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温室环境调控方法、装置及智能温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02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71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75331.9
申请日:2016-09-30
复审请求人: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江峰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贺晓锋
国际分类号:G05D2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75331.9,名称为“一种温室环境调控方法、装置及智能温室”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申请人为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746250A,公开日为 2016年07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0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温室环境调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温室环境中的空气温度信息和相对湿度信息;
利用所述空气温度信息和所述相对湿度信息计算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
判断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内;
若是,则判定当前的温室环境为适宜环境;
若否,则根据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和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确定所述饱和水汽压值超出或者低于所述适宜范围的等级范围,执行对应的调控操作,并开始计时,若检测到计时时间大于时间阈值后,饱和水汽压值依然不能调控至所述适宜范围,则分析出现故障的系统,并生成提示信息;
其中,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超出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通风系统和加温系统执行降湿加温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室环境调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和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执行对应的调控操作,包括:
判断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高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
若是,则执行加湿降温操作,若否,则执行降湿加温操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温室环境调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加湿降温操作,包括:
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大值的第一差值;
确定与所述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
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微喷雾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温室环境调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降湿加温操作,包括:
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
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
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温室环境调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与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发送至通风系统之后,还包括:
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
6. 一种温室环境调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温室环境中的空气温度信息和相对湿度信息;
计算模块,用于利用所述空气温度信息和所述相对湿度信息计算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内,若是,则判定当前的温室环境为适宜环境,若否,则触发调控模块;
所述调控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定所述饱和水气压不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时,根据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和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确定所述饱和水汽压值超出或者低于所述适宜范围的等级范围,执行对应的调控操作,并开始计时,若检测到计时时间大于时间阈值后,饱和水汽压值依然不能调控至所述适宜范围,则分析出现故障的系统,并生成提示信息;其中,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超出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通风系统和加温系统执行降湿加温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温室环境调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控模块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高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
若是,则触发第一执行单元,若否,则触发第二执行单元;
所述第一执行单元,用于执行加湿降温操作;
所述第二执行单元,用于执行降湿加温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温室环境调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执行单元包括:
第一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大值的第一差值;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与所述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
第一发送子单元,用于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微喷雾系统。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温室环境调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执行单元包括:
第二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
第二发送子单元,用于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温室环境调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执行单元还包括:
第三发送子单元,用于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
11. 一种智能温室,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6-1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温室环境调控装置。”
