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光学镜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40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8987
优先权日:2014-10-20
申请(专利)号:201510679740.7
申请日:2015-10-19
复审请求人:宁波舜宇车载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娜
合议组组长:张瑜
参审员:王方
国际分类号:G02B13/00,G02B1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将该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9740.7、发明名称为“光学镜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申请人为宁波舜宇车载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30、46-51、60-7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5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驳回决定,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1、52、5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6069750A,公开日期为2000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1855584A,公开日期为2010年10月06日;
对比文件4:CN103076665A,公开日期为2013年05月01日。
实质审查过程中,还使用过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2007/0201139A1,公开日期为2007年08年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5段、说明书附图第1-3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0项权利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一个凸面和一个凹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凸面朝向物方,所述第三透镜的凹面朝向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7.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前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的光心共轴。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前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的光心共 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
9.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7或8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均为凸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7或8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一个表面为凸面,另一个表面为平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后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12.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7或8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85,所述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40。
13.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7或8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焦距F1和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
-0.5≥F1/F≥-2。
14.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7或8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16.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 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一个凹面和一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所述凹面朝向物方,所述第四透镜的所述凸面朝向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7.5。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前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的光心共轴。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前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的光心共轴。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
24. 根据权利要求16、17、18、19、20、21、22或2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均为凸面。
25. 根据权利要求16、17、18、19、20、21、22或2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一个表面为凸面,另一个表面为平面。
26. 根据权利要求17或19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后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27. 根据权利要求16、17、18、19、20、21、22或2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85,所述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40。
28.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7、8、9或1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焦距F1和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
-0.5≥F1/F≥-2。
29. 根据权利要求16、17、18、19、20、21、22或2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30.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31.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凹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凸面朝向物方,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7.5。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 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
33.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34.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35.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前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的光心共轴。
36.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前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的光心共轴。
37.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
38.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
39. 根据权利要求35或3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一个表面为凸面,另一个表面为凹面,其中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凸面朝向物方,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凹面朝向像方。
40. 根据权利要求35或3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一个表面为凸面,另一个表面为平面。
41.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后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42. 根据权利要求31、32、33、34、35、36、37或38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85,所述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40。
43. 根据权利要求31、32、33、34、35、36、37或38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焦距F1和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
-0.5≥F1/F≥-2。
44. 根据权利要求31、32、33、34、35、36、37或38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45.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46.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该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6.5。
