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防尘通孔的麦克风-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防尘通孔的麦克风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31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891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80001245.9
申请日:2015-01-05
复审请求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R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现有技术给出相关技术启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1245.9,名称为“具有防尘通孔的麦克风”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203368755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25日;对比文件2:CN102714773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所述背板形成有阻挡结构,所述阻挡结构的通孔壁的至少部分延伸出突出部分,从而使得至少一个通孔的截面形状为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不规则形状;所述阻挡结构的突出部分的厚度小于背板的厚度。对比文件1未公开前述区别,且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增强边缘电容,如果设计突出部分的厚度小于背板的厚度,将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不符,换句话说,对比文件2无法给出设计突出部分的厚度小于背板厚度的启示,还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此外,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①所述阻挡结构的通孔壁的至少部分延伸出突出部分,从而使得至少一个通孔的截面形状为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不规则形状,所述至少一个通孔允许通过的粒子直径小于常规通孔允许通过的粒子直径,以防止较大的粒子掉入所述至少一个通孔中;②所述阻挡结构的突出部分的厚度小于背板的厚度。对于上述区别,本申请防尘效果的比对对象是形成了阻挡结构的通孔和未形成阻挡结构的常规通孔,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①②,也未公开相比于现有常规通孔图案的背板可防止较大的粒子通过通孔掉入到麦克风中,从而可以起到较好的防尘效果作用,对比文件1、2也没有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麦克风,包括:
硅基底;
位于所述硅基底上方的振膜;
位于所述振膜上方的背板,所述背板形成有阻挡结构和多个通孔,并且所述多个通孔在所述背板上布置为通孔图案,
所述阻挡结构的通孔壁的至少部分延伸出突出部分,从而使得至少一个通孔的截面形状为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不规则形状,所述至少一个通孔允许通过的粒子直径小于常规通孔允许通过的粒子直径,以防止较大的粒子掉入所述至少一个通孔中;
所述阻挡结构的突出部分的厚度小于背板的厚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麦克风,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的截面形状为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近似Y型形状、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近似多边形,或者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近似圆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麦克风,其特征在于,所述硅基底为具有通孔的基底。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麦克风,其特征在于,所述硅基底和所述振膜之间设置有绝缘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麦克风,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膜和所述背板之间设置有绝缘材料使得所述背板与所述振膜之间具有空气间隙。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麦克风,其特征在于,所述麦克风为独立的MEMS麦克风或者CMOS集成片上系统麦克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麦克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抗冲击硅基MEMS麦克风(公开了麦克风),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说明书附图1):图1是剖视图,示出了现有的一种硅基MEMS麦克风的结构。如图1所示,现有的一种硅基MEMS麦克风100包括硅基底10(公开了硅基底)、振膜40(公开了振膜,由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振膜位于硅基底上方)、隔离层50和穿孔背板60(公开了背板,由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背板位于振膜上方),其中,在硅基底10与振膜40之间还可以具有绝缘层20;在硅基底10中形成有背孔11,以便将振膜40露出;在穿孔背板60中形成有穿孔61(公开了通孔),以便使气流能够通过穿孔背板60并在通过穿孔背板60时不会使其发生振动(公开了背板形成有阻挡结构和多个通孔,多个通孔在背板上布置为通孔图案);在振膜40和穿孔背板60之间形成有空气间隙51,空气间隙51是由形成在隔离层50中的空腔构成的。振膜40和穿孔背板60作为两个电极板构成一个电容器,当振膜40在声波作用下振动时,该电容器的电容随之发生变化,从而可以将声波信号转化为电信号,以实现对声波信号的探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阻挡结构的通孔壁的至少部分延伸出突出部分,从而使得至少一个通孔的截面形状为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不规则形状,所述至少一个通孔允许通过的粒子直径小于常规通孔允许通过的粒子直径,以防止较大的粒子掉入所述至少一个通孔中;(2)所述阻挡结构的突出部分的厚度小于背板的厚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实现麦克风高信噪比、质量轻的基础上保证麦克风的防尘效果。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背板具有特定形状的通孔的传声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8]-[0041]段,说明书附图3):MEMS传声器尽管其可变电容器背板的面积较小也仍然具有改善的信噪比。为此传声器的背板具有多个特定形状的通孔。