申请人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是在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中分别增加说明书第6-7页第75-76、79段的技术特征(即从属权利要求4-5或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执行降湿加温操作,包括: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删除原权利要求4-5、9-10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4具体内容为:
“1. 一种温室环境调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温室环境中的空气温度信息和相对湿度信息;
利用所述空气温度信息和所述相对湿度信息计算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
判断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内;
若是,则判定当前的温室环境为适宜环境;
若否,则根据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和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确定所述饱和水汽压值超出或者低于所述适宜范围的等级范围,执行对应的调控操作,并开始计时,若检测到计时时间大于时间阈值后,饱和水汽压值依然不能调控至所述适宜范围,则分析出现故障的系统,并生成提示信息;
其中,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超出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通风系统和加温系统执行降湿加温操作;
其中,执行降湿加温操作,包括:
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
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
4. 一种温室环境调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温室环境中的空气温度信息和相对湿度信息;
计算模块,用于利用所述空气温度信息和所述相对湿度信息计算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内,若是,则判定当前的温室环境为适宜环境,若否,则触发调控模块;
所述调控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定所述饱和水气压不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时,根据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和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确定所述饱和水汽压值超出或者低于所述适宜范围的等级范围,执行对应的调控操作,并开始计时,若检测到计时时间大于时间阈值后,饱和水汽压值依然不能调控至所述适宜范围,则分析出现故障的系统,并生成提示信息;其中,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超出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通风系统和加温系统执行降湿加温操作;
其中,所述调控模块,具体用于: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中至少具有区别特征:“1)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通风系统和加温系统执行降湿加温操作;执行降湿操作包括: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2)执行加温操作包括: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上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1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发明解决了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调控不精准的技术问题,因此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只考虑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超出预设适宜范围的情况,并采用喷淋系统喷水的方式加湿降温;本申请不仅考虑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超出预设适宜范围的情况,通过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也考虑饱和水汽压差值VPD低于预设适宜范围的情况,此外还规定了等级范围;(2)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预设适宜范围,通过通风系统和加温系统执行降湿加温操作;其中,执行降湿加温操作包括: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是在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分别增加说明书第6页第72-73段的技术特征(即从属权利要求3或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执行加湿降温操作包括: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大值的第一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微喷雾系统”,删除原权利要求3、6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5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3具体内容为:
“1. 一种温室环境调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温室环境中的空气温度信息和相对湿度信息;
利用所述空气温度信息和所述相对湿度信息计算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
判断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内;
若是,则判定当前的温室环境为适宜环境;
若否,则根据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和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确定所述饱和水汽压值超出或者低于所述适宜范围的等级范围,执行对应的调控操作,并开始计时,若检测到计时时间大于时间阈值后,饱和水汽压值依然不能调控至所述适宜范围,则分析出现故障的系统,并生成提示信息;
其中,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超出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通风系统和加温系统执行降湿加温操作;
其中,执行降湿加温操作,包括:
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
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
执行加湿降温操作包括: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大值的第一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微喷雾系统。
3. 一种温室环境调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温室环境中的空气温度信息和相对湿度信息;
计算模块,用于利用所述空气温度信息和所述相对湿度信息计算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内,若是,则判定当前的温室环境为适宜环境,若否,则触发调控模块;