47.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8,该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40。
48.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65,该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55。
49.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焦距F1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
-0.9≥F1/F≥-2。
50.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73,该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40。
51.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73,该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40。
52.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镜头的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
53.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该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6.5。
54. 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8,该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40。
55. 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65,该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55。
56. 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焦距F1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
-0.9≥F1/F≥-2。
57. 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73,该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40。
58.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73,该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40。
59. 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镜头的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
60.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从物方到像方依次包括:具有正光焦度的前透镜群组、光阑元件、具有正光焦度的后透镜群组;
其中,所述前透镜群组从物方到像方依次包括:第一透镜、第二透镜,所述第一透镜为具有负光焦度的双凹透镜,所述第二透镜为具有正光焦度的双凸透镜;所述后透镜群组从物方到像方依次包括: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及第五透镜,所述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组成一个胶合透镜,所述第五透镜为具有正光焦度的非球面镜,且第五透镜的形状为两个凹面朝向相同的弯月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光学长度满足以下条件:
TTL/F≤4.5
其中,TTL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光学长度,即所述光学镜头的第一透镜的物方侧最外点至所述光学镜头的成像焦平面的距离,F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
61.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合透镜中的第三透镜具有正光焦度且为双凸形状,所述胶合透镜中的第四透镜具有负光焦度且为双凹形状,所述第五透镜的两个凹面朝向物方。
62.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合透镜中的第三透镜具有负光焦度且为双凹形状,所述胶合透镜中的第四透镜具有正光焦度且为双凸形状,所述第五透镜的两个凹面朝向像方。
63.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满足以下公式:
Nd(1)≤1.65,Vd(1)≥55
其中,Nd(1)是第一透镜的材料的折射率,Vd(1)是第一透镜的材料的阿贝常数。
64.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满足以下公式:
-0.9≥F1/F≥-2.0
其中,F1是第一透镜的焦距值,F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
65.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满足以下公式:
Nd(2)≥1.73,Vd(2)≥40
其中,Nd(2)是第二透镜的材料的折射率,Vd(2)是第二透镜的材料的阿贝常数。
66.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透镜群组的焦距、后透镜群组的焦距与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满足以下公式:
2.5≥F(前)/F≥1.3,3≥F(后)/F≥1.5
其中,F(前)是前透镜群组的焦距值,F(后)表示后透镜群组的焦距值,F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
67.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满足以下公式:
|r9-r10|<2,且F5/F>2
其中,r9是第五透镜物侧方向的半径值,r10是第五透镜像侧方向的半径值,F5是第五透镜的焦距值,F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
68.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
所述光学镜头的光圈数FNO满足以下公式:
FNO≤1.8
所述光学镜头的总视场角FOV满足以下公式:
80°≥FOV≥40°
所述第一透镜的最大通光口径和对应的成像像高与所述光学镜头的视场角满足以下公式:
D/h/FOV≤0.025
其中,FOV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最大视场角,d表示最大FOV所对应的第一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的最大通光口径,h表示最大FOV所对应的成像像高。
69.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及第四透镜均为球面玻璃镜片,所述第五透镜为塑料非球面镜片。
70.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第二透镜为球面玻璃镜片,所述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及第五透镜为塑料非球面镜片。”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但该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26、28-3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7-26、28-30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①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②第四透镜设置为具有两个凹面。但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8-5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8-51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6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①第五透镜为非球面镜;②把从物方到像方依次设置为包括:具有正光焦度的前透镜群组、光阑元件、具有正光焦度的后透镜群组。但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6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1、63-66、68-7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1、63-66、68-70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2、67的技术方案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2、67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1、52、5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宁波舜宇车载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将权利要求31中的“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在权利要求52中增加了“其中该第一透镜、该第二透镜、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形成该前透镜组和该后透镜组,其中该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该后透镜组至少包括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其中该第一透镜、该第二透镜、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将权利要求53中的“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修改为“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余权利要求未作修改。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6、31、46、53、60及从属权利要求5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一个凸面和一个凹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凸面朝向物方,所述第三透镜的凹面朝向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7.5。
