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与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与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31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12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5089.3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越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王艳
国际分类号:G06Q10/08,G06K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5089.3,名称为“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与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CN104359545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对比文件2(CN202439351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9日)、对比文件3(CN204399900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和对比文件4(CN104463549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2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3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 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6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持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的秤、打印机,通过该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与上述秤、打印机连接的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该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包含:
读取模块:用于读取外界标识信息作为不同的业务流程开始和/或改变切换和/或结束的自动化触发手段,外界标识为能够自动化识别的业务中需要的地点、人员或者设备的标识,至少起到电子巡更、电子签到或电子签名确认的作用;
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支持上述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能够与上述秤、打印机连接并传输数据;
信息处理模块:将读取到的数据信息处理生成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
各模块之间的工作方式包含以下步骤:
读取模块读取外界标识的信息;
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读取秤对物品称重后输出的数据信息,经过信息处理模块处理生成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
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无线连接并传输至打印机打印成标签,该标签信息至少包含该次称重物品的物品编码,不同物品对应不同的物品编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为射频方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界标识为一维条形码、二维条码、RFID或NFC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打印机打印出的标签为条形码、二维条码、RFID或NFC中的至少一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还可以将所读取的数据信息或者经过其处理后所得信息经由中远距离无线网络或者有线网络传输至后台服务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秤的仪表部件上有按键可以选择称重物品的类型,每次按键选择后触发无线数据传输和接收,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接收到重量和类型数据后自动通过无线连接方式连接打印机将处理后的相关信息打印在所述标签上。
6.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的应用,其特征在 于:将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整合在移动器具中,所述移动器具为能够存放收集到的物品的容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包括手推车主体(1),所述打印机及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放置在手推车主体(1)上,在手推车主体(1)上设有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所述秤台固定在秤台框架外盒(2)上。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推车主体(1)的侧边固定有仪表外盒(3),所述打印机及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放置在该仪表外盒(3)内,所述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或位于该来仪表外盒(3)的同侧,或位于该仪表外盒(3)的异侧。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或者所述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的一侧与所述手推车主体(1)铰接,另一侧设有一个手柄及至少一个支撑脚,支撑脚铰接在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上,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以一侧为轴可翻折收放,当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放下后,支撑脚展开支撑在地面上,当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收起后,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紧贴手推车主体(1)侧壁;
或者所述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采用抽屉式的抽拉轨道固定在所述手推车主体(1)的底部。
10. 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来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方法,至少包含收集流程、出库流程及入库流程中的任意一种,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流程包括:
A)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通过无线方式连接到所述秤,物品在所述秤上称重后得到重量信息,在满足触发条件后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协议向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传输该重量信息,该触发条件为按键操作或者等待重量数据稳定或者定时传输;