所述调控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定所述饱和水气压不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时,根据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和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确定所述饱和水汽压值超出或者低于所述适宜范围的等级范围,执行对应的调控操作,并开始计时,若检测到计时时间大于时间阈值后,饱和水汽压值依然不能调控至所述适宜范围,则分析出现故障的系统,并生成提示信息;其中,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超出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通风系统和加温系统执行降湿加温操作;
其中,所述调控模块,具体用于: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
其中,所述调控模块具体用于: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大值的第一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微喷雾系统。”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中至少具有区别特征:“1)若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超出所述适宜范围,则通过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执行加湿降温操作包括:计算饱和水汽压差值与适宜范围最大值的第一差值;确定与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生成与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微喷雾系统”。上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1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发明解决了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调控不精准的技术问题,因此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2019年12月0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都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0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温室环境调控方法,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及方法,其具体公开了: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包括:温湿度传感器1、单片机控制器2、电磁阀3、喷淋管4、喷头5;温湿度传感器1,用于实时采集温室内的温度、湿度数据;单片机控制器2,通过数据线与温湿度传感器1连接,用于依据温湿度数值实时运算水气压差(VPD)数值,并发出控制信号;电磁阀3,通过数据线与单片机控制器2连接,用于接收单片机控制器2的信号控制水源的开启和关闭;喷淋管4,用于水的运送传输;喷头5,通过喷淋管4与电磁阀3连接,用来实施喷水,来调节温室内水气压差;单片机控制器计算水气压差数值的公式如下:,其中e是自然指数,RH/100是相对湿度%,T是温度。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的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方法包括:实时采集温室内的温度、湿度数据,依据温湿度数值实时运算水气压差数值,温湿度采样时间可设置在1(999s(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计算差数值的公式如下:,其中e是自然指数,RH/100是相对湿度%,T是温度,摄氏度,是传感器实时检测的数值。喷水系统控制逻辑如下:VPD达到1.5开始输出信号给电磁阀,喷淋系统开始喷水,VPD降至0.5时停止。接收信号控制水源的开启和关闭;实施喷水来调节温室内水气压差。本发明的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及方法是按需控制,依据实时温室内的温湿度监测结果进行自动调节,始终将水气压差数值调整在最适宜作物生长的范围之内(参见说明书第1-33段,附图1)。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方法”相当于本申请的“温室环境调控方法”;对比文件1的“实时采集温室内的温度、湿度数据”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取温室环境中的空气温度信息和相对湿度信息”;对比文件1的“依据温湿度数值实时运算水气压差数值,计算水气压差数值的公式如下:,其中e是自然指数,RH/100是相对湿度%,T是温度”相当于本申请的“利用空气温度信息和相对湿度信息计算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由对比文件1的“喷水系统控制逻辑如下:VPD达到1.5开始输出信号给电磁阀,喷淋系统开始喷水,VPD降至0.5时停止。接收信号控制水源的开启和关闭;实施喷水来调节温室内水气压差”、“本发明提供的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及方法是按需控制,依据实时温室内的温湿度监测结果进行自动调节,始终将水气压差数值调整在最适宜作物生长的范围之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判断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内,若是,则判定当前的温室环境为适宜环境;若否,则根据饱和水汽压差值和预设的适宜范围,确定饱和水汽压差值超出适宜范围,执行对应的调控操作”;由对比文件1的“温湿度采样时间可设置在1(999s(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并开始计时,若检测到计时时间大于时间阈值后,饱和水汽压差值依然不能调控至适宜范围,则分析出现故障的系统,并生成提示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只考虑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超出预设适宜范围的情况,并采用喷淋系统喷水的方式加湿降温;本申请不仅考虑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超出预设适宜范围的情况,通过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也考虑饱和水汽压差值VPD低于预设适宜范围的情况;(2)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预设适宜范围,通过通风系统和加温系统执行降湿加温操作;其中,执行降湿加温操作包括: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3)执行加湿降温操作包括:计算饱和水汽压差值与适宜范围最大值的第一差值;确定与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生成与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微喷雾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饱和水汽压差值VPD来综合调控温室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对于区别特征(1),通过前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均以温室内的饱和水汽压差值VPD作为主要控制对象,并且都需要判断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内。温室是以透光材料为全部或部分围护结构材料,可供冬季或其他不适宜露地植物生长的季节栽培植物的建筑的统称。对于温室环境控制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温室环境控制首先要确保温室内部的环境温度要高于外部自然环境的温度,以使温室内栽培的植物能够满足基本的生长条件,也就是说温室内饱和水汽压差值VPD低于预设适宜范围时,温室必然具有将饱和水汽压差值VPD提高到预设适宜范围的手段(通过降湿、加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对比文件1采用喷淋系统喷水的方式加湿降温,而本申请采用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并且规定了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超出预设适宜范围的等级范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其主要针对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预设适宜范围时如何通过降湿、加温等具体的手段,提高饱和水汽压差值VPD到预设适宜范围内,而采用通风降湿、加温系统加温均是本领域通用的技术手段。