16.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 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一个凹面和一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所述凹面朝向物方,所述第四透镜的所述凸面朝向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7.5。
31.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凹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凸面朝向物方,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7.5。
46.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该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6.5。
52.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镜头的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其中该第一透镜、该第二透镜、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形成该前透镜组和该后透镜组,其中该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该后透镜组至少包括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其中该第一透镜、该第二透镜、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
53.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该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6.5。
60.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从物方到像方依次包括:具有正光焦度的前透镜群组、光阑元件、具有正光焦度的后透镜群组;
其中,所述前透镜群组从物方到像方依次包括:第一透镜、第二透镜,所述第一透镜为具有负光焦度的双凹透镜,所述第二透镜为具有正光焦度的双凸透镜;所述后透镜群组从物方到像方依次包括: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及第五透镜,所述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组成一个胶合透镜,所述第五透镜为具有正光焦度的非球面镜,且第五透镜的形状为两个凹面朝向相同的弯月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光学长度满足以下条件:
TTL/F≤4.5
其中,TTL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光学长度,即所述光学镜头的第一透镜的物方侧最外点至所述光学镜头的成像焦平面的距离,F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7.5”、“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6.5”以及“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4.5”,其能够允许光学镜头利用较大波长范围的光实现大孔径、高像素、小畸变的良好成像;(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涉及的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的宽视场目镜所属的细分技术领域是望远镜的目镜技术领域,要求较宽的视场和较小的失真,而本申请的光学镜头所属的细分技术领域是成像模组的光学镜头技术领域,要求具有较大的孔径、较高的像素和较小的畸变成像,“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为非球面”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其可以有效消除像差和色差以优化本申请的光学镜头的成像效果;(3)光阑的设置位置,例如将光阑设置在前透镜组或者设置在后透镜组需要发明人付出创造性劳动;(4)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没有结合的基础,不能评述权利要求12、27和4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改进的方向是如何进一步减少透镜的数量并进一步增大视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上没有动机对第一透镜的折射率和阿贝数进行改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于2019年04月1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16,31的区别技术特征,“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在透镜领域中无论是球面还是非球面,都是为了消除像差进行的常规设计。且从实施例1的表1中可以算出,TTL为所有透镜的厚度和间隙之和,即所有d值之和,计算后,TTL/F=32.87/20<>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该复审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透镜的朝向物方的面为凹面,第三透镜的朝向物方的面为凸面,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面是凸面,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但该区别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2、14-15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但该区别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3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7-30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四透镜的像面为凹面;(2)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但上述区别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2-4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2-45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四透镜的像面为凹面;(2)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但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5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7-51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假定其克服不清楚的缺陷,其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透镜的朝向物方的面为凹面,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面是凸面,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但该区别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3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4-55、57-5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4-55、57-58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6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假定其克服不清楚的缺陷,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第五透镜为非球面镜且形状为弯月形;(2)将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划分为前透镜群组,且具有正光焦度,将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划分为后透镜群组,且具有正光焦度,光阑设置在前透镜群组和后透镜群组之间,但上述区别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1-65、69-7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1-65、69-70均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 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之后,2019年12月17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56项,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一个凸面和一个凹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凸面朝向物方,所述第三透镜的凹面朝向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7.5;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前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的光心共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 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
