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光学各向异性体、相位差膜、抗反射膜、液晶显示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89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59339
优先权日:2013-11-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60709.9
申请日:2014-10-07
复审请求人:DIC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甜甜
合议组组长:翟晓晓
参审员:刘瑶
国际分类号:C08F220/30,C08F2/44,C08F265/06,C08L33/14,C09K19/38,C09K19/54,G02F1/1336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0709.9,名称为“光学各向异性体、相位差膜、抗反射膜、液晶显示元件”(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和使用该组合物制作的光学各向异性体、相位差膜、抗反射膜、液晶显示元件”变更而来)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DIC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2016年05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6页(即第1-288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光学各向异性体,使用如下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而制作,所述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含有一种或两种以上的通式(I)所表示的聚合性化合物、选自由通式(II-1)至通式(II-5)所表示的化合物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聚合性化合物、以及氟系表面活性剂(III),
n表示1~10的整数,R1表示氢原子或甲基,
m分别独立地表示1-10的整数,R2分别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1-10的烷基、碳原子数1-10的烷氧基、氢原子、氟原子、氯原子或氰基,1,4-亚苯基可分别独立地被氟原子、氯原子、CF3基、OCF3基、氰基、碳原子数1-8的烷基、烷氧基、烷酰基、烷酰氧基取代,
所述氟系表面活性剂为选自由将具有碳原子数4-6的氟烷基的聚合性单体(A)以及下述通式(B)所表示的具有氧亚烷基和聚合性不饱和基的聚合性单体作为必须的单体进行共聚所得的共聚物(III-1)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化合物,所述氟烷基中也包含具有由氧原子形成的醚键的氟烷基,
式中,R为氢原子或甲基,X、Y和Z为分别独立的亚烷基,s为1以上的整数,t和u分别为0或1以上的整数,W为氢原子或碳原子数1-6的烷基;
所述氟系表面活性剂为选自由将具有聚(全氟亚烷基醚)链且在其两末端具有聚合性不饱和基的聚合性单体(D)以及上述通式(B)所表示的具有氧亚烷基和聚合性不饱和基的聚合性单体作为必须的单体进行共聚所得的共聚物(III-2)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化合物;
或者,所述氟系表面活性剂为选自由通式(III-3)所表示的化合物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化合物,
式中,X表示亚烷基,s1表示1-80的数值,s2-s4相同或不同,表示0-79的数值,s1 s2 s3 s4表示4-80的数值,A1表示氟烷基或氟烯基,A2-A4相同或不同,表示氢、氟烷基或氟烯基。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各向异性体,作为通式(I)所表示的聚合性化合物,使用式(I-1)所表示的化合物、和/或式(I-2)所表示的化合物,
3.一种相位差膜,其使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而制作。
4.一种抗反射膜,其使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而制作。
5.一种液晶显示元件,其使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而制作。”
驳回决定中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各向异构体,对比文件1(EP1795575A1,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3日)公开了一种具有经改良稳定性的液晶聚合物薄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氟系表面活性剂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优化表面平滑性。对于氟系表面活性剂为共聚物III-1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JP特开201262433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9日)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和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提高材料表面平滑性。对于氟系表面活性剂为共聚物III-2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CN102971391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和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提高材料表面平滑性。对于氟系表面活性剂为共聚物III-3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JP特开2008-133245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2日)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和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提高材料表面平滑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未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5公开的聚合性化合物可选结构的其他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由通式(I)、(II)表示的聚合性化合物结构。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聚合化合物(I)、(II)可以选取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相位差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经改良稳定性的液晶聚合物薄膜。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1)聚合型液晶组合物的结构不同;(2)权利要求3限定了其用于制作相位差膜。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平滑性进一步优化的相位差膜。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其用于相位差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抗反射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经改良稳定性的液晶聚合物薄膜。