在执行降湿加温操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饱和水汽压差值VPD的计算公式可知,在同等温度条件下相对湿度越大,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越小,相对湿度越小,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越大;因此在温度不变的情况下,为了提高饱和水汽压差值VPD,采用通风去湿降低相对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一旦通风去湿后,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VPD低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可以通过加温系统加温进一步提高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即计算获得的VPD值与预设的适宜范围中的下限值(例如对比文件1的VPD值0.5)之间的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等具体的操作步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其主要针对饱和水汽压差值高于预设适宜范围时如何通过加湿、降温等具体的手段,降低饱和水汽压差值VPD到预设适宜范围内,“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大值的第一差值”,即计算获得的VPD值与预设的适宜范围中的上限值(例如对比文件1的VPD值1.5)之间的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微喷雾系统”等具体的操作步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根据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和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执行对应的调控操作,包括:判断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高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若是,则执行加湿降温操作”已经在对比文件1公开:“喷水系统控制逻辑如下:VPD达到1.5开始输出信号给电磁阀,喷淋系统开始喷水,VPD降至0.5时停止。接收信号控制水源的开启和关闭;实施喷水来调节温室内水气压差”、“本发明提供的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及方法是按需控制,依据实时温室内的温湿度监测结果进行自动调节,始终将水气压差数值调整在最适宜作物生长的范围之内”,而“判断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高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若否,则执行降湿加温操作”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温室环境调控装置,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及方法,其具体公开了: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包括:温湿度传感器1、单片机控制器2、电磁阀3、喷淋管4、喷头5;温湿度传感器1,用于实时采集温室内的温度、湿度数据;单片机控制器2,通过数据线与温湿度传感器1连接,用于依据温湿度数值实时运算水气压差(VPD)数值,并发出控制信号;电磁阀3,通过数据线与单片机控制器2连接,用于接收单片机控制器2的信号控制水源的开启和关闭;喷淋管4,用于水的运送传输;喷头5,通过喷淋管4与电磁阀3连接,用来实施喷水,来调节温室内水气压差;单片机控制器计算水气压差数值的公式如下:,其中e是自然指数,RH/100是相对湿度%,T是温度。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的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方法包括:实时采集温室内的温度、湿度数据,依据温湿度数值实时运算水气压差数值,温湿度采样时间可设置在1(999s(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计算差数值的公式如下:,其中e是自然指数,RH/100是相对湿度%,T是温度,摄氏度,是传感器实时检测的数值。喷水系统控制逻辑如下:VPD达到1.5开始输出信号给电磁阀,喷淋系统开始喷水,VPD降至0.5时停止。接收信号控制水源的开启和关闭;实施喷水来调节温室内水气压差。本发明提供的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及方法是按需控制,依据实时温室内的温湿度监测结果进行自动调节,始终将水气压差数值调整在最适宜作物生长的范围之内(参见说明书第1-33段,附图1)。
将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相当于本申请的“温室环境调控装置”;对比文件1的“温湿度传感器,用于实时采集温室内的温度、湿度数据”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温室环境中的空气温度信息和相对湿度信息”;对比文件1的“单片机控制器,通过数据线与温湿度传感器连接,接收传感器信号,用于依据温湿度数值实时运算水气压差数值,并发出控制信号。单片机控制器计算水气压差数值的公式如下:,其中e是自然指数,RH/100是相对湿度%,T是温度”相当于本申请的“计算模块,用于利用空气温度信息和相对湿度信息计算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由对比文件1的“喷水系统控制逻辑如下:VPD达到1.5开始输出信号给电磁阀,喷淋系统开始喷水,VPD降至0.5时停止。接收信号控制水源的开启和关闭;实施喷水来调节温室内水气压差”、“本发明提供的温室水气压差自动调节系统及方法是按需控制,依据实时温室内的温湿度监测结果进行自动调节,始终将水气压差数值调整在最适宜作物生长的范围之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判断模块,用于判断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内,若是,则判定当前的温室环境为适宜环境;若否,则触发调控模块”、“调控模块,用于在判断模块判定饱和水汽压差值不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时,根据饱和水汽压差值和预设的适宜范围,确定饱和水汽压差值超出预设的适宜范围,执行对应的调控操作”;由对比文件1的“温湿度采样时间可设置在1(999s(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并开始计时,若检测到计时时间大于时间阈值后,饱和水汽压差值依然不能调控至适宜范围,则分析出现故障的系统,并生成提示信息”。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只考虑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超出预设适宜范围的情况,并采用喷淋系统喷水的方式加湿降温;本申请不仅考虑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超出预设适宜范围的情况,通过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也考虑饱和水汽压差值VPD低于预设适宜范围的情况,此外还规定了等级范围;(2)调控模块,具体用于:计算饱和水汽压差值与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3)调控模块具体用于: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大值的第一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微喷雾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饱和水汽压差值VPD来综合调控温室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对于区别特征(1),通过前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均以温室内的饱和水汽压差值VPD作为主要控制对象,并且都需要判断饱和水汽压差值是否处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内。