6.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均为凸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一个表面为凸面,另一个表面为平面。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后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9.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85,所述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40。
10.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焦距F1和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
-0.5≥F1/F≥-2。
11.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13.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一个凹面和一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所述凹面朝向物方,所述第四透镜的所述凸面朝向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 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7.5;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前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的光心共轴。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
17. 根据权利要求13、14、15或1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均为凸面。
18. 根据权利要求13、14、15或1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一个表面为凸面,另一个表面为平面。
19.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后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20. 根据权利要求13、14、15或1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85,所述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40。
21. 根据权利要求13、14、15或1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焦距F1和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
-0.5≥F1/F≥-2。
22. 根据权利要求13、14、15或1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23.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 ≥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24.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凹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凸面朝向物方,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7.5;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前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的光心共轴。
27.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
28.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一个表面为凸面,另一个表面为凹面,其中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凸面朝向物方,所述 第五透镜的所述凹面朝向像方。
29.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一个表面为凸面,另一个表面为平面。
30.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光阑,其中所述光阑被设置在所述后透镜组,且所述光阑的光心与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光心共轴。
31. 根据权利要求24、25、26、27、28或29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85,所述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40。
32. 根据权利要求24、25、26、27、28或29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的焦距F1和所述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
-0.5≥F1/F≥-2。
33. 根据权利要求24、25、26、27、28或29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55,所述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65。
34.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该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6.5;其中该光学镜头的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其中该第一透镜、该第二透镜、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形成该前透镜组和该后透镜组,其中该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该后透镜组至少包括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 其中该第一透镜、该第二透镜、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8,该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40。
36.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65,该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55。
37.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焦距F1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
-0.9≥F1/F≥-2。
38.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73,该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40。
39.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73,该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40。
40.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第一透镜,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一个第二透镜,其中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一个第三透镜;
一个第四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透镜和所述第四透镜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和
一个第五透镜,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中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且所述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二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三透镜具有两个凹面,所述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凸面,所述第五透镜具有两个表面,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二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其中该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TTL/F≤6.5;该光学镜头的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其中该第一透镜、该第二透镜、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形成该前透镜组和该后透镜组,其中该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该后透镜组至少包括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其 中该第一透镜、该第二透镜、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
41.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8,该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40。
42.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折射率Nd(1)≤1.65,该第一透镜的阿贝常数Vd(1)≥55。
43.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镜的焦距F1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
-0.9≥F1/F≥-2。
44.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73,该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40。
45. 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该第二透镜的折射率Nd(2)≥1.73,该第二透镜的阿贝常数Vd(2)≥40。
46. 一种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从物方到像方依次包括:具有正光焦度的前透镜群组、光阑元件、具有正光焦度的后透镜群组;
