装置,包括:
- 至少一个供粉器,用于将至少一个粉末层(10a-c)施加在能够下降的组件平台的构建连接区;
- 至少一个辐射源,用于产生至少一个高能束,借助所述辐射源,能够在构建连接区附近局部熔化和/或烧结所述粉末层(10a-c);以及
- 移动装置,借助所述移动装置,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能够至少在沿着线性供料方向(12)布置的平行排列结构(16)形式的某些区域内相对移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装置形成为使所述至少一个高能束与所述组件平台在至少两个不同粉末层(10a-c)内相对移动,使得所涉及粉末层(10a-c)的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16)的独立线条在粉末层区域中与相应线性供料方向(12)设置成不同角度,这些粉末层区域在组件平台的下降方向上相互摞起来;提供至少一个感应线圈,借助所述感应线圈能够在一些区域中和/或数次感应加热组件;所述移动装置形成为根据所述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调节构成所述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16)的独立线条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12)的角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感应线圈布置成防止相对于组件平台旋转。
8. 根据权利要求6-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
提供控制和/或调节装置,所述控制和/或调节装置用于根据将要制造的组成区域的层信息和/或根据粉末层的材料信息操作所述移动装置和/或所述辐射源。
9. 涡轮机或压缩机的组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组件能够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和/或借助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制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6年05月27日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叠加制造组件,尤其是涡轮机或压缩机的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的方法。对此,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叠加制造组件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30段,附图1-4),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a)将粉末层施加在支撑平台2(相当于本申请的组件平台)的构件连接区附近;
b)局部熔化和/或烧结粉末层,其中,在构件连接区附近,激光束7(相当于本申请的至少一个高能束)相对于支撑平台2移动并选择性撞击粉末层;实施例1中(参见附图2),激光束7在支撑平台2上的轮廓K内以形成多个平行向量V1(多个平行向量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独立线条)的形式相对移动;实施例2中(参见附图4),激光束7在支撑平台2上沿纵向R(相当于本申请的线性供料方向)形成条带S(相当于本申请的平行排列结构)的区域中相对移动;
c)将支撑平台2沿着下降方向下降预定厚度;
d)重复上述步骤,直到完成组成区域;
其中,所述激光束7与支撑平台2在至少两个不同粉末层中相对移动,使得在沿着下降方向叠在一起的粉末层区域中:实施例1中,相应粉末层的多个平行向量V1、V2、……、V6设置成不同的角度;实施例2中,在相应粉末层中分别生成多个基本平行的条带S,构成条带S的多个相邻且平行的向量V(多个平行向量相当于本申请中构成平行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始终横向于条纹S的纵向R延伸,在不同粉层或相邻粉层中,会改变相应粉层中条纹S的纵向R的方向;此外,控制单元11还可包含用于控制偏转的控制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组件为涡轮机或压缩机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2)沿着组件平台下降方向摞在一起的粉末层区域中,相应粉末层的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与相应供料方向设置成不同角度;(3)借助至少一个感应线圈至少在一些区域中和/或至少数次感应加热组件,根据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来选择构成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12)的角度。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叠加制造组件,尤其是涡轮机或压缩机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的装置,其中该权利要求也具有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3)相同或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组件为涡轮机或压缩机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2)在组件平台下降方向上摞起来的至少两个粉末层中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与相应供料方向设置成不同角度;(3)提供至少一个感应线圈至少在一些区域中和/或至少数次感应加热组件,根据至少一个感应线圈的加热特性来选择构成至少一个平行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与相关线性供料方向(12)的角度。因此,如前所述,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的新颖性。
2.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涡轮机或压缩机组件,所述组件能够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和/或借助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制造,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5、6-8中任一项均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对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构成条纹S的平行向量V始终横向于条纹S的纵向R,即构成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始终横向于线性供料方向,但并未公开构成平行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随着不同粉末层设置成与相应供料方向成不同角度,同时,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或教导。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成式制造构件的多频感应加热的装置和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5-6页,附图1),激光器1产生的激光束2在一个通过结构平面10和粉末容器3确定的面上可运动,粉末容器3包含一种或多种材料构成的大量粉末微粒构成的粉末床4,构件5在粉末床4上生成,为了避免由过强的温差例如通过应力裂纹或热裂纹损害构件5,可以设置两个线圈6、7与高频发生器连接,通过线圈6、7在结构平面10上方或下方的合适的布置以及选择用于所施加的交流电压的合适频率,从而针对性地调节作用区域8和9,从而调节构件5在关键的构件区域中的有效加热,而不会导致粉末床4中的不希望的熔化或烧结事件,尤其是通过对于线圈6、7中的感应电压使用多个不同频率可以实现对构件5的针对性局部加热,而不会在不希望加热的其他区域出现过强加热。因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未涉及到区别技术特征(2):激光束施加在每一层粉层形成图案的具体路线和布置,即未涉及沿着下降方向摞在一起的粉末层区域中,相应粉末层的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与相应供料方向设置成不同角度,同时也未给出应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2均未明确公开相应区别技术特征(2),在组件平台下降方向上摞起来的至少两个粉末层中,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与相应供料方向设置成不同角度,同时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或教导。而且,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使得供料方向在所有粉末层中可以保持恒定并与用于进行方法的设备的主轴线平行的延伸,因而可以快速、简单地进行该方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的第26段)。
因此,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方式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叠加制造组件,尤其是涡轮机或压缩机组件的至少一个组成区域的装置,其中该权利要求也具有相似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组件平台下降方向上摞起来的至少两个粉末层中构成相应平行排列结构的独立线条与相应线性供料方向设置成不同角度,因此如前所述,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当独立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8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涡轮机或压缩机组件,所述组件能够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和/或借助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制造,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5、6-8中任一项均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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