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纺织品材料的生产方法,以及其产品作为医用包装材料的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85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470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9877.7
申请日:2016-09-26
复审请求人:北京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奇奇
合议组组长:康蕾
参审员:杨志培
国际分类号:D06N3/00,D06N3/04,D06N3/14,D06M13/265,D06M13/395,D06M101/06,D06M10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9877.7,名称为“一种纺织品材料的生产方法,以及其产品作为医用包装材料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7年12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附图第1页,于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用包装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以下步骤制组成:
a、取布料;所述的布料是由坯布经过染色得到的,其中,坯布含60%~70%涤纶和40%~30%棉;所述坯布的密度为:经向100~110根/英寸、纬向50~60根/英寸,所述坯布的纱支为:经向20~30s、纬向20~30s
b、将布料采用混合液Ⅰ进行防水处理,其中,混合液Ⅰ的配方为:
防水剂80~120g/L、交联剂20~40g/L,溶剂为水;
所述的防水剂为含氟防水剂,交联剂为异氰酸酯类交联剂或异氰酸盐交联剂;
c、对防水处理后的布料,进行轧光处理;
d、对轧光处理后的布料,采用混合液Ⅱ进行涂层处理,其中,混合液Ⅱ的配方为:
涂料20~100g/L、渗透剂1~5g/L,溶剂为水;
其中,所述的涂层处理为布料的正面和/或反面涂一遍;
所述的涂料选自聚氨酯涂料或丙烯酸类涂料,渗透剂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e、对涂层处理后的布料,进行清洗,得到纺织品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坯布的密度为:经向108根/英寸、纬向58根/英寸,所述坯布的纱支为:经向21s、纬向21s。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所述混合液Ⅰ的配方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含氟防水剂为六碳氟系防水剂;所述的异氰酸盐交联剂为末端封闭异氰酸钠。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所述防水处理采用浸轧方式,车速为20~40m/min。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液Ⅱ的配方为:涂料25~50g/L、渗透剂1~5g/L,溶剂为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d中,所述涂层处理时的固化温度为140~160℃,车速为15~30m/min。
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涂层处理为布料的正面和反面同时涂一遍。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e中,用50~70℃的水清洗至pH为6~7。
10. 一种医用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它是由权利要求1~10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生产得到的。
11. 权利要求11所述的医用包装材料在制备灭菌包装材料中的用途。”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866579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防水处理中含有交联剂10-50g/L,交联剂为异氰酸酯类交联剂或异氰酸盐交联剂,涂层处理中含有涂料10-200g/L,渗透剂1-10g/L;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使用交联剂、聚氨酯涂料的用量,也没有公开含有丙烯酸类涂料及渗透剂。②权利要求1涂层处理之后进行了清洗步骤。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布料的组成、规格。④权利要求1限定为一种医用包装材料。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面料灭菌抑菌性。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CN10291264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6日)给出了在氟碳化合物三防整理过程中采用封端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提高整理剂与纤维之间的结合性的启示,而且可以根据对结合牢度以及手感等选择交联剂的合适用量。对比文件1中聚氨酯树脂即为涂料,丙烯酸类涂料也是常见的涂料类型,选择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作为渗透剂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可以根据对成膜性等的影响选择涂料和渗透剂的合适用量。对于区别特征②,织物整理完成后进行清洗以洗去表面残留的化学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③,60-70%涤和40-30%棉混纺为本领域常见的织物形式,织物密度、纱线纤度均在本领域常见坯布的范围内,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合适的织物规格。