其中,所述前透镜群组从物方到像方依次包括:第一透镜、第二透镜,所述第一透镜为具有负光焦度的双凹透镜,所述第二透镜为具有正光焦度的双凸透镜;所述后透镜群组从物方到像方依次包括: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及第五透镜,所述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组成一个胶合透镜,所述第五透镜为具有正光焦度的非球面镜,且第五透镜的形状为两个表面朝向相同的弯月形,其中所述光学镜头的光学长度满足以下条件:
TTL/F≤4.5
其中,TTL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光学长度,即所述光学镜头的第一透镜的物方侧最外点至所述光学镜头的成像焦平面的距离,F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其中该光学镜头的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
47.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合透镜中的第三透镜具有正光焦度且为双凸形状,所述胶合透镜中的第四透镜具有负光焦度且为双凹形状,所述第五透镜的两个凹面朝向物方。
48.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合透镜中的第三透镜具有负光焦度且为双凹形状,所述胶合透镜中的第四透镜具有正光焦度且为双凸形状,所述 第五透镜的两个凹面朝向像方。
49.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满足以下公式:
Nd(1)≤1.65,Vd(1)≥55
其中,Nd(1)是第一透镜的材料的折射率,Vd(1)是第一透镜的材料的阿贝常数。
50.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满足以下公式:
-0.9≥F1/F≥-2.0
其中,F1是第一透镜的焦距值,F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
51.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满足以下公式:
Nd(2)≥1.73,Vd(2)≥40
其中,Nd(2)是第二透镜的材料的折射率,Vd(2)是第二透镜的材料的阿贝常数。
52.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透镜群组的焦距、后透镜群组的焦距与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满足以下公式:
2.5≥F(前)/F≥1.3,3≥F(后)/F≥1.5
其中,F(前)是前透镜群组的焦距值,F(后)表示后透镜群组的焦距值,F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
53.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满足以下公式:
|r9-r10|<2,且F5/F>2
其中,r9是第五透镜物侧方向的半径值,r10是第五透镜像侧方向的半径值,F5是第五透镜的焦距值,F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整组焦距值。
54.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
所述光学镜头的光圈数FNO满足以下公式:
FNO≤1.8
所述光学镜头的总视场角FOV满足以下公式:
80°≥FOV≥40°
所述第一透镜的最大通光口径和对应的成像像高与所述光学镜头的视场角满足以下公式:
D/h/FOV≤0.025
其中,FOV表示所述光学镜头的最大视场角,d表示最大FOV所对应的第一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的最大通光口径,h表示最大FOV所对应的成像像高。
55.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 三透镜、及第四透镜均为球面玻璃镜片,所述第五透镜为塑料非球面镜片。
56.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光学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第二透镜为球面玻璃镜片,所述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及第五透镜为塑料非球面镜片。”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3、24、36、40、46中的“该光学镜头的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并且不能使得上述区别显而易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3、24、36、40、46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满足创造性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和2019年12月17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12月1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5段、说明书附图第1-3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驳回决定在驳回理由和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31、52、5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针对该修改文本,合议组认为:
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将权利要求31中的“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将权利要求53中的“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修改为“所述第三透镜的两个凹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两个凸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53前后内容不再矛盾,技术方案清晰,克服了驳回决定的其他部分指出的不清楚的缺陷。在权利要求52中增加了“其中该第一透镜、该第二透镜、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形成该前透镜组和该后透镜组,其中该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该后透镜组至少包括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其中该第一透镜、该第二透镜、该第三透镜、该第四透镜和该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明确了前透镜组和后透镜组的具体所指,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不清楚的缺陷。
2、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53、59、6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是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为克服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而作出的。
针对该修改文本,合议组认为:
复审请求人将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53中的“第三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修改为“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形成新的权利要求40,并将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59中增加关于前透镜组和后透镜组的相关限定后一起增加至新的权利要求40中,修改后清楚地限定出了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面对面的方式以及前透镜组和后透镜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0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53、59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将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60中的“第五透镜的形状为两个凹面朝向相同的弯月形”修改为“第五透镜的形状为两个表面朝向相同的弯月形”形成新的权利要求46,清楚地表述出了第五透镜的形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6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60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已克服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不清楚的缺陷。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将该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就本案而言,合议组认为: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学镜头,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取像镜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29-33段,附图5-8,表3-4):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第一透镜10为负光焦度,第二透镜20为正光焦度,第三透镜30为负光焦度,第四透镜40为正光焦度,第五透镜50为正光焦度(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7、29段)。结合表3和图5可以确定出,第一透镜朝向物方的面是凸面,朝向像方的面是凹面,第二透镜朝向物方的面和朝向像方的面均是凸面,第三透镜朝向物方的面和朝向像方的面均是凹面,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面是凹面,朝向像方的面是凸面,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且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均为非球面。并且,经过表3中的数据以及第32段公开的F2/F=1.3,可以计算出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光学镜头的焦距F之比TTL/F=4.763,其满足TTL/F≤7.5的数值范围。