B)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协议连接到所述打印机,将经过其处理后所得信息传输至所述打印机制作为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打印成收集物标签,该收集物标签包含但不限于该次称重物品的物品编码,且此物品编码在整个系统运行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唯一;
C)将步骤B生成的收集物标签粘贴到该次称重的物品上;
所述入库流程包括:
第一步、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与入库流程对应的所述外界标识,读取该外界标识内存储的外界标识信息自动化触发入库业务流程的开始或从其他业务流程结束并自动切换至入库业务流程;
第二步、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读取粘贴在待入库物品上的收集物标签及用于存放当前入库物品的当前容器上的用于标识当前容器的标签;
第三步、入库;
所述出库流程包括:
第一步、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与出库流程对应的所述外界标识,读取该外界标识内存储的外界标识信息自动化触发出库业务流程的开始或从其他业务流程结束并自动切换至出库业务流程;
第二步、出库。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和/或入库和/或出库流程还包括: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与收集流程对应的所述外界标识,读取外界标识内存储的外界标识信息自动化触发收集业务流程的开始或从其他业务流程结束并自动切换至收集业务流程,和/或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该收集点人员标签确认操作自动化触发业务流程的结束。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流程细化为:
a)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协议连接到所述秤,物品在所述秤上称重后得到重量信息,在满足触发条件后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协议向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传输该重量信息,该触发条件为按键操作或者等待重量数据稳定或者定时传输;
b)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协议连接到所述打印机,将经过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处理后所得信息通过近距离无线连接传输至打印机制作为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打印成收集物标签,同时将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处理后所得信息上传至服务器;
c)将收集物标签粘贴到此次称重的物品上;
d)将下一个物品放置在所述秤上后,返回步骤a循环执行,直至将所述物品均称量完毕;
e)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用于标识收集操作流程结束的人员标识,正确读取后结束本次收集流程。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a)前包括: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用于标识收集流程开始的外界标识,正确读取后自动化触发收集业务流程的开始或从其他业务流程结束并自动切换至收集业务流程,随之进入步骤a)。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库流程细化为:
步骤1、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用于标识到达仓库的外界标识自动化触发入库业务流程的开始或从其他业务流程结束并自动切换至入库业务流程;
步骤2、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逐个扫描粘贴在待入库物品上的收集物标签并将物品放入同一个仓储容器中,当此容器不准备放入更多的物品时,扫描该粘贴在当前容器上的用于标识当前容器的标签,将这些物品和该容器关联起来;
步骤3、重复步骤2直到全部物品入库完成,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用于标识入库完成的外界标识,成功读取后完成入库流程。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库流程细化为:
步骤1、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用于标识准备出库的外界标识自动化触发出库业务流程的开始或从其他业务流程结束并自动切换至出库业务流程;
步骤2、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逐个扫描出库的所述容器的标识,系统将与这些容器关联的物品全部自动转变为出库状态;
步骤3、由扫描负责出库的运输人员标识确认操作。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上设置有缓存,每次出发开始收集流程后对每件物品进行编号, 该编号在本次流程中唯一且可以与物品编码在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上的缓存中唯一对应,并以人眼可读的方式打印在所述标签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下述特征“读取模块读取外界标识的信息”改为“使用同一个读取模块读取外界标识的信息”,权利要求1中删除下述特征“外界标识为能够自动化识别的业务中需要的地点、人员或者设备的标识,至少起到电子巡更、电子签到或电子签名确认的作用”,权利要求1中增加下述特征“所述外界标识为能够自动化识别的业务中需要的地点、人员或者设备的标识,至少起到电子巡更、电子签到或电子签名确认的作用,被所述读取模块读取自动触发不同的业务流程的切换或者开始结束”。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使用同一个读取模块读取外界标识的信息”及“所述外界标识为能够自动化识别的业务中需要的地点、人员或者设备的标识,至少起到电子巡更、电子签到或电子签名确认的作用,被所述读取模块读取自动触发不同的业务流程的切换或者开始结束”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现有物流仓储管理系统中,对于盘点、装箱、出库等流程分别配备配套的不同的硬件设备,同一设备只运行一个功能,设备的工作状态不会在单一流程进行切换。而本申请,在同一套设备上,能够自动触发不同的业务流程,或者能够自动结束不同的业务流程,或者能够自动切换不同的业务流程,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持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的秤、打印机,通过该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与上述秤、打印机连接的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该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包含:
读取模块:用于读取外界标识信息作为不同的业务流程开始和/或改变切换和/或结束的自动化触发手段;
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支持上述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能够与上述秤、打印机连接并传输数据;
信息处理模块:将读取到的数据信息处理生成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
各模块之间的工作方式包含以下步骤:
使用同一个读取模块读取外界标识的信息;
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读取秤对物品称重后输出的数据信息,经过信息处理模块处理生成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