通孔的形状允许在背板上分布有更大的孔面积,减小了空气流动阻力。为了增强信号,发明人发现:增加由通孔16的长曲折周边形成的边缘电容可以明显地缓解由于面积减小而损失电容的影响。为了满足该要求,通孔16应该具有特定配置的形状,优选最大化或增强边缘电容的形状。具有基本对称的四叶苜蓿形(也就是“十字形”)的通孔16即可提供需要的结果。图3示意性地示出了具有这种形状通孔16的背板12。这些通孔16由于其形状而能够比圆形/椭圆形通孔更加密集。内部立体形状具有长周边的通孔16在与圆形或椭圆形的常规形状相比时提供了更加有利的边缘电容。具体地,发明人发现具有至少两个凹部22和至少两个凸部24的内部立体形状应该可以提供这种有利的整体电容。由说明书附图3可以看出,背板阻挡结构的通孔壁的至少部分延伸出突出部分,从而使得至少一个通孔的截面形状为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不规则形状(公开了阻挡结构的通孔壁的至少部分延伸出突出部分,从而使得至少一个通孔的截面形状为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不规则形状)。此外,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1]段还公开了:“发明人还用13.1微米的圆孔进行了实验并且注意到其信噪比的改善与苜蓿形孔大致相同。但是这么大的孔是比较不合需要的,原因在于它们更容易允许污染物/颗粒物通过背板12,并且它们会使制造工艺复杂化。因此尽管可以改善信噪比,但是并不希望将孔做得过大。上述设计由此就提供了很好的可选方案。”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有突出部分的苜蓿形孔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阻挡结构的突出部分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特定结构的通孔形状在实现麦克风高信噪比的基础上保证麦克风的防尘效果。并且上述通孔16与不具有凸部24的标准十字形通孔相比较而言,允许通过的粒子直径明显更小,可以防止较大的粒子掉入通孔16中,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2),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具有突出部分的阻挡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时,在具体加工制作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阻挡结构的突出部分的具体厚度与背板厚度的相对关系,且为了减小麦克风重量以及提升声波进出口的平滑度,减小对声波的阻碍,设置阻挡结构的突出部分的厚度小于背板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是因为:现有技术中,为减轻重量,在不改变结构材料的基础上,通常对结构的厚度进行减薄处理;且相对于声波通过直角进出口进入,将直角口切去楔形结构(也就是进出口周围即本案的突出部分厚度小于背板厚度),从而使声波通过倾斜口进出阻碍更小也是本领域的常识;此外,在对突出部分的厚度进行设计时,其与背板厚度仅具有三种相对厚度关系,大于背板厚度,等于背板厚度,小于背板厚度,不同厚度相对关系其具有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为了减小麦克风重量以及提升声波进出口的平滑度,减小对声波的阻碍,设置突出部分的厚度小于背板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容易得到的,其并未产生难以预料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也未记载“阻挡结构的突出部分的厚度小于背板的厚度”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在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利用向内凹进的结构同时实现麦克风高信噪比和保证麦克风防尘效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通孔截面的具体形状,且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近似Y型形状、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近似多边形,或者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近似圆形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加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由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硅基底为具有通孔的基底(公开了硅基底为具有通孔的基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说明书附图1):图1是剖视图,示出了现有的一种硅基MEMS麦克风的结构。如图1所示,现有的一种硅基MEMS麦克风100包括硅基底10、振膜40、隔离层50和穿孔背板60,其中,在硅基底10与振膜40之间还可以具有绝缘层20(公开了硅基底和振膜之间设置有绝缘材料);在硅基底10中形成有背孔11,以便将振膜40露出;在穿孔背板60中形成有穿孔61,以便使气流能够通过穿孔背板60并在通过穿孔背板60时不会使其发生振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在振膜40和穿孔背板60之间形成有空气间隙51,空气间隙51是由形成在隔离层50中的空腔构成的(公开了振膜和背板之间设置有隔离层使得背板与振膜之间具有空气间隙)。此外,对于特征隔离层的材料进一步为绝缘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构成隔离层的材料,且采用绝缘材料构成隔离层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段):MEMS麦克风,特别是硅基MEMS麦克风(公开了麦克风为独立的MEMS麦克风),已经研发多年了。硅基MEMS 麦克风由于其在小型化、性能、可靠性、环境耐用性、成本和批量生产能力方面的潜在优势而可以广泛地用于许多应用中,诸如手机、平板电脑、相机、助听器、智能玩具以及监视装置。此外,对于特征麦克风是CMOS集成片上系统麦克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麦克风的具体应用场景,且将其设置为CMOS集成片上的系统麦克风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1),由说明书附图3可以看出,背板阻挡结构的通孔壁的至少部分延伸出突出部分,从而使得至少一个通孔16的截面形状为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不规则形状,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阻挡结构的通孔壁的至少部分延伸出突出部分,从而使得至少一个通孔的截面形状为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不规则形状”。该通孔16, 与不具有凸部24的标准十字形通孔相比较而言,允许通过的粒子直径明显更小,可以防止较大的粒子掉入通孔16中,其与权利要求1中具有向内凹进部分的不规则形状的通孔所起的作用相同。对于区别(2),前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已经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