由于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一个为负,一个为正,且从表3中可以看出两块透镜的折射率、色散率不同,因此其组合起来即可以相当于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在于:(1)第一透镜的朝向物方的面为凹面,第三透镜的朝向物方的面为凸面,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面是凸面,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2)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成像效果以及如何通过对前透镜群组、后透镜群组的光焦度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来有效控制光学镜头前端的有效口径及光学镜头的光学后焦,并有效消除光学镜头系统的高级像差及畸变像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第一透镜10为负光焦度,第三透镜30为负光焦度,第四透镜40为正光焦度,虽然面型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有所不同,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双凹或负弯月均是常见的负透镜结构,双凸和正弯月也是常见的正透镜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透镜的光焦度不变的情况下,对透镜的某个面型做适当调整。因此,在保证光焦度不变的情况下,将第一透镜的朝向物方的面设置为凹面,将第三透镜的朝向物方的面设置为凸面,将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面设置为凸面,并且使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于定焦镜头,由于透镜系统中每个透镜的位置并不发生变化,因此透镜组的划分并不会影响透镜系统的总性能,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后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只不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但是,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而且,在透镜系统的设计中,参数对透镜系统的结构以及成像质量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参数的不同实质上也代表了该透镜系统区别于其他透镜系统。并且透镜的各个参数之间通常都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每一个透镜中的一个基本参数的变化通常都会导致该透镜本身以及整个透镜系统的参数和像差分布产生变化。而权利要求1中目前限定的TTL/F的比值和“4.5≥F(前)/F≥1.3和5≥F(后)/F≥1.5” 具有联动关系,若调整了参数使得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则TTL/F则不一定可以保证满足TTL/F≤7.5,要想同时保证上述公式均满足条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并非通过简单的微调即可实现的。因此,在保证对比文件4公开其它特征的前提下,将对比文件4所未公开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调整到本申请的数值范围内并非通过简单调节透镜组即可容易实现的。可见现有证据也无法表明让“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且同时满足TTL/F≤7.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区别(2)中“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效控制光学镜头前端的有效口径及光学镜头的光学后焦,并有效消除光学镜头系统的高级像差及畸变像差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且,即便考虑对比文件1-3,也无法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另外,实质审查过程曾用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过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但对目前的权利要求1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学镜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镜头,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5行至第5栏第65行,附图1、4A-4C,表1和4):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第一透镜L1为双凹透镜,具有负光焦度(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第二透镜L2为正光焦度,为双凸透镜(参见第3栏倒数第3-4行);第三透镜L3为双凸透镜,第四透镜L4为负透镜,具有一个凹面和一个凸面,两者胶合在一起,第四透镜的所述凹面朝向物方,凸面朝向像方,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以及表1);第五透镜L5为正透镜且具有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的两个表面(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以及表1)。并且,经过表1及表4中的数据可以计算出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光学镜头的焦距F之比TTL/F=2.6537,其满足TTL/F≤7.5的数值范围。由于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一个为正,一个为负,且从表1中可以看出两块透镜的折射率、色散率不同,因此其组合起来即可以相当于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2)第三透镜具有一个凸面和一个凹面,第四透镜具有两个凸面,第三透镜的凹面朝向像方,所述第四透镜的朝向物方的面为凸面,所述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3)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成像效果以及如何通过对前透镜群组、后透镜群组的光焦度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来有效控制光学镜头前端的有效口径及光学镜头的光学后焦,并有效消除光学镜头系统的高级像差及畸变像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非球面镜相比于球面镜能更好地修正像差,成像更真实清晰,且可以减小镜头组厚度和重量,因此为了更好地矫正像差,提高成像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五透镜的至少一个面选择为非球面,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三透镜L3为双凸透镜,第四透镜L4为负透镜,具有一个凹面和一个凸面,两者组合而成为胶合透镜,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保证胶合透镜为正光焦度的前提下,可以是正透镜和负透镜组合而成,也可以是负透镜和正透镜组合而成,只需要保证其合成焦距即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胶合透镜中的第三透镜设置为凸面朝向物方、凹面朝向像方的负透镜,而将第四透镜设置为双凸正透镜,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从而组合成胶合透镜,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对于定焦镜头,由于透镜系统中每个透镜的位置并不发生变化,因此透镜组的划分并不会影响透镜系统的总性能,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后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只不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但是,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而且,在透镜系统的设计中,参数对透镜系统的结构以及成像质量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参数的不同实质上也代表了该透镜系统区别于其他透镜系统。并且透镜的各个参数之间通常都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每一个透镜中的一个基本参数的变化通常都会导致该透镜本身以及整个透镜系统的参数和像差分布产生变化。而权利要求1中目前限定的TTL/F的比值和“4.5≥F(前)/F≥1.3和5≥F(后)/F≥1.5” 具有联动关系,若调整了参数使得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则TTL/F则不一定可以保证满足TTL/F≤7.5,要想同时保证上述公式均满足条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并非通过简单的微调即可实现的。因此,在保证对比文件1公开其它特征的前提下,将对比文件1所未公开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调整到本申请的数值范围内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调节透镜组即可容易实现的。可见现有证据也无法表明让“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且同时满足TTL/F≤7.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区别(3)中“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效控制光学镜头前端的有效口径及光学镜头的光学后焦,并有效消除光学镜头系统的高级像差及畸变像差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且,即便考虑对比文件2-4,也无法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光学镜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镜头,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5行至第5栏第65行,附图1、4A-4C,表1和4):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第一透镜L1为双凹透镜,具有负光焦度(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第二透镜L2为正光焦度,为双凸透镜(参见第3栏倒数第3-4行);第三透镜L3为双凸透镜,第四透镜L4具有一个凹面和一个凸面,两者胶合在一起,第四透镜的所述凹面朝向物方,凸面朝向像方,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以及表1);第五透镜L5为正透镜且具有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的两个表面(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以及表1)。并且,经过表1及表4中的数据可以计算出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光学镜头的焦距F之比TTL/F=2.6537,其满足TTL/F≤7.5的数值范围。由于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一个为正,一个为负,且从表1中可以看出两块透镜的折射率、色散率不同,因此其组合起来即可以相当于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
