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铁架工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37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26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54124.5
申请日:2013-08-15
复审请求人:青岛泰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慧杰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马琳
国际分类号:E21B19/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已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披露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54124.5,名称为“铁架工”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泰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5日,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第1-5页);2018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20446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2661128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2日;
对比文件3:CN202715810U,公告日为2013年02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铁架工,其特征在于:包括轨道梁,齿条、小车,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回转支撑,齿轮回转驱动机构,回转座,变幅油缸,变幅主臂,变幅次臂,前座,垂直调整油缸,抓管头,提升臂,抱管头;齿条固定在轨道梁上;小车可在轨道梁槽间滚动;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齿条啮合;回转支撑上端固定在小车上,下端固定在回转座上;齿轮回转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回转支撑上的齿轮啮合;变幅主臂上端铰接在回转座上,下端铰接在前座上;变幅油缸一端铰接在回转座上,另一端铰接在变幅主臂中上部;变幅次臂上端与回转座铰接,下端与前座铰接;前座前端与提升臂铰接,下端与垂直调整油缸铰接;抓管头固定在提升臂的下部,抱管头固定在提升臂的上部;铁架工采用猴台下布置,不占用猴台操作空间,与人工操作兼容,底座采用可行走形式,随钻机迅速转场安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架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提升臂由下臂,外滑块,内滑块,提升油缸,上臂组成;下臂套装在上臂内;外滑块固定在上臂下端内壁,与下臂之间可相对滑动;内滑块固定在下臂上端外侧,与上臂之间可相对滑动;提升油缸的上端铰接在上臂上,下端铰接在下臂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架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抓管头由半爪,拉杆,爪前轴,爪后轴,油缸,拉杆轴,前杆,圆弧槽板,板牙组构成;所述抓管头各件为左右对称;半爪前端与拉杆铰接于爪前轴处,半爪后端与油缸后端铰接于爪后轴处;前杆固定在油缸杆上;前杆与拉杆铰接于拉杆轴处;板牙组固定在圆弧槽板上,可沿圆弧面在一定角度内转动;圆弧槽板固定在半爪前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架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抱管头由半爪,第一销轴,第二销轴,拉杆,前杆,油缸构成;所述抱管头各件为左右对称;半爪与油缸铰接于第一销轴处;前杆固定在油缸杆前端,拉杆一端与半爪后端铰接,另一端与前杆铰接于第二销轴处。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装置还包括轨道梁,齿条、小车,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回转驱动机构具体为齿轮回转驱动机构,齿条固定在轨道梁上;小车可在轨道梁槽间滚动,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齿条啮合;回转支撑上端固定在小车上,齿轮回转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回转支撑上的齿轮啮合;底座采用可行走形式,随钻机迅速转场安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领域的钻机自动井架工,其也采用猴台下布置,亦可起到不占用猴台操作空间,可以与人工操作兼容,提升能力高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的钻杆自动放置和取出装置公开了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其也位于猴台下方与钻机配合使用,上放取装置的行走座采用可行走形式,能够达到随钻机迅速转场安装的技术效果,这与本申请中相关技术特征所起作用都是相同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装置各件为左右对称,夹爪装置的组件治具缸推动治具缸接头通过连杆带动上夹爪臂开合来完成抓取功能,且用于夹持不同直径的料柄,虽然与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但同样能够实现抓持功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伸缩臂包括上臂、套装在上臂内的下臂以及固定在上臂下端内壁的外滑块和固定在下臂上端外侧的内滑块,对比文件1在提升夹持钳的过程中,夹持钳将难以保持稳定状态上升,直接影响伸缩臂的使用寿命;而本申请有利于减小下臂与上臂相对运动时产生的碰撞与摩擦,有助于提高提升臂的使用寿命,又进一步提高了提升过程的稳定性。