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1)聚合型液晶组合物的结构不同;(2)权利要求4限定了其用于制作抗反射膜。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平滑性进一步优化的抗反射膜。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其用于抗反射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经改良稳定性的液晶聚合物薄膜。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1)聚合型液晶组合物的结构不同;(2)权利要求5限定了其用于制作液晶显示元件。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平滑性进一步优化的液晶显示元件。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其用于液晶显示元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DIC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36页)。其中,相对于驳回文本,复审请求人将发明名称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和使用该组合物制作的光学各向异性体、相位差膜、抗反射膜、液晶显示元件”修改为“光学各向异性体、相位差膜、抗反射膜、液晶显示元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是光学异构体,对于液晶组合物一般都要求取向性。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供一种兼具平滑性和取向性的光学各向异性体”。在对比文件2-4中虽然公开了与本申请同样的氟系表面活性剂,但是其作用在于发挥高度的表面平滑性。
(2)作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课题之一的平滑性(耐收缩性),表面活性剂在与液晶分子的相容性差时,发生该表面活性剂的凝集物,由此成为预防止部分性发生的收缩性,这与对比文件2-4中记载的作为表面的凹凸而显现的涂布不匀不同。
(3)本申请使用氟系表面活性剂,首先满足液晶组合物的一般性要求的取向性,进一步实现平滑性。对比文件2-4中完全没有有关液晶平滑性的记载,更没有这样的技术启示。即使可以得到对比文件2-4所记载的良好的表面平滑性,偏存于表面的表面活性剂和液晶层的表面状态不为良好,损坏液晶分子(聚合性化合物)的取向性。另外,表面活性剂不能完全转移至表层,即使停留在液晶层中的情况,使得液晶取向性混乱。
(4)本申请的光学异构体的领域与对比文件2-4的涂料或抗蚀剂材料的领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4为有关涂料或抗蚀剂材料的发明,完全没有有关这些表面活性剂对液晶的取向状态产生影响,以及这些可以与特定的液晶组分组合能够改善这样的记载,更没有这样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液晶组合物及由此制备的光学各向异构体,组合物包括聚合性化合物和氟系表面活性剂,目的在于得到同时改善光学各向异构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取向性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聚合物薄膜,组分包括聚合性化合物和氟系表面活性剂。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氟系表面活性剂用于液晶材料中,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其与本申请区别主要在于氟系表面活性剂的具体结构不同。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实施例仅能看出选用氟系表面活性剂在取向性方面优于丙烯酸类和有机硅类,并不能看出本申请选用的特定氟系表面活性剂在提高取向性方面取得了优于其他氟系表面活性剂的技术效果。尽管对比文件2-4中氟系表面活性剂用于涂料或抗蚀剂材料,但其在对比文件2-4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利用氟系表面活性剂的表面活性,降低体系表面张力,用于提高涂膜的平滑性,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氟系表面活性剂需要在特定基体中才能发挥其作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对混合物调配物及表面活性剂化学结构和作用的理解,已发现界面活性剂可用于平面及垂直液晶材料中,在平面定向混合物的情况下,表面活性剂帮助液晶材料取向排列,垂直混合物情况下,表面活性剂不影响液晶材料排列取向(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段)。可见,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偏存于表面的表面活性剂和液晶层的表面状态不为良好,损坏液晶分子的取向性。另外,表面活性剂不能完全转移至表层,即使停留在液晶层中的情况,也会使得液晶取向性混乱”缺乏相应的实验数据支持,对比文件并未提供上述反向教导。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的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36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页(即第1-271段),于2016年05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 (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1 对于权利要求1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各向异性体(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各向异性膜以及通过施加根据发明的聚合性液晶材料来制备具有面涂层的各向异性聚合物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制备以下聚合性液晶混合物并用于薄膜形成:化合物(A)40.23%,化合物(B)5.95%,化合物(D)20.10%,化合物(F)27.64%,Irganox?1076(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十八碳醇酯)0.08%,Irganox?907(2-甲基-1-[4-(甲硫基)苯基]-2-(4-吗啉基)-1-丙酮)5.03%,表面活性剂(2)1.00%。其中,各种化合物的结构分别如下所示:
(表面活性剂(2))。