温室是以透光材料为全部或部分围护结构材料,可供冬季或其他不适宜露地植物生长的季节栽培植物的建筑的统称。对于温室环境控制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温室环境控制首先要确保温室内部的环境温度要高于外部自然环境的温度,以使温室内栽培的植物能够满足基本的生长条件,也就是说温室内饱和水汽压差值VPD低于预设适宜范围时,温室必然具有将饱和水汽压差值VPD提高到预设适宜范围的手段(通过降湿、加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对比文件1采用喷淋系统喷水的方式加湿降温,而本申请采用微喷雾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并且规定了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超出预设适宜范围的等级范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其主要针对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预设适宜范围时如何通过降湿、加温等具体的手段,提高饱和水汽压差值VPD到预设适宜范围内,而采用通风降湿、加温系统加温均是本领域通用的技术手段。在执行降湿加温操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饱和水汽压差值VPD的计算公式可知,在同等温度条件下相对湿度越大,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越小,相对湿度越小,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越大;因此在温度不变的情况下,为了提高饱和水汽压差值VPD,采用通风去湿降低相对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一旦通风去湿后,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VPD低于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可以通过加温系统加温进一步提高饱和水汽压差值VPD。“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小值的第二差值”,即计算获得的VPD值与预设的适宜范围中的下限值(例如对比文件1的VPD值0.5)之间的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二差值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二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通风系统;若在第一预定时间间隔后,检测到当前温室环境中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低于所述预设的适宜范围,则向加温系统发出加温指令”等具体的操作步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其主要针对饱和水汽压差值高于预设适宜范围时如何通过加湿、降温等具体的手段,降低饱和水汽压差值VPD到预设适宜范围内,“计算所述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所述适宜范围最大值的第一差值”,即计算获得的VPD值与预设的适宜范围中的上限值(例如对比文件1的VPD值1.5)之间的差值;“确定与所述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发送至微喷雾系统”等具体的操作步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是与权利要求2一一对应的执行温室环境调控方法的温室环境调控装置,基于从属权利要求2评述中同样的理由(参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评述),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智能温室,其包括如权利要求3、4任意一项的温室环境调控装置,对比文件1的控制调节系统的对象就是温室,因此在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的回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为了解决“调控时间长或者调控效果不明显”、“调控程度单一而导致调控精准度差”的问题,通过“预先设定了超出适宜范围的多个等级范围,根据当前饱和水汽压差值与正常范围的差值确定当前温室处于的等级范围,根据对应的等级范围生成不同的操作等级的操作指令”实现精准调控,并举例说明“VPD的适宜范围设定为0.3-1kpa,若高于1kpa,则执行加湿降温操作,并设定了三个等级范围:第一等级范围0-0.3kpa,第二等级范围0.3kpa-0.6kpa,第三等级范围大于0.6kpa,不同等级范围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操作等级;若计算出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为1.4kpa,则与适宜范围最大值1kpa的第一差值为0.4kpa,0.4kpa位于第二等级范围,则生成的操作指令的操作等级为与第二等级范围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不同的操作等级生成与其对应的微喷雾系统的操作指令,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合议组认为:(1)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和审查中重新确认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饱和水汽压差值VPD来综合调控温室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并非如复审意见陈述书所述的为了解决“调控时间长或者调控效果不明显”、“调控程度单一而导致调控精准度差”的问题;(2)其次,按照说明书第70段-77段的记载,VPD的适宜范围设定为0.3-1kpa,其中适宜范围最大值为1kpa、适宜范围最小值为0.3kpa,“第一差值”是当前饱和水汽压差值高于适宜范围最大值(1kpa)时,系统执行加湿降温操作(确定与第一差值对应的第一操作等级,生成与第一操作等级对应的操作指令),并不是复审意见陈述书所述的“若计算出的饱和水汽压差值为1.4kpa,则与适宜范围最大值1kpa的第一差值为0.4kpa,0.4kpa位于第二等级范围,则生成的操作指令的操作等级为与第二等级范围对应的第二操作等级”;(3)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明确记载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设定了三个等级范围:第一等级范围0-0.3kpa,第二等级范围0.3kpa-0.6kpa,第三等级范围大于0.6kpa,不同等级范围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操作等级”;(4)即使按照说明书第74段的记载“由于VPD高出适宜范围的程度通常不同,因此可以设定超出适宜范围的多个等级范围,根据当前VPD与正常范围的差值确定当前温室处于的等级范围,根据等级范围对应的加湿降温程度生成对应的操作指令,这里的操作指令与加湿降温程度相对应,即差值越大,越需要加湿降温,操作指令控制喷雾系统生成的喷雾量越大”,这种根据不同的操作等级生成与其对应的微喷雾系统的操作指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举例来说,日常生活中的加湿器、电风扇等,都有“一档、二档、三档”等多个档位供用户选择。对于微喷雾系统来说,提供多个工作档位供用户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显而易见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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