2、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领域不同,解决的问题也不同。3、对比文件3的上下连杆均安装在移动轴上,上下夹爪臂安装在上下连杆上,机械强度差,抓取力度小,抓取稳定性差。而本申请半爪前端与拉杆铰接于爪前轴处,半爪后端与油缸后端铰接于爪后轴处,有利于提高抓取物品的力度,保证了抓取物品的稳定性。4、本申请中板牙组固定在圆弧槽板上,并沿圆弧面在一定角度内转动的设置,能够防止被抓物品发生相对滑动或脱落。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铁架工,其特征在于:包括轨道梁,齿条、小车,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回转支撑,齿轮回转驱动机构,回转座,变幅油缸,变幅主臂,变幅次臂,前座,垂直调整油缸,抓管头,提升臂,抱管头;齿条固定在轨道梁上;小车可在轨道梁槽间滚动;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齿条啮合;回转支撑上端固定在小车上,下端固定在回转座上;齿轮回转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回转支撑上的齿轮啮合;变幅主臂上端铰接在回转座上,下端铰接在前座上;变幅油缸一端铰接在回转座上,另一端铰接在变幅主臂中上部;变幅次臂上端与回转座铰接,下端与前座铰接;前座前端与提升臂铰接,下端与垂直调整油缸铰接;抓管头固定在提升臂的下部,抱管头固定在提升臂的上部;铁架工采用猴台下布置,不占用猴台操作空间,与人工操作兼容,底座采用可行走形式,随钻机迅速转场安装;所述的提升臂由下臂,外滑块,内滑块,提升油缸,上臂组成;下臂套装在上臂内;外滑块固定在上臂下端内壁,与下臂之间可相对滑动;内滑块固定在下臂上端外侧,与上臂之间可相对滑动;提升油缸的上端铰接在上臂上,下端铰接在下臂上;所述的抓管头由半爪,拉杆,爪前轴,爪后轴,油缸,拉杆轴,前杆,圆弧槽板,板牙组构成;所述抓管头各件为左右对称;半爪前端与拉杆铰接于爪前轴处,半爪后端与油缸后端铰接于爪后轴处;前杆固定在油缸杆上;前杆与拉杆铰接于拉杆轴处;板牙组固定在圆弧槽板上,可沿圆弧面在一定角度内转动;圆弧槽板固定在半爪前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架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抱管头由半爪,第一销轴,第二销轴,拉杆,前杆,油缸构成;所述抱管头各件为左右对称;半爪与油缸铰接于第一销轴处;前杆固定在油缸杆前端,拉杆一端与半爪后端铰接,另一端与前杆铰接于第二销轴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明显可见上臂、套装在上臂内的下臂。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与本申请基本相同的上下臂滑动伸缩的提升臂结构的情况下,由于提升臂的上下臂之间客观存在滑动且相互配合的内、外滑块是伸缩臂常用的运动附件,则为了提高滑动效率并防止摩擦对上下臂造成损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内外臂套装处设置配合的内、外滑块。权利要求3中对于夹爪的区别仅在于 “半爪前端与拉杆铰接于爪前轴处,半爪后端与油缸后端铰接于爪后轴处,圆弧槽板及其连接方式”。对比文件3已相应公开抓管头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夹爪装置的机械原理即通过油缸驱动拉杆夹紧两个半爪完成夹持动作也是相同的,且其与本申请的抓管头一样用于夹持管件,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夹爪装置用作抓管头;其次,申请人争辩的“半爪前端与拉杆铰接于爪前轴处,半爪后端与油缸后端铰接于爪后轴处,圆弧槽板及其连接方式”仅是通过油缸驱动拉杆夹紧两个半爪完成夹持动作的具体结构设置,在对比文件3已公开半爪后端与拉杆铰接于爪后轴处,油缸驱动拉杆夹紧两个半爪完成夹持动作以保证夹持稳定性的基础上,采用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改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中的回转座为平行四边形结构的上部短边,对比文件1中的回转座为平行四边形结构的一个长边上沿;提升臂还包括外滑块、内滑块、提升油缸;外滑块固定在上臂下端内壁,与下臂之间可相对滑动;内滑块固定在下臂上端外侧,与上臂之间可相对滑动;提升油缸的上端铰接在上臂上,下端铰接在下臂上;(2)还包括轨道梁,齿条、小车,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回转驱动机构为齿轮回转驱动机构;齿条固定在轨道梁上,小车可在轨道梁槽间滚动,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齿条啮合;回转支撑上端固定在小车上,齿轮回转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回转支撑上的齿轮啮合;底座采用可行走形式,随钻机迅速转场安装;(3)抓管头由半爪,拉杆,爪前轴,爪后轴,油缸,拉杆轴,前杆,圆弧槽板,板牙组构成;所述抓管头各件为左右对称;半爪前端与拉杆铰接于爪前轴处,半爪后端与油缸后端铰接于爪后轴处;前杆固定在油缸杆上;前杆与拉杆铰接于拉杆轴处;板牙组固定在圆弧槽板上,可沿圆弧面在一定角度内转动;圆弧槽板固定在半爪前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伸缩臂内套装有朝下动作的伸缩油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油缸实现下臂的伸出和缩回。