对于区别特征④,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具体的灭菌抑菌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进行合适的灭菌抑菌整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限定的织物密度、纱线的纤度均在常见坯布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合适的织物规格;对比文件2公开了封端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封端异氰酸盐与其结构、性质相似;权利要求3缺少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水处理为浸轧方式;权利要求7的固化温度和车速与对比文件1中面胶涂覆工艺的参数相重叠,防水处理时的车速可通过常规实验进行选择;整理剂以及助剂的用量选择通过常规实验可以获得;正面、反面以及正反面涂覆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方式;织物整理完成后进行清洗以洗去表面残留的化学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合适温度的水以使其近中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3)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0的医用包装材料,并根据纺织材料的性能将其应用到合适的领域中。因此,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面料使用领域不同,且工艺步骤和参数不同使得本申请的成品防水级别、静水压和透气度都能够满足要求,适合作为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纺织品包装材料,并具有良好的耐水洗性能。本申请的成品C-IV~C-VI尤其是成品C-VI,能够满足临床使用的灭菌要求。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混合物I、II和工艺,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③本申请说明书第[0067]-[0081]段例举的三组对比例即是省略了轧光处理后的布料的涂层处理,其防水级别、静水压和透气度不能同时满足要求,无法作为医用灭菌物品包装的备选材料,也无法满足耐水洗要求。驳回决定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经防水、压光以及涂层整理获得纺织品材料,与本申请的处理流程基本一致,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的面料不能用于灭菌医疗器械纺织品包装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常规灭菌抑菌方法对其纺织品进行处理,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氟类碳6防水树脂进行防水处理,以及采用聚氨酯进行涂层整理,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封端异氰酸酯交联剂可以提高防水树脂与纤维之间的结合性,选择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作为渗透剂以促使涂料进一步渗透到纤维内部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可以通过常规实验选择涂料和渗透剂的合适用量。③本申请的对比例省略了轧光处理后的涂层处理,然而该涂层处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申请人北京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8项,1页)。相对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3、8,并调整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基材不同。对比文件1选用的基材的透气度为3-20cm/s,而本申请的基材中含有40%-30%棉,具有远大于对比文件1的透气性,而且基材的不同导致后处理的工艺参数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防水剂用量不同。3)涂层材料不同。对比文件1使用的溶剂是DMF,对应的溶剂性聚氨酯材料是热塑性树脂,而本申请的溶剂是水,对应的水性聚氨酯是双组分的热固性树脂,而且最终产品需要长时间耐受140℃的高温。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选择本申请涂层材料及工艺、原料、产品性能的启示。对比文件1的表面活性剂是为了增加产品的疏水性,没有给出选择渗透剂及其种类的启示。4)涂层工艺不同。对比文件1需要进行两遍涂层,形成一层80-360g/m2的肉眼可见的塑料膜涂层,涂层不需要完全渗透,只需粘牢。本申请只需涂一遍,形成的是肉眼看不到的塑料膜,涂层仅有18-20g/m2,涂层厚度远低于对比文件1。5)对比文件2的基材及产品使用领域与本申请完全不同,也没有给出采用何种工艺、如何制备具有特定透气度和耐高压蒸汽灭菌的医用包装材料的教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同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经防水、压光以及涂层整理获得纺织品材料,与本申请的处理流程基本一致,且获得的透气性、耐静水压与本申请相同,标准洗涤20回后防水性可达到80点以上,也与本申请的效果相近。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的面料不能用于灭菌医疗器械纺织品包装材料。①对比文件2的SORONA不是棉纤维,基材中是否含有棉,对于是否采用交联剂无直接影响。涤棉混纺为常见的织物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合适的织物规格,本申请也不能证明织物规格的选择对于本申请的产品有何种影响。②对比文件1中的防水剂用量为30-80g/L,与本申请的防水剂用量有共同的端点80g/L。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防水剂用量高则防水效果好,但过高会影响其手感等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合适的防水剂用量。