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无线连接并传输至打印机打印成标签,该标签信息至少包含该次称重物品的物品编码,不同物品对应不同的物品编码。
所述外界标识为能够自动化识别的业务中需要的地点、人员或者设备的标识,至少起到电子巡更、电子签到或电子签名确认的作用,被所述读取模块读取自动触发不同的业务流程的切换或者开始结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使用同一个读取模块读取外界标识的信息,所述外界标识为能够自动化识别的业务中需要的地点、人员或者设备的标识,至少起到电子巡更、电子签到或电子签名确认的作用,被所述读取模块读取自动触发不同的业务流程的切换或者开始结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图书馆自助借还设备实现了在同一个设备触发不同的业务流程或者结束不同的业务流程;使用人工选择方式来触发,是因为图书的标签是相同的。在仓储管理中,出库或者入库,是通过扫描出入库人员的标签来触发业务的,出库人员与入库人员之间的标签信息是不相同的;因此在仓储管理过程中,当在同一个设备中触发不同的业务流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扫描标签信息来触发该标签信息所所对应的流程即可。因此,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的3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4359545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CN204399900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和对比文件4(CN104463549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指出: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4、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 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6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下述特征“使用同一个读取模块读取外界标识的信息”修改为“使用同一个读取模块读取不同的外界标识的信息”,将权利要求1下述特征“所述外界标识为能够自动化识别的业务中需要的地点、人员或者设备的标识,至少起到电子巡更、电子签到或电子签名确认的作用,被所述读取模块读取自动触发不同的业务流程的切换或者开始结束”修改为“所述外界标识为能够自动化识别的业务中需要的不同地点、人员或者设备的标识,至少起到电子巡更、电子签到或电子签名确认的作用,被所述读取模块读取自动触发运行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上的同一业务软件上的不同的软件业务流程/功能模块的切换或者开始结束”。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与合议组认为的“业务流程”这个名词术语的概念是不同的。合议组举出的例子(书籍《物联网概论》)来看,该仓储管理系统通过读取托盘RFID标签切换业务流程也是“实际业务流程”,而相应的手持机软件、入库监控终端软件和后台的仓储管理系统(后端的服务平台软件),其功能是单一的,并没有切换成不同的对应于盘点、入库等“实际业务流程”的“软件业务流程”。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教科书中的仓储管理系统在真实世界中的不同真实业务流程通过不同的设备(盘码的手持机、叉车RFID车载终端和入库监控终端)读取同一个托盘的同一个标签,改变的其实是该托盘及其货物的状态。而本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是通过读取不同人或者不同地点的RFID标签改变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的业务软件的“软件业务流程”状态。(2)通过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互换后产生的不同技术方案来更形象地展现二者地不同处,即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改进教科书中的实施例、利用教科书中的技术来修改本申请中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持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的秤、打印机,通过该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与上述秤、打印机连接的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该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包含:
读取模块:用于读取外界标识信息作为不同的业务流程开始和/或改变切换和/或结束的自动化触发手段;
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支持上述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能够与上述秤、打印机连接并传输数据;
信息处理模块:将读取到的数据信息处理生成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
各模块之间的工作方式包含以下步骤:
使用同一个读取模块读取不同的外界标识的信息;
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读取秤对物品称重后输出的数据信息,经过信息处理模块处理生成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
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无线连接并传输至打印机打印成标签,该标签信息至少包含该次称重物品的物品编码,不同物品对应不同的物品编码。
所述外界标识为能够自动化识别的业务中需要的不同地点、人员或者设备的标识,至少起到电子巡更、电子签到或电子签名确认的作用,被所述读取模块读取自动触发运行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上的同一业务软件上的不同的软件业务流程/功能模块的切换或者开始结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无线电子秤,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3]-[0027]段,附图1-3):所述智能无线电子秤(相当于一种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包括电子秤(相当于支持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的秤)和手持终端(相当于通过该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与上述秤、打印机连接的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所述电子秤包括无线通信协议与数据传输接口模块、称重传感器、打印单元(相当于打印机);所述手持终端包括壳体(1)、中央处理模块(相当于信息处理模块)以及与中央处理模块相连的无线蓝牙模块(相当于近距离无线传输模块:支持上述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及协议,能够与上述秤、打印机连接并传输数据)、外置蓝牙适配器、RFID读取模块(相当于读取模块:用于读取外界标识信息)、液晶及按键模块、gprs通信模块;当需要清点货物时,仓管人员拿手持终端对准电子秤,手持终端的RFID读取模块读取电子秤上的RFID标签,获取货品的名称、单位重量等信息(相当于使用同一个读取模块读取不同的外界标识的信息),送入中央处理模块;手持终端的无线蓝牙模块与电子秤的蓝牙适配器进行通讯,获取货品的当前精确重量(相当于