而提升油缸的上端铰接在上臂上,下端铰接在下臂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伸缩臂之间采用滑块减小摩擦提高稳定性进而提高寿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中等专业学校建筑机电与设备安装专业系列教材《金属结构(第二版)》,张锡璋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6月第二版,第197页至第199页记载了箱型伸缩臂的上下臂之间设置滑块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3本质是一种夹爪,所起的作用是抓取物品。且对比文件3中的夹爪具有与本申请中的抱管头和抓管头基本相同的结构,动作方式也基本相同,并且能够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抓取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抱管头和抓管头的结构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3中的上、下夹爪臂设置有两个转轴,一个是与上、下连杆铰接处的转轴,另一个是夹臂轴,因此对比文件3同样能够实现保证抓取物品的力度和抓取物品的稳定性的效果。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将两处转轴的位置进行更合适的改进。4)对比文件3公开了浮动齿体通过上齿固定销安装在固定块的凸部通孔上,浮动齿体可绕上齿固定销上下浮动,自动调整夹爪中心与产品料柄中心并夹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通过齿牙的自动旋转以调整夹爪与物品的中心配合并夹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中,采用板牙组固定在圆弧槽板上,并沿圆弧面在一定角度内转动的设置,能够防止被抓物品发生相对滑动或脱落,也是本领域中自动调整板牙位置以夹紧钻具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提升臂的结构不同;(2)抓管头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包括上臂、套装在上臂内的下臂以及固定在上臂下端内壁的外滑块和固定在下臂上端外侧的内滑块,对比文件1在提升夹持钳的过程中,夹持钳将难以维持稳定状态上升,直接影响着伸缩臂的使用寿命;本申请则有利于减小下臂与上臂相对运动时产生的碰撞与摩擦,有助于提高提升臂的使用寿命和稳定性,保证提升臂一直处于竖直状态,且提升臂的结构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本申请中半爪前端与拉杆铰接于爪前轴处,半爪后端与油缸后端铰接于爪后轴处,有利于提高抓管头抓取物品的力度,保证了抓管头抓取物品的稳定性,板牙组固定在圆弧槽板上,并沿圆弧面在一定角度内转动的结构能够有效防止被抓物品发生相对滑动,提高了抓取物品的稳定性。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对比文件3属于夹爪装置技术领域,解决的是夹爪夹取产品不精确的问题,而本申请用于石油设备技术领域。3)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夹爪结构不同。对比文件3中上下连杆均安装在移动轴上,上下夹爪臂安装在上下连杆上,机械强度差,抓取力度小,稳定相差,而本申请的结构有利于提高抓取物品的力度,保证了稳定性。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齿牙具体如何设置,与本申请结构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不具有结合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第1-5页);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铁架工,对比文件1(CN102720446A)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钻机自动井架工,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第[0018]段,附图1-3):该钻机自动井架工(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铁架工)包括回转装置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回转支撑)、马达2(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回转驱动机构)、倾斜臂5的一个长边作为回转座、倾斜油缸4(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变幅油缸)、倾斜臂5,倾斜臂5由两个长边和两个短边构成平行四边形结构(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变幅主臂、变幅次臂、回转座、前座);还包括调节装置8的调节油缸(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垂直调整油缸)、夹持钳9(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抓管头)、伸缩臂7(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提升臂14)、扶正钳6(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抱管头);回转装置3下端通过卡套与作为回转座的切倾斜臂5的长边上沿固定连接;倾斜臂5由两个长边和两个短边构成平行四边形结构(具体参见附图1-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变幅主臂上端铰接在回转座上,下端铰接在前座上);倾斜油缸4一端铰接在倾斜臂5的上部短边上,另一端铰接在倾斜臂5的一个长边(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变幅主臂)中上部,倾斜臂5的另一个长边(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变幅次臂)上端与倾斜臂5的上部短边铰接,下端与倾斜臂5的下部短边(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前座)铰接;倾斜臂5的下部短边的前端与伸缩臂7铰接,下端与调节装置8的调节油缸铰接;夹持钳9固定在伸缩臂7的下部,扶正钳6固定在伸缩臂7的上部;井架工采用台体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猴台)下布置,不占用台体1操作空间,与人工操作兼容;伸缩臂7由上臂和套装在伸缩臂内朝下动作的伸缩油缸组成(朝下动作的伸缩油缸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下臂,同时说明下臂套装在上臂内)。