因此,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2)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成像效果以及如何通过对前透镜群组、后透镜群组的光焦度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来有效控制光学镜头前端的有效口径及光学镜头的光学后焦,并有效消除光学镜头系统的高级像差及畸变像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非球面镜相比于球面镜能更好地修正像差,成像更真实清晰,且可以减小镜头组厚度和重量,因此为了更好地矫正像差,提高成像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五透镜的至少一个面选择为非球面,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而区别技术特征(2)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3)完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而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表明让“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且同时满足TTL/F≤7.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且,即便考虑对比文件2-4,也无法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一种光学镜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镜头,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5行至第5栏第65行,附图1、4A-4C,表1、4):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第一透镜L1为双凹透镜,具有负光焦度(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第二透镜L2为正光焦度,为双凸透镜(参见第3栏倒数第3-4行);第三透镜L3为双凸透镜,第四透镜L4具有一个凹面和一个凸面,两者胶合在一起,第四透镜的所述凹面朝向物方,凸面朝向像方,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以及表1);第五透镜L5为正透镜且朝向物方的面为凸面(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以及表1)。并且,经过表1及表4中的数据可以计算出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光学镜头的焦距F之比TTL/F=2.6537,其满足TTL/F≤7.5的数值范围。由于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一个为正,一个为负,且从表1中可以看出两块透镜的折射率、色散率不同,因此其组合起来即可以相当于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
因此,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四透镜的像面为凹面;(2)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3)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成像效果以及如何通过对前透镜群组、后透镜群组的光焦度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来有效控制光学镜头前端的有效口径及光学镜头的光学后焦,并有效消除光学镜头系统的高级像差及畸变像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双凹、负弯月均是常见的负透镜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光焦度不变的情况下,在其中一个表面为凹面时,将另一表面也设置为凹面,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非球面镜相比于球面镜能更好地修正像差,成像更真实清晰,且可以减小镜头组厚度和重量,因此为了更好地矫正像差,提高成像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五透镜的至少一个面选择为非球面,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3)完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而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表明表明让“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且同时满足TTL/F≤7.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且,即便考虑对比文件2-4,也无法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25-3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34要求保护一种光学镜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镜头,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5行至第5栏第65行,附图1、4A-4C,表1、4):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第一透镜L1为双凹透镜,具有负光焦度(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第二透镜L2为正光焦度,为双凸透镜(参见第3栏倒数第3-4行);第三透镜L3为双凸透镜,第四透镜L4具有一个凹面和一个凸面,两者胶合在一起,第四透镜的所述凹面朝向物方,凸面朝向像方,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凸面与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凹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以及表1);第五透镜L5为正透镜且具有朝向物方和像方的两个面(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以及表1)。并且,经过表1及表4中的数据可以计算出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光学镜头的焦距F之比TTL/F=2.6537,其满足TTL/F≤6.5的数值范围。由于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一个为正,一个为负,且从表1中可以看出两块透镜的折射率、色散率不同,因此其组合起来即可以相当于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
因此,权利要求3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四透镜的像面为凹面;(2)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为非球面;(3)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成像效果以及如何通过对前透镜群组、后透镜群组的光焦度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来有效控制光学镜头前端的有效口径及光学镜头的光学后焦,并有效消除光学镜头系统的高级像差及畸变像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双凹、负弯月均是常见的负透镜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光焦度不变的情况下,在其中一个表面为凹面时,将另一表面也设置为凹面,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非球面镜相比于球面镜能更好地修正像差,成像更真实清晰,且可以减小镜头组厚度和重量,因此为了更好地矫正像差,提高成像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五透镜的至少一个面选择为非球面,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3)完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而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表明让“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 且同时满足TTL/F≤6.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且,即便考虑对比文件2-4,也无法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34的从属权利要求35-3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40要求保护一种光学镜头,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取像镜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29-33段,附图5-8,表3-4):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第一透镜10为负光焦度,第二透镜20为正光焦度,第三透镜30为负光焦度,第四透镜40为正光焦度,第五透镜50为正光焦度(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7、29段)。结合表3和图5可以确定出,第一透镜朝向物方的面是凸面,朝向像方的面是凹面,第二透镜朝向物方的面和朝向像方的面均是凸面,第三透镜朝向物方的面和朝向像方的面均是凹面,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面是凹面,朝向像方的面是凸面,第五透镜的所述两个表面分别朝向物方和像方,且第五透镜的两个表面均为非球面。并且,经过表3中的数据以及第32段公开的F2/F=1.3,可以计算出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光学镜头的焦距F之比TTL/F=4.763,其满足TTL/F≤6.5的数值范围。由于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一个为负,一个为正,且从表3中可以看出两块透镜的折射率、色散率不同,因此其组合起来即可以相当于组成一个消色差透镜组。