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读取秤对物品称重后输出的数据信息),无线蓝牙模块将数据信息送入中央处理模块,中央处理模块根据RFID的数据及重量数据计算当前货品的数量值,通过GPRS通讯模块用无线方式将货品名称、数量传送至后台计算机(相当于经过信息处理模块处理生成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液晶及按键模块供操作人员对手持终端的功能进行选择操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有:(1)读取模块读取的外界标识信息作为不同的业务流程开始和/或改变切换和/或结束的自动化触发手段,所述外界标识为能够自动化识别的业务中需要的不同地点、人员或者设备的标识,至少起到电子巡更、电子签到或电子签名确认的作用,被所述读取模块读取自动触发运行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上的同一业务软件上的不同的软件业务流程/功能模块的切换或者开始结束;(2)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模块无线连接并传输至打印机打印成标签,该标签信息至少包含该次称重物品的物品编码,不同物品对应不同的物品编码。
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自动控制业务流程,如何自动输出称重物品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智能无线电子秤应用于仓储管理、清点货物等,其中手持终端能够读取称重的货品的RFID标签,自动输入货品信息。对比文件1的应用场景比较简单,没有涉及利用手持终端扫描外界标签来控制不同业务流程。但是众所周知的,物流仓储管理系统涉及入库、出库、移库、盘点等诸多环节,都可能需要对货物进行称重、扫码,并具有不同的操作过程,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节约设备成本、便于设备管理,将对比文件1所述智能无线电子秤应用于入库、出库、移库、盘点等多个环节,能够实现对应所述多个环节的多个业务流程的处理,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其功能,包括不同业务流程的开始和/或结束和/或改变切换。而采用软件实现手持终端的功能,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手持终端实现了多个数据处理和通信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运行手持终端上的业务软件来实现其功能,以及在根据应用需要而支持多个业务流程时,在同一业务软件中集成多个软件业务流程/功能模块以分别实现相应处理。此外,仓储管理流程自动化的要求比较高,通过识别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不同业务流程的切换、开始或者结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书籍《物联网概论》(周贤善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丛书名:21世纪高等学校真伪莫辨教材?物联网 ,2014年3月)描述一种物流RFID仓储管理系统,入库环节收货码盘时,收货员用RFID手持机扫描完托盘上每个货物的物流编号后读取托盘RFID标签,实现托盘与货物关联,这个托盘RFID标签即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关联、结束扫描货物流程,此后,叉车的RFID车载终端读取叉起的托盘RFID标签后,获取库房信息,叉车通过仓库大门入口处的智能RFID识别通道时,入库监控终端自动读取叉车和托盘标签信息,触发校验告警的流程,可见,托盘标签、叉车标签都用于流程各环节的自动控制,自动触发了不同业务流程的处理。因此,当应用对比文件1所述智能无线电子秤到仓储管理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计手持终端通过读取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不同业务流程的改变切换、开始或结束,选择外界标识信息的标识内容及在流程中具体作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所述智能无线电子秤中电子秤部分包括打印单元,但没有公开打印内容和如何控制打印。而对比文件4所述用于供应链管理的物联网系统中,电脑称,用于对所述工控机分拣获得的子货物进行称重,并基于称重结果自动打印包含所述子货物的第二货物信息的第二电子标签,第二货物信息包含:子货物的名称、重量、配送目的地即分配门店ID号、子货物ID号等信息(相当于打印机打印成标签,该标签信息至少包含该次称重物品的物品编码,不同物品对应不同的物品编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5],[0039]段)。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中部分特征,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自动打印标签来输出称重物品的信息以方便后续流程中信息的输入,给出了利用打印机打印称重物品标签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手持终端与电子秤部分之间通过蓝牙进行通信,且打印单元属于电子秤部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获得技术启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手持终端通过蓝牙连接并传输数据至打印单元去打印称重物品的标签。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而射频技术在无线通信领域广泛使用,射频方式是常见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射频方式作为手持设备和秤之间的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方式。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手持终端包括RFID读取模块,读取货品的RFID标签(相当于外界标识为RFID)(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此外,一维条形码、二维条码、NFC是常见标签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标签来作为外界标识,以及在需要打印称重物品标签时,打印机打印出的标签为条形码、二维条码、RFID或NFC。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手持终端的RFID读取模块读取电子秤上的RFID标签,获取货品的名称、单位重量等信息,手持终端的无线蓝牙模块与电子秤的蓝牙适配器进行通讯,获取货品的当前精确重量,无线蓝牙模块将数据信息送入中央处理模块,中央处理模块根据RFID的数据及重量数据计算当前货品的数量值,通过GPRS通讯模块用无线方式将货品名称、数量传送至后台计算机(相当于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还可以将所读取的数据信息或者经过其处理后所得信息经由中远距离无线网络传输至后台服务器)(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此外,有线网络传输数据也是常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进手持设备通过有线网络传输数据给后台服务器。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电子秤部分包括显示装置、操作键盘(相当于所述秤的仪表部件上有按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键盘上的按键控制电子秤的操作,例如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称重物品类型,触发与手持设备的通信,进而触发手持设备对接收称重物品的信息进行处理,需要时打印物品标签等。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的应用。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具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以外(详见上文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还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的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整合在移动器具中,所述移动器具为能够存放收集到的物品的容器。由此确定权利要求6的区别技术特征(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称重交接收运设备的移动和收集物品。
