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气火灾防控电压降法探测技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75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04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44516.3
申请日:2014-04-11
复审请求人:邵阳卫士消防监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娜
合议组组长:兰霞
参审员:葛加伍
国际分类号:H02H3/28,H02H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44516.3,名称为“一种电气火灾防控电压降法探测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邵阳卫士消防监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气火灾防控电压降探测器,采取探测用电线路电压降的方法防控电气火灾,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模块实现:一剩余电流信号转换模块M1;一剩余电流信号触发控制模块M2;一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一远程保护控制接口模块M4;一远程联网报警信号接口模块M5;一火灾报警触发模块M6;一剩余电流触发动作值设定模块M7;一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设定模块M8;一电磁控制保护模块M9;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的1脚与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设定模块M8的2脚连接;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的5脚和6脚与被监测用电线路N端连接,且与火灾报警触发模块M6的1脚、剩余电流信号触发控制模块M2的3脚连接;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的2脚与剩余电流信号转换模块M1的3脚、远程联网报警信号接口模块M5的2脚连接,且与启动控制开关An的2端连接;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的4脚连接远程联网报警信号接口模块M5的1脚和远程保护控制接口模块M4的1脚;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的8脚连接剩余电流信号触发控制模块M2的1脚和火灾报警触发模块M6的3脚;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设定模块M8的1脚连接电磁控制保护模块M9的1脚和被监控用电线路L1端;剩余电流信号转换模块M1的1脚和2脚与安装在用电线路的零序互感器Q的接线端连接;所述的电气火灾防控电压降探测器的实施包括以下步骤:步骤a: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通过检测线路导线电压降值,检测到线路故障,并发送故障信号至电磁控制开关保护模块M9、远程联网报警信号接口模块M5和火灾报警触发模块M6;步骤b:电磁控制保护模块M9接收到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的故障信号后,发出信号给被监控用电线路控制开关J,使控制开关J动作,切断被监控线路电源;步骤c:远程联网报警接口模块M5接到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的故障信号后,发送信号给远程联网报警系统,进行报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气火灾防控电压降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电线路故障保护设定模块M8,用以设定电压降值范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气火灾防控电压降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火灾报警触发模块M6被触发时驱动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和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设定模块M8工作。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气火灾防控电压降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远程保护控制接口模块M4的1脚与远程联网报警信号接口模块M5的1脚连接,且用以连接外联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气火灾防控电压降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剩余电流触发动作值设定模块
M7与剩余电流信号转换模块M1、剩余电流信号触发控制模块M2连接,剩余电流信号转换模块M1将零序互感器Q检测到的剩余电流信号分为两路输出,一路信号输出给剩余电流触发动作值设定模块M7,再输送至剩余电流信号触发控制模块M2,剩余电流信号触发控制模块M2控制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工作,另一路信号输出给数码显示控制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电气火灾防控电压降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剩余电流触发动作值设定模块M7,用以调节零序互感器Q检测到的剩余电流值,以触发剩余电流信号触发控制模块M2工作。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气火灾防控电压降探测器,其特征在于 电源指示灯D连接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的5脚和6脚,电源指示灯D亮表示工作状态。”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276460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包括各个模块以及各个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将故障探测模块M3设置在电源与负载之间,其检测线路导线电压降值,无论本电压降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处于非工作状态还是工作状态,故障探测模块M3均可检测线路导线电压降值,从而实现预防保护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的欠压保护功能只能在设备工作状态实现,并不能在非工作状态时进行保护;2、权利要求1包括剩余电流触发动作值设定模块M7,对比文件1仅包括电流传感器,本申请还能够应用于不同的类型和要求的线路,并且用户可根据详细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剩余电流触发动作值来实现不同级别的安全防护;3、权利要求1中的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设定模块M8,对用电线路进行二次保护,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的量度为线路导线热量Q,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电路安全运行温度为标准,能够对电路在时间的累积下温度异常的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采取探测用电线路电压降的方法防控电气火灾,包括多个功能模块以及多个