使用绕线棒,将30%固含量的上述混合物的甲苯溶液棒涂到经摩擦的TAC基材上,在60度下退火30s,然后用紫外线聚合得到膜。除非另有说明,膜的固化是在带速度为10m/min,500mW/cm2的UV-A辐射或加热下完成的。有效照射时间约为1-2s(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0030段、0086-0103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公开了一种光学各向异性体,其通过聚合性液晶组合物而制作。其中,对比文件1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中的化合物(B)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n为6、R1为甲基时的通式(I)表示的化合物,化合物(A)和(D)分别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m为6、R2为氰基和m为3、R2为氰基时的通式(II-1)表示的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两者制备光学各向异性体所使用的氟系表面活性剂不同。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为了提高对基板的涂布性,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含有表面活性剂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通过其中记载的方法,对基板的涂布性提高,可降低膜厚不均的产生,但具有对液晶的取向性造成影响的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18-20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在制造使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光聚合所获得的光学各向异性体时,可同时改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26-28行)。本申请说明书中提供了实施例1-24以及比较例1-2。其中,实施例1-17中使用了本申请所述的特定的氟系表面活性剂(III),实施例18-23中使用了与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III)不同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实施例24中使用了重均分子量较大的氟系表面活性剂(III),比较例1中使用了丙烯酸系表面活性剂,比较例2中使用了有机硅系表面活性剂。本申请说明书中进一步测试了实施例1-24以及比较例1-2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和收缩性。结果显示,实施例1-17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完全无缺陷,在涂膜表面完全观察不到收缩缺陷。实施例18-23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完全无缺陷,但在涂膜表面观察到极少收缩缺陷。实施例24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在偏光显微镜下部分存在无取向部分,且在涂膜表面观察到极少收缩缺陷。比较例1和2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在偏光显微镜下部分存在无取向部分,且在涂膜表面分别观察到大量收缩缺陷和少量收缩缺陷。可见,表面活性剂对聚合性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和涂膜收缩性均有影响。本申请通过在液晶组合物中使用特定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可以获得取向性和涂膜收缩性均较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同时改善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如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更没有公开通过使用如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可以同时改善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或教导,使用如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来同时改善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氟系表面活性剂,其为将具有碳原子数4-6的氟烷基的单体(A)以及下述通式(2)所表示的具有氧亚烷基的单体共聚而成。所述氟烷基中也包含具有由氧原子形成的醚键的烷基。通式(2)中,R为氢原子或甲基,X、Y分别为独立的亚烷基,m和n为0或1以上的整数,m和n的和为3以上,Z为氢原子或者碳原子数1-6的烷基(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通过使用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作为涂层组合物的添加剂,可以提供与现有的具有碳原子数8以上的全氟烷基的氟系表面活性剂相比,对环境以及生物体的蓄积性低,并且与现有的具有8个以上的全氟烷基的氟系表面活性剂相比,即使为更低的氟原子浓度也具有同等以上的流平性的组合物。作为这样的涂层组合物,可以列举出例如各种涂料组合物,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0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氟系表面活性剂,其为将具有聚(全氟亚烷基醚)链并在其两末端具有聚合性不饱和基团的聚合性单体(A)、和具有氧化亚烷基以及聚合性不饱和基团的聚合性单体(B)作为必需的单体共聚而成的共聚物,其中,所述聚合性单体(B)为下述通式(B1)所表示的聚合性单体。式(B1)中,R1为氢原子或者甲基;X、Y以及Z为各自独立的亚烷基;p、q以及r分别为0或者1以上的整数;而且,p、q 以及r的总和为3-80的整数;R2为氢原子或者碳原子数1-6的烷基(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2)。通过使用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作为涂层组合物的添加剂,可以提供与现有的具有碳原子数8以上的全氟烷基的氟系表面活性剂相比,对环境以及生物体的蓄积性低,并且与现有的具有8个以上的全氟烷基的氟系表面活性剂相比,即使为更低的氟原子浓度也具有同等以上的流平性的组合物。作为这样的涂层组合物,可以列举出例如各种涂料组合物,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92段)。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新型的含氟的季戊四醇衍生物,其结构如下所示。式中,A表示亚烷基,n1表示1-80的数值,n2、n3、n4相同或不同,表示0-79的数值,n1 n2 n3 n4表示4-80的数值,X1表示氟化烷基或氟化烯基,X2-X4相同或不同,表示氢或氟化烷基或氟化烯基(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9-0012段)。由于所述的含氟季戊四醇衍生物具有多个三维氟化烷基,因此向表面或界面的迁移程度高并且表现出高流平性。由此,可以形成具有高平滑度和拒水拒油性的各种涂膜(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15段)。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4属于不相同的技术领域。本申请涉及液晶聚合物领域,而对比文件2-4涉及涂料领域。虽然对比文件2-4公开了如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但是对比文件2-4中仅公开了所述氟系表面活性剂用于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2-4中均没有明确公开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可用于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其次,对于聚合性液晶组合物来说,液晶的取向性是基本的性能要求。对比文件2-4中均没有公开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能够改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液晶材料在单个基板上的平面取向可通过将表面活性化合物加入到液晶材料中来获得或提高。相反,通过表面活性剂不能提高液晶材料在层中的垂直排列。因此,这些试剂通常不用于垂直取向层的LC混合物中。