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的回转座为平行四边形结构的上部短边,对比文件1中的回转座为平行四边形结构的一个长边上沿;提升臂还包括外滑块、内滑块、提升油缸;外滑块固定在上臂下端内壁,与下臂之间可相对滑动;内滑块固定在下臂上端外侧,与上臂之间可相对滑动;提升油缸的上端铰接在上臂上,下端铰接在下臂上;(2)还包括轨道梁,齿条、小车,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回转驱动机构为齿轮回转驱动机构;齿条固定在轨道梁上,小车可在轨道梁槽间滚动,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齿条啮合;回转支撑上端固定在小车上,齿轮回转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回转支撑上的齿轮啮合;底座采用可行走形式,随钻机迅速转场安装;(3)抓管头由半爪,拉杆,爪前轴,爪后轴,油缸,拉杆轴,前杆,圆弧槽板,板牙组构成;所述抓管头各件为左右对称;半爪前端与拉杆铰接于爪前轴处,半爪后端与油缸后端铰接于爪后轴处;前杆固定在油缸杆上;前杆与拉杆铰接于拉杆轴处;板牙组固定在圆弧槽板上,可沿圆弧面在一定角度内转动;圆弧槽板固定在半爪前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铁架工平移旋转以及抓取钻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回转装置下方连接倾斜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将回转支撑连接到倾斜臂的平行四边形结构的合适位置,而回转座设置为平行四边形结构的上部短边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伸缩臂内套装有朝下动作的伸缩油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其他合适的伸缩方式,而提升油缸的上端铰接在上臂上,下端铰接在下臂上是本领域常用的伸缩臂结构。另外,为了减小伸缩臂的摩擦,设置内滑块和外滑块;外滑块固定在上臂下端内壁,与下臂之间可相对滑动;内滑块固定在下臂上端外侧,与上臂之间可相对滑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102661128A)公开了一种钻杆自动放置和取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7]段,附图1-4):上取放装置2包括轨道2-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轨道梁1),齿条副2-2(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齿条),行走座2-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小车),可驱动行走座2-3行走的液压马达2-5(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齿轮行走驱动机构);行走座2-3通过侧边轮2-4可在轨道2-1梁槽间滚动,液压马达2-5旋转时带动中心轴总成 2-6上的齿轮旋转,在齿条副2-2作用下使行走座2-3沿轨道2-1行走(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齿轮行走驱动机构驱动齿轮与齿条啮合)。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齿轮形式驱动装置平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齿条固定在轨道梁上,齿轮行走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以实现齿轮与齿条的啮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倾斜臂可旋转的基础上,采用齿轮回转驱动机构实现旋转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齿轮回转驱动机构固定在小车上,其驱动齿轮与回转支撑上的齿轮啮合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旋转驱动方式。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沿轨道平移的行走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回转支撑上端固定在小车上,下端固定在回转座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CN202715810U)公开了一种半浮动夹爪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43]段-[0053]段,附图1-6):该半浮动夹爪装置由上、下夹爪臂43、44(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半爪),上、下连杆32、3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拉杆),夹臂轴27,上、下夹爪臂43、44与上、下连杆32、33的活动连接轴(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爪前轴),治具缸10(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油缸),移动轴34(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拉杆轴),治具缸接头3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前杆),浮动齿体45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板牙组)构成,半浮动夹爪各件为左右对称;上、下夹爪臂43、44后端与上、下连杆32、33铰接(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铰接于爪前轴处),治具缸接头31与上、下连杆32、33铰接于移动轴34处,浮动齿体453转动安装在上夹爪臂43上,浮动齿体453通过上齿固定销452安装在固定块451的凸部通孔451c上,浮动齿体453可绕上齿固定销452上下浮动,自动调整夹爪中心与产品料柄中心并夹紧。