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疗废弃物回收车(相当于移动器具),包括装废弃物的收集箱(相当于所述移动器具为能够存放收集到的物品的容器),收集箱底部有滚轮,所述收集箱的外侧安装有信息采集箱,所述信息采集箱内安装有电子称(相当于所述的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整合在移动器具中)(参见说明书第[0010],[0037]-[0042]段、图1-2)。可见,区别技术特征(3)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了电子秤设备的移动和物品的收集,给出了在物品收集过程中通过将称重设备整合在可移动的车子上而方便物品的收集和称重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医疗废弃物回收车包括装废弃物的收集箱(相当于手推车主体),收集箱底部有滚轮,所述收集箱的外侧安装有信息采集箱,所述信息采集箱内安装有电子称,以及与电子称数据连接的称重显示器和二维条码打印机(相当于所述打印机放置在手推车主体上);所述信息采集箱的侧面安装有向外打开的翻转板(相当于在手推车主体上设有秤台及其框架外盒),所述电子称固定在翻转板上(相当于所述秤台固定在秤台框架外盒上)(参见说明书第[0010],[0037]-[0042]段)。对比文件3将电子秤及其连接的打印机、显示器都安置在回收车的信息采集箱,给出了将电子秤相关设备都放置在可移动车子上、方便移动和使用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将对比文件1所述电子秤集成到车子上时,其手持设备也放置在车子上以方便移动使用。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医疗废弃物回收车的收集箱的外侧安装有信息采集箱,所述信息采集箱分三层,从上到下依次为安装槽、抽屉、电子秤安装区,安装槽内安装有称重显示器和二维条码打印机(相当于在所述手推车主体(1)的侧边固定有仪表外盒(3),所述打印机放置在该仪表外盒(3)内),电子秤安装区内安装有向外打开的翻转板和所述电子称,图2所示,电子秤安装区与安装槽在回收车的同侧(相当于所述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位于该仪表外盒(3)的同侧)(参见说明书第[0010],[0037]-[0042]段、图2)。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计电子秤与其手持设备等控制设备的位置关系,例如将电子秤和手持设备等分置在车子的不同侧面, 是通过对对比文件3的回收车的结构简单变形即可得到。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翻转板208的底沿与开口207对应的边缘铰接(相当于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的一侧与所述手推车主体(1)铰接),翻转板208上固定有支撑杆210,支撑杆210呈U型,支撑杆211包括两个连接端212和一个位于中部的支撑段213,两个连接端212固定在翻转板208上,支撑段213在翻转板208打开状态下与地面相抵,当翻转板关闭时,还可以作为打开翻转板的扶手(相当于另一侧设有一个手柄及至少一个支撑脚,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以一侧为轴可翻折收放,当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放下后,支撑脚展开支撑在地面上),当翻转板未打开时,电子称位于信息采集箱内(相当于的当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收起后,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紧贴手推车主体(1)侧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3],[0037]-[0042]段、图2)。铰接连接是两个装置或零件的常见连接方式,对比文件3中翻转板与回收车开口207边缘就是铰接连接,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进对比文件3的支撑脚铰接连接到翻转板上(即权利要求9的“支撑脚铰接在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上”这个特征)。此外,对于权利要求9限定的另一个方案,即限定“所述秤台及其框架外盒(2)采用抽屉式的抽拉轨道固定在所述手推车主体(1)的底部”的方案,由于抽屉式的抽拉轨道连接两个装置是一种常见的机械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这种方式,将电子秤部分采用抽屉式的抽拉轨道固定在手推车主体的底部。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设备来实现自动化称重交接收运的方法,至少包含收集流程、出库流程及入库流程中的任意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3]-[0027]段,附图1-3):当需要清点货物时,仓管人员拿手持终端对准电子秤,手持终端的RFID读取模块读取电子秤上的RFID标签,获取货品的名称、单位重量等信息(相当于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读取粘贴在待入库物品上的收集物标签),送入中央处理模块;手持终端的无线蓝牙模块与电子秤的蓝牙适配器进行通讯,获取货品的当前精确重量(相当于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通过无线方式连接到所述秤,物品在所述秤上称重后得到重量信息,在满足触发条件后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协议向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传输该重量信息),无线蓝牙模块将数据信息送入中央处理模块,中央处理模块根据RFID的数据及重量数据计算当前货品的数量值,通过GPRS通讯模块用无线方式将货品名称、数量传送至后台计算机。
权利要求10实际限定了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对于限定该方法只包括收集流程的子方案: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具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以外(详见上文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还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3)步骤A中触发条件为按键操作或者等待重量数据稳定或者定时传输;(4)所述收集流程包括:步骤B)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协议连接到所述打印机,将经过其处理后所得信息传输至所述打印机制作为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打印成收集物标签,该收集物标签包含但不限于该次称重物品的物品编码,且此物品编码在整个系统运行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唯一; C)将步骤B生成的收集物标签粘贴到该次称重的物品上。