③本申请未记载其采用的水性聚氨酯是热固型,对比文件1也未记载其聚氨酯为热塑型,水性聚氨酯和溶剂型聚氨酯均为常规的聚氨酯类型,都包括热塑型和热固型(参见《合成革化学与工艺学》,马兴元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详见第199页;《纺织助剂化学与应用》,董永春,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详见第169页),基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内容,无法得出本申请为热固型而对比文件1为热塑型。选择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作为渗透剂可以促使涂料进一步渗透到纤维内部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④本申请未记载防水处理后的基重以及涂层处理后的基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只涂一层,其性能相应减少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氟碳化合物三防整理过程中采用封端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提高整理剂与纤维之间的结合性的启示。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并引用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纺织品整理加工用化学品》,陈国强等编著,中国纺织出版社,2009年04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理论与实践》,钟秀铃等主编,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第3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3:《染整技术实验》,蔡苏英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16年06月第2版第7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4:《针织物染整工艺学》,李晓春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5:《纺织染整助剂实用手册》,陈溥等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6:《染整技术(第四册)》,林杰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
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布料的来源、坯布的组成、密度以及纱支数,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基布的透气性,而且二者制备得到的纺织品材料的用途不同;②权利要求1的防水处理液中还有交联剂,溶剂为水,并限定了交联剂的种类和用量;③涂层处理的混合液的配方不同,而且权利要求1为正反面同时涂一遍,对比文件1采用湿法涂层先后进行底胶涂层和面胶涂层;④权利要求1中涂层处理之后有清洗步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环保、高效的织物处理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公知常识性证据2显示涤棉、人造纤维均可用于灭菌包装的纺织材料,且医院使用的纺织材料存在通过化学处理的提高防水性能的需要,公知常识性证据3显示涤棉混纺织物可使用聚氨酯涂料进行涂层整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使用涤棉作为基布生产医用包装材料,并选择与对比文件1类似的方法进行防水处理、涂层处理等整理步骤以提高其防水性和透气性。权利要求1限定的织物密度、纱线的纤度均在本领域常用坯布的规格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有能力选择合适的织物规格。对于区别特征②,公知常识性证据4和对比文件2均给出了采用封端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提高氟碳化合物与纤维之间的结合性的启示,选择与其结构、性质相似的封端异氰酸盐作为交联剂也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防水剂和交联剂的溶剂为水,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水树脂用量为30~80g/L,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防水树脂和交联剂的具体浓度进行调整。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聚氨酯涂料进行涂层处理以提高耐水性的方法。公知常识性证据1显示水性聚氨酯和干式涂层法可使用轧-烘-焙工艺,且具有无毒、成本低廉和产率高等优点,公知常识性证据5显示水溶性聚氨酯可与渗透剂JFC(属于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组合使用进行涤棉织物的处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使用水性聚氨酯代替溶剂性聚氨酯,并加入JFC等渗透剂以促进涂料进一步渗入纤维内部,各组分的适宜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织物双面对效果的要求选择是否选择同样的涂层处理方式,丙烯酸类涂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织物涂层处理涂料。对于特征区别④,织物整理完成后进行清洗以洗去表面残留的化学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基布进行防水处理、压光及涂层处理的主要步骤,且所得面料耐水压得到了显著提高,耐水压和透气度远高于本申请对成品的初始要求。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教导了涤棉等可用于灭菌包装的纺织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使用涤棉作为基布生产医用包装材料,并选择与对比文件1类似的方法进行防水处理、涂层处理等整理步骤以提高其防水性和透气性。