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带动夹爪进行抓取动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保持半爪稳定,半爪前端与拉杆铰接于爪前轴处,半爪后端与油缸后端铰接于爪后轴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能够做出的常规改造,而为了采用油缸带动夹爪臂运动,将前杆固定在油缸杆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为了适宜抓取钻杆,板牙组固定在圆弧槽板上,可沿圆弧面在一定角度内转动,圆弧槽板固定在半爪前端是本领域常用的结构形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43]段-[0053]段,附图1-6):该半浮动夹爪装置由上、下夹爪臂43、44(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半爪),上、下连杆32、3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拉杆),夹臂轴27(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第一销轴),上、下夹爪臂43、44与上、下连杆32、33的活动连接轴,治具缸10(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油缸),移动轴34(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第二销轴),治具缸接头3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前杆),浮动齿体453构成,半浮动夹爪各件为左右对称;上、下夹爪臂43、44与后壳板26铰接于夹臂轴27,上、下连杆32、33一端与上、下夹爪臂43、44后端铰接,另一端与治具缸接头31铰接于移动轴34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带动夹爪进行抓取动作。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结构改造为半爪与油缸铰接于第一销轴处,前杆固定在油缸杆前端也是本领域的常用结构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伸缩臂内套装有朝下动作的伸缩油缸,也就是说,伸缩臂的伸缩通过伸缩油缸实现,且伸缩臂具有上臂部分和能够伸出和缩回的下臂部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将上臂和下臂设置为非油缸的形式,但仍然能够选择采用油缸实现下臂的伸出和缩回。而提升油缸的上端铰接在上臂上,下端铰接在下臂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伸缩臂之间采用滑块减小摩擦提高稳定性进而提高寿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中等专业学校建筑机电与设备安装专业系列教材《金属结构(第二版)》,张锡璋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6月第二版,第197页至第199页记载了箱型伸缩臂的上下臂之间设置滑块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在伸缩臂之间设置滑块,即外滑块固定在上臂下端内壁,与下臂之间可相对滑动,内滑块固定在下臂上端外侧,与上臂之间可相对滑动。
第二、虽然对比文件3并非用于抓取钻杆,但其本质是一种夹爪,所起的作用是抓取物品。且对比文件3中的夹爪具有与本申请中的抱管头和抓管头基本相同的结构,动作方式也基本相同,并且能够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抓取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关于抱管头和抓管头的结构的技术启示。
第三、虽然对比文件3并非用于抓取钻杆,但其本质是一种夹爪,所起的作用是抓取物品。且对比文件3中的夹爪具有与本申请中的抱管头和抓管头基本相同的结构,动作方式也基本相同,并且能够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抓取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抱管头和抓管头的结构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3的夹爪结构与本申请略有差别,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浮动齿体通过上齿固定销安装在固定块的凸部通孔上,浮动齿体可绕上齿固定销上下浮动,自动调整夹爪中心与产品料柄中心并夹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通过齿牙的自动旋转以调整夹爪与物品的中心配合并夹紧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中,采用板牙组固定在圆弧槽板上,并沿圆弧面在一定角度内转动的设置,能够防止被抓物品发生相对滑动或脱落,也是本领域中自动调整板牙位置以夹紧钻具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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