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0的区别技术特征(3)(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秤何时发送物品重量给手持设备,如何自动输出称重物品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电子秤要得到精确的物品重量,需要在物品放在秤上后等待数据稳定或等待固定时间或由用户判断数据稳定而手动按键确认,进而触发重量数据的传输,这些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用于供应链管理的物联网系统中,电脑称,用于对所述工控机分拣获得的子货物进行称重,并基于称重结果自动打印包含所述子货物的第二货物信息的第二电子标签,第二货物信息包含:子货物的名称、重量、配送目的地即分配门店ID号、子货物ID号等信息(相当于连接到所述打印机,将经过其处理后所得信息传输至所述打印机制作为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打印成收集物标签,该收集物标签包含但不限于该次称重物品的物品编码,且此物品编码在整个系统运行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唯一),并在包装箱(盒)上粘贴第二电子标签(相当于收集物标签粘贴到该次称重的物品上)(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5],[0039],[0100]-[0104]段)。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4)中部分特征,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0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自动打印标签来输出称重物品的信息以方便后续流程中信息的输入,给出了利用打印机打印称重物品标签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手持终端与电子秤部分之间通过蓝牙进行通信,且打印单元属于电子秤部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获得技术启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手持终端通过蓝牙连接并传输数据至打印单元去打印称重物品的标签。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0的限定该方法只包括入库流程的子方案: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具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以外(详见上文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还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3)入库流程包括:第一步、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与入库流程对应的所述外界标识,读取该外界标识内存储的外界标识信息自动化触发入库业务流程的开始或从其他业务流程结束并自动切换至入库业务流程;第二步、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读取粘贴在待入库物品上的收集物标签及用于存放当前入库物品的当前容器上的用于标识当前容器的标签; 第三步、入库。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0区别技术特征(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所述称重交接收运设备如何应用于入库流程并提高入库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收货审核设备(如手持PAD)负责对入库货物进行信息录入和审核,扫描货物的第一电子标签(相当于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读取粘贴在待入库物品上的收集物标签),自动读取收货货物的第一货物信息,PC秤对入库货物进行称重,将称重信息与第一电子标签关联,然后与订货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入库(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4],[0100]-[0104]段)。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中部分特征,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0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入库时快速输入货物信息,给出了利用手持设备扫描货物标签来自动输入货物信息,快速完成入库的技术启示。而入库时,货物装箱,货物与箱子存在关联,是常见的货物信息管理方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入库时,扫描货物标签的同时,还扫描货物容器即装箱的标签。另外,仓储管理流程自动化的要求比较高,通过识别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不同业务流程的切换、开始或者结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应用对比文件1所述智能无线电子秤到仓储管理入库流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计手持终端通过读取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入库的开始或其他流程的结束、切换。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0的限定该方法只包括出库流程的子方案: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具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以外(详见上文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还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出库流程包括:第一步、利用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扫描与出库流程对应的所述外界标识,读取该外界标识内存储的外界标识信息自动化触发出库业务流程的开始或从其他业务流程结束并自动切换至出库业务流程;第二步、出库。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0区别技术特征(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所述称重交接收运设备如何应用于出库流程并提高出库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出库审核设备(如手持PAD),扫描出库货物的第二电子标签以及盒码、箱码,获得货物信息,与出库货物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出库(参见说明书第[0041],[0071]-[0077] ,[0094]-[0091]段)。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手持设备扫描货物标签来自动输入货物信息,快速完成出库的技术启示。另外,仓储管理流程自动化的要求比较高,通过识别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不同业务流程的切换、开始或者结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应用对比文件1所述智能无线电子秤到仓储管理出库流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计手持终端通过读取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出库的开始或其他流程的结束、切换。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0。