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水树脂用量为30~80g/L,与权利要求1中防水剂的用量有共同的端点,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防水树脂和交联剂的具体浓度进行调整,合适的浓度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③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没有披露所使用的聚氨酯涂料为热固性树脂或热塑性树脂,公知常识性证据1披露了水性聚氨酯的特定及其相对于溶剂性聚氨酯所具有的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使用水性聚氨酯,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6显示涂层处理后通常需要进行焙烘处理,焙烘温度通常可达150℃或更高。表面活性剂的通常作用是减小涂料与材料之间的表面张力,并有利于涂料向面料纤维的渗透。④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纺织品进行双面异效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织物双面对效果的要求选择是否选择同样的涂层处理方式。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防水处理后的基重以及涂层处理后的基重,因而也无从得知涂层的重量与厚度,更不能证明本申请的涂层厚度远小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基布的透气性选择范围设定在3~20cm3/cm2/s,该范围是涂层液渗透的可控位置,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存在使涂层适当渗透的需要,本申请也不能证明其实现了涂层的完全渗透。⑤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封端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提高氟碳化合物与纤维之间的结合性的技术启示。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6项,1页)。相对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体现在:对权利要求1中混合液I、II的配方作了进一步限定,删除权利要求4,并对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医用包装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以下步骤制组成:
a、取布料;所述的布料是由坯布经过染色得到的,其中,坯布含60%~70%涤纶和40%~30%棉;所述坯布的密度为:经向108根/英寸、纬向58根/英寸,所述坯布的纱支为:经向21s、纬向21s;
b、将布料采用混合液I进行防水处理,其中,混合液I的配方为:防水剂C6:100g/L、交联剂末端封闭异氰酸钠:30g/L,溶剂为水,醋酸调节pH值为5~6;
c、对防水处理后的布料,进行轧光处理;
d、对轧光处理后的布料,采用混合液II进行涂层处理,其中,混合液II的配方为:聚氨酯涂料25g/L、渗透剂JFC 0.5g/L,溶剂为水;
其中,所述的涂层处理为布料的正面和反面同时涂一遍;
所述的涂料选自聚氨酯涂料或丙烯酸类涂料,渗透剂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e、对涂层处理后的布料,进行清洗,得到纺织品材料。”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施例3制备的纺织品与实施例1、2制备的纺织品相比,实施例3的涂层溶液的浓度分别为实施例1、2的1/4和1/2,其涂层显著更薄,在透气性更好的同时,静水压相当或者反而更大,防水性能相当或者更优良,与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相反。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本申请特定的涂层溶液、防水溶液等条件和工艺,更未公开其可以在减少涂层的情况下,防水性能还如此优良,也未给出相应的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中限定“渗透剂JFC 0.5g/L”,而在原申请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记载为“渗透剂1~10g/L”、“渗透剂1~5g/L”或“渗透剂JFC 2g/L”。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渗透剂JFC 0.5g/L”的限定客观上改变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即使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例如将权利要求1中对渗透剂的限定修改为原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渗透剂1~10g/L”、原权利要求8所记载的“渗透剂1~5g/L”或者实施例1-6所记载的“渗透剂JFC 2g/L”)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本申请也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i)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布料的来源、坯布的组成、密度以及纱支数,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基布的透气性,而且二者制备得到的纺织品材料的用途不同。②防水处理液中防水剂的浓度不同,而且权利要求1的防水处理液中还有交联剂,溶剂为水,醋酸调节pH值为5-6,并限定了交联剂的种类和浓度。③涂层处理的混合液的配方不同,而且权利要求1为正反面同时涂一遍,对比文件1采用湿法涂层先后进行底胶涂层和面胶涂层。④权利要求1中涂层处理之后有清洗步骤。对于区别特征①,涤棉、人造纤维均可用于灭菌包装的纺织材料,且医院使用的纺织材料存在通过化学处理提高防水性能的需要;本领域还公知涤棉混纺织物可使用聚氨酯涂料进行涂层整理。