将用于平面排列的表面活性剂添加到各向同性层中甚至会损害均匀取向(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06段)。可见,并非所有的表面活性剂均会改善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存在不利于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的表面活性剂。现有技术中表面活性剂种类繁多,其中氟系表面活性剂也存在多种结构和性质各异的类型。在面临如何改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2-4中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也无法预期对比文件2-4中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会对聚合性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产生何种影响。再者,对比文件2-4中公开了氟系表面活性剂加入到涂料组合物中可以改善涂膜的流平性。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涂料流平性是指涂料涂覆后在干燥过程中自行铺展并消除各种表面不规则形状的能力。涂料在施涂过程中,有一个流动及干燥成膜过程,湿涂层在加热后逐渐形成平整、光滑、均匀的干涂料层。流平性不好,涂布中会出现条痕,干燥过程中相伴出现涂层缩孔、针孔、流挂等(参见“涂布加工纸技术手册”,钱鹭生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05月,第24页)。对比文件2-4中将涂膜干燥后,目视观察涂膜表面的凹凸(涂布不均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8段,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208-0214段,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52段)。而本申请中则是将聚合性液晶组合物的涂膜干燥并照射后,目视观察涂膜的收缩缺陷(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5页第15行-第36页第1行)。可见,本申请中所述的涂膜收缩性与对比文件2-4中公开的涂膜表面的凹凸(涂布不均匀)并不完全相同。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4均没有给出通过使用如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可以同时改善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的技术启示。
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通过使用如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可以同时改善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进一步地,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申请在聚合性液晶组合物中加入了特定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同时改善了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由此可见,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4没有给出通过使用如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可以同时改善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的技术启示或教导。使用如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可以同时改善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也不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单独由对比文件1-4之一,或者由对比文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都不会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之一,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通式(I)表示的聚合性化合物。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相位差膜(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或2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抗反射膜(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或2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元件(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或2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的回应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以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使本发明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证实了使用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可以同时改善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同时改善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
(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4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申请涉及液晶聚合物领域,而对比文件2-4涉及涂料领域。对比文件2-4本身并未公开其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可用于聚合性液晶组合物,更未公开所述氟系表面活性剂可改善聚合性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对于聚合性液晶组合物而言,液晶的取向性是其基本的性能需求。现有的表面活性剂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非所有的表面活性剂均会改善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存在不利于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性的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易地从种类繁多的表面活性剂中选择出对比文件2-4中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此外,对比文件2-4中所述的涂膜的流平性与本申请中所述的涂膜收缩性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4均没有给出通过使用如本申请所述的氟系表面活性剂可以同时改善由聚合性液晶组合物制成的光学各向异性体表面的平滑性与液晶的取向性这两种特性的技术启示。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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