因此,权利要求4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在于:(1)第一透镜的朝向物方的面为凹面,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面是凸面,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所述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2)其中所述第一透镜、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所述前透镜组至少包括第一透镜,所述后透镜组至少包括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成像效果以及如何通过对前透镜群组、后透镜群组的光焦度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来有效控制光学镜头前端的有效口径及光学镜头的光学后焦,并有效消除光学镜头系统的高级像差及畸变像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第一透镜10为负光焦度,第四透镜40为正光焦度,虽然面型与权利要求53所限定的有所不同,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双凹或负弯月均是常见的负透镜结构,双凸和正弯月也是常见的正透镜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透镜的光焦度不变的情况下,对透镜的某个面型做适当调整。因此,在保证光焦度不变的情况下,将第一透镜的朝向物方的面设置为凹面,将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面设置为凸面,并且使第三透镜朝向像方的凹面与第四透镜朝向物方的凸面被设置相面对面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而区别技术特征(2)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2)完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而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表明让“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 且同时满足TTL/F≤6.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0相对于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且,即便考虑对比文件1-3,也无法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40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40的从属权利要求41-4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46要求保护一种光学镜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镜头,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5行至第5栏第65行,附图1、4A-4C,表1、4):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第一透镜L1为双凹透镜,具有负光焦度(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第二透镜L2为正光焦度,为双凸透镜(参见第3栏倒数第3-4行);第三透镜与第四透镜L4胶合在一起组成一正光焦度的胶合透镜(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以及表1);第五透镜L5为正透镜且为双凸透镜(具体参见第2栏第1-20行以及表1)。并且,经过表1及表4中的数据可以计算出光学镜头的镜头总长TTL与光学镜头的焦距F之比TTL/F=2.6537,其满足TTL/F≤4.5的数值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4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五透镜为非球面镜且形状为两个表面朝向相同的弯月形;(2)将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划分为前透镜群组,且具有正光焦度,将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划分为后透镜群组,且具有正光焦度,光阑设置在前透镜群组和后透镜群组之间;(3)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成像效果以及如何通过对前透镜群组、后透镜群组的光焦度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来有效控制光学镜头前端的有效口径及光学镜头的光学后焦,并有效消除光学镜头系统的高级像差及畸变像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非球面镜相比于球面镜能更好地修正像差,成像更真实清晰,且可以减小镜头组厚度和重量,因此为了更好地矫正像差,提高成像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五透镜的至少一个面选择为非球面,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双凸和正弯月也是常见的正透镜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透镜的光焦度不变的情况下,对透镜的某个面型做适当调整。因此,在保证光焦度不变的情况下,将第五透镜设置为两个表面朝向相同的弯月形透镜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沿从物方到像方方向被依次设置,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对于定焦镜头,由于透镜系统中每个透镜的位置并不发生变化,因此透镜组的划分并不会影响透镜系统的总性能,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形成一个前透镜组和一个后透镜组,其中前透镜组包括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后透镜组包括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只不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第三透镜和第四透镜形成的胶合透镜形成正光焦度,第五透镜为正光焦度,那么由第三透镜、第四透镜和第五透镜形成的后透镜群必然成正光焦度,经过表1也可以计算出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组合一起的前透镜群形成总的正光焦度。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明了光阑的位置对成像效果的影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光阑的位置,因此将光阑设置在前透镜群组和后透镜群组之间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而且,在透镜系统的设计中,参数对透镜系统的结构以及成像质量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参数的不同实质上也代表了该透镜系统区别于其他透镜系统。并且透镜的各个参数之间通常都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每一个透镜中的一个基本参数的变化通常都会导致该透镜本身以及整个透镜系统的参数和像差分布产生变化。而权利要求46中目前限定的TTL/F的比值和“4.5≥F(前)/F≥1.3和5≥F(后)/F≥1.5” 具有联动关系,若调整了参数使得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则TTL/F则不一定可以保证满足TTL/F≤4.5,要想同时保证上述公式均满足条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并非通过简单的微调即可实现的。因此,在保证对比文件1公开其它特征的前提下,将对比文件1所未公开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调整到本申请的数值范围内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调节透镜组即可容易实现的。可见现有证据也无法表明让“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前透镜组的焦距F(前)、该光学镜头的所述后透镜组的焦距F(后)和该光学镜头的焦距F满足:4.5≥F(前)/F≥1.3和5≥F(后)/F≥1.5”且同时满足TTL/F≤4.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具有有效控制光学镜头前端的有效口径及光学镜头的光学后焦,并有效消除光学镜头系统的高级像差及畸变像差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且,即便考虑对比文件2-4,也无法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46的从属权利要求47-5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6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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