权利要求1限定的织物密度、纱线的纤度均在本领域常用坯布的规格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合适的织物规格。对于区别特征②,公知常识性证据4和对比文件2均给出了采用封端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提高氟碳化合物与纤维之间的结合性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封端异氰酸酯或与其结构、性质相似的封端异氰酸盐作为交联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防水剂和交联剂的溶剂为水,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水树脂用量为30~80g/L,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防水树脂、交联剂的具体浓度以及防水混合液的pH值进行调整。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聚氨酯涂料进行涂层处理以提高耐水性的方法。本领域公知,水性聚氨酯和干式涂层法可使用轧-烘-焙工艺,且具有无毒、成本低廉和产率高等优点,水溶性聚氨酯可与渗透剂JFC组合使用进行涤棉织物的处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使用水性聚氨酯,并加入JFC等渗透剂以促进涂料进一步渗入纤维内部,各组分的适宜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对于涂层的正、反面处理,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纺织品进行双面异效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织物双面对效果的要求选择是否选择同样的涂层处理方式。此外,丙烯酸类涂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织物涂层处理涂料。对于区别特征④,织物整理完成后进行清洗以洗去表面残留的化学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ii)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水处理为浸轧方式,且权利要求3的固化温度和车速与对比文件1中面胶涂覆工艺的参数相重叠,而防水处理时的车速可以根据生产效率及防水效果等通过常规实验进行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iii)织物整理完成后进行清洗以洗去表面残留的化学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合适温度的水进行清洗以去除纺织品表面的酸碱使其近中性。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iv)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使用涤棉作为基布生产医用包装材料,在权利要求1-4的生产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医用包装材料也不具备创造性。v)权利要求6引用了自身,由此导致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若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则本领域公知涤棉可用于灭菌包装的纺织材料,将使用涤棉为基布生产得到的纺织材料用于制备灭菌包装材料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5的医用包装材料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用途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实施例3中的静水压与实施例1、2相差不明显,涂层达到一定的厚度时即可满足所需的静水压并非难以预期,本申请也不能证明其在静水压、透气性等方面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基布进行防水处理、压光及涂层处理的主要步骤,且所得面料耐水压得到了显著提高,耐水压和透气度远高于本申请对成品的初始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防水和耐水洗的效果对防水树脂和交联剂的具体浓度进行调整,合适的浓度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纺织品进行双面异效处理,给出了采用封端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提高氟碳化合物与纤维之间的结合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选择同样的涂层处理方式。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1页)。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1中渗透剂JFC 的浓度由0.5g/L修改为2g/L,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涂料选自聚氨酯涂料或丙烯酸类涂料,渗透剂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用包装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以下步骤制组成:
a、取布料;所述的布料是由坯布经过染色得到的,其中,坯布含60%~70%涤纶和40%~30%棉;所述坯布的密度为:经向108根/英寸、纬向58根/英寸,所述坯布的纱支为:经向21s、纬向21s;
b、将布料采用混合液I进行防水处理,其中,混合液I的配方为:防水剂C6:100g/L、交联剂末端封闭异氰酸钠:30g/L,溶剂为水,醋酸调节pH值为5~6;
c、对防水处理后的布料,进行轧光处理;
d、对轧光处理后的布料,采用混合液II进行涂层处理,其中,混合液Ⅱ的配方为:
聚氨酯涂料25g/L、渗透剂JFC 2g/L,溶剂为水;
其中,所述的涂层处理为布料的正面和反面同时涂一遍;