仓储管理流程自动化的要求比较高,通过识别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不同业务流程的切换、开始或者结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应用对比文件1所述智能无线电子秤到仓储管理收集流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计手持终端通过读取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收集的开始或其他流程的结束、切换,以及设计选用哪些外界标签来触发。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2附加特征中“a)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协议连接到所述秤,物品在所述秤上称重后得到重量信息,在满足触发条件后通过近距离无线数据传输协议向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传输该重量信息;b)将所述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处理后所得信息上传至服务器”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10的评述部分),“b)将设备处理后所得信息传输至打印机制作为机器或人可读的形式打印成收集物标签;c)将收集物标签粘贴到此次称重的物品上”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10的评述部分),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参见权利要求10-11的评述部分)。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2。仓储管理流程自动化的要求比较高,通过识别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不同业务流程的切换、开始或者结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应用对比文件1所述智能无线电子秤到仓储管理收集流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计手持终端通过读取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收集的开始或其他流程的结束、切换。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0。仓储管理流程自动化的要求比较高,通过识别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不同业务流程的切换、开始或者结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应用对比文件1所述智能无线电子秤到仓储管理入库流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计手持终端通过读取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入库的开始或其他流程的结束、切换,以及选择合适的外界标识。而入库时,往往将多个货物放入同一个装箱,货物与箱子存在关联,这些是货物管理的常见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入库时,逐个扫描货物标签并放货物到箱子中,当箱子满时,扫描装箱的标签,关联货物与箱子。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0。仓储管理流程自动化的要求比较高,通过识别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不同业务流程的切换、开始或者结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应用对比文件1所述智能无线电子秤到仓储管理出库流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计手持终端通过读取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出库的开始或其他流程的结束、切换,以及选择合适的外界标识。而货物出库时修改货物状态,是货物管理的常见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扫描箱子标签,整箱货物出库时,更改箱子关联货物的状态。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0。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秤的手持终端的RFID读取模块读取外部的标签数据信息并将数据信息传送给所述的中央处理模块,无线蓝牙模块将电子秤的数据信息传送给所述的中央处理模块,中央处理模块将所述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及存储(可见,手持终端上存在存储器,存储标签数据)(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此外,物品收集流程中,往往收集多件物品,按收集顺序生成并存储物品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按照收集顺序来编号每个物品,每个物品具有一个内部唯一编号并与物品编码唯一对应,并打印在标签上。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讨论后认为:(1)在有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审查意见中,“业务流程”就是指手持终端在仓储管理中的业务处理过程,即复审请求人所述“软件业务流程”,而非入库、出库等环节。审查意见中,合议组以书籍《物联网概论》中记载的技术手段举例,说明“通过识别外界标识信息来自动触发不同业务流程的切换、开始或者结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即一个终端能够通过读取外部标签来获取控制信息,实现终端内部功能控制。而有关一个手持终端支持多个软件业务流程并控制软件业务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本领域仓储管理的公知常识,根据应用的需要(例如设备成本和管理的需要)进行一定分析可以得到的,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部分。一机多用,即一个机器或系统具有多个不同的业务流程或功能,在物流仓储管理系统甚至日常生活中,都是常见技术,例如,书籍《物联网概论》中记载了“智能RFID手持机用于码盘、收货和发货确认、库存盘点”(第220页),生活中例如电饭煲、微波炉等家用电器通常实现多个功能或多个工作流程,故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中手持终端集成多个软件业务流程以支持多个物流环节的技术启示。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读取不同人或者不同地点的RFID标签改变手持信息收集处理设备的业务软件的“软件业务流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仓储管理常识进行业务设计时的对外部标签的常规选择和设计。(2)复审请求人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改进教科书中的实施例或利用教科书中的技术来修改本申请中的实施例,并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审查意见中,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技术改进的基础,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进行特征对比,故此对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分析应以对比文件1为基础进行。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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