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故障探测模块M3在探测器切换于非工作状态和工作状态之间时,怎样检测线路导线电压降值,从而实现预防保护功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也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也即复审请求人对于上述内容的意见陈述并未依据原始申请文件,其次,权利要求1中限定故障探测保护模块M3通过检测线路导线电压降值,来检测故障从而进行保护报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探测用电负荷电压的方法防控电气火灾,而以用电线路电压降作为防控电气火灾的探测参数,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控制器4上还连接有用于监测被测电路上剩余电流的剩余电流互感器8,对被测电流进行漏电监测”,其次,对剩余电流信号进行转换、设定以及控制,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监测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无论是对比文件1中使用控制器进行主控实现集中控制,还是设置独立的功能模块分别实现各功能,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根据原始申请文件,对线路运行温度的监测是采取间接检测线路温度的方法,即对线路电压降的监测,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设定模块M8用以设定电压降值范围,而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用电线路导线电压降进行检测,从而更有效地防控电气火灾,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路设计的具体需求,设置独立的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设定模块M8用以设定电压降值范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远程保护控制接口模块M4、剩余电流出发动作值设定模块M7、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设定模块M8,这三个模块作为一个整体使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4月1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7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276460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气火灾防护电压降探测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功率显示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5段):电气火灾监控探测装置具有过压欠压保护功能,主控制器4通过电压传感器2监测电路的过压、欠压情况,并发送命令给电子脱扣器10、蜂鸣器7;电子脱扣器10收到主控制器4的信号后,控制断路器9动作,切断线路,避免烧坏被测电路及其电子元器件;485通讯模块11实现联网通讯,通过接收主控制器4的信号,将故障信号通过通讯模块11发送至远程系统进行报警;通过输入按键5设置被测电路的额定电流、额定电压、额定功率等参数,以触发后续主控制器4的保护控制程序,减小电器火灾事故的发生;主控制器4上还连接有用于监测被测电路上剩余电流的剩余电流互感器8,对被测电流进行漏电监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取探测用电线路电压降的方法防控电气火灾,包括多个功能模块以及多个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有效地防控电气火灾,以及如何设置模块间的配合从而实现火灾探测。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探测用电负荷电压的方法防控电气火灾,而以用电线路电压降作为防控电气火灾的探测参数,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书籍(《消防工作人员手册》,杨林等主编,第320-321页,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7月)中记载了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时,其短路电流的热效应、磁效应、力效应和电压降等对导体、电气设备、电能用户以及整个电力系统都将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应对电气线路进行短路保护,防止发生事故。因此,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用电线路导线电压降进行检测,从而更有效地防控电气火灾;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由控制器主控实现各个模块功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独立的功能模块以及对应连接关系以实现不同的功能,例如转换模块、保护模块、保护值设定模块、触发模块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由控制器主控实现保护设定模块功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独立的用电线路故障保护设定模块以设定电压降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火灾报警触发模块触发保护模块和保护值设定模块工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独立的远程保护控制接口模块与远程联网报警信号接口模块连接以连接外联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剩余电流互感器8和显示模块6。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包括剩余电流检测和保护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剩余电流信号转换模块、剩余电流触发动作值设定模块、剩余电流信号触发控制模块以及各功能模块对应的连接关系,以对漏电引起电气火灾进行监控,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5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独立的剩余电流触发动作值设定模块和剩余电流信号触发控制模块,对检测的剩余电流进行调节以触发控制模块,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通过设置电源指示灯来反映工作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远程保护控制接口模块M4、剩余电流出发动作值设定模块M7、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设定模块M8,这三个模块如何互相配合工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也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也即复审请求人对于上述内容的意见陈述并未依据原始申请文件,同时,远程保护控制接口模块、剩余电流出发动作值设定模块、用电线路故障保护值设定模块,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基础上,根据电路设计的具体需求,容易想到的实现分立功能的独立功能模块。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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