e、对涂层处理后的布料,进行清洗,得到纺织品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所述防水处理采用浸轧方式,车速为20~40m/min。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d中,所述涂层处理时的固化温度为140~160℃,车速为15~30m/min。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e中,用50~70℃的水清洗至pH为6~7。
5. 一种医用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它是由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生产得到的。
6. 权利要求6所述的医用包装材料在制备灭菌包装材料中的用途。”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公知,防水处理和涂层处理均主要是为了增加面料的防水性能,通常情况下使用其中一种手段就可以达到防水的目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层面料用于服装,改进材料的目的是在保证防风、透气的情况下,改善透湿性、耐水压。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医用包装材料,其最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够满足临床使用的灭菌要求,以保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保证灭菌要求要通过灭菌验证YY/T0698.2-2009,要求面料的透气度不能太高,还需要通过湿包验证ISO11607,要求面料的透气度不能太低,以免残留水分太多,无法达到灭菌的效果。对比文件1未考虑并解决保证灭菌要求的技术问题,更未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本申请表5的实验数据证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尤其是C-VI可以在临床上使用,对条件作细微调整则无法满足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1页),所做的修改在于:根据说明书实施例6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中渗透剂JFC的浓度由0.5g/L修改为2g/L;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表述“所述的涂料选自聚氨酯涂料或丙烯酸类涂料,渗透剂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附图第1页,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用包装材料的生产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透气防水透湿湿法涂层面料的加工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1)将透气性为3~20cm3/cm2/s的基布进行防水树脂加工;在进行压光处理前将基布进行防水树脂处理,赋予基布防水性能。防水加工采用氟类碳6防水树脂,防水树脂用量为30~80g/L,处理后再进行150~170度×30~40秒的高温定型,确保防水性能。经过防水树脂处理的基布根据JIS L1902测试,标准洗涤20回后防水性可达到80点以上。
(2)再将步骤(1)的基布进行压光处理,使透气性为2~10cm3/cm2/s;
(3)通过湿法涂层加工,在步骤(2)的基布一侧上涂布聚氨酯树脂,得到本发明的产品。湿法涂层包括底胶涂涂层和面胶涂层。先进行底胶涂层,底胶包括如下成分:聚氨酯树脂100重量份,DMF 8~20重量份,表面活性剂4~7重量份,色浆0~10重量份;底胶的涂敷量为20~60g/m2,涂布时速度控制在25~35m/min,干燥温度控制在125~155度。再进行面胶涂层,面胶包括如下成分:聚氨酯树脂100重量份,DMF 50~70重量份,表面活性剂4~7重量份,色浆0~10重量份;面胶的涂敷量为60~300g/m2,涂布时速度控制在10~25m/min。干燥温度控制在125~155度(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7]段)。
对比文件1的底胶和面胶相当于本申请的涂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布料的来源、坯布的组成、密度以及纱支数,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基布的透气性,而且二者制备得到的纺织品材料的用途不同;2)防水处理液中防水剂的浓度不同,而且权利要求1的防水处理液中还有交联剂,溶剂为水,醋酸调节pH值为5-6,并限定了交联剂的种类和浓度;3)涂层处理的混合液的配方不同,而且权利要求1为正反面同时涂一遍,对比文件1采用湿法涂层先后进行底胶涂层和面胶涂层;4)权利要求1中涂层处理之后有清洗步骤。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现有方法生产得到的纺织品材料,初始的静水压较小,透气度较大,耐水洗性能特别差,难以重复使用,非常不利于使用成本的降低。为了克服上述缺陷和不足,需要对现有的生产方法以及纺织品材料的性能,进行更高层次的改进和突破。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纺织品材料的生产方法以及由该方法生产得到的纺织品材料,成品的防水级别、静水压和透气度都能够满足要求,适合作为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纺织品包装材料,具有良好的耐水洗性能,大大提高了材料的重复使用能力(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6段,第2页第12-15段)。
本申请实施例1-6通过下表的工艺步骤制备了成品C-I至C-VI:
步骤
实施例1
实施例2
实施例3
实施例4
实施例5
实施例6
(1)
纺纱,织造,得到坯布(含65%涤纶、35%棉),TC 21s×21s,108×58
混合液A中聚氨酯涂料浓度为50g/L,其余条件同实施例1。
得到成品C-II
混合液A中聚氨酯涂料浓度为25g/L,其余条件同实施例1。
得到成品C-III
正面、反面同时涂一遍,其余条件同实施例1。
得到成品C-IV
正面、反面同时涂一遍,其余条件同实施例2。得到成品C-V
正面、反面同时涂一遍,其余条件同实施例3。得到成品C-VI
(2)
对坯布进行染色,得到染色布
(3)
防水交联处理:防水剂C6(AG-E061)100g/L、交联剂(末段封闭异氰酸钠,MEIKANTE FM-1)30g/L,溶剂为水,醋酸调节pH 值为5~6;采用浸轧方式,车速:30m/min
(4)
轧光
(5)
涂层:设备:浮刀刮涂;车速:20~25m/min;固化温度:150℃;涂层溶液配方:混合液A:聚氨酯涂料(Elastron CT-7)100g/L、渗透剂2g/L,溶剂为水;正面(或反面)涂一遍
(6)
水洗:清水60℃洗涤,洗至pH 为6~7,得到成品C-I
对比例1-3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改变防水剂和/或交联剂用量,并省略涂层步骤,制备得到成品A-I、A-V、B-III,对比例4将实施例1中的聚氨酯涂料改变为丙烯酸酯类涂料,制备得到成品D-1。
试验例1依据GB/T 4744-2013、GB/T 4745-2012和GB/T 5453-1997分别测试了实施例C-I至C-VI和对比例1-4初始的防水级别、静水压和透气度,并认为生产企业以及客户对成品初始的防水级别、静水压和透气度的要求如下:防水级别为5级(5级为最高防水级别),静水压≥330mmH2O,透气度≤30cm/S,本申请生产方法所得的成品其防水级别、静水压和透气度都能够满足要求,而对比例生产方法所得的成品不能同时满足要求。试验例1还测试了本申请实施例及对比例所得的成品分别水洗5次、10次、20次、30次后的防水级别、静水压和透气度,并认为本申请生产方法所得的成品,具有良好的耐水洗性能,水洗30次后仍然能够将防水级别保持在3.5级以上、静水压保持在250mmH2O以上、透气度保持在55cm/S以下,大大提高了材料的重复使用能力;而对比例生产方法所得的成品,无法满足上述性能要求。试验例2的临床使用试验进行了灭菌验证、湿包验证和包装适用性验证,并认为:本申请生产方法所得的成品C-IV~C-VI,能够满足临床使用的灭菌要求,尤其是成品C-VI,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技术规范》2012、药监局YY/T 0698-2.2009、德国DIN 58953的规定和要求,能够在临床上使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JIS L 1092 B法,其面料的耐水压为500~8000mm H2O;根据JIS L1096标准,其透气性为0.05~1.0cm3/cm2/s;根据JIS L 1099 A法,其透湿度为10000g/m2.24h以上(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实施例1以透气性为8cm3/cm2/s的尼龙6机织物作为基布,制备得到的面料耐水压为900mmH2O,透气性为0.56cm3/cm2/s,透湿度为18400g/m.24h;实施例2以透气性为15cm3/cm2/s的尼龙6机织物作为基布,制备得到的面料耐水压为6600mmH2O,透气性为0.16cm3/cm2/s,透湿度为13800g/m.24h;实施例3以透气性为14cm3/cm2/s的涤纶机织物作为基布,制备得到的面料耐水压为700mmH2O,透气性为0.89cm3/cm2/s,透湿度为18800g/m.24h。
合议组查明,一方面,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坯布的防水级别、静水压和透气度,因而不能确定本申请的处理方法对防水级别、静水压和透气度等性能的具体影响。本申请的说明书也没有记载防水处理与涂层处理中相应混合液的用量,或是进行防水处理与涂层处理后所得产品中防水层与涂层的厚度。然而,很显然,防水剂与涂料用量或防水层与涂层厚度对产品性能存在密切关系。对比文件1中的测试方法与本申请不同,且没有测试防水级别,也没有测试水洗后的防水级别、静水压和透气度,但根据测试结果的数值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经过涂层处理的面料,其耐水压得到了显著提高,且耐水压和透气度远高于本申请对成品的初始要求。另一方面,本领域公知,织物防水透气涂层包括干式涂层法和湿式涂层法,前者适用于水性聚氨酯类涂层整理剂,而后者适用于溶剂性产品。水性聚氨酯分子结构中含有大量极性基团,成膜性好,可在织物上形成耐久性拒水薄膜。湿式涂层是将聚氨酯的DMF溶液涂于织物上,然后浸渍于水中,利用DMF和水之间的相互作用,在织物上形成防水透湿的多孔薄膜。现大多使用水性聚氨酯和干式涂层法,因为其可使用轧-烘-焙工艺,且具有无毒、成本低廉和产率高等优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78-179页)。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环保、高效的织物处理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公知涤棉、人造纤维均可用于灭菌包装的纺织材料,且医院使用的纺织材料存在通过化学处理提高防水性能的需要(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94-95页)。本领域还公知涤棉混纺织物可使用聚氨酯涂料进行涂层整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246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使用涤棉作为基布生产医用包装材料,并选择与对比文件1类似的方法进行防水处理、涂层处理等整理步骤以提高其防水性和透气性。权利要求1限定的织物密度、纱线的纤度均在本领域常用坯布的规格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有能力选择合适的织物规格。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公知,含氟拒水剂已广泛用于各种织物的整理加工,为了提高氟系防水剂的耐洗性,通常可加入交联剂,与防水剂和纤维发生反应,在纤维上形成三维网状结构,从而提高耐洗性能。棉或涤棉混纺织物可使用Meikanate MF(封端基异氰酸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第318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面异效的速干透气型面料的加工方法,可以提高双面异效的速干透气型面料的稳定性,并可以大大提高面料的耐洗能力。加工方法中包括使用浆料C对物料B进行异面效果处理的步骤,浆料C的优选方案是,15份的氟碳化合物、3份的封端异氰酸酯、3份的增稠剂、0.1份含氨20%质量百分比的氨水和0.2份的释酸剂用水调制成的粘度在16000~18000npa.s间的浆料(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1]段)。封端异氰酸酯为交联剂,氟碳化合物与纤维产生交联,提高耐洗性能(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8]段)。可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和对比文件2均给出了采用封端异氰酸酯作为交联剂提高氟碳化合物与纤维之间的结合性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类似的防水处理中选择封端异氰酸酯或与其结构、性质相似的封端异氰酸盐作为交联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防水剂和交联剂的溶剂为水,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水树脂用量为30~80g/L,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防水和耐水洗的效果对防水树脂、交联剂的具体浓度以及防水混合液的pH值进行调整,合适的浓度及pH值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聚氨酯涂料进行涂层处理以提高耐水性的方法。本领域公知,水性聚氨酯和干式涂层法可使用轧-烘-焙工艺,且具有无毒、成本低廉和产率高等优点(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78-179页),水溶性聚氨酯可与渗透剂JFC(属于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组合使用进行涤棉织物的处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第352-353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使用水性聚氨酯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溶剂性聚氨酯,并加入JFC等渗透剂以促进涂料进一步渗入纤维内部,各组分在涂料中的适宜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对于涂层的正、反面处理,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纺织品进行双面异效处理(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织物双面对效果的要求选择是否选择同样的涂层处理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4),织物整理完成后进行清洗以洗去表面残留的化学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防水处理的方式及车速作了限定,从属权利要求3对涂层处理的固化温度及车速作了限定。如前所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水处理为浸轧方式,且权利要求3的固化温度和车速与对比文件1中面胶涂覆工艺的参数相重叠,而防水处理时的车速可以根据生产效率及防水效果等通过常规实验进行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清洗步骤作了进一步限定。织物整理完成后进行清洗以洗去表面残留的化学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需求选择合适温度的水进行清洗以去除纺织品表面的酸碱使其近中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医用包装材料。如前所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使用涤棉作为基布生产医用包装材料。由于生产方法包括了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4的生产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医用包装材料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了自身,由此导致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以下评述是基于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作出的。如前所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公知涤棉可用于灭菌包装的纺织材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使用涤棉为基布生产得到的纺织材料用于制备灭菌包装材料。因此,在权利要求5的医用包装材料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基布进行防水处理、压光及涂层处理的主要步骤,且所得面料耐水压得到了显著提高,且耐水压和透气度远高于本申请对成品的初始要求。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教导了涤棉等可用于灭菌包装的纺织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使用涤棉作为基布生产医用包装材料,并选择与对比文件1类似的方法进行防水处理、涂层处理等整理步骤以提高其防水性和透气性。与此同时,灭菌验证YY/T0698.2-2009与湿包验证ISO11607等规定了评价无菌医疗器械包装性能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为医疗器械设计者和制造者对包装材料在加工、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对器械部件保护的全性能的鉴定提供出试验和评价框架。也就是说,上述灭菌验证与湿包验证的行业或国家标准是对合格包装材料的基本要求,通过选择基材、调整生产工艺等途径获得符合上述要求的包装材料不会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201610849877.7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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